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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食品安全標準在民事裁判中的適用

2021-12-08 02:37
法大研究生 2021年1期
關鍵詞:安全法食品標準

郭 琳

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問題。一般認為,食品安全標準是指為了保證食品安全,對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影響食品安全的各種要素以及各關鍵環節所規定的統一技術要求,亦為經協商一致制定并由規定機構批準、共同使用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范性文件?!?〕阮贊林:《食品安全法原理》,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2016 年版,第127 頁。食品安全標準本身不是法律,但其內容解答了法律無法具體規定的“如何為”的問題。以歐盟、美國和日本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和地區已經形成了較為完整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而許多發展中國家由于難以遵守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而缺乏參與國際貿易的機會?!?〕Suharni Rahmat,Chew Boon Cheong,Mohd Syaiful Rizal Bin Abd Hamid.Challenges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Complying Quality and Enhancing Standards in Food Industries.5 Procedia -Social and Behavioral Sciences.445,445 (2016).我國2009 年頒布的《食品安全法》在將食品質量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安全標準等予以整合的基礎上首次將“食品安全標準”作為法律概念加以規定,并明確了生產者、銷售者在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下應承擔的行政和民事責任。

目前法學界關于食品安全標準的研究多集中在制度沿革與建構〔3〕宋華琳:《中國食品安全標準法律制度研究》,載《公共行政評論》2011 年第2 期,第30~50頁;宋華琳:《中國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法律制度研究》,載《北京行政學院學報》2012 年第6 期,第14~19 頁;劉云:《論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法律制度及其改革》,載《法治社會》2018 年第3 期,第71~78 頁。、法律效力〔4〕宋亞輝:《食品安全標準的私法效力及其矯正》,載《清華法學》2017 年第2 期,第155~175頁;高秦偉:《私人主體與食品安全標準制定 基于合作規制的法理》,載《中外法學》2012 年第4 期,第721~741 頁;汪江連:《行走于破解與重構之間——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強制性”的規范法學解讀》,載《行政與法》2009 年第8 期,第71~74 頁。等方面,而關于食品安全民事訴訟方面的研究又多關注法律適用,對于食品安全標準的體系性理解、法律屬性、證明責任分配、推理論證等問題鮮有探討。本文擬將標準化理論與審判實踐相結合,以食品安全標準在民事案件司法適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為出發點,初步構建起關于食品安全標準的適用規則,推動食品安全標準的規范適用與食品安全法治水平的進一步提高。

一、食品安全標準在民事裁判中的不當適用

在涉及食品安全標準的民事訴訟中,多數當事人之間為合同關系,原告提起訴訟的請求權基礎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 款〔5〕《食品安全法》第148 條第2 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敝鲝埳姘甘称凡环鲜称钒踩珮藴?要求生產者或經營者退貨退款并向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要求支付一千元;另一種是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或在合同內容不明的情況下依據《民法典》第511 條〔1〕《民法典》第511 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钡? 項(注:原為《合同法》第62條第1 項〔2〕《合同法》第62 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民法典》在此基礎上有修改) 將食品安全標準作為確定食品質量的最重要依據,進行索賠。其中第一種案件類型最為常見。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 條第2 款的規定,認定生產者或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需要同時滿足幾個條件:①主體資格:生產者或經營者;②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③經營者“明知”;④不存在但書的除外情形,即“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滿足前三個條件是適用但書的前提。由于主體資格取決于商事主體的客觀行為,因此往往不會有爭議?!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亦作出了對于“明知”此一主觀要件進行客觀化認定的嘗試。唯獨對于食品安全標準的符合性認定,審判實踐中因缺乏對于食品安全標準的統一適用規則而暴露出一些問題,甚至造成了許多類案不同判的尷尬案例。對于食品安全標準的適用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 將食品安全標準與其他相近概念混淆

