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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高效保護策略分析

2021-11-25 10:14
法制博覽 2021年17期
關鍵詞:合約區塊知識產權

姜 琳

(桂林電子科技大學,廣西 桂林 541000)

文化創意產業涉及的范圍較大,如廣告、設計、音樂、電影、游戲等,其本身存在知識產權屬性,且效益依賴知識產權轉化,這就使得知識產權保護直接關系著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為滿足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需要,必須設法強化對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的保護。

一、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策略

(一)著作權保護策略

為實現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著作權保護策略屬于一切的基礎,該策略需關注思想與表達的二分原則、保護期限長優勢及自動保護原則,美術作品、電影作品、文學作品、音樂作品等均屬于著作權保護范疇。除著作權保護策略外,專利權保護策略、商標權保護策略等也能夠用于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屬于基礎性的保護策略[1]。

(二)保護策略協同

在應用著作權保護策略等基本策略的同時,還需要關注保護策略協同強化,通過發揮協調效應,更好實現版權、專利法保護,多元策略在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作用將更好發揮。為實現保護策略協同,應關注專利權和著作權保護的選擇及區分,對于屬于抽象思想觀念產物的專利權和著作權來說,二者在文化創意產業中存在一定程度的競合。因此文化創意產品的功能與外形特征若能夠分離且符合獨創性要求,保護可選用著作權法,無法分離或無法滿足獨創性要求則選擇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此外,保護策略協同還應關注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相互配合,以此強化協同保護。

(三)合同法手段應用

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還應得到合同法手段的支持,這是由于合同法保護擁有比較法基礎。因此對于文化創意企業來說,通過進行創意使用合同的簽訂,即可實現自身權利明確,抽象創意保護可得到合同理論的支持。同時,合同關系還能夠用于明確創意成果的權屬,對于創意提供及服務過程的知識產權,權屬糾紛問題很容易出現,而基于合同關系明確知識產權歸屬,即可順利解決問題。此外,合同法還能夠在文化創意產業商業秘密保護中發揮自身作用,由此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及保密協議,約定保密責任、保密期限、保密事項,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即可進一步強化[2]。

二、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高效保護策略

(一)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高效保護中區塊鏈技術的價值

作為最具變革性、最重要的互聯網產物,區塊鏈技術在未來社會商業模式革新中具備較大應用潛力,其本質上屬于一種具備靈活性、自治性、高度可追溯性、去信任化、去中心化的互聯網數據體系,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具備較高應用價值。深入分析可以發現,區塊鏈技術在知識產權界限厘清、抄襲行為防范、文創產業數字主權重塑等方面均能夠發揮積極作用。以文創產業數字主權重塑為例,區塊鏈技術能夠發揮激勵作用,基于自身的自治理、無中心、自信任特點,區塊鏈技術能夠在以個體權益為核心的文創數據庫建設中提供支撐,個體數據權益保證和可信數據共享提供將順利實現,數字經濟新動能將由此在文化創意產業中充分釋放。

(二)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路徑

1.建設專門化多層次區塊鏈體系

為實現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可首先從技術層面入手,以此開展專門化多層次區塊鏈體系建設。在早期應用階段,需聚焦特定類型、專門化的業態領域,為降低問題出現概率,不應基于一攬子模式將文化創意產業所有內容納入其中。而是需要聚焦服務模式相同、業務內容一致的文化創意產業內容,技術的順利進入、與法律規制的順利對接將順利實現,專門用于雕塑作品保護的區塊鏈項目平臺Plantoid便屬于其中代表。在多層次區塊鏈平臺的搭建中,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價值也需要充分發揮,通過構建由服務層、業務層、內容層組成的三層次區塊鏈平臺即可用于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服務層可提供在線交易、公開發布、成果檢索、非營利性使用等服務,業務層需提供爭議處理、成果交易證據留存、審核確權、節點申請、成果提交等功能,內容層則負責產權證明、文創成果、交易日志等基礎信息的分布式冗余存儲,文化創意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發展需求滿足將順利實現[3]。

2.基于合同法律框架設計智能合約規則

區塊鏈技術的應用還需要關注法律層面,以此基于合同法律框架設計智能合約規則,技術的優勢將更好發揮。具體實踐應基于合同法體系訂立智能合約,保證創制合約代碼規則的規范。我國法律規定訂立合同當事人需要擁有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但區塊鏈體系存在用戶信息匿名化特點,為解決合同主體能力識別問題,可考慮開展自動身份識別與驗證或向監管機構強制披露締約者信息。通過電子數據方式,智能合約可應用“要約—承諾”結構,輸入數據的當事人可在進入協議后將要約發出,對方當事人的承諾為再次發出的電子數據,輔以密鑰簽名與全網廣播,合同在區塊鏈技術支持下即可順利訂立。在合同訂立之初,需關注代碼語言和法律文本間的轉化風險,代碼規范統一指導應由監管機構負責制定,法律專家與智能合約編碼人員共同負責合約代碼規則的編制,合約的有效性和準確性將更好得到保障。此外,還需要在現有法律體系中納入智能合約的效力規制,并同時采用多元化路徑的智能合約違約救濟,結合誠實信用、鼓勵交易等原則,漏洞自檢修復可能性、技術行業平均水平等因素,并考慮引入鑒定意見書和技術輔助人,以及建立智能合約法律技術中心,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價值將更好發揮。

3.健全區塊鏈系統內部責任界定

現階段區塊鏈體系包括普通用戶、投資人、發起人以及正在引入的管理節點,為解決由此引發的內部法律關系界定問題,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應設法實現區塊鏈系統內部責任界定健全。在界定去中心化組織屬性的過程中,可考慮將區塊鏈系統組織關系視作“有限合伙”,責任形式劃分可基于各個組成主體的出資目的和權限范圍劃分。但這需要以處于許可鏈中為前提,并保證系統結構不存在變化性。此外,平臺提供者和各管理節點的責任界定、各節點和平臺提供者的責任關系界定也需要得到重視,如各類知識產權管理和培訓、承擔損失責任、嚴查嚴控可能發生的侵權行為等。

4.建設知識產權外部監管機構

為保證區塊鏈技術更好為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支持,知識產權外部監管機構的建設也極為關鍵,以此保證區塊鏈系統不會獨立在法律之外,公民合法利益安全保障、代碼的錯漏風險應對、技術的局限性解決均需要得到外部監管介入的支持?;谥R產權保護的“雙軌制”模式,本文建議建立外部監管機構用于區塊鏈知識產權保護,該機構應屬于第三方機構并得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委托,且同時受到相關法規約束,主要職能應包括審驗節點資質、最低準入條件設立、惡意行為賬戶查封、建立轉讓等機制、備案等。在具體工作過程中,機構應遵循內部優先原則、技術對接原則、風險紅線原則、法律規制原則,以此避免早期監管過于嚴苛、隨意否認智能合約效力、違背區塊鏈技術邏輯等問題,并真正將區塊鏈技術在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中的應用納入既有法律框架。

綜上所述,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高效保護需關注多方面因素影響。在此基礎上,本文涉及的合同法手段應用、建設專門化多層次區塊鏈體系等內容,則提供了可行性較高的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路徑。為更好地保護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標準化管理的推進、“政產學研”平臺的建設同樣需要得到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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