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集裝箱安全公約》規定,用于國際運輸的集裝箱(不包括專門為空運設計的集裝箱)必須經締約國主管機關或其授權的組織按照公約規定的程序進行安全批準,并由箱主負責對經安全批準的集裝箱進行后續維護,按照公約要求安排集裝箱的定期檢驗。作為定期檢驗的一種替代檢驗方式,由箱主制訂連續檢驗計劃并提交公約締約國主管機關或授權機構,如主管機關或授權機構認可連續檢驗計劃的檢驗標準不低于集裝箱定期檢驗的標準,則可以批準連續檢驗計劃(ACEP)的實施。經批準的連續檢驗計劃應至少每10年審核一次,以確保其有效性。主管機關應使經批準的連續檢驗計劃信息公開可用。我國實施CSC公約的主管機關為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授權的檢驗機構為中國船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