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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在高校學生處分中的應用

2021-11-17 14:13張晉
高教學刊 2021年30期
關鍵詞:簡易程序高校

張晉

摘? 要:依法治國、依法治校具體落實到高校學生處分實踐中需要結合高校學生教育管理實際,既要關注程序公正,也要關注程序效率。簡易程序在高校學生處分工作中大幅降低了程序成本、提高了程序效率、提升了管理效果,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價值。

關鍵詞:簡易程序;高校;學生處分

中圖分類號:G647? ? ? ?文獻標志碼:A? ? ? ? ? 文章編號:2096-000X(2021)30-0054-04

Abstract: It is necessary to combine the practice of college students' education and management in the practice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and administering the school according to law. The summary procedure greatly reduces the procedure cost, improves the procedure efficiency and improves the management effect in the university student disposition work, has the important theory value and the practice value.

Keywords: summary procedur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tudent sanctions

2020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指出,要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在訴訟服務中心建立調解、速裁、快審一站式解紛機制,為實現公平正義提速[1]。我國司法體系簡易程序的建立始于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于開展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試點工作的通知》,簡易程序建立以來,在理論認知和具體的行政訴訟實踐中發揮了應有的作用。簡易程序在高校學生處分中適當應用可以降低對學生處分的成本、提高對學生處分的效率、提升對學生處分的警示、教育效果。

一、程序正當在高校學生處分實踐中的困境

(一)程序缺乏具體規定

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明確規定:“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钡遣]有規定具體的處分程序和流程及相關要求,程序正當面臨很多困難和挑戰。在高校學生處分的具體實踐中,各高校依據自身的理解及參照《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制定本校的程序流程,呈現了一校一規的狀態。在具體工作實踐中,由于對具體流程缺乏明確、具體的規范、要求及理解的不同,導致執行標準不統一,或者脫離實際根本無法實現。

(二)程序成本高

簡而言之,行政成本是指政府行政活動對經濟資源的消耗。根據行政成本涵蓋的范圍,可以從狹義和廣義兩個方面理解。從狹義的角度看,政府機構為保證正常運行必然要消耗的各種資源,如辦公地點、勞保福利、人員費用等;從廣義的角度看,政府行政成本還包括政府行政決策所必然要付出的各種形式的代價,這種代價除了正常的資源消耗外,還需要承擔因決策帶來的額外資源消耗。具體到高校學生處分實踐中的程序成本,既包括各類建筑實體,涉及的職能部門如學生處、教務處、保衛處等,也包括因受處分學生提起申訴所帶來的資源消耗、社會輿論等代價。從學生處分類別分布看,開除學籍、留校察看、記過這幾類處分數量少,但對學生影響重大,情節相對復雜等情況,學校需要慎重調查,學生處分程序必然嚴謹;嚴重警告、警告等輕微處分數量多,對學生影響相對較小,且違紀情節較為簡單、事實較為清楚,程序成本高、效率低下。

(三)程序執行效率低、效果差

程序正當的兩個核心是公正與效率,公正與效率共同保證程序正當性,兩者相輔相成,不能偏廢。對于情節嚴重、事實復雜、爭議較大的學生違紀事件按照既定程序處理,既是調查工作的需要,也符合當事人心理預期;對于情節簡單、事實清楚、爭議不大、處分級別不高的學生處分正常程序就顯得繁瑣,處理過程拖拉,浪費了公共資源,對受處理人教育效果差。例如,在一般程序中的聽證程序主要來自西方國家,有其特殊的社會背景和社會環境,是否符合中國國情仍然值得商榷。從高校學生處分工作實踐看,很難在工作中予以落實,不符合中國國情。目前高校在學生處分程序的具體流程上也是參差不齊,不盡相同。

