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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中醫藥特色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1-03-24 05:42
中國食品 2021年5期
關鍵詞:中醫藥茶葉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中醫藥特色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中醫藥工作擺在突出位置,中醫藥改革發展取得顯著成績。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中醫藥全面參與疫情防控救治,作出了重要貢獻。但也要看到,中醫藥仍然一定程度存在高質量供給不夠、人才總量不足、創新體系不完善、發展特色不突出等問題。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進一步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和全國中醫藥大會部署,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認真總結中醫藥防治新冠肺炎經驗做法,破解存在的問題,更好發揮中醫藥特色和比較優勢,推動中醫藥和西醫藥相互補充、協調發展。為此,現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夯實中醫藥人才基礎

(一)提高中醫藥教育整體水平。建立以中醫藥課程為主線、先中后西的中醫藥類專業課程體系,增設中醫疫病課程。支持中醫藥院校加強中醫藥傳統文化功底深厚、熱愛中醫的優秀學生選拔培養。強化中醫思維培養和中醫臨床技能培訓,并作為學生學業評價主要內容。加強“雙一流”建設對中醫藥院校和學科的支持。布局建設100個左右中醫藥類一流本科專業建設點。推進高職中醫藥類高水平專業群建設。強化高校附屬醫院中醫臨床教學職能。(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排第一位的為牽頭單位,下同)

(二)堅持發展中醫藥師承教育。增加多層次的師承教育項目,擴大師帶徒范圍和數量,將師承教育貫穿臨床實踐教學全過程。長期堅持推進名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優秀中醫臨床人才研修、傳承工作室建設等項目??冃ЧべY分配對承擔帶徒任務的中醫醫師適當傾斜。在全國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工作中,按程序支持符合條件的繼承人以醫古文代替外語作為同等學力申請中醫專業學位考試科目。(國家中醫藥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三)加強中醫藥人才評價和激勵。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建立中醫藥優秀人才評價和激勵機制。將中醫藥學才能、醫德醫風作為中醫藥人才主要評價標準,將會看病、看好病作為中醫醫師的主要評價內容。在院士評選、國家重大人才工程等高層次人才評選中,探索中醫藥人才單列計劃、單獨評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工程院、中科院、各省級人民政府分別負責)

二、提高中藥產業發展活力

(四)優化中藥審評審批管理。加快推進中藥審評審批機制改革,加強技術支撐能力建設,提升中藥注冊申請技術指導水平和注冊服務能力,強化部門橫向聯動,建立科技、醫療、中醫藥等部門推薦符合條件的中藥新藥進入快速審評審批通道的有效機制。以中醫臨床需求為導向,加快推進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成果轉化。統籌內外部技術評估力量,探索授予第三方中醫藥研究平臺專業資質、承擔國家級中醫藥技術評估工作。增加第三方中藥新藥注冊檢驗機構數量。(國家藥監局、國家衛生健康委、科技部、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五)完善中藥分類注冊管理。尊重中藥研發規律,完善中藥注冊分類和申報要求。優化具有人用經驗的中藥新藥審評審批,對符合條件的中藥創新藥、中藥改良型新藥、古代經典名方、同名同方藥等,研究依法依規實施豁免非臨床安全性研究及部分臨床試驗的管理機制。充分利用數據科學等現代技術手段,建立中醫藥理論、人用經驗、臨床試驗“三結合”的中藥注冊審評證據體系,積極探索建立中藥真實世界研究證據體系。優化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注冊審批。完善中藥新藥全過程質量控制的技術研究指導原則體系。(國家藥監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三、增強中醫藥發展動力

