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術語“個人信息”的名與實:“個人信息/數據/資料”辨析

2021-10-08 04:04葉湘
中國科技術語 2021年4期
關鍵詞:個人資料民法典

摘 要:比較個人信息、個人數據和個人資料這三個近義術語才能厘清《民法典》術語“個人信息”的名稱與內涵?!皞€人信息”之“實”主要反映在立法文本中“個人信息”的定義之中,作者分析了個人信息的權利屬性、定義方式、定義要素以及主體權利的內容,從詞典、立法文本以及中文法學著作和論文三個層面考察“個人信息”之“名”,發現信息/數據/資料的名稱在《民法典》中有著統一且有規律的表述,且在通用漢語詞典釋義中未造成混淆。個人信息、個人數據和個人資料在中國大陸立法文本中具有一定使用規律,但是在中文法學著作和論文中三個術語彼此干擾、互相混淆的情況較為明顯。文章總結出干擾原因主要有三個,同時挖掘出這類術語在中文立法文本中的使用規律,為中國地方立法以及中國大陸學者在著作和論文中引用域外法規提供指引。

關鍵詞:中文變體;個人數據;個人資料;權利屬性;個人信息權益

中圖分類號:H083; DF51; H315.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2339/j.issn.1673-8578.2021.04.007

On Name and Natur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s a Legal Term in The Civil Code:Discrimination of Chinese Synonyms Personal Xinxi/Shuju/Ziliao//YE Xiang

Abstract: The name and connotation of the legal term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The Civil Code of PRC can be clarified only after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Chinese synonymous terms “personal xinxi”, “personal shuju” and “personal ziliao”, all mean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or personal data. The connot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can be found in its various definitions in corresponding legislative texts, so it is necessary to analyze attribute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and interest, the structure and components of its definitions, and the content of subject right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s for the interchangeable use of personal xinxi/shuju/ziliao in dictionaries, legislative texts as well as Chinese legal works and journal papers, it can be found that xinxi/shuju/ziliao are used according to certain rules in The Civil Code, and there is little confusion among definitions of xinxi/shuju/ziliao in popular Chinese dictionaries. Personal xinxi/shuju/ziliao are not often interchangeably used but applied according to some rules in legislative texts of the Chinese mainland. Much confusion, however, has resulted from the interchangeable use of personal xinxi/shuju/ziliao in Chinese legal works and journal paper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at there are three major reasons leading to such confusion, and suggests rules guiding the use of personal xinxi/shuju/ziliao in Chinese legislative texts as guiding principles for select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related terms in local legislation in China and citation of overseas laws by scholars in the Chinese mainland.

Keywords: Chinese variations; personal shuju; personal ziliao; attributes of right; right and interest of personal xinxi

收稿日期:2021-05-05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法律文本翻譯、研究及數據庫建設”(18ZDA157);山東省社會科學規劃研究項目“《毛澤東選集》平行語料庫的中國政治制度特色話語英譯研究”(19CWZJ36);山東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基于語料庫的《毛澤東選集(1-5卷)》漢英翻譯量化分析與對比研究”(J18RB202)

引言

習總書記在中共中央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中提出“加快數字化發展”戰略規劃[1]。數字化戰略和信息科技改變社會生態,個人信息在網絡空間易獲取,個人信息權益亟須得到保護?!睹穹ǖ洹返谝痪幙倓t第111條、第127條和第四編人格權編第999條、第1029條、第1030條、第1034條至第1039條共11個條文回應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該如何在法律框架內合規處理網絡空間中泛在的個人信息。為了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近年各國掀起不斷修訂個人信息/數據/資料保護法的熱潮,我國也不例外。2020年10月21日公布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銜接《民法典》,對個人信息保護做了細化規定,由此,“個人信息”之“實”得以框定。

然而,“個人信息”之“名”卻因為法律術語“個人信息”“個人數據”和“個人資料”界限不清,給中國大陸推進相關的地方立法、海內外就個人信息/數據/資料保護為主題進行的學術交流造成較大的困擾。在中國大陸中文語境的日常語域中,“信息”“數據”“資料”三個術語在通用漢語詞典中界限分明,而合成詞“個人信息”“個人數據”“個人資料”屬于法律術語,也屬于新詞,多數通用漢語詞典尚未收錄。在中國大陸的中文立法文本中,已區分“信息”“數據”“資料”;中國港澳臺地區的立法文本,高頻使用“個人資料”,中等頻率使用“個人資訊”,很少使用“個人數據”。再者,“信息”“數據”“資料”在中文法學論著與論文中糾纏不清,尤其是中國大陸法學學者之間術語使用不統一,個別學者早年和現在使用同一術語時前后期不統一;同時中國臺灣地區的法學學者之間術語使用不統一。而兩岸法學學者彼此進行學理切磋時,又加劇了這種術語混用的局面。造成這一局面的根本原因是翻譯在法律引介和移植過程中規范性(prescriptive)功能不足,描述性(descriptive)功能溢出。

