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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紀朝鮮基層組織“五家統”的成立與制度設計

2021-07-08 01:25朱玫
古代文明 2021年3期
關鍵詞:鄉村治理基層組織戶籍

關鍵詞:朝鮮王朝;基層組織;五家統;戶籍;鄉村治理

“面—里—統”是朝鮮王朝《經國大典》規定的郡縣以下官治基層組織的基本構造?!懊妗庇扇舾衫飿嫵?,“里”由若干統構成,“統”通常由五戶構成?!拔寮医y”的相關制度一般稱作“五家統制”,又稱“五家作統制”或“五家作統法”。

關于朝鮮時代五家統的性質及相關制度,學界已經展開過討論。早期日本學者對五家統的評價多為負面,為了強調殖民地時期地方制度改編的正當性,把五家統等地方基層組織視為停滯、非有效的組織。1韓國學者對五家統的實質性研究始于70年代,修正了殖民地時期日本學者的觀點,強調五家統制具有行政、自治的雙重性質。申正熙對朝鮮王朝五家作統法的施行過程及諸功能進行了概述,認為五家作統法實施切鄰的共同責任制,目的主要在于防止流民的產生,而救恤和鄰保自治功能則體現了鄉約精神。他主張五家作統法是官治性質,不同于民治性質的鄉約。2李南久對朝鮮后期戶組織、五家作統組織、里洞(村落)組織等基層編制組織的內容構造做了考察,認為五家統為中心的行政村自治組織并沒有得到落實,朝鮮后期的村落是基于自然村落的秩序體系。390年代以降,關于五家統制的討論主要從國家對鄉村統治的角度展開。吳永教將五家作統制看作“兩亂”(“壬辰倭亂”和“丙子之役”)以后國家再造過程中強化鄉村統治的一環,對17、18世紀五家作統制確立和展開過程做了細致全面的考察。1權乃鉉認為以郡縣制和面里制為核心內容的地方統治政策,加之17世紀肅宗朝五家作統制的實施,使王朝國家對民的統治得到了進一步的強化。

以往研究對五家統這一制度做了諸多探討,尤其是90年代以后從國家與社會關系視角進行的研究推進了對五家統制度的理解,不過對五家統制與戶籍編制之關系尚缺乏深入探討。值得注意的是,五家統作為朝鮮時代官治基層組織,亦運用于戶籍編制中。依據現存朝鮮時代的戶籍文書,大體上在肅宗朝以后,戶籍采用面里制3和每五家為一統的五家作統制相結合編制體系。因此,關于五家統的研究有必要結合戶籍編制展開討論。本文汲取學界已有成果,梳理朝鮮時代基層組織五家統的確立與內容設計,并利用存世的朝鮮戶籍文書,對戶籍編制與五家統的關系試做探析,在此基礎上比較朝鮮與明朝基層組織與戶籍管理機制的差別。

一、五家統確立以前的基層組織諸方案

五家統確立之前,關于以一定戶數為單位組成基層組織有過許多討論。這一時期提出的各種基層組織的名稱并非“統”,而稱“鄰?!薄氨取钡?。

太宗六年(1406年),知平主事權文毅提議實施“鄉舍里長之法”,試圖確立鄉村以百、五十、十戶為單位,各設鄉長、舍長、里長統治百姓的制度,“愿立鄉舍里長之法,百戶置鄉長,五十戶置舍長,十戶置里長,良民賤隸之額,靡不周知?!?太宗七年(1407年),領議政府事成石璘建議實施“鄰保正長之法”,其主要內容是將鄰近的十戶或三、四戶為單位編成一個“鄰?!苯M織,選擇其中的恒產可信者為正長,命其掌握鄰保內的人口、出入,災難時相互救助,流離發生時報告官府:

其境內人戶,不揀多少,只以居最近者為數,或十戶或三、四戶為一鄰保,擇其中有恒產可信者,定為正長,錄其鄰保內人口掌之,使其朝夕出入,水火相救,則保內之事,自然相知。如有異狀,正長即告于官,使不流移;守令常加考察,審無遺漏,然后據其平日鄰保記內人口多少,書其姓名年歲,辨其良賤,則差發均軍民分,民不驚駭,事可得成。如有新來物故生產者,正長須即告官,各注名下,以為常事。

正長要熟知鄰保內每年戶口的增減、良賤的區分、軍民的壯弱、單雙、出生死亡等信息,以防止人口的流移和容隱,平均賦役。6太宗雖下令“舉行鄰保之法”,7但各地方并未“用心舉行”,以致“良賤相混,流亡不絕”與“戶口日減”。8至世宗元年(1418年),再令“申明鄰保之法”。太宗十二年(1412年)六月,議政府上書條陳楮貨興行之法,“京中五部,以五家為比,定為掌管。不用楮貨,而以米布貿易,則即拿付官,以為恒式。若有容隱,則非特掌管,并罪比鄰?!?世宗七年(1425年)二月戶曹的啟本中也提到:“京中五部以五家為比,諸色工匠之家及雜物買賣者,不用楮貨銅錢,潛以米布,私相貿易,隨即捕告,其匿不現告,比鄰人并坐?!?0可知,朝鮮初期地方實行的是以十戶或三、四戶為一鄰保,京中則實行五家為一“比”的鄰保法。

