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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衛生事業中的健康權

2021-09-30 17:31龐新燕
行政與法 2021年9期
關鍵詞:健康權醫療衛生憲法

摘? ? ? 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明確地將健康權寫入其中,這對于確定健康權在衛生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權利地位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健康權兼具自由權、社會權的權利屬性,是對傳統健康權的發展。本文通過解讀該法中規定的健康權,力圖準確理解把健康權納入法律的初衷,以助益健康中國建設。

關? 鍵? 詞:健康權;社會權;法律淵源;健康中國建設

中圖分類號:R197.1? ? ? ? 文獻標識碼:A? ? ? ? 文章編號:1007-8207(2021)09-0106-11

收稿日期:2021-06-16

作者簡介:龐新燕,西南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人權法學、法理學。

基金項目:本文系2020年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法治與德治的治理機制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20AFXOO2。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將實施健康中國戰略納入國家發展基本方略,把人民健康置于民族昌盛和國家富強的重要標志地位,并要求為人民群眾提供全方位周期健康服務。[1]健康中國的提出使公民健康權擁有了法政治基礎,也充分體現出健康權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重要地位。2019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以下簡稱《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在經歷三次公開征求意見、四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后終獲通過,自此公民健康權保障有了自己的基本法,[2]這對于全面落實健康中國戰略具有重要意義。

一、健康權的法律淵源

法律淵源作為法律科學領域形而上層次的基本性問題,深刻揭示了法律規范的基礎依據。從法學方法論角度來討論法律淵源,它包括廣義的法律淵源和狹義的法律淵源。狹義的法律淵源是指法律的效力形式,解決的是法律從何而來、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存在形式以及什么是具有強制約束力的法律規范,通常被稱為法學意義上的法源。[3]狹義的法律淵源包括成文法、習慣等。廣義的法律淵源是指外部對法律識別的淵源,解決的是法律如何表現的問題。在法學論述中法律淵源一般指狹義的淵源,本文所討論的基本醫療衛生事業中的健康權的法律淵源也是在這一意義上展開的。

(一)健康權的國內法淵源

德國學者從《德國基本法》第2條第2款“每個人擁有生命和身體完整的權利”中推導出健康權。作為推導基礎的憲法文本可以是憲法已經明確列舉的自由權利、基本國策或者人權保障條款,[4]我國學界對此也進行了相關的研究,如焦洪昌的《論作為基本權利的健康權》、曲相霏的《外國憲法事例中的健康權保障》、曹艷林的《公民健康權利法律保障初探》、雷華順等的《論我國公民的健康權及其保障》均表示認可這一觀點。

如果對憲法條文進行體系性解釋不難發現,其是健康權寫入《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法源依據。我國《憲法》第21條第1款規定“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街道組織舉辦各種醫療衛生設施,開展群眾性的衛生活動,保護人民健康”,在供給側上為公民健康權保障提供了較好的醫療衛生條件和服務?!稇椃ā返?6條第1款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表明國家有義務營造良好的生存環境條件以保障公民身體健康?!稇椃ā返?5條第1款規定“……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币陨蠗l款可以總結為國家為保護和促進公民健康大力發展醫療衛生服務、社會保障等醫療衛生事業,重視公民生活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公民的健康和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有著直接的聯系,環境中的細菌、病菌以及病毒的越界侵襲和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不利影響最終都通過人的健康受損顯現出來。[5]如2003年的非典疫情和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的爆發均與環境生態平衡遭受破壞有著密切關系。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環境問題就是健康問題。因此,《憲法》第21條第1款、第26條第1款、第45條第1款可以稱之為對公民健康保護的國策條款。所謂國策條款是指憲法對國家的政策性指示,而國家依據其能力有義務去實踐此政策。[6]國策條款的約束力雖然不及基本權利條款,但考究其內容可以發現內在的規范意義。一方面,這些條款明確了權利保障主體,如國家是公民健康保護的重要責任主體;另一方面,這些條款明確了多樣性的保障手段,如“發展”“鼓勵”“支持”“開展”等健康促進措施。由此可以看出,憲法健康條款的目的是全方位促進人民健康。

