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議STCW公約中的情態動詞

2021-06-25 05:41
世界海運 2021年6期
關鍵詞:情態強制性公約

張 楊

隨著海事系統“一流國際影響”目標的提出,英文版《1978年船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以下簡稱為STCW公約)作為國際海事組織最著名的三大公約之一,對其學習、翻譯及有關修正提案的研究和撰寫等工作的重要性逐漸凸顯。在英文中,一個句子最重要的元素為動詞,而作為動詞重要組成部分的情態動詞,在表達中往往左右著語言的語氣,起著畫龍點睛的作用。因此,準確地理解英文版STCW公約情態動詞的譯義和使用特點,對于英文版STCW公約的學習、翻譯及有關STCW公約修正提案的研究和撰寫,都會起到積極作用。

一、STCW公約中的主要情態動詞

STCW公約中的情態動詞主要有shall、should、may、might、will、would、can、could、must等,其中使用頻率較高的情態動詞依次是shall、should、may、will、can、must。

被稱為美國法律起草之父的里德·迪克森(Reed Dickerson)指出,法律起草最重要的原則就是“表達一致”,他說:“稱職的法律起草人必須保證,在重復使用同一個詞或術語時必須保持其意義一致。法律起草人必須小心謹慎,避免用同一個詞表達一個以上的意義……簡而言之,法律起草人必須用同一種方式表達相同的意義,用不同的方式表達不同的意義?!盵1]迪克森的這段話后來成為保證法律文本意義準確的“黃金定律”。

在漢語中,就強制性而言,“必須”強制性語氣最強,“應”“應當”的強制性次之,“應該”包含建議、引導之意,其強制性更次之,而“可”“可以”“可能”更多地表示一種選擇性,幾乎沒有了強制性。

因此,STCW公約作為規范締約國有關船員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其中的情態動詞采用了相對單一譯法。如STCW公約中,must一般被譯為“必須”;情態動詞should表示勸告、建議,一般被譯為“應該”;may及might一般被譯為“可”“可能”;will及would一般被譯為“將”“會”;can及could一般被譯為“能”“能夠”,但在有些譯文中被譯為“可”,如“Knowledge of the various types of security equipment and systems and their limitations,including those that could be used in case of attacks by pirates and armed robbers”中的could筆者認為應譯為“能”而不能譯為“可”,對于各種保安設備和系統來說,在受到攻擊時限定詞“能使用”比“可使用”更明確嚴謹、更符合常理,且避免了與might的混淆。

shall在STCW公約中的使用頻次遠遠多于其他情態動詞,其重要性不可忽視。牛津大學的福勒(Fowler)早在上個世紀60年代就在他的《現代英語慣用法》中論述到:當shall跟第一人稱連用純粹是將來式的助動詞;如果shall與第二和第三人稱一起使用,可以表示說話者的意圖、允諾、告誡、命令、決心等[2]。shall有很多種譯法,通常被譯成“須”“應”,有時被譯成“應當”,也有時被譯成“要”“將”“可”,還有被譯成“必須”甚至被完全忽略不譯的。在文學翻譯中,為增加譯文的可讀性,花樣翻新、靈活選用 shall一詞的多樣譯法無可厚非,但在STCW公約中,為避免混淆,shall作為情態動詞只與第三人稱一起使用,表示命令、義務、職責、權利等,一般被譯為“應”或不譯。

有學者指出,如主句含have the right / obligation of、be responsible for、be entitled to、be able to等經常用來表示權利、責任和義務的動詞短語,以及be+ predicative adjective的動詞短語,這些短語前面的shall一般不譯,而不可把它譯成“應當”“應”等,否則不但有疊床架屋之嫌,而且不符合漢語表達習慣。[3]如“Other Parties shall be entitled,to accept,in principle,that certificates issued by or on behalf of the Parties identified in paragraph 3.1 are in compliance with the Convention. ”應譯為“其他締約國有權原則上承認由第3.1段認定的締約國所簽發或代表其簽發的證書是符合本公約規定的”。盡管為避免引起混淆,貫徹法律語言中“表達一致”的“黃金定律”,有些譯文將此處shall譯成“應”,但筆者認為此處應盡量采用單一譯法,根據具體情況靈活變通,即采用相對單一譯法。

