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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與巡視巡察工作協作機制研究

2020-12-16 07:56黃月眉楊紹義
農村經濟與科技 2020年20期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

黃月眉 楊紹義

[摘要]經濟責任審計與巡視巡察工作相互協作,優勢互補,有利于形成巡審監督合力,提升監督成效。應從創新協作模式,完善協作機制,健全協作制度等三個方面,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與巡視巡察工作協作機制。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巡視巡察;協作機制

[中圖分類號] D262.6

[文獻標識碼]A

1 經濟責任審計與巡視巡察工作的異同

1.1 經濟責任審計與巡視巡察的工作目標

1.1.1 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目標。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目標是依據相關審計法律法規確定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一條和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五條,對審計的工作目標、職責定位作了清晰規定,就是為了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中央兩辦印發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第一條和第二條要求,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對黨政機關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計,作出評價,揭示問題,促進規范領導干部權力運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些審計法律法規,對經濟責任審計目標進行了明確界定,也必然要求經濟責任審計在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規范權力運行,促進反腐倡廉,以及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建設中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1.1.2 巡視巡察工作目標。巡視巡察工作目標是依據相關黨內法規確定的?!吨袊伯a黨黨內監督條例》第十九條載明,巡視要通過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從而推動改革和發展?!吨袊伯a黨巡視工作條例》第三條也作出了與黨內監督條例相同的規定,要通過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從而推動改革和發展。黨的這兩個條例指明了巡視巡察工作目標。

1.2 經濟責任審計與巡視巡察工作的異同

1.2.1 經濟責任審計與巡視巡察工作的差異點

一是工作依據不同。經濟責任審計和巡視巡察工作,有著不同的法律法規依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央兩辦《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巡視工作法規依據則是《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修訂稿)》。

二是監督對象不同。中央兩辦《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對象作了具體規定,主要包括各級黨委、政府、紀檢監察機關、法院、檢察院、各級黨政部門、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的正職領導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審計實務工作中,出于審計績效、審計力量、審計頻次等各方面因素的考慮,一般將任職時間二三年以上的黨政正職納入審計監督計劃;而且,對不同單位任職的同一領導干部,一般不會安排多次審計。因此,一些調動頻率高的領導干部及所在單位,較難納入審計監督計劃?!吨袊伯a黨巡視工作條例》對巡視監督對象作了具體規定,包括黨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以管轄權限劃分的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領導成員,強調的重點是對領導班子的整體監督。期間,不論主要領導或班子成員是否調離本單位,只要屬于該屆班子,均被納入巡視巡察監督對象。

三是監督時間范圍不同。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時間范圍受多種因素影響。根據中央兩辦《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對納入審計監督的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重點審計近三年,任期外除對重要事項進行追溯或延伸,一般不進行審計監督。巡視巡察監督時間范圍則為每屆領導班子整個任期(通常5年),實行巡視巡察監督全覆蓋。

四是具體工作內容不同。經濟責任審計圍繞領導干部權力運用這條主線,重點審計領導干部重大經濟決策情況和重大經濟決策執行情況,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國資管理使用情況,重點項目和重要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等,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評價。巡視巡察工作則重點檢查黨的政治紀律執行情況,組織紀律執行情況,廉潔紀律執行情況,群眾紀律執行情況,工作紀律執行情況和生活紀律執行情況,重點發現發現違反政治紀律、法律法規、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等方面的問題,對領導班子與領導干部進行評價。

五是工作結果運用機關不同。經濟責任審計組由審計機關派出、對審計機關負責。審計機關出具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并報送本級黨委、政府以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成員單位的紀檢、組織、審計、監察、人社和國資等職能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根據審計反映的問題進行跟蹤問責。巡視巡察組則直接對所派出的本級黨委負責并匯報巡視巡察工作,巡視巡察工作報告直接報送本級黨委主管負責同志,巡視巡察發現的問題以黨委督查的方式,由相關職能部門跟進查處。

1.2.2 經濟責任審計與巡視巡察工作的共同點

一是性質相近。無論是經濟責任審計,還是巡視巡察,不僅僅是對“官員”或者“領導”的監督,而且也是由上級黨委政府委派的上位監督。它較之同級職能部門監督而言,能夠防止人為的阻力或干擾,更具有獨立性、權威性、有效性,彌補了過去公權力運行中存在的“看得見的管不著,管得著的看不見”的缺陷。其功效類似于中國歷史上的“欽差”巡訪和“御史”查案,是新時期為適應反腐敗形勢所作出的制度設計。

二是管轄對象層級相同。經濟責任審計和巡視巡察工作都是依據黨內法規確定的機構管理、干部管理的權限和原則,對管理對象實施的組織監督。譬如,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和省級經濟責任審計專門機構的監督范圍為縣(市)級黨委政府、地廳級地方國家機關及所屬企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和主要領導干部等。

三是工作重點相同。經濟責任審計和巡視巡察工作職能盡管不同,但工作重點都是查錯糾弊,發現、查處重大案件線索。通過查處重大案件線索,一方面形成震懾,促使領導清白為官,扎實干事;另一方面對工作發現的一些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向其派出的黨委政府報告第一手材料,使問題在宏觀層面及早得到發現,及時得到糾正。