有學者從易于遵循法律、實現保護人格權法益目的、擴大保護效果優于立法術語的字斟句酌等善意的角度,提醒“立法時不宜嚴格區分數據與信息”[2]。這從最合理地利用有限的立法資源角度來說很恰切。但是,如果能探尋出“個人信息”“個人數據”和“個人資料”在中文法學論著與論文中糾纏不清的原因,在中文立法文本中呈現出來的漸趨清晰的使用規律,實現術語的界清名正、名實兩得,這或許讓人們更易于遵循法律、實現保護人格權法益的目的。名不正,則言不順,所以從語言學和法學角度厘清術語“個人信息/數據/資料”名稱和定義的內涵、外延的區別以及造成區別的原因,具有學理意義。我們以《民法典》“個人信息”術語的名稱和定義為考察中心,以我國大陸和臺灣、香港、澳門地區個人信息保護法、新加坡2012年《個人數據保護法令》、歐盟2018年《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美國1974年《隱私權法》等特別法中的“個人信息”或相近的術語為對比參照物,探究中文法學著作與論文中術語糾纏不清的原因,中文立法文本中術語的使用規律,為后續立法、修法擴張中定名正名提供依據。

1 “個人信息”之實

1.1 《民法典》中的個人信息權益

《民法典》作為法律語域中的一個獨立語篇,從權利屬性上對“信息”和“數據”做了區分,即從“信息”和“數據”語義結構的社會意義上區分了這兩個名稱的語言形式。從《民法典》的框架來看,在總則編中,“信息”和“數據”分別放在第111條和第127條,分屬人格權和財產權之下的具體權利,那么個人信息涉及一種具體的人格權,數據財產涉及一種具體的財產權,個人數據財產也有財產權屬性。從是否涉及用益物權的角度,“個人信息”并不必然涉及用益權,也不強調該權益,而“個人數據”的落腳點則在用益物權上。區分“信息”與“數據”涉及的法律權利就可以界定“個人信息”與“個人數據”在用益物權上的不同導向。數據用益權包括控制、開發、許可、轉讓四項積極權能和相應的消極防御權能,在公平、合理、非歧視原則下行使各項權能可以平衡數據財產權保護與數據充分利用兩種價值[3]。

《民法典》第111條關于個人信息和第127條關于數據的條款對自然人而言,是民事權利的宣誓性規定,更是確權性規定[4]。盡管《民法總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有學者呼吁在立法中規定個人信息權,“出于維護民事權利理論與制度體系完整性與一貫性的考慮,我國宜采用大陸法系國家的通行做法,在民法等部門法中設立獨立的具體人格權實現對人格利益的保護”;《民法典》生效前,學者對個人信息權的定位有三種看法:人格權、財產權或雙重屬性權利,但“多數學者認同其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4]。雖然我國《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仍在公開征集意見過程中)未明確規定“個人信息權”,但是圍繞個人信息和數據分別獨立確權,而不是停留在權能層面的思路已漸趨清晰,探索性的操作路徑也逐漸明晰:個人利益為主、財產利益為輔的二元結構個人信息權;所有權與用益權分離的二元結構數據財產權;個人數據的權利不是可積極利用的絕對權,而數據企業的數據權是絕對權[3-5]。

《民法典》適應新的數字化經濟業態,將數據看作獨立權利客體,往數據財產權貼合,使個人數據從個人信息中剝離出來?!睹穹倓t》未區分“個人數據”和“個人信息”,《民法典》首次從立法上區分“個人數據”和“個人信息”,實際上是將涉財產權的個人數據從個人信息中獨立出來,建構個人數據財產權并予以確權的第一步?!睹穹ǖ洹穼€人信息與數據(不是個人數據)分置于體系位置稍遠的兩個條款的設計構成了“差序結構”,以權利屬性區分信息與數據具有建構權利新樣態雛形的初始意義[3]。

雖然《民法典》沒有規定個人信息權,但是法典卻從權利屬性這一內涵上區分了“個人信息”和“個人數據”,又從外延的涵蓋范圍確定了“個人信息”與“個人數據”是包含和被包含關系;體現在權利屬性上,個人信息權益處兼有具體人格權和具體財產權的雙重屬性,這種區分實際上不僅擴張了“個人信息”的權屬內涵,而且還擴張了其外延?!睹穹ǖ洹穼€人信息含義做擴張處理的法律意義體現在個人信息損害賠償立法及其理論上可謂比較重大?!睹穹ǖ洹烦雠_前,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未明確侵害個人信息控制權的損害賠償額,個人信息控制權的法律屬性為人格權”,個人信息遭受侵害后“只能依照《侵權責任法》第20條和第22條的規定確定損害賠償額”[6]?!皞€人信息權直接保護的利益是個人利益,因而個人信息權是人格權的一種”,也是“新型的精神性具體人格權”[7]。王利明教授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加財產救濟的方法在2020年10月發布的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第65條已實現[8]。該條明確了因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按照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個人信息處理者因此獲得的利益承擔賠償責任;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和個人信息處理者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案叨瓤赡苄浴钡淖C明標準可用來證明侵害個人信息的行為,由法官結合案件事實并綜合考慮相應的因素加以確定;侵害個人信息給受害人造成的財產損失無法證明時,應當適用法定數額的賠償[9]。

