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PC與施工總承包模式招標淺析

2020-12-09 10:55袁佳
磚瓦世界·下半月 2020年12期

袁佳

摘?要:EPC模式是當前國際工程承包中廣泛采用的一種合同模式。這也是我國政府和現行《建筑法》在當前國內建筑市場上積極倡導和實施的一種合同模式。這種承包模式在國內的建筑市場上已經得到了應用,包括房地產開發、大型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這種模式和傳統的施工總承包模式應該得到推廣。在發包、招標、合同簽訂、項目管理、工程結算等方面存在差異。

關鍵詞:EPC;施工總承包模式;招標

1?EPC與施工總承包模式概述

EPC是對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設計-采購-施工)模式的簡稱,即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調試服務,對承包的工程質量、安全、工期、成本等負全責。

施工總承包是指發包人承擔的建設任務建設項目將承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總承包單位。在這種模式下,總承包商負責整個項目的施工管理,但不參與項目設計。在施工過程中,各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即業主、監理、專業分包商、總包商按合同約定在各自的范圍內負責。

2 EPC模式與施工總承包模式的優缺點分析

2.1 EPC模式的主要優缺點

2.1.1 EPC模式的優點

(1)能較好地降低項目成本、壓縮建設工期、保證工程質量。由于工程總承包商能充分發揮設計主導作用,有利于實現設計施工統籌安排,易于掌握和控制工程項目的成本、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2)業主僅用一次招標選擇一個工程總承包商,不再對設計、施工分別進行招標。合同關系較為簡單,業主對整個工程管理干預較少,工程實施全過程只需參與最后整個工程驗收,不需要每個環節進行監督、事事過問,可以從具體事務中解脫出來。同時組織協調工作量較小,工程實施過程中責任清晰。(3)業主承擔風險較低。采用合同總價和工期固定,業主的投資和建設工程工期相對明確,有利于工程造價和工程進度控制,過程風險轉由工程總承包商承擔。

2.1.2 EPC模式的缺點

(1)采用EPC模式的項目,前期準備工作耗時耗力。由于EPC項目大多為大型復雜項目,在選擇工程總承包商時,往往通過招標方式選擇,且一次性招標完成。業主為準備招標,一方面要做好前期資料準備,對工程項目描述要準確完整;另一方面,要給予投標人有足夠的時間熟悉和研究資料,了解項目的情況。(2)對選擇的承包商要求高。采用EPC模式,其項目的不確定性增大,可變性也增強,因此對承包商抗風險能力要求高,要求工程總承包商能夠進行準確的企業市場運營定位和成熟完善的企業運營風險防范手段。否則,一旦工程總承包單位管理或財務出現重大問題,項目建設也將面臨巨大風險。(3)業主控制力度較低。由于EPC模式的項目,業主主要通過工程合同對工程總承包商進行監管,而對工程實施過程涉及較少,直接參與度較低,因此業主對項目控制力度較低,其項目質量完全取決于EPC項目工程總承包商的技術經驗和管理水平。(4)采用EPC模式工程造價偏高。一方面,EPC模式項目招標對投標人要求高,選擇投標人的余地較小,其投標的競爭性也相對較弱。另一方面,EPC項目承包商風險大、責任大,承包商在投標時,會考慮管理投入的成本、利潤和風險因素等。綜合起來,相對于一般發包工程,其工程造價偏高。

2.2?施工總承包模式的主要優缺點

2.2.1 施工總承包模式的優點

(1) 有利于投資控制。施工總承包模式一般以施工圖設計作為投標報價的依據。在工程開工前,投標人投標報價依據比較明確,工程造價相對準確。合同價格也接近實際情況,有利于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成本控制。(2) 有利于業主選擇最佳的施工總承包單位。采用施工總承包模式,業主可在投標時提供詳細圖紙和工程量清單。投標人有足夠的時間準備投標,投標工作將更加詳細。競買人之間的競爭日趨激烈,業主的剩余土地和選擇優秀中標人的概率大大增加。(3) 有利于建設項目的組織管理。與將施工任務分包給不同單位的做法相比,合同數量大大減少,有利于業主的合同管理,減少協調工作量,能充分發揮工程監理單位與總承包單位多層次協調的積極性施工承包商;在實施過程中,業主也可以更多地參與,除了工程監理單位、施工總承包商和專業人員外,分包商的多級控制更有利于施工質量的控制。

2.2.2 施工總承包模式的缺點

(1)建設周期較長。采用施工總承包模式,往往要等施工圖設計全部結束后,業主才能進行施工總承包招標,其他建設程序也是一樣,只有在一個階段結束后才能進行下一個階段的工作,使得項目建設周期延長,同時各建設環節的搭接也不利于工程進度的控制。(2)工程變更增多,可能引發各種索賠。由于設計與施工相分離,在設計階段考慮工程技術、安全等因素較多,而在工程經濟、工程實際方面考慮較少。進入施工階段,往往設計與實際不相符,甚至建設方案不可行,造成大量工程設計變更,可能引起各種索賠,不僅延長了施工進度,還增加工程實際成本和管理成本。

3?EPC與施工總承包模式招標的區別

3.1?招標時點和條件有所區別

根據我國《建筑法》和《招標投標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EPC與施工總承包模式招標時點和條件有所不同:(1)EPC模式招標時點可在項目核準或備案后,其中政府投資項目要在初步設計批準后。而施工總承包模式招標時點應在施工圖設計審查通過后。(2)EPC模式招標條件為項目通過立項審批,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資金來源已落實。而施工總承包模式不僅具有EPC模式招標的條件,還須工程設計文件和技術資料已完備。

3.2?對投標人的要求有所區別

EPC模式招標對投標人的要求是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作為工程總承包單位同時還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能力、財務和風險承擔的能力,以及與擬發包工程項目相類似的設計、施工業績。項目負責人可為注冊建筑師、注冊建造師或者注冊監理工程師。

施工總承包模式招標,根據項目招標范圍的不同,一般在招標文件中約定相應等級的施工單位資質,如果是聯合體投標的,要求最低等級資質滿足招標文件要求。項目負責人只能為注冊建造師。

3.3?合同簽訂有所區別

EPC模式合同簽訂目前國內沒有通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簽訂的內容與施工總承包模式有很大不同,有關合同形式、設計與施工協調、設備及備件確定、總承包合同與分包合同價款支付、履約保函的有效期及臨時驗收起點確定條款等,均要結合EPC模式特點和項目實際情況加以確定。施工總承包模式合同簽訂采用全國統一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條款采用固定格式,專用合同條款可以根據建設工程的特點及具體情況,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談判,予以修改、補充。

4?結語

施工總承包模式已經長期廣泛地在我國各地應用,其管理方法、技術較為成熟,而EPC模式在我國剛剛興起,特別是如何招標更是熱點難點問題,本文通過兩種模式比較和優缺點分析,研究探討了兩種模式招標之差異,以供參考。

參考文獻:

[1]鄧楚,韓昱晨.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評標體系如何構建[J].中國招標,2019(38):31-34.

[2]程維娜.EPC總承包模式下項目分包招標管理策略探究[J].價值工程,2019,38(22):40-41.

[3]李達成.工程總承包(EPC)招標模式的研討[J].智能建筑,2019(07):19-20.

[4]李娟.淺談EPC工程總承包招標[J].居業,2019(06):88+91.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