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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個人網絡募捐的法律屬性及其規制

2021-11-29 07:39王齊睿
江西社會科學 2021年12期
關鍵詞:行為人慈善公益

■王齊睿

法律規制個人網絡募捐有助于現代慈善回歸民間性、志愿性和自治性等本質,但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缺乏對個人網絡募捐行為的具體規定,致使個人網絡募捐行為游離在法律監管之外。個人網絡募捐既具有滿足個人需求的形式外觀,又具有實現公共利益的實質內核,應堅持包容審慎的基本原則,通過健全募捐主體資格登記、合理配置募捐主體權利與義務、完善信息公開與剩余善款歸屬以及強化過程監督等制度建構,實現對個人網絡募捐的有效規制。

當代中國慈善的復興,應當與現代慈善的特點接軌,現代慈善的“新慈善”從政府主導到民聲涌動,其間無一不體現著慈善募捐發展形態的推陳出新。2014年國家提出要充分發揮互聯網技術的優勢,統籌推進慈善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積極探索培養新的“互聯網+”慈善形式。2016年國務院《國家信息化計劃通知》明確了要加速推進網絡公益項目的實施步伐,同年實施的《慈善法》對網絡捐款作出了規定,慈善捐款正式與網絡連接。如在2020年暴發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中,個人通過互聯網平臺向社會發布求助信息,民眾紛紛通過“線上”渠道捐贈大量的物資和善款,提供救援物資和醫療資源等,在疫情防控戰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我國當前缺乏對于個人網絡募捐的法律規制,致使出現像“羅一笑事件”①、“吳鶴臣事件”②等網絡慈善失范事件,凸顯出個人網絡募捐行為規制的困境,使人難以識別個人網絡募捐信息的真實性、募捐者隱私權保護的限度以及配套監管法律法規不足等問題,引發網絡慈善危機。有鑒于此,對個人網絡募捐的法律治理成為當前亟須重點攻克的熱點和焦點問題。

一、個人網絡募捐的法律屬性

合理界定個人網絡募捐活動的法律屬性是有效規制該行為的邏輯前提。個人網絡募捐行為的直接目的是通過互聯網平臺這個渠道募捐財物,以達到救助的特定目的。也即,行為主體利用互聯網平臺募捐急需的資金或者物資,以幫助自己或者他人擺脫憑借自身力量無法解決的困境。相較于傳統募捐行為,個人的網絡募捐具有低成本、高效率、少環節等優點,在現實社會生活中可以產生意想不到的效應。個人網絡募捐行為既帶有明顯個人意志的外在屬性,又具有實現公共利益的實質內核,由此導致該行為的法律屬性較為復雜,應從個人慈善募捐的目的、方式以及捐贈財物的使用等方面深入論述。

(一)個人慈善募捐目的的公益性

在個人網絡募捐行為中,需要幫助的行為人通過互聯網平臺向社會發布求助信息,捐助行為人收到求助信息后,通過轉賬、郵寄等方式向特定賬戶、場所匯款捐物。也即,捐助行為人根據自己的意愿,將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產免費提供給求助人,同時,求助行為人默認接受這一行為并應按照雙方默認約定的特定目的使用捐贈款物。[1](P104)由于個人網絡募捐存在自身的特殊性,現在理論界對個人網絡募捐行為的法律性質尚未達成一致意見,我國《慈善法》也未對該行為作出明確規定。[2](P182)從個人網絡募捐行為本質上來說,個人網絡募捐中的行為主體是受助人又是募捐行為人,捐贈行為人和受助人(募捐行為人)之間的捐贈(募捐)法律關系,具有民事附條件的贈予合同的法律外觀,如果……并且在法院的判決中,最終結果是返還捐助行為人財物,實際上是對欺詐行為的法律懲戒。但不可否認的是,求助行為人與捐贈行為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屬于一種附特定目的的贈與行為。捐贈行為人捐贈財物的目的雖然是專門為了幫助求助行為人,捐贈行為人為了此特定目的進行捐贈財物行為,而不僅僅是為了單純地贈與財物,其行為具有明顯的公益屬性。概言之,個人網絡募捐雖具有個人求助行為的形式外觀,但由于捐贈人的不特定性與捐贈目的的公益屬性,完全適用私法規制有其不合理性。為充分發揮個人網絡募捐的功效,在法律規制上我們應對該行為采取包容審慎態度[3](P132),不輕易否認其公益性目的,甚至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將其界定為一種慈善救助行為[4]。