在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的司法實踐中,法院經常將食品安全標準與一些相近的基本概念混淆,其中最為常見的錯誤就是將食品標準等同于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標準是指一定范圍內為達到食品質量、安全、營養等要求,以及為保障人體健康,對食品及其生產加工銷售過程中的各種相關因素所作的管理性規定或技術性規定,〔3〕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農輕和地方部編:《食品標準化》,中國標準出版社2006 年版,第13 頁。屬于食品安全標準的上位概念。按照《食品安全法》第25 條的規定,“食品安全標準”亦是“食品強制性標準”的代名詞。除食品安全標準外,食品標準還包括食品行業標準、食品團體標準等內容。食品安全標準是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遵守的最低要求,是食品能夠合法生產、進入消費市場的門檻。其他非食品安全方面的食品標準為食品生產經營者自愿遵守的,可以為組織生產、提高產品品質提供指導。因此,一些判決認為GB/T23968-2009 《肉松》“屬于認定食品安全的強制性標準之一”,〔1〕如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2017) 京0113 民初17838 號民事判決書、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7) 京03 民終9251 號民事判決書。顯然理解錯誤。

另一個常見的錯誤,就是混淆企業標準與食品安全標準之間的關系?!妒称钒踩ā冯m然在其第三章“食品安全標準”項下明確了國家對于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的鼓勵態度,〔2〕《食品安全法》第30 條規定:“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钡菍τ谖催`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但違反了企業標準的行為是否屬于《食品安全法》第148 條第2 款規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在審判實踐中對于企業標準與食品安全標準之關系的認識并不一致。例如,有的判決〔3〕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 渝01 民終7648 號民事判決書。將涉案食品違反企業標準作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理由之一,而有的判決〔4〕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 鄂10 民終1852 號民事判決書。含糊其辭,認為符合國家標準但不符合企業標準的情況系“消費性誤導,不涉及食品安全”,故并不直接由此推導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二) 舉證責任分配不均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其在訴訟中所主張的案件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并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應當由該當事人承擔不利訴訟后果的責任。在訴訟開始階段或者在每一次證據調查過程中幾乎都會涉及該問題?!?〕[德] 普維庭:《現代證明責任問題》,吳越譯,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10 頁。在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中,對于當事人關于食品安全標準的舉證責任分配不均的現象,主要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

一是有的法院并未要求原告完成初步的食品安全標準的舉證責任。這是法院對于食品安全標準的概念及法律屬性的理解不同所導致的結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 條規定,“食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應當對于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承擔舉證責任”。就其內容而言,可以說,對于原告認為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而主張懲罰性賠償的案件中,上述規定并未免除原告的初步證明責任,因此原告仍然應該就其所主張的涉案食品究竟不符合哪一項食品安全標準進行舉證。然而,在一些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食品標簽的訴訟中,原告僅依據《食品安全法》對未標生產日期、中英文標簽不一致或存在漏標項等進行舉證,而沒有指出其所主張的涉案食品違反的食品安全標準的具體名稱與條款,同時法官也未予以釋明,而是徑自作出判斷。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濫訴行為的發生,亦不利于訴訟利益的平衡。

二是在同案或類案中法院分配給當事人的具體的舉證責任不一致。由于對于食品安全標準具體內容的理解不同,導致了裁判者對于既有證據證明力大小的判斷不同,進而影響了接下來的舉證責任分配。以關于寶藍吉檸檬汁的糾紛為例,該品牌檸檬汁在外包裝上標注了“配料:100%濃縮檸檬汁、抗氧化劑:焦亞硫酸鉀”,自2014 年至2019 年,共有8 個案件〔1〕案號分別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 京01 民終4524 號,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8) 京02 民終6625 號、(2018) 京02 民終7998 號、(2018) 京02 民終9800 號、(2019) 京02 民終10283 號、(2019) 京02 民終10285 號,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8) 京03 民終9579 號、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2019) 京0106 民初20622 號。的購買者以上述食品違法添加焦亞硫酸鉀從而違反GB2760-2014 《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以下為行文方便,省略標準名稱中的“食品安全標準”內容) 為由起訴要求十倍賠償價款。其中5 個案件的生效判決〔2〕案號分別為本頁腳注[1] 中6625、7998、9800、10283、10285 號案件民事判決書。認為在濃縮果蔬汁(漿) 中添加焦亞硫酸鉀的行為構成違法添加,若經營者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具備免責事由,則須承擔退款并十倍賠償的責任;其余3 篇生效判決〔3〕案號分別為本頁腳注[1] 中4524、9579、20622 號案件民事判決書。則認為上述行為并不是標準中明確禁止的行為,在原告未提供其他證據的情況下,無法證明涉案食品違反食品安全標準。值得注意的是,裁判者們所依據的標準均為GB2760-2014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與GB/T31121-2014 《果蔬汁類及其飲料》?!?〕根據GB/T31121-2014 《果蔬汁類及其飲料》,濃縮果蔬汁(漿) 與果蔬汁(漿)、果蔬汁(將) 類飲料屬于不同的類別。而GB2760-2014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在允許使用的食品名稱處寫有果蔬汁(漿)、果蔬汁(將) 類飲料,同時果蔬汁(將) 類飲料一欄后的備注中規定“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濃縮果蔬汁(漿) 按濃縮倍數折算……”。上述內容既可能被理解為,允許使用的食品名稱無濃縮果蔬汁(漿) 即為不允許添加該類食品,又可能因備注中出現了濃縮果蔬汁(漿) 而被理解為未禁止添加該食品。不難看出,由于對前述兩個食品安全標準的理解不同,法官對于舉證責任是否轉移至另一方當事人作出了不同的判斷,進而產生了不同的判決結果。

