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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爾王》中的法律共同體想象

2021-09-10 07:22郭夢娜
今古文創 2021年1期
關鍵詞:李爾王法治

【摘要】 文藝復興晚期,詹姆士一世所提倡的君權神授觀念甚囂塵上,這一觀念則與以科克等人為代表的議會所倡導的法治觀念相悖?!独顮柾酢芬云湮谋拘问絽⑴c了當時社會王權與法治關系的政治討論,劇中王權代表人李爾及其兩個女兒濫用君權,相繼受到了身邊大臣或親信對其絕對君威的反叛,反映了莎士比亞在英國構建法律共同體過程中的焦慮。

【關鍵詞】 《李爾王》;君權神授;法治;法律共同體

【中圖分類號】I561? ? ? ? ? 【文獻標識碼】A? ? ? ? ? 【文章編號】2096-8264(2021)01-0017-02

基金項目: 本文為“莎劇中的法律共同體想象”課題研究成果,本課題由寧波大學研究生科研創新基金資助。

英國文藝復興時期劇作家威廉·莎士比亞(William Shakespeare, 1564-1616)在1590年至1612年期間創作了37部戲劇。據資料顯示,莎士比亞涉及律師、法庭、公審等相關法律場景的描述的戲劇不下于20 部,“約占總數的2/3”,而且莎劇中“大約有312處涉及法律術語的引用”?!独顮柾酢分芯陀袑β蓭煹某爸S“那可不就像免費律師講的話”,作為莎士比亞創作的四大悲劇之一,自面世以來,曾一度被德國文學家海因里?!ずD℉einrich Heine)高度評價為一部“天才飛翔到令人暈眩的高度的悲劇”。它描刻了年邁的國王如何不顧法律秩序,決意以其女兒對自己的“愛”界定國土的劃分,結果導致自己家破人亡的故事。這其中就表達了這樣一種法律思想,即任何人不能越過法律行使權力包括國王,同時,這一悲劇中的王權失怙與秩序失衡,展現了作者對16世紀英國法律共同體構建的焦慮。因此,本文擬結合滕尼斯、杰拉德、哈貝馬斯等人的共同體理論切入劇中的法律與王權問題研究,將法律共同體視作產生于王權而后對王權產生制約作用的建立于交往、溝通基礎之上的一種交往共同體,強調其與君王相生相克的關系,并闡發莎士比亞對于國家王權分裂的焦慮。

一、《李爾王》的法律背景與共同體理論

《李爾王》因兼有個人、代溝、社會及全人類悲劇等主題,在后期莎評研究中逐漸取代其他悲劇而成為最經典的悲劇。一部戲劇的創作往往與其社會歷史背景及作者生平經歷密不可分。16世紀時期英國民眾的衣食住行無不充斥著令人“匪夷所思的各種法律規定”,人們由于娛樂活動的缺失對包括戲劇在內的涉法場景有著濃厚的興趣。英國歷史學家勞倫斯·斯通(L. Stone)更是指出早期現代的英國街頭有著各種各樣的不法分子與暴徒,當時的社會治安情況堪憂,訴訟案宗數量成倍增長?!独顮柾酢返膶懽骶吞幱谏鐣墒テ渫?,各類訴訟案橫生的時節。與此同時,莎士比亞與其父親都曾作為原告、證人、貸款人等身份參與了許多場訴訟,他的戲劇中關于訴訟的法庭場景也多次出現,如《威尼斯商人》是關于高利貸的戲劇。據統計,“僅他父親參與的訴訟就達67起之多”。并且在莎士比亞寫這部戲劇前兩年,英國曾出現一起轟動一時的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而部分學者也認為這起案件是對他的創作有所影響的。安利斯(Brian Annesley)因精神有些許失常而被他的兩個女兒狀告已失去管理財產的能力而要求瓜分財產,但其小女兒科戴爾(Cordell)則反對這一判決,這一案件中無論是父親的癲狂狀態抑或是兩個大女兒對其的反叛與小女兒對其的維護都與李爾(Lear)的境況十分相似,而之后其小女兒嫁給了莎士比亞的熟人,因此此劇的創作靈感未必不是來自于這起訴訟。

法律命令則不可避免地帶有道德意味,越過法律道德界限行使君權最終只能導致自己與親人的悲劇,也有學者指出莎劇中存在某些關于“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指涉”。正如滕尼斯所提出的,“共同體既是對立于社會的歷史文化,更是用來反思社會的理論參照系”,而社會是作為一個有機體而存在的,內在屬性的有機統一是根本屬性,而其作為一個社會共同體“自然法奠定了社群相互關系、意志形式和結合方式的框架基礎”,共同體應該放在法律的內部予以思考。杰拉德指出共同體“被理解為一個關于歸屬的開放式的交往系統”。德國哲學家哈貝馬斯(J. Habermas)認為,法律是調節生活世界和系統的媒介,人類可以通過人類之間的協商、交往與溝通來達到一種所謂的法律共識即法律共同體的觀念。而通過對劇中人物及事件的矛盾與沖突的刻畫,莎士比亞對于當時法律共同體的構建與其與王權的相生相克關系進行了深刻的反思與積極的回應。