(二)個人慈善募捐方式的私益性

隨著“互聯網+慈善”模式的普及,個人利用手機、電腦等設備通過互聯網平臺快速發出求助信息,可以實現“人人公益”,不僅避免傳統繁雜的救援程序,還可在最短的時間內募集到目標資金和急需資源,彌補慈善組織和政府未能兼顧到的盲點?;ヂ摼W業的快速發展,對于網絡募捐求助人來說也是一種利好,因為可以通過網絡快速、廣泛地傳遞求助信息,及時有效地獲得急需的捐贈財物,以解決遇到的問題。而這一流程中必然會涉及社會資源的流動以及重新分配,甚至于達到公開募集資金的效果。[5](P165)所以,行為主體通過網絡募捐不僅可以解決自己或者他人一定程度上的需要,而且也是對社會資源進行再分配的一種方式。[6](P125-128)但民政部發布的《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第10條明確規定個人為了解決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難通過網絡發布的求助信息不屬于慈善公開募捐信息。也即,個人雖可以通過互聯網發布求助信息,但因該行為并非《慈善法》《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經遴選的慈善組織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臺。故而,某種程度上仍是一種私域行為,而非公共行為。[7]但不可否認的是,相較于傳統募捐,其行為不僅具有傳播求助信息速度快、范圍廣、效率高等優點,而且與傳統的慈善捐贈運行模式相比,突破了時間、空間上的限制,并且可以快速聚集、利用慈善資源,使得慈善資源的聚集效應愈加增強,這為慈善事業的繁榮和發展提供了一個新的機遇:一方面從被動到主動,改變了傳統意義上的求助行為人需要被動等待政府或慈善組織發現才能得到救助的邊緣化地位,不再單純依靠政府或慈善組織救助,行為人可自主通過互聯網獲得被幫助的主體地位;另一方面從抽象到具體,行為人利用網絡進行募捐活動,比起傳統募捐,它沒有地域、時間等限制,募捐信息能夠被更多區域更多的民眾接收到。這種點對點的捐贈方式,能夠讓捐贈行為人了解到捐贈財物具體行為對象、具體利用情況等信息,充分展現了捐贈行為人的參與感,更加調動了捐贈行為人的積極性。通過網絡募捐活動可以輕易撬動大量社會資源,讓那些真正需要幫助的人獲得及時、有效的救助。

(三)個人慈善募捐財物的用益性

個人網絡募捐方式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傳統慈善程序復雜、時間長、效率低等問題,帶來了全新的慈善理念、方式和渠道,發揮了捐贈財物的用益性。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針對我國人口基數較大的國情,我國社會公益組織和團體數量有待增加,一定程度上也影響到了慈善氛圍提升,特別是曾經出現的“郭美美”等事件,導致廣大人民群眾對我國社會公益組織的質疑聲音不斷,對傳統慈善捐贈活動參與度明顯下降。近幾年,隨著“互聯網+慈善”快速發展,以網絡為媒介的個人網絡募捐的優勢就體現出來了。民眾可以自由地根據自己的意愿,通過手機、平板等移動通訊終端,隨時隨地向特定救助人捐贈目標數量的財物,或者根據求助人的需要捐贈某種形式的服務。相較于傳統捐贈,個人網絡募捐這種方式更容易激發民眾參與捐贈的自愿性、自由度以及快樂感。[8](P145)在募捐過程中可以讓捐贈—募捐法律關系通過網絡建立聯系,使募捐主體之間形成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實現“零距離”的交流,及時反饋彼此關切的信息,減少愛心資源的浪費??梢哉f,充分發揮了捐款財產的用益性是個人網絡募捐的核心內容之一,體現“物盡其用”屬性的法律效果。在個人網絡募捐的法律屬性中,用益性發揮著捐贈財產意圖的重要作用,使得用益性成為個人網絡募捐最為可靠的法律屬性。

二、個人網絡募捐的社會價值分析

個人網絡募捐作為一種新型網絡公益慈善模式,打破傳統公益慈善行業各主體之間的壁壘,通過互聯網形成捐贈—募捐法律關系,實現資金、信息等資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所以個人網絡募捐具有獨特的法律價值,如維護公民的社會權力、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重塑慈善事業的主體性等。下面將對所示法律價值逐一論述。

