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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自然資源保護規約的民俗控制機制及其現實意義

2021-11-27 21:40馬迎雪
北方民族大學學報 2021年5期
關鍵詞:規約村規民約村寨

馬迎雪

(山東理工大學 法學院,山東 淄博 255049)

民俗控制是指為協調人與自然、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維護社會秩序,民俗中施行的對人們思想、行為的約束、規范或控制。民俗控制機制是民間運用習俗規范或習俗慣制有效規范、控制人們思想行為的方式及內在機理。傳統民間規約對動物、草地、水、林木等自然資源的保護具有自身的民俗控制機制,是民俗生態環保的重要方面。

目前,學術界關于自然資源保護規約的研究側重于相關民間規約的個案研究,或關于自然資源保護規約的制定、裁決、懲罰、傳承等的總體論述,較少從理論方面對自然資源保護規約的民俗控制進行專題論述,關于民俗控制機制的研究也較少涉及。如烏丙安在《民俗學原理》中具體論述了民俗控制的思想來源及民俗控制的六種類型,其中包括規約型民俗控制[1](155~164)。另外,學術界關于鄉規民約發揮社會治理的方式、效力來源、維系力量的論述,也與民間規約的民俗控制機制密切相關。如周俊華認為,鄉規民約在少數民族地區鄉村治理中發揮作用的方式包括價值導向、規范約束、懲戒監督、內化傳承等四個方面[2](50~52);李可認為,維系村規民約的力量包括對自然力量的恐懼、守法者內心的認同、社會輿論、民間權威、強制暴力等五個方面[3](120~123),即從不同角度論述了民間規約的民俗控制機制內涵。

民間規約注重綜合運用各種控制機制規范和制約民眾思想行為,而這些控制機制又具體體現在民間規約的制定、宣示、制裁、傳承等不同環節。認識傳統自然資源保護規約的民俗控制機制,對我們今天發揮村規民約在自然資源保護中的積極作用,開展生態文化宣傳教育具有重要意義。

一、規約制定中的民主公議約束機制

傳統社會民間規約一般由宗族族長、村寨首領負責召集各戶戶主公議制定,規約的制定帶有原始民主議事制度特征,宗族族長、村寨首領或民間組織在規約制定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從民俗控制角度看,傳統自然資源保護規約制定中起主要作用的控制機制是民主公議約束機制,而權威控制機制在規約制定及違規懲罰裁決中均發揮著重要作用。

傳統自然資源保護規約一般由宗族族長、村寨首領或民間組織召集各戶戶主公議制定,如漢族地區宗族規約制定者通常是宗族族長、各房房長、鄉紳群體等鄉村精英階層。宗族規約的制定程序一般由一人或多人提議并起草,經眾人一起討論、修改,最后通過。許多宗族規約有不少與保護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林木資源等相關的內容,如清道光年間祁門文堂村陳氏宗族《合約演戲嚴禁碑》,就族眾和村民采茶,撿拾苞蘆、桐子,入山挖筍,縱放野火,松柴出境以及起挖山椿等行為制定了明確的規約及相應的懲罰措施[4]。

西南許多少數民族也多由村寨首領或民間組織負責自然資源保護規約的制定。負責制定規約的長老及民間組織成員多由全體村民推選產生,如壯族“都老”一般由村民公議推舉族中或村寨中年長、公道正派的長者擔任。一般情況下,傳統自然資源保護規約的制定要經過擬定草案、民眾公議、表決通過等程序,如苗族“榔規”的制定,由榔頭主持,先請各寨寨老、理老們商議議榔內容,然后召集各戶戶主共同議定,通過后由榔頭宣讀生效,一經通過輕易不得修改[5]。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森林資源豐富,當地少數民族多注重制定林木保護規約,維護自然生態環境及林木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如民國時期貴州施秉縣苗寨規定:在古巴山除馬桑樹和小米樹外,不得砍伐其他樹種,砍一捆罰大洋5塊,砍成材的杉樹和柏樹處罰更重[6]。

