?

未成年人醫療同意權研究*

2020-12-01 04:32
法制博覽 2020年32期
關鍵詞:同意權民事行為行使

劉 璐

贛南醫學院人文社科學院,江西 贛州 341000

一、未成年人醫療同意權缺失的影響

(一)國內立法的缺陷

國內立法存在著一定的缺陷。當前我國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對于未成年人同意權這一塊存在缺失的情況,在現行的法律中少有對醫療同意權的提及,即使提及到醫療同意權也是限于成年人之間,對于未成年人本身來說,我國的法律還沒有明確的規定。鑒于我國立法的缺陷,使得目前我國未成年人醫療同意權沒有得到有效的保護?;谶@些情況,導致目前,對未成年人醫療同意權的研究不多且不夠深入。陳汶佳、馮愷研究了美國未成年人醫療同意權的演變。在美國歷史上,未成年人一度被認定為父母的財產,因此未成年人同意權這一塊的立法不能夠取得有效的進步和發展。同其他民事權利一樣,未成年人的權利只能夠由自己的監護人行使。

(二)未成年人醫療同意權代行的缺陷

未成年人醫療同意權代行存在著較多的缺陷。立法的缺失使得當前很多未成年人的醫療同意權都是由其監護人以及其家屬代行,但是在代行的過程中缺乏一定的監督,使得目前醫療同意權存在著一定的限制。出于對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生命安全的保護,不能夠隨意擴張行使主體的權利,醫療同意能力不同于民事行為能力,行為能力的缺陷并不意味著所有認知、識別和判斷等天然意思能力的喪失,欠缺行為能力的未成年患者意思能力可支持其獲取某種程度的自主,那么這種踐行自主的能力應該得到尊重。對于民事行為能力受限的成年精神病患者以及未成年患者在一定條件下也具有同意能力,無醫療同意能力的未成年患者的醫療同意權在原則上應由其父母共同行使。

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如何有效保證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也因為當前的制度不完善,使得其受到了一定的制約。當前未成年人醫療同意權行使制度關系著未成年人生命權以及身體健康權的保護,未成年人雖然沒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不代表未成年人不具有醫療同意能力。我國《侵權責任法》對此卻無任何規定,使得法律存在一定的漏洞,不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亟需彌補。不僅如此,在《侵權責任法》頒布之前,我國并無任何民事基本法律或其他的基本法律涉及未成年人醫療同意權的行使問題,只有兩個部門涉及到對新生兒溶血病需要換血治療的,規定由法定代理人簽字。種種跡象表明,當前我國在未成年人同意權這一塊還存在著較大的缺陷。

(三)未成年人無醫療同意權產生的現實危害

醫療同意權的缺失容易使未成年人受到一些現實危害,比如未成年人的生命權以及身體健康權都受到了一定的威脅。不合理的認定所有未成年人均不具備任何醫療同意能力,損害了未成年人應有的醫療自決權,對未成年人醫療同意權的代為行使沒有作出任何限制和約束,使未成年人的生命權與身體健康權的保護缺乏最起碼的法律保障。

二、未成年人的醫療同意權的合理性構建

(一)未成年人的醫療同意能力

我國立法應該要對未成年人擁有醫療同意權,保持積極的態度,并且在民法總則中應明確規定,未成年人應該要具備醫療同意權的行使權利,參照衛生部以及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對于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應該要予以醫療同意權,保證我國所有公民都能夠依法享有自己的決定權利。在未成年人醫療同意權的立法過程中,我們應該要明確未成年人的醫療同意能力包括什么,也就是說,未成年人所具備的對醫療行為的性質、程度、目的、效果及可能的后果所理解評價與判斷的能力,并且由于醫療同意權涉及到未成年人對于相關事物的認知和判斷,所以我們在立法過程中應該要明確未成年人是否對醫療同意權有一定的認知程度。

(二)未成年人的醫療同意權的代行及效力判斷

對醫療同意權的代行以及效率判斷做出合理的判斷,當前部分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健全,或者是因為各種原因無法做出有效判斷,在這個過程中如何能夠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醫療同意權,我們可以通過代行的方式保證未成年人的醫療同意權得到有效保障,但是在代行的過程中,我們必須要明確受限主體當前很多未成年人由于自身的原因,使得當前的醫療同意權無法有效行使,進而耽誤自己的最佳治療時機。此外,對行使人的行使醫療同意權的有關行為作出限制,進而能夠有效避免在行使未成年人醫療同意權過程中對未成年人的健康造成一定的危害。在實踐過程中,一旦出現侵權的行為,我國有關部門應該要及時的制止,作出有關的規定,使得法律能夠震懾整個社會。

