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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非婚同居制度的走向探析

2021-01-02 19:37彭雨婷
開封文化藝術職業學院學報 2021年3期
關鍵詞:財產調整婚姻

彭雨婷

(安徽大學 法學院,安徽 合肥 230000)

一、非婚同居的語義明晰

非婚同居雖與婚姻相伴而生,但時至今日,學界也未形成一個統一的法律概念。有學者認為,非婚同居是包含未婚同居、不婚同居、婚前同居等各類同居關系在內的集合體[1]。也有不少學者分別從同居關系是否具有違法性、同居者的性別是否為異性等方面來試圖明確非婚同居的內涵。

我國2020 年5 月28 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繼承了婚姻法中的傳統做法,明確規定有配偶者不得與他人同居,構成重婚罪的還應接受嚴厲的刑事處罰。所以,在性質上,應把非婚同居和非法同居區分開來。合法性,即不得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是非婚同居的應有之義。

至于同居者的性別是否限定為異性,不同國家有不同的法律規定。就我國而言,我國實行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合法性。但從世界范圍來看,很多國家如荷蘭、挪威、德國等,都已經允許同性戀者締結同性婚姻或者登記注冊為同居伴侶關系,并對其權利和義務作出法律規定。若將非婚同居的性別限定為異性,難免與世界發展趨勢相脫離,也不利于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因同性伴侶同居而引發的種種社會問題。

在同居者的主觀方面,是否具有婚意不應成為判斷是否屬于非婚同居的標準之一。無論是否以結婚為目的,只要同居雙方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都應判斷為非婚同居關系。此處的“非婚”是區別于法律婚姻之外的各種同居關系的集合,而非是主觀上的“不婚”。況且,如何判斷同居者的主觀目的一直都是法律上的技術難題。若將“無婚意”增加為非婚同居的內涵,不僅會導致司法實踐的混亂和不統一,而且會增加司法實踐的成本,加劇司法資源的緊張。

除以上方面外,非婚同居還應是雙方共同生活且持續達到一定期間。其一,雙方共同生活不僅僅需要形式上住在一起,更需要在精神、性以及經濟等方面形成實質的結合。其二,同居者共同生活必須具有持續性。只有持續地共同生活在一起,才會形成較為穩固的社會關系,也才會對同居雙方和其他人產生較為深重的社會影響。其三,同居者共同生活須達到一定期間。非婚同居的時間越長,所形成的社會關系越穩固,也才越利于法律調整同居雙方權利和義務作用的發揮。

根據上述分析,非婚同居應為雙方持續生活達一定期間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所形成的共同生活體 。至于同居者的性別以及主觀目的,則不在非婚同居的外延之內。

二、我國非婚同居關系法律現狀

(一)對未婚同居的立法態度不明

我國對未婚同居的法律規制史也是立法對事實婚姻整體態度的變化史。從第一階段對事實婚姻的絕對承認,到第二階段有條件的承認,再到第三階段的絕對不承認,以及第四階段的放寬緩和,充分體現了立法者在對待事實婚姻這一問題上的糾結與反復。

(二)缺乏專門的法律規范

目前,我國調整未婚同居關系仍然是以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和1989 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不與新法相抵觸的內容作為法律依據。不僅法律規范缺失,而且作為法律依據的司法解釋和1989 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條文內容也非常少。這對于引導和規范社會實踐中日益紛繁復雜的非婚同居關系及其所引發的社會問題,是遠遠不夠的。

(三)法律所調整的非婚同居關系范圍有限

從前文所述的非婚同居制度的歷史沿革中可以看出,法律所調整的對象都是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的非婚同居關系。至于實踐中,不以夫妻名義生活的非婚同居關系、同性伴侶組成的非婚同居關系都被法律排斥在門外。它們既不被法律所調整,也不被法律所保護。

(四)法律對非婚同居伴侶規定的權利和保護較少

就人身關系而言,我國目前還沒有將不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的非婚同居和同性非婚同居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也就沒有在立法上認可他們到底具有何種人身關系。而在財產關系方面,僅規定同居期間的財產為一般共有,但未明確此種共有的性質。在同居財產與第三人形成債權債務關系時,如何進行處理,法律也沒有提及。此外,非婚同居中的弱勢群體也缺少法律的關懷與保護。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原則,在缺少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只能被束之高閣。而且,在同居關系解除時,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歸屬,仍是以父母的利益為著眼點的,并沒有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

三、我國非婚同居制度的走向

(一)積極規制的立法態度

改革開放以來,事實婚姻以外的非婚同居比例升高。究其原因,有對婚姻自由的追求,也有對結婚和離婚經濟壓力過大的無奈和妥協。但不論何種原因,一個客觀存在的事實就是——非婚同居越來越成為一種新的生活方式,而這種生活方式需要法律進行引導和調整。我國應該摒棄過去對未婚同居曖昧不明的立法態度,從“不保護”“不干預”的消極漠視型轉為承認和限制并舉的積極規制型。

(二)區別于婚姻的立法模式

通過考察和分析西方國家在非婚同居方面的四種立法模式,并從我國的具體情況出發,區別于婚姻的立法模式相比來說更為合適。一方面,當事人選擇非婚同居,無論基于何種理由,都有追求一種不同于婚姻的生活模式的意思在內;另一方面,法律將非婚同居與婚姻區別對待,也能更好地保障我國婚姻制度的嚴肅性和穩定性。也正是基于此種理由,法律在對非婚同居關系進行規制時不應以進行登記為要件。

(三)具體制度的設計與考量

1.立法的基本原則

在對非婚同居進行專門立法時,為了保障當事人選擇不同于婚姻生活模式的充分自由,應以同居協議的優先適用為原則,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況下,允許當事人自行安排生活中的大小事務。同時,為了保護同居生活中的弱勢群體,法律應規定公平原則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對其進行救濟和平衡,以及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原則來決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2]。

2.非婚同居形成的條件

在確定法律所調整和保護的非婚同居的范圍時,可對同居主體、共同生活的期間等設定條件,規定符合條件的未婚同居才能受到法律的調整和保護[3]。例如,規定同居主體須為兩個已達法定婚齡且不存在法律禁止的血緣關系的人,雙方共同生活須達一定期間;也可規定,符合前述條件的雙方在持續共同生活5 年后,非婚同居關系成立。同時,考慮到在育有非婚同居子女的情況下,這一時間段的要求可適當縮短至2 年或3 年。

3.對非婚同居者的權利和保護

就人身權利而言,應包括非婚同居者之間的同居和忠實義務以及不能育有子女的非婚同居家庭收養孩子的權利等[4]。而財產方面,優先適用同居協議中有關財產的約定,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基于區別于婚姻的立法模式,可適用分別財產制。在解除非婚同居關系時,對家庭事務承擔較多的一方,可從對方財產中獲得補助?;诜腔橥诱卟痪哂蟹ǘɡ^承人中的配偶身份,所以在非婚同居者一方死亡后,為了保護另一方的合法權利,法律可規定先析產,然后再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對共同居住的住宅和生活用品,另一方同居者可優先購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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