傳統自然資源保護規約制定的相關民俗控制機制主要體現在民主公議約束機制上。宗族、村寨傳統自然資源保護規約制定的民主公議方式,是由古代氏族部落議事制發展而來的,體現了原始民主特征。學術界在研究民間規約的效力來源或作用方式時,多強調民眾的內心認同[3](112),即民間規約只有得到民眾的認同,民眾才會自覺遵守。而規約民主公議的制定方式則能從兩個方面促使民眾對規約的認同:一方面,民主公議具有程序上的正當性、合理性;另一方面,民主公議能夠體現公眾利益,有助于民眾對規約的認同。就自然資源保護規約的制定而言,相關規約通過民主公議產生,旨在保證村寨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維護村寨共同的生存環境等與全體成員福祉密切相關的集體利益,因而能夠得到廣大民眾的認同和遵守。

權威控制機制在傳統自然資源保護規約制定過程中同樣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孫韡認為,權威在社會群體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任何一種群體都有某種形式的權威掌控著社會控制的能力。在傳統民間社會,魅力型權威在規則制定、糾紛解決中發揮著重要作用[7](65)。權威控制機制在傳統自然資源保護規約制定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各民族自然資源保護規約的制定,通常由宗族族長、村寨首領或民間組織預先擬定好規約條款,經各戶戶主公議后,最終由宗族族長、村寨首領或民間組織確定。相對于公議表決而言,草案的擬定更具有實質意義[7](71),因此,宗族族長、村寨首領或民間組織在制定規約過程中發揮著主導作用。二是宗族族長、村寨首領及民間組織成員等民間權威多由村民公議推舉產生,由德高望重、公道正派的長者擔任,在民眾心目中具有權威性,能夠得到民眾的信任。由他們主導制定的自然資源保護規約,民眾多能以信服、敬畏之心自覺遵守。

二、規約宣示中的神圣化壓力機制

民間規約制定后,需要讓民眾知曉相關規定并自覺遵守,因此需要通過相應的形式向民眾宣示,而自然資源保護規約通過宣示能夠促進民眾了解規約、認同規約、相互監督、自覺遵守,進而發揮規約維護生態環境及自然資源可持續利用的作用。在傳統社會,規約宣示主要是將規約神圣化,并通過民眾對遵守規約的承諾發揮作用。自然資源保護規約的盟誓遵守、石碑石牌公告等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均蘊含借助規約的神圣化對民眾施加心理或精神壓力的控制機制。

西南地區的一些少數民族注重以盟誓的形式宣示自然資源保護規約。苗族在制定“榔規”后,榔頭會召集村民到某個陰森的崖壁下或古樹前,高聲朗讀全部條款,并征詢大家的意見,最后請巫師念詛咒語,大家喝雞血酒盟誓[8]。盟誓宣示的方式不僅向全體民眾宣示了規約條款,而且盟誓儀式莊重神秘,能夠有效激發參與者的敬畏心,強化其踐行規約的緊迫感和責任心[9]。

不少民族通過樹立石碑石牌公告自然資源保護規約。石碑石牌以其堅固、能夠永久保存而成為規約公告的重要形式。西南地區少數民族很早就注重以堅固的石頭作為規約的見證,如苗族一些村寨在制定規約后,會舉行“埋巖”儀式,公布規約內容,增強規約的威懾力;清乾隆年間刻立的著名“六禁碑”,禁止砍削杉樹,禁止在油山(即油茶山)亂伐亂撿,禁止牧放牲畜,禁止放鴨等,有效地保護了山林、水源①該碑立于文斗上寨涼風亭旁。碑文在《錦屏縣志》《錦屏林業志》《河口鄉志》,王宗勛《文斗》,姜高松《文斗苗寨》等書中均有收錄,但各處碑文略有出入。。大多數石碑被立于村寨、田地或山的交叉入口等顯眼處,旨在時刻提醒民眾遵守規約,保護自然資源。而樹立石碑石牌時的宣示儀式,以及規約中突出的風水觀念等,都是對規約的神圣化體現。