(六)保障落實政府投入。各級政府作為公立中醫醫院的辦醫主體,落實對公立中醫醫院基本建設、設備購置、重點學科發展、人才培養等政府投入政策。支持通過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等渠道,推進符合條件的公立中醫醫院建設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七)多方增加社會投入。鼓勵有條件、有實力、有意愿的地方先行一步,靈活運用地方規劃、用地、價格、保險、融資支持政策,鼓勵、引導社會投入,提高中醫臨床競爭力,打造中醫藥健康服務高地和學科、產業集聚區。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所納入醫聯體建設。鼓勵有條件的中醫診所組建團隊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按規定收取簽約服務費。鼓勵街道社區為提供家庭醫生服務的中醫診所無償提供診療場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八)加強融資渠道支持。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中醫藥企業上市融資和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鼓勵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中醫藥產業投資基金,加大對中醫藥產業的長期投資力度。鼓勵各級政府依法合規支持融資擔保機構加大對中醫藥領域中小企業銀行貸款的擔保力度。支持信用服務機構提升中醫藥行業信用信息歸集和加工能力,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支持中醫藥特色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四、完善中西醫結合制度

(九)創新中西醫結合醫療模式。在綜合醫院、傳染病醫院、??漆t院等逐步推廣“有機制、有團隊、有措施、有成效”的中西醫結合醫療模式。強化臨床科室中醫醫師配備,打造中西醫結合團隊,開展中西醫聯合診療,“宜中則中、宜西則西”,逐步建立中西醫多學科診療體系。鼓勵科室間、院間和醫聯體內部開展中西醫協作。將中西醫結合工作成效納入醫院等級評審和績效考核。對醫院臨床醫師開展中醫藥專業知識輪訓,使其具備本科室專業領域的常規中醫診療能力。(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十)健全中西醫協同疫病防治機制。中醫藥系統人員第一時間全面參與公共衛生應急處置,中醫藥防治舉措全面融入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建立國家中醫藥應對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和疫病防治骨干人才庫,建設國家中醫疫病防治和緊急醫學救援隊伍,強化重大傳染病防控理論技術方法和相關現代醫學技術培訓。探索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立中醫藥部門和專家隊伍。(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十一)完善西醫學習中醫制度。2021級起,將中醫藥課程列為本科臨床醫學類專業必修課和畢業實習內容,增加課程學時。在高職臨床醫學專業中開設中醫基礎與適宜技術必修課程。允許攻讀中醫專業學位的臨床醫學類專業學生參加中西醫結合醫師資格考試和中醫醫師規范化培訓。試點開展九年制中西醫結合教育。加強臨床醫學類專業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中醫藥科室建設,逐步增加中醫藥知識技能培訓內容。臨床、口腔、公共衛生類別醫師接受必要的中醫藥繼續教育。研究實施西醫學習中醫重大專項,用10-15年時間,培養相當數量的高層次中西醫結合人才和能夠提供中西醫結合服務的全科醫生。(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分別負責)

(十二)提高中西醫結合臨床研究水平。開展中西醫結合學科(??疲┙ㄔO。開展重大疑難疾病、傳染病、慢性病等中西醫聯合攻關。逐步建立中西醫結合臨床療效評價標準,遴選形成優勢病種目錄。開展試點示范,力爭用5年時間形成100個左右中西醫結合診療方案。(科技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五、實施中醫藥發展重大工程

