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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國際貿易買賣中的風險轉移問題

2021-07-19 02:40叢菲
理論與創新 2021年6期
關鍵詞:買賣雙方承運人賣方

叢菲

【摘? 要】我國是全球貨物貿易第一大國,當前,我國處于加快建設海洋強國戰略的重要階段,航運業作為該戰略的核心和樞紐,具有涉外性、高風險、復雜性等特點,受國際公約與規范的制約。隨著“一帶一路”戰略、黨的十九大報告加快建設海洋強國的戰略的提出及實施,我國正積極實現由海洋大國向海洋強國的轉變,航運業作為國際貿易的紐帶以及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支柱產業,促進了我國經濟的穩步發展。然而海洋運輸的運量大,海運費用低,航道四通八達,是其優勢所在。但速度慢,航行高風險,航行日期不易準確,是其不足之處。種種不確定的因素都可能造成貨物遭受毀損和滅失的風險,這就使得貨物的風險轉移問題顯得顯得尤為重要。本文開篇簡述風險轉移的相關概念,其次對比分析國際公約中風險問題的相關規定,結合以上研究,對我國《合同法》進行分析,并提出相關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國際貨物貿易;風險轉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合同法》

1.風險及風險轉移的相關理論

1.1風險概述

風險作為貨物買賣合同中的關鍵術語,一般指的是,由于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的買賣雙方對正在履行或已經履行的合同之間的貨物遭受毀損滅失的風險。對于國際海上貨物貿易而言,風險是指在貨物的生產、運輸、儲存、裝卸等過程中遭受沉船、火災盜竊等情況發生。

因此,風險具有如下特征:

(1)不確定性:在國際貨物貿易中風險的發生不能歸咎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發生風險的時間、地點以及發生后的結果和影響是意外事件造成的,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或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無法預見、無法克服或者無法避免的。

利益相關性:表現為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標的物毀損滅失時,其價金之危險由哪方負擔。

(3)風險具有不可歸責性:國際貿易中的買賣雙方對于風險的發生既沒有主觀上的過錯,也沒有在客觀上實施直接導致風險發生的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損害行為。在雙方當事人無約定義務的情況下,買賣雙方均不必對貨物的毀損滅失負責。

1.2風險產生原因

(1)不可抗力:我國《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責。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第三人行為:就國際貿易而言,第三人主要是承運人,承運人在承攬貨物以及其運輸過重中直至交付之前(接收到交付)的時間內,由于自身的過失行為,導致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承運人盡到謹慎管理等義務仍無法避免時除外。

(3)貨物自然特征:貨物的自然特性又稱貨物的固有瑕疵。即國際貿易中的貨物由于其自身屬性不可避免地發生一定程度的損壞的現象。國際貿易中發生了由于貨物本身所具有的缺陷而造成的損壞,這種情況下風險不由交易雙方承擔,其風險承擔應該根據合同來具體分析。

2.國際公約與國際習慣對風險轉移的規定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是我國進行貨物進出口貿易關系最大、最重要的一項國際條約。該公約對于國際貨物貿易具有重要的影響,其中針對風險轉移的規定是國際貨物貿易的遵照準則之一。

在公約中,有關風險轉移的規定主要規定于第67條。公約第67條規定:“如果銷售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但賣方沒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交付貨物,則自貨物按銷售合同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買方時,風險就轉移給買方承擔。如果賣方有義務在某一特定的地點把貨物交付給承運人,在貨物于該地點交付給承運人以前,風險不轉移到買方承擔。但賣方有權保留控制貨物處分權的單據,并不影響風險的轉移?!?/p>

目的地交貨模式:當買賣雙方事先約定貨物存放地點時,當賣方完成其交貨義務且一履行通知買方的義務后,買方應在此地點接收貨物,此時風險從賣方轉移至買方。

第一承運人模式:當買方從貨物按照銷售合同交付給第一承運人時,以轉交給買方時,由買方承擔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此模式的原因是當買方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時起就喪失了對標的物的控制權,難以了解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但買方卻處于比較有利的地位處理貨物保險索賠問題。

3.關于《合同法》中的風險轉移規定的對策建議

3.1明確規定風險概念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滅失、毀損的風險,出賣人承擔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的風險,買受人承擔交付之后的風險,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我國的《合同法》中關于風險的定義及其內涵規定得較為模糊,并沒有具體明確的限定,使得在認定風險承擔與轉移問題上存在一定的困難。對此,應該完善立法,就風險的定義以及具體范圍加以明確,從而有利于買賣雙方在國際貿易合同中約定風險承擔問題。

3.2細化違約時風險轉移的規定

我國《合同法》中對于買賣雙方中的任意一方違約時的風險轉移規定不夠詳盡。以賣方違約為例,當賣方根本違約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或者另一種是賣方尚未根本違約合同仍可繼續履行時,應該制定出不同的風險轉移規定。當根本違約時,買方不負擔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而是由賣方承擔貨物滅失毀損風險。反之,則是由買方來負擔風險。此外,無論買方還是賣方承擔風險,都不能排除買方向賣方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3.3明確規定風險轉移的調整范圍

由于風險轉移的時間范圍關系到國際貿易合同履行狀態,因此《合同法》種應該對風險轉移的調整范圍進行明確解釋。真正的風險轉移時間應是合同簽訂并生效的時間。合同生效后,一旦當事人履行完畢,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法律關系即告終結,貨物賣方轉移所有權,貨物買方支付貨款,此時也不會產生風險轉移和責任承擔的問題。

4.總結與展望

在當前新冠疫情的影響仍在持續以及我國加快建設海洋強國的戰略布局的大背景下,我國的國際貿易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考慮到國際貨物貿易的國際性和復雜性,國際貿易合同中的風險轉移問題變得尤為重要,因此,在進行國際貿易的過程中,我們必須重視風險轉移問題,了解相關國際公約、國際慣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范,對其進行更為深入的研究,不斷完善我國的相關法律規范,有助于減少貿易摩擦,分清風險責任所在以及明確當事人的責任分配,促進國際貿易糾紛的解決,保障我國經濟平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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