我國《憲法》第33條第3款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稇椃ā访鞔_將國家規定為人權保護的義務主體,這對公民健康權保障而言無疑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7]也是對我國人權事業最好的總結,標志著我國人權事業發展進入新的階段?!稇椃ā返?6條第3款規定:“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薄稇椃ā返?5條第1款的規定亦表明公民在健康受損時(如患病、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有從國家、社會獲得醫療保障、物質給付的權利。上述條款概括了健康權豐富的內涵:一是傳統人權中消極的自由權,即公民有權掌控自身健康以及相關信息的自由,未經允許不受諸如強制醫療、實驗的自由,主要表現形式為民法上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權、健康權。二是積極人權概念中的享有權、資格賦予權,即及時獲得醫療服務、醫療保障、基本藥物、控制疾病、獲得健康教育信息等權利,主要表現形式為社會法上的獲得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的權利。三是政府職責。政府為保障公民健康權所承擔的積極發展醫療衛生事業、健康促進事業、提供人人可及的基礎醫療衛生服務、監督管理醫療衛生、支付公共醫療費用等職責,主要表現形式為憲法、行政法意義上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責任。盡管我國《憲法》條文中沒有出現健康權的字樣,但是綜觀《憲法》全文,能夠從中推導出健康權的內容,這是《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明確健康權的憲法淵源。

基本法律中健康權利的相關規定為《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明確規定健康權提供了普通法律淵源。198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在強調加強監督管理、確保藥品質量的同時,增加了維護用藥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醫藥行業健康發展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對人民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的高度重視以及以人權保護為宗旨的立法精神;[8]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主要防止傳染病由國外傳入或者由國內傳出,從而實施嚴格的國境衛生檢疫以保護人體健康;198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主要是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是傳染病防治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法律;[9]199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目的在于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和平進步;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主要針對保障婦女健康,是一部有利于消除婦女歧視,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199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保證了醫療臨床用血需要的安全,同時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199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要加強醫師隊伍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以保護人民健康;200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通過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以保護勞動者健康和權益;200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所制定。這些基本法律中保障公民健康的規定都為《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明確規定健康權提供了立法基礎。

(二)健康權的國際法淵源

從世界范圍來看,健康作為一項人權被提出是二戰以后的事情。[10]現代權利語意和法治視角下的健康權確立于20世紀40年代,標志是《世界人權宣言》與《世界衛生組織憲章》的通過?!妒澜缧l生組織憲章》雖開宗明義地指出使全世界人民獲得可能的最高水平的健康,但它不具有國際法上的約束力,只能是美好的愿景。1948年12月,《世界人權宣言》的通過奠定了健康權國際人權法基礎①?!妒澜缛藱嘈浴返?5條②規定了健康權,但其內容依舊比較保守,只有原則性規定,沒有觸及公民健康權利保障的詳細規則;1966年,《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以下簡稱A公約)第12條規定了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的身體與精神健康,這一條款被視為健康權的核心條款。A公約第一次以國際條約的形式規定健康權,對所有締約國具有普遍法律約束力,要求締約國采取相應措施和步驟實現條約中所列舉的健康權內容;2000年,日內瓦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針對A公約第12條發表了第14號一般性意見,提出了健康權的概念:享有能達到的最高健康標準的權利。[11]其他公約中規定的健康權條款多是在A公約第12條規定基礎之上展開的;1979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1條和第12條規定了婦女在工作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以及計劃生育保健服務;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第24條①規定了兒童應享有最高標準的健康,明確締約國為實現這一權利應實施的措施,這在具體的規則性規定方面保障了兒童的健康權;2006年,《殘疾人權利公約》第25條規定了殘疾人不受基于殘疾的歧視,有權享有可達到的最高健康標準,規定了詳細的具體措施。同時,區域性國際條約對于健康權也有相關規定;1961年,《歐洲社會憲章》第11條規定了衛生保健權;[12]1986年,“非洲統一組織”②制定的《非洲人權與民族權憲章》生效,其第16條③規定了健康權的內容,要求國家作為義務主體保護人民的健康;1988年,區域性人權公約——《美洲人權公約》附加議定書(圣薩爾瓦多議定書)第10條提出,人人享有健康權,將健康權理解為享受最高水準的生理、心理和社會福祉,這是健康權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首次被提出。[13]區域性條約對于健康權規定的不斷完善與成熟,為健康權作為一項基本國際人權奠定了基礎。