1.2 “個人信息”定義的互文性

“個人信息”的定義出現在多部法律法規中,構成篇際互文,分析互文性(intertextuality)對理解“個人信息”定義內涵的歷時變化具有重要意義,便于了解《民法典》的“個人信息”定義從其他法規中借鑒了哪些元素。任何文本都有其他文本的痕跡(traces),一個文本中的其他文本就是互文本(an intertext)[10]?!拔谋鹃g相互對話、置換”,“個人信息”的定義出現在不同法律法規中,這是法律文本的一種對話方式,也是法律文本譯入譯出時以法律移植、置換表現出的文本的“本質特征”[11-12]?!睹穹ǖ洹返谒木幍诹轮械摹皞€人信息”定義汲取之前法律法規的痕跡非常明顯,是一種立法推進過程中意義的“建構”,也是法律文本的另一種本質特征[12]。

篇際互文性(interdiscursivity)強調對語篇資源的混合、內嵌和移植[13]。我國《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中的“個人信息”與各國英文版法律法規中的personal information/data/material,恰好符合廣義互文性與篇際互文性對文本內外身份、主體、意義、社會歷史現實以及不同法系和中英雙語間的動態聯系與轉換。

在中文法律文本中,《民法典》“個人信息”定義借鑒了其他法條中“個人信息”的定義或表述,通過對比不同的定義,找尋《民法典》定義中的互文本并分析法律借鑒背后的原因,探究互文性對把握“個人信息”定義中語義要素的作用,對理解該定義的文本內涵有著非比尋常的意義。

規定有“個人信息”的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部門規范性文件、國家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及規范性文件多達數十部(個),計數百個條文[14-16]。經過逐一梳理對比,《民法典》“個人信息”的定義從內容相似度來看,親緣關系最近的有2016年11月7日出臺的《網絡安全法》和2017年6月1日施行的《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毒W絡安全法》兼有公法私法性質,司法解釋針對公民,而《民法典》保護客體為自然人?!睹穹ǖ洹返?034條對個人信息的定義是“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在《民法典》頒布之前個人信息的界定,“最為權威的當屬(2016年11月7日出臺的)《網絡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彼痉ń忉屩械亩x:“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和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p>

與《網絡安全法》相比較,《民法典》的定義增加了“特定、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共14個字,刪掉了“但不限于”4個字。刪除“但不限于”是出于精簡考慮,因為立法技術上“等”字已實現兜底目的?!疤囟ā弊匀蝗耸侵缸匀蝗藗€體的確定性,也指個體的可識別性,反映了該定義內涵的本質要素:可識別。該定義是概括加列舉式結構,列舉項中增加了“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3項,反映了從《網絡安全法》到《民法典》4年期間識別自然人的新增要項,也反映了社會生態的變化,側面實錄了新冠肺炎公共防疫大背景下讓渡部分個人利益確保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從內涵的要素擴張上看,健康信息、行蹤信息從事關個人身體狀況、人身安全的信息多增了一項要素:事關社會公共衛生安全的信息;數年前“行蹤軌跡信息顯然難以納入狹義的‘身份識別信息的范疇”,現在已成為通過個人行為習慣識別個人身份的一塊信息肖像拼圖[16]。

對比該司法解釋,《民法典》上述增添的其中2項信息“電子郵箱”“行蹤信息”,已在司法解釋的定義中以略微不同的表述但內涵大不相同的“通信聯系方式”“行蹤軌跡”出現?!睹穹ǖ洹返亩x對通信聯系方式從種類上進行了限縮,對行蹤軌跡從內涵上進行了擴張。當前基于高速互聯信息技術的通信聯系方式紛繁多樣,視頻即時交互、一對多直播、不指定對象約附近陌生人以及自動搜索批量加好友的通信聯系方式很受當下各個年齡段群體青睞,但是《民法典》將其限縮至正式程度高、聯系目的明確的電子郵箱,體現了《民法典》第1032條保護自然人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性用意,也反映了第1034條保護信息主體免受識別的用意,避免其身份被信息科技、數據挖掘加工技術輕易識別出來。擴張行蹤軌跡為行蹤信息,也同樣包含了保護信息主體安寧、私密、免受識別的三層用意。兩相比較,行蹤信息樣態中增加了虛擬空間、虛擬加現實交叉印證的混合空間。虛擬空間和混合空間樣態的行蹤信息最典型的是“個人網絡行為軌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瀏覽器搜索關鍵詞,用戶操作記錄(網站登錄記錄、軟件使用記錄、點擊記錄),通過互聯網觀看、收聽、閱讀一切視聽內容的記錄,支付軟件的交易記錄,軟件翻譯記錄,位置蹤跡,網購足跡,智能穿戴設備收集的身體體征信息,系統錯誤報告信息,用戶改善計劃等[17]。這些樣態的行蹤信息與個人信息權益相關,與刑法上出于保護主體人身財產安全的行蹤軌跡在保護信息主體的權利屬性上非常不同。

