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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認定標準的探討

2020-12-01 02:14
交通科技與管理 2020年1期
關鍵詞:作用力因果關系交通事故

(安徽省公安廳警察訓練總隊,合肥 230031)

0 引言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權,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之精神,對道路上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組成部分,亦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職權范圍。該條文明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屬性,作為事故處理工作的證據。但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何種形式的證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明確,理論上也存在不同認識。交通事故認定書主要起一個事實認定和事故成因分析的作用,是一個專業的技術性的分析結果[1]。筆者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在屬性上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職權調查處理交通事故的過程中所形成的公文書證。

從當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工作實際出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方面,尚未形成全國統一的標準。理論上,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原則和規則,存在“因果關系理論”、“路權理論”、“險情避讓理論”等多元化理論,但實務中仍然缺乏統一的、行之有效的標準等問題仍然存在。

1 基本概念的限定

交通事故會引起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并視具體情況要求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或相關責任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對交通事故中的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行為人給予處罰的行政法律責任,由交通事故中的侵權人對在交通事故中的受損方負擔侵權賠償責任,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事故,對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肇事嫌疑人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責任。由此可見,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責任”與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之間的聯系緊密,在名稱上雖然都使用了“責任”一詞,但兩者屬性、涵義均有差別。為更好地區別于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本文將交通事故中當事人之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及原因力大小問題,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條文[2]的用語習慣,稱之為“當事人責任”。所謂“當事人的責任”,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對交通事故發生的過程和原因調查的基礎上,對當事人行為及過錯程度在該交通事故中發揮作用的定性、定量分析?!爱斒氯素熑巍痹诒举|上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圍繞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以及當事人行為對交通事故的作用力所作出的一種事實確認。

2 關于“當事人責任”的認定標準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當事人責任的標準:一是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二是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但是這一標準相對抽象、概括,為了更好地規范交通事故處理認定工作,需要進一步厘清其認定標準的內涵,細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方法。

2.1 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交通事故的發生與當事人,特別是車輛駕駛人的行為密切相關。分析交通事故的發生過程,交通事故離不開車輛要素,考察車輛的駕駛過程,車輛大多數時間處于駕駛人的有效掌控下,但綜觀交通事故發生的過程,駕駛行為又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與人、車、路、環境之間存在復雜廣泛的聯系,這是實務中難以判斷當事人行為對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的關鍵。同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比較關注導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但是從源頭治理、從根本上預防交通事故的需要出發,不能只是將目光聚集在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上。從《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事故的定義來看,交通事故既然因過錯或意外而發生,就不能絕對排除因意外導致交通事故的可能。因意外導致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事故責任方面是無責的,即否認當事人行為對該起交通事故的作用力。從法理上講,在當事人無責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不必受到法律的譴責,但從彌補由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利益受損角度出發,仍然需要合理分擔因交通事故所產生的侵權損害賠償法律責任。

(1)當事人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顯然,大量的交通事故都與當事人的違法操作、違法駕駛或存在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為有關,因而具有法律上的過錯和可歸責性。所以研究當事人行為對交通事故的作用,首先要看當事人的行為與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從邏輯上來講,只有肯定因果關系的存在,才能討論當事人的行為對交通事故的作用力大小。

一般認為,現象與現象之間存在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將其稱為因果關系。原因與結果不僅具有邏輯聯系,而且發生時序上具有明顯先后性,但在復雜場景下判斷因果關系仍不容易。原因之一在于,特定場合原因與結果的對應關系不唯一,有不確定性,如存在多因一果、一因多果或互為因果等特殊情況,判斷上更為復雜?;谑挛镏g的聯系性,在多因素介入、影響的情況下,因果關系的結構、排布層次也是復雜的。誠如恩格斯所說,“原因和結果這兩個概念,只有在應用于個別場合才具有其本來意義”。這說明:探討因果關系的存在與否,必須放在相對具體的情形下考慮才更具科學性、合理性。關于交通事故中的因果關系判斷,先來談談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學說。

1)必然因果關系和偶然因果關系。必然因果關系和偶然因果關系學說曾一度是我國刑法中因果關系理論的通說。必然因果關系認為,當危害行為中包含著危害結果產生的根據,并合乎規律地產生了危害結果時,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必然因果關系,確定存在必然因果關系才構成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偶然因果關系理論認為,當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系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由介入因素合乎規律地引起危害結果時,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就是偶然因果關系,介入因素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必然因果關系”。[3]該理論一定程度上是為解決“必然因果關系說縮小了刑罰范圍”而存在。

2)條件說。條件說的簡單轉化為“若無前者,就無后者”的判斷模式。行為只要是危害結果發生的條件,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就存在因果關系,按此觀點納入因果關系中考量的內容相當寬泛,這帶來了責任的泛化以及處罰的濫施。為了有效修正條件說的這種缺陷,就有了“合法則的條件說”。該學說認為,根據法則(一般指科學法則及經驗法則),當前后行為之間存在合法則的關聯,可以進行個別的、具體的判斷。

