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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時間效力問題研究
——以特殊形態法律事實的法律銜接適用為重點

2021-12-08 02:37程立武
法大研究生 2021年1期
關鍵詞:持續性新法司法解釋

程立武

一、引言

2020 年5 月28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 經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睹穹ǖ洹返?260 條規定,《民法典》施行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九部法律同時廢止?!胺ú凰菁凹韧笔歉鲊善毡椴尚械姆ㄖ卧瓌t,〔1〕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各國法律普遍承認的法治原則,人們之所以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后果,就是因為事先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哪些行為是法律允許的,哪些行為是法律不允許的,從而對人們的行為起指引和警示作用,故法律原則上只對其生效后的行為起規范作用,不能要求人們遵守還沒有制定出來的法律。如果允許法律具有溯及力,人們無法預見自己的哪些行為會受到將來法律的禁止或者懲罰,就沒有安全感,也沒有行為的自由,信賴利益得不到保護,社會秩序也難以穩定。但是在這一原則之外還存在著“有利溯及原則”“空白溯及原則”等例外情形作為補充。因此,在《民法典》施行后,對于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以及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在《民法典》施行后才起訴至法院的案件,究竟是適用原來的九部法律還是適用《民法典》,成為擺在法院面前的突出問題。這意味著,法院必須先解決《民法典》施行后的新舊法銜接問題。從域外經驗來看,德國、日本等一些大陸法國家主要通過制定單行法(即“民法典施行法”),明確民法典的溯及力,從而解決民法典施行前后的新舊法律銜接適用。就我國以往的司法實踐而言,在新的法律施行之前,為保障法律的統一正確適用,法院一般會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新舊法律的銜接適用作出規定,以解決新的法律的溯及力問題。在《民法典》發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繼續采行傳統的做法,制定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明確了《民法典》的溯及力問題。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將解決《民法典》溯及力問題的司法解釋命名為《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律的溯及力乃屬于法的時間效力范疇。所謂法的時間效力又稱屬時效力,〔2〕根據凱爾森的理論,屬時效力屬于法的效力的內容之一。在他看來,法的效力范圍包括了屬人效力范圍、屬事效力范圍、屬地效力范圍以及屬時效力范圍四個方面。參見[奧] 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 年版,第46 頁。指的是法律規范從開始施行到終止施行期間內,為該法所調整的所有行為都應當適用該法,排除其他法律的適用?!?〕楊登峰:《新舊法的適用原理與規則》,法律出版社2008 年版,第31 頁。這種命名方式實際上在我國以往的司法解釋中就已經存在過,例如,《關于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均使用這種命名方式。

《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是首個全面系統規定民事法律時間效力的司法解釋,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和理論意義?!?〕王利明:《一部及時配合〈民法典〉 實施的重要司法解釋——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載《人民法院報》2021 年1 月2 日,綜合新聞版。它在堅持“法不溯及既往”基本原則的前提下,規定了《民法典》溯及適用的一般規則和具體情形(第1~19條),為法院正確適用《民法典》奠定了基礎。此外,該司法解釋還專門規定了《民法典》在幾種具體情形下的新舊法律“銜接適用”(第20~27 條),也即,特殊形態法律事實的新舊法律銜接適用。這是我國以往司法解釋所沒有規定的,而且就連那些主要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施行法中也從未這樣規定過??梢哉f,這些特殊形態法律事實的新舊法律銜接適用,是我國對民事法律溯及力問題在認識上的深化和對實踐所作的新探索,是中國的“特色”,因此值得學界作進一步研究。職是之故,本文將以《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第三部分中“銜接適用的具體規定”,即特殊形態法律事實的新舊法律銜接適用為重點進行剖析,總結其中的得失,并在此基礎上對如何完善《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中有關“銜接適用的具體規定”展開探討。