二、簡易程序的界定

(一)簡易程序的定義

我國《行政處罰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均設置了簡易程序,但都沒有對簡易程序的定義作出理論性描述,主要是明確了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條件和具體流程。在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組織編寫的《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解讀》中,對簡易程序的設置做了明確說明:“根據《行政處罰法》的精神,學校在對學生進行行政處分時,也可設定簡易程序,但應體現自己的特點,即違法、違規、違紀事實確鑿并有紀律依據,對學生予以嚴重警告及以下處分的,可直接做出處分決定。[2]”陳瑞華認為簡易程序是指“通過對刑事訴訟程序的一些環節、步驟加以不同程度的簡化,從而使案件得到快速處理的特別程序[3]”。張淑芳認為所謂行政簡易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在行政執法中適用地對行政事態進行快速、簡捷、超常規處置的行政行為規則, 其作為行政程序的構成部分亦有主體、方式、期限、條件等相應的程序構成, 而其中所包含的程序構成既不受常規行政機制的約束, 又不以一般的程序規則為活動依據[4]。包萬平認為簡易程序就是用簡單的程序進行處理[5]。我們認為,具體到高校學生違紀處理中,學生處分的簡易程序是指學校對學生違紀行為作出快速、簡捷處分決定的處分規則。

(二)簡易程序與一般程序的區別

2021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章第二節單獨明確了簡易程序,其中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6]”處罰決定程序除一般程序外,還有簡易程序。相對于一般程序而言,簡易程序的步驟簡單,操作簡便,相關法律、法規對簡易程序的規范比較簡單。但簡易程序的設置是為了減少不必要的繁文縟節,提高學生處分實施的效率,并且有嚴格的適用條件。適用于簡易程序的違紀行為可以適用一般程序,并可以轉化為一般程序,但適用于一般程序的違紀行為不能適用于簡易程序,已經進入一般程序處理的違紀行為不能轉化為簡易程序??梢?,簡易程序是在特定限定條件下實施的一般程序,其目的是降低程序成本、提高程序效率、提升處罰效果。簡易程序的“簡”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 簡易程序一般在當場完成

適用于簡易程序的違紀行為一般在行為實施現場就會被發現和處理,如學生正在使用違章電器或在其宿舍內發現違章電器,這種輕微的違紀行為在現場被發現且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2. 處理流程的集中處置

簡易程序不是對一般程序的簡單縮減,必要的環節仍然需要完成,只是將處理流程在行為發生的現場或者事后進行認定,之所以簡是基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當事人對自己的錯誤行為有清楚的認識,這自然縮短了相關環節的時間,而非對一般程序相關環節的刪減。如學生事實調查過程的申訴、違紀事實的確認過程及告知相關權利等過程都是必不可少的。

3. 預先制定違紀處分決定書

一般程序中對違紀學生的處理最后階段是擬定處分決定書,簡易程序可以提前制定好處分決定書,把簡易程序范圍內適用的相關內容格式化,預先印制好并加蓋公章。在對學生違紀行為當場處理時可以直接填入學生姓名、學號、違紀行為(如使用違章電器)、所受處分等違紀信息,學生認可處分后當場簽字,并將處分決定書當場送達到違紀學生手中。

(三)當場處分決定書與一般程序處分決定書的區別

當場處分決定書的制作程序雖然相對簡單,但當場處分決定書具有與一般程序處分決定書一樣的性質和作用,在法律效力上是一致的。

第一,當場處分決定書的特點。作出當場處分決定是處分行為的一種法定方式,當場處分決定書是學校對具有違紀行為的學生實施當場處分的唯一書面證據材料,在法律效力上與一般程序的處分決定書是一致的。同時,當場處分決定書也是違紀學生依法行使救濟權利申請申訴的依據。當場處分決定書必須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即當場處分決定書應當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包括違紀學生的基本信息、違紀事實、處分依據、處分種類、救濟途徑等。形式要件即當場處分決定書必須由學校預先統一制作,要求執法人員使用統一格式化的決定書,保證違紀處理的規范性。

第二,當場處分決定書填寫。一是必須要寫清學生的基本信息。當場處分決定書應按要求填寫違紀學生的姓名、專業、班級、學號、違紀時間、地點等基本信息。二是要寫清違紀行為的時間、地點及具體的違紀行為,是否造成相應影響和后果。三是明確處分種類和依據條款(要具體到條、款、項)。四是當場處分決定書應一式三份,每一份都應由當事學生、工作人員簽名或蓋章確認并當場送達給當事學生。五是當場處分決定書應按規定歸檔保存。

三、簡易程序在高校學生處分中的應用

(一)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簡易程序設置的目的是提高紀律處分的效率,具有嚴格的限制條件:

