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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代基層法院司法輿情應對的困境及突破

2020-12-02 05:19張志江易儉國
法制博覽 2020年17期
關鍵詞:輿情法院司法

張志江 易儉國

江西省于都縣人民法院,江西 贛州 342300

習近平總書記曾強調:“現在,人人都有攝像機,人人都是麥克風,人人都可發消息,執法司法活動時刻處在公眾視野里、媒體聚光燈下。一個時期以來,網上負面的政法輿情比較多,這其中既有執法司法工作本身的問題,也有一些媒體和當事人為了影響案件判決炒作個案的問題。政法機關要自覺接受媒體監督,以正確方式及時告知公眾執法司法工作情況,有針對性地加強輿論引導?!保?]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2013年5月28日召開的全國法院新聞宣傳會議上指出:“人民法院要在密切關注司法輿情動向的基礎上,正確分析,寬容對待,既不能對輿情無動于衷,也不能為輿情左右,影響對案件的依法獨立公正審判?!痹谛聲r期、新形勢、新挑戰下,如何勇于面對、敢于面對、善于面對媒體輿論,正確有效地應對、引導、處置司法輿情,維護好法院形象,成為各級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亟待解決的課題。在此,筆者就基層法院如何正確應對司法輿情作一淺顯思考。

一、基層法院司法輿情應對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既處于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又處于社會矛盾凸顯期,突發群體性事件頻繁,暴力事件泄憤事件多發,基層法院處于執法辦案的第一線,是社多矛盾的主要“集散地”。且基層法院案件數量巨大,“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工作壓力繁重,又直接面對人民群眾,社會公眾的關注度較高,出現司法輿情的幾率較大。但是,多數基層法院在司法輿情應對中舉措失當,進退失據。主要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一)認識不足,被動應對。部分法院對新媒體時代司法輿情的觀念滯后,認識錯位,對司法輿情抱有恐慌性的懼怕心理,將其視為“洪水猛獸”,認為司法輿情言論片面、極端而消極,沒有意識到網絡已經成為了民意溝通、疏導情緒的重要渠道,在輿情爆發時,顯得手足無措,應對失當,造成危機事件處置的被動。表現在個別基層人民法院對媒體關注的熱點焦點事件,本應正確面對、及時解釋的,但語言含混、一味搪塞,或應及時處置以正視聽的,但躲躲閃閃、意圖回避,或者對媒體的采訪一律拒絕,又說不出拒絕的理由,造成被動局面。這樣,從正規渠道聽不到權威的聲音,事情的本來面目也就在公眾的發酵中扭曲變形,司法輿情如洪水泛濫,一發而不可收拾,嚴重損害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二)方法不當,低效應對。一是有些基層法院在長期工作中總帶有些“特權”思想,對待媒體的態度表現得格外敏感和脆弱,不是聞過則喜,而是聞訊大怒。遇到媒體曝光,往往只會選擇托關系、找門路,說好話、賠笑臉,請吃飯、送禮品,缺乏應對媒體的基本常識和手段;二是有些基層法院仍然采取封閉消息、壓制媒體的策略來應對司法輿情。在過去信息閉塞時代,這種策略確有其實用性的一面,可以避免更大范圍的社會震蕩。但隨著自媒體時代的到來,一味的“封鎖消息、壓制媒體”已成為人民法院應對司法輿情危機的桎梏?!胺烂裰谏跤诜来ā?,近來,一些地方的基層人民法院在輿情事件發生后,面對媒體“失聲”、甚至“失控”的現象并不少見,一度引發媒體持續發酵,釀成許多“苦果”。

(三)機制不全、臨時應對。首先,大多數法院,尤其是欠發達地區的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客觀存在,法院的一切工作都是以審判業務為核心進行運轉,大部分沒有建立相應的司法輿情應對工作機制,也沒有專門從事司法輿情管理工作的隊伍,沒有形成系統的對策和措施,輿情危機發生時,才開始收集涉訴司法輿情,造成反映不及時,疏導不到位,應對舉措難以跟上擴散速度。其次,部分法院沒有建立相應的輿情監測預防制度,對新型的司法輿情,缺乏有效監管手段,或者還是單純地采用人工監測的方式,導致無法在第一時間獲知敏感信息,對負面輿情準備不足、反應遲鈍,不能適時果斷地處理。由于基層法院對輿情危機事前缺乏預測,事后缺乏對輿情的分析和研判,很難在最短的時間內作出反應,實行有效控制,從而導致輿情危機的擴散,甚至一件小事情釀成網絡公共事件,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

