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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治理視域下“掃黑除惡”斗爭長效機制構建

2021-03-25 06:42閆志開
河南警察學院學報 2021年1期
關鍵詞:犯罪法律系統

閆志開

(江蘇師范大學 法學院,江蘇 徐州 221116)

黑惡勢力犯罪是古今中外較為常見的一種社會現象,也是自古以來的社會治理難題。打擊黑惡勢力的措施往往有一時一地之成效,也容易產生反彈。要取得長治久安的效果,應從黑惡勢力犯罪產生的機理入手,基于系統治理的思路,構建適合本國國情的長效治理機制。

一、黑惡勢力犯罪的產生機理

黑惡勢力犯罪,在主觀上與其他犯罪形式一樣有著深刻的人性基礎,在客觀上又有其獨特的犯罪形式所依賴的經濟社會基礎。

(一)黑惡勢力犯罪的主觀原因

社會歷史的發展如同河流奔涌不息,但人性并未出現古今相反的劇烈變化。無數思想家圍繞性善論、性惡論、無善無惡論等觀點爭辯不休,人的需求與欲望則是恒常的、不容否認的。這也構成了解釋犯罪人主觀因素的哲學基礎。

1. 主觀欲望對稀缺資源的不當追求。人類社會資源有限,然而人的欲望無盡。各種社會制度,不論從法律正義的角度看是否合理或合法,均不能保證做到資源的最優化分配。更何況制度是否公正本身就有著強烈的主觀性判斷。面對這一難題,不同的人,基于立場和價值觀不同,采取了不同的選擇。社會主流價值觀一般強調“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但并非每一個人都有這樣的修為與自制。面對非法利潤的誘惑,有的人鋌而走險,有的人則結成團伙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國家權力機關則會通過法律、行政或經濟等手段加以規制,但效果常不理想。盡管人們對資源分配或經濟狀況與犯罪之間的具體關系還有爭議,經濟狀況與犯罪之間的相關性還不確定,或者說,社會上的全部犯罪不能僅歸因于經濟現象,但有共識的是,不利的經濟條件確實會影響某些類型的犯罪。對經濟利潤的不當追求是黑惡勢力犯罪的人性基礎。特別是在社會劇烈動蕩時期,如果人們在社會迅速變化中不能較好地適應,政府管理機構對社會危機也很難控制,個人的危機也由此而產生[1]。

2.犯罪亞文化流布影響。人是一種社會存在物,其內心想法及其外在行為無不受到具體的時間和空間的影響。對此,犯罪學習論(learning theory of crime)作出了深刻闡釋。如,法國犯罪學家塔爾德指出,所有社會生活的重要行為與現象均由模仿而來,犯罪行為也不例外,“模仿在人身上的表現是從內心走向外表的”[2]。外在環境中的較明顯的影響因素是犯罪亞文化 (criminal subculture theory)。在西方國家,塞林等人提出了犯罪亞文化的概念并將其與貧困和不平等等社會問題聯系起來,暴力亞文化理論則進一步假設存在與主流價值觀相反的獨特的亞文化——暴力價值觀,認為低階層和種族化人群中的暴力發生率較高,因為這些群體擁護更容忍暴力的價值觀和規范[3]。從歷史記載看,黑惡勢力犯罪一旦形成,相關各種評價就會以文藝作品等形式流傳散布開來,再也難以清除。如,在許多涉及芝加哥的文學作品中,這座城市具有明顯的腐敗影響力,成為對道義破壞的催化劑,而在文本和歷史之間似乎又有著獨特的相互作用,也就是說,芝加哥的文學作品似乎都受到黑幫以及他們在公職領域的朋友們在歷史上扎根的“城市腐敗”的啟發,同時又將城市的光環虛構為一種腐敗的影響本身[4]。這些亞文化載體盡管目的不同、形式各異,但受作者本人思想認識及時空、階級限制,難免有對暴力團伙、有組織犯罪具有的“反抗”“盜亦有道”色彩的渲染,容易激發起犯罪的沖動,進而采取犯罪的行動。