(十三)實施中醫藥特色人才培養工程。依托現有資源和資金渠道,用5-10年時間,評選表彰300名左右國醫大師和全國名中醫,培育500名左右岐黃學者、3000名左右中醫藥優秀人才、10萬名左右中醫藥骨干人才,強化地方、機構培養責任,建立人才培養經費的中央、地方、機構分擔機制。開展中醫藥卓越師資培養,重點加強中醫基礎、經典、臨床師資培訓。加強高校附屬醫院、中醫規范化培訓基地等人才培養平臺建設。支持建設一批中醫基礎類、經典類、疫病防治類和中藥炮制類、鑒定類高水平學科。開展基層中醫藥知識技能培訓。(國家中醫藥局、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十四)加強中醫醫療服務體系建設。省、委(局)共建一批中醫(含中西醫結合)方向的國家醫學中心和區域醫療中心。加快打造中醫臨床能力強、中醫藥文化氛圍濃郁、功能布局優化的中醫藥傳承創新中心。推動省域、市域優質中醫資源擴容和均衡布局,建設優勢病種特色鮮明的中醫醫院和科室。依托高水平中醫醫院建設國家中醫疫病防治基地,打造一批緊急醫學救援基地,加強中醫醫院感染科、肺病科、發熱門診、可轉換傳染病區、可轉換重癥監護室等建設。打造中西醫協同“旗艦”醫院、“旗艦”科室、“旗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十五)加強中醫藥科研平臺建設。有序推動中醫重點領域生物安全三級實驗室建設。圍繞中醫理論、中藥資源、中藥創新、中醫藥療效評價等重點領域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加強服務于中醫藥技術裝備發展和成果轉化應用示范的國家科技創新基地建設。聚焦中醫優勢病種和特色療法等建設10-20個中醫類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建設一批服務于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中醫藥科研支撐平臺。(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國家衛生健康委、中科院負責)

(十六)實施名醫堂工程。以優勢中醫醫療機構和團隊為依托,建立一批名醫堂執業平臺。國醫大師、名老中醫、岐黃學者等名醫團隊入駐名醫堂的,實行創業扶持、品牌保護、自主執業、自主運營、自主培養、自負盈虧綜合政策,打造一批名醫團隊運營的精品中醫機構。鼓勵和支持有經驗的社會力量興辦連鎖經營的名醫堂,突出特色和品牌,打造一流就醫環境,提供一流中醫藥服務。(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十七)實施中醫藥產學研醫政聯合攻關工程。依托高水平研究機構、高等院校、中醫醫院以及中藥創新企業,建設一批代表國家水平的中醫藥研究和科技成果孵化轉化基地,解決制約中醫藥發展的重大科技問題,制定一批中醫特色診療方案,轉化形成一批中醫藥先進裝備、中藥新藥。支持中醫醫院與企業、科研機構、學校加強協作、共享資源,促進優秀研究成果投入市場應用。探索運用區塊鏈等技術加強中醫藥臨床效果搜集和客觀評價。(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十八)實施道地中藥材提升工程。加強道地藥材良種繁育基地和生產基地建設。制定中藥材采收、產地初加工、生態種植、野生撫育、仿野生栽培技術規范,推進中藥材規范化種植,鼓勵發展中藥材種植專業合作社和聯合社。推動建設一批標準化、集約化、規?;彤a品信息可追溯的現代中藥材物流基地,培育一批符合中藥材現代化物流體系標準的初加工與倉儲物流中心。引導醫療機構、制藥企業、中藥飲片廠采購有質量保證、可溯源的中藥材。深入實施中藥標準化項目。加強中藥材質量安全風險評估與風險監測,促進快速檢測裝備研發和技術創新,建設第三方檢測平臺。(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十九)建設國家中醫藥綜合改革示范區。改革體制機制,充分調動地方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補短板、強弱項、揚優勢,加快建立健全中醫藥法規、發展政策舉措、管理體系、評價體系和標準體系,提升中醫藥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打造3-5個中醫藥事業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排頭兵。(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藥監局負責)

(二十)實施中醫藥開放發展工程。制定“十四五”中醫藥“一帶一路”發展規劃。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采取市場化方式,與有合作潛力和意愿的國家共同建設一批友好中醫醫院、中醫藥產業園。發展“互聯網+中醫藥貿易”,為來華接受中醫藥服務人員提供簽證便利。協調制定國際傳統醫藥標準和監管規則,支持國際傳統醫藥科技合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外交部、海關總署、國家藥監局、國家中醫藥局分別負責)

