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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三包”相關問題解析

2021-08-12 11:40
汽車維護與修理 2021年1期
關鍵詞:主機廠產品質量電動汽車

郭 棟

1 關于汽車“三包”容易混淆的幾個概念

(1)汽車“三包”(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是對汽車質量缺陷可能給客戶帶來損失的補償和挽救措施之一,它只適用于家用汽車,不包括營運型車種,像公交車、物流車、出租車等,但個人購買的網約車屬于汽車“三包”的范圍,而公司購買的網約車不屬于汽車“三包”范圍。

(2)“三包”與召回的區別。盡管“三包”與召回都是保護消費者的措施,但無論是在有效時間長短上,還是在質量問題分類的覆蓋面上都不同。汽車“三包”衡量的是汽車的維修時間、維修次數,不關心維修內容,筆者理解是督促主機廠做好PDI(Pre Delivery Inspection,即出廠前檢查,是車輛的售前檢驗記錄,是一項售前檢測證明,是新車在交車前必須通過的檢查)工作,是對主機廠生產質量低劣汽車的處罰,汽車“三包”主要以修理為主,以無條件更換為輔助,如果汽車質量問題嚴重,就要退車、退款。召回是在汽車全壽命期內,如果涉及發現與汽車安全有關的質量缺陷,主機廠要主動地或被要求去整改。

(3)關于汽車產品質量缺陷。筆者在日常汽車“三包”案件處理中,經常接觸到3個有關汽車產品質量缺陷的概念,一種是汽車“三包”規定中定義的汽車產品質量缺陷,一種是主機廠內部控制的汽車產品質量缺陷,一種是車主所認為的汽車產品質量缺陷。汽車“三包”規定中的“三包”責任只與“汽車產品質量問題”有關。那么汽車“三包”規定是如何界定汽車產品質量問題的呢?汽車產品質量問題的范圍根據嚴重程度分為圖1所示的幾種情況。汽車“三包”中的產品質量問題是指家用汽車產品出現影響正常使用、無法正常使用或產品質量與法規、標準、企業明示的質量狀況不符合的情況;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車產品存在危及人身或財產安全的產品質量問題,致使消費者無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車產品,包括出現車載安全裝置不能起到應有的保護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險情況。也就是說出現了上述這些質量問題,可以根據汽車“三包”規定來進行“修、退、換”的處理。那么,購買十幾天的新車變速器出現質量問題,可以要求更換新變速器么?根據汽車“三包”規定,如果車輛在購買后60日或者3 000 km之內,變速器或發動機的主要零件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有權利要求更換變速器或發動機總成。因此,如果新車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了質量問題,消費者可以要求4S店更換變速器總成。主要零件的種類范圍應由汽車廠家明示在汽車“三包”憑證上,且種類范圍不能少于標準的規定。

圖1 汽車產品質量問題

汽車“三包”定義的汽車產品質量缺陷是在一個時限內、指定的零部件的修理時間和修理次數(原汽車“三包”規定同一故障修理超過5次可換車,在“三包”有效期內,如果汽車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天,或者同一個產品質量問題引發的修理累計超過5次,消費者可以換車;新修訂的“三包”規定在這方面做了更新,將5次故障修理變更為4次,將累計超過35天縮減為30天),背后其實就是故障率。主機廠并不能徹底地消除產品質量缺陷,只是把產品質量問題按安全等級分為A、B、C、D幾類(D類最嚴重,A類最輕),然后給出不同等級的故障率。例如,純電動汽車自燃的事故是D級質量事故,質量問題關閉的標準是千萬分之一,比如某個國產品牌純電動汽車總共銷售不到1萬輛,但媒體報道的自燃事故已有6起,質量問題比較大,而日產聆風純電動汽車,已經銷售50多萬臺,至今自燃次數還是0起。

另外,還有車主自己認為的汽車產品質量缺陷,比如某某電動汽車電磁輻射大,某某電動汽車電池容量衰減過大等等。對于這些車主的不良感覺,我們只能往現有的法規上套,如果法規上沒有規定或有規定但是沒有檢驗細則的,就只能耐心做好解釋工作,不能按“三包”案件處理。

在汽車產品質量訴訟案件中的汽車產品質量缺陷,是指低于國家強制標準,與產品銷售合同不符(銷售合同包括汽車使用說明書)。在汽車“三包”中,將汽車維修的條件限定在規定的維修次數、維修占用時間內,那么超過了規定的維修次數和維修占用時間限值,就要換車或退車。新修訂的汽車“三包”(征求意見稿)并沒有規定汽車軟件升級的次數,實際上現在的OTA(全稱為Over-The-Air technology,空中下載技術)技術可以在不開維修工單的情況下,不受次數限制地修補軟件質量缺陷。

(4)新能源汽車“三包”。新版汽車“三包”規定(征求意見稿)對新能源汽車“三包”明確了以下幾點:一是將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作為與發動機、變速器并列的家用汽車主要系統,納入免費更換總成的規定范圍;二是將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與其主要零件反復發生的質量問題納入退換車條款;三是要求生產者將動力蓄電池放電容量衰減限值和對應的測試方法明示在“三包”憑證上;四是在退換車條款中補充了家用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起火的故障。但是由于新版汽車“三包”規定(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了新能源汽車包含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并沒有明確油電混合動力汽車的電池和電機是否包含在汽車重要總成的更換范圍內。

2 新能源汽車“三包”期限內的質量問題鑒定

筆者習慣把新能源汽車質量問題與人的健康狀態類比,這樣理解起來比較容易,汽車產品質量缺陷有功能失效類、退化類、壽命類、濫用類?!叭憋@然只針對功能失效類的、提前退化類的和短命類的。怎么理解這句話呢?下面筆者用幾個案例來加以說明。