二、特殊形態法律事實的法律銜接適用

如前所述,《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意在解決《民法典》新舊法律銜接適用的問題。其中,第三部分的“銜接適用的具體規定”涉及的是,對于特殊形態法律事實如何實現新舊法律的銜接適用之問題。就此問題,本文將從該司法解釋所采行的新舊法律適用的判斷依據、“銜接適用具體規定”的基本內容及其創新這幾個層面進行討論。

(一) 確定適用新法抑或舊法的判斷標準

在《民法典》施行之后,對于某個民事案件應適用《民法典》還是適用《民法典》施行前的那九部舊法呢?在回答這一問題之前,有必要先明確新舊法律銜接適用的判斷依據。對于適用新法還是舊法的依據,司法實踐和學術界中存在不同的觀點。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將“民事行為”的發生時間作為判斷適用新法還是舊法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以“行為或事件”的發生時間為依據,其他民事單行法分別以“合同”“侵權行為”“保險合同”“證券行為”等具體法律行為或者事實行為的發生時間為依據;而《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會紀要》) 則以“法律事實”的發生時間作為確定適用新舊法律的判斷依據。由此不難看出,在新舊法律銜接適用的判斷依據上,這些司法解釋和具有司法解釋性質的文件之間并不一致。在學術界中,對于如何確定適用新法還是舊法的討論,同樣存在不同意見。概括而言,主要存在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應以民事關系的發生時間為依據;〔1〕王利明:《民法總則》,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7 年版,第44 頁。第二種意見認為,應以行為或者事件的發生時間為依據;〔2〕公丕祥:《法理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 年版,第384 頁。第三種意見認為,應以法律事實的發生時間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 年版,第106~107 頁。學術界和司法實務界對于新舊法律銜接適用判斷標準的不同主張,側面反映了我國在新舊民事法律銜接適用問題上的分歧。從《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第1 條可以看出,該司法解釋顯然采取了第三種意見,即以“法律事實的發生時間”為依據決定某個民事案件是否適用《民法典》。

本文贊同以“法律事實的發生時間”作為適用新法(即《民法典》) 的判斷依據,主要理由在于:第一,民事關系的發生時間不能作為判斷是否適用《民法典》的依據。因為民事關系是平等民事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本身就是法律評價后的概念,而對于是否能夠形成民事關系,其前提就需要明確適用新法還是舊法進行評價。而且以民事關系的產生時間作為判斷標準勢必會出現新法適用過寬,而過于沖擊“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問題。第二,以法律事實的發生時間作為判斷標準已有先例可循。經檢索,《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7 條〔4〕《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7 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動產物權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法律事實發生時動產所在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9 條〔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9 條: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522 條〔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522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案件:(一)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二)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三) 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四) 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五) 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九民會紀要》第4 條等法律、司法解釋及規范性文件均以“法律事實”作為判斷標準,并將“法律事實的發生時間和地點”作為確定法律適用的依據。第三,法律事實能夠涵蓋行為和事件,還可以包括行為、事件之外的其他事項,比如狀態、期間經過等,〔1〕學界對法律事實的構成有不同觀點,王澤鑒認為時間的經過、占有、下落不明等在法律上屬于狀態,系行為、事件之外的重要法律事實(參見王澤鑒:《民法總則》,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年版,第223~224 頁);王利明認為期間的經過屬于事件(參見王利明:《民法總則》,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7 年版,第85~86 頁)。較為全面、穩妥。

法律事實指的是依法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王利明:《民法總則》,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7 年版,第84 頁。法律事實的發生時間不同于民事關系產生的時間,也不同于糾紛的發生時間或者起訴的時間,法律事實發生時間通常早于民事關系的產生時間,更早于糾紛發生的時間和起訴的時間。一般而言,根據法律的時間效力,法律對其有效施行期間的行為、事件等具有約束力,以法律事實發生時間為標準可以確定絕大多數情況下是適用新法還是舊法的問題。