通過國際公約、區域性條約以及一系列國際文件對保障公民健康的規定,健康權概念不斷在國際法層面清晰、豐富和全面,這奠定了健康權作為基本人權在國際人權法中的地位。[14]受國際人權法的影響,部分國家的憲法、法律中都明確規定了健康權。根據美國學者金尼在2001年做的一項統計,在憲法中直接或者間接規定健康權的國家達109個。[15]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2008年也做了一項統計,指出全球至少有115個國家的憲法規定了健康權或者健康照護權,并且至少有6部憲法規定了與健康有關的責任。如1919年的德國《魏瑪憲法》規定了健康保險制度;1925年,智利最早將國家衛生義務納入憲法。[16]中國作為聯合國的創始成員國和常任理事國,同時也是很多國際公約、條約的締約國,如《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等,理應對條約中規定的健康權條款在國際法范疇內承擔相應義務。健康權在國際人權法上地位的提升,進一步促使我國將健康權納入立法,這為健康權納入《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提供了參考。

二、 健康權的規范要義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明確規定了公民的健康權,這是對《憲法》中保障公民健康條款的具體轉化和落實。一方面,《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規定的公民健康權有自由權、社會權利層面的屬性,需要國家履行尊重、保護義務;另一方面,《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對健康權內容進行了新的拓展,豐富了健康權的內涵,如規定了健康教育權,要求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制度;明確了公民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責任人,鼓勵公民個人參與健康管理,形成“國家-個人”的良性互動。

(一) 健康權的權利屬性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所規定的健康權具有不同的權利屬性?!痘踞t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頒布之前,學界對此有所爭論。有學者認為,健康權是一種民事權利;也有學者認為,健康權是一種憲法權利。主流觀點認為,健康權是一種公私權混合性質的社會權。[17]因此,厘清《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規定的健康權屬性,能夠更好地發揮其保障公民健康權的功能。

⒈健康權的自由權屬性。自由權可以被稱為個人對政府干預的防御權,這是基本權利所擁有的最為原始的功能。[18]傳統上,基本權利規范中公民與國家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典型的自由權代表,其最重要的規范含義為國家不得侵犯公民的權利。[19]從自由權層面來講,健康權主要包括公民對自己身心健康自由支配、公民的健康不受非法侵害、公民特別是患者對自身健康的知情權以及國家尊重公民的人格尊嚴、健康等含義。這與我國《憲法》第33條第3款規定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條款包含的沒有明確規定的自由權(如生命權、健康權)內涵相一致?!痘踞t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規定的公民健康權具有自由權屬性。第一,公民有權利自由支配自身健康?!痘踞t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69條第1款①規定了公民是自己健康保障的第一責任人,這種義務主導的規定也是對公民自由支配健康權的尊重。公民有義務保障自己的健康,意味著公民有自由支配自己健康的權利。這一條款可以解讀為公民要積極了解健康知識、樹立健康理念、加強健康管理,是公民自由支配健康的具體表現?!痘踞t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4條第1款規定“國家和社會尊重、保護公民的健康權”,“尊重”要求國家不得干涉,表現為對公民自由支配健康的尊重,是典型自由權屬性。第二,公民的健康權不受非法侵害、患者擁有對自身健康的知情權?!痘踞t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69條第2款規定“公民應當尊重他人的健康權利和利益,不得損害他人健康和社會公共利益”是從公民視角規定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第4條第1款則是從國家、社會角度規定不得侵害公民的健康權。這兩個條文組合起來表明,公民有享有健康自由,國家、社會及他人不得隨意侵害公民的健康權?!痘踞t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32條第1款②規定了患者的知情權,也表現為公民對自身健康的支配。第三,國家尊重公民的健康權和人格尊嚴。表現為禁止以不人道的方法體罰公民、禁止實施酷刑、禁止侵害公民的身體完整性等?!痘踞t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4條第1款規定的尊重、保護公民健康權和第33條規定“公民接受醫療衛生服務,應當受到尊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平等對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嚴,保護患者隱私。公民接受醫療衛生服務,應當遵守診療制度和醫療衛生服務秩序,尊重醫療衛生人員”都表現為履行尊重義務。自由權層面的健康權是健康權利體系中的基礎,是公民為保障自身健康的正當防御權,主要表現為公民維護自身生命健康權利不被侵害。對于自由權層面的健康權來講,最重要的就是國家與公民之間保持一定的距離,不得隨意干涉并尊重公民的權利,給予公民充分的信任,相信其能夠憑借自身實現健康,這也是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條款的落地和延伸。