3)直接因果關系與間接因果關系。通常,必然引起某種結果的原因屬于直接因果關系。但在其他因素介入的情況下,就會存在間接因果關系。實踐中,一些地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規則中,直接使用了“直接因果關系”概念。但如前所述,導致交通事故的因素是多樣的,如何理解直接因果關系中的“必然性”,合理地評價導致結果的因素的影響力,是區分直接因果關系和間接因果關系的關鍵,此外這一分類還涉及到對結果產生影響的行為的作用力大小的判斷。

輔以一例說明:某交通事故,甲機動車違規借用對向車道超車,導致在本車道正常行駛車輛乙躲避甲車,碰擦路邊行人丙,后丙又被丁車碾壓死亡的交通事故。此案例中,判斷乙車與丙損傷之間的因果關系,一般應考察乙車在交通事故中的違法行為,并確定該違法行為是否與事故發生具有因果關系。但是否也要考慮:乙車碰撞丙的行為與甲車違規借道超車的行為有關,丁車的碾壓對丙死亡的后果的作用力幾何。如果肯定甲車、丁車與丙損傷之間構成因果關系,那么甲車、乙車、丁車在該事故中的當事人責任如何劃分?

4)相當因果關系。相當因果關系說認為,基于一般生活經驗,某種行為產生某種結果被認為具有相當性,那么行為與結果之間便具有因果關系。但一般生活經驗到底包括哪些?以誰的視角確定是否“一般生活經驗”的外延?這些問題又促使其內部分為主觀說、折中說和客觀說。主觀說認為,因果關系的判斷應以行為人在主觀上已經或可能認識的情形為基礎。折中說是對主觀上的修正,主張以一般人能認識到的以及行為人特別認識到的事實為基礎進行判斷??陀^說主張,以行為時的一切客觀事實作為基礎。

5)客觀歸責理論??陀^歸責理論試圖將因果關系問題與歸責問題分開討論,當肯定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基礎上,再來討論是否需要進行規范上的歸責,即“采用條件說判斷造成結果的原因,再按照客觀歸責論解決結果在刑法上的責任承擔問題”[4]。進一步說,考察所有能夠滿足與結果具有條件關系的行為,并明確以下條件:①制造法所不允許的風險。②實現法所不容許的風險。③該結果在注意規范的保護范圍之內。符合這三個條件,方可對行為人進行刑法歸責。其判斷思路是分層遞進式的,即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具有刑法的可歸責性。該理論“具備規范性、動態性與可操作性相統一的處理框架”[5],而具有借鑒意義。

如前所述,當事人責任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原因的事實確認,屬于事實層面的判斷,是交通事故當事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前提和基礎。因此,當事人責任認定要聚焦于交通事故的事實層面,判斷當事人行為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起到了什么作用以及是否存在過錯。筆者認為,借鑒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理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當事人責任宜采用分層遞進的方式:①為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責任認定建立一種分層遞進式的判斷模式。判斷該行為與交通事故發生是否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應以必然因果關系說為基礎,輔以“相當因果關系說”[6],判斷當事人行為是否事故致因作用力的有無及大小。具體的判斷方法,可以運用行為剔除法則,“若無被告之行為,則損害將不會發生,行為始為損害之原因。反之,若無被告之行為,損害仍會發生,則被告之行為非為損害之原因”[7]?;蜻\用“行為替換法則”,即將當事人的行為(通常為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行為)替換為符合交通法律法規的行為后,若能夠有效避免事故發生,則屬于導致事故的原因,反之則否。②客觀歸責理論對事實原因和法律歸責分而治之的思路,比較符合交通事故認定工作的現實情況。首先,判斷人的行為與事故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要求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刑事法律責任的前提和基礎。其次,一些交通事故致因的復雜性,如交通事故中的致因是行為附加其他客觀因素,從而使因果關系的判斷復雜化,此時傳統的因果關系理論不足應對,應以“險情避讓理論”作為補充方法。③根據當事人行為的客觀形態,如致險行為所制造的危險性來評價過錯的嚴重程度。先回答因果關系是否存在,再運用“險情避讓理論”和過錯嚴重程度進行當事人責任的定量分析。