(三) 對食品安全標準之認證缺乏嚴密性

認證是指審判人員在當事人雙方質證、辯論后,對庭審中出示的證據材料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進行分析判斷,從而確認其能否成為案件定案根據的訴訟活動?!?〕宋朝武主編:《民事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 年版,第223 頁。在實踐中,法院對食品安全標準之認證缺乏嚴密性,主要是在邏輯推理方面上有所忽視,具體而言,表現在如下兩個方面:

一方面,法院對于食品安全標準與食品推薦性標準的關聯性的忽視。食品安全標準作為一種技術要求,通過《標準化法》與《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具有了強制執行力,并通過引致條款的設置規定了違反食品安全標準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但是食品推薦性標準并不具備強制性。推薦性標準的某些條款在一些情況下被納入食品安全標準的范疇是來源于后者的援引。一些判決在未闡明二者聯系的情況下徑自援引食品推薦性標準,屬于忽略證據之間關聯性的不當做法。仍以涉及寶藍吉檸檬汁的糾紛為例,前文所述8 篇判決均引用了GB/T31121-2014 《果蔬汁類及其飲料》,但對于為何要適用該推薦性標準中的食品分類,卻無一判決進行闡述。

另一方面,法院以追求實質正義為名省略了推理過程。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3 號“孫銀山訴南京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寧店買賣合同糾紛案”并未對超出保質期的食品違反了何種食品安全標準的哪一條進行審查認證,而是直接認定此類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全國法院2016 年至2019 年審結的因所買食品超過保質期而要求懲罰性賠償的二審案中,多數判決同上述指導性案例一樣直接斷定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雖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可能為食用者帶來健康隱患,且《食品安全法》第34 條規定了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當被處以行政處罰,〔2〕《食品安全法》第34 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 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钡?24 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五) 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但是在判斷民事賠償責任時,仍需要在現行法框架下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 條第2 款〔1〕《食品安全法》第148 條第2 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钡囊幎ㄟM行認定。

綜上所述,食品安全標準在民事裁判中的不當適用主要體現為法院將食品安全標準與其他相近的概念混淆、對食品安全標準在當事人之間的舉證分配失當,以及對食品安全標準認證過程的粗放與判決說理的不充分。而這些問題之所以存在,表面上是由于法院對食品安全標準的概念和性質不熟悉,實則源于標準與法律兩類規范的融合與碰撞。因此,欲要解決食品安全標準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亂象,就有必要深入分析食品安全標準司法適用問題產生的理論根源。

二、食品安全標準司法適用問題產生之因由

食品安全標準作為食品領域的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強制性標準,既是標準作用于私法領域的一個縮影,具有標準與法律相互作用的共性,又存在區別于其他領域標準及其他食品標準的個性問題。食品安全標準雖然通過法律的引致條款進入法的系統,產生私法效力,但是我國食品安全標準本身為外在于法的規范系統,由此導致精通法律的裁判者對此并不精通。同時,食品安全標準與法律也有諸多相似之處,致使食品安全標準的法律屬性難以分辨。

