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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品中藥物殘留的危害與漁藥規范使用

2021-12-07 21:05郭荷梅
漁業致富指南 2021年12期
關鍵詞:魚病水產品水產

○郭荷梅

在水產養殖生產過程中,魚病的發生是常有的事,為了有效的防治魚病,漁藥的使用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漁藥雖然能快速有效的防治魚病,使用不當也會引發諸多的質量安全問題,近年來由于不當使用漁藥的安全事件也時有發生,如“出口歐盟對蝦檢出氯霉素”、“出口日本鰻魚檢出恩諾沙星超標”和“水產品中檢出孔雀石綠”等。因此,水產養殖從業人員提高對水產品中藥物殘留危害性的正確認識,規范漁藥的安全使用,確保水產品的質量安全,是非常有必要的。

1 藥物殘留的危害

藥物殘留對水產養殖的危害,主要表現在對環境的影響、對養殖動物的影響和養殖水產品中藥物殘留對人類的危害三個方面。

1.1 對環境的影響

在養殖過程中,為了防治疾病,我們常常將藥物混在飼料中投喂給水產動物,或者將藥物進行全池潑灑的形式來防治動物疾病,這樣的用藥方式最終都會導致藥物在環境中大量殘留,特別是一些降解比較慢的藥物在環境中殘留后會造成環境污染,影響自然生態環境。同時,養殖魚類在食用漁藥后,殘留的藥物及其代謝物隨糞尿等排泄物排出,也進入到水質環境。殘留在環境中的漁藥及其代謝物,在多種環境因子的作用下,還可產生轉移、轉化再次進入水產動植物體內蓄積,而殘留于環境中的抗菌類藥物若不被及時降解,會破壞水質、土壤中微生物的平衡,引起生態環境失衡,造成環境污染等。

索紋紋等研究指出,在斑點叉尾鮰養殖池潑灑1 mg/L的呋喃西林后,不同時間檢測其代謝物在斑點叉尾鮰體內及其生活環境中的濃度。在實驗結束時(330天),試驗人員在試驗池水體中仍可檢測到低濃度的呋喃西林(濃度約為0.2μg/kg),在底泥中也可檢測到較高濃度的呋喃西林代謝物SEM(濃度為1.2-4.7μg/kg),說明藥物可以持續殘留在環境當中,且對環境的影響是非常大的,特別是一些難消解的藥物。

1.2 對水生動物的危害

藥物殘留對水生動物的危害,不僅僅是對其產品安全的危害,還會影響養殖動物的疾病防治。據研究,長期在水產養殖動物飼料中添加抗生素會致使養殖動物體內產生耐藥性。產生耐藥性的養殖動物在防治疾病中使用的藥量就會越來越大,療效卻會越來越差,使用再大的量也難以達到治療的效果,而且還增加了養殖成本。

1.3 對人體的危害

1.3.1 變態反應

李研東報告指出,抗菌類藥物具有一定的抗原性,從而導致一部分食用者出現變態反應。在水產養殖生產過程濫用的漁藥,導致水產品中的藥物殘留,在人類食用這些水產品后,殘留在水生動物體內的藥物及其代謝物進入人體后,有些還可能引起變態反應。比如經常使用的磺胺類、四環素類及某些氨基糖苷類抗生素都是極易引起變態反應的藥物,這些藥物通過水產品進入人體內會引起變態反應,嚴重的甚至發生危及生命的綜合癥,如磺胺類藥物可能會引起人類的皮炎、白細胞減少、溶血性貧血和藥熱等綜合癥。

1.3.2 產生耐藥性

張文學報道指出,獸藥殘留在動物源性食品中的濃度一般都比較低,但是,人類長期食用這些動物源性食品,長期接觸這些低濃度藥物后,容易產生耐藥性,從而影響人類疾病的治療效果。水產動物如果長期使用抗菌類藥物,雖然劑量很低,但仍然容易使某些致病菌產生耐藥性,而人類發生細菌感染性疾病時,使用抗菌類藥物就有可能會影響治療效果。

