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繼承編》:編纂爭議與制度抉擇

2020-12-20 21:17王歌雅
法學論壇 2020年1期
關鍵詞:繼承法繼承人遺囑

王歌雅

(黑龍江大學 民商法學研究中心,黑龍江哈爾濱 150080)

依據2020年完成《民法典》編纂歷史使命的路線圖與時間表,《民法典》編纂已進入最后沖刺與定型階段。圍繞《繼承編》編纂的最后定型,法學界、立法界、司法界、民眾層密切關注。盡管《民法典·繼承編(草案)》經歷了一審與二審,盡管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組已向全國人大法工委提交了《民法典·繼承編》專家建議稿,(1)中國法學會于2015年設立部級法學研究重點委托課題——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民法分則繼承編專向課題。該專項課題組于2017年1月完成了《民法典·繼承編》專家建議稿,并已提交全國人大法工委審議。簡稱《民法典·繼承編》專家建議稿。但圍繞《民法典·繼承編(草案)》的制度設計及規范配置仍然存在爭議。在《民法典·繼承編》編纂的最后沖刺階段,如何實現制度取舍與規范抉擇,如何回應繼承訴求與社會需要,仍是當下繼承立法的重大課題。

一、堅守編纂定位

編纂《民法典·繼承編》,關涉立法的技術與價值。技術的意義在于體系完備與規范嚴謹;價值的意義在于需要滿足與訴求回應。如果說“凡能滿足人的需要的,就是有價值的”,(2)張岱年:《文化與價值》,新華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頁。那么,滿足民眾的繼承需要,將成為《民法典·繼承編》的功用價值與內在價值。功用價值,在于其滿足一定的需要;內在價值,意味其本身具有優異的特性。(3)參見張岱年:《文化與價值》,新華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頁。

(一)實現功用價值

《民法典·繼承編》功用價值的實現路徑,在于回應繼承關切、保障繼承利益。這既是滿足民眾繼承需要的前提,也是完善繼承立法的基礎。

1.回應繼承關切。能否繼承以及如何繼承,是繼承領域的常規思考,也是繼承立法的價值期待。其核心要旨,在于《民法典·繼承編》立法體例與制度設計的高度凝練與理性表達。關于《民法典·繼承編》的立法體例與制度設計,應保持其自身特質及與《民法典》諸分編的和諧統一。即在適度保持《繼承法》原有立法體例的基礎上,將《民法典·繼承編》的體例設計為:一般規定、遺囑繼承和遺贈、法定繼承、遺產的處理四章。即應將遺囑繼承和遺贈置于法定繼承之前,在體現權益保護與意思自治的基點上,引導民眾通過遺囑繼承制度來實現繼承意愿、解決繼承糾紛。上述立法體例與制度設計,既可展現《民法典·繼承編》的體系結構與規范全貌,又可滿足民眾依法繼承的一般需要。

2.保障繼承利益。保障繼承利益的最大化、最佳化,涉及人性拷問。其核心要求是繼承倫理的規范化、法制化、實踐化、具體化。為此,《民法典·繼承編》應通過制度設計和規范配置加以協調,既要協調個人利益與他人利益的糾結,也要協調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交集。就前者而言,《民法典·繼承編》需要引導民眾進行義與利的價值選擇。因為,“任何一個社會的民眾對該社會都抱有公正期待,都會根據自身體驗和經歷對其作出公正與否的評價?!?4)吳俊、周嘉婧:《信念倫理及其在當代中國社會的建構》,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研究》2016年第4期。為避免道德滑坡與公正焦慮,《民法典·繼承編》應擔負起促進社會公平與繼承公正的使命與責任,確保繼承行為實現自律與他律的契合?;谶@一目的考量,現行《繼承法》有關遺產分配的原則、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的兒媳或女婿繼承權的保障等相關規定應予以保留與完善。因為,上述制度設計與規范表達具有中國特色,有助于繼承公正秩序的確立、傳承以及繼承主體公正習慣的養成。正所謂:“辭讓之心,禮之端也”。(5)《孟子·公孫丑上》。就后者而言,《民法典·繼承編》需要引導民眾確立并保持私益與公益兼顧的價值取向,以達至對相關繼承規范的踐履。繼承法文化的本質是一種精神,是一種公平公正的秩序,是一種“底線倫理”。即“在人類通行的道德意識中,不傷害構成了最基本、擁有最廣譜適用效力的規范或原則?!?6)甘紹平:《非常態下的道德抉擇》,載《哲學研究》2016年第10期。而人的存在莊嚴,既需要人的良知與“心法”,更需要法律的公平與正義。故《民法典·繼承編》的編纂,既須完善繼承立法,也需引領繼承風尚?;谶@一立法追求,現行《繼承法》中的遺產酌分請求權、必留份等制度應予以保留與完善。

(二)追求內在價值

《民法典·繼承編》內在價值的實現,在于能夠為民眾提供真善美的價值指引,即立法價值與倫理價值的融貫?!罢娴膬r值即是正確的認識的價值。善是道德的價值。美是藝術的價值?!?7)張岱年:《文化與價值》,新華出版社2004年版,第22-23頁。盡管真善美也同時具有功能價值,但其內在價值在于正確反映客觀實際,保持人的尊嚴,陶冶人的性情,將人引入高尚的精神世界。(8)參見張岱年:《文化與價值》,新華出版社2004年版,第22-23頁。

1.秉持繼承倫理情懷?!吨浴ば奚怼肥觯骸胺ㄖ普?,道德之顯爾;道德者,法制之隱爾?!眰鞒鞋F行《繼承法》固有的倫理情懷,無疑是《民法典·繼承編》編纂的價值所在。例如,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遺贈扶養協議的規范,具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倫理關照;繼承權喪失事由的界定、遺產酌分請求權的確立,彰顯著誠實守信、扶弱濟困的倫理宗旨;遺產分配原則的確立、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的兒媳或女婿的繼承權的賦予,蘊含著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倫理追求;遺囑有效要件的規制、遺產分割方法的選擇,凸顯養老育幼、和睦團結的倫理道義。上述倫理意蘊,應成為《民法典·繼承編》的精神內涵,盡管時事變遷、價值多元,但繼承立法的倫理情懷與道德追求不變。因為,“仁者,人也”,“仁者,愛人”。(9)《孟子·離婁下》。