(一)維護公民的社會權力

社會權力是人民權力社會化的體現。[9](P36)個人網絡募捐行為本質是行為人行使《憲法》規定的自由表達意志權利之體現,是官方控制募捐權力和民間自發募捐權利之間的動態博弈??梢哉f個人網絡募捐是法律主體行使自由表達的憲法所賦予的權利。在憲法學中,表現自由是指法律主體所享有的自由表達之權利。[10](P127-146)這也正是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的題中應有之義,即法律主體的表達自由受我國憲法保護。個人網絡募捐正是體現了這一社會權力。從憲法上來說,個人網絡募捐不僅體現了法律主體的“純粹言論”,還保護了法律主體“言論要素”的表達行為。③互聯網信息時代,網絡權利成為公民自由表達的基本權利,而個人網絡募捐行為被納入憲法表達的自由保護范圍是有其必然依據的。④個人網絡募捐行為不僅存在行為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其行為本身也包括當事人之間意思自治權利的行使。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行為主體網絡募捐意思表示行為,必然屬于一種表達行為。募捐行為所表現的內容,也必然符合表現自由追求的“民主治理”和“自我實現”的價值。關于民主治理,意味著在給予國民自由表現的權利后,通過觀點的自由表現發揮“啟發價值”,通過表達行為讓政府及相關部門知道社會尚存在哪些需要緊迫解決的問題,以及對政府治理工作提供啟發作用。[11](P255)網絡募捐這種表達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反映了社會治理中尚存在的一些被忽視的問題,同時也為治理者提供完善相關治理工作的方向。通過網絡募捐行為,政府及相關部門可以對社會治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反思,廣大人民群眾也可以參與其中。就自我法律價值實現而言,其意指“公民通過各種表達活動來形成自身的社會屬性,從而發展自己的人格”[12](P78)。在網絡募捐活動中,捐贈行為人通過有意了解救助人相關信息的同時,從側面也能夠收集到一些社會弱勢群體人員的生存狀態信息,自然而然會反射到自己的人生,思考自身的人生價值,提高公民個人道德意識,最終有利于國民個人人格的全面健康發展。綜上,我們可以發現個人網絡募捐行為所傳遞的信息使它能夠被納入表達行為的范疇,這些信息的內容也符合表達自由所要求的民主治理和自我實現的基本價值。[13](P23-28)

(二)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

相較于傳統公益慈善,個人通過網絡進行募捐活動進一步打破了地域、主體、信息等方面的限制,提高了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具體分析如下:首先,在地域方面,行為人通過在微博、微信、論壇等互聯網媒體上開展募捐活動,不需要復雜的宣傳計劃、實體場所和審查手續,避免了傳統募捐所需的人力物力等一些公共資源不必要的消耗,確保了所募集到的資金、物品等資源能夠集中發揮其最大價值。個人網絡募捐行為借助互聯網,救助信息能夠被輕易地傳遞到世界的各個角落,讓一時難以得到政府和慈善組織關注的弱勢群體得到愛心救援,擴大了公共資源配置的邊界,提升了資源配置的效率,以達到社會資源的最優化規整。其次,在主體方面,傳統公益募捐模式為動員式的,主要是通過報紙、廣播等媒體發布信息,向社會公眾呼吁捐款,或以政府通知方式向行政事業單位募集,從發起到配置款物,時間周期長,并且這種捐贈方式受益面相對較窄,覆蓋范圍小。而個人網絡募捐是行為人通過網絡平臺發布求助信息,具有受眾廣、傳播快以及效率高等特點,并且更符合互聯網信息時代社會發展實情。這種募捐行為也打破了行為主體的各種約束限制,有效提高了利用公共資源幫扶困難群眾的效率。最后,在信息方面,行為人主體利用互聯網快速擴散救援信息,共同參與推動促進,用愛交換愛已經成為網絡募捐行為的精神熱點和主流行為。這種廣泛聚集民眾力量的模式,不僅體現了普通民眾的責任與擔當,同時在公益慈善資源的流轉、配置過程中,能夠有效形成并實現政府、社會公益組織、公民個人三位一體協同發展的態勢,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

