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黑案件證人保護制度探究

2021-03-25 05:58胡之芳肖雄巍
常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21年3期
關鍵詞:污點保護措施證人

胡之芳,肖雄巍

2018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于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明確要求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在專項斗爭開展過程中,涉黑案件大量增加。眾所周知,涉黑案件組織性強、暴力性大、復雜度高,公安司法機關辦案難度相對較大,因而涉黑案件中證人是否積極作證往往成為影響案件進程和辦案成效的重要因素。然而,在我國,證人畏證歷來就是司法痼疾之一。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對證人的相關權利保障不力。雖然近年來我國在證人保護方面取得了一些進步,特別是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不少地方都相繼出臺了相應的證人保護辦法或細則,其中有的舉措值得推廣,但總體而言依然存在簡單重復上位法的問題,證人保護工作的成效并不明顯。目前,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進入收官階段,全國掃黑辦要求深入開展線索清倉、逃犯清零、案件清結、傘網清除、黑財清底、行業清源等“六清”行動,展開掃黑除惡大決戰(1)《全國掃黑辦:開展“六清”行動 展開掃黑除惡大決戰》,http://n.eastday.com/pnews/1586433466019883,訪問日期:2020年10月12日。。在此過程中,加強對證人的有效保護、調動證人作證的積極性從而解決證人出庭難的問題,無疑是不斷提高掃黑除惡的規范化專業化水平所必需,是掃黑除惡取得全面勝利的重要保障。實際上,即使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結束,涉黑案件也不會就此銷聲匿跡,涉黑案件中的證人保護依然是刑事法治領域的重要問題,也是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诖?,本文擬結合我國涉黑案件的特點、證人保護制度的分類、涉黑案件中證人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及改進途徑進行探討,以期推動我國涉黑案件證人保護的完善與發展。

一、加強涉黑案件證人保護的必要性

(一)是查明涉黑案件事實的現實需要

涉黑案件和一般案件相比所具有的組織性、暴力性和復雜性特點,無疑給查明案件事實帶來了很大的阻礙。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人往往長期多次作案,犯罪經驗豐富,一般都是有預謀有規劃地實施犯罪,對犯罪后所留下證據的處理也較為徹底,很難發現重大證據。而且涉黑案件牽涉人員多,違法犯罪活動大多發生在很多年以前,一些重要的實物證據可能處于滅失狀態。這一方面增加了查明案件事實的難度,另一方面,也使言詞證據在涉黑案件的偵破過程中尤顯重要。證人作為了解案件事實的人,其所提供的證言能在很大程度上還原案情,往往是指控犯罪的直接證據。同時證人出庭作證也是庭審實質化的重要表征,通過對出庭證人的質證可以確定證言是否可采,進而使庭審活動真正富有意義[1]。毫無疑問,辦理涉黑案件中提高證人作證的積極性是推進案件偵辦進程和審判質效的重要途徑,而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涉黑案件中證人保護機制的健全周密與否。同時,涉黑案件的特殊性也決定了涉黑案件證人保護的特殊性,如果采取普通的證人保護機制,涉黑案件證人缺乏足夠的安全感和有效的激勵機制,因而不敢作證或不敢如實作證,對司法機關查明案件事實就會形成阻礙,公安司法機關的權威也會在無形中被削弱,最終影響掃黑除惡斗爭取得根本性勝利。

(二)是減少涉黑案件證人作證風險的現實需要

證人作證的目的是協助司法機關查明案件真相,維護司法公正?;跈嗬c義務的一致性,履行作證義務的證人理應在人身安全、財產安全方面獲得充分的保護。眾所周知,即便是普通刑事案件中的證人往往也因為擔心打擊報復而對于作證心懷顧慮,更何況涉黑案件中的證人呢?其作證風險之大憂懼之深是可想而知的。涉黑案件的特殊性意味著證人權利遭受侵害的可能性相較于一般刑事案件更大。黑惡勢力多采取暴力手段進行違法犯罪,因此證人面臨較大的暴力侵害風險。隨著社會的發展,相對溫和的“軟暴力”開始成為涉黑案件的暴力手段。這種“軟暴力”雖然在客觀上與傳統的殺人、傷害有區別,但實質上也是以對人的心理產生壓迫為目的,與直接暴力傷害達到的效果相同(2)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九條認定“軟暴力”是“以組織的勢力、影響和犯界能力為依托,以暴力威脅的現實可能性為基礎,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生活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以及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此外,黑惡勢力通常掌握大量的資源,人際關系網錯綜復雜,與其有盤根錯節利益關系的人很多,且極具隱蔽性,這意味著涉黑案件證人遭到打擊報復的危險可能來自方方面面,危險潛伏期較普通刑事案件中的證人也要更長。