二、基層法院司法輿情頻發的原因

司法輿情的產生,并非偶然。究其原因,客觀上在于基層法院不善于與媒體溝通,缺乏對輿情收集和分析,欠缺應對輿情經驗和手段,主觀上基層法院沒有輿情危機意識,沒有建立行之有效的輿情應對處置機制,也沒有專門的輿情管理處置機構和人員。除此之外,司法輿情的產生,還有其更為深刻的社會環境原因。

(一)司法公信與群眾期待的差距。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發展轉型變革期,社會矛盾日益尖銳、群眾糾紛不斷凸顯,民眾對公平正義抱有善良的期待和樸素的愿望。然而,司法實踐的效果遠遠達不到公眾的心理要求,司法腐敗現象頻繁發生,往往會引發司法輿情,官方發布的信息容易引起公眾對事件的懷疑,媒體報道尤其是負面的報道往往能獲得更多受眾,特別是網上出現的負面信息,常常以燎原之勢迅速蔓延,形成輿情危機。

(二)司法裁判與公眾利益的博弈。近年來,全國四級法院年審執案件總計達1200多萬件。部分基層法院每年審執案件也遠超1萬件。這既表明我國法治進程的演進,也昭示著民眾的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超乎尋常地覺醒。而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從自身利益出發,不僅關注案件審判過程和自身利益的實現,更有甚者試圖通過借助輿論力量,如網絡論壇、微博、微信,以影響裁判,達到其個人利益訴求的實現。在這些司法事件中,法院看似擁有大量的資源,處于強勢地位,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是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處于弱勢地位,社會輿論就往往變身公平正義的化身,個別媒體扮演著保護神的角色,對一些熱點進行“炒作”,引發公眾非理性的、極端化的情緒宣泄,以致釀成司法輿情的極端之勢。而處于輿論漩渦中的一些公眾,對司法的評價并非源于對司法理性關注,而是對個案處理的傾向性關注和個人心理的情緒體驗,難免有失偏頗,如遼寧省沈陽市個體商販夏某某刺死城管事件,個體商販往往由于弱勢而寄予同情,“城管”則其名聲不好而被民眾廣泛詬病,輿情出現一邊倒的情勢在所難免。

(三)自媒體興盛與輿情應對的失衡。在傳統的傳播途徑下,社會表達機制不夠通暢,民眾參與社會輿論監督存在障礙。而隨著自媒體時代的到來,博客、微博、QQ、微信、貼吧、論壇/BBS等即時通訊工具的不斷涌現,創造了輿情聚焦的巨大空間,在輿情生成、演變過程中起到聚集與裂變的作用,一些司法案件則在自媒體的推波助瀾下,迅速釀成司法輿情??梢哉f,自媒體“興旺發達”的今天,借以進行權利主張和訴求表達,已經成為民眾的普遍共識。然而與此相反的是,基層法院在信息如此發達的今天,在司法輿情面前常常缺乏有效的應對機制。當司法輿情突發時,往往不知所措、無所適從。

