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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豁免權制度也需與時俱進

2020-12-10 08:50
人民與權力 2020年6期
關鍵詞:強制措施實施辦法司法機關

一是賦予主任會議相關“許可權”。根據目前相關法律,主任會議本身并不是一個行使權力的主體,但在實際工作中,它有必要享有一定的實體性權力。因為常委會會議一般相隔兩個月舉行,而代表涉及案件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突發性,司法機關申請對涉案人大代表采取強制措施時,一般情況下人大常委會都是處于閉會期間。如果針對每次申請都要馬上舉行一次常委會會議,可能性并不大,而主任會議要組織貫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各項決議決定,也需要以一定的實體性權力為前提。因此,建議在常委會閉會期間,由主任會議審查和決定代表權豁免問題,并及時報常委會會議備案。

二是出臺具體的代表法實施辦法。如果人大僅憑司法機關的一紙申請,就同意對某人大代表采取強制措施的話,未免不夠嚴肅和慎重。建議設置一個必要的前置程序,即首先由主任會議聽取司法機關的有關申請,然后通過一定方式和渠道了解人大代表是否有代表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因有某種行為而受到法律追究或者打擊報復的情形,這樣一來人大代表的豁免權制度才更能接地氣、落實處。從多年的實踐看,涉及人大代表的相關案件不能說一個個都是“鐵案”。因此,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盡快出臺代表法實施辦法,對在什么情況下應予許可、什么情況下不予許可進行明確規范。另外,在設置有關許可程序、對司法機關進行“約束”的同時,明確不許可后的“救濟”渠道。即如果人大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相關司法機關不服的話,如何進一步處理,等等。

三是加大對鄉級人大代表的保護力度。鄉級人大是我國國家權力機關中組成人員最多、離廣大人民群眾最近、最了解并最能反映民意的基層國家權力機關,離矛盾最近,直面的問題最多,也因此最容易受到傷害。進一步加強對鄉級人大代表的保護理所應當、勢在必行。建議盡快修改相關法律,補充完善在司法機關對鄉級人大代表采取有關強制措施前,必須得到鄉級人大主席團許可的程序,保護代表依法履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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