正因如此,對于涉黑案件中的證人應當給予更周密更有針對性地保護,除了采取一些常規的保護措施以外,還應當采取一些特殊保護措施,切實保障證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化解涉黑案件證人所面臨的風險和壓力,使其敢于作證,同時也能提高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推動庭審實質化,維護和強化司法權威。

(三)是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

在實踐中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時,需要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來綜合考慮。應對比、區分不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及其所實施的危害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予以相應的、各有差異的刑事處置。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犯罪嫌疑人和人身危險性較大的犯罪嫌疑人,從實體而言,需要在量刑幅度以內從重處罰,審慎適用減刑假釋;從程序而言,適用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和偵查手段,嚴格的審查起訴程序,從嚴從快處罰。與此相對,對人身危險性較小和危害行為較弱的犯罪嫌疑人實體上從輕處罰,擴大減刑假釋適用;程序上適用寬緩的刑事強制措施和偵查手段,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

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中,對組織、領導者和骨干成員,從嚴處理,打擊涉黑案件團伙囂張氣焰,是寬嚴相濟政策中“嚴”的一面的體現。在《關于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中也明確要求對黑惡勢力違法犯罪要“依法嚴懲”, “始終保持對各類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的嚴打高壓態勢”。 但對涉黑案件的嚴打高壓態勢不能理解為對涉黑案件中的所有參與人員一律予以嚴懲。在涉黑案件的證人中,有一種特殊證人是作為犯罪案件的參與人而存在的,此即污點證人。涉黑案件污點證人是犯罪活動的參與者,其行為通常具備刑法上犯罪的構成要件。但污點證人愿意與國家機關合作,以控方證人身份指控犯罪,這是一種悔過自新和立功的表現,有利于徹底瓦解和打擊其所在的涉黑組織,同時也表明該污點證人人身危險性有一定程度降低。因此,國家對待污點證人理應從實體上從輕、減輕處罰或實行追訴豁免,在程序上則為污點證人提供更嚴密周到的保護措施,提高污點證人轉化和作證的積極性。這無疑是寬嚴相濟政策中“寬”的一面的體現,從而實現以最少的司法資源獲得最大追訴利益的目標。與此同時,謹慎適用污點證人制度,從而避免個別公權力主體利用這一制度變相保護犯罪分子,這則是寬嚴相濟政策中“相濟”的一面的體現??偠灾?,加強對涉黑案件證人的有效保護,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涉黑案件中得以落實的當然要求。

二、涉黑案件證人保護制度的分類

(一)從涉黑案件證人來源來看

涉黑案件的證人保護可以分為一般證人保護和污點證人保護。一般證人是指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向公安司法機關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的人;而污點證人是指參與犯罪活動且知道案件情況的人。區別于普通證人,污點證人是犯罪案件的參與者,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其多存在于有組織犯罪和賄賂犯罪中。黑社會性組織由于有層次結構和人數較多,內部分化情況時有發生,從犯或者參與犯罪的人員為了立功和減輕處罰而充當證人,不僅有利于查清事實,節約司法資源,而且有利于污點證人悔過自新,從而更好回歸社會。但是污點證人的身份要由辦案機關根據偵查起訴階段的工作需要而予以確定,也就是說污點證人的確定需要經過公安司法機關的審查。辦案機關在確定污點證人時往往需要在其證言價值與所犯罪行嚴重性之間進行平衡,一般而言,涉嫌嚴重犯罪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就不能作為污點證人??紤]到污點證人本身的稀缺性和危險性,在其保護措施和手段上應當有別于普通證人。然而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我國有關證人保護的規定僅限于一般證人保護,對于污點證人保護機制法律尚無明確規定,從立法層面而言顯然有所欠缺。