但是,當一個法律事實的不同部分,或者多個密切相關的法律事實分別落入了兩部法律的有效施行期間,這時既不能說法律事實的全部發生時間在舊法有效施行期間,也不能說法律事實全部發生在新法有效施行期間,如何選擇確定適用新法還是舊法就成為一個很復雜和有爭議的問題,這也是新舊法律銜接適用中的難題。本文將這些法律事實稱之為特殊形態的法律事實,主要包括:某個法律事實發生并持續“橫跨”新舊兩部法律的有效施行期間,例如,脅迫行為從2020 年9 月持續到2021 年2 月;多個密切相關的法律事實分別分發生在新舊兩部法律的有效施行期間,例如,侵權行為發生在2020 年9 月,但是損害后果出現在2021 年2 月。

(二) 特殊形態法律事實的法律銜接適用之基本內容

《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通過第1 條第3 款和第三部分“銜接適用的具體規定”(第20~27 條) 對特殊形態的法律事實的新舊法律銜接適用問題作了規定:一是確立了特殊形態法律事實的新舊法律銜接適用的基本原則?!睹穹ǖ鋾r間效力規定》第1 條第3 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北緱l款規定在“一般規定”部分中,統領“溯及適用的具體規定”以及“銜接適用的具體規定”這兩部分的內容。二是將“銜接適用的具體規定”作為一個獨立的部分,用8 個條文對法律事實銜接適用作了具體規定,包括合同履行持續的銜接適用、優先承租權的銜接適用、準予離婚的銜接適用、公證遺囑與其他遺囑的銜接適用、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分離的銜接適用、合同解除權除斥期間的銜接適用、撤銷受脅迫婚姻除斥期間的銜接適用和保證期間的銜接適用。這些關于特殊形態法律事實的新舊法律銜接適用的規定,是在系統總結我國以往司法解釋及規范性文件的基礎上,結合審判實踐的需要而制定出來的。因此,它們乃是基于我國本土實踐的智慧結晶。

需要指出的是,相對于以往的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在新舊法律銜接適用上,有了一定的創新和發展。具體而言,有三個方面尤其值得注意:第一,《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第1 條第3 款對于持續性法律事實的法律銜接適用的規定完善了《九民會紀要》第4 條的規定,對持續性法律事實并非一概適用新法,而是規定了“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但書條款,為進一步細化持續性法律事實的法律銜接適用預留了空間。第二,《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關于銜接適用的一些具體規定填補了以往司法解釋的空白。例如,《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第27 條關于保證期間“跨越”《民法典》施行前后的特殊情形作了規定,將期間的延續納入特殊形態的法律事實的范疇加以專門規定,這是以往司法解釋所沒有的,既拓展了持續性法律事實的外延,也有利于該類糾紛的妥善解決。第三,《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對于持續性履行行為規定了分段適用新舊法律的規則,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一》) 一律從新的做法進行了一定程度的“糾偏”,為進一步探索深化持續性履行行為的法律銜接適用提供了新思路和新路徑。

三、對特殊形態法律事實的法律銜接適用規定的反思

一般而言,法律事實的發生時間決定新舊法律的適用,而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是要按照法律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保護當事人依據當時法律行為所形成的合理預期。通常情況下,法律事實發生時間標準和當事人合理預期保護標準是一致的,但在特殊形態法律事實的新舊法律銜接適用中,二者可能會存在不一致,因此需要妥善協調兩個因素之間的關系。然而,從《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的相應內容來看,其并沒有很好地處理這兩個因素之間的關系。下面結合民法領域中不同類型的法律事實關系形態進行闡釋。