神圣化壓力機制是傳統自然資源保護規約宣示中的重要民俗控制機制。李可認為,儀式使民間規約神圣化[3](340)。傳統社會對自然資源保護規約的神圣化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通過盟誓、埋巖、樹立石碑石牌等儀式將規約神圣化;二是規約對自然資源本身的神圣化。自然資源保護規約常常在規約中突出風水林、龍山等自然生態環境對于村寨、宗族的重要性,例如,清同治年間黔東南黎平縣侗寨碑文中記載:“吾村后有青龍,林木蔥蘢,四季常青,乃天工造就之福地也。為子孫福祿,六畜興旺,五谷豐登,全村聚集于大坪飲生雞血酒盟誓:凡我后龍山馬架山上一草一木,不得妄砍,違者,與血同紅,與酒同盡”[10](161)。自然資源保護規約宣示的神圣化方式,主要通過對參與者施加心理影響,促進民眾對規約的認同、尊重及遵守。

從一定意義上說,自然資源保護規約宣示過程中的盟誓和巫術儀式,也是規約宣示神圣化壓力機制的重要方面。汪曉華、單連春認為,民間禁忌往往源于對自然的恐懼、敬畏和對超自然力量的迷茫及懼怕懲罰心理[11]。從一定意義上說,傳統自然資源保護規約中的盟誓遵守以及對自然資源的神圣化,均帶有對自然力的崇拜、恐懼等規約人們思想行為的要素。盟誓本身意味著參與者對遵守規約的承諾,而與巫術儀式的結合,并承諾若違背規約愿意接受各種詛咒,則給儀式參與者施加了巨大的心理或精神壓力,促使人們在生產生活中自覺遵守相關規約,保護自然資源及生態環境。同時,盟誓遵守還突出了公眾承諾作為村規民約效力的重要來源,民眾一旦承諾遵守規約,本身即成為規約自身行為的道德準則。

此外,自然資源保護規約宣示本身還體現為一種民俗控制預警機制,即通過宣示讓民眾了解規約相關條款,警醒自己及家人不違反規約,依據規約條款相互監督,共同遵守規約。也正因如此,各民族均非常注重將規約普及宣傳到每一個民眾。例如,黔東南苗族在制定“榔規”后注重向全體民眾進行遵規守約教育,一般要求全體民眾到會參加宣講儀式。對于未能參加“榔規”宣講的民眾,則由村寨代表將宣示儀式中所分牛肉切成細塊分發給各家各戶,并向村寨民眾宣講“榔規”。分到牛肉的家長回家后要向全家人傳達“榔規”內容,教育家人遵守。如果有家人外出,則要將牛肉做成臘肉,等他們回來取肉時進行教育[12]。

三、規約懲罰中的制裁機制

民間規約的違規懲罰措施及實施最能體現自然資源保護規約,具有較強的約束力。學術界在論述鄉規民約發揮作用的方式時均突出規約懲罰的作用。李可、汪曉華等強調規約懲罰所具有的“強制暴力”是鄉規民約發揮作用的重要方式,指出民間法的強制性暴力有物質上的經濟制裁、體罰等外在的處罰,以及社會的公意、輿論的壓力和民情的制約等對人們心理、精神的強制[11]。從一定意義上說,違規懲罰即是權威運用規約對違規行為實施的制裁。違規懲罰措施及違規行為的制裁對違規者及大眾的威懾、警戒作用,體現為規約懲罰中的制裁機制,是規約民俗控制的重要方面。自然資源保護規約中的制裁機制主要體現為違規懲罰措施、違規懲罰的裁決和實施兩個方面。陳紅兵將民間規約違規懲罰概括為經濟懲罰(如罰款、罰物)、肉體懲罰(如罰跪、鞭笞、拷打)、名譽懲罰(如掛牌游街、樹立懲罰性標識、開除族籍)等形式[13]。違規懲罰措施是傳統自然資源保護規約制裁機制的重要方面,以下我們從補救性懲罰、經濟懲罰、肉體懲罰、名譽懲罰等方面進行論述。