(一) 食品安全標準通過概括指示的方式進入法律

所謂“標準”,是指通過標準化活動,按照規定的程序經協商一致制定,為各種活動或其結果提供規則、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復使用的文件,〔2〕GB/T20000.1-2014 《標準化工作指南 第1 部分:標準化和相關活動的通用術語》。亦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此為《標準化法》第2 條規定。標準并不會自動調整人們的權利義務,除了被當事人約定遵守以外,只有通過被法律援引才能對社會產生普遍的約束力與法律效力。法律引進標準主要有逐字并入、直接援引標準的具體名稱、概括指示某一類標準等模式。

在立法中構建食品安全制度體系是世界上主要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但將標準引入法律的方式各不相同?!栋男率称窐藴史ǖ洹?Food Standards Australia New Zealand Act) 為適用于澳大利亞和新西蘭兩國的食品標準法典,該法典是單個食品標準的匯總,屬于將標準文本直接引入法律;〔1〕劉少偉:《國際食品法典研讀》,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2016 年版,第300 頁。加拿大《食品藥品法》(Food and Drug Act) 為概括提及標準,加拿大《食品藥品條例》(Food and Drug Regulations) 則是對《食品藥品法》的細化,是具體的執行要求,屬于對于標準的逐字引入;〔2〕如加拿大《食品藥品法》6.1 (1) “必要時,總督有權依法指定針對某種食品規定的標準,以防止對該食品的消費者或購買者的健康造成損害?!闭試屹|檢總局標準法規中心編譯:《加拿大食品標簽法規》,中國質檢出版社2013 年版,第9 頁。作為美國食品安全法律的核心,《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對于食品中有毒成分的法定計量、農產品中殺蟲劑和其他化學品的殘留量和管理進行了具體規定;〔3〕劉少偉:《國際食品法典研讀》,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2016 年版,第176 頁。歐盟的《通用食品法》引用了歐盟指令的具體名稱;〔4〕如歐盟《通用食品法》“鑒于”部分(6) 規定:“水同其他食品一樣被直接或間接攝取,因此也可能引起對消費者的化學和微生物的污染。人類的飲用水質量標準已在EEC 指令80/778 和EC98/83 中規定,參考EC 指令98/83 第6 條已足夠?!比毡尽妒称沸l生法》亦直接規定了標準的具體內容?!?〕如根據日本《食品衛生法》第19 條:“衛生、勞動和福利部長從公共衛生的角度出發,可在聽取制藥事務和食品衛生理事會的意見后,制定必要的標準,對擬出售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劑,或根據前一條第1 款的規定制定規格或標準的器具或容器/包裝進行標識)。任何人不得出售、展示意圖出售或在商業中使用根據前款規定已制定標簽標準的任何食品、食品添加劑、器具或容器/包裝,除非其標簽符合既定標準?!?/p>

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作為標準大家庭中的一個“子目”,除了系統地出現在《食品安全法》(46 次) 以外,還散見于我國《刑法》(1 次)、《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10 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4 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 次) 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由于我國的法律與標準屬于兩個不同的體系,食品安全標準均是通過概括指示設置引致條款的方式被前述法律規范引用。也就是說,法律只是籠統地規定了相關權利義務的適用條件為遵守或違反食品安全標準,但并未指明具體的食品安全標準名稱,更沒有明確具體的食品安全標準的詳細內容。這一方面有利于食品安全標準在食品安全法規范社會行為中發揮積極作用,將法律的穩定性與食品安全標準可隨經濟社會發展隨時調整的靈活性相結合;但另一方面也客觀上造成了在適用法律相關條款時由于對食品安全標準不夠熟悉而出現適用錯誤與理解偏差。

(二) 食品安全標準與其他標準“和而不同”

與主要發達國家在法律法規中通過吸納民間機構制定的標準而賦予標準強制執行力的“自下而上”的做法不同,〔1〕關于美國、歐盟、加拿大和日本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機構及程序,可參見紀新:《中外國際貿易食品安全標準的比較研究》,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2015 年版,第1~32 頁。我國的標準化法治是從中央行政機關制定標準并通過法律賦予其法律效力,從而使標準“自上而下”發揮作用開始的。

