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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時年假有剩余能否轉到新單位

2021-01-10 05:14呂若琦
職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1年12期
關鍵詞:實施辦法天數義務

呂若琦

年休假是勞動者所享受的國家給予勞動者的“福利”,那么對于即將辭職的員工來說,如果此時年假還沒有休完,到了新單位還能要求休假嗎?這沒休的假期應該誰來安排呢?

【案例】在某企業工作七年多的張先生最近辦理了辭職手續,進入另一家企業工作。在他入職后不到一個月向新公司提出,要休今年上半年在原單位工作期間對應的未休帶薪年休假,并提交了原單位出具的上半年沒有休帶薪年休假的證明。張先生認為自己拿著這個證明就可以在新公司申請休假,但該公司卻沒有批準。張先生想知道,新公司有義務安排他補休在原單位未休的年休假嗎?

哪些情況下單位需承擔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的義務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但是用人單位承擔安排勞動者休法定帶薪年休假的義務,需要滿足以下前提:勞動者享有帶薪年休假的資格,即符合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要求;勞動者享有休帶薪年休假的時間周期是在一個公歷年度之內,即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勞動者享有的帶薪年休假的休假權利是與其勞動付出相對應的,即勞動者向哪家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這段時期內就應當由哪家用人單位安排其休假;職工新進用人單位的,在此用人單位當年度應休假天數,只按照當年在此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與前單位的工作天數和是否休假無關。

辭職時年休假未休完如何得到補償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绷硗飧鶕镀髽I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因此,張先生如果在原單位工作期間并未享受2019年上半年的帶薪年休假,則應當在其從原單位離職前要求原單位安排或依法給予張先生相應的補償。新單位不用承擔張先生在外單位工作期間對應的帶薪年休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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