補救性懲罰是針對違規者造成的自然資源損失及生態環境破壞的相應補救性懲罰。例如,苗族林木保護規約要求違規砍伐林木者必須種植砍伐林木數量兩倍及以上樹苗。對于破壞林木無力繳納罰款者,懲罰其在林業公會林場充當苦工,這也帶有補救性懲罰特征。補救性懲罰一方面能夠對違規者起到懲戒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恢復自然生態環境,挽回自然資源損失,體現了自然資源保護規約旨在懲戒、教育的特征。

經濟懲罰是自然資源保護規約中最基本的懲罰方式。經濟懲罰包括罰錢和罰物兩種形式。例如,清乾隆年間《紫峰山永禁樵牧碑記》中規定:“耕過山界石內者罰銀伍兩,開墾荒土者罰銀三兩,牧放牛羊者罰銀三兩,移取松柏者每根罰銀一兩,割草拾松子莪者罰銀五錢?!盵14](674)根據破壞山林生態環境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處罰。苗族村寨對于破壞林木資源的行為給予“三個一百”的處罰則屬于罰物形式。例如,民國時期榕江縣苗族村寨風景林保護規約規定:“凡盜伐禁山內的一株林木,罰100 斤豬肉、100 斤大米、100 斤水酒,歸本寨人‘打平伙’,并捆綁游街(寨)示眾?!盵15](49)傳統社會對于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進行罰銀罰物的經濟懲罰一般比較重,因而能有效規約民眾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

肉體懲罰是民間規約常見的懲罰方式,一般有鞭打、杖責、拘禁、砍手、苦工、為奴、死刑等形式。例如,在古代一些漢族地區對于違反規約的人員會采取杖責、拘禁、溺斃等懲罰方式;苗族對于破壞水資源及林木資源的行為,會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罰物、砍手、死刑等懲罰。在肉體懲罰中,砍手會根據犯錯程度決定砍多少,死刑則是捆住手腳,在胸口綁上石頭沉到水塘。鞭打、杖責、拘禁、砍手、死刑等肉體懲罰,令人恐懼,具有很強的震懾性。

名譽懲罰也是自然資源保護規約的懲罰形式之一。名譽懲罰包括掛牌游街示眾,在違規者家門口豎立侮辱性標識物等,嚴重者甚至被驅逐出境、開除村籍寨籍等。例如,在侗族地區對于在封山區內放牧或砍伐林木的情況,情節輕者要求其在村寨內或禁山周圍一邊鳴鑼,一邊高喊“為人莫學我,快刀砍禁山,這就是下場”,如是往復多次;情節重者給予罰吃豬狗糞便、驅趕出寨等懲罰[16]。這些處罰措施對于世代生活在村寨中的民眾而言,需要承受巨大的輿論和心理壓力,因此,對于迫使民眾自覺遵守規約具有很強的控制作用。

權威控制機制也體現在自然資源保護規約的裁決和執行當中。自然資源保護規約的執行人一般是宗族族長、村寨首領及村寨組織。例如,苗族由款首召集所有款民對違反規約行為者進行集體裁決,確定處罰辦法;納西族制定規約后,會指定專門的管山員看管公山,發現有違反規約亂砍濫伐林木者,由老民會依照規約進行懲罰,村民建筑房屋如果需要木材,必須向老民會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管山員監督砍伐,絕對不能多砍[17]。宗族族長、村寨首領及民間組織成員在民眾心目中具有權威性,由他們主持對違規行為的裁決及執行,能夠得到民眾的信服和敬畏,因而能夠促使人們自覺遵守自然資源保護規約。