世宗十年(1428年),漢城府建議實施“比里制”。關于“比”的構造,漢城府的啟本中有詳細說明:“乞依周、唐之制,五部各坊五家為比,置長一人;百家為里,置正一人。城底各面三十家為里,置勸農一人,每一里皆立標,以辨夫家之眾寡、貴賤老幼。凡征役之施舍、祭祀婚姻喪紀農桑之勸懲,每當施令,家至戶諭,以時奉行,使奔亡者無所匿,遷徒者無所容,相保相守,以成禮俗?!?即,京城五部各坊每五家為比,置長一人;每百家為里,置正一人。城底各面三十家為里,置勸農一人,相保相守,以成禮俗。

一些提議還主張應在統組織中融入軍事訓練的功能。世宗二十二年(1440年),全羅道都體察使鄭淵陳備邊之策,“請令各道各官沿海居民每十人為一統,十家為一隊”,使民在“耕耘往來之際,手不釋兵,以為常事”。2世宗三十二年(1450年),賢殿副校理梁誠之上備邊十策。關于“選士卒”之策,梁誠之主張更定什伍之制和戶口之法的建議,以“五家為小統,十家為一統”,征發良民為兵,并實行五家連帶責任。

以鮮初以來的上述討論為內容基礎,成宗十六年(1485年)頒布的《經國大典》最終確立了“五家統制”,并將其寫入了《戶典》“戶籍條”,

“每三年改戶籍,藏于本曹、漢城府、本道、本邑。京外以五戶為一統,有統主。外則每五統有里正,每一面有勸農官(地廣戶多則量加);京則每一坊有管領?!?“五戶為一統”進而成為戶籍制度中人戶登記的基本原則?!督泧蟮洹匪_立的五家統制規定京中和地方均以五戶為一統,各統設統主。地方每五統為一里,設里正,各面設勸農官;京中則各坊設管領。五家統制將25戶編成一個“里”,“統”作為鄰保組織置于里之下。

朝鮮建立以來,出現了將一定戶數編成基層

組織的諸多方案,包括“十戶置里長”的“鄉舍里長之法”、“十戶或三四戶為一鄰?!钡摹班彵UL之法”、“五家為比”的“比里制”、“五家為小統,十家為一統”等,并最終創立“五戶為一統”的五家統制。但無論何種方案,均體現出幾個共同特征:第一,以戶劃分,由一定的戶數組成一個基本單位。第二,不論身份地位高低、家口財產多寡或血緣等村落內部的秩序,按照家坐次序將鄰近的五家或數家編成一個鄰保組織。第三,以戶數為單位的基層組織具有戶籍管理、禁止流民、救恤和鄰保自治等諸多功能,在具體運營時強調組織內及上下級之間的連坐責任。

從實錄記載看,“比”“統”等基層組織方案在京城得到了一定的實施。端宗朝至中宗朝,五家統在一些地方甚至邊鎮也有施行,內容涉及防盜賊、禁流移民、賑恤、正風俗等方面。中宗朝至宣祖朝,鮮有五家統的相關記載,其執行情況難以確認。5不過五家統仍是國家對民統治的官治組織,它與鄉約、洞契等自治組織同為重要的基層組織。

朝鮮前中期,地方行政制度面里制尚未全面實施,7基于戶數的五家統的運作也面臨不少困難。成宗二十一年(1490年)的經筵席上,特進官尹孝孫指出地方戶籍法紊亂、五家作統不行的現況:“今外邑戶籍不如法,散亂無統,關系風俗事,無由檢舉,因此不孝不睦者多有之,誠非細故。請依《大典》,申明統主、里正、勸農官之法,統內如有罪犯綱常者,統主告里正,里正告勸農官,轉告守令,以治其罪,則風俗正矣?!睂Υ?,李崇元稱五戶作統法在地方之所以難行是因為受到地理條件等的制約,“京中人家櫛比,可行此法,外方則山川相隔,人家遼絕,五家作統似難矣”。尹孝孫于是提議在人家稀少之地,可以做適當變通,“以三四家為一統可矣”

二、17世紀五家統的成立與制度淵源

16世紀末“壬辰倭亂”爆發,加之隨后的“丙子之役”,朝鮮迫切需要恢復農業生產,擴充財政來源。掌握版圖內的戶口、軍丁和土地,實現平賦均役,恢復和安定鄉村社會成為治國之急務。17世紀以來,其國廟堂展開了關于富國強兵和強化鄉村治理的一系列討論,包括厘正田案和戶籍,通過確保人丁、向士族征收軍布等措施實現均役。朝鮮前中期曾反復設廢的號牌制,至仁祖朝出現與五家作統制逐漸融為一體的趨勢。1在孝宗至顯宗朝,五家統和號牌、鄉約等被再次提上議程。圍繞著五家統、號牌、鄉約的施行與否,朝中意見紛紛。