二、君權神授與王在法下

據記載,《李爾王》是于1606年12月于岸邊環球劇場,由莎士比亞所在的“國王的仆人”(King’s Men)劇團出演,當時正值英王詹姆士(James I)統領合并蘇格蘭與英格蘭政府不久。顯然,作者對于劇中的人物李爾與兩位叛君的女兒的態度是及其含混的。李爾作為絕對君主的代表,肆意以其個人意志越于國家法律共同體意志之上,以愛劃分領土,而其女兒也恰恰子承父志,正如他自己所描述的“從這里你就看出權威的偉大形象:狗若當道,就得服從它”,而若無理無情之人執政“司法的堅矛不折而自斷”。同時,他自己也被劇中其他人物指控為“瘋癲”“暴君”,這之中既是對李爾專制君權的反叛,也是李爾對其女兒絕對權力的控訴,表達其對自身正統王權的維護。因而其中所涉及的分裂王權以作兒女財產之舉也正是作者對國家主權分裂的焦慮,他企圖以此警示君王專制的危害,同時表述自己對于16世紀時期的英國法律與王權統治的焦慮,但無論如何,劇中的人物都在有意無意維護著李爾王中的法律共同體,作為一種法律共識存在,展示出其對王權的制約力量。

劇中李爾這一暴君的角色難免令當時英國的觀眾代入對英王的想象,李爾不僅隨意安排國土劃分,還在退位后要求攜帶一百騎士,其執政思想與詹姆士一世的“君權神授”觀念極為相符。詹姆士認為君王權利直接來源于神,可以行使一切權利,隨意處死臣民或進行審判,正如他在《皇家禮物》中所言,“上帝使你成為人間的神,在王座上統治其他的人?!?而相似的,他也為父權辯護,以父親和君主類比,通過斥責反叛鞏固自己的君主地位,強調根據自然法,國王登基之后“就是全體臣民的自然父親”,劇中的暗線格洛斯特正是父親形象的代表人物。國王是法律力量的源泉,也是王權的象征,依照詹姆士的觀念,那么格洛斯特既作為國家中一個法律踐行與實施的成員存在,也是自己家庭中“君權”的象征。劇中他首先受到私生子愛德蒙的背叛,泄露其欲維護國家主權者李爾的意圖,導致他被剜去雙眼,目不能視,但其在落難后卻受到自己誤解的長子愛德加的保護,而愛德加則極有可能是王權的下一繼位者。他作為一個法律共同體中的成員,違反了長子繼承制,驅逐愛德加,卻也嘗試維護李爾的君權,并受到未來君權的維護,這之中可見莎士比亞對于父權與王權態度的模糊立場,他既未肯定君權神授論的施行,亦闡明對有限王權的維護。

詹姆士曾經在繼承王位的過程中越過議會直接下令絞死了一個小偷,這一行為被當時議會法官科克(Sir Edward Coke)強烈斥責,他提倡法律有其獨立存在的意義,它不依靠于君王,反而處于君王與臣民之上,只有議會和法官有權更改與實行法律。他強調國家法律的強制性權利,激烈反對王權專制,一度與詹姆士一世形成了分庭抗禮的局面。而“王在法下”這一觀點也在《李爾王》中有所涉及,如李爾在肆意劃分國土時受到大臣肯特的強烈反對,而固執的肯特則顯然是國家法律精神的代表,他所擁有的觀點與做法則完全源自社會積久而成的法律共識,他始終為國法代言。同時,劇中的愚人角色也曾多次揭示李爾這種以愛劃分國土,將絕對權力完全讓出的做法是愚蠢的,而莎劇中的佞臣角色則往往傾向于表達真話,抑或闡發作者觀點,由此可見作者對法律共識對絕對君主的限制作用的肯定。

三、結語

16世紀時期的英國,君權神授論與“王在法下”傳統的斗爭未果且日益激烈,莎士比亞的戲劇則正是對其社會狀況的文學回應。將《李爾王》置于早期現代英國法律背景之下,從共同體角度探討戲劇中法律共同體對絕對君權的抵制,強調法律共同體是“人類之間的協商、交往與溝通”中產生的法律共識,這一共識在劇中則進一步表現為法律共識對君權神授論的抵制,當君王肆意將個人意志凌駕于國家意志之上時,法律共識對專制王權產生制衡作用,進一步以此說明莎士比亞對詹姆士一世時期鼓吹的君權神授論的焦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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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郭夢娜,浙江臺州人,寧波大學英語語言文學研究生,主要從事英美文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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