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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研究法在法學領域的適用
——以唐代買賣制度為切入

2021-11-24 10:07
法制博覽 2021年24期
關鍵詞:奴婢土地

張 正

(江蘇師范大學,江蘇 徐州 221116)

唐代良好的經濟大環境下促使了買賣行興起。唐代買賣奴婢是合法的,且在奴婢買賣契約中出現擔保條款。唐代的田宅買賣需要經過一些必要的程序。在唐代不動產是人們比較重要的財產,和普通動產不同,唐代相關律法設定了一系列買賣程序,預防田宅買賣時可能產生的糾紛。想要出賣田宅需要經過必要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交易的便捷與時效,但是能夠很好地維護交易的安全性和家族產業的穩定性,對穩定社會與鞏固統治有重要意義。

一、買賣類型

根據商品類型劃分買賣的類型,是從現代思路下的劃分方式,如仁井田陛在《中國法制史研究:土地法? 契約法》中的“賣買法”將中國古代的買賣分為普通動產、不動產、奴隸牲畜的買賣。從古人的物質資料水平與生活方式考量,牲口買賣、奴婢買賣以及田宅買賣都涉及了普通百姓十分重要的財產利益。

(一)動產買賣

1.奴婢的買賣

在唐代買賣奴婢是合法行為,奴婢買賣首先要防止良人被賣,且要經過官府的“立券”才能合法進行。奴婢一般有四個來源,第一是戰俘作奴婢,第二是犯了罪的良人作為奴隸,第三因經濟問題自賣為奴婢,第四個來源是良人被非法賣作奴婢。后兩者實質上還是良人,只有前兩種是真正意義上的奴婢。奴婢在唐朝的身份十分低賤。買賣交易形成后,在三天內,如果發現購入的奴婢身體不健康,買家可以取消交易。若買家謊稱奴婢患病,事實上奴婢身體健康并欺騙賣家,則買家會因此受到法律的懲罰。瑕疵擔保并承擔責任的思想在奴婢買賣中得以體現。律文規定了適用條件細則,同時對買賣雙方的法律責任作出補充規定。在交易后三天以內,因商品有瑕疵且因此解除合約的適用條件作了具體規定??芍?,唐代可以合法的買賣奴婢,奴婢的身份很低,在確定價格且立券后便可進行正常的交易,關于馬牛騾驢以及奴婢,已經設定了又明確在特殊條件下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制度。

2.牲畜的買賣

耕牛與馬匹是稀有的農作物生產工具,除了農民需要投入勞動,耕牛是農業經濟最重要且稀缺的生產力。牛馬牲畜也是保障農業生產的關鍵部分。因牛馬在唐朝社會的重要性,牛馬的買賣需要訂立書面的契約,需經過買賣雙方的確認,即簽字畫押,還需官府見證確認最終才能形成買賣效力。另外在牲畜買賣過程中,必須保證牲畜來源合法且牲畜本身沒有疾病,《唐咸亨四年(673年)十二月十二日前庭府隊正社某買駝契》:“三日不食水草,得還本主。待保未集,且立私契。保人集,立市契?!辫Υ脫5乃枷朐谏筚I賣契約中又一次得以體現。

(二)不動產——田宅買賣

1.土地性質

國有土地制和私有土地制并存是唐朝的兩種土地所有制,國有制土地主要包括口分田?!缎绿茣罚骸笆谔镏?,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頃,其八十畝為口分,二十畝為永業;老及篤疾、廢疾者,人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當戶者增二十畝,皆以二十畝為永業,其余為口分。永業之田,樹以榆、棗、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數?!币阅卸€數為基準,唐朝確立了土地劃分的基準,口分田在受田的人死后,土地由官府收回。符合條件的丁男(十六歲為中,二十一歲為?。┛梢缘玫揭豁曂恋?,一頃為一百畝,其中永業田占二十畝地,口分田占了八十畝地??诜痔锊豢梢詡鹘o下一代人。因為口分田是國有的,普通百姓只有使用土地的權利,所有權歸國家??诜痔镌谑褂谜呷ナ酪院?,國家會回收口分田,再分配給新一代的丁男?!短坡墒枳h? 戶婚? 賣口分田》:“諸賣口分田者,一畝笞十。二十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還本主,財沒不追?!保?]可知隨意買賣口分田要受到嚴厲的懲罰。

唐代實行的均田制本身包含了土地的私有性,均田制內包含的永業田,同時在均田制以外也有大量私有土地,如賜田、勛田。農民一般把榆樹、桑樹、棗樹種植于永業田之上。其他的農作物可以在口分田種植。武德七年(624)田令:“世業之田,身死則承戶者便授之?!笨芍瞥罉I田在擁有者去世后,由其家人立即繼承,朝廷不再收歸國有。如果有人去世,需要進行喪葬事宜,卻因生活拮據無法讓家人入土,在這種情況下,可出售永業田。