傳統自然資源保護規約違規懲罰的實施注重通過神圣化壓力機制強化人們的規約遵守意識。同規約制定及宣示一樣,一些宗族、村寨規約懲罰實施同樣會舉行相應的儀式。如有地方在宗祠舉行懲治儀式,焚香祭祖,由族長稟報祖先,然后由家族長輩會審違規者,按照規約量刑處罰[1](159);阿昌族在制定規約后會在村寨建立石柱作為見證,對違反規約者的懲罰也選在石柱前進行。施行懲罰時舉行相應的儀式,對于強化規約的神圣性,強化人們遵守規約的意識具有積極意義。

違規懲罰的裁決、實施一般采取類似集會的形式在全體成員面前進行,這種裁決、實施方式一方面能夠保證違規懲罰的民主性,另一方面還具有規約宣示和傳播功能[3](340),能夠有效發揮違規懲罰的威懾、警示功能。例如,侗族對違規者的懲處都是公開進行的,若有人違反款約,則由款首組織款眾,召集全寨人,當著所有人的面由款首宣布違規者的罪行,在款首組織下進行款眾公議,按照款約的規定懲治。通過對違規者進行公開的裁決和懲罰,對大眾進行現場教育,告誡大眾什么行為違背規約,違反規約將受到嚴厲懲罰[18](23)。從中亦可見,傳統自然資源保護規約通過公眾集會的方式對違規行為進行懲罰,對于違規者及廣大民眾具有重要的懲戒警示作用。

四、規約傳承中民俗控制的熏習與強化

規約傳承是民俗傳承的一個方面,是指民間規約在時間維度的繼承和發展。不同民俗形式在傳承載體及傳承方式上存在差異,周俊華指出,在少數民族地區,鄉規民約存在多種多樣的傳承方式,有的通過民間傳說和故事,有的通過歌謠反復吟唱,有的通過石刻碑文展示,有的通過口耳相傳和行為繼承的方式進行傳承。一方面,寨老或長輩將鄉規民約中禁止與倡導性的規范以各種方式潛移默化地傳給下一代;另一方面,通過多種多樣傳承方式的熏習與強化,民眾將鄉規民約的規范及價值觀念內化為自身的言行準則,從被動的接受到發自內心的認同與遵守[2](52~53)。從民俗控制角度而言,自然資源保護規約之所以需要運用多種形式傳承,是因為人們的思想行為易于放逸,容易逸出規約的控制,而通過以上傳承方式則能對民眾進行反復熏習與強化,促使民眾重視和警醒,及時調整自身思想行為,自覺遵守自然資源保護規約。以下筆者將從石碑石牌等物化形式傳承、周期性宣講、民間文藝流傳等三個方面,分別論述規約傳承中民俗控制的熏習與強化。

其一,石碑石牌、文書傳抄等物化形式傳承對規約民俗控制的熏習與強化。石碑石牌等是自然資源保護規約宣示的重要形式,因為石碑石牌能夠長久保存,也成為民間規約傳承的重要形式。民間規約物化傳承形式,還包括規約的文書傳抄形式。如侗族地區款約書寫傳抄形式有兩種:一是用漢字記錄侗語的語音(或近音),一般只有傳抄人自己和其繼承人才能看懂;二是用漢字記錄侗款的語義,相當于侗款的漢譯[19](114)。石碑石牌及文書等物化傳承形式對規約民俗控制的熏習與強化,主要體現在石碑石牌等豎立在顯眼地方或公共場所,以潛移默化的方式對民眾進行熏習;而文書的保存及流傳則能在日常生活中持續強化民眾相互監督及自覺遵守意識。

