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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代邁向共同富裕的路徑分析
——基于馬克思收入分配理論的視角

2021-06-01 03:38
攀登 2021年1期
關鍵詞:基尼系數支配差距

孔 涵

(中共山東省委黨校/山東行政學院,山東 濟南 250000)

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是讓改革發展的成果惠及最廣大人民的最直接方式,是邁向共同富裕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現實舉措。當前我國實行的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將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貢獻分配有效結合,是馬克思收入分配理論中國化的具體實踐,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充分體現。

一、馬克思收入分配理論的基本內涵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指出:“我要在本書研究的,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以及和它相適應的生產關系和交換關系?!盵1]由此可見,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所要研究的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與“生產關系和交換關系”之間的邏輯關系,馬克思關于收入分配理論的思想內嵌于這一邏輯關系之中,收入分配是對生產關系和交換關系的具體反映。資本主義的分配關系是由資本主義所有制關系決定的,馬克思認為“分配關系本質上和生產關系是同一的,是生產關系的反面”。[2]其中,分配既包括生產資料的分配,又包括消費資料的分配,并且整個生產過程是基于生產資料分配這一根本前提展開的。

馬克思以勞動價值論作為研究資本主義收入分配問題的邏輯起點,通過對工資、利潤、地租等不同形式的收入進行分析,發現無論何種形式的收入,從根本上看都是由勞動者創造的,其本質是勞動力商品價值和剩余價值,其中,作為起點的勞動價值論闡明了價值由誰創造的問題,而收入分配理論則是回答了如何對價值進行分配的問題。在這一過程中,資本家通過無償占有工人的剩余價值獲得大量收入并形成財富積累。

馬克思關于社會總產品分配理論主要包括資本主義社會總產品分配理論和未來社會總產品分配理論兩大部分。通觀馬克思在其著作中關于收入分配思想的論述,可以將其概括為:收入分配方式的前提和基礎是勞動,勞動創造出可供分配的價值,如果沒有新價值創造出來,分配就會失去來源。綜合來看,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論是以勞動價值論為基石,以勞動力商品理論、剩余價值論和資本積累論為理論支點,以按勞分配為原則的科學的收入分配理論。

二、當前我國收入分配領域存在的問題分析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分配思想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用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立場和方法分析問題、解決問題,根植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偉大實踐,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不斷豐富和完善。習近平總書記在《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的報告中指出要“堅持按勞分配原則,完善按要素分配的體制機制,促進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并要求“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調節職能,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縮小收入分配差距”[3]。

當前,我國實行的是“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這一制度是基于我國國情建立的科學的分配制度,但是在貫徹落實這一制度過程中,因為情況的復雜性和現實問題的多樣性等原因,該分配制度在實踐中呈現出微觀層面的收入差距擴大和宏觀層面的分配結構失衡的現象,具體表現為以下三方面的問題。

(一)收入分配不公平,貧富差距明顯

根據中國國家統計局公開的信息顯示,2020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1015986億元,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189元。從國內生產總值規模來看,我國是僅次于美國的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按照目前經濟社會發展增速,我國有望在2030年之前進入高收入國家行列。但是,通觀目前與收入分配相關的數據卻發現,收入分配領域明顯存在不公平問題,貧富差距較為顯著?!吨泄仓醒腙P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對中國目前面臨的形勢進行分析并指出,“城鄉區域發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較大,生態環保任重道遠,民生保障存在短板?!盵4]圖1為2003—2018年我國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數?;嵯禂凳且獯罄y計學家科拉多·基尼(Corrado Cimi)在1912年提出的用于度量一個總體(國家或地區)的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等情況的指標。這一指標的取值介于0和1之間,當社會中每個人的收入都一樣,則收入分配絕對平均,此時基尼系數為0;當全社會的收入集中于某一個人手中時,收入分配即為絕對不平均,此時基尼系數為1。國際上普遍認為,當基尼系數小于0.2時,可視為收入絕對平均,在0.2-0.3之間時,視為收入比較平均,在0.3-0.4之間時,視為收入相對合理或比較合理,在0.4-0.5時,視為收入差距過大,當基尼系數大于0.5時,則表示收入差距十分懸殊。一般發達國家的基尼系數介于0.24到0.36之間。通過圖1可以看出,2008年之前,我國的基尼系數呈現出一路攀升的態勢,在2008年達到階段性最高值0.491,此后逐年縮小,在2015年跌至階段性谷底,為0.462,此后出現反彈,2017年基尼系數為0.467,2018年為0.474??傮w來看,近幾年的基尼系數雖然略有波動,但各年份之間差距不大,且數值一直在高位徘徊。由此可以看出,近年來我國的收入差距較大,貧富兩極呈現出較大分化。

