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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法歷次修改回顧

2020-12-06 10:39張呂好
公民導刊 2020年11期
關鍵詞:人口數縣鄉名額

張呂好

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這次對選舉法進行修正,主要內容有兩個方面,一是在法律中更好體現堅持黨對選舉工作的領導,二是適當增加縣鄉兩級人大代表數量。

選舉法經歷多次修改,這些修改都是健全人大選舉制度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更好地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有利于更好地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充分保障人民當家作主權利。

第一部選舉法誕生

以普選的方式產生基層人大代表、召開正式的全國人代會和地方各級人代會的提議,始于1952年底。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議成立選舉法起草委員會,進行選舉法起草。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通過了選舉法,確認了新中國成立初期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為在全國范圍內實行普選、逐級召開地方各級人代會和全國人代會提供了法律基礎。

1953年的選舉法第一條規定,各級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選方法產生之”。第四、五條規定,除依法尚未改變成份的地主階級分子、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者、精神病患者之外,年滿十八周歲之中國公民,不分民族和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婦女有與男子同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除普遍性外,這版選舉法還體現了“投票權平等”,如第四十三條規定,每一選民只得進行一次登記;第六條規定,每一選民只有一個投票權。

該法分兩章詳細規定了各級人大代表“名額”,農村與城市、漢族與少數民族每一代表代表不同的人口比例。

1953年選舉法的意義在于將普選的政治承諾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落實,將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法律化,為順利開展初次全國性普選,也為以后的選舉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礎。

制定新的選舉法

1979年7月1日,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新的選舉法,改革和完善了我國選舉制度。

1979年選舉法的重要變化,一是直接選舉范圍擴大到縣一級,但全國人大、省級人大、設區的市、自治州人大的代表仍實行間接選舉。

其次是規定差額選舉,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都實行差額選舉,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的二分之一至一倍,間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倍(第二十七條)。

1982年12月10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對1979年選舉法進行了小幅的修改。

1986年12月2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重新修改和補充了1979年選舉法的規定,但不涉及選舉法的基本原則部分。

修改是為了1987年底以前縣、鄉兩級人大代表換屆選舉順利進行。修改稿集中于地方人大代表的選舉,主要包括:簡化選民登記手續,確立一次登記、選民資格長期有效的辦法;規定“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縮小了直接選舉的差額幅度等。

在確定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正式代表候選人方面,修改稿規定選區選民小組(或全體代表)反復醞釀、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或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從而刪去了1979年法律中預選的規定。這是因為一些地方提出,將選民集中起來比較困難,預選增加了工作量。

審慎修改選舉法

1995年2月28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對1979年選舉法的第三次修改。這次修改主要是總結近十年全國和地方選舉的經驗,完善選舉法制。

比較重要的修改有:確定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名額。1986年的修改稿確定了全國人大代表的規模,按“代表名額基數+按人口數增加代表數”的方法,以此規定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規模,并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經確定后,不再變動”。這次的基數方法能夠保證地方人大代表擁有基本規模,適應幾十年間人口巨幅變動的社會變化,按人口數增加的方法又能反映不同地區人口數量的不均衡,保證代表與人口數在總體上的比例均衡。

統一代表與人口數的比例??s小了1979年選舉法中規定的比例,將省、自治區和全國人大代表中農村每一代表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從原來的5:1、8:1,統一修訂為4:1,自治州、縣、自治縣仍是4:1。

其他修改還包括,恢復預選、完善人大代表罷免和辭職的程序等。

2004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四次修改選舉法。比1995年的修改更進一步,恢復了直接選舉中的預選;在候選人介紹環節,增加規定“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北敬涡薷母淖兞诉^去候選人公式化的介紹形式,使候選人與選民見面、交流成為可能。

2010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選舉法的決定,明確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

適當增加縣鄉人大代表數量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這次對選舉法進行修正,主要內容有兩個方面,一是在法律中更好體現堅持黨對選舉工作的領導,二是適當增加縣鄉兩級人大代表數量。

近年來大量鄉鎮改設街道、撤鄉并鎮,其中改設街道的情況更多一些。鄉鎮是我國一級基層政權,但是街道作為縣級人民政府派出機構,不是一級政權,所以鄉鎮一級設人大,改設為街道之后就不設人大了。原來選出的鄉鎮人大代表,一般是在街道人大代表聯絡站繼續發揮作用,但到換屆的時候也就不再擔任代表職務了。由于鄉鎮人大代表數量減少,我國五級人大代表總數從1997年的312.5萬名減少到2017年的262.32萬名。

這次修正選舉法主要是為了解決增加縣鄉兩級人大代表數量的問題。第一,此次對選舉法進行修正,一方面把縣鄉人大代表名額基數加大,另一方面由于縣鄉行政區域的人口數量增加,因此按人口確定的代表數也會增加??傮w測算縣鄉人大代表數量大約會增加31萬。此外,還將增加的縣級人大代表名額重點分配給由鄉鎮改設的街道。 (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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