六、提高中醫藥發展效益

(二十一)完善中醫藥服務價格政策。建立以臨床價值和技術勞務價值為主要依據的中醫醫療服務衛生技術評估體系,優化中醫醫療服務價格政策。落實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每年開展調價評估,符合啟動條件的及時調整價格,充分考慮中醫醫療服務特點,完善分級定價政策,重點將功能療效明顯、患者廣泛接受、特色優勢突出、體現勞務價值、應用歷史悠久的中醫醫療服務項目納入調價范圍。醫療機構炮制使用的中藥飲片、中藥制劑實行自主定價,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二十二)健全中醫藥醫保管理措施。大力支持將療效和成本有優勢的中醫醫療服務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綜合考慮有效性、經濟性等因素,按規定合理確定目錄甲乙分類。探索符合中醫藥特點的醫保支付方式,發布中醫優勢病種,鼓勵實行中西醫同病同效同價。一般中醫藥診療項目繼續按項目付費。鼓勵商業保險公司推出中醫藥特色健康保險產品,建立保險公司與中醫藥機構的信息對接機制。支持保險公司、中醫藥機構合作開展健康管理服務。加強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中醫藥服務和費用監管。(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銀保監會、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二十三)合理開展中醫非基本服務。在公立中醫醫療機構基本醫療服務總量滿足人民群眾需要、基本醫療費用保持平穩的基礎上,支持其提供商業醫療保險覆蓋的非基本醫療服務。探索有條件的地方對完成公益性服務績效好的公立中醫醫療機構放寬特需醫療服務比例限制,允許公立中醫醫療機構在政策范圍內自主設立國際醫療部,自主決定國際醫療的服務量、項目、價格,收支結余主要用于改善職工待遇、加強??平ㄔO和醫院建設發展。(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銀保監會、各省級人民政府分別負責)

七、營造中醫藥發展良好環境

(二十四)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制定中藥領域發明專利審查指導意見,進一步提高中醫藥領域專利審查質量,推進中藥技術國際專利申請。完善中藥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強化適宜性保密,提升保密內容商業價值,加強國際保護。在地理標志保護機制下,做好道地藥材標志保護和運用。探索將具有獨特炮制方法的中藥飲片納入中藥品種保護范圍。(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藥監局分別負責)

(二十五)優化中醫藥科技管理。加強國家中醫藥科技研發工作,加強中醫藥科研方法學、療效評價、倫理審查等研究。鼓勵各?。ㄗ灾螀^、直轄市)設立中醫藥科技專項,由中醫藥管理部門統籌實施。加強中醫藥科技活動規律研究,推進中醫藥科技評價體系建設。(科技部、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二十六)加強中醫藥文化傳播。切實加強中醫藥文化宣傳,使中醫藥成為群眾促進健康的文化自覺。在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中增設中醫藥專項。加強傳統醫藥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建設國家中醫藥博物館。支持改善一批中醫藥院校、科研機構的中醫藥古籍保護條件,提高利用能力。實施中醫藥文化傳播行動,持續開展中小學中醫藥文化教育,打造中醫藥文化傳播平臺及優質產品。(中央宣傳部、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廣電總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文物局負責)

(二十七)提高中醫藥法治化水平。推動制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地方性法規建設。加強中藥監管隊伍建設,提升中藥審評和監管現代化水平。建立不良執業記錄制度,將提供中醫藥健康服務的機構及其人員誠信經營和執業情況納入統一信用信息平臺,并將相關企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公示。(司法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藥監局分別負責)