四是工作程序相仿。經濟責任審計和巡視巡察工作在工作流程上都包括工作準備、進點實施、出具結論報告、向工作對象反饋工作情況和查處問題處理落實等五個方面。只不過,這些工作流程在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則稱為審計準備、實施、情況報告、征求被審計位及個人意見和審計整改;在巡視巡察工作中被稱為巡視巡察準備、了解、匯報、反饋、移交督辦。

五是工作目標相同。經濟責任審計與巡視巡察工作都以查處問題為導向,都要監督財經紀律的執行情況。都是通過對所監督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地方、部門和單位領導班子的管理監督,以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為重點,解決在一些地方、部門和單位存在的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和巡視巡察,幫助其提高法規黨紀意識,促進領導干部推動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科學發展。

2 經濟責任審計與巡視巡察工作協作的依據

經濟責任審計與巡視巡察工作五個方面的共同點,是兩者相互協作的堅實基礎。這一基礎源自相應的法律法規。比較經濟責任審計依據的審計法、審計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與巡視巡察工作依據的巡視工作條例,兩者在立法理念、法規架構、實施操作上都有許多共通之處??梢哉f,經濟責任審計與巡視巡察工作是從不同的角度,共同揭示問題、評價鑒證、推動規范、促進改革及發展。同時,經濟責任審計與巡視巡察工作也存在區別。所以兩者相互協作,優勢互補,有利于促進審計職能的發揮,也有利于增強巡視巡察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形成監督合力,提升工作成效。

3 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與巡視巡察工作協作機制

3.1 創新協作模式

3.1.1 審巡聯動模式。即經濟責任審計與巡視巡察同時進駐、同步監督、整改齊抓的模式。適用于計劃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和巡視巡察均作安排的單位。審巡聯動模式是經濟責任審計與巡視巡察工作協作的理想模式??梢劳薪洕熑螌徲?,采用“既統又分、統分結合”方式開展工作:一是統一建組,分別抽調工作人員。二是統一方案,分別確定檢查內容。三是統一實施,分別檢查具體事項。四是統一反饋,分別梳理問題成果。五是統一口徑,分別形成專項報告。六是統一督查,分別跟蹤落實整改。

3.1.2 先審后巡或先巡后審模式。先審后巡模式,即經濟責任審計先行,巡視巡察深入的模式。適用于上年或近年已經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本年度巡視巡察工作列入計劃的單位。先巡后審模式,即巡視巡察先行,經濟責任審計深入的模式。適用于上年或近年已經開展巡視巡察,本年度安排經濟責任審計的單位。先審后巡或先巡后審模式下,經濟責任審計與巡視巡察協作的重點是相互溝通信息,提供人員力量支持,協助重點事項的深入查處,跟蹤落實整改。

3.2 完善協作機制

3.2.1 聯系協調機制。一是審計機關與巡視巡察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以便交流工作、通報情況,協調行動,提升效率。二是審計機關與巡視巡察部門應明確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雙方之間日常聯絡溝通。三是審計機關與巡視巡察部門對重合部分的工作內容應相互提供檢查資料,既可以信息互通,又可以避免重復勞動,還能減輕被檢查單位的負擔。

3.2.2 業務協作機制。一是審計機關與巡視巡察部門應制定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相互溝通,加強統籌,相互銜接。及時向對方通報相關重要會議精神、重要文件內容、重點工作安排。二是經濟責任審計正式進點前,應了解巡視巡察工作情況。應巡視巡察需要,審計機關安排相關人員介紹被巡視巡察單位審計情況。三是經濟責任審計實施過程及巡視巡察過程中,雙方可視工作進展情況,相互提請對方介紹相關情況,調閱相關材料。四是審計機關應根據審計委員會批準的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依法組織開展審計。巡視巡察部門對于巡視巡察中發現的屬于審計部門工作職責范圍內的相關事項,可商請審計進行配合。

3.2.3 成果互用機制。一是經濟責任審計和巡視巡察工作中,對于對方通報反映的問題應予以重點關注,并作深入了解。二是經濟責任審計和巡視巡察應形成合力促進整改,發現整改措施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無故不按期整改、虛假整改的,應進行問責。三是審計機關和巡視巡察部門均應加強工作中發現的系統性、區域性、基礎性、傾向性、體制機制性等共性問題的梳理分析,從各自視角提出改進意見,相互參考借鑒。

3.3 健全協作制度

應制定聯席會議制度、聯絡協商工作銜接制度、工作實施協助制度、案件線索移送制度、整改督查協同制度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使聯系協調機制、業務協作機制、成果互用機制等工作機制以制度形式固化,雙方共同遵守,使審巡協作走上制度化、規范化軌道。

[參考文獻]

[1]陜西省審計廳課題組,國家審計推進反腐倡廉建設的路徑研究[J],現代審計與經濟,2016 (02).

[2]陳彬彬.政府審計與巡視工作協作途徑新探索[J],審計與理財,2018(08).

[作者簡介]黃月眉(1963-),女,浙江省永康市人,副教授,從事經濟管理教學與研究;楊紹義(1964-),男,浙江省諸暨市人,高級審計師、高級會計師,從事審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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