(二)從涉黑案件證人權利保護方式來看

涉黑案件證人權利保護方式可以分為普通保護和特殊保護。普通保護是針對所有證人都適用的保護措施,如身份保密、因作證遭受打擊報復后給予救濟性保護措施等。特殊保護是針對污點證人、關鍵證人或者其他犯罪中的以未成年人為代表的脆弱證人,采取的是比一般保護更嚴密、更長期的保護措施,如庭審質證時變像和變聲處理、貼身保護、重新安置等保護方式。因為這類證人所面臨的危險性大且危險持續時間長,如果僅僅采取普通的保護措施,勢必會造成保護措施不夠,從而使證人增加受打擊報復的可能性,也給社會增加不穩定的因素。司法實踐中,公安司法機關的主要人財物力都集中在各自的主要職權上;而相較而言,證人保護對于各專門機關來說都不是最主要的職責所在,為了省時省力,各專門機關對于證人保護采取事后的救濟性保護較為多見。但這些普通保護措施對于包括涉黑案件在內的一些特殊案件類型中的證人或者關鍵證人而言顯然是遠遠不夠的,也造成了很多問題。

(三)從證人保護的權利內容來看

證人保護的權利內容可以分為人身保護和財產保護。人身權主要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其中人格權又分為物質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身份權一般體現于民事領域,在刑事法律中較少涉及。傳統的刑事司法實踐關注的焦點都是有形的、物質性的人格權保護,而對于無形的、精神性的人格權保護非常欠缺。此外,在傳統的刑事司法領域中一直存在重人輕物的觀念,即輕視對訴訟參與人財產權的保護。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法治觀念的進步,人們對權利的認識越來越深刻越來越全面。具體就涉黑案件中的證人保護問題而言,不能僅僅局限在保護證人物質性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還要從經濟和精神上給予證人充分保障和合理補償,以此實現對證人權益的全面保護。

三、我國涉黑案件證人保護的現狀

(一)證人保護主體多元,缺乏專門保護機關

對于證人保護的具體程序,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了保護的機構,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但卻沒有明確三機關具體的職責分工,也沒有規定不履行保護責任的法律后果。這種多機關共同保護證人的模式極易導致證人保護的不力。首先,在沒有專門的證人保護機關的情況下,多機關共同負責很容易變成相互推諉。其次,各專門機關訴訟任務繁重,注重績效考核,不以證人保護為專責的后果往往是證人保護不力。最后,缺乏專門保護機關一定程度上也意味著專項保護經費的不足。對涉黑案件證人的保護是一個系統工程,延續時間較長且需要消耗大量的司法資源;如果缺乏充足的人財物力,證人保護就會成為一紙空文。

(二)證人保護啟動標準不明確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在幾種特定類型案件中,證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采取保護措施。這一規定為啟動涉黑案件證人保護提供了一個標準,即“人身安全面臨危險”,但何謂面臨危險在含義上并不明確。危險是一個抽象的概念,每個人對危險的主觀認識是不同的。將面臨危險作為證人保護的啟動標準也具有主觀性。什么樣的情況才是危險?證人保護啟動需要經過什么程序?是依申請保護還是依職權保護?對此,法律均沒有規定。這一問題就很就可能影響證人遭到威脅、報復時影響證人保護機制及時有效的啟動。

(三)注重控方證人的保護,對于辯方證人保護匱乏

根據證人所提供的證言旨在證明有罪或罪重還是證明無罪或罪輕,證人可以被劃分為控方證人和辯方證人。出于訴訟利益的考慮,公安司法機關往往傾向于關注和保護控方證人,對辯方證人保護則多有忽視。不僅如此,很多時候,公安司法機關還會戴上有色眼鏡看待辯方證人。在辦案機關看來,辯方證人的闖入,往往導致已經收集的證據證明力減弱甚至失去證據資格。在偵查、起訴期限的限制下,在績效考核制的壓力下,在三機關相互配合的慣性思維主導下,辯方證人可能面臨尷尬的境地,甚至可能被視為司法的攪局者,在故意給公安司法機關找碴。在錯誤觀念的影響下,公安司法機關對辯方證人很可能不用心保護或只是給予口頭保護,甚至可能導致公安司法機關動輒以偽證罪對辯方證人進行刑事追訴。例如,在2016年瀘州李波受賄案中,有5名證人在庭前供述中承認曾向李波行賄或代其收受賄賂,但在出庭作證時,5名證人都推翻之前的筆錄并稱遭非法取證,其后這5名辯方證人都遭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抓捕。該案中公安機關從證人的保護者搖身變為證人的追訴者, 這種身兼兩種對立角色的狀態, 顯然有違訴訟公正的基本要求[2]。