(二十八)加強對中醫藥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分發揮國務院中醫藥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作用,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在工作全局中一體謀劃、一體推進、一體落實、一體考核中醫藥工作,加強中醫藥傳承創新、中西醫結合,全面落實中醫藥參與健康中國行動、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建設、優質高效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等,在資源配置、政策機制、制度安排等方面向中醫藥傾斜。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加大中醫藥標準制定、科學研究、人才培養、應急救治、文化宣傳等工作力度。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扎實推動各項工作落實。各地要進一步加強中醫藥管理機構建設。有關地方可結合實際進一步完善支持本地區少數民族醫藥發展的政策舉措。(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分別負責)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七部門《關于加強網絡直播規范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網絡直播以其內容和形式的直觀性、即時性和互動性,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移動互聯網新技術新應用的迭代升級,網絡直播行業進入了快速發展期,其媒體屬性、社交屬性、商業屬性、娛樂屬性日益凸顯,深刻影響網絡生態。與此同時,網絡直播行業存在的主體責任缺失、內容生態不良、主播良莠不齊、充值打賞失范、商業營銷混亂、青少年權益遭受侵害等問題,嚴重制約網絡直播行業健康發展,給意識形態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帶來挑戰,必須高度重視、認真解決。為切實加強網絡直播行業正面引導和規范管理,保護廣大網民合法權益,倡導行業加強網絡文明建設,培育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網絡直播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經中央領導同志同意,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明確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價值取向,堅持依法辦網、依法治網,準確把握網絡直播行業特點規律和發展趨勢,有效解決突出問題、難點問題、痛點問題,科學規范行業運行規則,構建良好產業生態,為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營造積極健康、內容豐富、正能量充沛的網絡直播空間。

二、督促落實主體責任

1.壓實平臺主體責任。網絡直播平臺提供互聯網直播信息服務,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網絡直播平臺法定職責義務,落實網絡直播平臺主體責任清單,對照網絡直播行業主要問題清單建立健全和嚴格落實總編輯負責、內容審核、用戶注冊、跟帖評論、應急響應、技術安全、主播管理、培訓考核、舉報受理等內部管理制度。

2.明確主播法律責任。自然人和組織機構利用網絡直播平臺開展直播活動,應當嚴格按照《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管理規定》等有關要求,落實網絡實名制注冊賬號并規范使用賬號名稱。網絡主播依法依規開展網絡直播活動,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信息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超許可范圍發布互聯網新聞信息;不得接受未經其監護人同意的未成年人充值打賞;不得從事平臺內或跨平臺違法違規交易;不得組織、煽動用戶實施網絡暴力;不得組織賭博或變相賭博等線上線下違法活動。

3.強化用戶行為規范。網絡直播用戶參與直播互動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合理消費;不得在直播間發布、傳播違法違規信息;不得組織、煽動對網絡主播或用戶的攻擊和謾罵;不得利用機器軟件或組織“水軍”發表負面評論和惡意“灌水”;不得營造斗富炫富、博取眼球等不良互動氛圍。

三、確保導向正確和內容安全

4.提升主流價值引領。網絡直播平臺應當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強化導向意識,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大力扶持優質主播,擴大優質內容生產供給;培養網絡主播正確的世界觀、價值觀、人生觀,有效提升直播平臺“以文化人”的精神氣質和文化力量。

5.切實維護網民權益。網絡直播平臺應當嚴格遵守個人信息保護相關規定,規范收集和合法使用用戶身份、地理位置、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行為;充分保障用戶知情權、選擇權和隱私權等合法權益;依法依規引導和規范用戶合理消費、理性打賞;依法依規留存直播圖像、互動留言、充值打賞等記錄;加大對各類侵害網民權益行為的打擊力度,切實維護網絡直播行業秩序。

6.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網絡直播平臺應當嚴禁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主播賬號注冊服務,為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未成年人提供網絡主播賬號注冊服務應當征得監護人同意;應當向未成年人用戶提供“青少年模式”,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直播,屏蔽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直播內容,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充值打賞服務;建立未成年人專屬客服團隊,優先受理、及時處置涉未成年人的相關投訴和糾紛,對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賬號打賞的,核查屬實后須按規定辦理退款。

7.筑牢信息安全屏障。網絡直播平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嚴格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責任制,具備與創新發展相適應的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和防范措施;對新技術新應用新功能上線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直播信息服務,應嚴格進行安全評估;利用基于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技術制作、發布的非真實直播信息內容,應當以顯著方式予以標識。