1.3.3 “三致”作用

某些漁藥或其代謝物的殘留會使人類和動物產生致癌、致畸和致突變作用,這就是常說的“三致作用”。如過去水產育苗中經常使用的化學藥品孔雀石綠,有強烈致癌作用,我國目前已明文禁止使用。還有以前經常使用的呋喃類藥物,比如呋喃西林、痢特靈等也對人體具有較強的致癌性。

1.3.4 其他反應

激素類藥物也常常被添加到漁用飼料中促進魚的生長,人們食用這些水產品后,激素類藥物在人體內蓄積達到一定的量后,就會引起人體生理功能發生紊亂,尤其是對兒童的正常發育有嚴重的影響。某些藥用化學品在降解過程中會產生有毒有害物質,如消毒劑二氯異氰尿酸及三氯異氰尿酸降解后會產生有害物質氰化物,如果在使用過程中不控制使用量或者不按說明使用,對水產養殖動物就會產生嚴重危害。

2 水產養殖過程中漁藥的規范使用

影響水產品質量安全的因素有很多,如養殖人員技術水平低,水產品質量安全意識薄弱;漁藥使用不規范;養殖用水被工業污染;監管體系不完善,檢測結果滯后等。在這眾多因素當中,漁藥使用不規范是藥物殘留的決定性因素。因此,規范漁藥的使用,是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措施。

2.1 堅持預防為主、治療為輔的原則

漁藥是治療魚病的重要手段,但是有些水產養殖病害,通過預防措施,是完全可以避免的。預防水產病害,要先做好養殖池塘水質pH、總氨氮、溶解氧和亞硝酸鹽等水質參數的監測工作,并根據監測結果及時采取水質調控措施,及時糾正那些不利于魚類生長和影響其免疫力的各種因素,確保水生動物病害發生的機率控制在最低限度。

2.2 選用國標漁藥防治魚病

選擇正規廠家生產的有國家漁藥標準的漁藥防治魚病,不僅可以有效控制魚病,還可以防止不良藥物造成的藥物殘留。國標漁藥是指通過GMP認證的企業按照國家漁藥標準生產并取得農業部核發的產品批準文號的漁藥。養殖戶選用漁藥時,要按照農業部公告標準選擇和使用,堅決不使用國家農業部公告《禁用名錄》中的禁用漁藥。為了減少藥物殘留對人類的危害,盡可能少用或不用抗生素,可多使用中草藥制劑、環境改良劑及水產用疫苗。

2.3 科學使用漁藥,嚴格遵守休藥期制度

在防治魚病的過程中,漁藥的選用應符合《無公害食品水產品中漁藥殘留限量(NY5070-2002)》、《無公害食品漁用藥物使用準則(NY5071-2002)》等相關標準要求,做到科學、規范使用漁藥。同時嚴格遵守休藥期制度,確保藥物在動物體內已完全代謝排出。藥物在水生動物體內代謝排出是需要一定時間的,尚在休藥期內的水產品必須嚴格禁止上市,以保證藥物殘留下降到所要求的限量指標內方可上市,避免藥物的殘留危害到人體健康。

2.4 加強規范用藥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水產漁藥的使用取決于養殖戶對于漁藥的認識,提高養殖戶規范用藥的意識和技術水平顯得至關重要。要提高養殖戶的用藥意識和技術,必須從基層抓起,組織水產養殖專業技術人員、病害防治技術人員深入水產養殖場,對養殖生產者進行專業的培訓和指導,并督促養殖場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標準選用漁藥,強化安全用藥意識,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執法部門應加大對非法用藥的整治力度,開展違禁藥物專項整治工作,加大監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違法用藥現象。

3 小結

在當前的中國,人們追求的已不僅僅是吃得飽,還要吃得健康、安全、有質量。因此,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大事。我國是水產品生產和銷售大國,水產品生產在農業生產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還比較低,主要是藥物殘留及外界不安全因素對水產品質量的嚴重影響。不安全的水產品不僅危害人類健康,降低水產品的經濟效益,還影響我國水產行業整體形象。為了提高水產品質量,減少水產品藥物殘留,應該加強源頭監管,強化漁藥的規范使用,提高養殖生產者的用藥意識,讓我國的水產品質量安全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

(通聯:516100,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測中心手機:13502236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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