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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的天價罰單
—— 中國互聯網反壟斷第一案

2021-05-20 08:55
人民之聲 2021年4期
關鍵詞:反壟斷法支配反壟斷

徐 嵩 程 操

2021年4月1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作出國市監處〔2021〕2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阿里巴巴集團因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被國家市場監督總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182.28億元罰款。

阿里巴巴天價罰單案不僅是中國互聯網領域認定壟斷行為成立的第一案,其處罰金額更是自2008年反壟斷法實施近十三年以來反壟斷執法案件處罰金額的最高紀錄,堪稱“中國互聯網反壟斷第一案”。我們常說,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阿里巴巴天價罰單案讓我們更加清楚地認識到,互聯網行業不是反壟斷法外之地。

案情簡介

2020年12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依據反壟斷法對阿里巴巴集團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濫用市場支付支配地位行為立案調查。期間,國家市場監督總局進行了現場檢查、調查詢問,對平臺內經營者和其他競爭性平臺開展了廣泛地調查取證,運用技術手段對案涉證據材料進行了大數據分析,組織專家深入分析論證,并多次聽取阿里巴巴集團陳述意見,歷時約4個半月,最終認定阿里巴巴集團在中國境內互聯網零售平臺服務市場具有支配地位,并且實施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調查過程與處理結果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根據反壟斷法和《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的相關規定,并結合阿里巴巴集團財務報告、總裁會會議紀要、內部釘釘群聊天記錄、工作總結、相關人員調查詢問筆錄、電子郵件、與部分平臺內經營者簽訂的協議以及國家統計部門統計數據、第三方機構統計數據等認定阿里巴巴集團在中國境內互聯網零售平臺服務市場具有支配地位。

(漫畫/趙曉蘇)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通過調查查明,阿里巴巴集團自2015年以來為限制其他競爭平臺發展,維持、鞏固自身市場地位,禁止平臺內商家在其他競爭平臺開店和參與促銷活動,實施“二選一”行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最終對阿里巴巴集團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其2019年度中國境內銷售額4557.12億元4%(即182.28億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制作《行政指導書》,要求阿里巴巴集團全面整改。

案件分析

阿里巴巴集團在中國境內互聯網零售平臺服務市場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是本案的第一個焦點問題。阿里巴巴集團的行為如何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本案的第二個焦點問題。

針對第一個焦點問題,從平臺收入、平臺商品交易額來看,阿里巴巴集團的市場份額超過了50%,近五年來市場份額均十分穩定;阿里巴巴集團在服務價格、流量和銷售渠道等市場要素方面有非常強的市場控制能力,同時擁有數據、算法、人工智能等先進技術和雄厚財力,為其進一步鞏固了市場地位,使得平臺內經營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賴阿里巴巴集團,消費者用戶粘性非常強(消費者跨年度留存率達98%),形成了顯著的跨邊網絡效應和鎖定效應。

同時,由于網絡零售服務平臺的搭建需要投入巨額的資金、人力、物力和技術服務等,建設物流、支付、數據、服務等為一體的完整體系,市場進入難度越來越大。阿里巴巴集團在物流(如菜鳥聯盟)、支付(如支付寶)、大數據、云計算(如阿里云)等領域內的統籌規劃,使得其在網絡服務、物流服務、支付服務、數據流量服務等關聯市場內的生態化布局日益完善并日趨強大,這反過來進一步鞏固其在網絡零售服務市場的強大地位。

根據反壟斷法第十八條關于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因素的規定,以及第十九條關于市場份額的認定,阿里巴巴集團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上的份額已經達到二分之一以上,而且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因此阿里巴巴集團在相關市場具有支配地位。

針對第二個焦點問題,2015年以來,阿里巴巴集團通過協議或者口頭方式禁止平臺內的部分核心商家在其他競爭性平臺開店、參加促銷活動,對于違反該規定的商家采取減少促銷活動資源支持、建立“灰名單”制度取消參加促銷“雙11”“618”等促銷活動資格、搜索降權、終止相關合作、減少消費者關注度等處罰措施進一步保障“二選一”行為的實施,屬于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關于“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方只能與其進行交易”的規定,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其實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政處罰還有沒收違法所得,而且罰款的比例是1%-10%,本案中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并未披露其違法所得、亦未沒收其違法所得,罰款比例相較于此前“高通案”(本案之前我國反壟斷最高罰款記錄)的8%,可以算得上是從輕處理了。

2020年11月1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此后先后公布數十起互聯網領域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到如今的阿里巴巴天價罰單案,互聯網領域內的反壟斷執法可謂是風頭正勁。

中國的互聯網經濟發端于2012年,很多互聯網平臺在發展之初銳意進取、不斷創新,覆蓋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為國民經濟的發展作出了貢獻。但是一些互聯網平臺做大做強成為行業巨頭后,為了鞏固自身優勢、占據市場份額,挾壟斷之勢擠壓中小企業的發展空間、使得中小企業生存環境日益惡劣,最終破壞了市場的良性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傷害到我國實體經濟的發展。

從阿里巴巴天價罰單案的處理結果來看,懲罰和打擊互聯網經濟不是目的。我們需要思考的是,互聯網企業(尤其是頭部企業)如何調整自己的定位,重新認識到其存在是為了更好地服務國民經濟的發展。即便是在互聯網行業新興之初,我國反壟斷執法也曾經表明過“執法是有底線的,尤其是涉及算法、技術手段達成壟斷協議,就絕不允許”這一堅決態度。

在我國實施近十三年的反壟斷法已被納入立法工作計劃,將迎來修訂,如何實現我國互聯網經濟與整體經濟的互贏共處,或許是反壟斷法在互聯網行業反壟斷方面需要思考的問題。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阿里巴巴集團在接受調查過程中能夠按照要求深入自查、停止違法行為并積極整改,在收到處罰決定后更是立即發文表示服從決定并將依法經營,進一步加強合規體系建設,立足創新發展,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隨后百度、京東、美團、字節跳動、滴滴、盒馬鮮生等三十余家互聯網平臺企業向社會公開《依法合規經營承諾》。這些事實均表明,我國的互聯網企業正在為構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平臺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維護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努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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