2.彰顯繼承公正理念。推己及人、推己及群,是中華民族的價值傳統,也是群體秩序的價值崇尚。在繼承歧視與差別對待仍然存在的社會背景下,為確保社會性別平等,《民法典·繼承編》應堅守“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實現男女兩性在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繼承遺產的份額、代位繼承的適用、喪失繼承權的事由等環節的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由于被繼承人的財富積聚仰賴于個人勤勞、家族協同和國家支持,故被繼承人需用遺產承擔道義責任。即被繼承人生前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繼承人須繳納遺產稅或繼承稅。稅制調節,有助于社會資源的綜合利用與代際分配。即“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10)《論語·里仁》。

二、聚焦爭議抉擇

《民法典·繼承編》的編纂。紛紜的觀點,既表現出學界與民眾對《民法典·繼承編》的關注,也體現出不同利益群體對《民法典·繼承編》的期待。故《民法典·繼承編》的編纂,應體現出傳統與改革兼顧、創新與超越并存的氣度與情懷。即在體系設計與制度建構層面,應體現出修正繼承行為、更新繼承習慣的立法特色,進而穩定繼承秩序和社會秩序,逐步改革繼承觀念和繼承傳統。

(一)法定繼承順序的拓展

法律具有昭示、引領、規范等功能。對法定繼承順序的拓展,將規范、修正繼承行為。在《民法典·繼承編》編纂進程中,圍繞法定繼承順序與法定繼承人范圍的界定爭議較大;《民法典·繼承編(草案)》(二審稿)第906條則沿用了《繼承法》第10條第1、2款的規定,刪除了第3、4、5款,因為其所界定的親屬范圍應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予以規定。

1.《民法典·繼承編》專家建議稿的立法設計。專家建議稿的立法設計存在兩個方案,即方案一(11)《民法典·繼承編》專家建議稿第13條規定:方案一:“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子女及其晚輩直系血親,以親等近者優先。子女中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的,由其子女按照其繼承順序和份額以自己的名義繼承。第二順序:父母。第三順序: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包括父系祖父母和母系祖父母。配偶與第一順序或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的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焙头桨付?。(12)《民法典·繼承編》專家建議稿第13條規定:方案二:“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子女及其晚輩直系血親,以親等近者優先。第二順序:父母。第三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第四順序:四親等以內的其他親屬。配偶與第一順序或第二順序的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的,由其子女按照其繼承順序和份額以自己的名義繼承?!睘榕浜仙鲜龇桨傅牧⒎ㄔO計,體現立法的完備性和系統性,《民法典·繼承編》專家建議稿第14條分別規定了配偶的應繼份、配偶對家庭住房和日常生活用品的先取權或終生使用權。(13)《民法典·繼承編》專家建議稿第14條規定:“配偶與第一順序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份為遺產的二分之一;與第二順序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份為遺產的三分之二;與第三順序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份為遺產的四分之三。在無第一、二、三順序血親繼承人時,配偶繼承全部遺產。配偶對遺產中原供自己居住的房屋和日常生活用品有優先取得的權利。配偶對遺產中原供自己居住房屋的優先權超過其應繼份的,配偶應對其他繼承人進行補償或可選擇對超過其應繼份的部分享有終生使用權?!蓖瑫r,規定了父母、祖父母對遺產中原為其使用的房屋和日常生活用品的終生使用權。(14)《民法典·繼承編》專家建議稿第17條規定:“父母、祖父母因順序在后未參加繼承時,對遺產中原為其使用的住房和日常生活用品享有終生使用權?!庇缮鲜隽⒎ㄔO計可知:方案一和方案二的共性特征主要有三:一是配偶無固定繼承順序,其可與不同繼承順序的繼承人按比例繼承遺產。二是第一順序、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相同,即分別是子女及其晚輩直系血親、父母。三是第三繼承順序的繼承人均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其異性特征主要有二:一是繼承順序與繼承人范圍的界定不同。即方案一規定了三個繼承順序,侄子女、外甥子女是第三順序繼承人;方案二則規定了四個繼承順序,即四親等以內的其他親屬是第四順序繼承人。二是伯叔姑舅姨能否成為第四順序繼承人的界定不同。方案一排除了伯叔姑舅姨成為第四順序繼承人,而方案二則將其作為第四順序繼承人。上述兩個方案的立法主旨在于:

首先,采取區分血親繼承人和配偶繼承人的立法例。即不將配偶繼承人列入任何固定的繼承順序;而將血親繼承人依親屬關系的親疏遠近分別列入不同的繼承順序。配偶可以與任何一個繼承順序的血親繼承人按不同的應繼份比例繼承遺產,但血親繼承人的順序不同,其繼承遺產的比例也不同。德國、瑞士、我國臺灣地區采此種立法例;而我國現行《繼承法》則采不區分血親繼承人和配偶繼承人的立法例。即將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分別規定在不同的繼承順序之中,至于血親繼承人則按親屬關系的親疏遠近被分別規定在不同的繼承順序。(15)參見張平華、劉耀東:《繼承法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87頁。需要關注的是,“血親繼承人是基于與被繼承人的血緣關系繼承,而配偶是基于婚姻關系繼承。血緣關系是不可改變的,婚姻關系則可因離婚而解除。這是配偶相對于血親為特殊繼承人的區別。配偶作為不固定繼承順序的特殊繼承人,可防止在死者無子女時遺產全部落入配偶手中,死者的血親卻得不到任何遺產。特別在夫妻結婚時間較短一方死亡時,如此規定,血親繼承人很難接受。且這樣規定不會損害配偶的利益,配偶的繼承份額比現行《繼承法》的規定還有所增加?!?16)《民法典·繼承編》專家建議稿說明。