其二,周期性宣講對規約民俗控制的熏習與強化。周期性宣講是自然資源保護規約傳承的重要形式。單憑規約制定后的普及宣傳并不足以讓民眾牢記其細則,周期性宣講對于民眾掌握規約條款,自覺遵守規約具有熏習及強化作用,因此,許多宗族、村寨均有周期性宣講規約條款的慣例。例如,中原一帶鄉村設有“講約所”,每逢農歷月初,請“約正”“耆老”或“村夫子”為村民講解規約內容,解答村民的疑難[1](161)。侗族地區流傳著“三月講青,九月講黃”的說法,這是指一年兩次的定期講款活動,屆時由款師當眾誦讀款約,并向眾人傳達款約的內容和精神[18](23)。周期性宣講能夠強化人們對于規約條款的認識,警醒人們重視規約的嚴肅性和神圣性。

其三,民間文藝對規約民俗控制的熏習與強化。一些民族還注重通過傳說、民歌、諺語等民間文藝形式傳承自然資源保護規約。例如,貴州從江縣苗族村寨通過傳說,讓每個人對樹木心存敬畏,不敢隨意砍伐樹木[20]。一些民族通過民歌宣傳自然資源保護規約。比如,壯族民歌《封山樹》:“莫砍封山樹/莫砍人工林/讓它長得密/讓它長得綠/給人好居住/讓六畜平安/不讓山崩塌/不讓山滑坡/不讓土埋田/不讓土埋稻?!笨隙朔馍綐涫悄軌颉敖o人好居住,讓六畜平安”的龍山、竜林,認識到封山樹具有防山體滑坡、防泥石流的功用,勸誡“莫砍封山樹,莫砍人工林”。民歌《河邊樹》:“河邊樹莫修/潭邊樹莫砍/村邊樹莫剔/寨邊樹莫要/大樹遮陽光/大樹陰陰涼/能護佑村寨/寨邊有巨木/村邊有大樹/有大樹擋風/才適合人住/疾病也少有/老輩話該聽?!边@首民歌同樣肯定村寨邊樹“護佑村寨”“適合人住,疾病少有”的風水意義,肯定大樹遮陽納涼作用,要求民眾遵守“河邊樹莫修,潭邊樹莫砍,村邊樹莫剔,寨邊樹莫要”的規約[21]。這些民歌不僅朗朗上口,易于傳誦,而且將林木的風水意義、林木對于保護美好生存環境的意義融入其中,寓教于樂,具有很好的宣傳教育作用。此外,一些民族諺語也體現了自然資源保護規約的內涵。例如,傣族諺語“保住龍山風水林,美景常在水常清”,“砍倒一棵樹,失掉一股泉”,“砍光一山樹,涸了一條河”,“竹樓前后花果香,防風防火又遮涼”,“寨旁多種黑心樹,不愁后代無柴燒”,“不撈三年的魚,不砍一年的樹”等[22]。這些諺語有的直呈自然資源保護規范,有的警戒砍伐樹木對于水源保護的危害,有的敘說林木對于人們的重要性……通過朗朗上口的諺語,讓自然資源保護觀念及規約深入人心。民間文藝為民眾所喜聞樂見,易于傳誦,因而對人們有潛移默化的影響。

從一定意義上說,民間規約傳承本身構成民俗控制機制的重要方面,其作用主要體現為對民眾遵守規約意識及行為的熏習與強化。其中,“熏習”主要通過日常生活中的耳濡目染、專職人員及長輩的宣傳教化、民間文藝的潛移默化發揮作用,注重對人的思想教育及情感熏陶;“強化”則注重通過周期性宣講突出規約的嚴肅性、神圣性,警醒人們違反規約將受到制裁。傳統社會正是通過日常生活中無所不在的宣傳教化,以及周期性宣講的警醒來熏習與強化,將自然資源保護規約內化為人們的思想觀念、情感、意愿,成為人們自覺遵守的行為規范。

五、規約民俗控制機制的生態環保意義

作為民間規約的重要形式,傳統自然資源保護規約注重綜合運用民主公議、規約神圣化、違規制裁、規約傳承等多種民俗控制機制,規范民眾自然資源保護行為,熏陶民眾自然資源保護觀念及情感,達到保護自然資源及自然生態環境的目的。相對于現代法律法規而言,自然資源保護規約具有如下特點。