⒉健康權的社會權屬性。社會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國家對其物質和文化生活積極促成以及提供相應服務的權利。[20]作為一種新型人權,首先,它是以歸屬某國公民資格和基于弱勢群體的身份而獲得的,是一種身份權利。其次,社會權需要國家積極作為以保障公民體面、有尊嚴的生活,是一種積極權利。最后,社會權要求給予權利人相應的物質或行為上的幫助,屬于受益權。從公民健康權保障層面來講,不僅需要國家消極不干預,更需要國家積極作為。因此,健康權與社會權有著天然的親密聯系。社會權利層面健康權的客體是公民從國家獲得醫療保障的權利,要求國家承擔實現公民健康的義務?!痘踞t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5條第1款①規定的公民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權便是社會權利層面的健康權的體現?;踞t療衛生服務是一項公共產品,主要表現為對重大傳染病的預防、控制等方面的需求由國家免費提供。如國家對新冠肺炎的確診者和疑似病例的免費治療,即為貫徹此條含義的具體體現?;踞t療衛生服務的實現具體體現在公民健康權的可及性、可獲得性、可負擔性。公民健康權的可及性、可獲得性、可負擔性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闡釋:“無歧視的獲得、實際獲得、經濟上可獲得和信息上可獲得”。[21]無歧視的獲得——即所有公民都可以從國家獲得相同的健康保障,不能有任何歧視,一律平等,這也是平等原則在醫療衛生領域的延伸?!痘踞t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3條規定了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應“以人民為中心和公益性”為原則②,體現了健康權的公平正義,是無歧視獲得在法律中的具體體現。實際獲得是指公民能夠切實享受到國家提供的健康服務,《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31條③的規定即是對公民醫療衛生實際獲得的有效保障。經濟上的可獲得是指國家在提供健康服務時應充分考慮所有公民的經濟承受能力,《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80條④的規定明確了經濟上要保障公民對醫療衛生的可獲得性。信息上的可獲得是指對于國家發布的健康服務信息公民可以通過多種渠道獲得(如宣傳、電視播報、互聯網發布信息、教育傳遞、微博、微信、公眾號),這就需要國家在健康教育方面加大宣傳力度,多種途徑宣傳健康知識,《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49條⑤的規定有效保證了公民健康信息的可獲得性。這些條款的規定都體現出社會權利層面健康權要求的國家實施給付義務?!痘踞t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核心精神決定國家在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中是主導義務者,因此,《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規定的健康權有強烈的社會權利屬性。[22]

