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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民法典》與“人文紀實類攝影”的關系
——如何避免“人文紀實類攝影”對肖像權的侵犯

2021-05-19 04:04姜福祥
海峽影藝 2021年1期
關鍵詞:女書肖像權拍攝者

姜福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頒布,其中在第四編人格權中單獨設立了一章關于“肖像權”的規定,在職業攝影師和攝影愛好者,尤其是“人文紀實類攝影”范圍內引發了熱烈討論。我作為一名攝影師十分關注當下有關攝影方面相關的法律問題,從法律規定的角度出發,粗淺分析《民法典》與“人文紀實類攝影”的關系,并對如何避免“人文紀實類攝影”對肖像權的侵犯問題進行探討。

多年來,我總是習慣用鏡頭來沉淀快樂和憂傷,完成攝影作品猶如是完成一場尋找自我的心靈之旅。我希望大家能夠通過我的作品,留一點時間來審視生命、反思人生,仔細體會每一張照片背后所蘊含的故事。用鏡頭講述中國故事是我多年來的堅持,為此也付出了巨大努力。近二十年的時間,我在國內外奔走,拍了很多國內外的紀實攝影專題后,例如《成吉思汗的后裔》《驚世女書》《大美客家》《漁雁部落》《魚皮部落》《鷹獵部落》《布朗族部落》《關東臘月》《中國貝類第一村》《廢棄的鋼工廠》《俄羅斯后裔在中國》等。

在所謂的“人文紀實類攝影”中,“人文”是攝影的對象,“紀實”是攝影的方式方法。人文攝影是以人或者人的活動為拍攝對象的攝影,紀實攝影是以記錄生活現實為主要訴求的拍攝方式,素材來源于生活和真實,如實反映我們所看到的,因此,人文紀實攝影有著記錄和保存人和人生活狀態。

為展示人物活動的社會狀態,人文紀實類攝影要在拍攝過程中產生大量以人物肖像為對象的攝影,免不了產生侵犯他人肖像權的可能。

在《民法典》實施前,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當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盈利為目的,比如攝影師和攝影愛好者即使未征得被拍攝者的同意,照片發表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常用社交媒體平臺,一般情況下不能證明其從中獲取經濟利益即無法認定其構成對被攝者肖像權的侵犯。但根據《民法典》最新規定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不再以“營利目的”為主要條件,只要未經過本人同意即構成侵權。如果攝影師和攝影愛好者們仍然按照以上的習慣方式發布自己的人文作品,就有可能構成對其他肖像權的侵犯。

那么作為攝影人,如何避免“人文類紀實攝影”侵犯肖像權?我認為有以下幾點:

一、攝影師在拍攝時應征得被拍攝者的同意。但需要注意的是,同意拍攝與同意使用不能相提并論,如果被拍攝者同意拍攝,但并未同意使用,拍攝者則不能公開發表。

二、口頭授權形式、書面授權形式、留言授權形式都是可以的,但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

三、 攝影師們針對某一題材、某一區域制定長期性拍攝專題。在拍攝前,先就專題與拍攝對象或者區域內的人員進行充分溝通,在獲得授權的情況下進行拍攝。我在拍攝《漁雁部落》前,我查閱了許多文獻資料,到當地后又見到了漁雁文化傳承人劉則亭。在與當地人溝通并得到許可后,我在拍攝地一住就是兩年多,因為古漁雁沒有文字記載,都是口碑相傳的故事,老人整理了上千個故事和實物,在這個過程中,我不斷的聽故事,看實物,到鎮子里漁戶家走訪、侃大山,靈感迸發,構思逐漸成型,最終順利完成《漁雁部落》專題的拍攝。

當今中國正大踏步走近世界舞臺中央,上演著一個個精彩動人的中國故事,令世界為之驚嘆喝彩。發掘中國之美,用鏡頭表現其美,必知美之所在。我認為人文紀實攝影師應該擔當起搶救中國文化的責任。我拍攝的《驚世女書》這個專題,從2013 年開始,我多次深入到湖南江永地區拍攝,用鏡頭語言喚起了人們對于女書文化的重視,這對于女書文化的傳承具有重要的意義。

《成吉思汗的后裔》一拍就是15 年。東起大興安嶺,西至新疆,北至額爾古納河畔,南到長城腳下,甚至遠赴俄羅斯,只為更近距離的接觸歷史。傳承千年的蒙古包、整齊現代的別墅群,牧羊擠奶的牧民、參軍轉業經營飯店的年輕人、熱血沸騰的摔跤節、祭祀成吉思汗850 年誕辰的10 萬人聚會,都被我收進鏡頭中。

我在拍攝這些作品時,始終遵循著自己內心的攝影原則:所拍紀實攝影作品不以盈利為目的進行展出或售賣;不拍攝、發表被拍攝者社會評價降低的畫面;不暴露被拍攝者的個人隱私;未經本人同意,不強行拍攝等。

我認為《民法典》關于肖像權規定所體現的立法精神、價值理念值得我們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準確把握,嚴格遵守?!睹穹ǖ洹窞槿宋臄z影提供了必要的發展空間,我感到人文攝影的路仍然是敞開的。所謂敞開,先權于肖像權人是否授權作者拍照與使用發表,如許可,攝影創作權人方可拍照,兩者之間肖像權人具有優先權的選擇。如果肖像權人允許拍照,不允許發表的狀態下,作者仍有事先實施免責的空間,即得到政府和相關合法合理職權部門的公益事業所需的“特定公共環境的展示”委托、約定項目。如果是新聞媒體報道內容的拍攝,則需作者得到法定新聞、網絡媒體的簽約和委托任務,方能“為實施新聞報道”免責肖像權等的問題。免責的權益還需保證事實報道的真實性,避免出現隱私和傷害的法律問題。如果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作者弘揚真善美事跡和揭露消極丑惡現象所拍照的內容,除了新聞報道外,作者也可以通過合法部門授權在“必要范圍”內合理使用。這說明《民法典》對肖像權的問題既有攝影創作的空間,又有嚴格的限制的空間。概括來說要求作者和肖像權人都要精準把握好法律的尺度與邊界,即四個 “必要范圍”(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科學研究),兩個“不可避免”(新聞報道,展示特定公共環境),兩個“善良目的(維護公共利益,維護肖像權人合法權益)”。綜上所述可進一步概括為攝影創作人必須在合法的規則下創作并在法律框架下實施合理的使用,以免無意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人文紀實類攝影的目的是記錄社會環境中人物的狀態,通過固定特定瞬間表達人文關懷精神,這與《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精神是完全吻合的。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最終一定會為特定行業乃至全社會帶來積極的作用,攝影亦是如此?!睹穹ǖ洹逢P于肖像權乃至人格權的規定并未限制攝影師和攝影愛好者的拍攝活動,筆者相信只要遵守法律,心存善意,拍攝者與被攝者定會達成默契,共同記錄社會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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