其次,將子女及其晚輩直系血親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優先;將父母列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即“在各個民族的傳統習慣中,繼承通常是由卑親屬繼承尊親屬,而不是由尊親屬繼承卑親屬。這樣說并不意味著不孝敬父母,父母晚年的生活應通過贍養和適當分給遺產制度來解決?!?17)張玉敏:《繼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8頁。多數國家的法律也規定遺產由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財產由上向下傳遞是人類社會約定俗成的規則。(18)參見劉悅:《中國財產繼承法律制度研究》,中國海關出版社2003年版,第137頁。同時,將父母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則是為避免遺產向旁系血親分散、從被繼承人家庭內部流向家庭外部。(19)參見吳國平主編:《臺灣地區繼承制度概論》,九州出版社2014年版,第43頁。因為,“一個有產者總是希望將財產留給自己的子女并通過他們在自己的直系卑親屬中保持下去。只有在無直系卑親屬時,才會考慮將財產留給父母。因為父母繼承了死者的財產,相應地,財產會部分歸屬死者的兄弟姐妹及他們的直系卑親屬?!?20)同②。采取此種立法例的國度較多,如法國、德國、美國、韓國、奧地利等,我國臺灣地區“民法”也采此種立法例。而將父母與子女并列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立法例則相對較少,即除我國現行《繼承法》采此種規定外,還有俄羅斯和伊朗。我國采取此種立法例的指導思想“是死后扶養,即死者生前應當贍養父母,撫養子女,在死亡后,其財產應當繼續發揮該作用?!?21)同②。

第三,侄子女、外甥子女及伯叔姑舅姨能否作為第三或第四順序繼承人存在爭議。即侄子女、外甥子女作為代位繼承人,可以擴大繼承人的范圍,避免遺產無人繼承,且與民眾傳統繼承習慣相同,故可以將其作為第三順序繼承人。但將伯叔姑舅姨作為第四順序繼承人,尚存爭議。具體理由有三:一是親系不同。伯叔姑舅姨與侄(甥)子女雖屬三親等旁系血親,但前者屬二親等直系血親衍生的三親等旁系血親,后者則屬一親等直系血親衍生的三親等旁系血親,其分別繼承遺產后將對遺產的繼續傳承產生很大差別。二是立法例鮮有類似規定。即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繼承立法僅將兄弟姐妹作為法定繼承人且其繼承順序不同,但很少將四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列為法定繼承人。如日本繼承立法將旁系血親繼承人僅限于兄弟姐妹及其子女。(22)參見《民法典·繼承編》專家建議稿說明。三是侄(甥)子女、伯叔姑舅姨與被繼承人并無法定扶養關系。即在以核心家庭為主體的社會關系中,將非與其共同生活、相互扶助的侄(甥)子女、伯叔姑舅姨列為繼承人,其目的雖是為了防止遺產被收歸國有或者集體所有,但其立法思想值得商榷?;谶@一考慮,并不贊成將四親等旁系血親(即伯叔姑舅姨的子女和侄子女、外甥子女的子女)列為第四順序法定繼承人。(23)同⑦。

第四,代位繼承立法采固有權說。即“代位繼承人是基于自己的固有權利繼承被繼承人,而不是基于被代位人的繼承地位繼承,因此,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放棄繼承權時,其直系卑親屬仍可基于自己固有權利按照其繼承順序和應繼份繼承?!?24)張玉敏:《繼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5頁。意大利、德國、瑞士、日本、我國臺灣地區采此種立法例,而我國現行《繼承法》第11條則采代表權說。將代表權說修正為固有權說,其立法意義有三:一是符合民事權利原理。即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當被代位人死亡時,其民事權利能力歸于消滅,無法將其“繼承權”轉由其晚輩直系血親行使。二是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是其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是責任自負原則的體現,不應株連其晚輩直系血親。三是可以有效保護未成年直系卑血親的繼承利益,維護其生活穩定。

2.《繼承法》修正草案建議稿的立法設計?!独^承法》修正草案建議稿(25)參見楊立新、楊震,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修正草案建議稿》,載《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15年第5期。簡稱《繼承法》修正草案建議稿。第5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順序: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等四代以內的其他直系或者旁系血親?!痹凇独^承法》原有兩個繼承順序的基礎上,將四代以內的其他直系或旁系血親增加為第三順序繼承人,其立法宗旨在于:貫徹養老育幼原則,避免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以發揮遺產的扶弱濟困功能。(26)參見王歌雅:《論繼承法的修正》,載《中國法學》2013年第6期。當然,這一立法思路在相關的民法典草案建議稿中也有所體現。例如,將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界定為:“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順序:四親等以內的親屬?!?27)梁慧星:《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2頁。

3.兩種立法設計的特質評價與觀點傾向。法定繼承被喻為對被繼承人意愿的合理推定制度。圍繞法定繼承順序與繼承人范圍的界定雖然爭議較大、觀點不同,但其立法動機與立法目的卻是相同的,即完善我國的法定繼承制度。至于立法設計不同,則是因秉持的立法主義與價值考量不同。

第一種立法設計的特點有三:一是希冀實現繼承傳統與繼承習慣的回歸,以修正民眾的繼承觀念與繼承行為;二是參照多數國家法定繼承的立法例,吸納、借鑒各國繼承立法的共識與經驗;三是通過甄別親屬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路徑與原因以及親屬之間的親疏遠近,將不同種類的親屬置入相應的繼承地位與繼承順序,進而發揮特定的遺產繼承功能。

