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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個人債務清理制度創新

2020-12-11 20:54楊佳萍
締客世界 2020年10期
關鍵詞:破產法無力債務人

楊佳萍

(浙江大學 浙江 杭州 310058)

引言

2019年深圳破產法庭作為國內首個獨立運行的法庭正式成立,這個法庭的重要作用是推動個人破產保護在深圳破冰。截至2017年末,中國家庭部門杠桿率高達110.9%,在過去5年上升了18.7個百分點,已經超過美國的108.1%。這兩年,特別是2018年消費金融行業爆發式增長,年輕人大量通過信用卡、花唄、京東白條等方式透支未來,下半年信用卡逾期風險暴增。央行數據顯示,2018年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788.61億元。占信用卡應償信貸余額的1.16%,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如何清理個人的多重債務,已成為國內關注重點。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個人特別是商個人在深度和廣度上均加大了對市場經濟的參與,如民營企業在融資時,銀行等金融機構往往要求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以個人名義出具擔保,商個人出于生產經營需要,更是頻發的參與借貸融資,一旦個人無法抵償債務,缺乏個人破產制度規范實際上增加了個人債務人失聯逃避債務、債權人惡意逼債等惡性社會事件的觸發幾率。

1 案例及問題的提出

1.1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9日,溫州法院審結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件,一個原本欠債214萬元的債務人,最終只需要在一年半時間內償還3.2萬元。

溫州的首例“個人破產”案當然是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案例,但是這個案例也有很多特殊性,首先這是作為公司股東而為公司經營活動的負債承擔的連帶責任。二是確實個人無力承擔債務。個人不能承擔因為消費而借貸的債務,短期內還沒有被納入個人破產范圍。對于自然人來說,要破產也要滿足很嚴苛的條件,而且一旦破產所受到的諸多限制,也會讓想破產的人三思而后行[1]。

1.2 問題的提出

“論個人債務清理制度創新”選題至少包含如下理論問題:

(1)現代企業由于資不抵債可以申請破產,而個人資不抵債時個人債務如何清理?

(2)在一些電影電視劇里,國外一些個人由于經營失敗、投資失敗、資不抵債可能申請破產進行保護,而我國個人在無力償還時卻遇到各種暴力催收甚至有的到處流亡,更有的家破人亡。那么,我國欠賬過多、無力償還時如何申請保護呢?我們是不是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保障當事人的權益而不至于出現更嚴重的后果嗎?

(3)英國從18世紀初制定的《安娜破產法》能否作為對誠實的資不抵債者實行免責制度的依據?

2 個人債務清理制度創新

我國目前剛出臺第一部專門的個人破產法規,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公民、非法人組織之間的債務清償秩序。

(1)限制高消費令和個人信用聯合懲戒體系避免個人破產制度成為逃避債務的港灣。

(2)民事強制執行中的參與分配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參與分配制度有所規定。

(3)面對災難事件的應急措施,我國采取政策方式應對災難引起的債務償還問題。對房屋滅失且無力償還的自然人的貸款以呆賬或壞賬的方式進行核銷處理。

3 國內對于個人破產的法律規定以及實踐應用現狀

3.1 我國現有法律對個人破產的規定及其困境

3.1.1 我國現有法律

我國目前剛出臺首部個人破產法規,以往只有企業破產法律。

在個人破產條例實施前,由于沒有設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主要是通過執行程序)解決此類糾紛。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權人分期償還?!倍鴮o力償還債務的情形缺乏有效的規定。

在我國過去的的司法實踐中,對于債務人暫時無力償還債務的情形,一般會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允許債務人進行分期償還。而對于那些真正無力償還的債務人又缺乏善意的保護,從而導致很多人真正無法清償債務時卻難以得到保護,這是真正應該解決的問題[2]。

3.1.2 我國個人破產法規實施的難點

(1)個人信用體系仍然不完善

(2)對惡意破產和善意破產難以界定可能導致大量的惡意破產。

(3)個人破產后的債務繼續清償問題。

3.2 實踐中對于個人破產的處理方式分析

2011年至2018年,長達八年的時間里,臺州兩級法院借鑒個人破產制度,在不同的階段開始了不斷探索。

第一階段:探索將公司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合并破產的處理機制。

2012年,在浙江銀象公司破產清算一案中,天臺法院在浙江省內首次嘗試將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合并破產。

第二階段:探索在執行程序中試行義務宣誓退出機制。

臺州中院于2016年出臺了《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退出機制實施辦法(試行)》,在全國首次創新建立執行義務宣誓退出機制。自該辦法實施以來,共對27例被執行人案件予以執行宣誓退出,獲得了申請執行人諒解。