(一) 特殊單一法律事實的法律銜接適用

1.持續性法律事實的法律銜接適用

民事法律事實按其發生的形態可分為瞬間性法律事實和持續性法律事實。瞬間性法律事實發生的時間是一個“點”,持續性法律事實發生的時間是一條不斷延伸的“線”?!?〕楊登峰:《新舊法的適用原理與規則》,法律出版社2008 年版,第122~123 頁。一般而言,瞬間性法律事實不存在銜接適用問題,在單一法律事實中,涉及銜接適用比較多的是持續性法律事實。域外對于持續性法律事實的適用,主要分為三種模式:〔2〕楊登峰:《新舊法的適用原理與規則》,法律出版社2008 年版,第124~125 頁。第一種是“維持舊法效力”模式,法律事實持續過程中法律發生變更的,新法對其施行后發生的法律事實不發生影響。第二種是“即行適用”模式,法律事實持續過程中法律發生變更的,新法對其施行前已經發生的法律效果不予改變,但是對施行后發生的法律效果予以改變。第三種是“過渡”模式,法律事實持續過程中法律發生變更的,新法對其施行前已經發生的法律效果不予改變,但是對施行后未來發生的法律效果予以改變,但是規定一個過渡期。

關于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的具體情形,應如何適用法律,在《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起草過程中,主要有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統一適用《民法典》的規定,即統一適用新法。在我國,有不少法律、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踐行了此種觀點。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 條對“跨法”民事行為采取適用新法的規則,《九民會紀要》第4 條也采取了這一做法。新法一般是符合法律發展方向的規定,能夠更好地維護公平正義,對“跨法”法律事實統一適用新法有利于維護法律適用的穩定。此種意見的缺點在于對當事人合理預期的保護相對不足。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統一適用法律事實發生之初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發生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當事人已經根據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形成了合理預期,不能因為法律事實的持續強行改變當事人的預期,故應統一適用原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這種觀點更加注重對當事人合理預期的保護,但是未考慮新法的施行會影響和改變當事人的合理預期的情況。第三種意見認為,應分段適用《民法典》施行前后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或司法解釋尚沒有明確采用這種方案的先例。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原則,法律事實的發生時間是確定適用法律的基本標準,對“跨法”法律事實統一適用舊法或者新法都存在不能周延涵蓋全部法律事實的情況,應嚴格遵循以法律事實的發生時間為依據選擇確定應當適用的法律,分段適用不同的法律,即對于發生在舊法施行期間的部分法律事實適用舊法,對于發生在新法施行期間的部分法律事實適用新法。這種做法是前兩種意見的妥協方案,但是,對于不能分段評價的法律事實顯然不能適用。

《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原則上采納了第一種意見,這就意味著對于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并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一般要適用《民法典》。盡管如此,本文認為,持續性法律事實的銜接適用需要考慮法律事實發生的時間節點和當事人預期保護兩個因素。保護當事人預期存在一個假設的前提即當事人知道法律的規定,并根據法律規定形成行為后果的預期,任何人不得以不知道法律規定作抗辯。同時,當事人知道法律的修改變化也在假設之中,也就是說,如果新法的規定發生變化,當事人的預期會隨著法律的變化而發生變化。新法施行時,可以認為當事人根據新的法律形成新的預期。但是,如果當事人知道了新法的變化,卻無法根據自己的意愿單方調整、變更已經進行中的法律事實,那么要求當事人適用新法便是強人所難,這必然對當事人依據原有法律所形成的合理預期造成沖擊,不利于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保護當事人的既得權益??梢?《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對持續性法律事實的銜接適用的處理考慮得并不周全。

2.“持續性履行行為”的法律銜接適用

《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對“跨越”新法施行前后的合同持續履行行為作為特殊的法律事實形態予以關注,并專門在第20 條作了規定?!?〕《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第20 條: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該合同的履行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三編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關規定。對此問題,在《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起草過程中曾有過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統一適用《民法典》的規定。對持續履行行為統一適用新法的規定已經有《合同法解釋一》第2 條規定的先例,該法律適用模式經過了審判實踐的充分檢驗,并未出現問題,已經為廣大法官所接受和認可?!睹穹ǖ洹穼贤男械囊幎ǜ油晟?對持續性履行行為統一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既便于實踐操作也有利于妥善化解相關糾紛。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統一適用合同成立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最需要充分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領域。對于成立在《民法典》施行前的合同,當事人已經根據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形成了合理預期,不能因為履行期間新法的施行而強行改變當事人的預期,故應統一適用合同成立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第三種意見認為,應分段適用《民法典》施行前后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原則,法律事實的發生時間是確定適用法律的基本標準,對“跨法”履行行為統一適用舊法或者新法依據均不充分,應根據履行的時間分段適用不同的法律。