第二種立法設計的特點有四:一是在秉持現行《繼承法》原有兩個繼承順序的基礎上,增加第三繼承順序。即將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表堂兄弟姐妹納入法定繼承人范圍,在順應計劃生育政策變化的同時,保障遺產在近親屬、親屬中流動。二是將孫子女、外孫子女規定為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便于孫子女、外孫子女能以自己的身份與地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體現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順應民眾的繼承習慣與繼承思維。即我國現行《婚姻法》第28條規定了祖孫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第851條也有同樣規定。三是繼承順序的增加與繼承人范圍的擴大,有助于保障《民法典·繼承編》與《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相關制度的配套與銜接。四是維系現行《繼承法》有關法定繼承順序與繼承人范圍的既定立法格局,關照民眾在貫徹、執行《繼承法》進程中所形成的繼承觀念與繼承認知。

至于上述兩個立法設計均將代位繼承制度由“代表權說”修正為“固有權說”,則顯現了立法設計的共識。即“固有權說”有助于擴大代位繼承人的范圍,實現遺產在直系血親間的延續;避免代位繼承人由于被代位人喪失或放棄繼承權而不能代位的情形,發揮扶弱濟困職能。

在明晰了上述兩種制度設計的立法初衷與價值基點后,結合我國《民法典·繼承編》編纂的原則,在現有兩個繼承順序的基礎上,增加第三繼承順序較為現實與可行。即應采納《繼承法》修正草案建議稿第57條的立法設計,將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等四代以內的其他直系或者旁系血親,規定為第三順序法定繼承人。這一立法設計,應引起《民法典·繼承編(草案)》(二審稿)第906條規范完善的關注。

(二)直系姻親法律地位的調整

直系姻親的法律地位,指喪偶的兒媳、女婿在繼承關系中所處的法律地位。依《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薄睹穹ǖ洹だ^承編(草案)》(二審稿)第908條保留了前述規定。關于該規定,一直存在爭議。如何完善這一制度,既關乎老人贍養、權益保障,也關乎繼承觀念、制度公平。

1.《民法典·繼承編》專家建議稿的立法設計。專家建議稿的立法設計,在于將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的兒媳、女婿規定為遺產酌分請求權人。即刪除《繼承法》第12條規定,將其修改為《繼承法》第14條第 2款——“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偶的女婿對岳父母扶養較多的,應當根據扶養的情形,酌情分給遺產?!?28)《民法典·繼承編》專家建議稿第16條第2款。同時,增加第3款——“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應當根據同居生活的時間、扶養、照顧等具體情況,酌情分給適當的遺產?!?29)《民法典·繼承編》專家建議稿第16條第3款。上述立法設計的理由如下:

首先,繼承立法背景的轉換。20世紀80年代,我國《繼承法》第12條賦予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晚輩直系姻親以法定繼承權——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為了鼓勵兒媳和女婿孝敬、贍養老人?!?30)張玉敏:《繼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8頁。同時,也為貫徹獨生子女的計劃生育政策提供制度保障。即當獨生子女死亡、其父母面臨養老、扶助等社會問題時,為鼓勵家庭成員、親屬之間履行贍養、扶助義務,《繼承法》第12條基于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賦予喪偶的晚輩直系姻親——兒媳、女婿以法定繼承人的地位,即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公婆、岳父母的遺產,以體現家庭成員、親屬之間的養老育幼、照顧病殘、和睦團結的精神。進入21世紀后,單純依靠家庭、親屬之間的養老,已不能滿足民眾養老的需要。為此,《繼承法》第12條已逐步喪失了當初立法的社會背景,甚至無法通過該規定調動家庭、親屬之間贍養扶助的積極性。

其次,傳統繼承習俗的突破?!皟合焙团雠c公婆和岳父母是姻親關系,各國均不承認姻親有繼承權?!?31)張玉敏:《繼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6頁。我國臺灣地區“民法”也采取相同立場。將其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其“立法目的是為了鼓勵兒媳和女婿贍養老人,保證失去子女的老人晚年生活有依靠?!?32)同②。如若單純為實現養老、扶助功能而賦予其法定繼承人的地位,不符合繼承立法通例,也不符合民眾的繼承習慣與繼承習俗。

第三,贍養扶助功能的替代。賦予喪偶晚輩直系姻親以遺產酌分請求權主體的法律地位,更能調動其贍養、扶助公婆、岳父母的積極性。因為,酌分遺產的數量,可根據其所盡義務的多寡來確定,且不受法定繼承人應繼份的限制,甚至可以依其所盡義務酌分全部遺產。故賦予其遺產酌分請求權主體的法律地位,既可調動直系姻親之間贍養與扶助的積極性,也可確保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的兒媳、女婿酌分遺產的權利;既符合民眾的繼承習慣,也遵循了繼承習俗。

第四,制度適用范圍的拓展。根據《民法典·繼承編》專家建議稿第16條規定,遺產酌分請求權制度的適用范圍有所拓展。該拓展不僅有助于滿足直系姻親之間的扶養、扶助等生活需求,也有助于解決同居伴侶之間的扶養、扶助等現實問題。尤其在老年人群體加大、養老問題突出的社會背景下,為滿足老年人以及社會中人搭伴養老、共同生活的實際需要,對遺產酌分請求權制度進行適度拓展具有積極意義。

2.《繼承法》修正草案建議稿的立法設計?!独^承法》修正草案建議稿第60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無論是否再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边@一立法設計,秉持了《繼承法》第12條的既有規定,只是增加了“無論是否再婚”的條件限定,以保障其繼承遺產的權利。其立法考慮如下:

首先,延續既有規定?!独^承法》第12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已貫徹執行了30余年。依據該規定,既解決了相關老人的贍養、扶助問題,也保障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的兒媳、女婿的法定繼承權益;既調動、鼓勵了家庭養老、親情養老的積極性,傳承了家庭美德,也貫徹了養老育幼、照顧病殘、和睦團結、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融洽、潤滑了家庭關系,延續了親情。鑒于民眾已接受這一制度設計,且已形成了繼承思維定式與繼承思考模式,該規定應予以保留。

