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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繼承制度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2021-04-20 12:12李哲
現代營銷·理論 2021年5期
關鍵詞:年限使用權宅基地

摘要:新型城鎮化背景下,我國的農村人口不斷流入城市,近日自然資源部明確答復城鎮戶籍子女可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但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仍有落實不到位的情況。本文對現有宅基地使用權繼承制度現存問題進行剖析,認為存在使用權人主體身份不明確、繼承客體范圍不明確和繼承時間無限制的問題,并提出相應解決對策。

關鍵詞:宅基地使用權;繼承制度

一、引言

農村“三塊地”問題一向備受關注,近日,自然資源部經與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國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農業農村部、國家稅務總局協商,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作出明確答復: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不僅保護了農民的合法權益,也在很大程度上為進城落戶的農民留出退路,進一步鼓勵更多人口遷往城鎮,助力新型城鎮化發展。

二、宅基地使用權繼承制度的現存問題

這一答復意義重大,不僅明確了宅基地使用權繼承主體的身份限制,也符合我國“房地一體”的基本原則,但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回避的問題。

(一)宅基地使用權人主體身份不明確

在《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中,未對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進行明確規定,在理論研究及具體實踐中,依據土地管理法中對“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有將宅基地使用權人主體身份認定為“戶”的,也有認定為戶主的。如果戶是宅基地的使用權權利主體,在繼承時是否需要把宅基地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后繼承,如果戶主是宅基地的使用權權利主體,那是否能將宅基地作為戶主的個人遺產進行繼承,這樣不同的主體身份認定將會直接對宅基地繼承產生影響。

(二)繼承客體的范圍不明確

根據《物權法》中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是指使用權人有權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當宅基地上有建造的房屋時,房屋作為公民財產可以合法繼承,房地不可分割,宅基地也相應地進行繼承;但宅基地上沒有建造房屋或已建造房屋滅失時,閑置的宅基地是否還能繼承,這一問題使得宅基地繼承范圍模糊,相關規定中也并未明確。

(三)繼承期限沒有限制

根據現行無償無期限的宅基地取得制度,宅基地的使用期限并未有具體規定限制。但是,這樣就會導致宅基地只要存在地上的房屋和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就一直無限期地存續,從而造成農村土地的嚴重浪費,并且使得一部分農戶會擁有自身申請審批以外的宅基地,產生繼承祖宅導致的一戶多宅現象。

三、宅基地使用權繼承制度構建的對策建議

城鎮戶籍子女可繼承宅基地使用權被明確彰顯了政策和制度的進步,為了能夠讓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真正落實到位,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損,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推進:

(一)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對《繼承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中關于宅基地的規定進行明確和補充,賦予宅基地完整的用益物權屬性,明確宅基地使用權人“戶”的具體規定,體現宅基地使用權人的主體身份,并在法律條文中補充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的相關規定,包括對宅基地繼承的限定條件和繼承人的身份限制等,從法律層面進一步保障宅基地使用權繼承制度的落實。

(二)明確可繼承宅基地的范圍

對于長期空置未建造房屋或已建造但房屋滅失的宅基地,由于其沒有地上房屋等農民財產,可以在由集體經濟組織自行討論后決議如何制定補償標準,并在與農戶協商后通過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回收利用,提高農村土地利用效率,減少宅基地閑置浪費;對于存在地上附著物的宅基地,由于地上房屋是農民的私有財產,理應一同繼承其宅基地使用權,若不承認對宅基地的繼承權,將意味著同樣無法繼承地上房屋,這樣會無法有效保障農民的個人財產權。在宅基地繼承后,應當規定繼承人建新必須拆舊,以此保證宅基地的利用效率,避免一戶多宅現象的不良循環。

(三)明確繼承年限

首先需要對宅基地原始取得年限進行合理的限制,在此基礎上,宅基地使用權繼承時也應當考慮年限的限制。當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繼承時,若原宅基地取得年限到期,則可以由村集體進行回收,并對其地上房屋進行補償;若原取得年限尚未到期,則按期限繼承。通過限制持有年限,在保障農民居住權益的同時,盤活閑置宅基地,提高農村土地利用效率。

四、結語

目前對于城鎮戶籍子女可繼承宅基地使用權的明確,彰顯了“民有所呼,政有所應”的政策暖意,也在很大程度上通過法律和制度的手段紓解了社會焦慮。相信在進一步完善宅基地使用權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構建更加完善的繼承制度,能夠既保障農民和其子女的合法權益,又能提高農村土地利用效率,避免產生宅基地閑置浪費,從而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助力鄉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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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18級土地資源管理研究生? 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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