(二)黑惡勢力犯罪的客觀原因

作為人類社會中的常見現象,犯罪具有對具體時空的依附性。我國本次“掃黑除惡”斗爭中所反映出來的新問題,說明黑惡勢力犯罪不再是以往的暴力“打砸搶”的傳統方式,而是采取更為復雜的、改頭換面的新形式。其原因可歸納為三個方面:

1. 經濟形態變化。經濟基礎是不斷發展變化的,由此帶來經濟利益呈現更為豐富多樣的形式。對于黑惡勢力犯罪組織而言,獲取經濟利益的目的是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活動提供經費或者其他經濟上的支持,維持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正?;顒?,以便進一步壯大黑社會性質組織[5]。特別是隨著互聯網經濟的飛速發展,經濟發展出現了新業態,也提供了新的犯罪手段,一些新形式的利益成為黑惡勢力非法攫取的目標。如網絡空間中的虛擬財物甚至網絡流量都能變為現實財富,因而成為有利可圖的犯罪目標。數字貨幣的無形性與網絡空間的虛擬性使得“洗錢”方式更為隱蔽、非法資金區分難度更大。在此形勢下,限于法律的滯后性,需要刑事政策對刑事司法適時調整,需要治理犯罪的理論與制度“對曾經達成的責任、安全、控制、危害限制和損害后果的分配標準重新進行定義”[6]。

2. 社會結構變化。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正在經歷大規模的城市化進程,這對整個社會結構帶來了根本性影響。越來越多的青壯年勞動力涌入城市,農村則面臨老弱病殘留守的“空心化”狀態,我國正在經歷“從鄉土中國到城鄉中國”的歷史性轉變。城市化進程是人類社會發展中的一個環節,在這個大的變遷中會產生一些新的問題與挑戰。從某種程度上說,城市化也意味著現代化,不僅對城市帶來新的問題,對鄉村也會帶來重大影響。一方面,在城市,機會結構更大,從事各種與工作相關的角色的人更多,人際關系比鄉村更不穩定、社會控制關系更復雜。根據帕森斯“社會行動的結構”理論,城市地區的關系有二次社會化的特征,人們學會了如何在非人格的基礎上與人交往,這也意味著更有可能合理化其犯罪行為,因為受害者是商店和企業,或是與他們沒有親密個人聯系的人。許多社會群體首次接觸城市生活,犯罪率短期內會明顯上升,有可能成為黑惡勢力犯罪的來源;另一方面,在鄉村,現代性意味著對村規民約的尊重下降,對新興的權利產生陌生感和隔離感,而大量青壯年勞動力的離開則破壞了鄉村社會中原有的權力平衡狀態。農村地區的結伙模式往往以非正式的社會控制為特征,即在相對緊密的社區中,人們能夠對自己認識的人行使更高水平的個人社會控制。也因此,農村地區的犯罪行為可能比城市地區更為明顯——因為犯罪較少,犯罪變得更加引人注目,其危害性也更突出。本次“掃黑除惡”斗爭中發現的“十類黑惡勢力違法犯罪行為”,如利用宗族宗派勢力,或采取“賄選”“霸選”等非法暴力手段操縱控制農村“兩委”選舉,侵蝕基層政權的黑惡勢力,侵占集體財產,壟斷集體土地、礦產資源等,都對鄉村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帶來了巨大的損害,造成了惡劣的經濟、社會和政治影響。

3.管理體制機制變化。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的背景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個層次構建了完整的法律規范體系,大大壓縮原有犯罪形式空間,傳統的黑惡勢力犯罪模式已經無路可走。因此,以“軟暴力”規避對“暴力”的打擊,以“保護傘”逃避對犯罪的追究,就成為多數黑惡勢力的選擇。如,“套路貸”已經不具有原初民間借貸的“救急”功能,而成為經濟和民生領域的一顆毒瘤,迫切需要國家公權力的干預[7]。又如,黑惡勢力犯罪部分取決于其所在社會的支持,通過賄賂、勒索以及與合法企業建立相互依賴的關系,甚至與執法司法人員建立非法的合作關系,通常是有利的選擇?!氨Wo傘”與黑惡勢力犯罪是如影隨形相伴而生的,只不過以前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從本次“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進展看,在管理體制日益健全的形勢下,“保護傘”為黑惡勢力犯罪提供了一個出口。