(二)健康權之內容解讀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規定的健康權是一個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健康體系。健康權不是一項單一的權利,而是一個權利束。健康權的內容是動態、開放、發展的,隨著社會的進步而不斷豐富。健康權的內容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作出不同的劃分。其中,比較便利的方法是依據健康權所涉的范圍列舉其主要的子項權利,如健康教育權、疾病康復權、健康環境權、健康防疫權等。本文主要對健康權所衍生的新的子項權利進行解讀。

⒈健康教育權。概念是對某一事物認識的邏輯起點,是邏輯思維的基本單位,它是人們對事物的認識從感性上升到理性的邏輯載體。對健康教育權的認識也應從其概念入手。健康教育權是健康權還是教育權抑或是二者之間在某些領域的重合,對這一問題的解答需要厘清健康與教育之間的關系。健康教育無論是教育理念還是教育制度都與健康有著直接的聯系。健康教育制度缺乏、教育理念錯誤、健康教育普及不充分均會導致公民健康知識匱乏,最終都通過公民的健康損害表現出來。除身體狀況、經濟狀況、環境因素外,公民受健康教育的程度影響著健康狀況。為了區分認識教育問題引起健康問題的特殊性,有必要稱其為健康教育問題。健康教育的目的是通過有計劃、有組織、有系統的社會教育活動,使人們自覺采納有助于健康的行為和生活方式,消除或減輕影響健康的危險因素,預防疾病,促進健康,并對教育效果作出評價。[23]健康教育權是人們基于良好的教育所享有的健康利益的權利表達。1981年,世界醫學會第34次總會上通過了《關于患者權利的里斯本宣言》,規定每個人都有獲得健康教育的權利。內容包括健康的生活模式、疾病預防與早期發現方法,其中特別強調個人對于自身健康的責任,醫師有義務積極參與相關的教育活動。健康教育權是從健康權中衍生的子項權利,是對健康權內容的擴充和豐富,屬于一項基本人權。因此,對公民實施良好的健康教育有助于公民的健康,也是保障其健康教育權的內在要求。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67條①規定了健康教育制度和健康教育工作的責任主體。一方面,規定了各級政府是加強健康教育工作的主體,負責培養健康教育人才;另一方面,明確了健康教育的義務主體——醫療衛生機構?!痘踞t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從法律層面規定了醫務人員對公民有健康教育的義務,要求醫療機構設置專門的健康教育部門,進行健康教育的普及、宣傳?!痘踞t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對于健康教育權的明確有助于改變“重治療、輕預防”的社會現狀,提高了公民的健康意識,豐富了健康權的內容?!痘踞t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68條第1款②規定了學校健康教育制度,要求將健康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之中,從小培養學生的健康習慣。該條款明確了學校對學生健康教育的義務,有助于在教育源頭上起到引導作用、建立健康觀念的同時保障學生的健康權利。

⒉環境健康權。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對于人類的健康有著直接現實危害和潛在的健康威脅,如1986年切爾諾貝利核電站核泄漏和2011年日本發生8.9級強震造成的福島核電站核泄漏事件均導致長時間的環境污染,嚴重影響了人類健康。環境健康權和健康教育權都是隨著時代的發展而從健康權本身延伸出來的權利,屬于健康權的子權利。環境健康權是指公民有生活在保持健康的環境中的權利。[24]它是社會公眾基于良好的生態環境而享有的健康利益的權利表達。[25]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71條①規定了健康危險因素風險評估與防控以及環境問題的預防和治理,這是我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確定健康影響評估制度。2009年,世界衛生組織將健康危險因素定義為一種增加不良健康后果發生概率的因素。有學者將健康危險因素定義為能夠增加個體患病或死亡概率的因素。[26]健康風險評估作為一種方法或是一種工具,用于評估個體未來發生某種特定疾病或因特定疾病引發死亡的可能性。目前,慢性病的流行、蔓延以及得病主體的年輕化成為現代社會一個嚴重的公共衛生問題。因此,對健康危險因素評估成為保障公民健康權一項不可或缺的環節。健康危險評估與健康管理、健康教育有著密切的關系,它是健康教育的必要前提,起著監管分流器的作用。依據評估結果對人群進行合理分類,針對不同人群實施有針對性的健康管理政策,以實現對公民的有效健康管理?!痘踞t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71條第2款規定了國家在影響公民健康的環境問題預防和治理方面的責任與義務,明確了環境健康權的義務主體,是實現公民環境健康權的有效措施?!痘踞t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規定的公民健康權內容豐富,不僅有傳統的健康權(如醫療衛生服務權、醫療保障權、醫療救助權等),還有公共健康權(如健康教育權、環境健康權、健康防疫權、心理健康權等)?!痘踞t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以公民健康權保障為出發點,較為全面地列舉公民享有的健康權利,是一部真正保障公民健康權的基本法。