(四)對證人多采取懲戒性保護,預防性保護措施不足

對涉黑案件證人的保護,從空間來看可以分為庭審內保護和庭審外保護;從保護時間與作證行為的關系來看,可以分為作證前保護、作證中保護和作證后保護;從保護時間與侵害證人行為的關系來看,可以分為侵害前預防性保護和侵害后懲戒性保護。從我國有關證人保護的司法實踐來看,對證人的保護多為侵害行為發生后的懲戒性保護,侵害行為發生前的預防性保護措施很薄弱,2012年《刑事訴訟法》對此有所加強,具體體現在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該條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證人或其近親屬,在其人身安全面臨危險時,應當采取以下幾種具體措施:第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第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第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第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第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這些保護措施有其積極意義,但缺乏具體操作細則,而且實踐中這些措施依然只適用于證人的作證過程。在證人已經受到打擊報復的情況下適用懲戒性保護,固然有其價值和意義,但對證人的打擊報復一旦已經實施,就意味著證人已經付出了代價,這時懲罰侵害者對于證人的意義已然大打折扣。如果對證人的保護不能“防患于未然”,就不能消除潛在證人的恐懼感。在實踐中恰恰是因為保護機關只重視證人出庭階段的保護,證人完成作證任務后對其放任不管,作證前也不采取措施,使證人處于危險狀態,戰戰兢兢、如履薄冰,作證積極性大大降低,從而導致證人出庭率一直居于低位。

(五)傾向于物質性人身保護而忽略財產保護和精神性的人格保護

對證人采取保護措施就是為了預防可能的侵害行為,因而保護措施應當具有全面性和完整性。但從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看,對證人的保護主要聚焦于人身安全保護,精神性人格保護和財產保護不足。在權利意識越來越強的今天,人們越來越關注對精神權利和隱私權利的保護。不用強暴力而用軟暴力來打擊報復證人,造成的證人心靈創傷遠比肉體創傷要多。在現實生活中,涉黑案件證人可能會受到謾罵、侮辱,打擊報復者利用不明真相的群眾,顛倒是非,造成涉黑案件證人面臨巨大的精神壓力。對于這些侵害證人人格方面的行為,保護機關無疑也應該加以打擊。此外,采取毀壞證人財產的手段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也應受到嚴懲,但現有立法對此并無涉及?!缎淌略V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證人出庭作證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對證人財產權的保護,但卻并未規定補償的標準和范圍,補償費用難以明確。關于證人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規定,實施起來也是曲折難行,單位買單的規定反而讓證人作證面臨新的障礙。在市場經濟社會里,成本與收益必然相關聯,過分強調刑事案件證人應當出庭的義務和所在單位的“無私”服務“大局”的義務,使得現有法律規范為證人出庭所提供的保障“更似‘畫了一張餅’”[3]。

(六)證人保護對象范圍狹窄

從《刑事訴訟法》的現有規定來看,涉黑案件證人保護范圍僅限于證人本人及其近親屬?!缎淌略V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近親屬”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顯然,《刑事訴訟法》關于近親屬范圍的規定明顯小于《民法典》所規定的范圍。這樣的規定一方面導致法律體系的不統一,有違法律體系融合自洽的要求;另一方面導致對涉黑案件證人的保護范圍過小,對證人的保護不力。就人之常情而言,對“近親屬”之外其他親屬的打擊報復何嘗不會令證人心生畏懼不敢作證?此外,涉黑案件中污點證人作用特殊,對于查明案件事實、取得掃黑除惡的成功具有重大意義。但現行立法對污點證人保護基本沒有提及,還僅僅停留在理論研究階段。事實上污點證人作為涉黑案件中的一類特殊證人理應予以特別關注和保護,唯有如此,才能為涉黑案件組織成員轉變為污點證人架起一座回頭的金橋,從而推動涉黑案件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四、我國涉黑案件證人保護的完善與發展