例如,某品牌的純電動汽車不能充電,或者上高壓電后不能行駛,這些就是功能失效類質量問題。汽車行駛、前進、后退、轉彎、制動等,都是汽車的功能。新版汽車“三包”規定(征求意見稿)并沒有明確由于電子元器件失效、軟件缺陷、控制策略缺陷導致的功能失效是否屬于換車、退車的范疇,但實際上隨著汽車電動化和智能化的普及,由于電子元器件或軟件導致的功能失效類缺陷會越來越多。

例如,某品牌的電動汽車,買來時在25 ℃的氣溫下續航里程是400 km,百千米耗電14 kW·h,現在,條件不變,續航里程卻只有300 km了,這類質量缺陷就是退化類質量缺陷。同類的還有尾氣超標、油耗增加、制動距離增加等。這類問題在“三包”糾紛處理中比較復雜。雖然新版汽車“三包”規定(征求意見稿)明確了電池容量衰減屬于“三包”的責任,但是并沒有明確驅動電機的消磁問題是否屬于“三包”責任。

再例如,某品牌純電動汽車在交車時,其12 V電池的電壓已經低于9 V。我們知道電池、輪胎和汽車耗材等都是短壽命零部件或材料,因為汽車倉儲和運輸的時間不受潛在的車主控制,到車輛交付時這些零部件已經失效,這類問題就是壽命類的質量缺陷。新版汽車“三包”規定(征求意見稿)并沒有把電池包冷卻系統的濾清器納入包換范圍之內。

下面筆者介紹幾個常見的質量缺陷案件的處理經驗。

(1)電動汽車自燃的質量缺陷。電動汽車自燃是現在媒體和車主最關注的安全質量問題?!叭逼陂g發生汽車自燃時,要分析汽車自燃發生前的汽車使用狀態,如果自燃發生在汽車使用狀態,需要調查自燃前車輛是否發生過碰撞,是否進行了充電,是否涉水行駛,然后再進一步判斷自燃發生時是否符合電動汽車安全標準規定的允許使用的條件,如果是在電動汽車安全標準規定的允許條件內使用,那么這次自燃事故就是汽車自身的產品質量缺陷所導致的,如果該車輛不在電動汽車安全標準規定的允許條件內使用,該次自燃事故是由于汽車濫用所致,不屬于“三包”的責任。對于汽車的非使用狀態,比如汽車拖運、汽車維修、汽車儲存等發生的自燃,一般都是汽車自身的產品質量缺陷導致,屬于“三包”責任。

(2)電動汽車進水。2020年5月份廣州市連遭暴雨,有8萬臺新能源汽車被淹,有些汽車的電池包進水嚴重,而有些品牌的新能源汽車的電池包就沒有進水。實際上,電動汽車的防水能力是不一樣的,在“三包”責任認定時,只能把國家強制標準中要求的防水能力作為認定的標準,比如電池包、電機控制器、電機等的防水能力,要按國家強制標準的要求進行浸水深度和浸水時間的測試,不滿足國家強制標準要求的,就屬于“三包”范圍。

(3)電動汽車控制策略導致的交通事故。新能源汽車有一系列安全保護措施,比如限制輸出功率、切斷高壓輸出等,但防止火災和防止電池損壞的措施在實施時,不能有導致汽車失控的風險,不能以犧牲駕乘人員的安全為代價。如果發現電動汽車存在這些控制策略上的漏洞,車主有權利要求退車。對于那些沒有按照《道路車輛功能安全》(ISO26262)、MISRA C 2004、MISRA C ++ 2008 和 MISRA C 2012的汽車軟件開發標準設計的汽車軟件,可能會導致系統重啟、程序跑飛、緩沖區溢出等缺陷,是否屬于“三包”范圍,筆者認為應該屬于“三包”范圍。但是這類缺陷是否能夠被監管部門識別和鑒定出來,將是執行層面需要面對的實際困難。另外,新版汽車“三包”規定(征求意見稿)中并沒有明確汽車高級輔助駕駛(ADAS)的質量缺陷,或者主機廠承諾的高級輔助駕駛功能與實際不相符等問題處理的原則。從2020年開始,有關ADAS的質量問題投訴已經開始增多,需要引起重視。

3 適應新版汽車“三包”規定(征求意見稿)的策略

(1)各省應根據汽車“三包”規定(征求意見稿)、本省新能源汽車的保有量和車型結構,制定汽車“三包”規定的實施細則,比如對衰退性故障等給出限制,對汽車“三包”專家進行培訓,同時建立和扶持第三方新能源汽車質量缺陷鑒定機構,構建本省的汽車產品質量缺陷鑒定能力。

(2)主機廠售后服務部門要認真學習汽車“三包”規定,并有針對性地檢討自己的“三包”管理流程。由于我國的汽車“三包”規定是國際上在汽車初駛期間最嚴格的保護消費者利益的法規,因此,任何的汽車產品質量缺陷都有可能導致主機廠的經濟損失。

(3)新能源汽車售后服務人員要盡快提升新能源汽車維修技能,避免由于售后服務人員技術能力不足,導致并非產品質量問題的故障維修次數超過4次,或者汽車維修時間超過30天。

汽車的“新四化”已經是不可逆的趨勢,汽車新技術和新結構的普及速度超出了人們的想象,保護好新能源汽車消費者的利益,也就保護了我國汽車產業的健康發展,這是新版汽車“三包”規定的立法出發點,相信新版汽車“三包”規定的實施會帶來中國制造的汽車整體質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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