《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采納了第三種意見,主要理由為:首先,合同履行“跨越”《民法典》施行之日,意味著此合同履行行為并未完結,《民法典》施行前的履行行為應適用當時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而《民法典》施行后對其所有的調整對象均發生效力,這就說,在《民法典》施行后的合同履行問題自然地落入了《民法典》的調整范圍之內,其應適用《民法典》的規定。其次,從比較法上看,對持續性履行行為分段適用新舊法律也有域外法例。各國或地區對合同持續履行的法律適用存在不同的做法,其中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區所采用的,就是分段適用新舊法律的做法。例如,《德國民法典施行法》第171 條〔1〕《德國民法典施行法》第171 條:民法典生效時存在的租賃、租賃或服務關系,如果不在民法典生效后終止,自民法典生效之日起適用民法典的規定。對“跨越”《民法典》的持續性租賃或者服務關系分段適用新舊法;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債編施行法”第24 條〔2〕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債編施行法”第24 條:民法債編施行前所定之租賃契約,于施行后其效力依民法債編之規定。也規定對租賃契約分段適用新舊法。

合同履行行為可以消滅合同關系,無疑屬于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重要法律事實類型。本文認為,持續性履行行為當然屬于持續性法律事實,對持續性法律事實采取適用新法為原則,而對持續性履行行為采取分段適用新舊法律的方案存在矛盾。雖然《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試圖通過第1 條第3 款的“但書”條款將持續性履行行為作為持續性法律事實的例外,但是持續性履行行為并不存在區別于其他持續性法律事實的特殊性,二者應保持一致。而且,如前所述,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新法施行時,一方當事人通常無法根據自己的意愿單方調整或者變更合同內容,分段適用新舊法律顯然無法保護當事人基于舊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形成的合理預期。

(二) 同一規范中多個要件法律事實的法律銜接適用

對于其他特殊形態法律事實的法律銜接適用問題,《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起草過程中也有所考慮,在征求意見稿中曾經對設立、變更、消滅同一法律關系的數個要件事實分別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后的法律銜接適用問題作出一般性規定,但是因為爭議較大而刪除了?!睹穹ǖ鋾r間效力規定》最終選取了實踐中比較成熟的具體情形加以規定,盡管如此,這些規定仍然存在未能充分保護當事人合理預期的問題。

以《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規定的侵權責任銜接適用為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一般包括侵權行為、過錯、因果關系、損害后果等。其中,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在通常情況下是相伴而生的,但是也可能存在時間上的間隔,即損害后果在侵權行為發生一段時間后才產生。一般情況下,只有侵權行為而沒有損害后果或者只有損害后果沒有侵權行為,均不構成侵權責任,考慮到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相分離的侵權責任是不能分割評價的,故《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第24 條規定,侵權行為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而損害后果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后的,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本文認為,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分離情況下,統一適用《民法典》存在以下問題:第一,侵權行為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損害后果出現在《民法典》施行后的,侵權行為是主要法律事實,損害后果是侵權行為的當然后果,適用《民法典》依據并不充分。第二,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共同構成侵權責任的要件,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雖然在法律上是不可分割的,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二者一定要適用相同的法律。此外,由于《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對同一規范中多個要件法律事實的法律銜接適用問題缺乏一般性規定。例如,對于比較常見的附條件、附期限法律行為成立在《民法典》施行前,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屆滿、屆至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情況沒有確定法律適用的依據。再如,《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第23 條,該條規定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證遺囑,《民法典》施行后立有新遺囑,因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事實上,遺囑是典型的附生效條件的法律行為,也稱為死因法律行為,〔1〕黃薇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釋義》,法律出版社2020 年版,第101 頁。被繼承人死亡前,所有遺囑均處于成立但未生效的狀態。為保護當事人的合理預期,對于遺囑是否成立,應當適用立遺囑時的立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本條沒有明確對遺囑是否成立進行判斷的法律依據,對于當事人合理預期的保護關注不夠。