2.田宅買賣的原因

唐代人們賣出田宅的原因有很多,如負債深廣,賭債問題,其中主要有繳納賦稅、辦理喪事,這些均屬于被迫性的原因。也有主動想要賣出田宅的情況,如交通不便,宅地不吉等。

自武德七年(624),唐朝伊始至中葉,推均田制,貞觀十八年(644)時便出現無法按照制度標準分配田宅的現象??芍镏仆菩?0年,受田便嚴重不足。到天寶年時,唐玄宗尚未有效落實均田制的田宅分配問題。農田供給量的不足,使得農民的生活無法正常進行,不合理的是租庸調的征收基準不是按照農民實際可以得到并且種植的土地量,而以農民應受田數量來征收。租庸調有規定:“每丁歲入租粟二石,調則隨鄉土所產。線絹純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績絹絕者,兼調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保?]租庸調以丁男數量為基準,凡見丁男,就需按照法規繳納相應的賦稅。長期受壓于朝廷賦稅,私下想要獲得更多土地的農民越來越多,因為農民一方面想要生產出更多勞動產品,一方面又不想多上繳過多的賦稅。私下的土地交易便愈來越多,朝廷無法真正落實土地的實際分配問題,導致一些農民手里的土地資源不足,迫使社會上田宅交易的產生。在唐朝中葉以前,均田制在唐代很好地穩定了國家的農業生產,并且起到了安定社會的作用。唐中葉,由于土地兼并嚴重,均田制已名存實亡,很多百姓是失去其永業田。至唐朝中葉建中元年(780)均田制終結,以戶稅和地稅全面取代租庸調。

二、買賣前的準備

(一)牙人中介

為了交易的相對公平,且保護自己的利益,避免減少交易當中的紛爭,因此中介出現,中間人靠著自己長久積累的信用和對市場流通貨物的了解,與買賣雙方進行溝通,協調雙方沖突,中和雙方矛盾,盡力完成買賣程序,事成之后可以從中獲得一筆“中介費”。市場的需求就催生了這種專門的帶有中介職能的人,這種職業被稱為牙人。牙人,相當于現代的中介,“駔儈”即最初的“牙人中介”。牙人處于買賣雙方之間,有實力的牙人可以靈活掌握市場動態,把握市場供需關系的趨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響物價水平,這些都與自己的收入息息相關,對市場各類商品的價格都有一定的影響能力。特殊的牙人“莊宅牙人”是專業針對田地和園宅為主營業務的中間人。莊宅牙人是專為業主典賣立契的專業職業牙人。買方與賣方一開始經常不會直接見面,牙人在其中散步買賣資訊,并負責溝通,牙人中介是買賣前常出現的前置流程。

(二)田宅買賣與先問親鄰

唐代均田令規定了園宅地為被授予者私有,在被授予者死后被家族繼承。按照人口及其等級劃分土地的階梯式標準,但要賣掉房子也有必要的程序,為了控制田宅市場,唐朝廷出臺律令限制園宅隨意流通,田宅的買賣要遵循“求田問舍,先問親鄰”的原則?!胺坑H”順位優于“四鄰”,依血緣關系親疏遠近確認房親的優先順位。首先經過所要出售的田宅周圍的鄰居同意,買方和賣方才可以合法交易田宅。若未征得鄰居同意私自賣出,鄰居發現田宅已經易主,可以向官府舉報,且一年時間內,可要求按照出售價款將宅田贖回,而后再進行合法出售。第一售房對象是房親,第二售房對象為四鄰。古代祖輩遺留下來的土地和宅院,會被認為是家族祖上的產業,不可隨意出售,否則家庭內部會出現激烈內斗。這一政策保護了宗族財產不流失。

三、結語

唐代為了維護市場秩序,保證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除了買賣雙方以外,買賣活動進行過程中還有其他人參與,以保證交易的公信力。讓買賣活動進行得規范且公平。除上文提到的牙人,參與買賣流程和契約簽訂過程的還有:同商量人、見人和保人。這些人的出現保障了契約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在古代中國王朝中,唐代商品經濟的發展增長迅速,唐盛時期,文化發達,交通便利,人民富裕,國家強大,唐代整體經濟水平讓世界驚嘆,唐朝是當時世界經濟的中心。唐代的買賣制度有自己特定的特點和規律,對其進行分析與論證,對現代經濟社會的買賣關系具有重要的現實啟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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