二、治理黑惡勢力犯罪的模式分析

黑社會及有組織犯罪是一個世界性難題。它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還涉及社會的多個層面。各個國家因其政治、法律、經濟體系等差異,選擇了不同的解決路徑,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模式。

(一)國外治理黑社會及有組織犯罪的態度及方法

西方國家對黑惡勢力犯罪的打擊主要利用法律手段,且多從刑法中“有組織犯罪”(organized crime)的框架內加以規范與治理?!坝薪M織犯罪”是一個定義寬松的概念,多指為從事非法活動而建立的集權企業,最常見的目的是為所涉罪犯創造可觀的利潤。也有一些犯罪組織(如恐怖組織)是出于政治動機,有時犯罪團伙或幫派變得“有紀律”也足以被認為是“有組織的”。無論如何定義,有組織犯罪有一些基本特征,包括隨著時間持久性、利益多樣化、等級結構、資本積累再投資、獲得政治保護以及使用暴力來保護利益[8]。全世界有組織犯罪組織的凝聚力差異很大,從龐大的毒品走私團伙到少數偷車賊,都可歸為有組織犯罪集團。

西方學者普遍認為,有組織犯罪分子在社會系統中占有一個位置,該組織在合理的情況下努力從公眾需求量很大的非法活動中獲利[9]。有組織犯罪與其他犯罪一樣是不合理的、功能失調的甚至是病理性的行為——它是一種疾病,可能只是現代城市生活中惡性腫瘤的癥狀[8]。其特點在于利用諸如禁止飲酒、非法賭博、賣淫或毒品之類的社會條件或法律來尋找經營的重要市場,滿足社會成員對被認為不可接受的事物的需求;同時利用與執法或司法系統的合作,以換取金錢或其他報酬。因此,只有當整個社會拒絕其活動時,才能消除有組織犯罪。如今,西方國家的犯罪組織之間的合作日益緊密,他們意識到合作而不是相互競爭會更好,這導致了全球犯罪組織的興起。如美國的西西里黑手黨與意大利的有組織犯罪集團有聯系,日本雅庫扎人和俄羅斯黑手黨也曾合作[10]。犯罪組織之間合作的興起意味著執法機構越來越需要共同努力。

西方國家打擊有組織犯罪大致可歸納為五種模式:一是在刑法中規范,如法國刑法典規定了“有組織的團伙”[11]。二是在刑法基礎上輔之以單獨立法,如意大利刑法規定了“為犯罪而結成集團” “黑手黨型集團”[12]。三是全面制定專門法律規范,如日本1999 年頒布有組織犯罪對策“三法”,即《有組織犯罪處罰法》《通信監聽法》《部分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法律》[13]。四是制定綜合法引領其他輔助法,如美國針對有組織犯罪先后頒布《反訛詐法》《控制街頭犯罪和保障公共安全法》《有組織犯罪控制法》《控制洗錢法》《反暴力犯罪法》等[14]。五是對黑社會犯罪援引常規法律處置,如墨西哥一般援引刑法上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處理帶有黑社會性質的集團犯罪[15]。

(二)我國打擊黑惡勢力犯罪的模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我國對黑惡勢力的打擊持續不斷,如1994年7月至1995年2月開展“嚴打”整治斗爭,全國公安機關1996年“嚴打”夏季攻勢、1996年“嚴打”冬季攻勢和1997年“春季整治行動”,2000年“打黑除惡”專項斗爭,2001年到2003年 “嚴打”整治斗爭,2006年中央成立由9個部門為成員單位的全國“打黑除惡”專項斗爭協調小組,等等。通過對歷次“嚴打”等專項行動過程加以歸納梳理,可以發現,盡管側重點略有不同、時代背景有變化、工作方式與時俱進,但在程序上具有共同點,均可分為四個階段:因針對新興的黑惡勢力犯罪現象引發,以出臺刑事政策啟動,以修改法律制度推動,以有效遏制黑惡勢力犯罪而告一段落。