8.嚴懲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打擊利用網絡直播顛覆國家政權、散播歷史虛無主義、煽動宗教極端主義、宣揚民族分裂思想、教唆暴力恐怖等違法犯罪活動;嚴厲查處淫穢色情、造謠誹謗、賭博詐騙、侵權盜版、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違法犯罪行為;全面清理低俗庸俗、封建迷信、打“擦邊球”等違法和不良信息。

四、建立健全制度規范

9.強化準入備案管理。開展經營性網絡表演活動的直播平臺須持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并進行ICP備案;開展網絡視聽節目服務的直播平臺須持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或在全國網絡視聽平臺信息登記管理系統中完成登記)并進行ICP備案;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直播平臺須持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網絡直播平臺應當及時向屬地網信等主管部門履行企業備案手續,停止提供直播服務的平臺應當及時注銷備案。

10.構建行業制度體系。網絡直播平臺應當建立健全和嚴格落實相關管理制度。建立直播賬號分類分級規范管理制度,對主播賬號實行基于主體屬性、運營內容、粉絲數量、直播熱度等因素的分類分級管理;針對不同類別級別的網絡主播賬號應當在單場受賞總額、直播熱度、直播時長和單日直播場次、場次時間間隔等方面合理設限,對違法違規主播實施必要的警示措施。建立直播打賞服務管理規則,明確平臺向用戶提供的打賞服務為信息和娛樂的消費服務,應當對單個虛擬消費品、單次打賞額度合理設置上限,對單日打賞額度累計觸發相應閾值的用戶進行消費提醒,必要時設置打賞冷靜期和延時到賬期。建立直播帶貨管理制度,依據主播賬號分級規范設定具有營銷資格的賬號級別,依法依規確定推廣商品和服務類別。

五、增強綜合治理能力

11.建立完善工作機制。各部門應當切實履行職能職責,依法依規加強對網絡直播行業相關業務的監督管理。網信部門要進一步強化網絡直播行業管理的統籌協調和日常監管,建立健全部門協調聯動長效機制,制定出臺支持和促進網絡直播行業健康發展、生態治理和規范管理的政策措施;“掃黃打非”部門要履行網上“掃黃打非”聯席會議牽頭單位職責,會同有關部門掛牌督辦重特大案件;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嚴格落實網絡接入實名制管理要求,強化ICP備案管理;公安部門要全面提升對網絡直播犯罪行為實施全方位遏制打擊力度;文化和旅游部門要加強網絡表演行業管理和執法工作,指導相關行業組織加強網絡表演行業自律;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網絡直播營銷領域的監督管理;廣電部門要研究制定網絡視聽節目等管理規范及準入標準。

12.積極倡導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網絡直播行業治理,切實加強網絡直播平臺和政府、媒體、公眾間的信息交流和有效溝通,構建網絡直播規范管理的良好輿論環境。網絡直播平臺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有效拓寬舉報渠道,簡化舉報環節,及時受理、處置并反饋公眾投訴舉報。

13.發揮行業組織作用。網絡社會組織要積極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大力倡導行業自律,積極開展公益活動,參與凈化網絡直播環境、維護良好網絡生態。建立健全網絡主播信用評價體系,為網絡直播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營造良好氛圍。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湖北省促進茶產業發展條例》(節選)

第二章:種植與加工

第九條: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資源稟賦、生態條件和產業基礎,優化茶葉生產布局,確立主推品種和主導技術,促進適區適種、適區適制。

第十條: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加強對茶樹種質資源的保護和利用,組織開展種質資源調查,建立健全優良種質資源檔案和種質資源圃;完善茶樹良種繁育體系,支持選育高抗、優質、特色茶樹品種,推廣茶樹良種良法種植。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依法建立茶樹種質資源繁育基地,開展種質資源科學研究。