1.3 術語的定義方式、要素及主體權利

中英文法條中“個人信息/數據/資料”定義方式、定義要素以及個人信息/數據/資料的主體權利會有差別。首先,定義方式或定義的結構是定義內涵的一部分?!睹穹ǖ洹返亩x方式采用概括加列舉式,與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等4部法律法規的定義方式相同。概括方式可以確保定義的框架架構和內涵的開放性,法律適用時可以將社會生態變化的部分納入定義的釋義。而列舉方式可以明確定義的重點?!睹穹ǖ洹纷鳛橐话惴ú捎眠@種定義方式可以發揮與時俱進、明晰重點的優勢。

其次,可識別是表1中各部法律法規定義中都包含的定義要素,也是必備要素,表明可識別性是衡量人格尊嚴價值和個人信息/數據/資料權益是否受損的首要要素。此外,表1定義中包含個人信息/數據/資料主體權利的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國香港)和《個人數據保護法令》(新加坡),前者包含了所有的權利,后者僅包含了查閱權。表1中其他法律法規是在定義以外的法條中列明主體權利的?!睹穹ǖ洹返膫€人信息主體權利全部是基于請求權,而特別法《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接續《民法典》加以補充,增加了知情、決定、限制和拒絕4項權能。兩部法律共同編織了保護個人信息權益的嚴密法網。

2 “個人信息”之名

2.1 從詞典釋義出發

中國大陸的漢語詞典構成了觀察日常生活語境中大陸普通人是否混用、如何區分“信息”“數據”“資料”的日常語域。依據《漢語大詞典》,信息在現代科學中指“事物發出的消息、指令、數據、符號等所包含的內容”;“人通過獲得、識別自然界和社會的不同信息來區別不同事物,得以認識和改造世界;在一切通訊和控制系統中,信息是一種普遍聯系的形式”。由此,信息既是一種載體承載的內容,也是識別、認識、改造世界的手段,更是普遍聯系的形式。同樣依據《漢語大詞典》,數據指“進行各種統計、計算、科學研究或技術設計等所依據的數值”。資料指“用做依據的材料”。

中國大陸的另一部詞典《現代漢語詞典(第6版)》并沒有混用“信息”“數據”“資料”。對數據的定義與《漢語大詞典》的定義一字不差,但對信息的定義范圍很窄,僅從信息論視角出發,指“用符號傳送的報道,報道的內容是接受符號者預先不知道的”,只強調符號傳送過程中接受方對新內容的需求,遠遠未包含信息產業中泛在的符號生產、流通、應用方面。而“資料”指“用作參考或依據的材料”,比《漢語大詞典》的定義在資料的功能上多了“參考”這一功能。分別基于兩個語素的“信息”與“數據”衍生的復合合成詞“信息庫”與“數據庫”在《漢語大詞典》中未列出,但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列出并予以定義①。信息庫指“儲存某類信息,供查檢分析用的資料庫(多用計算機存儲)”,該定義強調儲存分門別類的內容,還強調了常見的存儲方式。數據庫指“存放在計算機存儲器中,按照一定格式編成的相互關聯的各種數據的集合,供用戶迅速有效地進行數據處理”,該定義強調存儲載體。盡管“資料庫”概念出現在“信息庫”定義中,會造成混用的可能,但資料庫在中文語境中使用頻率非常低,而且資料庫的存儲方式是傳統的紙本、微縮膠片等形式,與現代科學疏離感很強,所以定義中以資料庫解釋信息庫造成“資料”與“信息”在中文語境中混用的可能性極低。

簡而言之,在中國大陸的中文語境中,信息是現代科學范疇中的內容,具有識別、認識、改造和聯系功能。數據是與現代科學和技術相關的數值。資料是弱化時代特征、去科學技術屬性、隱去載體形式的、用于構建因果邏輯關系的寬泛材料?!靶畔ⅰ薄皵祿薄百Y料”三者界限分明。主流漢語詞典沒有用一個概念(術語)定義另一個概念(術語),即術語定義中沒有出現近義的另外兩個術語。這兩本權威且流行的漢語詞典為普通人在日常語域中正確使用“信息”“數據”“資料”起到了該有的正名劃界的作用。