綜上所述,為避免混淆,在STCW公約的情態動詞中,must強制性最強,shall次之,should更次之,may、might幾乎沒有了強制性,will及would為將來時態的輔助詞,can及could表明有能力,沒有了任何強制的意思。

二、STCW公約中主要情態動詞的使用數據統計及使用特點

1.STCW公約各部分主要情態動詞的使用數據統計及使用特點

STCW公約由公約條款、附則、STCW規則A部分和STCW規則B部分共4部分構成。[4]

公約條款篇幅較小,且僅規定了基礎、原則性條款及修正、加入、生效等程序性條款,一般情況下不會涉及條款的修改,長期以來變化不大,因此本文省略了公約條款中情態動詞的使用情況。

本文使用檢索軟件Antconc3.5.7對STCW公約附則、STCW規則A部分和STCW規則B部分三個部分中使用頻次較高的情態動詞使用情況進行了統計,結果見表1。

表1 STCW公約各部分主要情態動詞的使用情況統計結果

從表1中可以看出STCW公約各部分主要情態動詞的使用特點如下。

特點一:作為(STCW公約旨在制定的)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的國際強制性標準的體現主體,STCW公約附則及STCW規則A部分中shall的使用頻次遠遠高于其他情態動詞,也遠遠高于一般法律文件及一般生活用語中shall的使用頻次(一般法律文件及一般生活用語中shall的使用頻次分別為9.03次/萬字和0.76次/萬字[5])。

shall通常有must、may、will等多種意思且用法復雜,易導致法律起草人的盲目使用及法庭的任意解讀,英美等國許多學者呼吁將shall驅除出法律文本[6]。近年來隨著簡明英語運動不斷深入發展,許多國家如澳大利亞、加拿大、英國、美國等的法律文本中,shall的使用呈逐漸減少趨勢。而且從理論上講,STCW公約中的shall用作表示命令、義務和職責時,把它翻譯成“必須”,在語義上并沒有錯。在權威性法律文獻的翻譯實踐中,出現了許多以must而不是shall對應“必須”的慣例,如英文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must be a person of integrity,dedicated to his/her duties.”中就使用了must。

STCW公約中shall的使用依然我行我素,原因有二:一是由于STCW公約中的shall的含義相對單一,與公約中must、may、will等情態動詞的意思區別明顯,不會引起混淆;二是STCW公約是締約國之間多方博弈、互相妥協讓步的產物,國家利益等因素決定了難以達成界定統一的標準,但為使公約條款在大多數締約國中被普遍接受,賦予締約國較大的余地,公約條款中不宜大量使用must等語氣強烈的詞匯,同時隨著大家認識到建立詳細的強制性適任標準及其他必要的強制性條款,對確保所有海員能夠接受合適的教育培訓,擁有適當的資歷,熟練并勝任其保證海上人命及財產安全、保安和保護海洋環境的工作的重要性,STCW公約條款的強制性趨勢日益明顯,強制性不足的may、will、can等也不宜大量使用。

特點二:在STCW公約附則和STCW規則A部分中使用頻次最高的情態動詞是shall,而在STCW規則B部分中的使用頻次最高的情態動詞是should。shall一詞在STCW公約附則和STCW規則A部分的使用頻次遠遠大于其在STCW規則B部分中的使用頻次,相反,should一詞在STCW公約附則和STCW規則A部分的使用頻次遠遠小于其在STCW規則B部分中的使用頻次。