(三)重塑慈善捐助的主體性

民間性是慈善事業的本質屬性,只有社會公眾廣泛參與公益事業,社會成員之間互幫互助,才能實現和諧健康的共建共治共享社會發展新格局。[8](P143)只有參與慈善事業活動的行為主體具備正確的道德觀、價值觀,并且以身作則才能帶動更多的人參與慈善活動。[14](P37-40)個人網絡募捐相較于傳統的慈善更注重參與度,捐助主體和參與對象更廣泛,有利于彌合近年來社會公眾對慈善領域的信任危機,同時,通過倡導個人網絡募捐,有助于社會公眾以主體性身份去重塑與慈善事業的聯系。[15]故而,網絡募捐不再是與私利慈善對立的一種公共利益,而是融合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為一體的新公益,尤其重視平等、多元、信用等個人價值理念的傳遞。個人網絡募捐現已達到參與的普遍性和參與主體的社會化,其特殊優點是參與網絡虛擬空間與現實社會的良性相互作用。個人網絡募捐作為慈善募捐特有的一種類型,從應然層面上,捐贈行為人從善意出發無償地把自己的財物給了求助行為人,讓他獲得了相應利益,并使其盡快恢復正常的社會生活。從行為產生的積極影響方面來說,通過網絡募捐活動可以將社會上一些閑散富余資源分配給那些弱勢群體,一定程度上不僅可以緩解社會貧富差距,而且那些獲得幫助的人會產生感恩的情懷,當他們遇到相同或者相似的情況時,往往會出手幫助他人,這樣就會出現一個互幫互助良性的循環效應,對整個慈善事業、道德文明以及社會發展具有積極的推進作用。從實然層面上,個人網絡募捐充分利用了互聯網的優點,救助人及時獲得捐贈的財物,實時反饋相關信息,最終公益慈善資源被合理利用,使得行為主體獲得滿滿的參與感、快樂感。因此,個人網絡募捐從應然和實然的角度都可傳遞慈善的價值理念,激發更多人的慈善熱情,全面普及現代慈善理念,構建全民慈善文化。

三、個人網絡募捐的法律規制

根據《紅十字會法》和《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只有紅十字會和公募基金會具備公募資格,其他組織都不具備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法律依據,但是個人或者組織通過與騰訊公益、阿里巴巴公益寶貝等募捐平臺(具有公募資格的基金會)合作的方式解決了募捐主體資格問題,然而,有些自然人在短時間內募集數額巨大的善款,圍繞著善款的歸屬和使用,捐贈者、募捐人和求助行為人之間發生的糾紛也在增多。[5](P162-163)另外,個人網絡募捐將“互聯網+慈善”推進到一個更高的水平,行為主體輕輕點一點手指就可以參與,這種既有效又方便的募捐方式,獲得了民眾的普遍喜愛和積極參與。[16](P87)這種“指尖慈善”雖然在現實生活中逐漸增多,但互聯網帶來的慈善事業制度環境的改變,亟待法律規制,以保障慈善事業在新環境(互聯網平臺)下的規范有序。

(一)立法模式的選擇

針對采取怎樣的立法模式來規制個人網絡募捐行為,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觀點,但這些觀點可以歸納為兩種類型。第一種觀點認為,采用單行的立法方式,針對個人網絡募捐活動制定一部法規,專門規制個人網絡募捐行為;第二種觀點是在我國現行慈善法規中增加規范個人網絡募捐的內容條款。[17](P113)這兩種觀點有各自的優勢,但就目前我國法律體系現狀,筆者更偏向于采取第二種觀點提出的方案,即在我國現行的慈善法規中增加相關內容條款。第一,從單獨制定一部法規的流程上來看,從立項、草案起草、征求意見建議、定稿、審議到公布,按照正常時間節點來計算,也需要一至兩年時間,這種時間計算還是以各方面對專門立法意見統一、對存在的爭議焦點有一致意見、在監管實踐中也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等立法條件和時機成熟為前提的。但是,就我國目前個人網絡募捐單獨立法條件來說,不僅有很多尚在激烈探討的焦點問題,并且個人網絡募捐只是“互聯網+慈善”活動的一個部分,相對于我國整個慈善事業來說,還沒有到必須專門制定一部法規進行規制的地步。從慈善法起草到公布歷經數載,可知制定一部單行法難度極大,成本不小,目前單獨立法的時機還不成熟,且現階段個人網絡募捐仍只是公益募捐的重要補充,出現的一些問題可從民法、刑法來解決,因此將個人網絡募捐的行為納入現行慈善法規調整的范圍,形成《慈善法》和其他相關部門法的協調與共振以規范個人網絡募捐行為之立法模式值得一試。第二,現有法規對現階段個人網絡募捐行為也發揮著重要的規范作用,如公開募捐資格、方式、禁止行為等。根據《慈善法》《紅十字會法》等相關條款內容規定,雖然自然人不能進行公開募捐活動,但是法規并沒有禁止自然人為了公益與具有資格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聯合進行公開募捐活動,我國現行法規對公益組織或者團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作了較為具體明確的規定。對于公開募捐的方式,既可以采取傳統的慈善義演、慈善晚會等方式募捐財物,也可以利用手機、平板電腦等移動支付終端募捐慈善資金。我國在使用移動支付終端、開展慈善晚會方面已有相應的規則。關于公開募捐禁止行為,根據相關條款規定,不管是具有公開募捐的公益組織團體,還是需要幫助的救助人都不得利用虛假信息,或者故意編造故事來騙捐、詐捐,如出現這種情形,依據民法、刑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規定,相關部門可以追究相關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因此,筆者認為現階段規制個人網絡募捐較為適當的做法是在慈善法規中增加相關內容。