以第一次“嚴打”為例:第一階段,社會環境變化引發黑惡勢力犯罪多發。如20世紀70年代末,隨著改革開放推進與經濟社會發展,曾因高壓管制而穩定的社會治安出現惡化,城市中的團伙犯罪尤其突出。第二階段是刑事政策啟動。1983年,鄧小平同志指出:“刑事案件、惡性案件大幅度增加,這種情況很不得人心?!薄耙婪◤闹貜目旒写驌??!盵16]為迅速扭轉社會治安的不正常狀況,中共中央發出《關于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決定》。1993年,公安部刑偵局成立了有組織犯罪偵查處[17]。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發布相關政策性文件。三是刑事政策向刑事法律規定轉化階段。1983年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及《關于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決定》。為配合“嚴打”,198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死刑案件核準問題的決定》,修改了1979年《刑事訴訟法》關于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規定。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18]。四是刑事政策與刑事法律穩定發揮作用階段。經過對新型的黑惡勢力犯罪的打擊,國家有關部門在政策和法律上均實現了與時俱進,在一定的歷史時期黑惡勢力犯罪得到明顯遏制。

(三)我國以往打擊黑惡勢力犯罪模式的反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黨和政府在各個不同時期對黑惡勢力進行了嚴厲打擊,犯罪勢頭總體得到有效遏制,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了良好環境。但通過本次“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也發現,黑惡勢力犯罪形勢依然嚴峻,在過去“嚴打”“打黑除惡”等打擊行動中被遏制的一些黑惡問題以新的形式危害社會,在多個領域、行業、地方沉渣泛起,嚴重破壞了經濟生態、社會生態和政治生態。

黑惡勢力犯罪是一種有組織的犯罪,本質上是與政權爭奪社會資源。與普通的個體犯罪相比,黑惡勢力犯罪具有特殊的能力,即以有組織的方式,破壞正常的法律監管程序,從而逃避法律制裁。如“孫小果案”“操場埋尸案”等典型案例。

當前“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已經取得重大的成果,這是在黨中央的政策指導下強力推動實現的,多個機關、地方付出了超常規的努力。根據全國“掃黑除惡”專項斗爭計劃的要求,應盡快建立長效機制。

三、“系統治理”黑惡勢力犯罪的路徑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中指出,“針對當前涉黑涉惡問題新動向,切實把專項治理和系統治理、綜合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結合起來”?!跋到y治理”既是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基本要求,也是建立長效機制的重要途徑。

(一)系統治理的理論基礎及其應用

從構詞法來看,“系統治理”是系統與治理的結合,其基本意思指運用系統論的方法和思維進行國家和社會的治理,其理論基礎既有系統論,又有治理論,此二者在目標追求與思維方式上又有著內在的統一性?!跋到y” (system)是多個學科均有運用的學術概念,也是在社會實踐中應用普遍的思維方式?,F在,多數人把世界從概念上看成是一個系統,而不再是互不相干的要素或體系,這不僅得益于系統論等理論思想的貢獻,也是基于全球化的客觀環境與互聯網的現實體驗。系統論的基本思想方法就是把所研究和處理的對象當作一個系統,研究系統、要素、環境三者的相互關系?!爸卫怼?governance)是一個較新興的社會科學概念?!叭蛑卫砦瘑T會”提出,“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種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沖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并且采取行動的持續的過程”[19]。在我國,國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會治理在本質上具有一致性,都必須“充分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20]。