17世紀以來朝中上下關于鄉村治理政策的種種論議,在肅宗朝初期“南人”勢力的主導下,3終于轉化為現實方案。肅宗元年(1675年)頒布了《五家統事目》,4肅宗三年(1677年)又頒布《寬恤事目》對其進行補充。5雖然五家統在《經國大典》中已經明文化,但直至17世紀后期《五家統事目》的頒布,才最終整理成具體的實施方案。

在五家統的實施過程中,朝鮮儒者不斷強調五家統繼承了古法的理念。17世紀朝鮮儒者在展開五家統制的論議時,不斷強調其政治理念是取法于《周官》比閭、管仲內政(什伍制)等古法,同時強調五家統乃祖宗朝舊法。孝宗九年(1658年),吏曹判書宋時烈稱“五家之制”是“三代遺法”。6孝宗十年(1659年),掌令金益廉上疏中稱“五家統之法”為“周家美制,載在《禮典》,管仲亦以是強齊”。7顯宗朝元年(1659年),副護軍李惟泰上疏二萬余言,其中“正風俗”條提到了五家統,“所謂五家統者,出于《周禮》,而載于我國《大典》者也”。8李景奭在《論五家統號牌鄉約三件事箚》中,也明確指出五家統非宋代新法,而是三代之遺制、先王之良法:“至于五家統,非宋世之新法也,乃是三代之遺制,先王之良法。圣祖行之,大典載之,特以大難之后,不復修明矣?!?與五家統相比,同作為地方統治政策之一的號牌法,卻備受爭議。持反對意見的論者常常強調其未被載入《經國大典》,并視其為“新法”。

尹鑴是制定《五家統事目》的主要人物,曾在肅宗元年(1675年)上疏言及“五家統之制,略如管氏內政”,12后再次指出:“今年乃式年戶籍之年。五家統乃祖宗朝舊法,而只令作統無綱紀。今以五家統為本,而且以《周官》比閭、管仲內政,作為條目,行之何如?”他認為《經國大典》時期的五家統“只令作統無綱紀”,《五家統事目》則“以《周官》比閭、管仲內政作為條目”。13肅宗元年九月,《五家統事目》正式頒布,在條目內容最后提及該事目所參照的對象,“初,尹鑴仿管子,作為五家統之制”

《周官》的“比閭什伍”作為五家統的核心理

論依據,在朝鮮前期關于鄰保組織的諸方案中就已提出。最早的記載見于世宗十年(1428年),“比里制”對京城“五家為比”“百家為里”的描述,并稱該制度依照的是“周唐之制”,“乞依周、唐之制,五部各坊五家為比,置長一人;百家為里,置正一人?!?5世宗二十年(1438年),司憲府大司憲安崇善等在條陳時事中提到“古者五家為比,五比為閭,使之相救相保,以成雍熙之俗。今管領正長,即古者比閭黨族之遺意也?!?6梁誠之在備邊十策中亦將“五家為小統,十家為一統”視為是對什伍之制和戶口之法的更定。

世宗十年引文中提到的“周唐之制”指的是《周禮》的“比閭什伍”和唐代的基層組織制度“鄰保制”。比閭制載于《周禮》?!吨芏Y》稱西周之國都地區為“國”,國都以外為“野”。國中設六鄉,所謂“六鄉”,是指“五家為比,使之相保。五比為閭,使之相受。四閭為族,使之相葬。五族為黨,使之相救。五黨為州,使之相赒。五州為鄉,使之相賓”;野中設六遂,所謂“六遂”,是指“五家為鄰,五鄰為里,四里為酂,五酂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什伍制亦載于《周禮》,“‘五家為比,十家為聯;五人為伍,十人為聯者,即士師所掌鄉合州黨族、閭比之聯,與其民人之什伍之法也”。唐鄰保制采用了北朝“鄰”的組織和南朝“伍”的組織,1其淵源亦可追溯至比閭、什伍制。鄰保制以五家為一保,在五家內選出一家為保長,其他四家為一鄰。鄰保之上設有里,每百戶為一里,設里正。里之上為鄉,五里為鄉。

朝鮮儒者將五家統的淵源追溯至“周唐之制”,尤其是強調其政治理念的原型源于《周官》的比閭、管仲內政(什伍制)等古法。五家統的具體內容方面呈現出怎樣的特征呢?以下就以肅宗元年頒布的《五家統事目》為中心,探討17世紀朝鮮五家統制的制度設計。