綜上,個人網絡募捐的立法模式選擇,在縱向結構上,以國家慈善法為基本法,以地方性法規、規章為補充。各地可參照國家立法文件和立法精神,結合各地區的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在橫向結構上,完善相關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關于稅收政策方面的制度與慈善法有效銜接。通過縱向和橫向的結構安排進行上下層次的有效銜接,達到有效規制個人網絡募捐行為的作用,構建個人網絡募捐制度“群”。

(二)立法的具體建議

為促進個人網絡募捐的良性發展,立法的主要內容可以從募捐行為主體、參與者權利和義務、信息披露以及剩余善款歸屬等方面予以規范。

一是設立募捐行為主體資格登記制。如此可解決行為主體資格問題,如:什么樣的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進行網絡募捐?立法的時候,對于尋求互聯網幫助的行為人需要設定一定的限制條件。最基本的要求,是在依靠行為人自己的力量無法緩解或者無法解決遭遇到的困難,已經到了不得不求助他人的狀況?,F實中,有的人陷入困境時,不是自己先想盡辦法采取措施自救,而是第一時間向他人求助,這些人只想依靠他人的幫助來解決困難,甚至認為他人有義務出手幫助。這種錯誤的觀念偏離了公益捐贈的主旨,因為捐贈行為人捐贈財物是為了幫助那些真正需要幫助的人擺脫困境,而不是為了他人利用自己的愛心謀取私利。從社會學角度來說,個人是社會的原子,團體、國家是原子群體,個人原子要利用相互之間可接受的方式邁向原子群體,困境不是向他人求救的充分理由,只有當遇到的困難不得不需要外力幫助才有可能得到緩解或者解決的情況下,才是向他人求救的充分理由。也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捐贈行為人才心甘情愿獻出自己的愛心給予援助,否則,當捐贈行為人發現求助行為人憑借自己的能力完全可以解決問題,甚至募捐目的是為了保持自己的優質生活或者作為發家致富的手段時,求助行為是不會被接受的,如此也背離了捐贈者的初心和公益募捐的本質。所以,在設計規制個人網絡募捐條款內容時不僅要明確募捐主體條件,而且應當要求募捐主體在募捐前進行條件審核登記。

二是合理設定網絡募捐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個人網絡募捐行為屬于一種法律行為,必然會涉及募捐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作為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的實現,當然離不開義務的履行。對于規制個人網絡募捐行為,必然要明確對涉及行為主體的捐贈行為人、求助行為人、網絡募捐平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例如,明確求助行為人在網絡募捐時享有獲得捐贈財物權,履行相應的義務,如確保求助信息真實、善款用于特定目的、及時公開或者反饋捐贈人和社會關切的信息等。捐贈行為人在承諾捐贈財物后,按照承諾的時間完成足額交付捐贈財物的義務,對交付的捐贈財物用于特定目的的具體情況有知情權,監督捐贈財物用于特定目的,對于違反募捐目的的行為可以依法提起相關訴訟。平臺承擔的主要義務應當包括審查確認和信息披露,且依法享有項目管理權、資金管理權和服務費請求權。