(三)健康權之義務主體解讀

健康權作為人權的本質屬性之一是對個人參與的強調,而以往健康權保護制度因缺乏個人參與只能是一種間接的保護,直接影響了健康權的實現?!痘踞t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明確公民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責任人,彌補了這種缺陷。

責任是倫理學、法學的基本范疇,泛指責任是行為主體對在特定社會關系中定在任務的自由確認和自覺服從。[27]根據責任理論,本文認為,公民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責任人意味著公民對自身健康權利的實現負有義務。健康是每個人生活中的最小公分母,所有的工作、生活、體驗都要以健康為出發點,健康也是社會進步、社會文明的標志。因此,提升健康素養、科普健康知識、學習科學的生活方式對于公民的健康保障意義重大?!痘踞t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69條第1款規定了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公民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責任人意味著公民對自身健康負有不可推卸的義務。從健康權是公民的一項義務角度出發,公民應積極配合他人、社會、國家履行自身的義務。一方面,公民應樹立正確的健康理念,積極主動學習健康知識,不斷提高自身健康素養,增進健康管理?!痘踞t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4條第3款規定了國家通過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制度,以提高公民健康素養。從權利義務配置層面分析,國家有義務提供健康教育知識,公民有權利享有健康教育知識。近年來,國家在培養公民自身健康素養方面取得了較好成效。公民自身對健康的重視程度不斷提升,也帶動了整個家庭奉行健康生活理念。家庭是社會組織的最小團體,公民可以通過自己的健康生活態度來帶動和引導家庭其他成員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培養出符合自己家庭的健康生活模式。目前,國際上也開始注重個人健康以及家庭健康,如澳大利亞學者羅斯·霍恩認為,健康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強調個人能力對于健康的重要性,鼓勵每個人對自己的健康與享有健康的權利負責?!盵28]另一方面,公民在享有自己健康權利的同時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和國家的公共利益?!痘踞t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69條第2款規定:“公民應尊重他人的健康權利和利益,不得損害他人健康和社會公共利益?!苯】挡粏螁沃競€人健康,也包括公共健康。公民在實現自己健康權利的過程中如何協調好自身權利與他人權利以及公共權利之間的關系是一個重要的現實問題。公民是自身健康第一責任人是《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的一個亮點,完美填補了國家責任的缺陷,從加強公民自身健康理念入手,對于公民健康權利的實現能夠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 健康權的法律意義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出臺奠定了健康權在衛生法律體系乃至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基石地位,其規定的健康權是“人民生命至上,共建共享健康中國”的政治理念在法律領域的具體表達。明確規定公民享有健康權不僅肯定了健康權基本人權的法律地位,而且彌補了健康權在法律中缺位的漏洞??梢哉f,《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開啟了我國以健康權為基礎的衛生法律體系建構之路,也為健康權早日寫入憲法奠定了法律基礎,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一)有助于完善健康權法律體系