2.2 從立法文本出發

2.2.1 《民法典》中術語的能指與所指

以《民法典》中文語篇為分析對象,可考察中文名稱的能指與所指關系;以《民法典》中英雙語語篇為分析對象,可考察中文名稱到英文名稱翻譯過程中,中文語境中的能指與所指的對應關系在英文語境中是否會發生變化。法條中術語名稱的法律內容和語言形式通過翻譯移植;而在法律術語移植中,翻譯通過重新搭建能指(形式)與所指(內容)的連接關系,能起到法律術語的內容在新的語言形式下的調適(adaptation)作用。我們以《民法典》中文本及其英譯本(全國人大法工委譯本、北大法寶譯本)為考察對象,探索跨語言借鑒過程中,信息、數據、資料、information、data、material 6個術語,能指(形式)與所指(內容)的對應關系。

我們將能指和所指關系的討論范圍限縮在特定語篇《民法典》中,甄別上述中英文6個術語的本質要素就更加具有針對性,區分術語內涵(connotation)的目的就能夠實現。從表2中可以發現中文能指與中文所指的對應關系有一對一(信息)、一對二(數據)、一對四(資料)的情形,《民法典》在區分中文術語信息、數據、資料的內涵上,邏輯清晰程度由高至低排序分別為“信息”“數據”和“資料”。

2.2.2 中國大陸法規對個人信息/數據的區分

包含“個人信息”名稱并設專條予以定義的中國大陸重要的法律法規有以下幾類。第一,《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以及2017年6月1日施行的《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列明的“公民個人信息”范圍,這是從公法意義上界定涉及人身財產安全、隱私的公民個人信息。第二,《民法典》第111條從民法意義上界定關乎人格權的自然人個人信息。第三,特別法對個人信息的界定,例如《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第4條以及《網絡安全法》第76條。此外,部門規章從部門或行業類別角度界定個人信息,包括《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第4條“用戶個人信息”,部門規范性文件有《寄遞服務用戶個人信息安全管理規定》第3條“寄遞用戶個人信息”,國家標準有《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范(GB/T 35273—2017)》第3條之一“個人信息”和《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GB/Z 28828—2012)》第3條之二“個人信息”。

在中國大陸立法文本中涉及“個人數據”的法規主要有2020年7月15日發布的地方性法規《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征求意見稿)》,兼及“個人信息的數據活動”的法規有2020年8月30日發布的《數據安全法(草案)》。前者第101條第2款規定“個人數據包括個人信息數據和隱私數據”,即包括識別自然人身份的數據和關乎自然人安寧與私密的數據,將“個人信息”做了限縮解釋,框定在識別個人身份的內容范圍內。后者以國家主權、安全、發展為立法目的,未出現術語“個人數據”,但在第49條規定“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信息的數據活動,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2.3 術語譯入對名稱的形塑作用

我們有必要考察各國家/地區/組織“個人信息/數據/資料”在特別法中的名稱(表3),探索立法文件翻譯對術語名稱的規范性或描述性形塑作用。個人信息保護法所保護的客體,其名稱僅在中文、英文表述上可謂形形色色,但背后并非無規律可循。

從表3中,可以發現地域慣習、大國或重要組織的影響力、譯者的選詞以及法律語域之外語言的影響是名稱表述得以固定下來的四大重要因素。首先,特別法中個人信息保護法所保護的客體的名稱呈現出較為明顯的地域特征。歐洲傾向使用data(但俄羅斯使用information),北美、大洋洲使用privacy,亞洲主要使用information(中國大陸、日、韓)和data(中國港澳臺、新加坡使用data;但菲律賓使用privacy)。其次,可以看到美國對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以色列、菲律賓立法名稱上的影響。

再者,法律移植過程中,術語譯入中國大陸對術語的中文名稱定名影響較大。我們利用翻譯引介了數十部個人信息/數據/資料法規,國內立法服務③。以德國聯邦層面Datenschutzgesetz (Data Protection Act)的名稱為例,1977年制定,1994、1997年分別修正,2001年5月再次修正(舊版BDSG,Bundesdatenschutzgesetz),2018年5月25日生效的新版BDSG。2002月1月,舊版BDSG全文由冉德勇譯為中文,譯者選擇《德國聯邦數據保護法》這一名稱[19]。新版BDSG的中文名繼續沿用《聯邦數據保護法》,其中第46條即為“個人數據(personenbezogene Daten)”的定義④。不過,2004年學者齊愛民撰文時選擇了《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名稱,還介紹該法的正式名稱是《防止個人資料處理濫用法》,人們習慣稱其為《個人資料保護法》[20]。2005年開始,齊愛民以“個人信息”指稱中國大陸的personal information,以“個人資料”指稱“personal data”,改變之前僅以“個人資料”籠統指稱對應的多個外文術語[21-23]。此外,翻譯規范性不足使得不同近義名稱之間的界限變得模糊,降低了法律名稱的嚴謹性。歐盟官網下的“歐盟法律”多語數據庫收錄了多達24個語種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全文,但是未收錄中文譯本,所以這部法律被隨意指稱,盡管data被統一譯為“數據”,但是中文譯名有3個: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維基百科和百度百科;也是學界常用譯名)、一般數據保護條例(知乎)、一般數據保護法(國家金融IC卡安全檢測中心安全實驗室提供了GDPR全文譯文)[15]。