三、《五家統事目》的內容設計與鄉村治理

肅宗元年頒布的《五家統事目》(以下簡稱《事目》)共計21條。2該事目由尹鑴制定,后又由許積、金錫冑等作增補刪減而成,從事目的具體條目可知朝鮮后期儒者對五家統制的設計框架。

《事目》首先敘述了作統的基本原則及面、里、統的構成關系等。作統的基本原則是“凡民戶隨其鄰聚”,不論家口多寡和財力貧富,五家(戶)作一統。五家聚居作鄰,相助相守、相聞相應,不許有獨戶離居。如有不滿五戶的余戶,不必越他面,仍在面內自成一統。面、里、統的層級構成亦有其法,每五家為一統,每一里由若干統組成,5—10統(25—50戶)為小里,11—20統(55—100戶)為中里,21—30統(105—150戶)為大里。面也分大小,大面所統里多,小面所統里小。這里對于統首、里正、面尹的擇定也有言及,統內設一人為統首,里中設里正和有司,面則設都尹、副尹各一人。里正和面尹由“有地位聞望于一鄉者”擔任。三者關系是面尹統里正,里正統統首,各任三年而易之。

肅宗元年以紙牌法代行號牌法,紙牌法的相關內容被編入五家統?!妒履俊穼ξ寮医y與紙牌法的關系也作了重點闡述,具體談到了統牌、紙牌以及戶籍文書對統的記載規定等,強調五家統在戶口管理方面的功能。統牌是每統將一統民戶列為一牌,或書諸一紙。書寫時,按照家戶次第書寫,賤民則降一行。牌式為“某邑某面,第幾里第幾統,統首某,某戶某役”。某戶某役之下,注明“率男子幾丁,某差,某職役,某業,某技藝,某無役,某年幼,某借入”。每季朔,各統査統牌,登錄生產、物故有無,具呈于里任,里任再申報守令。對統內里內來歷不明、行止可疑、不可容隱者,隨時報知。姓名不載統牌者,屬于“不在民數之人”,訟不得理,身死不追殺罪。紙牌是統內16歲以上男丁,必有身上戶口,出入隨身攜帶。良人以上書“某道某縣邑,某面某里,某役某姓名,年歲幾許”,公私賤則書“官主”。不佩紙牌者,“不得入官門、就訟庭”。在登記戶籍戶口時,也必須注明各戶所在里及統戶信息,“某里某統第幾家”。這里還提到了如何利用五家統強化對流民的管理。如各業匠人遷徙不定,又攜家帶口,所以要“隨眾作統”。這類人以居住地的統作為其主統,統牌上端列書其“某方移來,居住幾年,男女幾口”。

《事目》尾處梳理了五家統的諸功能,同時兼顧了統的上級單位“面里”的功能及相互關系。首先,統里具有相互扶助、鄉風教化的功能。具體表現為婚喪相助、患難相恤、善相勸勉、惡相告戒、息訟罷爭,講信修睦等。其次,統具有治安維持、控制避役流移者的功能。統內發生傷風敗俗、奸偽、偷盜等事,要進行申告。如漏報欺隱,實行連坐責任制。立統法后,民移去他邑者,須具呈,“因何事指何方”,“自統報里,自里報官”,獲得允許,方可移去;新移地方要見到“官許移文書”后才可容接。再次,統里具有勸農、督勵賦稅、徭役動員等功能。里中的河川疏浚,堤防、道路、橋梁的修繕建設,同里或同面的人要進行協作。同時,鼓勵同里百姓在農耕勞作上相互協助。最后,統里協助面實施社倉制度。各統里各出力,聚財谷于一面之中。另外,強調了對避役流移者的控制:移去他邑者,須具呈,從統開始級級申報。自統報里,自里報官,獲得允許,方可移去;新移地方要見到“官許移文書”后才可容接。

從《事目》所包含的21條具體條目內容可知,肅宗元年尹鑴等朝鮮儒者所設計的五家統不僅包含了基層組織“統”的相關內容,還涉及面里制、紙牌(號牌)法,并體現了鄉約和社倉賑恤之精神,可以說是對17世紀以來所討論的鄉村統治政策之綜合。

關于統組織的構造,《事目》規定相鄰的五戶編成一統,統置于里之下,里之上有面。具體而言,“五家統”是相鄰的五戶編成一統,統置于里之下,里之上有面,最后編入面里—郡縣體系。統組織的構造特征可以概括為幾點:第一,統的編制與身份、血緣、家口、財產多寡等無關,而是一律按照家坐順序編制,統內各戶相保相守;第二,五家作統是戶籍的人戶登記基本原則,統是基于戶數的劃分體系;第三,國家通過面、里、統,實現對基層社會的統治。