第十一條: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指導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建設標準化生態茶園,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和災害防治設施,創新茶園經營管理模式,提升茶園綠色生產能力。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相關政策,支持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建設有機茶園,鼓勵實現全域有機種植。禁止向茶園排放、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茶葉種植過程中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導,推廣使用生物有機肥和綠色綜合防控技術,保障茶葉質量安全。茶葉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建立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使用記錄,如實記錄茶園使用農藥、肥料的名稱、來源、用法、對象、使用日期和停用日期等信息。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茶葉種植過程中禁止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含除草劑、生長調節劑),禁止超范圍、超標準使用農藥(含除草劑、生長調節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根據茶園建設需要,可以制定嚴于國家和省規定的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目錄。

第十三條: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對符合生態有機要求、自然環境優良的茶園,可以劃定為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實行產地保護。劃定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應當開展論證評估,并向社會公布。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應當設立保護標志,確定責任主體。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內,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損毀林木,禁止從事餐飲、燒烤、露營等破壞茶葉種植環境的活動,禁止開展影響茶葉種植、破壞生態環境的建設項目。

第十四條: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茶葉加工的指導和服務,推進茶葉初加工、精深加工分工,支持茶葉生產經營主體進行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和工藝提升,開展機械化、標準化、清潔化、智能化生產。

第十五條:茶葉加工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禁止使用不合格茶葉原輔料,禁止在茶葉初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劑、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質,禁止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十六條:鼓勵茶葉生產經營主體開展茶葉精深加工技術研發,支持以茶葉鮮葉、在制品、成品或者副產品為原料,開發加工茶食品、保健品、工藝品、生活用品等茶葉衍生品,提高茶葉附加值。茶葉衍生品的加工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三章:質量管控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茶葉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全面推行茶葉標準化生產和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推進茶葉種植綠色化、管理規范化、經營集約化,提高茶葉質量。

第十八條:茶葉生產經營主體應當依法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和產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如實記載茶葉的名稱、等級、規格、數量、來源、流向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茶葉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九條:茶葉生產經營主體應當依法對其生產的茶葉開展質量安全檢測,或者委托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經檢測不符合茶葉質量安全標準的,不得銷售。

第二十條:茶葉生產經營主體應當依法建立茶葉質量安全追溯體系,按照有關規定將產品質量安全相關信息錄入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實現種植、加工、貯存、運輸、銷售全產業鏈信息可追溯。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茶葉質量安全追溯系統信息錄入目錄,為茶葉生產經營主體錄入信息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一條: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茶葉生產經營主體申請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認證以及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提升茶葉質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條:茶葉批發市場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茶葉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茶葉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發現不符合茶葉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茶葉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茶葉進行監督抽查,依法及時發布茶葉質量安全監測信息。

第四章:品牌建設與產業融合

第二十四條: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茶品牌運行管理制度,完善茶葉區域公用品牌、企業品牌和產品品牌培育、推介、保護機制,增強茶品牌市場競爭力。

第二十五條: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品質優良穩定、特色鮮明的茶葉區域公用品牌,引導地理分布相鄰、工藝品質相近、人文歷史相通的區域公用品牌整合壯大。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標準化等主管部門制定完善茶葉區域公用品牌的產品質量等標準和準入管理規范。

第二十六條:茶葉區域公用品牌持有者應當嚴格執行準入管理規范,提升產品外在形態、內在品質、包裝標識的統一性,定期評估授權對象的品牌使用情況,并對授權對象進行動態調整。鼓勵茶葉生產經營主體申請使用茶葉區域公用品牌。禁止未經授權或者違反管理規范使用茶葉區域公用品牌。

第二十七條: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茶葉生產經營主體開展品牌建設,對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農產品地理標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中華老字號、有機農產品認證、入選國際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互認清單等的茶葉生產經營主體,給予補助或者獎勵。具體補助和獎勵辦法由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茶品牌的保護,依法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推動開展跨區域執法協作和維權援助,維護茶葉市場秩序。