健康作為個人幸福的前提、民族復興和國家發展的基礎,是人類永恒的追求。歷經多次突發性公共事件(非典、禽流感、新冠肺炎),這種追求最終落在健康權這個充滿美好幻想色彩的人權符號中。健康權的實現不僅要求國家積極履行義務,更重要的是要構建完善的健康權權利體系。權利是目標,權利是基礎、權利處于基本的主導地位。[29]確立以權利為主導、以公民權利保障為目標來引導我國健康權權利制度的確立和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的改革,有助于完善健康權法律體系,而《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正是以健康權為理論支撐,從權利角度出發規定保障公民健康權,故被稱為醫療衛生領域的基本法。在完善健康權權利體系建構中,無論是新增立法還是法律、法規修訂都要牢牢把握健康權利理念,以《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為基礎,建構完整的公民健康權法律保障體系。有學者認為,從出臺的衛生法規、規章、衛生政策的目的來看,總體上都規定了保護公民健康,但是存在的明顯缺陷是注重行政管理,輕視人們參與衛生活動的程序辦法。[30]從目前有關規定健康權的法律法規、規章來看,多數側重于國家、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對于公民權利的規定卻不到位。健康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強調法律保障、公民參與。缺乏法律規制、公民參與的制度不健全很可能影響到公民對健康權的享有,如《藥品管理法》規定的多是行政機關對藥品的監督管理,而缺乏公民對藥品享有權的自由選擇,忽視公民健康權利的保障會導致法律規定的本末倒置。實踐證明,明確健康權有助于改善因健康權缺失而導致的政府責任缺位現象、促進醫療保障的改革、化解公共健康危機。

(二)為健康權寫入憲法奠定基礎

我國《憲法》中的健康權屬于一種推導權利、隱含權利。雖然我國《憲法》沒有直接規定公民健康權,但并不代表健康權不是一項公民的基本權利。實踐中,侵害公民健康權的現象與健康權在《憲法》中的缺位有著直接的聯系。因此,健康權入憲,明確健康權的憲法地位尤為重要。在《憲法》中確立健康權是構建我國健康權保護制度的首要環節。首先,以憲法之名規定健康權,是保護公民健康的現實需求。憲法表達了更高級的法,它實際上是由不完美的人完美地復制了布萊克斯通所至尊為“區分善惡的、永恒不變的法”。這種法連造物主本身在其設定的所有管理制度中都予以遵守,而且只有這種法有必要來指導人類行為。[31]借助憲法不僅能從制度上保障公民健康權,也能增強公民重視健康、保護健康、尊重健康的意識。其次,健康權入憲是完善現行憲法的表現。一定意義上,憲法規定健康權已成為衡量本國憲法人權保障的尺度和本國憲法基本權利體系是否健全的標志。因此,如果將健康權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寫入我國《憲法》,不僅體現出我國對基本人權保障的重視,也凸顯出我國《憲法》的進步。最后,健康權入憲是我國積極履行國際義務的表現。我國于1997年簽署A公約,2001年批準加入。此外,我國還加入了《世界衛生組織法》《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國際衛生條例》《精神藥物公約》以及《阿拉木圖宣言》等與健康權相關的條約、宣言[32]通過憲法規定保障公民健康權是國家積極履行國際義務的表現。

總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出臺,在醫療衛生領域確立了以保障公民健康權為目標的法律體系,這為公民健康權保障的進一步完善奠定了基礎。健康權法律體系的完善將會推動整個法律體系包括憲法在內的有關公民健康權保障的完善,能夠為健康權寫入憲法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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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苗政軍)

On the Health Right in Medical and Health Undertakings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Basic

Medical and Health Care and Health Promotion

Pang Xinyan

Abstract: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basic medical care and health promotion clearly includes the right to health,which i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determine the basic right status of the right to health in the health legal system.The right to health stipulated in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basic medical care and health promotion has the right attributes of freedom and social rights,which i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raditional right to health.This paper interprets the right to health stipulated in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basic medical and health promotion,so as to accurately understand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 incorporating the right to health into the law,so as to contribut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a healthy China.

Key words:right to health;social rights;sources of law;healthy china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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