五家統作為基層組織的方案在朝鮮前期就已經初具雛形。肅宗年間的五家統不僅吸收了周、唐基層組織制度,又在繼承朝鮮前期基層組織構造的基礎上,融入了戶籍、號牌、面里制、鄉約等要素,其設計內容主要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征。第一,繼承了朝鮮前期基層組織的一些基本特征。朝鮮前期鄰保組織的戶數、稱呼各有所不同,但均以居住相近的若干戶數構成,其功能則主要體現在戶口管理、控制人丁流動、鄰里間互相監督檢舉、維持治安等功能。隨著《經國大典》的頒布,“統”進而成為法定的基層組織最小單位,五戶為一統,其長稱為“統主”?!敖y”的上部組織“里”由5統,即25戶的定數劃分而成。17世紀關于“五家統”的內容設計仍然保留了統戶編制的基本原則,“凡民戶隨其鄰聚,不論家口多寡、財力貧富,每五家為一統”。3相鄰的五戶編成一統,擇統內一人為統首,掌統內之事?!拔寮揖劬幼鬣?,使之耕耘相助,出入相守、疾病相救”。4統依然是置于里下的鄰保組織,具備戶口管理、控制人丁流動、鄰里間互相監督檢舉、維持治安等職能。

第二,與戶籍、號牌制度緊密結合,強調統這一基層組織在管理戶口、人丁方面的基本職能。朝鮮時代的戶籍是征兵調役的基本帳籍。五家作統作為戶籍登記的基本原則,其根本目的在于將全體職役承擔者以戶為單位編入統組織,負擔軍役、貢納、徭役等。五家統是對戶口的編制,號牌則以個別男丁為控制對象,亦有抽丁籍兵的功能,兩者相輔相成,旨在防止避役、流移者的產生,確保良役,有效地征兵調役。五家統對百姓的流移、避役作了嚴格管理。

第三,強調統與上部組織面里的結合,融入了鄉村治理的相關內容。17世紀,以地域進行劃分的面里制逐漸得以確立。5《事目》關于面里的劃分體現了上述變化,里的規模設置不再局限于特定的戶數,而是根據戶數分成了大、中、小3個等級,面亦根據戶之多寡殘盛稱之大小?!妒履俊穼γ?、里、統的隸屬關系作了規定,里正和面尹由“有地位聞望于一鄉者”擔任,1體現了將地方士族納入官治的基層組織,進行鄉村治理的意圖。五家統的設計中融入了鄉約、社倉中的救恤功能,強調統應協助里實施勸農、督勵賦稅、徭役動員、賑濟救恤、鄉風教化等職能,統里協助面實施社倉制,其目的在于保障農業再生產,安定鄉村社會。

盡管《事目》對五家統的內容設計十分全面,但五家統在不同時期、不同地方的執行情況不盡相同。五家統在17、18世紀的實際運作中,其職能主要體現在戶口、人丁管理,一些地方在“還谷”分配、2賦稅征收、軍役與徭役征發、勸農、鄉風教化等方面也積極運用五家統。3自肅宗朝重新確立五家統制后,它一直延續到朝鮮末期,英祖時期頒布的《續大典》和高宗時期頒布的《大典會通》等行政法典仍然將五家統制作為基層治理制度收錄其中。在應對19世紀的社會變動時,五家統制仍作為鄉村治理政策被積極運用。

四、戶籍編制中的五家作統:以慶尚道丹城縣戶籍大帳為例

五家統作為官治基層組織在一些地方得以落實,與17世紀朝鮮開始實行新的戶籍編制原則有密切聯系。早在《經國大典》“戶籍條”中,就確立了五戶為一統、各統設統首的編制原則。到了18世紀的《續大典》,“戶籍條”又新增了“士大夫、庶民,一從家坐次序作統”的規定,明確提出按照家坐次序作統之原則。5從現存的戶籍文書記載樣式看,在1675年《五家統事目》頒布以后,戶籍登記真正導入了五戶為一統、各統設統首的五家作統制。

目前留存的朝鮮時代戶籍大帳主要分布在慶尚道。其中,丹城縣共保存了39冊戶籍大帳,時間跨度從17世紀初至19世紀末(1606—1888年)。17世紀初的丹城屬于山陰縣的屬縣,因此丹城的戶籍收錄在山陰縣的戶籍大帳中。從這份戶籍看,當時丹城任縣(屬縣)由元堂里、元縣里、北洞里、都生里、新登里、法勿也里等構成。各里之下為各戶的戶口記錄,每戶以“戶”字開頭,戶與戶連書。見下頁圖1。

1606年以后,丹城脫離山陰縣成為丹城縣?,F存最早的丹城縣戶籍冊為1678年丹城戶籍大帳,6此時元縣里已升格改名為縣內面,各戶有了獨立的統戶編號;每戶另起一行,單獨列書??h內面轄括了邑內、麻屹、校洞、江樓、水山、于里川6個里,各個里按照里序,里內則按照統的順序,依次登記統內各戶的具體內容,形成了面—里—統—戶的登記體系。