其次,解決適用障礙?!独^承法》第12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常面臨適用障礙。其突出的表現,在于相關利益者阻撓已經再婚的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的遺產。為明確《繼承法》第12條的立法主旨,應補益該規定。即增加“無論是否再婚”這一適用條件,以明確該規定的適用前提,維護當事人的繼承權益。同時,也吻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條的規定。(33)簡稱《繼承法意見》。第29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奔幢M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的兒媳、女婿基于事實扶養關系而享有對公婆、岳父母的繼承權,與其子女的代位繼承權的發生根據不同,故兩者不能相互排斥與替代。(34)參見郭明瑞、房紹坤編著:《繼承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15頁。

第三,傳承立法特色?!独^承法》第12條規定,屬我國獨有的制度設計。即“該條規定在外國立法例上沒有先例,是惟一將姻親(血親的配偶的血親)規定為法定繼承人的立法例,為我國繼承法所獨有,稱得上具有中國特色。而且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實務界,該規定皆受到廣泛好評,被有的學者認為是我國繼承法在繼承人順序上的一個突出特色,也是對建國以來司法實踐的總結和發展?!?35)郭明瑞、房紹坤、關濤:《繼承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74頁。故該規定應在進一步完善的基礎上予以保留。

3.兩種立法設計的特質評價與觀點傾向。關于喪偶晚輩直系姻親的繼承地位與權益保障的爭論,由來已久。該爭論在《民法典·繼承編》編纂進程中,直接表現為上述兩種立法設計,且直接體現為制度選擇與價值定位的差異。

第一種立法例,乃否定論。即遺產酌分請求權的立法模式,著重強調繼承立法背景的轉換、傳統繼承習俗的突破、贍養扶助功能的替代和制度適用范圍的拓展。究其實質,在于其“將本該應由道德規范調整的問題納入了法律規范調整的范疇”,且“我國的傳統習慣對于父母的贍養與遺產的繼承都是按支進行?!?36)郭明瑞、房紹坤、關濤:《繼承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75頁。至于贍養、扶助老人、傳承良善美德,完全可以通過遺產酌分請求權這一制度設計與規范配置來實現。為此,應廢止這一規定,拓展遺產酌分請求權的制度適用范圍,將喪偶的兒媳、女婿的法定繼承人的地位修正為遺產酌分請求權人的地位,以更充分地維護其權益。

第二種立法例,乃肯定論。即法定繼承人的立法模式,著重強調延續既有規定、解決適用障礙、傳承立法特色。究其實質,在于展現立法設計的中國特色或突出特色。故在規范完善的基礎上,可繼續保留該規定,以尊重實施了三十余年的立法成果與實踐經驗。

上述爭論,其立法的基點、思考各有特質。為了融合不同立法設計的悠長以及追求立法目的的多元,《民法典·繼承編》應選擇更為切實可行的立法設計。即“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沒有代位繼承人的,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參加繼承;有代位繼承人時,應當按照遺產酌分請求權的規定分得適當遺產?!?37)參見王利明:《中國民法典學者建議稿及立法理由——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18頁。采取這一立法例,既可解決《繼承法》第12條規定與代位繼承規范之間的沖突,也可順應按支繼承的傳統,實現繼承利益與遺產酌分利益的均衡配置。上述立法設計與立法思考,有助于完善《民法典·繼承編(草案)》(二審稿)第908條規定。

三、實現制度補益

《民法典·繼承編》的編纂,應在定位理念、聚焦爭議的基礎上,實現制度設計的更新與規范配置的完善,進而更新繼承習慣、修正繼承行為。因為,“一個人可以對他熟悉了的那些事物作出正確的判斷,在這些事物上他是一個好的判斷者。所以,對于某個題材判斷得好的是在那個題材上受過特殊教育的人,在事物總體上判斷得好的人是受過全面教育的人?!?38)亞里士多德:《尼各馬可倫理學》,廖申白譯注,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7頁。故《民法典·繼承編》應承擔教育、引導、規范、警示民眾繼承行為的功能,實現繼承思維、繼承習慣、繼承行為的合法化、道德化、自制化。

(一)更新繼承習慣

人是社會的產物。人的思維模式除受天然稟賦影響外,與家庭熏陶、習慣影響、觀念植入、道德教化等因素有關。而人的繼承思維模式的養成,則受上述因素的制約。

1.轉變繼承觀念。我國“存在數千年的財產繼承是宗祧繼承的附屬物,財產繼承必須以宗祧繼承為前提,只有繼承宗祧,才能真正繼承遺產?!?39)藍承烈、楊震主編:《繼承法新論》,黑龍江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75-76頁。在宗祧繼承觀念影響下,宗祧繼承優于遺囑繼承,甚至遺囑繼承也按宗祧繼承的原則與規范來處理。于是,民眾的繼承思維即融入了重宗祧繼承的觀念,甚至忌諱生前制作遺囑,導致繼承糾紛。為此,轉換民眾的繼承思維與繼承觀念,充分體現遺囑人的意思自治,是《民法典·繼承編》編纂的功用價值之一。而要實現轉變民眾繼承觀念的目的,則需為民眾提供便利、多樣的遺囑形式,因為,遺產繼承關乎繼承行為模式選擇。而被繼承人生前是否采取了遺囑設立行為,直接關乎繼承人的繼承方式。故普及繼承法律規范,即是傳播繼承法文化與繼承法價值。因為,“一個人是自由的,這意味著他有‘其他選擇的可能性’。如果他沒有其他選擇的可能性,那么他就不能是自由的?!?40)姚大志:《我們為什么對自己的行為負有道德責任?——相容論的解釋及其問題》,載《江蘇社會科學》2016年第6期。