一是事實明確,證據充足。學生違法、違規、違紀事實必須清楚;事實不清的,不能予以當場處理,應轉換為一般程序。二是依據明確。即學校有明確詳細的條款與違紀行為相對應,否則不能適用簡易程序。三是簡易程序只適用于嚴重警告及以下處分。

(二)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從簡易程序的使用條件及目前學生違紀處分辦法中規定的違紀行為看,凡是嚴重警告及以下的違紀行為,如果事實清楚、依據明確、當事人認可,可以當場認定的違紀行為均適用簡易程序。在高校學生違紀處理實踐中,可以針對本校日常管理中違紀行為數量較大、事實清楚、依據明確的行為采用簡易程序,實施當場處理。如大連某高校針對吸煙、使用違章電器等行為實施了簡易程序,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三)簡易程序的實施人員

由于簡易程序有嚴格的限制條件和應用場景,因此對具體實施簡易程序的學校工作人員應有嚴格要求。一是工作人員必須是學校的正式教職員工并且經學校正式授權;二是在執行簡易程序前要經過嚴格培訓才能具備執行資格;三是在具體施行過程中,要能夠根據具體違紀行為作出正確的判斷,判斷其是否適用于簡易程序。

(四)簡易程序細節設計

1. 表明身份,出示證件

工作人員在行使簡易程序權力時,首先應佩戴能表明身份的工作牌證,主動說明身份,出示證件。

2. 當場做好檢查筆錄

執法人員應當場了解違紀事實并當場做好筆錄,保存收集好的證據。

3. 告知

工作人員應告知當事學生違紀行為所對應的違紀處分及相應的條款和依據,并告知當事學生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可以當場進行陳述和申辯,陳述權是學生對違紀事實的解釋和確認,申辯權是對違紀處分是否恰當、處分條款和依據是否準確的申辯。

4. 復核

工作人員應在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以后,對當事學生提出的不同事實、理由或證據進行復核;根據情況確定是否進行繼續調查或者直接堅持處理結果。

5. 下達處分決定書

如當事學生對違紀事實和處分決定認可,應當場填寫格式化處分決定書,需要違紀學生當場簽字確認并當場送達到違紀學生手中。

6. 備案

工作人員在處理結束后應將處分決定報給學生工作部門備案。

7. 簡易程序轉換為一般程序

如果違紀學生對工作人員當場作出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申訴。如果學生拒絕簽字或拒絕接受送達處分決定,在這種情況下,工作人員應當采用錄音、錄像手段保留證據,簡易程序轉化為一般程序,需要按照一般程序通過調查取證來解決違紀事實的認定問題。

(五)簡易程序救濟

1. 告知當事學生有陳述、申辯權

知情權是學生的基本權利,告知是法律程序中必須遵循的必要程序。在作出處分決定前,首先應向違紀學生明確其違紀行為應該受到的違紀處分種類及相對應的規章制度的具體條款;其次應明確學生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告知學生有權表達自己的觀點和主張,為自己的行為作出解釋和說明,應當認真聽取當事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并進行復核;當事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如果成立,應當予以采納。在工作實踐中,工作人員適用簡易程序查處違紀行為時,應當注意以下兩點:

首先,即使是對當事學生當場作出處分,也不能忽視依法告知這一程序要求,應當保障當事學生行使陳述和申辯權。與一般程序中的告知相比,簡易程序中的告知是當場并口頭進行的,形式相對簡單得多。

其次,如果違紀學生的申辯不被認可,工作人員可當場對違紀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如果違紀學生的申辯非常激烈,違紀事實確實存在疑點或違紀學生情緒激動,執法人員應及時停止簡易程序并轉換為一般程序進行處理。

第三, 執法人員對違紀學生作出當場處分后,應明確告知違紀學生享有救濟權利、救濟途徑(受理部門、電話、時間限制等救濟信息)。

2. 事后救濟

事后救濟是糾正學生違紀處理決定錯誤的重要機會,事后救濟的方式包括違紀處理解除、校內申訴、校外申訴、復議、訴訟等[5]。接受簡易程序處理的違紀學生與接受一般程序處理的學生一樣享有事后救濟的權利。如果學生事后對違紀處分有異議仍可通過救濟渠道提出申訴,學校有關部門應按照正常的救濟程序重新啟動違紀事實的調查和認定,此時應按照一般程序對違紀行為進行重新調查核實,并依據調查情況作出新的處理決定。

