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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軍工事業單位加班管理模式分析

2020-12-11 20:54姜海全侯淑君包偉成王永青王曉楓
締客世界 2020年10期
關鍵詞:加班費企事業合同法

姜海全 侯淑君 包偉成 王永青 王曉楓

(中國航天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第八研究院 上海市 201109)

引言

因適用法律、管理模式、企事業編制共存等方面的因素,很多事業單位身份的國防軍工單位在加班管理上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如何減少或者避免因加班管理問題而產生勞動糾紛是國防軍工單位人力資源部門需要考慮的問題。

1 適用法律法規

根據原人事部關于印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的通知(人薪發[1995]32號),機關事業單位的正式在編人員加班補償政策是給予補休,而不是支付加班工資[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企事業身份的不同,在加班管理上還是存在較大差異的。而當前國防軍工事業單位企事業身份人員共存的情況,使得加班管理存在不同程度的矛盾和法律風險,極容易產生法律糾紛。

2 現狀

當前,國防軍工事業單位在加班管理上存在以下幾種模式。

2.1 不發放加班費

當前,一些國防軍工事業單位在加班管理上還是按照事業單位沒有加班費的規定不發放加班費或加班補貼。

2.2 發放加班補貼

一些國防軍工事業單位為了鼓勵員工加班加點完成繁忙的科研生產任務,以加班補貼的形式補償加班員工付出的勞動,但加班補貼與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發放額度還是有較大的差距。

2.3 發放加班費

也有一些國防軍工事業單位市場化運營較為充分,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標準發放加班費,加班管理也比較規范,形成了有效的做法。

3 制約因素

3.1 事業編制和企業編制共存的制約

近些年,由于事業編制有限,很多新進員工沒有事業身份。這類員工多數與科研院所下屬的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與有事業身份的員工在同一個場所從事同樣的或相近的工作。而多數國防軍工事業單位還是按照事業單位模式進行管理,這就容易產生勞動合同制員工無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足額領取加班費甚至沒有加班費的問題。

3.2 工資總額對加班費支付的影響

目前,國防軍工事業單位實行工資總額預算分級分類核準或備案管理,工資體系還是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薪資管理模式。在這樣的管理模式下,工資總額的構成中,加班費(補貼)所占的比例就比較的小,也就限制了加班費(補貼)的發放總量,這與當前科研生產任務繁忙,需要員工經常加班的現實產生了矛盾。

4 存在的影響與法律風險

4.1 存在的影響

在當前國防軍工事業單位科研生產任務繁重,加班加點現象十分常見的情況下,長期沒有加班費或只發放少量加班補貼的情況,將會影響因任務緊而經常加班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此外,一些單位加班管理不嚴格,無效加班和混加班的情況也影響了工作的公平性。

4.2 存在的法律風險

隨著2008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企業和員工的法律意識不斷的增強,加班工資案件出現了逐年遞增的趨勢[2]。國防軍工事業單位雖然執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但員工企事業身份并存的情況卻使得加班費的管理充滿了矛盾和法律風險,員工在尚未離開用人單位時一般很少討要加班費,但在離開用人單位時主張自己的相關權益[3],極容易產生法律糾紛。

5 加班管理模式分析

5.1 繼續現有模式

模式:針對企事業身份人員并存的問題,多數單位的方法是繼續按照事業單位加班管理模式,不發放加班費或只發放少量的加班補貼。等待國防軍工事業單位轉制。

利:沒有管理上的變化,不新增管理成本,不增加工資總額壓力。

弊:存在法律風險,影響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5.2 分開管理模式

模式:國防軍工事業單位中的事業編制人員按照事業單位加班管理模式管理,企業身份人員按企業加班管理模式管理。

利:加班管理分類清楚,規避了相關法律風險。

弊:容易引起企事業身份人員相同加班,不同待遇的矛盾。也有一定工資總額的壓力。

5.3 企業管理模式

模式:國防軍工事業單位對于企事業編制人員均按照企業模式管理加班。

利:規避了相關法律風險,可以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并可以減少國防軍工事業單位轉企過程中遇到的困難。

弊:工資總額壓力大。

6 關于選擇何種加班管理模式的思考

筆者結合近年來的交流、學習和思考,筆者提出了如何選擇加班管理模式的參考建議。

最理想的方法是在統一的加班管理模式下按員工的不同身份實行不同方式的加班費發放標準。這種管理模式的優勢是符合法律規定,但企業卻存在薪酬支出增加,單位內部矛盾增加,管理難度增大等風險。而筆者認為在員工企事業身份并存的問題短期內無法避免的情況下,最可行的管理方法就是對單位本身執行起來綜合風險與代價最小或較小的管理模式,就是要綜合考慮法律風險(含違法成本),企業聲譽影響,管理成本,管理難易程度等多種因素之間的最佳或較佳平衡點。比如,市場參與程度比較高,競爭比較充分,或者企業身份人員占比較高的國防軍工事業單位,如果不執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加班費發放標準,法律風險和綜合違法成本就會較高,進而就會影響到單位的社會聲譽和人才的吸引度,甚至會大幅增加管理成本和難度。因此,執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加班管理模式對單位本身就比較好。而對于以國家任務為主,市場化程度還不高,事業身份人員占比較多的國防軍工事業單位,按照事業單位的加班管理模式,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和綜合違法成本不會太高。同時針對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通過采取一些管理措施也是能規避或者減少風險的。

7 總結

加班管理是很多國防軍工事業單位的難點和痛點。筆者通過多年的跟蹤和研究,提出了對于國防軍工事業單位最可行的管理方法就是對單位本身執行起來綜合風險與代價最小或較小的管理模式。這種模式雖然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仍有一定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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