1675年以后統登載形式的變化,在單件的戶口文書上也得到了體現?!豆盼臅伞返?輯“義城金氏川上各派篇”中收錄了安東川前的義城金氏家私藏的211份戶口文書,時間跨度從1669—1911年。81675年以前遺存的4件戶口文書均未導入統戶番號。1669年金世鍵戶準戶口上載“考已酉成籍戶口帳內臨河縣內川前里住戶幼學金世鍵”。1670年金煃戶準戶口上載“考已酉成籍戶口帳內府西后金溪里住戶幼學金煃”。1675年以后的戶口文書中現存最早的1683年金信基戶準戶口、1684年金恒重戶準戶口、1702年金世鍵戶準戶口中均出現了第幾統第幾戶的記載。如1702年金世鍵戶準戶口載“考壬午成籍戶口帳內臨河縣內第三川前里住第八統統首私奴千金統內第三戶”。

《事目》頒布后現存最早的丹城縣戶籍大帳依次為1678年、1717年、1720年、1729年、1732年。后文表1以這5個式年的縣內面戶籍大帳為分析對象,對面內所轄各里的統數規模做了分析。

圖1:1606年山陰帳籍任縣(丹城)元縣里的首頁

圖2:1678年丹城縣戶籍大帳縣內面的首頁

表1:17世紀末至18世紀上半期丹城縣縣內面各里的統數分布

《事目》關于五家統的設計中,里按照統數多寡分為3個等級,“自五統以上至十統者為小里,自十一統以上至二十統者為中里,自二十一統以上至三十統者為大里”。2但從17世紀末至18世紀前半期縣內面各里的統數分布來看,多數里的規模在5—10統之間。從表1看,1678年只有1個里達到大里的劃分標準。另有少數里的規模達到了中里的劃分標準。值得注意的是,不少里的統數未滿5統。整體而言,各式年每里平均統數在4—6統左右?!妒履俊愤€提到了余戶的作統規定,“每五家作統,而如或有余戶未準五數,不必越合他面,只以余戶添統”。3丹城縣縣內面戶籍上所反映的作統情況,除了各里的最后一統,每統均為5戶。各里的最后一統會出現未滿5戶,或6戶以上的情況。

統首由何人擔當,具有怎樣的條件呢?《事目》對統首由統內怎樣的人士擔當,任期多久并未提及。與之相比,對里正和面尹的人員擇定、任期則作了明確規定。里正和面尹由“有地位聞望于一鄉者”擔任,“如有謀避者,論以徒配之律”。面里任的任期為三年,“各任三年而易之”。4關于統首的擇定,《事目》只提到統首由統內一人擔當,“擇統內一人為統首,以掌統內之事”,且“面尹統里正,里正統統首”。

在17世紀末至18時期前半期縣內面的戶籍大帳上,不管統內是否存在兩班士族上層,統首通常由官屬良人、各種良役、公私奴等中下層擔任。兩班士族對于出任統首一職顯示出回避的態度,甚至出現了兩班士族的戶內奴婢代替出任統首的事例。1620年縣內面第十二里水山村第一統統首為“代奴善癸”,就是由該統第一戶僉知李胤福戶內之奴代替主人擔任統首。1717年第六里校洞村的第三統統首為“代奴三龍”,意為該統第一戶戶主幼學韓希益戶內奴三龍代替主人出任統首。同年第十里江樓村第六統統首為“代奴禮卜”,也是由該統第一戶戶主幼學梁安執戶內奴禮卜代替主人出任統首。

針對上層士族不愿編入統中,并將統內的諸事推給統內中下層的情形,肅宗十五年(1689年)頒布的《購捕節目》中再次申明,規定統首的擇定無論身份高低,擇統內勤干解事者,“故朝士及出身稱號者,則多不入于作統之中,每事當推于統中殘氓乙仍于,凡干命令不得著實舉行,事極寒心,今后則毋論朝士及出身稱號者與常漢,擇其中勤干解事者,定為統首,使之糾檢統內”。1這一規定并沒有很好地得到執行。英祖五年(1729年)頒布的《五家統法申明舊制節目》中又一次提及兩班避統首、由奴代行其役的弊端:“兩班家統首當次,則勿為移定,以其奴代行其役,自是籍法,而近來,不但兩班豪悍,閑散輩,亦必厭避統首,故率多遠定于隔岡越川之家,統法之散亂,職由于此,一從作家次第為之?!?該節目強調統首應按照家戶次第,每三年輪回差定,“每里下有司,極擇差定,統首,一從家戶次第,一年式輪回為白齊”。3依據17、18世紀丹城縣的戶籍大帳,戶籍上登記的統首多由統內第一戶的戶主擔任,而且同一統首常常連續擔任幾個式年。