2.2 “險情避讓理論”是量化當事人行為對交通事故作用力大小的重要補充

因果關系理論主要解決的是當事人行為與交通事故是否存在作用力的問題,更多的是定性分析。而判斷行為的作用力大小,可以“險情避讓理論”分析?!半U情避讓理論”來源自英國的“最后避免機會”理論,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導致險情發生,并不必然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避讓方仍有防止損害發生的“最后避免機會”,據此分析避讓方是否也需要承擔相應的當事人責任。通過對大量交通事故的機理分析可知,交通事故的發生是致險行為與避險失敗共同作用的結果,單純的致險行為并不必然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交通事故的發生還與致險行為留給對方的避險空間以及相對方的避險能力密切相關。只有當危險行為與避讓失敗同時存在時,交通事故才會發生。其基本模型是“交通事故=致險行為+避讓失敗”。該理論的價值在于更加科學合理地看待多方交通事故中各方行為所起作用,全面檢視交通事故是否完全因一方導致,更加公平、合理、客觀地劃分當事人責任。更重要的是,“險情避讓理論”對評價當事人行為在交通事故的作用力大小,提供了一種明確的思路。

(1)從致險行為角度,一般“具有隱蔽性、突然性、主動性特征的致險行為,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大”,而“具有明示性、穩定性、被動性特征的致險行為,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不大”[8]。在對致險行為的表現形態進行分類對比的基礎上,一般認為,隱蔽性的致險行為比明示性行為的致險性大,突然性的致險行為比穩定性行為的致險性大,主動性的致險行為比被動性行為的致險性要大,由此而導致交通事故的作用力上,可以進一步細化其程度排序。一般來說,動態行為的致險性明顯大于靜態行為;動態突然性行為的致險性明顯大于動態穩定性行為;靜態隱蔽性行為的致險性明顯大于靜態明示性行為。動態行為與靜態行為的具體表現很多,不宜籠統區分兩者的作用力大小。具體參見圖1。

圖1 致險行為與作用力評估圖

(2)從避險行為的角度,做出避險行為的大環境是致險行為制造的危險狀態,兩者存在時序性,并具有相應的邏輯關系。致險行為的危害性越大,將導致避險方的避險時間局促、避險空間收狹,相應的避險可能性大大下降。其次,對避險行為進行分類考量,可以對避險行為在導致交通事故的作用力進行一般意義上的程度區別。筆者主張,從避險失敗行為的原因及表現上來看,可以從避險失敗的原因方面,分為未盡足夠觀察義務、判斷或措施失誤及避險能力缺失三類情形。對避險方來說,未盡足夠觀察義務一般與比避險方存在疏忽大意有關,判斷或措施失誤是當事人對特定險情下的判斷失誤,或措施選擇失誤。一般情形下,“判斷或措施失誤”因行為表現更多的表現為主動行為,其影響要比“未盡足夠觀察義務”更大。而避險方的避險能力缺失,普遍認為在具體交通事故中的作用需要具體分析,要具體分析其對交通事故的作用力和貢獻度,確定其對交通事故的作用力大小。

在多方當事人責任劃分的場合下,當各方當事人可能存在多個違法行為,并同時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同時各方行為之間具有交互性,主要體現為一方當事人的行為選擇既受制于致險行為所創造的危險行為及狀態,也受到自身的經驗、判斷及操作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由此導致當事人責任認定方面的復雜性,筆者認為,可參照圖2對致險行為與避險行為的作用進行動態分析評價。同時,在雙方或多方均有責的交通事故中,當事人責任之總和不應超過100%,造成當事人責任的溢出。

圖2 致險行為與避險行為的相關性

2.3 過錯的嚴重程度

法律上的“過錯”,包含了故意或過失。首先要指出,筆者認為,“故意”不能直接構成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主觀方面,是指當事人故意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在客觀上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結果。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行為,不應作為交通事故來對待,而要視行為所侵犯的法益、客觀表現及構成要件,做出相應的處理。

實踐中判斷過錯的標準主要有二:①主觀標準,通過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來確定其有無過錯,確定行為人對交通違法行為的后果是否存在預見或認識。②客觀標準,通過客觀的行為表現分析當事人的行為主觀心態,進而認定行為人有無過錯。筆者認為,主觀標準缺乏具體衡量方法,從而導致標準空泛、難以施行,且很難進行量化分析。判斷過錯的嚴重程度必須結合當事人的客觀行為表現來判斷行為的主觀過錯,即通過事故發生時的違法行為,來反推當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以此對當事人的過錯予以評價。至于分析當事人的過錯嚴重程度,還應當體現出定量分析的要求,更需要結合行為的具體形態分析過錯的嚴重程度。一些地區的當事人責任認定規則,也是從行為所造成的危險狀態、客觀表現來區分過錯的嚴重程度,這時過錯與行為往往聯系緊密,被稱為嚴重過錯行為、一般過錯行為。

3 結語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的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認定標準,文章認為,認定當事人責任的思維進路和方法步驟是:①運用改良的“因果關系學說”來判斷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的有無。②運用“險情避讓理論”,從致險行為的危險性和避險行為的可能性兩個方面,進一步分析行為對結果的作用力大小。③按照客觀行為的外在表現反推主觀過錯,進而評價當事人的過錯嚴重程度。分層累進式地解決三個層面的問題,為明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提供一種具體可行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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