2.2.4 港澳臺中文變體與外文對照本對名稱的影響

中國大陸、臺灣、香港、澳門的中文立法文件中,與術語名稱的簡繁體相對應的是四個地域衍生出不同的中文變體,這對術語跨地域、跨法域互通互用造成很大的干擾。從特別法立法文本術語內涵來看,大陸簡體中文雙語素合成詞“信息”對應中國臺灣地區繁體的雙語素合成詞“資訊”。此外,中國港澳臺地區使用的繁體字“資料”(如表4)與大陸使用的簡體字“資料”反而在法律效應上不等效,在大陸與之等效的是簡體字“信息”和“數據”。

港澳臺地區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官方外文文本作為中文本的對照文本,雖然為法律翻譯提供了便捷的參考來源,但是卻賦予了翻譯描述性功能在立法文本翻譯中擴張適用的正當理由。術語名稱英譯中呈現一對多情形,“data”可譯為“資料”“數據”,“information”可譯為“資訊”“信息”,造成大陸中文立法術語在名稱上負荷過重,增添干擾名稱。

2.3 從中文法學著作和論文出發

2.3.1 中國大陸學者基于信息論區分術語

中國大陸中文法學著作和論文中流行的術語名稱有三個:個人信息、個人資料和個人數據,代表性學者分別為梅紹祖與周漢華、(2004年以前的)齊愛民和程嘯[5,23,25-27]。由于我國學界關于個人信息保護問題的研究起步較晚,21世紀頭十年仍是初始階段,所以部分代表性學者肩負引介并翻譯國外個人信息/數據/資料保護法及理論的同時,一直在法學著作和論文中修正、調適自己對個人信息/數據/資料內涵、外延的認識。齊愛民繼詳細區分“個人資料”與“個人信息”后,揚前一個名稱抑后一個名稱,后來又認為“個人資料和個人信息應該是可以通用的概念”,重新兼用二者[22,27]。梅紹祖先使用“個人數據”,認為個人數據就屬于個人信息;一年后的2005年以是否加工處理區分兩個名稱,傾向使用“個人信息”[25,28]。1950年,信息論和控制論的創始人之一維納(Norbert Wiener)在論文《時間序列的內插、外推和平滑化》和著作《控制論》確定“信息”的當代含義:“信息是人們在適應客觀世界,并使這種適應被客觀世界感受的過程中與客觀世界進行交換的內容的名稱。[1]”維納定義中的“適應”與“感受客觀世界”、主體人與客體世界“交換的內容”,包含了傳播學語域中的主觀與客觀、主體與客體、內容與形式、某種加工處理的適應方式等要素,成為后來眾多法學學者借鑒用來區分“信息”“數據”和“資料”的類型范式。郎慶斌等從加工處理維度區分“個人信息”與“個人數據”[29]。徐麗枝、申衛星從內容與形式加以區分[30-31]。肖登輝從主觀與客觀來區分[7]。歸納以上幾位法學學者的論點,可以辨析出:信息是加工處理過的、具有主觀性的內容;數據是未加工處理過的、具有客觀性的形式。資料的主觀和客觀屬性兼有,記錄在有形(tangible)或無形媒介上,有時僅特指記錄在有形媒介上的內容。

2.3.2 中國臺灣地區的學者對術語的區分

中國大陸、臺灣、香港、澳門的中文構成了中文的變體(variations),中國港澳臺地區的中文變體對大陸中文中的法律術語的使用造成了一定影響。我們以臺灣地區為例,在該地區法學著作和論文中,低頻次術語“個人資訊(information)”對高頻次術語“個人資料(data)”構成一定的干擾;“個人數據”幾乎未造成干擾。由于中國臺灣地區有多達261個法律法規包含術語“個人資料”,所以臺灣學者在著作和論文中引用這些法律法規時,頻繁使用術語“個人資料”。中國臺灣地區的月旦知識庫主要收錄在臺灣發行的期刊和出版的著作,依據該庫,“個人資料”在期刊中出現頻次達305次、在論著中達48次;“個人資訊”在期刊和論著中出現頻次分別為75次、6次;“個人數據”在期刊和論著中出現頻次分別為4次、1次。

具體來說,中國臺灣地區許文義傾向區分“資料(data)”與“資訊(information)”,資訊是資料經過處理后的產物,只有被人認為具有意義時資料才會成為資訊,立法應當采取“個人資料”名稱[32]。范姜真媺支持“個人資訊”,周惠蓮與陳起行主張使用“資訊隱私”[33-35]。

