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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小額訴訟程序的現狀及思考

2021-07-19 00:45周甜甜
理論與創新 2021年6期
關鍵詞:司法實踐

周甜甜

【摘? 要】隨著法治社會的建設,法治觀念深入人心,普通民眾的維權意識逐漸加強,小額訴訟案件也逐漸增多,法院出現案多人少的局面。為了高效便民的審理類似案件,小額訴訟程序應運而生,它針對小額標的的案件為民眾提供了一種簡便、低成本、效率高的維權途徑。本文通過闡述小額訴訟程序的概念、特點、適用規則、立法進程等并結合司法實踐來探究這一制度的現狀和困境,并提出相關完善建議。

【關鍵詞】小額訴訟程序;司法實踐;救濟機制

引言

上世紀50年代就已經有小額訴訟的相關制度,隨著我國法治社會的建設,民眾法律意識也逐漸提升,同時司法機關也面臨著嚴峻的審案壓力,面對數量多案件類型新穎的小額民事案件,現有的訴訟制度并不能高效解決。我國在2012年才將小額訴訟程序在民訴法中正式確立,這一訴訟程序促進了司法大眾化,但是由于在我國發展時間較短,還存在不足的地方有待完善。

1.我國小額訴訟程序的概述

1.1我國小額訴訟程的概念和特點

(1)小額訴訟概念。為了高效便民的處理案件,同時也為了緩解法院辦案壓力,我國也引入小額訴訟制度,2011年在民訴修正案中對適用小額訴訟案件的范圍做了界定,近年來逐步完善了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在實踐運用過程中,小額訴訟程序在高效便民、節約司法資源等方面凸顯優勢。

被認為是獨立新型的小額訴訟程序,是簡易程序的一個分支。小額訴訟程序在2012年被民訴法規定在簡易程序中,在2015年的民訴法解釋中,小額訴訟作為單獨的一章對其進行具體規則的規定,該章被命名為“簡易程序中的小額訴訟”。在學術界和理論界,主流的觀點都把小額訴訟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的小額訴訟與簡易程序相似,并無多大差別,只是在標的額和程序繁瑣程度上要比簡易程序小。狹義的小額訴訟,是指只針對小額糾紛案件而獨立適用的救濟程序。新修訂的民訴法規定了小額訴訟程序的概念: 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簡單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這意味著小額訴訟程序的概念被正式確定了下來。

(2)小額訴訟程序的特點。概括起來小額訴訟程序有以下幾個特點: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的案件,主要是小額標的的金錢給付類案件,比如交通事故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等,案件類型比較明確;小額訴訟程序簡便靈活。比如當事人的起訴狀和答辯狀,可以用表格呈現,在開庭時間上,為了給當事人提供便利,周末甚至晚上都可以開庭,并沒有嚴格限制。這與普通程序相比在程序設置、審理方式等方面更加簡便靈活;法官更多起到調解作用,擁有更靈活的職權。小額訴訟審理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可通過談話的方式對話,法官也不是嚴格保持中立,也不必嚴格按照法言法語推動案件審理,甚至在雙方爭議僵持情況下,法官可以在采納當事人雙方意愿后,給出適當建議,促成雙方和解;小額訴訟程序追求低成本高效率的效用,因為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糾紛涉及的金額比較小,對尋求聘用律師方面也不積極,所以需要一種便捷高效低成本的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就是符合這樣一種價值取向。但并不是所有小額標的訴訟都適用這一程序,當在適用這一程序審理相關案件時發現其中涉及到更為復雜的問題,法院可以靈活地將其轉化為其他程序進行審理。

1.2我國小額訴訟程序適用規則

在民訴法解釋中,規定了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的案件,主要是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的案件是爭議較小、事實不復雜、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簡單民事案件,但是對于一些不適用一審終審的案件,如涉外案件、知識產權案件、需評估鑒定的案件等。

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規則,在受案法院上,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僅在海事法庭和基層人民法院,及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適用。在程序啟動上,小額訴訟案件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程序的權利,而是由法院強制啟動的。在訴訟程序規則上,小額訴訟程序作為簡易程序的分支,適用其規則,但是在裁判文書以及舉證期限等方面又更為簡化。在程序效果上,小額訴訟程序實行一審終審,案件審理后法院作出的判決即是最終判決,當事人沒有上訴的權利。

2.我國小額訴訟程序立法進程及存在的困境

2.1立法進程

2011年,民訴修正案中將訴訟案件標的額在五千元以下的金錢類民事糾紛,界定為小額訴訟案件的適用范圍,在全國統一實行。2012年,經過修訂新的民訴法規定,將小額訴訟程序正式設立了起來。2015年,民訴法及司法解釋明確界定了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的范圍和不得適用的消極范圍,也明確規定了法官的釋明權。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釋放出一個重要的改革信號,對我國民訴程序繁簡分流進一步改革,制定了《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改革試點方案》),在北京、深圳、廈門等全國15個省進行試點改革,將小額訴訟程序簡化、范圍適用方面做了進一步規定。

2.2我國小額訴訟程序面臨的困境

程序的適用范圍界定不明確。立法上新民訴法并沒有明確具體的操作規定,也沒有統一的操作標準,所以在各地的司法實踐中會導致同案不同判的情況出現;小額訴訟的標的額是按照省級市級前半年度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以下,但是各省內外部之間經濟發展水平會有所差異,一刀切按照這個標準,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程序的公平適用和司法大眾化普及;從案件類型規定上來看,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就有法官權力濫用的隱患。

程序的適用率不高。因為小額訴訟程序在我國發展和運用時間較短及宣傳不到位,普通民眾很少有人能夠了解運用這一程序,在普通民眾的認知里,走訴訟程序費用高耗時長,而往往私了自行解決的可能性較大。同時代理費用也過低,大多訴訟代理人也不愿主動適用選擇這一途徑救濟。法院在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經驗不足,稍有不慎可能造成濫用自由裁量權,從而也影響自己的績效考評,再加上小額訴訟程序是一審終審,民眾對判決不服很大程度上會進行上訪,這些因素使得法官并不會積極主動選擇適用這一程序。

救濟途徑不完善。小額訴訟程序為一審終審,但在這一程序適用后的救濟途徑上沒有明確的立法規定。當事人沒有上訴權,當對判決不服時,只能運用再審來實現救濟目的,再審程序比較繁瑣,無形中也會加大當事人維權成本,對于小額訴訟標的來說并不“劃算”,也不符合小額訴訟程序高效、低成本效用的目的。

3.我國小額訴訟程序困境解決建議

立法上完善相關法律規定?!靶☆~”的標準可以因地制宜,以30%作為基礎,根據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靈活確定。比如我國臺灣地區我國臺灣地區對小額訴訟也有相關規定,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案件,但標的額高于小額訴訟程序最低標準的,若雙方當事人都同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法院也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同時證據規則立法也應該詳盡明確的規定。

提高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率。如司法等相關部門加大宣傳普及教育,引導民眾更好的參與訴訟,自己做出選擇;加強對法官專業隊伍培養,也可以聘請一些有專業法律知識的律師來輔助審理這一類案件;規定相關激勵措施,引導法官積極主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相關案件。

完善有效的救濟機制。比如我國有些學者提出可以借鑒日本賦予小額訴訟當事人復議權。也有學者提出將小額訴訟程序與現有的審判監督程序結合在一起,若當事人不服判決、裁定時,可以依照民訴法的規定申請再審。

參考文獻

[1]齊樹潔.論我國小額訴訟程序之構建[J].民事程序法研究,2012(00):1-19.

[2]王曉芳.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比較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05.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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