2.增加遺囑形式。能否為民眾提供必要且充分的繼承法律規范,是《民法典·繼承編》編纂的價值取向之一。圍繞繼承觀念的轉變、意思自治的實現,《民法典·繼承編》應在遺囑繼承與遺贈一章對遺囑繼承立法模式進行選擇與權衡,以回應民眾繼承訴求、順應司法實踐需要。故應在沿襲《繼承法》有關遺囑形式規范的基礎上,進一步豐富遺囑形式、拓寬繼承渠道。

(1)《民法典·繼承編》專家建議稿的立法設計。專家建議稿的立法設計,在于豐富遺囑形式,便于民眾通過遺囑形式的選擇實現意思自治,進而轉變繼承觀念。故其遺囑形式界定為七種,即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口頭遺囑。(41)參見《民法典·繼承編》專家建議稿第21-27條。即“遺囑應當依據本法規定的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口頭遺囑方式設立?!?42)《民法典·繼承編》專家建議稿第20條。在規定上述遺囑形式法定的同時,明確規范了遺囑成立的要件。(43)同②。上述立法設計的基點有二:

首先,基于遺囑方式法定主義原則,對適應社會發展進步的遺囑形式予以增加,回應民眾繼承需求。例如,增加打印遺囑,是因伴隨電腦的普及,通過電腦輸出打印的遺囑不僅便利、快捷,也較為常見、普遍。故增加打印遺囑,可順應時代發展和繼承需要。但為避免打印遺囑易偽造、簽名易模仿、文檢鑒定較難等弊端,應對打印遺囑的真實性予以嚴格確認。即“通過打印機打印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內容的結尾處簽名,注明年、月、日和遺囑的頁數。打印遺囑沒有前款見證人,但能夠證明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不影響遺囑的效力?!?44)《民法典·繼承編》專家建議稿第23條規定?!睹穹ǖ洹だ^承編》專家建議稿第24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增加錄像遺囑,是因為錄像被民眾廣泛使用,故錄像遺囑應被賦予與錄音遺囑同等的法律地位與效力,但也須對設立要件予以嚴格規定。(45)錄音、錄像遺囑中應當有對錄制日期、地點、見證人姓名的說明和見證人自愿做見證的說明。錄音、錄像遺囑作成后,應當當場密封,并由遺囑人、見證人在密封處簽名或按指印,注明年、月、日。遺囑人不能簽名的可由本人按指印?!痹黾用芊膺z囑,(46)《民法典·繼承編》專家建議稿第26條規定:“遺囑人可以將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密封后,交與公證機關、律師事務所、有關組織機構或個人保存。遺囑保存人應當向遺囑人交付遺囑保存證書。遺囑保存證書應當記明遺囑提交的日期,并由保存人簽名或加蓋公章。遺囑人和遺囑保存人應在遺囑密封處簽名或加蓋公章。遺囑人不能簽名的可由本人按指印。被密封的遺囑不符合自書、代書、錄音、錄像等遺囑形式,但符合密封遺囑形式的,不影響其效力。密封遺囑形式上有瑕疵、被不當開啟或被返還給遺囑人,但符合自書、代書、錄音、錄像遺囑方式的,按照相應的遺囑方式確定效力?!笔腔谌缦驴紤]:第一,順應民眾對遺囑內容保密以及妥善保管遺囑、及時開啟遺囑的要求。避免遺囑內容擴散導致的遺囑利害關系人之間的矛盾,維護遺囑人生前親情關系的穩定,實現遺囑自由。第二,密封遺囑具有獨有的特征。即相較于其他遺囑形式,密封遺囑具有內容保密性、遺囑保存人的多樣性與靈活性、遺囑制作的便利性、遺囑效力轉換的可行性,故各國繼承立法也多有密封遺囑形式的規定。如法國、我國臺灣地區等。

其次,基于遺囑效力發生的嚴格主義原則,對現行《繼承法》規定的切實可行的遺囑形式予以完善,延續繼承立法傳統。一是對遺囑形式要件予以補足,保障遺囑依法制作。例如,針對自書遺囑,規定了遺囑制作的程序要求。即“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并在遺囑結尾處簽名,注明年、月、日?!?47)《民法典·繼承編》專家建議稿第21條。針對代書遺囑,著重強調體現、記錄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即“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根據遺囑人的口述,代書遺囑內容,并向遺囑人宣讀、解釋,經遺囑人認可后,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在遺囑每一頁內容的結尾處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的,可由本人按指印?!?48)《民法典·繼承編》專家建議稿第22條。針對密封遺囑,著重強化遺囑的制作載體、保存的程序與方法、瑕疵遺囑的效力認定等。針對口頭遺囑,重在補充規定遺囑的效力期間及遺囑的形式要件要求,引導民眾依法制作口頭遺囑。即“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設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口頭遺囑自遺囑人能夠用其他方式設立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失效。見證人應當及時將口頭遺囑作成記錄并簽名,注明年、月、日?!?49)《民法典·繼承編》專家建議稿第27條。二是對遺囑效力位階予以修正,保障遺囑的地位與效力的平行。即在完善公證遺囑制作程序要件的同時,(50)《民法典·繼承編》專家建議稿第27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應當由二名以上公證員共同辦理。特殊情況下只能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以上見證人在場。公證遺囑應記明年、月、日,由公證員、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或者蓋章。遺囑人不能簽名的由本人按指印,公證員將其事由加以記載?!蓖黄片F行《繼承法》第20條第3款有關遺囑撤銷、變更的限制性規定,“改變公證遺囑的最高效力位階,構建多種遺囑形式效力平行的格局?!?51)王歌雅:《論繼承法的修正》,載《中國法學》2013年第6期。同時,該修正也賦予了民眾表達遺囑意愿的自由,體現了便民原則。即“遺囑人可以另立遺囑明確表示撤回、變更自己先前所立的遺囑。遺囑人故意銷毀遺囑的,視為撤回。設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行為,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前遺囑抵觸部分視為撤回?!?52)《民法典·繼承編》專家建議稿第30條。