3 結語

在《民法典》第四編第六章中放置“個人信息”條款及其前后條款的放置邏輯,加上《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已經在立法文本中對“個人信息”之“實”做了清晰的釋義。而“個人信息”之“名”則是在與“個人數據”“個人資料”辨析后得以正名劃界的。在中國大陸中文語境中,術語“個人信息”“個人數據”和“個人資料”在通用漢語詞典釋義中未造成混淆,在中國大陸立法文本中具有一定使用規律,但是在中文法學著作和論文中三個術語彼此干擾、互相混淆的情況較為明顯。在局部的法律語域中造成干擾的原因有三個:中文變體的影響;翻譯在法律引介和移植過程中規范性功能不足,描述性功能溢出;法學學者區分術語的角度不同。

我們分析了干擾術語劃界定名的原因后,挖掘出術語在立法文本中具有一定的使用規律,希冀對中國地方立法以及中國大陸學者著作、論文中引用域外法規時有所助益。首先,保護人格權和隱私權為主,兼及財產權,可使用術語“個人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與《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立法》文本的名稱為地方立法樹立典范,形成隱性規范。其次,中國港澳臺以中文為立法語言,在大陸引用港澳臺的中文特別法,可使用術語“個人資料”“政府資訊”。再次,引用各國、組織的相關特別法,由于中文不是立法語言,引用外譯中的立法文本時,可使用“個人數據”。中英文為官方語言、英語為立法語言的新加坡,盡管新加坡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 PDPC)使用“個人資料”引稱2012年《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但是出于立法語言考量,在中國大陸中文語境使用“個人數據”可能比“個人資料”更合適[36]。從事立法文本翻譯的學者已經關注到這點,引介新加坡法律進入中國大陸中文語境時,慎重地以《個人數據保護法令》《個人數據保護規例》來處理[18,37]。此外,復合合成詞“個人信息”與“個人數據”之間的使用規律比雙語素合成詞“信息”與“數據”之間的使用規律要明晰。最后,涉及網絡空間安全類立法,“數據安全”比“信息安全”更加貼近法律語域,立法中“數據安全”往往與國家安全和國家數據主權掛鉤,“信息安全”偏向于計算機、通信語域。

注釋

① 羅培新援引了《現代漢語詞典》(第5版),對比了“信息”與“數據”的定義,同時捕捉到“信息庫”與“數據庫”混用的現象,但未深入挖掘定義強調的要素、復合合成詞混用是否影響合成詞的混用[2]。

② 特別法的部分中文譯名參見周漢華:《域外個人信息保護法名錄》,載《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及立法研究報告》,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96-103頁。

③ 1970年10月7日德國黑森州(Land of Hesse)出臺的Datenschutzgesetz(Data Protection Act)問世,成為全球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嚆矢。該法較早的中文譯名為《德國黑森州資料保護法》,參見齊愛民:《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法國際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封底頁。緊跟其后頒布的國家和地區有瑞典(1973世界上第一部國家層面的立法,1998)、美國(1974)、德國(1977、2001、2018)、法國(1978,2018)、挪威(1978)、盧森堡(1979)、以色列(1981)、加拿大(1982,2001)、荷蘭(1988,2000)、愛爾蘭(1988)、澳大利亞(1988)、比利時(1992)、瑞士(1992)、匈牙利(1992)、新西蘭(1993、2000)、韓國(1994)、歐盟(1995,2016)、中國臺灣地區(1995)、俄羅斯(1995)、中國香港(1996)、希臘(1997,歐盟最后一個制定)、葡萄牙(1998)、英國(1998)、芬蘭(1999)、智利(1999,拉美第一個制定)、冰島(2000)、奧地利(2000)、丹麥(2000)、日本(2003)、突尼斯(2004,非洲第一個制定)、新加坡(2012,2020年5月14日公布修訂草案)等。

④ 第46條“個人數據”的德文定義:personenbezogene Daten alle Informationen, die sich auf eine identifizierte oder identifizierbare natürliche Person (betroffene Person) beziehen; als identifizierbar wird eine natürliche Person angesehen, die direkt oder indirekt, insbesondere mittels Zuordnung zu einer Kennung wie einem Namen, zu einer Kennnummer, zu Standortdaten, zu einer Online-Kennung oder zu einem oder mehreren besonderen Merkmalen, die Ausdruck der physischen, physiologischen, genetischen, psychischen, wirtschaftlichen, kulturellen oder sozialen Identitt dieser Person sind, identifiziert werden kann。筆者譯為中文:“個人數據”是指與已識別或可識別的自然人(數據主體)相關的任何信息,而可識別是指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自然人,特別是指通過諸如姓名、識別號、位置數據、在線識別符以及一個或多個表征該自然人的身體、生理、遺傳、心理、經濟、文化或社會身份的特定特征來識別自然人。

參考文獻

[1] 習近平.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EB/OL]. (2020-11-03)[2021-03-08].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0-11/03/c_1126693293.html.

[2] 羅培新.數據立法的基本范疇:數據權屬及數據處理的頭部、中部及尾部規則[EB/OL]. 中國法律評論微信公眾號(2021-04-29)[2021-04-29].