究其原因,STCW公約附則和STCW規則A部分的內容為強制性標準,而shall一詞在其中譯為“應”表示“應當”,能有效地表達出標準的強制性。同樣,STCW規則B部分的內容為建議性指導,旨在協助締約國和涉及實施、應用或采取措施的各方以統一的方式使公約得以充分和完全實施,而should在其中譯為“應該”,能有效表達出引導、建議的含義。

2.STCW公約(1978年版和2010年版)主要情態動詞的使用數據統計及使用特點

本文使用檢索軟件Antconc3.5.7對STCW公約(1978年版和2010年版)主要情態動詞的使用情況進行了統計。

1978年,STCW公約中只有STCW公約和附則兩部分,隨著認識到建立詳細的強制性適任標準及其他必要的強制性條款的重要性,1995年單獨制定了STCW規則,包含A部分和B部分。STCW公約締結的目的是設立一致同意的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的國際標準,形式主要為強制性標準。1978年STCW公約的強制性標準主要體現在STCW公約附則中,而2010年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的強制性標準主要體現在2010年STCW公約附則及規則A部分。表2給出了1978年STCW公約附則和2010年STCW公約附則及規則A部分中使用頻次較高的情態動詞的使用情況。

通過比較1978年STCW公約附則和2010年STCW公約附則及規則A部分中情態動詞的使用情況,得出以下使用特點:

特點一是1978年STCW公約附則中shall的使用頻次約為2010年STCW公約附則及規則A部分中shall使用頻次的1.61倍,前者遠大于后者。究其原因,相比1978年STCW公約,2010年STCW公約在STCW規則A部分增加了大量對船員的強制性最低要求,主要以表格的形式體現在4個方面:一是有關的任務、職責和責任,二是發證所要求的最低知識、理解和熟練,三是表明適任的方法,四是評價適任的標準。在表格中強制性標準主要以名詞性短語的形式表達,大大降低了情態動詞(尤其是shall)的使用頻次。

特點二是1978年STCW公約附則中may的使用頻次約為2010年STCW公約附則及規則A部分中may的使用頻次的1.75倍,前者遠大于后者。原因有二:一方面,隨著認識到建立詳細的強制性適任標準及其他必要的強制性條款的重要性,STCW公約條款的強制性趨勢日益明顯,對may的使用需求下降;另一方面,STCW規則A部分以表格的形式增加了大量對船員的強制性最低要求,在表格中強制性標準主要以名詞性短語的形式表達,大大減少了情態動詞的使用。

表2 STCW公約(1978年版和2010年版)主要情態動詞的使用情況統計結果

特點三是1978年STCW公約附則中未使用can,而2010年STCW公約附則及規則A部分中can使用了24次(其中16次用于描述船員證書申請人的能力),前者遠小于后者。伴隨著STCW公約條款強制性趨勢的日益明顯,對船員證書申請人能力的重視程度逐漸提升,如2010年STCW公約規則A部分中“construction and operating mechanisms can be understood and explained with drawings/instructions”被譯為“能利用圖紙/說明書理解和解釋結構及工作機理”(評價適任的標準),其中can應譯為“能”,用于評價船員證書申請人的能力。

其他情態動詞因為使用頻次較小,變化不大。

三、結語

本文通過研究STCW公約中情態動詞的相對單一的譯義及使用特點,幫助讀者快速理解STCW公約各部分語氣表達的特點,通過比較1978年STCW公約附則和2010年STCW公約附則及規則A部分中情態動詞的使用情況,找出多年來STCW公約語氣表達的變化趨勢,助力公約的學習、翻譯及有關修正提案的研究和撰寫等工作的開展。

猜你喜歡
情態強制性公約
圖書借閱公約
了解《生物多樣性公約》
建筑建材相關的國家強制性、推薦性標準匯編
情態副詞“說不定”的情態化研究
山東宣貫GB175《通用硅酸鹽水泥》強制性國家標準
探究強制性運動療法在腦卒中偏癱康復治療中的效果
表示“推測”的情態動詞
制定《圖書借閱公約》
制定《圖書借閱公約》
情態動詞專練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