三是設置信息公開制度。個人網絡募捐主體在募捐時,可能出于某種考量或者其他的目的,故意隱瞞或者編造某些信息,在本應當公開的信息中,存在信息造假或者信息不全面的情況,這樣會影響捐贈行為人的判斷,甚至會出現違背自己真實意愿捐贈了財物的情形。建立信息公開制度,要求募捐行為人必須公開相關信息,以確保公開的求助信息的真實、有效。真實有效全面的信息公開,可以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網絡虛擬空間收集錢財,有助于保障個人網絡募捐的可靠性。但同時,信息公開是雙刃劍,行為人在信息公開方面也存在隱私泄露的風險。所以,建立信息公開制度的同時,要注意相關信息安全,特別要防止個人隱私信息的外泄和被濫用的情況,在法律法規的制約下有限度地公開相關主體的個人隱私信息。

四是明確剩余善款的歸屬。善款有剩余時怎么處理,我國現在還沒有制定統一基準的法律依據。在實踐中,由于沒有法律法規的引導,為處理剩余的善款問題發生了很多爭議。因此,必須在規制個人網絡募捐時對剩余的善款進行具體的規范,防止產生這種不必要的爭議,影響募捐目的的實現。如果募捐的目的已達成或不可能達成,根據個人網絡募捐法律性質附條件合同,那么根據合同法的相關合同解除法定條件,捐贈行為人與求助行為人之間的捐贈合同解除,剩余的善款應當返還。[18](P210)但是,返還過程中會產生另外一個問題,由于網絡的隱蔽性和匿名性可能無法一一對應捐款行為人和捐款的金額,更不用說及時準確地將剩余善款返還。因此,我們可以在設計規制個人網絡募捐法規條款時,規定剩余的善款不用返還給捐款人,但根據捐款人的初始意愿將剩余善款用于救助相同或者相似的求助人。至于怎樣的情況符合相同或者相似的求助人呢?可由相關公益組織或者團體根據求助人的求助信息進行自主判斷。筆者建議公益組織或者團體開設一個專門處置剩余善款的賬戶,由政府相關部門指定機構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該賬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經營,政府相關部門則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這樣不僅可以實現捐贈者捐款的初心,也可以保證剩余善款被用在那些真正需要幫助的人身上。

(三)監管體系的構建

針對個人網絡募捐中存在的一些詐捐、騙捐等問題,我國不僅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而且作為社會監管主體的政府要承擔起主導監管責任,同時吸納社會團體、新聞媒介、公眾廣泛參與輔助監管,加強對募捐前和募捐后的監督,使得個人網絡募捐活動有效發揮慈善事業的社會功能。

在捐款之前,政府主要通過網絡募捐平臺和個人網絡募捐信息的登記來管理。對于網絡募捐平臺募捐前的監督,主要是在上網前審查?,F在很多求助行為人通過微信朋友圈、愛心籌等APP軟件向公眾尋求幫助,這些APP作為求助信息的發布平臺,也是信息傳遞媒介以及APP軟件管理者,有責任對求助行為人的相關信息進行把關審核,確認真實有效后才發布。對個人網絡募捐前監管的主要方式是通過對公民在開展個人網絡募捐活動之前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登記并填寫有關募捐信息,再由政府有關部門對填寫信息中包含個人基本身份信息、困難情況證明、家庭地址及經濟狀況等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和管理。對信息真實有效并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對信息存在虛假或者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且將這些信息實時公開在政府的官網上。對于政府部門公開的網絡募捐平臺和個人網絡募捐的相關信息,任何社會團體、新聞媒介、公眾都可以查詢,如果發現信息存在虛假或者募捐求助人的生活情況發生重大改善可以向政府相關部門舉報,由登記主管部門進行核查處理。