圖1 2003—2018年我國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數

(二)地區差異明顯,城鄉差距拉大

表1對我國東、中、西部及東北地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進行了對比。從表中可以發現,近年來我國各地區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均獲得較大增長。同2013年相比,2019年東部地區增長15780.5元,中部地區增長10761.4元,西部地區增長10066.1元,東北地區增長9477.5元。如果將西部地區視為1的話,通過簡單計算可以得出,東、中、西部及東北地區的相對差距在2013年至2019年間基本保持穩定,維持在1.7∶1.1∶1∶1.2左右,相對差距在這幾年間呈現出縮小趨勢。但是從絕對差距來看,這四個地區呈現出不斷擴大的態勢:東部地區人均可支配收入一直處在四個地區中的最高水平,與其他地區間差距較大,尤其是東部和西部之間差距十分明顯。其中,東部與西部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從2013年的9739.4元逐步擴大至2019年的15453.8元。中部與西部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從2013年的1344.9元逐步擴大至2019年的2040.2元。東北地區與西部的差距在2013年為3974.1元,2014年時達到高峰4228.3元,此后逐年下降,2019年為3385.5元,這主要與近年來東北地區經濟發展持續放緩有關。習近平總書記在《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的說明》中提到,“當前,我國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仍然突出,城鄉區域發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較大?!盵5]就城鄉居民可支配收入來看,2013年至2019年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與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差別呈現出相對值縮小,絕對值擴大的特點。表2為2013—2019年我國居民可支配收入對比表。通過比較2013年至2019年數據可以發現,近年來我國城鎮、農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都獲得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就增速而言,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超過同期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而且城鎮與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比值呈現出逐年縮小的態勢,從2013年的2.81縮小到2019年的2.64。但是,與之相伴隨的卻是城鎮與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絕對差距不斷拉大的態勢,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與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差值從2013年的17037.41元,擴大至2019年的26338.13元。

表1 2013—2019年我國東、中、西部及東北地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較 (以西部地區為1)單位:元