(三)未成年人的醫療同意權行使主體的類型分析

對未成年人的行動醫療同意權行使主體進行有關分析。未成年人行使醫療同意權,一方面是由自己所行使的,一方面是由其相關的負責人所行使的,在未成年人自身行使過程中,我們應該要明確未成年人是否具備一定的認知能力,通過其年齡、心智等等,判斷其具備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而分析其應獲得的醫療同意權。對于代替行使未成年人醫療同意權的主體,我們應該要通過判斷是其父母、爺爺奶奶以及其他親戚朋友或者是公司等等,通過明確未成年人的醫療同意權行使主體的類型,從而能夠有效地對其進行制約。所以在分析行使未成年人醫療同意權的過程中,我們一方面要考慮未成年人的自我認知能力,另一方面我們要判斷并限制代替行使主體的范圍,從而能夠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三、未成年人醫療同意權行使的制度構建

(一)多元化立法模式

我們應該要盡可能地建立多元化的立法模式,對于當前的未成年人醫療同意權行使制度構建,我們應該要明確未成年人是指16周歲以下的人群,而在16周歲以下,我們又可以根據不同的年齡階段,了解未成年人的認知能力。通過多元化立法的模式,根據實際情況賦予未成年人一定的醫療同意權,能夠使得未成年人的醫療同意權的作用發揮到最大化。

(二)未成年人醫療同意權代行的監護人順位

我們要保證未成年人醫療同意權代行的監護人順位。一般來說,我們會以父母作為第一順位,從而能夠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賦予未成年人醫療同意權代為行使主體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醫療同意權,所以在選擇代行主體的情況下,我們應該要堅持保障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原則,從而能夠使得相關主體代理基于當前的實際需要行使未成年人醫療同意權。

(三)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

在行使未成年人醫療同意權的過程中,我們應該要堅持最大利益原則,也就是說所有行為的最根本的目的以及最基本的目的都是為了能夠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權利,從而能夠有效的使得醫療同意權發揮實際的作用。在行使未成年人醫療同意權的過程中,我們應該要時刻堅持最大利益原則,所有的角度都應該基于未成年人的利益出發,行使有關權利。

(四)對未成年人醫療同意權代為行使的合理限制

對于代為行使未成年人醫療同意權的有關主體以及部門應該要做出合理限制,有關司法部門應該要介入,從而才能夠有效保障未成年人醫療同意權的實施,以及實施過程中是否堅持最大利益原則。在行使未成年人醫療同意權的過程中,有關主體會因為個人利益而使得未成年人的利益受損,所以在行使有關權利的過程中,有關部門應該要適當的介入,所以能夠賦予其監督行使權力必然需要有關部門的監督,從而才能夠規避代行使行為的弊端,并且能夠踐行最大利益原則,通過借助有效的保險措施,能夠使得我國未成年人醫療得到一定的保障。

四、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目前的未成年人醫療同意權存在較大疏漏,極不完善,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的監護監督司法審查制度尚不存在。未成年人是祖國發展的動力,保護好未成年人的利益,才能夠有效地促進國家和社會的穩步發展。當前,時代正在不斷的進步,我們應該要從多個方面去挖掘當前立法的缺陷,尤其是對于未成年人的醫療同意權,更應該要考慮到患者的實際情況,將最佳的利益交給未成年人,其他人都無權干涉,這樣才能夠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猜你喜歡
同意權民事行為行使
父母能要回被7 歲小孩賣掉的手表嗎
暫停行使金融合同提前終止權的國際實踐及其啟示
逾期清稅情形下納稅人復議權的行使
前夫病逝,必須按照公證遺囑繼承遺產嗎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之損害賠償研究*
黨員應如何行使黨員權利?
論FRAND原則對標準必要專利權行使的限制
美國醫療知情同意權的歷史嬗變及法律啟示
臨床上落實病人知情同意權需要注意的若干問題
患者知情同意權若干問題探析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