四、特殊形態法律事實的法律銜接適用的再構建

在《民法典》時間效力問題上,法不溯及既往是最基本的原則,特殊形態法律事實的銜接適用也應堅持貫徹“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理預期?!?〕劉志剛:《法律規范沖突解決規則間的沖突及解決》,載《政法論叢》2015 年第4 期,第97頁。在構建上,筆者建議以保護當事人合理預期為出發點和目的,采取“一般規定+具體規則”的方式作出系統規定,妥善解決特殊形態法律事實的銜接適用問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一) 特殊形態法律事實銜接適用一般規定之構建

《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在體例上包括一般規定、銜接適用的具體規定,在一般規定上,可以分別將持續性法律事實和同一法律規范存在數個要件法律事實的作為兩類特殊形態法律事實,作出如下規定:

第一,對于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并持續到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應適用民法典施行前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第二,對于同一法律規范的數個要件法律事實分別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后的,分別適用要件事實發生時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分別適用影響當事人合理預期的,應統一適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這兩條一般性規定,既體現了類型化的思維,也能涵蓋特殊形態法律事實銜接適用的具體規定,起到統領特殊形態法律事實銜接適用之具體規定的作用。

(二) 持續性法律事實的銜接適用規則之構建

按照事務性質而言,持續性法律事實是不可分的,能夠分割的法律事實不屬于持續性法律事實。某些持續性法律事實,根據交易習慣或者合同約定被人為劃分,但是不改變其持續性法律事實的性質。例如,在租賃合同中,提供租賃物的“行為”表面看是一次性的,但出租人要確保租賃物一直處于能夠滿足承租人使用的狀態,提供租賃物實際上屬于持續性的履行合同。承租人根據交易習慣或者合同約定按月、按季度繳納租金,表面上看是可分的,實際上租金對應的是持續性地提供租賃物,這可以理解為時刻都在支付租金。就此而言,支付租金也是持續性的履行行為。

對持續性法律事實的新舊法律銜接適用有三種可能的方案:第一種是統一適用新法的規定。新法對其施行后的所有法律事實都具有約束力,持續到新法施行后的法律事實,至少有部分法律事實屬于新法的約束范圍,加上新法往往更符合法律發展趨勢、更加公平合理,故統一適用新法。第二種是應統一適用舊法。法律事實發生在新法施行前,當事人已經根據當時的法律形成了合理預期,不能因為期間新法的施行而強行改變當事人的預期,應統一適用舊法。第三種是分段適用新法和舊法。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原則,法律事實的發生時間是確定適用法律的基本標準,對“跨法”法律事實統一適用舊法或者新法均不能對應全部法律事實,應根據發生的時間節點分段適用不同的法律。