(2)《繼承法》修正草案建議稿的立法設計。修正草案建議稿的立法設計,在于展現寬泛的遺囑立法模式。即將遺囑形式設計為八類: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電子數據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公正遺囑、密封遺囑、口頭遺囑。(53)參見《繼承法》修正草案建議稿第23-30條。楊立新、楊震,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修正草案建議稿》,載《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15年第5期。上述立法設計的基點有二:

首先,采取寬泛的遺囑形式立法例,為民眾呈現遺囑意愿提供便利。為便利民眾設立遺囑,一些國家“在繼承法中規定了較多的遺囑方式。遺囑形式多元,是社會生活豐富化的要求,也是遺囑人個人特質與權利行使的表現?!?54)王歌雅:《論繼承法的修正》,載《中國法學》2013年第6期?;趯挿毫⒎J降牟杉{,在傳承現行《繼承法》有關遺囑形式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打印遺囑、電子數據、錄像遺囑、密封遺囑。關于增加打印遺囑、錄像遺囑、密封遺囑的立法考慮,與《民法典·繼承編》專家建議稿有關遺囑形式界定的立法基點相同。至于增加電子數據遺囑,則是因其與“越來越多的網絡人口行為習慣相吻合。電子數據遺囑可以是寫在文檔中的,也可以是寫在電子郵件中的?!?55)孫毅:《論遺囑形式的緩和主義進路——以〈繼承法〉修改的相關理念變革為中心》,載《求是學刊》2012年第4期。具體要求是“遺囑人可以用電子數據的形式設立遺囑。電子數據遺囑應當有可靠的電子簽名,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見證人應當記錄電子數據遺囑所在的電子系統和制作日期,并保存公鑰?!?56)《繼承法》修正草案建議稿第26條。楊立新、楊震,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修正草案建議稿》,載《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15年第5期。

其次,完善特別遺囑立法,應對緊急情形下的遺囑設立需求,呈現遺囑人的意愿。各國的繼承立法,通常將遺囑區分為普通遺囑和特別遺囑。普通遺囑,即在正常情況下訂立之遺囑;特別遺囑,則為非常情形下訂立的遺囑。(57)張玉敏:《繼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49頁。由于立法傳統不同,各國對普通遺囑與特別遺囑的形式選擇也不同。根據我國現行《繼承法》第17條規定,普通遺囑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特別遺囑僅規定了口頭遺囑。為完善遺囑形式立法,《繼承法》修正草案建議稿第30條規定了口頭遺囑設立的情形、程序、效力存續期間以及對見證人的具體要求。(58)參見《繼承法》修正草案建議稿第30條。楊立新、楊震,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修正草案建議稿》,載《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15年第5期。該規定即《民法典·繼承編》專家建議稿第27條的淵源。

(3)兩種立法設計的特質評價與觀點傾向。如何豐富遺囑形式,法學界、立法界、司法界爭論已久。整合立法資源,達成立法共識,是提升《民法典·繼承編》編纂質量的有效保障。由于《民法典·繼承編》專家建議稿在遺囑繼承與遺贈一章充分吸納了《繼承法》修正草案建議稿有關遺囑一章的制度設計理念與規范配置表達,從而使兩個立法設計在豐富遺囑形式立法層面達成同一。但在電子數據遺囑應否納入遺囑形式框架抉擇上仍存差異。

第一種立法設計未規定電子數據遺囑;第二種立法設計則明確規定了該遺囑,并對其設立要件予以嚴格規范。至于《民法典·繼承編(草案)》(二審稿)則在保持現行《繼承法》規定的五種遺囑形式的基礎上,增加了打印遺囑、錄像遺囑,從而使法定遺囑形式增加為六種。(59)參見《民法典·繼承編(草案)》(二審稿)第915條、第916條。同時,針對不同的遺囑形式規定了訂立的條件與程序,以保障遺囑設立的合法有效。盡管如此,《民法典·繼承編(草案)》(二審稿)尚未完成豐富遺囑形式、滿足民眾遺囑意愿表達的立法使命。因而,《民法典·繼承編》在編纂進程中,應增加密封遺囑及電子數據遺囑,實現遺囑形式的豐富性、遺囑人意愿表達承載的充分性。同時,特別遺囑形式也應予以完善,以彌補《民法典·繼承編(草案)》(二審稿)第917條關于口頭遺囑規定存在的欠缺。即增加遺囑有效條件的規定——見證人應當及時將口頭遺囑做成記錄并簽名,注明年、月、日。

(二)修正繼承行為

伴隨我國國力快速增長,民眾財富日益增多。民眾財產觀念的變化,引發繼承觀念的轉變,導致繼承關系的復雜。而改革現行繼承制度,維護繼承權益,并在尊重繼承權的個人主義立法原則的同時,植入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關懷、社會質量等價值取向,已屬《民法典·繼承編》的價值擔當。

1.遵循意思自治。編纂《民法典·繼承編》,應貫徹民法基本理念,即權利本位、人格尊嚴、意思自治、自我責任。為實現上述理念,應在充實遺囑形式的基礎上,進一步回應民眾的繼承訴求。而應否規定夫妻共同遺囑,成為法學界、立法界、司法界、民眾層又一關注的熱點問題。