第二十九條:支持茶葉生產經營主體構建線上線下相結合的現代營銷體系,開展商業模式創新,拓寬銷售渠道。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農村、商務等主管部門和媒體,對外展示推介本省茶產品、茶品牌、茶文化,提升消費者對茶品牌的認知度、認可度和信賴度。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舉辦或者支持舉辦茶品牌展示展銷活動,組織引導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參加國內外涉茶展銷會、交易會、博覽會,支持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建立國內外茶品牌推廣展銷中心,為其開拓市場提供服務。

第三十條: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茶葉交易中心、互聯網交易平臺等機構和場所的建設和運營,完善茶葉倉儲、物流、檢測和營銷網絡等配套設施建設,發展區域性茶葉市場。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挖掘整理地方茶文化資源,遴選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等價值的傳統制茶技藝,依法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并在保護傳承發展上給予支持。加強對“神農飲茶”、“陸羽茶經”、“萬里茶道”、“東方茶港”等茶歷史文化及遺跡(址)的保護和利用。鼓勵和支持申報與茶有關的文化遺產,創作突出地方特色和區域公用品牌文化品位的茶文化作品,開展茶文化交流,推廣茶知識、茶文化。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門應當支持茶產業與特色旅游、休閑度假、觀光體驗、民族風情、歷史文化、健康養生等產業融合發展,科學引導建設茶博園、茶主題公園、特色村鎮等,發展茶旅游休閑項目,提升茶產業綜合效益。

第五章:扶持與服務

第三十三條: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茶產業的政策扶持,加大資金投入,推進科技創新和人才培養,優化營商環境,培育茶葉優勢特色產業集群,促進產業發展。

第三十四條: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財稅政策、引導基金等措施,促進茶產業提質增效。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創新適合茶產業發展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茶葉生產經營主體依法利用資本市場籌集資金,用于生產經營和轉型發展。鼓勵保險機構做好茶產業災害保險服務。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參加茶產業災害保險。

第三十五條: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茶產業技術研發,鼓勵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共同建立技術研究機構、公共科研平臺、專家工作站等,促進茶產業關鍵技術、設備、產品的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科技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茶產業技術推廣,建立健全技術推廣體系,推進茶產業科技成果應用。

第三十六條:鼓勵和支持機械裝備制造企業研發生產、推廣使用茶園管理機械和茶葉加工設備。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技術先進、質量優良的機械、設備列入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茶葉種植、加工、營銷和茶文化等方面實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引進和服務,組織開展技能培訓、等級認定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支持有條件的大中專院(職)校開設茶學相關專業,培育茶產業人才。

第三十八條:從事茶葉初加工的,用電按照國家規定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在茶園周邊建設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茶葉種植、初加工的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的,用地按照國家設施農業用地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十九條: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壯大主業突出、帶動能力強、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茶產業龍頭企業,對茶產業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監測和評價,分類分級給予政策扶持和資金支持。支持茶產業龍頭企業通過兼并收購、聯合重組及合資合作等方式整合中小茶葉企業,聯合茶葉種植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推進產業整合集聚,完善產業鏈。

第四十條:鼓勵茶葉生產經營主體采取租賃、承包、轉讓土地經營權等方式擴大茶園規模;鼓勵茶葉生產經營主體整合資源和生產要素,成立茶產業聯合體;鼓勵茶葉企業、農民合作社等采取訂單生產、股權合作等方式與農戶建立利益聯結機制。

第四十一條:支持培育茶行業社會組織。茶行業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組織開展標準制定、品質評價、技術成果評價、知識產權保護、品牌推介、職業培訓與技能競賽等工作,推動茶產業發展。

第四十二條: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培育茶產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支持開展茶葉采摘修剪、病蟲草害防控、農業投入品配送、農業機械作業等服務。

第四十三條: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茶產業發展納入鄉村振興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對在促進茶產業發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在茶葉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含除草劑、生長調節劑),或者超范圍、超標準使用農藥(含除草劑、生長調節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使用者為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使用不合格茶葉原輔料,或者在茶葉初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劑、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質的,由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茶葉,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輔料、外源物質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茶葉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依法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茶產業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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