五家統作為官治基層組織方案,其最初設想是建立一個鄰近各戶之間相互連帶的鄰保組織,各統設立一統首來統率統內各戶。但17、18世紀的朝鮮社會依然存在嚴格的良賤身份制度,良民內部也有兩班士族、常民等不同等級。五家統一律按照家坐次序對人戶進行編排,這樣的戶籍編制原則與朝鮮社會的身份構造發生了一些矛盾?,F存戶籍文書上所見的統首大部分為兩班所率的奴婢或中下層民所擔任,在發揮各統的統率作用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事目》中關于紙牌法的設計也遇到了身份等類似的問題。紙牌的第一行須書寫統首,統首通常為常民。被置于常民統首下的書寫格式被兩班視為有失體統,且即便身份不同,所持的紙牌在材質和登載事項上并無嚴格區分,在辨認身份方面不如號牌顯著,故紙牌法的施行遭來諸多不滿。肅宗三年(1677年)重新施行號牌法之際,領議政許積的上言中講到:“紙牌有拘礙之事,士夫入于常漢統下,事甚不便。紙牌第一行,書某坊、某統首,某即常漢也。而其下書第幾戶,某宰相、卿士,皆書其名,漢城府官著押以給,士夫見之者,無不為駭,事亦關系體統。臣意上自公卿有職人,下至生進,佩號牌以代紙牌可矣?!?肅宗十一年(1685年)以后逐漸復行號牌法。

17世紀后期以降,朝鮮版圖內承擔國役的戶口以“面—里—統”的組織方式編入官修戶籍。3級基層組織的相結合,成為王朝國家維持基層社會秩序、進行鄉村治理的重要工具。

五、試論朝鮮王朝與明朝基層組織的演進與戶籍管理

五家統作為朝鮮時代官治基層組織,在朝鮮前期頒布的《經國大典》上就已明文化,但直至17世紀后期《五家統事目》的頒布,才最終整理成具體的實施方案并付諸實施。17世紀的五家統組織方案是朝中上下關于鄉村治理政策的種種論議下被提出的綜合性基層制度,其設計將當時朝鮮社會面臨的戶籍、良役問題和地方社會統治組織問題有機地結合在一起。朝鮮儒者將五家統的淵源追溯至“周唐之制”,尤其是強調其政治理念的原型源于《周官》的比閭、管仲內政(什伍制)等古法。從某種意義上,17世紀的五家統是針對當時富國強兵、強化鄉村治理訴求,以《周禮》“比閭什伍”的古法作為理論依據的基層組織制度改革的產物。

五家統作為朝鮮時代官治基層組織,亦運用于戶籍管理中。大體上在肅宗朝以后,官私戶籍文書的人戶編制均采用五家作統制。五家作統的戶籍編制原則一直延續至19世紀末。在大韓帝國時期(1897—1910年)的光武戶籍和日本殖民地時期的民籍上,戶籍編制的最小單位仍使用“統”,但改由十戶為一統。厘清朝鮮基層組織五家統的形成與構造,以及這一構造所具有的特性,不僅有助于理解東亞社會基層社會組織的長期變遷,同時也是理解各國戶籍管理機制變遷的關鍵所在。

明朝從洪武十四年(1381年)開始在全國范圍內編造賦役黃冊,每十年一大造。黃冊制度是明朝制定的戶籍編造之法。明賦役黃冊使用里甲編制,將110戶編為一里,選出丁糧多的十戶為里長戶,其余的百戶為甲首戶。110戶又分成十甲,每甲一里長戶,十甲首戶,實行十甲輪流應役??梢?,朝鮮戶籍大帳的“統”與明黃冊的“甲”都作為戶籍上基層組織的最小單位。中韓傳統王朝國家通過“面—里—統”與“都—圖(里)—甲”的基層組織,將版圖內的百姓編入戶籍,進而成為郡縣統治之下的編戶齊民。

作為戶籍上最低一級的編戶組織,“甲”與“統”在性質上有何區別。首先,甲與統的功能是不同的。明代黃冊上的“甲”組織,已經被置于里甲制之下,里甲同屬一個系統。里甲的職責為“催征錢糧、勾攝公事”,主要涉及人丁事產的管理和征賦派役。1里甲制下甲的功能也主要體現在賦役方面,其作為鄰保組織的功能被弱化?;罩萱脑脆l村行政組織的個案研究顯示,清康熙年間圖甲組織下還產生了“甲催”機制,甲逐漸成為賦役運作的基本單元。2這是與朝鮮戶籍“統”的最大區別。朝鮮時代的統雖然與面里制有密切聯系,但屬于兩個不同的系統。這從名稱上也得到體現。統主要作為基層鄰保組織存在,統的上部組織面里則屬于行政區劃。17世紀《五家統事目》對統的設計,仍然保留了統作為基層鄰保組織的基本特性。統的主要功能體現在戶籍人丁管理、治安維持的方面。明代前期還存在“都?!毕到y,但這一系統與宋元以來經理疆界而設置的都保一脈相承。3“都?!敝氨!迸c鄰保組織的“?!睂崬椴煌母拍?。