“系統治理”意味著,應將社會看作一系列有序和相關的因素構成的一個功能性整體,重視并整合二級的或附屬的子系統,并通過反饋(feedback)獲得有關自身工作成果的信息,從而不斷完善社會治理系統。用系統治理思維開展“掃黑除惡”斗爭,可將“掃黑除惡”斗爭作為一個基本的系統;在它的外部,整個社會系統是其環境,“掃黑除惡”系統是社會系統的子系統;在它的內部,立法機關、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及黨的領導、人民監督等是其基本要素,黑惡勢力作為斗爭的對象,也應作為系統的一個要素;在黨領導下各地區、各部門及人民群眾積極開展的“掃黑除惡”斗爭工作內容就是系統中的“關系”;專項斗爭進行中和進行后的效果是對專項斗爭的“反饋”,如果在專項斗爭結束后依然保持良好效果則是“正反饋”,否則屬于“負反饋”,需調整對應措施?,F構建“掃黑除惡”系統圖示如下:

(二)構建“掃黑除惡”斗爭長效機制

運用系統治理的思路建立“掃黑除惡”斗爭長效機制,可以從明確“掃黑除惡”斗爭工作系統界限、發揮系統要素功能、暢通系統反饋渠道、優化系統環境等四個方面著手。

1. 明確“掃黑除惡”斗爭工作系統的界限,對黑惡勢力不縱不枉

面對不斷變化的黑惡勢力犯罪形式與手段,鑒于法律自身不可避免的滯后性,在打擊黑惡勢力過程中發現的法律法規的空白、粗疏及矛盾之處,應及時通過政策、司法解釋、立法解釋等方式予以完善。通過明確黑惡勢力犯罪的內涵與外延,科學合理地將黑惡勢力犯罪與其他組織型犯罪、暴力犯罪或經濟犯罪區別開來,將罪刑法定原則、寬嚴相濟政策等落到實處,既不破壞法律的體系功能,又要發揮政法系統的整體優勢,既確?!皰吆诔龕骸惫ぷ饔蟹梢?,又做到打擊犯罪不枉不縱。針對當前“掃黑除惡”所面臨的黑惡勢力隱蔽化、手段翻新等新形勢和新問題,中央出臺了《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多份文件,加強“掃黑除惡”的“法律供給”,解決了司法辦案依據問題,有力推進了當前“掃黑除惡”工作。但仍有一些概念和制度需要繼續加強合法性與合理性的研究和論證。如自黑惡勢力一詞提出以來,其內涵與外延處在變化之中,這既有歷史進程的客觀原因,也有黑惡勢力自身內在的彈性因素。黑惡勢力從一個政策性概念到法律概念,其中有一個認證的步驟。鑒于惡勢力概念的實踐屬性,有必要在適用類型思維的同時建立相對應的案例指導制度,以明確不同類型惡勢力認定的具體標準,統一司法尺度。

2. 發揮“掃黑除惡”斗爭工作系統的要素功能,對黑惡勢力依法嚴懲

本次“掃黑除惡”斗爭發現了很多潛伏的黑惡勢力。為什么原來沒有發現或暴露出來呢?原因在于,黑惡勢力的發現識別機制存在一定的問題。即,對于黑惡勢力及其違法犯罪行為,有關職能部門及工作人員沒有發現,或者雖然發現但沒有引入到法律處理的軌道上,從而造成對黑惡勢力犯罪存在法律識別和適用上的空白。其典型表現是,由于“保護傘”的存在,黑惡勢力犯罪被掩蓋起來?!氨Wo傘”可能隱藏在國家各地區、各機關中,存在于打擊黑惡勢力犯罪的各個環節。根據學者對近兩年來有關黑惡勢力“保護傘”的136起案例調研,其中72起與黑惡勢力“保護傘”有直接關聯性[21]。 “保護傘”的存在是“掃黑除惡”的第一道“攔路虎”。要破解這個難題,應建立切實有效的國家工作人員違責問責機制。2018年初,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要求,“各有關部門要將日常執法檢查中發現的涉黑涉惡線索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建立健全線索發現移交機制。嚴格落實行業監管責任,對日常監管不到位,導致黑惡勢力滋生蔓延的,要實行責任倒查,嚴肅問責”。當前,這種關于倒查問責機制無疑具有強大的執行力與震懾力,但是,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結束后,能否長期發揮如此功效呢?這就要求我們在處理涉黑涉惡案件時,將對“保護傘”的查處通過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使其成為對法律事實與法律定性的一個必經步驟。如《刑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這一條款在黑惡勢力犯罪且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時觸犯刑法的時候才會“啟動”,有很多對黑惡勢力的包庇縱容行為,往往因為不屬于“情節嚴重”導致逃脫刑法制裁。再如《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違紀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這就存在一個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彈性空間,建議通過規范性文件等形式完善該制度,對于黑惡勢力“保護傘”從嚴處分,構建一個刑事懲罰與行政處分相銜接的全覆蓋式的法律規范體系。