[3] 申衛星.論數據用益權[J].中國社會科學,2020(11):110,112,118.

[4] 葉名怡.論個人信息權的基本范疇[J].清華法學,2018,12(5):149-150.

[5] 程嘯.論大數據時代的個人數據權利[J].中國社會科學,2018(3):102.

[6] 崔聰聰,鞏姍姍,李儀,等.個人信息保護法研究[M].北京:北京郵電大學出版社,2015:25.

[7] 肖登輝.行政法中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探究[M].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16-17,39.

[8] 王利明.論個人信息權的法律保護:以個人信息權與隱私權的界分為中心[J].現代法學,2013,35(4):62.

[9] 程嘯.論侵害個人信息的民事責任[J].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0,42(2):39.

[10] 童明.互文性[J].外國文學,2015(3):86.

[11] 李正亞.孔帕尼翁“引用”互文性理論與漢英翻譯作品研究[J].上海翻譯,2016(1):65.

[12] 何瑞清.翻譯研究中的互文性誤讀、誤用與濫用[J].上海翻譯,2018(6):2-3.

[13] 甄曉非.篇際互文性研究的動態系統理論進路[J].外語學刊,2016(6):46.

[14] 王秀哲.信息社會公法保護研究[M].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170-172.

[15] 皮勇,王肅之.智慧社會環境下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246-283.

[16] 喻海松.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8:19.

[17] 韓新遠.個人網絡行為軌跡信息的民法典定位與分類保護[N].人民法院報,2020-10-15(005).

[18] 屈文生,萬立.新加坡個人數據保護法令(2012年)[C]//上海市法學會.《上海法學研究》集刊(2020年第10卷 總第34卷):華東政法大學文集.上海:上海市法學會,2020:285.

[19] 冉德勇.德國聯邦數據保護法[EB/OL]. (2014-12-17)[2021-01-09].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63a8b800102vlln.html.

[20] 齊愛民.德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簡論[J].武漢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2004(4):465.

[21] 齊愛民.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法國際比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5:6,195,201.

[22] 齊愛民.論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J].蘇州大學學報,2005(2):30,35-36.

[23] 齊愛民.論個人資料[J].法學,2003(8):80.

[24] EU.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EB/OL].(2016-04-27)[2021-01-09].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552662547490&uri=CELEX%3A32016R0679.

[25] 梅紹祖.個人信息保護的基礎性問題研究[J].蘇州大學學報,2005(2):25-26.

[26] 周漢華.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及立法研究報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

[27] 齊愛民.個人資料保護法原理及其跨國流通法律問題研究[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3-4,6.

[28] 梅紹祖.中國信息化趨勢報告(十六)中國隱私權和個人數據保護的現狀與原則[J].中國信息界,2004(11):10.

[29] 郎慶斌,孫毅,楊莉.個人信息保護概論[M].北京:北京郵電大學出版社,2008:11-12.

[30] 徐麗枝.政府信息公開中的個人隱私保護問題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44.

[31] 申衛星.論數據用益權[J].中國社會科學,2020(11):110.

[32] 許文義.個人資料保護法論[M].臺北:三民書局,2001:18-20.

[33] 范姜真媺.政府資訊公開法與個人資訊保護法之交錯適用[J].銘傳大學法學論叢,2005(4):105.

[34] 周惠蓮.資訊隱私保護爭議之國際化[J].月旦法學雜志,2004(104):112.

[35] 陳起行.資訊隱私權法理探討:以美國法為中心[J].政大法學評論,2000(64):297.

[36] 新加坡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及新加坡資訊通信發展管理局. 資料保護自查核對表[EB/OL]. [2021-01-10].https://www.pdpc.gov.sg/-/media/Files/PDPC/PDF%20Files/Resource%20for%20Organisation/Business-Checklist-v20-Chi.

[37] 屈文生.新加坡個人數據保護規例(2014年)[C]//上海市法學會.《上海法學研究》集刊(2020年第10卷 總第34卷):華東政法大學文集.上海:上海市法學會, 2020:317.

作者簡介:葉湘(1980—),男,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博士研究生,山東理工大學外國語學院英語系副教授。主持山東省社會科學規劃研究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基金項目子課題、山東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上海市自貿區項目等15個法學與翻譯學項目,在《中國流通經濟》《中國外語》等CSSCI期刊發表論文3篇,在美國紐約市華爾街金融區佩斯大學任教2年。主要研究方向為法律翻譯、網絡空間法、自貿區外國法查明、歐盟語言政策、中美條約史。通信方式:yexianghello@126.com。

猜你喜歡
個人資料民法典
探索建立六項權力清單 深入推進民法典落實
無信不立 無誠不久——民法典中關于合同的那些規定
民法典誕生
民法典來了
中國民法典,誕生!
論香港個人信息立法對大陸地區的影響
俄羅斯個人資料法研究
讀者調查表
《旅游休閑》讀者調查表
民法典編纂的憲法學透析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