對于持續性法律事實的新舊法律適用,主要涉及兩個考量因素:一個是法律事實發生的時間節點,另一個是當事人預期的保護。綜合考量兩個因素,本文傾向于第二種方案,主要理由在于:首先,對于不可分割的持續性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橫跨新舊法,因為法律事實不可分割,所以它不能分段適用新法和舊法,只能適用新法或者舊法。適用舊法不影響當事人預期,但是適用新法會影響當事人預期,因此使不可分割的持續性法律事實統一適用舊法,是符合當事人利益的。因為此時法律事實發生標準無法適用,發生時間是持續的,無法確定適用新法還是舊法,而又不能分段適用,這時法律事實發生標準需要讓位于當事人預期保護標準。當事人的預期形成于法律事實發生之初,應優先保護當事人預期,適用舊法。其次,對于根據交易習慣和合同約定等做了分割的持續性法律事實(如前所述,實際上仍然是不可分割的持續性法律事實),理論上雖然可以分段適用新法和舊法,但是,當事人實際上是無法根據新法對行為預期進行調整的。以租賃合同為例,租賃期限跨越新法施行前后,當事人的預期形成于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時當事人知道了法律的變化,但是由于租賃合同的期限和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確定,由于權利義務的相對性,當事人能夠根據新法協商變更合同的情況很少,一方當事人已經不能根據新法調整自己的行為和預期,要求當事人隨著新法的變化調整預期是強人所難,分段適用會破壞當事人的預期,故也應適用舊法。再次,適用舊法具有域外的經驗借鑒。如前所述,域外對于持續性法律事實的適用,主要分為“維持舊法效力”模式、“即行適用”模式和“過渡”模式,三種模式整體上都強調保護舊法預期,沒有全部適用新法的域外法例。最后,法不溯及既往是新舊法銜接適用的基本原則,當出現難以確定的情況時,應回到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理念,適用舊法。

作為持續性法律事實的具體規則,應根據審判實踐的需要,在一般規定的原則下對具體情形作出明確規定,方便法官裁判,幫助社會公眾理解。例如,對于持續性履行行為,應作為持續性法律事實的一種類型,被納入持續性法律事實銜接適用的具體情形加以規定,與此同時它還應遵照統一適用舊法的原則規定,不應分段適用新舊法律。

(三) 同一法律規范不同要件事實銜接適用規則之構建

法律規范的要件事實是該法律規范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具備全部要件事實才能適用該法律規范進行裁判?!?〕許可:《當事人主義訴訟體制下法官審判方法的基礎——要件事實概說》,載《國際關系學院學報》2008 年第1 期,第81 頁。同一法律規范不同要件事實如果均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或者《民法典》施行后,自不存在銜接適用的問題。但若部分要件事實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部分要件事實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后,則存在銜接適用之必要。對于這種情況,其問題的核心仍然在于妥善協調法律事實的發生時間和當事人的合理預期保護。一方面,同一法律規范下的若干要件事實本質上是不同法律事實,不同法律事實應分別適用相應法律事實發生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這是根據法律事實發生時間標準得出的結論,也符合當事人的合理預期。另一方面,同一法律規范下的若干要件事實雖然是不同法律事實,但是如果當事人對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后的后續部分要件法律事實的發生無法控制、不能改變,為保護當事人的合理預期,則應當適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有鑒于此,《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關于同一法律規范不同要件事實銜接適用的具體規則,應以保護當事人合理預期為原則作相應的調整。以附生效條件的合同為例,如果合同成立在《民法典》施行前,那么關于該合同是否成立,應適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條件在《民法典》施行后成就,因條件是否成就是當事人不能改變和調整的法律事實,對于條件是否成就,仍應按照《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釋進行判斷;如果條件成就,合同開始履行,此履行行為雖然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后,但是,如果當事人無法對履行行為進行單方調整、變更,也就不能隨著《民法典》的施行調整預期,為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理預期,履行行為也應適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釋。當然,如果基于合同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具有單方變更的權利,如果當事人不作變更,而是選擇繼續履行,因履行發生的爭議適用新法依據更為充分。

五、結語

《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民事法律領域的基本法,具有權威性。盡管如此,這并不是說《民法典》施行后就必須對全部民事案件立即適用才能彰顯《民法典》的權威和價值。與此相反,從《民法典》的精神理念和核心要義出發,以保護當事人合理預期為根本,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妥當實現新舊法律銜接之適用,尤其是特殊形態的法律事實之法律銜接適用,由此達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之效果,亦十分必要。在此方面,作為系統規定民法典溯及力問題的《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仍有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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