其一,傳統自然資源保護規約注重把握民眾心理,將規約的外在制約化作民眾的自律,注重他律與自律的結合。例如,規約宣示采取的盟誓遵守方式,將規約神圣化,考慮到民眾對規約的認同、尊重以及對遵守規約的承諾,不同于單方面的灌輸和要求;宣示儀式注意利用民眾畏懼懲罰的心理,促使民眾自覺遵守規約;而對規約保護的自然資源的神圣化,則能讓民眾意識到保護自然資源對村寨及個人的重要性。

其二,傳統自然資源保護規約沒有將制裁局限于對違規行為的懲罰,而注重將目的指向保護自然資源及減少民眾違反規約。傳統自然資源保護規約的宣示注重普及到每個人,旨在警醒人們自覺遵守規約并相互監督;規約懲罰措施中的補救性懲罰注重對自然資源破壞的補救,體現保護自然資源的根本目的;實施違規懲罰要求全體村民參與,在懲罰違規行為的同時,注意宣傳規約相關條款等,旨在警誡村民在以后的生產生活中自覺遵守規約。因此,傳統自然資源保護規約以保護自然資源及減少實際生活中的違規行為等為根本目的,有助于將自然資源及生態環境保護落到實處。

其三,傳統自然資源保護規約傳承注重從知、情、意三個方面全面熏習和強化民眾的思想、情感及意愿。例如,以石碑石牌等形式讓民眾了解規約要求,以生動形象的傳說故事、寓教于樂的民間文藝等形式打動民眾的思想情感,通過宣講及民間文藝中的說理促使民眾認識到自然資源保護的重要性。由此可見,傳統社會在長期社會歷史發展過程中已形成了自身一整套自然資源保護規約的傳承方式,能夠較全面補充現代法律法規之不足。

我國政府非常重視村規民約建設,2018 年,民政部、組織部、政法委等七部門聯合出臺《關于做好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的指導意見》,要求全國所有村、社區普遍制定或修訂形成務實管用的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在這之后,全國各地紛紛建立適應當地需要的村規民約。村規民約中不少內容與自然資源保護相關,與傳統自然資源保護規約相比較,兩者在保護內容及精神方面基本一致。有學者收集到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新型村規民約16份,并將其中生態環保類的內容分為九大類,與林木保護規約相關的有禁止亂砍偷砍樹木、森林防火、禁止割草與放牧、禁止破壞風景林等[23]。從中可以看出,林木保護規約在當代西南地區少數民族村規民約中仍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其自然資源保護內容及精神與傳統自然資源保護規約基本一致。

但不可否認的是,新時期村規民約在民間社會的地位與傳統社會已不可同日而語。一方面,當代社會鄉村治理及村規民約已逐漸被納入現代法律制度體系當中,農村社會日益復雜,村民之間的矛盾已很難用傳統規約進行調節,人們更多地選擇法律手段[24],傳統社會民間規約全面、系統調整村寨各方面關系的地位和作用已不復存在[25],為適應時代發展及法律規范,村規民約的制定和使用往往流于形式,相關條款過于簡單,一些條款帶有不可執行的政策宣傳意味,可操作性不強[26]。另一方面,從民間規約民俗控制機制而言,當代村規民約也發生了巨大變化。村委會在鄉村扮演著重要角色,傳統社會民間權威在鄉村的地位顯著下降[7](66~67);村規民約一般采取召開村民會議、張榜、廣播等形式公布,缺少必要的儀式;傳統民間規約中的一些有益內容被視作迷信拋棄;在違規懲罰措施方面,當代村規民約多采取罰款方式,補救性懲罰較少運用。