表2 2013—2019年我國居民可支配收入對比

(三)稅收的收入再分配調節力度欠佳

目前,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在實踐中傾向于選擇通過稅收,尤其是個人所得稅來進行收入再分配調節;通過對收入不同的群體適用不同的稅率和征稅條件來縮小收入差距,促進社會公平。對高收入者適用較高稅率,一方面可以調節過高收入,另一方面可以為社會保障提供資金支持;對低收入者適用于較低稅率則可以保障其日常支出,促進社會穩定。在我國,個人所得稅誕生于1980年,此后這一稅種不斷豐富和完善,近年來,個人所得稅領域的改革也成為我國財稅領域關注的熱點和重點問題。根據2019年1月1日起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修正)》,針對綜合所得部分,稅率共設7級,從3%到45%不等,免征額調整為每月5000元。設立個人所得稅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希望通過這一稅種對收入分配進行有效調節,但是,通過對中國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進行計算發現,在“營改增”后個人所得稅占財政收入比重雖然進一步上升,但也僅維持在6%至7%左右,與增值稅、消費稅占財政收入的比重相差甚遠。當前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也限制了個人所得稅在收入再分配領域發揮作用。表3為2013—2019年我國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與個人所得稅占比。2013年以來,中央與地方的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均獲得大幅度增加,中央個人所得稅收入從2013年的3918.99億元增長到2019年的10388.48億元。地方個人所得稅收入從2013年的2612.54億元增長到2019年的4155.39億元,二者均獲得大幅度增加。但是,無論是中央財政收入還是地方財政收入,個人所得稅占比均較低,2013至2019年間,個人所得稅占中央財政收入的比重平均為7.82%,占地方財政收入的比重平均為4.50%,占全國稅收收入的比重平均為6.04%%,這三者比重均不足10%。另外,從世界其他國家的實踐來看,物業稅、財產稅、遺產稅、房產稅等稅種對收入分配具有很強的調節作用,能有效調節不同群體之間的收入差距。但是,在中國,這些稅種的開征尚未成熟,或處于政策醞釀階段,或處于局部試點階段,在稅收機制、征稅對象以及適用稅率等方面都存在較大爭議。因此,目前通過這些稅種對收入分配進行調節仍不具備現實可操作性。

表3 2013—2019年我國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與個人所得稅占比

三、馬克思收入分配理論對優化當前我國收入分配的啟示

Wagner’s law認為,隨著國民收入的增長,財政支出會以更大比例增長,即,政府財政占GDP的比重將隨著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提高。收入制度的優化離不開政府財政支出的保證,財政支出的背后正是國民收入水平和財政收入水平的提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是決定收入水平的根本因素,只有經濟社會獲得高質量發展,才能夠增加居民收入,進而有效提升居民消費水平和抗風險能力。

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提出:“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項長期任務,但隨著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我們必須把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腳踏實地,久久為功,向著這個目標更加積極有為地進行努力?!盵6]面對當前錯綜復雜的國際形勢和艱巨繁重的國內改革任務,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對經濟社會造成的嚴重沖擊,我國必須繼續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全面深化改革,以改革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創造力,以改革降低市場主體面臨的交易成本,以改革創造出供各種生產要素充分流動的空間,先把蛋糕“做大”,再將蛋糕“分好”。

(一)堅持勞動價值論,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堅持勞動價值論,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馬克思在批判和繼承資產階級古典經濟學家的勞動價值論基礎上創立了馬克思勞動價值論,這一理論強調勞動創造價值,勞動是價值的唯一來源。目前,我國居民收入差距仍然較大,城鄉之間、區域之間、不同群體之間差別明顯。產生這一現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收入分配領域不能夠堅持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谀壳拔覈鐣幍陌l展階段和生產力的發展情況,在收入分配領域采取的是按勞分配和生產要素按貢獻分配的制度。在實際的國民收入初次分配中,付出大量的勞動,創造出巨大價值的勞動者獲得的報酬并不能與其付出的勞動力價值完全匹配。與此同時,除勞動力以外的各種要素,盡管在生產過程中處于輔助地位,但卻獲得了大量收入,因此,出現了“強資本弱勞動”的現象。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堅持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在收入分配領域的指導地位,堅決反對任何形式的拜物教,尊重勞動者的勞動并使其能夠獲得與其勞動付出相匹配的收入。

在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必須將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放在首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讓勞動者從內心深處感受到勞動最光榮,能夠獲得與付出的勞動相匹配的報酬,從而提升勞動者積極性,激發勞動者創造力。同時,作為收入分配的主體——勞動者,還應當獲得更加全面的發展。通過構建全方位教育體系和多層次勞動者技能培訓體系,給予勞動者更多接受教育和提升自我技能的機會,保證勞動者素質和能力適應工作需求,通過勞動者綜合素質的提升來促進勞動者收入水平的提高。此外,還要通過戶籍制度改革打破阻礙生產要素流動的壁壘,讓一切創造財富的要素在城市和農村之間、在不同地區之間、在不同群體之間充分流動。