三、基層法院司法輿情應對需堅持的原則

筆者認為,基層法院在應對司法輿情時應堅持以下四點原則,特別是要充分做好司法輿論爆發前的控制文章。

(一)主動原則。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方式加以實現?!案裟ぎa生懷疑,封閉滋生誤解”。好奇心常常為撲朔迷離的事件所引發,非理性情緒總是被謠言點燃,不滿與不信任往往源自信息的劣勢地位。歸根結底,信息不對稱是想象的基礎,不可避免的司法過錯是謠言產生的溫床,人為的信息封鎖是引發信任關系破裂的根源。作為司法文明的標志,公開是實現司法正義的必由之途。充分的公開將有助于獲得輿論的理解與信賴,更好地融合法律正義與情感正義?;鶎臃ㄔ簯獔猿种鲃釉瓌t,積極推動司法公開,以公開來贏得群眾理解和信任。一是堅持司法公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談到司法公開時,曾特別強調“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因此,各級法院要加快建設“審判流程公開、執行信息公開、裁判文書公開”三大平臺,推進立案、審判、執行等各環節的公開,邀請媒體記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各界群眾參加法院開放日、媒體網民見面會、旁聽評議庭審、集中兌現執行款等互動活動,搭建互動溝通平臺和良性公開機制,賦予公眾更多知情權,另通過最大限度的司法公開,讓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呈現,可以打消公眾對“暗箱操作”的憂慮,使偏離正軌的公眾輿論回歸理性。如“于某案”二審微博直播就起到了很好的社會效果,隨著法庭調查的深入,該案的來龍去脈和事實真相逐漸呈現在公眾面前,有些細節第一次為公眾知悉,此前各種缺乏憑據的猜測得以平息,評論者的情緒也趨向客觀、理性。在庭審現場參加了旁聽的學者就表示:“這次庭審不僅廣泛邀請了各界代表來旁聽,在審判公開方面也做得非常充分,而且用微博直播的方式回應了民眾的極大關切?!倍莿撔鹿_方式。加強與媒體聯系,主動接觸各類媒體記者,聘請媒體記者作為司法監督員,定期通報司法工作,對媒體的采訪報道盡可能地提供便利,積極開展司法公關等。三是適時策劃宣傳?;鶎臃ㄔ阂拇蛟旆ㄔ壕W站,在司法與民意之間架起一座“金橋”,積極了解民意、傳達民意、疏導民意和吸納民意,同時邀請媒體參與重大司法活動和重大案件的審判,讓他們直面感受法院的工作和掌握第一手的司法新聞素材,使得新聞報道更加生動形象吸引公眾,有力展示法院的正面形象。

(二)誠懇原則。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是維護公平正義的國家機關。人民群眾對司法有監督權、知情權,法院必須要以誠懇的態度,接受公眾的監督,誠心誠意地面對公眾和媒體。一是相互理解。媒體需要新聞素材,而部分案件中的戲劇化情節、尖銳矛盾沖突,往往是新聞最好的“噱頭”;而審判工作要求規范化、程序化,具有極強的嚴肅性,這就需要在媒體需求和審判需求中尋找平衡點,促進法院和媒體雙方的相互理解,互相促進。二是平等接納。對媒體不論大小、級別、類型應該一視同仁,司法新聞線索或通稿應同時提供給需要的各類媒體。三是真誠溝通。要恰當照顧媒體需要,主動為媒體提供生動的照片、視頻等資料,主動為媒體采訪提供便利條件等。

(三)適度原則。法院是審判機關,其工作有其特殊性,可能關系到一些當事人的“隱私”,不宜公開。同時,一些信息的提前公開,也可能造成司法輿情的“過渡關注”,形成媒體對審判的“綁架”,影響司法獨立和公正。所以,法院信息發布必須堅持適度性原則。一是適時公布,滿足知情權。媒體代表的是公眾意見,而法院作為司法機關,有義務接受公眾監督。適時公布司法信息,既滿足了媒體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又宣傳了法院工作。二是有序發布,有計劃和步驟的發布信息。要循序漸進,及時關注社會熱點和媒體反映,分析媒體公眾的需求,及時調整發布信息的方向和重點。三是嚴格紀律,保守審判秘密。在與媒體互通信息時,涉及法院機密和與審判工作無關的內容,應堅持原則、不作回應。一些不屬于法院機密但又不適宜向媒體公開的信息,要嚴格按照上級的要求,向媒體說明理由。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要嚴格審批程序,執行相關保密規定,嚴禁私自接受采訪。

(四)自主原則。法院面對媒體時,要積極作為,要堅持自主的原則,做好事先準備,“什么時候說、說什么、怎么說”都要由法院自我主導,事前有方案,事后有總結,不能被媒體左右。一是主動引導采訪。不能被動地接受采訪,要主動發布信息,主動地引導媒體采訪,從而搶占輿情高地,避免一些司法信息因被動回應引發的公眾猜想和謠言,起到控制局面,穩定大局的作用,把可能造成的惡果和負面影響降低到最小程度。二是適時新聞管制。重大司法事件發生后,特別是一些負面司法案事件發生后,極易引發公眾對法院的強烈不滿,降低整個法院的聲譽,這個時候可以在事件發生的初期,或輿情尚未大面積滋生的情況下,選擇新聞管制,避免負面輿情的擴大,把影響最小化。三是適度輿情干預。對于部分故意歪曲事實真相、散布虛假信息的媒體,要協調宣傳、廣電等部門的予以干預制止,對于觸犯法律的個別別有用心的不良媒體或從業者,要訴諸法律,用法律的武器對其進行必要的懲戒。