其次,甲首與統首的性質也有所不同。黃冊上的戶是人丁、事產的結合體。黃冊的甲,包含了一個里長戶和十個甲首戶。其中里長戶是丁糧最多者。凡有一定丁產而必須服役納賦者,都要被編為甲首。4黃冊里甲中的甲首是一種職役,是有能力納稅服役的人戶。這一編排方式,有利于判斷各戶的賦役負擔能力。與之相比,朝鮮時代的里長為一里之長,統首則為一統之首,指的就是某一級別基層組織的首或長。而且各首長之間存在上下統領關系,“面尹統里正,里正統統首”。這些基層組織之首長的擇定標準與納稅賦役能力無關。里正和面尹由“有地位聞望于一鄉者”擔任。戶籍上的統首由統內“勤干解事者”,實則由良人、奴婢等中下層擔任。

如上,朝鮮的統保留了鄰保組織維持治安的功能,并沒有演化為賦役單位;統首是一統之首,由統內勤干解事者擔任。黃冊體系下的甲則演化為基層應役單位,作為鄰保組織的功能被弱化;甲首代表的是具有賦役承擔能力的戶。朝鮮時代戶籍上“統”與明代黃冊上“甲”的差異,對于理解朝鮮王朝與明朝基層社會組織,以及戶籍大帳與黃冊的差異提供了重要的線索。

“甲”與“統”的性質分化,提醒有必要將目光投向唐宋以來東亞社會基層組織與戶籍管理的長期變遷路徑。有學者將黃冊上的甲首起源追溯至南宋紹興的“甲首之法”,認為黃冊中的甲首并非源于戶籍的編制,而是源于賦役催科制度。1這暗示甲的性質與功能的轉向在南宋江南地區早就發生了。明黃冊體系下的里甲制是對宋元以來基層組織長期變遷的集成與演進。黃冊里甲體制的一大特征是十甲輪差制。2明代的十甲輪差制將各戶按照納稅能力排定在里甲中的順次及應役時間,這是從謀求公平負擔而構想出來的一種組織方式。官府通過官修黃冊的里甲編制,對各戶的賦役能力和每一年由哪一戶應役一目了然。這樣的組織方式旨在排除中間的胥吏、衙役等勢力,將編戶齊民恢復到國家管理之下。3黃冊所體現的十甲輪差制,相比宋、元時期的戶籍,可謂是一種新的組織化方式。

與黃冊相比,朝鮮的戶籍大帳上并沒有直接體現類似于明代的輪流應役方式。五家統下的統并不是作為賦役征發單位存在的。朝鮮時代的戶籍每三年一造,每次編造戶籍之際,需要對各里的人戶進行統戶編排。在下一式年的戶籍上,不僅里數可能會發生變化,里內的統數也常常出現變化。統內的人戶構成并不固定。朝鮮時代的基層賦役單位通常是面或里。朝鮮的官修戶籍上載有郡縣、面的總額數。面內部各戶的賦役能力、各式年的應役方式沒有直接體現在戶籍冊上,而是依賴于擔當賦役實務的鄉吏自己編寫的相關文書,這些文書鮮有被保存下來。朝鮮的五家統組織方式通過對戶口、人丁的控制,防止避役、流移者的產生,其最終目的亦是將所有具有國役負擔義務的戶口編入戶籍,其實也內含了均役的思想。

綜上,朝鮮時代的“統”更多地保留了周、唐基層組織制度的基本特征,而明代的“甲”是宋元以來長期演進而成的新的組織化方式。作為官治的基層組織體系與戶籍管理體系的組成部分,兩者均體現了國家將郡縣以下的百姓編入戶籍,進而實現鄉村治理的意圖,其構造亦蘊含了平均賦役的理念。

面對朝鮮初期以來鄉村社會的一系列變化,朝鮮王朝積極展開地方制度的改編,一方面強化郡縣制和守令制,一方面開始摸索鄉村基層組織的再編,試圖通過整頓面里制和五家統制確立新的鄉村秩序。朝鮮后期形成了面里制和五家統制相結合的基層社會體系,突出體現在戶籍管理方面。朝鮮后期的賦役負擔的基礎單位是面或里。統是基層鄰保系統,其上部組織面里屬于基層行政系統。朝鮮王朝的基層行政系統和基層鄰保系統始終是并行的,這一構造一直延續至近代以后,可以說在基層社會發揮著相對穩定的作用。而明代黃冊使用里甲作為賦役負擔的基層組織,這一構造在基層社會是否長久穩定地發揮著作用仍存有爭議。值得注意的是明代中后期以后保甲制再度興起。4保甲制的興起是否意味著對里甲制的補充,這些問題對于思考朝鮮與明清時期基層組織、賦役制度的現代轉型也頗具意義。

[作者朱玫(1982年—),中山大學歷史學系副教授,廣東,廣州,510275]

[收稿日期:2021年3月20日]

(責任編輯: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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