(一)設立專門的證人保護機關

設立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有利于明確各專門機關的職責分工,真正實現各機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有利于避免各機關在證人保護工作銜接上的中斷和空檔給證人安全帶來的風險。因此,要通過設置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為證人提供全程服務和安全保障,從而實現對證人的有效保護。筆者認為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可以設于獨立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的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由政府提供專項資金、技術設備以及人力資源的保障,這樣確保證人保護機構與案件無利益牽連,使公、檢、法等專門機關能夠心無旁騖地履行各自的訴訟職責,避免三機關在證人保護問題上相互推諉,或者因為訴訟利益考慮而做出侵犯證人權益的事情,尤其是有助于避免出現偵控方由證人保護者異化為證人追訴者等情形的出現,從而使得證人保護工作真正落到實處(3)類似觀點參見《政協委員:建立專門證人保護機構 保障證人出庭作證》,https://news.qq.com/a/20170228/060831.htm,訪問日期:2020年1月20日。。

(二)明確涉黑案件證人保護啟動標準和啟動程序

司法資源的有限性決定了證人保護不可能采取“飽和供給”的方法,只能是“按需分配”[4]。因此,在涉黑案件證人保護的申請條件上,法律既不能過于寬松,但是也不能過于嚴苛。如果證人或者其近親屬一申請就立馬加以保護,那么可能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但是如果層層審批,久拖不決,也會造成涉黑案件證人保護機制被架空。就啟動標準而言,保護機關應當結合涉黑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涉黑案件證人證言的重要性和真實性、證人自我保護能力、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等,對涉黑案件證人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現實緊迫性以及危險程度進行綜合評估。另外,在證人保護過程中還應進行動態審查,如果所面臨的危險已經不存在或者消失,可以根據情況變更或取消保護措施。

就啟動程序而言,筆者主張在明確專門保護機構職責的基礎上,實行“申請+審查”的啟動方式。公、檢、法等辦案機關在辦案過程中認為需要對證人進行保護或者涉案證人自己認為需要獲得專門保護的,各辦案機關或者證人(包括證人的相關利害關系人)可以向證人保護機構提出申請,后者經過審查后下達證人保護令并采取相應措施,或者做出駁回證人保護申請的決定。

(三)加強對事前預防的保護力度,建立預防與懲戒相結合的長效保護機制

現行立法規定對證人(包括涉黑案件證人)的保護主要限于庭審內保護、作證中保護以及侵害后懲戒性保護,總體而言作證前和作證后的預防性保護嚴重不足,而這恰恰是證人畏懼作證的一個重要因素?;诖?,采取防患于未然的有效預防措施,建立預防與懲戒相結合的長效機制是加強涉黑案件證人保護的重要途徑。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過程中,有的地方也對涉黑案件證人的預防性保護措施有所探索。如2018年唐山市《關于保護涉黑涉惡類案件舉報人、證人的暫行規定》規定:保護涉黑涉惡類案件舉報人、證人應堅持事前防范原則,對面臨遭受打擊報復危險的,辦案單位應當采取不公開其個人信息的保護措施,在詢問筆錄、起訴書等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舉報人、證人的個人信息,但是應當書面說明使用化名的情況并表明密級,單獨成卷(4)參見唐山市《關于保護涉黑涉惡類案件舉報人、證人的暫行規定》第七條,http://sa.sogou.com/sgsearch/sgs_tc_news.php?tencentdocid=20180925A1QK4X00&req=GGi8sJe9Ff7JrZhkWb7YzzYjLtcieusfjK3WHYR6UsA=&user_type=1 ,訪問日期:2019年11月21日。。這些做法無疑是值得肯定的,希望在將來的立法中能夠予以吸收。此外,證人的事先保護還可以采取在偵查和審判期間派專人保護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禁止可能對證人進行打擊的相關人員接近證人住所等綜合性方式[5]。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涉黑案件的隱蔽性和復雜性往往導致證人受侵害的危險潛伏期較長,對涉黑案件證人的保護也應具有一定的持續性。筆者建議,無論對被追訴人是否成功起訴或最終定罪,對涉黑案件證人取證之后專門機關采取后續跟進保護措施的時間不得少于1年。