基于對《繼承法》修正草案建議稿第37條的吸納,《民法典·繼承編》專家建議稿第34條規定了夫妻共同遺囑,明確了夫妻共同遺囑的效力基礎、種類、撤回的條件限制。即夫妻可設立相互的共同遺囑、相關的共同遺囑以及為第三人設立的共同遺囑?!肮餐z囑的效力以配偶一方死亡前婚姻關系存續為前提?!?60)《繼承法》修正草案建議稿第37條第1款。楊立新、楊震,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修正草案建議稿》,載《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15年第5期。至于夫妻共同遺囑的效力發生與否、撤回、失效等,則因其種類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例如,相互的共同遺囑,“自配偶一方死亡時生效。配偶一方撤回指定的,另一方的指定失效?!?61)《繼承法》修正草案建議稿第37條第2款。楊立新、楊震,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修正草案建議稿》,載《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15年第5期。為第三人設立的共同遺囑,“若無相反內容,共同遺囑在夫妻一方生存時對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不發生效力?!?62)《繼承法》修正草案建議稿第37條第3款。楊立新、楊震,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修正草案建議稿》,載《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15年第5期。相關的共同遺囑,遺囑成立時生效?!霸摴餐z囑的撤回準用合同解除的規定。在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效力上相關聯的遺產處分不得撤回。但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對后死亡一方有喪失繼承權情形的除外?!?63)《繼承法》修正草案建議稿第37條第4款。楊立新、楊震,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修正草案建議稿》,載《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15年第5期。規定夫妻共同遺囑,意義有四:一是符合民眾需要。在社會生活中,確有民眾基于夫妻共同財產制而簽訂夫妻共同遺囑且進行遺囑公證。二是司法實踐需要。夫妻共同遺囑糾紛的裁決,需要相應的法律規范。三是民法理念實踐。夫妻共同遺囑的種類及效力限制等,承載了權利本位、意思自治和自我責任的理念精神。四是同意價值體現。同意價值實現的條件包括:合意、知情、無害、公正。(64)參見呂耀懷:《論同意的倫理價值》,載《上海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6期。夫妻共同遺囑的合立,即體現了上述價值。

2.公允配置遺產。公允配置遺產,關乎當事人的意愿與利益。而意愿與利益,均與欲望有關。因為,“欲望是人的本能,它表達了人直接想要的東西。但是,人直接想要的東西并不一定是好的或有價值的。什么東西是好的或有價值的,這要有理性來判斷?!?65)姚大志:《我們為什么對自己的行為負有道德責任?——相容論的解釋及其問題》,載《江蘇社會科學》2016年第6期。為引導民眾理性地面對遺產分配,進而實現當事人利益的合法化、最佳化,《民法典·繼承編》應進行遺產分配制度的改革與創新。

首先,應賦予無配偶的同居者以遺產酌分請求權。即“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應當根據同居生活的時間、扶養、照顧等具體情況,酌情分給適當的遺產?!?66)《民法典·繼承編》專家建議稿第16條第3款。該規定意義有四:一是體現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精神。同居生活的伴侶,基于扶養、照顧的事實與義務的履行,可適當分得遺產。二是尊重一般共有財產積聚的貢獻。同居生活期間,基于相互協力,往往會形成一般共有財產。在分割一般共有財產的基礎上適當酌分遺產,有助于維護同居者的身份利益和財產利益。三是滿足社會生活需要。伴隨婚姻觀念的開放與文明,無配偶的同居者比例日漸增多,其中包括年輕人以及中老年人。為確保同居關系的穩定、和諧,引導、鼓勵同居伴侶的相互扶助、關愛,可適當酌分遺產。四是維護結婚登記制度的效力。結婚登記,是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具有婚姻效力且具有配偶身份。配偶可依據繼承法律規范繼承遺產;而不具有配偶身份的同居伴侶可依遺產酌分請求權規范適當分得遺產,以實現對事實扶養關系、彼此扶助親情的尊重。

其次,應明確規制債務的清償順序。債務的清償順序,關涉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遺產酌分請求權人等利害關系人的利益。鑒于現行《繼承法》有關遺產債務清償順序規定的欠缺,《民法典·繼承編》應予以完善。(67)《民法典·繼承編》專家建議稿第75條規定:“遺產債務按照以下順序清償:(一)合理的喪葬費用;(二)遺產管理費或遺囑執行費等繼承費用;(三)被繼承人生前欠繳的稅款;(四)被繼承人的生前債務及家庭債務中應當由遺產承擔的債務。有證據證明遺贈扶養協議的受遺贈人履行了扶養義務的,與第(四)項債務處于同一順位。被繼承人的遺產不足以清償遺產債務的,在遺產債務清償前,應當為被繼承人扶養的無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奔赐ㄟ^明確債務清償順序、確定受遺贈人的順位及特留份的保護規則,在不同的利益群體中合理配置遺產、定分止爭,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修正民眾的繼承行為。當然,遺產債務清償順序的規定,須以遺產清單的制作為前提和保障。因為,遺產清單,既是遺產管理人分割遺產的前提和基礎,也是遺產債務清償的范圍和保障。只有遺產的范圍和內容明確具體,才能確保繼承人、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的權益實現,故遺產清單的制作應當符合程序規定。(68)《民法典·繼承編》專家建議稿第71條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在就任后六個月內編制遺產清單。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遺產清單錯誤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變更?!鄙鲜鲆幎?,對完善《民法典·繼承編(草案)》(二審稿)第938條、941條的立法設計具有借鑒價值。

《民法典·繼承編》的編纂,凸顯維護民眾繼承權益的立法信念。而維護民眾的繼承權益,既是對其財產利益、人身利益的維護,也是對其人格獨立、人格平等、人格尊嚴、人格自由的尊重。故秉持繼承立法信念,既有助于完善繼承立法、建構良善的繼承秩序,也有助于引導相關利益主體遵循心靈秩序、道德秩序。即在繼承領域,無論是繼承人還是利益相關者,“只有具備評價客觀的真和善的規范能力,他才能出于正當的理由去做正確的事情?!?69)姚大志:《我們為什么對自己的行為負有道德責任?——相容論的解釋及其問題》,載《江蘇社會科學》2016年第6期。我們期待《民法典·繼承編》編纂成功!

猜你喜歡
繼承法繼承人遺囑
Stitching together a glorious career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得遺產嗎
遺囑人立了多份遺囑,最后應該以哪份為準
淺談被轉繼承人之配偶可分割所得的遺產份額
——以一宗轉繼承糾紛為例
萬元遺囑
簡析繼承法的本屬與立法體例
我國遺囑形式的立法缺陷與完善
遺囑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探析
找到遺囑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