四、對高校學生處分程序正當的思考

(一)教育主管部門應明確學生處分程序

我國的法律體系中針對程序正當仍然缺乏統一的規定,在《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中均有程序的相關規定,但又各不相同。目前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并未明確程序的具體規則和流程。在教育部學生司編寫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解讀》中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兩部法律法規中的程序進行了說明,指出行政處罰應當有“傳喚、訊問、取證、裁決”這樣的調查、取證程序[7],對具體流程并未作出規定。這給高校在學生處分實踐中帶來了很大困擾,各高校只能結合本校的具體情況制定學生處分程序,形成一校一規,各不相同的局面??梢?,教育主管部門應組織法律專家對學生處分程序的流程和細節作出確定性規定。文章涉及的簡易程序主要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學生處分工作實際制訂的,在近十年的工作實踐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提高了處分工作效率,對學生日常教育管理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

(二)應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在高校的學生管理實踐中,學生處分大多來自日常違紀行為的處理,這類違紀行為的特點是事實清楚、性質輕微、危害性小、證據獲取當場容易事后難,如果此類違紀都按照一般程序進行,不僅耗時長,而且由于是事后處理,證據很難獲取或無法保存,極大地浪費了公共資源和行政成本,而且學生教育效果也不如在違紀現場處理好。因此,應該逐步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除了在現有嚴重警告及以下使用外,對于不影響學生學位的記過處分,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在一些高校的工作實踐中,記過處分在行政領域和教學領域對學生有不同的影響,如部分高校出于對考試的重視,對考試違紀行為中受到記過處分的情況與學生學位掛鉤,但是因行政領域受到記過處分不與學位掛鉤,這就造成了同樣的處分等級對學生實際影響截然不同的現象。

(三)應結合我國高校實際保證程序正當

程序正當是依法治國、依法治校的重要內容,在高校學生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訴訟的兩大根本性價值追求即在于公正與效率[8]。學者單正義認為應該設立教育程序法,認為通過立法方式固定教育教學管理程序制度,可以為高校學生處分程序制度的發展提供法律支持和依據[9]。在目前的研究中大多以西方發達國家的法律程序作為參照來評價國內的法律體制,甚至照搬照抄、生搬硬套,看似嚴謹公正,實則無法落實。例如一些高校和學者把聽證程序引入到學生處分程序,在聽證人員的范圍、流程等方面都遇到了很多問題,明顯水土不服。一方面,西方法律程序有其發生、發展的復雜社會背景、文化背景和法律背景,我們應該吸取其中合理的部分,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符合現實的法律程序。另一方面要認識到高校處分學生的性質和目的與社會的法律法規是有區別的,高校的學生處分是一種對學生錯誤行為的懲戒手段,也是一種反向激勵的教育手段,始終是對學生教育管理的一種方式,其目的主要在教育不在懲戒。特別是在高校擴招后,隨著學生數量的增加,學生日常管理過程中學生的違紀情況更為繁雜瑣碎,因此效率成為保證程序正當中非常重要的內容,簡易程序的實施可以很大程度上提升學生違紀處分的效率和效果。

依法治國、依法治校具體到學生日常教育管理實踐中需要結合高校學生教育管理實際,既要關注程序公正,也要關注程序效率,程序公正和效率是程序正當的核心要義。簡易程序在高校學生處分工作中大幅降低了程序成本、提高了程序效率、提升了管理效果,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價值。

參考文獻:

[1]黃錫生,王中政. 對我國行政訴訟簡易程序選擇權的省思——兼論《行政訴訟法》第82條的完善[J].內蒙古社會科學,2020,41(5):8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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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瑞華.刑事訴訟的前沿問題[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4]張淑芳.論行政簡易程序[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0,69(2):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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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EB/OL].[2021-01-22]http://www.mod.gov.cn/regulatory/2021-01-22/content-4877662.htm.

[7]人民網[EB/OL].[2021-01-09].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21-02/09/nw.D110000renmrb_20210209_1-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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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單正義.學生違紀處分程序創新機制研究[J].教育評論,2012(2):8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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