(四)擴大證人保護范圍和保護內容,加強精神性人格保護和財產保護

1.擴大涉黑案件證人保護范圍

考慮到涉黑案件打擊報復的暴力性和廣泛性,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保護的對象包括證人及其近親屬。筆者認為這一保護范圍還應當予以擴大。首先,應當擴大《刑事訴訟法》中“近親屬”的范圍。具體而言,參考《民法典》的規定,將近親屬范圍擴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這樣的調整有利于促進刑事法與民事法關于“近親屬”概念的統一,實現法律體系內部的自洽。其次,在證人及其近親屬之外,證人保護范圍還可以考慮擴充到特定利益關系人,包括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鑒定人、未婚夫(妻)、情婦(夫)、共同居住人等其他與證人有密切關系的人。通過擴大保護面,真正消除涉黑案件證人的后顧之憂,從而實現有效保護證人的目的。從實踐情況來看,浙江省《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證人保護工作辦法(試行)》(5)參見浙江省《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證人保護工作辦法(試行)》,http://www.sohu.com/a/309075996_120025801,訪問日期:2019年11月21日?!稄V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廣州市公安局、廣州市司法局關于證人保護的規定(試行)》(6)參見廣州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廣州市公安局、廣州市司法局關于證人保護的規定(試行)》,http://gd.people.com.cn/n2/2018/0930/c123932-32117146.html,訪問日期:2020年3月21日。等地方性文件中也都把上述特定利益關系人納入涉黑案件證人保護范圍內,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以往因證人概念過于狹窄,致使一些知曉黑惡勢力犯罪的知情人得不到有效保護的問題,值得立法借鑒。

2.擴大涉黑案件證人保護內容

具體而言,應當加強對涉黑案件證人的精神性人格保護和財產保護。首先,將保護范圍擴大到除生命權、健康權等基本權利以外的其他人格權方面,對于名譽權、隱私權、個人信息權等權利同樣予以保護。名譽是對個人品行、思想、道德、生活等方面的社會評價,對人們的正常工作生活都有很大影響。對于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毀損名譽的行為,需要保護機關及時對毀損名譽的行為人進行處罰并且采取各種合理的措施消除影響,使已經遭受損害的名譽盡可能得到恢復。對于非法披露個人信息,侵害他人私生活安寧的行為也需要及時懲戒,防止侵害的擴大。自2018年掃黑除惡以來,各地方在保護涉黑涉惡類案件舉報人、證人暫行規定里對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的保護也多有涉及(7)參見浙江省《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證人保護工作辦法(試行)》,廣州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廣州市公安局、廣州市司法局關于證人保護的規定(試行)》,唐山市《關于保護涉黑涉惡類案件舉報人、證人的暫行規定》。,這些規定表明各地對證人權利的保護日趨全面和細化,值得肯定,在將來的立法完善中,這些舉措也應當予以借鑒吸收。

其次,應當加強對涉黑案件證人財產的保護。對于涉黑案件證人的補償應該遵循補償加激勵的原則。證人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是其權利,國家為其提供經濟補助,可以體現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有利于調動證人的作證積極性,對于解決證人不愿出庭的問題有積極意義[6]。對于證人補償金額,應該根據當地平均工資計算,這樣便于實踐操作和滿足公平正義的倫理要求。補償之外,對于涉黑案件證人還可以采取一定的激勵機制。行為科學認為,人的動機來自需要,由需要確定人們的行為目標;激勵則作用于人內心活動,激發、驅動和強化人的行為[7]。具體而言,可以視案件的社會危害性和證人證言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而給予證人不同的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證人獎勵制度的適用案件范圍和額度都應明確規定,一般來講,激勵金主要適用于涉黑案件證人和關鍵證人。在補償的基礎上增加適當的激勵將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激勵金的發放范圍可由法官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確定。