鄉村治理法治化是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有助于維護鄉村社會的和諧穩定。然而,農村治理事務繁多,單純運用國家法律難以做到巨細靡遺;對于民眾而言,運用法律處理矛盾糾紛成本較高,不愿事事訴諸法律。同時,傳統社會形成了一整套民間治理禁忌規約體系,相關規約針對性強,方便靈活,也容易得到廣大民眾的認同,具有自身在民間社會的獨特優勢[27][28]。因此,適應當代社會文化環境,在研究傳統民間規約民俗控制機制的基礎上,棄其糟粕,取其精華,對傳統自然資源保護規約進行必要的繼承和創新,發揮其在當前生態文明建設中的積極作用依然重要。具體而言,我們可以嘗試從如下幾個方面做起。

其一,充分發揮民間權威在村規民約制定、宣傳、裁決中的積極作用。今天,村寨長老以其在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豐富經驗及在民間社會的影響力,依然可以在自然資源及生態環境保護中發揮積極作用。如一些苗族、侗族村寨保留傳統的“鼓藏頭”“寨老”及“款”等民間組織,由寨長、酒長共同商議制定規約,并安排專人負責規約執行[23]。納西族一些村寨成立的老人協會,注重配合村社干部護林管山,在保護村寨自然生態環境工作中發揮著積極作用[17]。村寨長老在鄉村社會德高望重、能力強,發揮他們在村規民約制定、宣傳、裁決中的積極作用,能夠令人信服,督促人們自覺遵守自然資源保護規約。

其二,繼承發展傳統自然資源保護規約宣示中的合理內容。傳統自然資源保護規約宣示中存在迷信和不科學的內容,我們應予以摒棄,但豎立石碑石牌等儀式及形式,對于民眾遵守規約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在今天則可以適應時代語境進行相應的改造和轉換。如舉行規約或法律法規發布典禮,讓民眾在遵守自然資源保護規約承諾書上簽字,豎立規約石碑石牌等,增強規約及法規發布的莊重性、神圣性,改變時下規約公告的形式化傾向,促進民眾自覺遵守自然資源保護規約。同時,我們還應從當代生態科學理論出發,在規約之首闡明自然資源保護對于營造良好生存環境、提升民眾生活質量的重要性。

其三,創新傳統自然資源保護規約的違規懲罰方式。當代《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規定,村規民約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傳統社會對違規者施行的肉體懲罰、名譽懲罰等懲罰措施理應摒棄,但傳統自然資源保護規約從保護自然資源、減少民眾違規行為的根本目的出發,所采取的補救性懲罰、遵規守紀教育等則值得繼承和發展。例如,貴州雷山縣《貓貓河村村規民約》對于有意放火燒山的,每畝罰款300 元,并負責補種樹苗[29];云南省富源縣水族村寨民約規定,對違反護林育林規定的村民,處以一定數量的罰金,并將罰金用來邀請當地的文化演出單位或放映隊為村民演出或放映電影,在對違規者進行懲罰的同時,注重對村民進行護林育林的宣傳教育[9]。這些違規懲罰措施適應社會文化環境,是對傳統違規懲罰方式的繼承和創新。此外,還可以通過懲罰違規者寫檢討書、保證書并張貼在公告欄的方式,一方面對違規者進行懲戒,另一方面教育廣大民眾自覺遵規守約。

其四,吸收融合傳統自然資源保護規約的傳承方式。傳統社會注重綜合運用石碑石牌、周期性宣講、民間文藝等多種方式傳承自然資源保護規約。這啟發我們,對自然資源保護規約或生態環保法規的宣傳教育,也應綜合運用多種傳承方式。如可以舉辦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保規約或法規培訓班,在此基礎上對民眾進行周期性的宣傳教育;利用公告欄、宣傳欄、墻報對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保進行宣傳;圍繞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保主題,創作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文藝作品,定期進行相關主題民間文藝演出等,真正做到對民眾進行全方位自然資源保護和生態環保宣傳教育,將自然資源保護和生態環保要求化為民眾的自覺行為,不斷熏習、強化民眾遵規守約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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