(二)重視第三次分配,促進社會保障事業發展

必須堅持“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重視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7]。尤其注重發揮社會公益事業作用,讓第三次分配惠及更多低收入群體,從而彌補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的不足。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和完善對個人和國家都有積極意義。對個人而言,享有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可以減少后顧之憂,將更多時間和精力投入到工作中,發揮更大的個人才能。對國家而言,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和完善既是一國綜合實力的體現,又能夠為稅收制度的運轉提供有效支撐。高稅收、高福利的國家能夠獲得當地居民認同的原因之一,就是該國完善的福利制度有效地增強了居民對稅收制度的認同感和對國家的歸屬感。社會保障在熨平經濟波動、推動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方面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障項目除了具有保險和強制儲蓄功能外,還能夠通過改變當前居民支出結構來影響居民的儲蓄和消費行為,實現收入在代際間的再分配,從時間維度出發,縱向調節收入水平。

從社會保障體系的構建來看,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提高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仍然是未來一個時期的重要任務。接下來,應積極培育商業保險市場并將其作為社會保障的重要補充,通過個人所得稅抵免等方式引導居民購買商業保險,提升居民家庭抗風險能力。從社會保障體系覆蓋的群體來看,要更加關注對“短板”的補充,更加關注貧困群體,提升低收入群體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縮小不同群體之間的社會保障差距。社會保障基金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資金來源,要進一步提高運作效率。政府要從保障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加大對社會保障資金的投入,避免因病致貧、返貧,讓發展成果惠及最廣大的人民,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廣大人民群眾構建起堅實的“保護傘”。此外,還要加快社會保障領域立法進程。以社會保障支出為代表的公共支出的實質是政府對公共資源的再次分配,再分配過程是否公平高效直接影響了公共支出的效率。為確保再分配過程的公平、合理和透明,應當在社會保障領域盡快建立與國情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法律法規,以立法形式明確社會保障的性質、各方參與主體的權力和義務以及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運營和使用程序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律保障各方主體的權益。

(三)強化稅收調節作用,優化稅制結構

十九屆四中全會要求“健全以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等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調節機制,強化稅收調節,完善直接稅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8]稅收是政府收入的重要來源,在所有形式的政府收入中占比最大,對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提高經濟運行效率和優化收入分配都具有重要作用,是政府掌握的最適宜于市場經濟環境的貧富差距調節手段。實際上,稅制結構描述了一個國家的稅收體系構成及各要素之間的關系,其中,稅種的劃分和征收是稅制結構的主要內容。一般而言,以直接稅為主的稅制結構具有較強的累進性,以間接稅為主的稅制結構具有較強的累退性,二者相比,以直接稅為主的稅制結構對收入分配具有較強影響。目前,我國的稅收收入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間接稅為主體,雖然以所得稅、財產稅為主的直接稅在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中在逐年上升,但是仍不能成為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對個人收入分配的影響能力有限,加之財富分配的不均勻和工薪階層收入的單一性,使得個人所得稅在某種程度上淪為“工資稅”。安體富研究認為,稅收是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在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中均能夠起到調節收入的重要作用。[9]因此,在實踐中應強化以所得稅、財產稅為代表的直接稅的設計和征收,關注對資本所得的征稅,構建合理稅收體系,減小因資本收入不同而產生的收入不平等。此外,在稅收立法過程中還要更加關注縱向和橫向分配關系的調整以及以家庭為單位的稅收負擔,通過稅收法律、稅收制度和稅收體系的逐步完善,讓稅收承擔起調節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的責任。尤其應當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作用,加強對財產課稅,強化對稅收征收過程的監督管理,秉持公平精神,形成既能夠調節個人收入,又能夠調節個人財富的稅制結構,提升稅收調節的力度和精準度,讓稅收真正起到“調高、擴中、提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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