(五)完善涉黑案件證人保護方式

1.完善隱蔽作證制度

隱蔽作證主要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護證人的安全,在不暴露證人身份信息、面貌甚至聲音的情況下,利用特定的法庭隱蔽設備,使用現代科技手段如現場閉路電視、多媒體等,使證人接受法庭詢問和質證的現代作證方式[8]。通過對涉黑案件證人出庭作證的隱蔽化、聲音的改變等方式能夠有效降低證人受打擊報復的風險。進入21世紀,隨著網絡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網絡視頻讓證人遠程作證得以實現。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所規定的“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就是通過現代視聽傳輸技術得以實現的。用視頻傳輸的方式對證人起到隱蔽、保護的作用,這也是遠程作證的現實功能之一。但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顯然非常簡略。整個操作流程無法可依,無規則可尋,導致在實踐中適用時的混亂、不規范[9]。此外,還要注意的是,雖然隱蔽作證可以為證人的安全提供保障,卻可能會與被告人的質證權相沖突。從行使對質權的角度而言,被告人有權利知道證人的身份和信息,證人出庭也有利于法官根據證人在作證陳述時的表情動作來形成自己內心的確認。不可否認,庭審中對證人采取諸如遮蔽容貌、改變聲音后在作證室視頻作證、限制詢問等保護措施可能會影響控辯雙方與證人對質的能力[10]。如何在保護證人安全和被告人質證權之間實現平衡?筆者認為,隱蔽作證的適用條件應當限定為為了保護重大案件關鍵證人的需要,也即一般情況下不得適用隱蔽作證。在隱蔽作證的申請審核上保障律師的參與權,法官對于在庭審中隱蔽作證的證人全程監控。同時,為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權,加強有關機關和社會公眾對審判過程的監督,法官有必要明示隱蔽作證的理由,并對隱蔽作證的“必要性”做出詳細說明[11]。

2.建立污點證人的特別保護機制

在涉黑案件污點證人的保護上,應該考慮到污點證人的特殊身份,一般來講采取變更污點證人住所和姓名以及異地安排工作等方式有助于其更好地回歸社會。另外,對于污點證人,除了人身安全的保護之外,最大的利益莫過于豁免罪刑上的保護了。在我國的一些黑社會性質犯罪等特殊案件中,公安機關、檢察院往往與污點證人私下簽訂君子協定,承諾豁免被追訴人的刑事責任。但是,由于我國目前沒有污點證人豁免的規定,公安機關、檢察院濫用裁量權、單方撕毀豁免協議等現象屢見不鮮,這既不利于保持對特定犯罪的打擊力度,也無法有效保障污點證人的合法權益[12]。因此,為了提高涉黑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轉化為污點證人的積極性,必須明確涉黑污點證人的豁免程序即污點證人的豁免類型、程序、法律責任等問題。對于涉黑污點證人的豁免應采用罪行豁免而非證據豁免,這種豁免具有交易性質,但并非美國的辯訴交易制度。涉黑污點證人的豁免申請主體為人民檢察院,對于罪行較輕的提供實質性關鍵證言的污點證人可以不起訴或者免除處罰;對于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污點證人,檢察院在起訴書中需要載明起訴的緣由和具體量刑建議,請求法院判處緩刑或者輕刑。具體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做出決定。最后,明確相關人員的職責義務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即涉黑污點證人在獲得豁免權后不如實作證或者拒絕作證的,應該追究法律責任;司法人員在豁免權使用中違規操作也應該負法律責任[13]。

五、結語

完善和發展涉黑案件證人保護制度,建立長效的證人保護機制,不但是庭審實質化的應有之義,更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取得最終勝利的重要保障??梢钥紤]設立專門的證人保護機關,擴大涉黑案件證人保護范圍,加強對涉黑案件證人預防性保護,注重涉黑案件證人人格保護,完善隱蔽作證制度,構建污點證人的特別保護機制,制定嚴密的保護措施,根據涉黑案件的具體特點和情況來實現對涉黑案件證人的精準保護??傮w而言,涉黑案件證人保護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也是一項長期工程,需要在理論和實踐上進行持續探索。

猜你喜歡
污點保護措施證人
城市道路施工中地下管線保護措施
沅江懷化段漁業資源增殖保護措施
基于代碼重寫的動態污點分析
地面氣象觀測場防雷保護措施分析
“目擊證人”長頸鹿(下)
污點
目擊證人
使用Lightroom污點去除工具清理照片中的瑕疵
高山茶園如何做好防凍保護措施
聾子證人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