3. 暢通“掃黑除惡”斗爭工作系統的反饋渠道,對黑惡勢力犯罪新手段及時施策

黑惡勢力犯罪是一個不斷變化的犯罪類型。特別是面對經濟社會科技發展與現有法律規定滯后之間日益加大的法律空白區,以一部《刑法》解決黑惡勢力犯罪問題是不現實的。我們需要因應經濟社會科技發展引發的現實反饋,根據現實社會中的黑惡勢力犯罪的新形式、新手段,及時回應群眾關切,不斷完善法律規定,確保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工作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具體說來,就是要在立法、執法、司法構成的法律運行系統與社會系統之間建立反饋機制。一方面,法律系統要受到黨的領導,按照黨和國家的戰略與政策加強立法與司法解釋工作;另一方面,法律系統要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從人民群眾的申訴、控告、檢舉和信訪等行動中,善于發現和處理新型的甚至是潛伏的黑惡勢力犯罪形式。目前看來,處理黑惡勢力犯罪的反饋渠道不暢,并最終影響“掃黑除惡”長效機制的建立。解決該問題的方法,一方面,要定期開展黑惡勢力犯罪排查與調研、對過時的規范性文件及時清理、對新出現的犯罪形態適時出臺制度加以規范,確保政策與制度能夠有效應對;另一方面,則是對有關具體法律加以修訂,如《行政監察法》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泄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的” “對申訴人、控告人、檢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監察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均“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所謂“給予處分”過于籠統,導致現實中往往由于各種各樣的理由從輕處理。鑒于泄露舉報事項等對舉報人可能帶來的危險過于嚴重,以及當事人可能按照“效益大于成本”而采取的博弈策略,建議明確規定從重給予行政處分,如撤職、開除等,從而讓意圖泄露舉報事項的公職人員不敢以身試法。

4. 優化“掃黑除惡”斗爭工作系統的環境,遏制黑惡勢力滋生源頭

犯罪社會學理論認為,社會本身孕育著犯罪的胚胎,任何社會都必然會產生一定數量的犯罪行為;并由此產生社會原因說、個人社會二元說、個人社會自然三元說等諸多理論。運用系統治理的思維來看待和處理“掃黑除惡”斗爭工作,同樣要求多措并舉開展社會法治環境建設。一方面,在各級黨委領導下,發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優勢,推動各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探索發揮基層綜治中心和網格化服務管理重要作用,綜合運用各種手段預防和解決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突出問題;建立健全分口把關機制,即紀檢監察機關、組織宣傳部門、公檢法機關、政府各職能部門等分別在日常的紀檢監察、監管選舉、司法、執法檢查過程中注意涉黑涉惡案件線索的搜集排查。如依法加強基層黨組織與基層自治組織建設,嚴格按照黨的政策與法律規定開展換屆選舉工作,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相關法律及政策的宣傳活動,讓居(村)民充分了解和行使好自己的民主權利;另一方面,積極開展預防宣傳,廣泛發動群眾參與,通過綜合運用報紙、電視等傳統媒體和行業網站、網絡公眾號等新媒體,壯大正面宣傳聲勢,營造抵制犯罪亞文化的社會環境,為人人敢于舉報黑惡勢力提供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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