四、基層法院應對司法輿情的對策建議

司法輿情既影響法院的司法形象,也關系著群眾對司法的認同和認可,同時也是一次普法的良機,是司法公信提升的關鍵所在。因此,主動應對,積極應對,有效應對,在輿情發生時,對基層法院而言,不僅必要,而且必須。為此,在提高審執效率、改進司法作風、遏制司法腐敗、推進司法公正等一系列強化法院自身“內功”的同時,還要做好以下六點:

(一)“第一時間”掌控輿情,抓住司法輿論引導的“第一落點”。預先聲奪人、贏得主動,必須搶發新聞;要釋疑解謠、擺脫被動,唯有快報事實。諸多司法輿情表明,事件發生后的24小時是輿情傳播的高峰,所以在獲知危機發生后應該在24小時內掌握事件的基本情況,全面收集媒體公眾對事件的看法,確立法院的基本立場、制定處置方案和發布第一次新聞通稿。同時,改變“一篇新聞通稿打天下”的做法,通過官方網站、官方微博、合作媒體等渠道,進行立體式、全方位的官方發布,積極回擊謠言和不實言論,做到關鍵時候不“失語”,使“謠言止于事實”。

(二)建立司法輿情處置機制特別是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統一規范發言口徑。面對當前日益復雜的司法輿情應對工作,必須健全各項制度,用制度來推動工作落實。必須承認的是,司法輿情是客觀長期存在的,沒有良好的輿情處置機制保障,偶遇輿情倉促應對只能是顧此失彼,進退失據,所以必須建立健全司法輿情預測監測、評價評估、應對處置等機制,同時培養專業的司法輿情應對隊伍。當務之急是要迅速建立專業的新聞發言人制度。2006年9月12日,時任最高院長的肖揚宣布:中國最高院和各高院正式確立兩級新聞發布體制[2]。然而筆者認為地方各級法院尤其基層法院恰恰是法院系統新聞發言人制度建立的重點所在,因為大多數疑難、重大案件均由基層法院辦理。因此,應在基層法院設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加強法院新聞發言人的培養,常態化規范基層法院對司法輿情的應對。其次是要統一規范發言口徑,即要統一基層法院的輿情應對出口,建立專業新聞發言人制度,明確發言的平臺、發言人和發言內容,切不可多頭回應或者回應內容前后矛盾。司法輿情發生時,由新聞發言人統一回復媒體質疑,回應公眾關注,發布翔實的官方信息,防止輿情發酵蔓延,起到正本清源的目的。

(三)踩準節奏,循序發布信息。在回應公眾意見時,要根據公眾質疑的發展階段和方向,有步驟有計劃的予以回應,回應時要及時主動,回應內容要有選擇和側重點,適時引導輿情關注點朝向法院所需要的方向發展。如李某一涉嫌輪奸案,從其被北京警方刑拘開始,該案迅速發酵成為輿論熱點,針對公眾就李某某年齡造假、上訴等質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海淀區人民法院循序發布案件信息,成功引導了該司法輿情。

(四)誠懇面對媒體。對媒體的負面報道,如果報道屬實,應該坦率承認錯誤,并告知公眾法院已經開展的工作及整改措施,保證以后不再犯同樣的錯誤;如果報道不實,也不要急于澄清事實,要分析研判回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果法院的澄清可能引發更大的爭論,形成新的熱點問題,那么法院可以保持沉默,以逐漸淡化負面影響。

(五)回應留有余地。法院在回應媒體公眾時切不可知無盡言,透露太多案事件細節,反而容易被媒體公眾抓住瑕疵,引發更大的炒作。一般熱點新聞的周期只有兩周,如果危機事件已經逐漸淡化,涉及案事件詳盡細節可不必再透露,為后期處置留有余地。

(六)尋求第三方發聲。第三方是指司法輿情當事方之外的第三者,一般包括黨委政府、人大政協、權威機構、專家學者、媒體記者、人民陪審員等等。在司法輿情處置中,媒體公眾往往對法院的回應持有懷疑態度和戒備心理,這時如果借助第三方發聲,一則更能有效印證法院回應的真實性,二則也利于幫助媒體拓寬新聞的深廣度,這是媒體所樂意看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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