在募捐之后,政府相關部門主要通過網絡募捐平臺和行為主體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進行監管。對網絡募捐平臺募捐后監督管理確保求助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APP軟件管理平臺應履行第三方的監督義務,在確保平臺發布的救助信息真實的同時,保存好善款賬戶資金往來記錄,如果發現異?;蛘甙l現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及時向國家相關部門舉報。[19](P85-92)在網絡募捐平臺信息公開過程中,為提高信息發布效率,可以建立統一的信息公示系統。對個人網絡募捐后的監管主要可以通過監督救助行為人及時履行募捐財產使用去向的信息公開義務,確保募集到的善款用于募捐時的特定目的,且所有善款被合理合法地使用。[20](P152)無論是捐贈行為人還是求助行為人,都應當將從捐贈、接收捐款到款項最終的使用、去向等信息進行公開。任何人通過信息公示系統,都可以查詢到求助者的相關信息、具體金額、捐款去向等,并且可以長期保存這一信息,做到有跡可循。對于公示信息,捐贈者、社會團體、新聞媒介、其他普通民眾都可以查詢,如果發現存在虛假、欺詐或者情況發生重大改變的可以向政府相關部門舉報,由政府相關部門進行核對審查處理。

在個人網絡募捐過程中存在個人提供虛假信息、“詐捐”“騙捐”等行為,或者網絡募捐平臺對“詐捐”“騙捐”行為沒有履行審慎原則,發現后沒有及時處理的,政府、捐贈人、社會團體、新聞媒介及其他普通民眾等都可以依法采取相應措施??梢愿鶕斐珊蠊挠绊懗潭?,政府有關部門可以依法追究違規違法方相應的法律責任;捐贈行為人發現后可以向政府相關部門舉報反映,或者向網絡募捐平臺、個人募捐者提起民事訴訟,追究其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新聞媒介、其他普通民眾發現后有向政府相關部門舉報反映的權利,對舉報反映不作為的政府相關部門,依法提起復議或者訴訟。同時建立“個人慈善信用評價制度”,將個人的募捐行為與個人信用相聯系,對不當個人網絡募捐行為規范追責機制,形成以政府有關部門為主要監管主體,捐贈行為人、新聞媒體、民眾等多主體為輔的“立體化”監管體系,達到監管多元化和全覆蓋的目的。

四、結語

《慈善法》的出臺,促進了我國慈善事業的蓬勃發展,對我國慈善事業起著重要的引領與指導作用。但我國關于個人網絡募捐條文設計相對比較謹慎保守,對誕生于“互聯網+慈善”模式下的個人網絡募捐行為相關研究仍處于探索、完善理論的階段。本文通過對個人網絡募捐的法律屬性、法律價值以及法律規制進行系統性研究,希望通過個人網絡募捐“點”的研究,推動整個慈善募捐“面”的研究不斷發展,探索出既符合慈善募捐基本要求又契合個人網絡募捐基本規律的法律規制方案,使我國慈善事業逐步邁向法治化、民主化、規范化。

注釋:

①2016年12月,羅爾的女兒羅一笑患病后,羅爾撰寫文章在小銅人公司的公眾號中推送,雙方約定:“讀者每轉發一次,小銅人公司給羅一笑一塊錢,文章同時開設贊賞功能,贊賞金全部歸羅一笑?!彪S后,羅爾的文章在朋友圈刷屏,羅爾在短時間收到大量贊賞金額。但之后網友爆料羅爾家底深厚且有醫療保險,引發輿論失控。官方介入后,經協商,羅爾最終將所獲資助原路徑退還給網友。

②2019年4月8日,德云社相聲演員吳鶴臣腦出血住院,其家人在眾籌平臺發起100萬元人民幣眾籌,截至籌款結束,該項目共籌得147959元人民幣,5269人次參與贈與。但經核實,吳鶴臣的家庭財產有一輛價值13萬元人民幣的汽車,還有兩套房子,引起了網友強烈質疑后,未對眾籌款項申請提現。

③美國憲法學上還有一類“象征性表達”(Symbolic Speech),“燃燒國旗”Texas v.Johnson,491 U.S.397,406 (1989);“在國旗上附上和平標志”Spence v.Washington,418 U.S.405,410(1974);“帶黑色袖章反對越戰”Tinker v.Des Moines In-dep.Community Sch.Dist.393 U.S.503,508(1969);“在種族隔離的圖書館靜坐抗議”Brown v.Louisiana,383 U.S.131,141-42(1966).

④言論自由的三價值說在國外論文和案例中也經常出現,See Redish,The Value of Free Speech,130 U.PA.L.Rev.591(1982)。憲法學家艾默生提出了四價值說,還包括“在穩定和轉變中保護平衡”,See Thomas I.Emerson,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The First Amendment,72 Yale Law Review,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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