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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市場環境下如何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如何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下)

2021-09-13 02:01華南理工大學電力學院荊朝霞季天瑤
中國電業與能源 2021年8期
關鍵詞:產權合約用電

華南理工大學電力學院 荊朝霞 季天瑤

(上接6月刊“電力市場”)

市場環境下政府發揮作用的方式

政府在市場中的作用主要包括兩大方面: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實現公平等政策性目標。這里主要對后一個作用進行討論。

根據科斯定理,在產權定義清晰、交易成本低等情況下,無論初始產權如何分配,只要允許各種產品、權利自由交易,市場就可以達到最優配置的結果。因此,政府可以通過產權的分配來實現政策性目標,只要產權清晰、允許產品自由交易,則產權的分配就不會影響市場的效率。

具體到電力市場中,產權包括發電權、用電權和輸電權。因此,政府可以通過對發電權、用電權、輸電權等的分配來實現相關政策性目標。對各類產品、產權的交易則應盡量減少干預。結合我國電力市場的現狀,應注意以下問題。

1)產權定義需明確、便于交易??扑苟ɡ碇猿闪?,很重要的前提條件是產權清晰、交易成本低??扑苟ɡ淼牧硗庖环N表述是:如果產權定義不清晰、不合理,交易成本高,產權的分配就會影響市場的效率。這是我國電力市場建設中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比如,現在很多地區的市場建設中,對計劃市場雙軌制問題,采取“以用定發”的方式,即根據非市場用戶的實際用電量確定分配發電機組的計劃性的基數電量。由于實際用電量無法事前確定,事先分配給發電機組的基數電量只能是一個大概的值或比例,這大大增加了權利轉讓、交易的難度。

2)產權分配后應允許所有者自由交易,盡量減少限制。政府可以通過產權的初始分配方案來實現公平、環保等各種政策性目標,但是從提高市場效率的角度,應允許各種產品、產權等自由交易,盡量減少在交易方式、交易量、交易價格等方面的限制。計劃體制下,由于生產計劃、消費計劃都可以由政府直接確定,產品的價格不影響生產決策、消費決策,價格中可以含各種補貼,政府可以通過對交易、價格的干涉來實現政策目標而不影響效率。但是,市場環境下生產者和消費者的決策都由市場價格決定,對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等方面的干涉會直接影響市場的效率。市場環境下,政府應盡量減少對市場直接的干涉。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對個別市場主體進行補貼,需要對補貼方式進行細致的研究,因為不同的補貼方式對市場效率的影響會有很大的差異。

3)產權根據市場產品的定義有明確的時間周期,不能跨周期滾動。我國一些地區的市場方案中,規定發用電計劃如果在一個周期沒有完成,可以滾動到下一個周期。在計劃體制下,滾動是沒有問題的,反映的是公平。但在市場環境下,不同時間的產品有不同的價格,如果將計劃電量從一個周期滾動到另一個周期,則會影響相關市場主體的利益?,F貨市場啟動之前,交易按月進行,發電計劃可以在月內滾動;現貨市場啟動之后,交易按小時進行,發電計劃必須分解到小時且不能滾動。為了解決發電計劃與實際物理出力不一致的問題,允許發電權自由轉讓即可。

對我國電力市場發用電計劃放開的建議

如上所述,市場環境下,政府實現其各類目標的重要手段是產權的分配。具體到電力市場,可以通過各種類型的政府授權合約實現。為了不影響產品的自由交易、不影響市場的效率,政府分配的各項權利應該可以自由轉讓。因此,電力市場的各類政府授權合約應該是金融性的、可轉讓的。

我國各地在政府授權合約方面已經進行了一些探索,多個市場中將一部分優先發電、基數電量轉化為或處理為可轉讓的授權合約,但大多僅限于未放開的發用電計劃。隨著發用電計劃的不斷放開,政府授權合約的占比逐漸降低。較大比例的市場化交易造成較大的價格波動和利益調整,為了解決該問題,大多通過限制市場交易量、限制市場價格等方式實現,對市場效率會造成不利的影響。為了解決此問題,建議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

1)現有的基數合約、定量定價的優先發電合約作為固定價格、固定數量的政府授權合約,根據市場的發展和各地的情況可以逐漸減少,可以按照國家、地方關于發用電計劃放開的相關規定執行。

2)在前述定量、定價的政府授權合約的基礎上,另外設置一部分拍賣型的政府授權合約。這部分合約一方面價格可以受供需影響,可浮動;另一方面交易方式、交易量、市場價格可以受政府較為嚴格的管制。這部分合約的電量可以根據市場中發電集中度情況、市場供需情況等確定,市場力較大的地區可以設置較大的份額,也可以對煤電、氣電、水電等不同類型機組分別設置不同的合約量。合約的分配可以采取拍賣的形式,設置每個電廠的最大中標量約束,價格可以采用價差模式,在政府核定的上網電價基礎上降價多的電廠優先中標。

3)合約成本(效益)由所有市場化用戶承擔。如果所有拍賣型政府授權合約的均價高于市場化交易的均價,市場化用戶需要繳納合約費,反之市場化用戶可以分享相關收益。

4)在定量定價的基數合約、拍賣型政府授權合約之外,市場主體可以自由簽訂市場化的中長期合約,按順價模式簽訂,政府不對價格、數量進行干涉。

這種方式下,定量定價的計劃型基數合約可以按國家發用電計劃放開的相關要求逐漸減少,為減少對市場的沖擊可以將其全部或一部分轉化為拍賣型差價合約,政府的各種政策性目標都可以在拍賣型差價合約中反映。在此基礎上,可以去除大多數對市場化交易的管制,最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

總結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痹陔娏κ袌鼋ㄔO過程中,也必須考慮如何解決電力市場環境下不均衡的問題。這需要政府在市場建設中發揮作用。關鍵是,政府如何適應環境的變化,在市場環境下更好地發揮作用。計劃體制下,政府通過直接確定生產計劃、消費計劃、產品價格來實現相關的政策目標;市場環境下,直接影響物理的交易計劃和產品價格的方式將對市場配置資源產生不利的影響,必須探索適合市場的新方式。本文在對我國電力市場環境下的發用電計劃政策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基于政府授權合約理論提出了優化政府發揮作用方式的方案,可以解決目前市場中存在的一些政策、市場規則導致的公平目標和效率目標不協調的問題。本文僅是提出了基本的思路,實際市場中需要根據各地的電網特性、電源特性、市場現狀、社會經濟環境等進行更加詳細的設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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