第三階段:探索借鑒破產管理人制度。

試行在執行程序中由管理人對被執行人財產及債務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和清理。

自啟動債務清理試點工作以來,臺州法院共對3起被執行人案件實施管理人調查機制和債務清理機制。其中一起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在轉入被執行人債務清理后,經管理人調查和法院審理后,認定其無失信行為,且在執行階段和債務清理階段能夠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因此裁定終結對該執行人的債務清理程序并下達行為保全令,原案件執行部門據此裁定終結執行程序,執行案件予以實質性退出[3]。

4 國外對個人破產的法律規定

4.1 個人破產制度的由來及現代個人破產制度的內涵

個人破產制度發端于古羅馬時期,在中世紀時的意大利與英國得到較大發展。1570年的英國破產法規定,債務人逃到外地、離開原住處就構成欺詐,可啟動破產程序,由法官變賣債務人的資產,在所有債務人之間按比例分配。英國18世紀初制訂的《安娜破產法》開始對誠實的資不抵債者實行免責制度,后來的現代破產法逐漸由保障債權人權益向保護債務人轉變?,F代破產制度的典型是美國的破產制度。1978年,美國將消費者破產納入破產法中,從而使個人破產成為整個現代破產制度中不可分離的一部分。

4.2 對個人破產制度理解的誤區

有的人大量借錢炒股失敗了,就不想還借款了,所以希望通過個人破產制度免除債務;有的人大量借錢炒房失敗了,就不想歸還欠款,就想通過個人破產制度進行討債;有的人大量借錢進行高消費,結果最后無力歸還,希望通過建立破產制度將自己的欠款一風吹了;有的人借錢投資失利了,無力償還債務,面對追債覺得壓力太大,希望通過個人破產申請解除所有的債務;有的人大量從銀行借款、有的人大量從網絡金融平臺借款、有的大量從親朋好友借錢進行投資經營活動、高消費活動,希望受個人破產法保護以免除所有債務,過上正常人的生活[4]。

4.3 以美國的個人破產法律為例,個人申請都被法院宣布破產后可以保留的財產類型

可以保留的財產類型主要是以下幾個內容:

(1)債務人可以保留財產必須是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用品,由于聯邦法律有規定,而各州也可以自行規定,債務人可以在聯邦法院和地方法院的規定中自行選擇。

(2)以紐約州為例,可以保留的財產主要包括:家庭主要住宅中除去債務后剩下價值一萬元以下的部分;現金二千五百元以下;總價值在一千二百元以下的衣物、家具及其個人用品;汽車除去債務后剩下價值中不超過二千四百元的部分;受益人必須是除債務人以外的第三者的人壽保險的保險金;社會安全金、失業保險金、社會福利金、某些贍養費、退休金等;申請破產60天內所拿的工資的90%等等。此外的所有財產必須全部進行拍賣以清償債務[5]。

5 國外個人破產法對我國個人破產法構建的規范的借鑒意義

5.1 美國個人破產法介紹及借鑒意義

美國作為發達國家市場經濟國家,其個人破產法律制度已經經歷了二百余年的歷史演變,較為成熟,且與我國相似,在破產法方面均屬于成文法國家,有系統的《美國破產法典》可以供借鑒。建議我國可以參照美國破產法,按照從一般到特殊的原則,在《破產法》中嘗試對個人,特別是企業法人以外的營利組織涉及商個人的破產程序作出一般規定,同時針對個人主體特性,參照《美國破產法典》第十三章有固定收入的個人債務調整的規定,對破產和解制度做出特別規定。

5.2 英國個人破產法介紹及借鑒意義

英美法以判例法著稱,但是他們的破產法長期以來是以成文法為基礎的,當然在某些制度中,通過法院判例建立的普通法規則也起著重要作用。英國的1986年破產法改革,對英聯邦國家的破產法改革產生了重大的影響。新加坡在1987年,澳大利亞在1988年,新西蘭在1989年,加拿大在1992年,相繼通過了破產法改革的立法。我國的香港《破產條例》是以英國破產法為藍本而制定的。因此,其立法模式也是采用一般破產主義,債務人的主體身份包括符合破產申請條件的所有個人和合伙[6]。

6 結語

總之,本文從制度創新出發,參照國外其他國家的制度設計,結合我國司法、經濟現狀,探討我國的個人債務清理問題,對于該問題的進一步研究,有助于完善目前以企業破產法為主的現狀,有助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有助于在自然災害頻發時給受災人民帶來重生的希望。首部個人破產法規的理論意義重大,其本身涉及的利益面也相當廣泛。本文在研究案例的同時對個人債務清理制度創新的探討只為拋磚引玉,以求引起學界和實務界對此問題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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