包括食品安全標準在內的我國標準自成體系,客觀上對于非標準化領域的人士理解標準造成障礙。標準化有一套相對獨立的話語體系,其中標準引用的層級關系即為標準規范表達〔2〕柳經緯:《論標準對法律發揮作用的規范基礎》,載《行政法學研究》2021 年第1 期。的一個特點。根據GB/T1.1-2020 《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 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原則》,“規范性引用的文件內容構成了引用它的文件中必不可少的條款”。換句話說,為了避免重復規定,標準與被引用的標準構成了適用于特定標準化對象的標準體系。在通過引用方式形成的標準體系里,存在著標準引用的“俄羅斯套娃”式層級關系。例如,GB14963-2011 《蜂蜜》第3.4 “污染物限量”規定,“污染物限量應符合GB2762 的規定”。而GB2762-2017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第4.1.2 對于包括蜂蜜在內的食品中的鉛限量指標規定“按GB5009.12 規定的方法測定”。查閱GB5009.12-2017 《食品中鉛的測定》規定,在用石墨爐原子吸收光譜法測定食品中的鉛含量時,所用試劑“均為優級純,水為GB/T6682 規定的二級水”。GB/T6682-2008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為國家推薦性標準,并非食品安全標準??梢?食品安全標準與其他標準互相銜接,統一于我國的標準化體系之中??茖W領域的專業詞匯以及標準化領域的復雜體系,對于法律人來講難免生疏。

同時,食品安全標準自成嚴密體系,涵蓋內容廣泛,橫跨食品化學、食品檢驗、微生物學、毒理學、食品安全學等多個學科,理解時有一定的專業壁壘?!妒称钒踩ā吠ㄟ^列舉的方式規定了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的內容,〔1〕《食品安全法》第26 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二) 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三)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四) 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五) 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六) 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七) 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八) 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焙w食品的生產、加工、運輸、銷售、檢測等各個環節?,F行有效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有13 個類別,共1311 項?!?〕此為食品安全標準監測與評估司公布的截至2020 年10 月的數據,載http://www.nhc.gov.cn/sps/spaqmu/202010/0aea1b6b127e474bac6de760e8c7c3f7.shtml,最后訪問日期:2021 年2 月27日。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2020 年公布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目錄》,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類型包括:通用標準12 項、食品產品標準70 項、營養與特殊膳食食品標準9 項、食品添加劑質量規格標準604 項、食品營養強化劑質量規格標準50 項、食品相關產品標準15 項、生產經營規范標準30 項、理化檢驗方法與規程標準229項、微生物檢驗方法與規程標準32 項、毒理學檢驗方法與規程標準28 項、農藥殘留檢測方法標準116 項、獸藥殘留檢測方法標準38 項、(擬) 被替代標準78 項等。每一項標準都是科學技術研究和生產經驗總結的產物,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過程大量地應用了與各項技術要求相關的學科知識與技術條件?!?〕縱偉、鄭堅強主編:《食品衛生學》(第二版),中國輕工業出版社2019 年版,第314 頁。

法律的抽象規定一定程度上對于部分法律界人士錯誤識別食品安全標準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根據《標準化法》第10 條規定,“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妒称钒踩ā烦衔奶岬揭幎耸称钒踩珮藴蕬敯膬热萃?還于第25 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眱H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部分不了解標準的人將食品安全標準理解為涉及食品安全的標準。雖然《食品安全法》對于食品安全進行了定義,〔4〕《食品安全法》第150 條規定:“……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但仍為以一般人的視角對于食品安全作出有差別的理解留下了空間。

準確識別食品安全標準,不能僅根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性文件,而是還需要結合標準化的知識。最直接的識別方法是根據標準的名稱及編號。每一項食品安全標準都標明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字樣,并且如同自然人的身份證號、法人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一樣具有唯一的編號。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編號均為“GB”+“順序號”+連接號“-”字線+“發布年份”的形式,如 GB2760-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與之類似,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由代號、順序號和年代號三部分組成。所不同的是,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代號是由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代碼前兩位數加斜線組成?!?〕參見《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函[2019] 556 號)。此外,還可以查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和省級地方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布的食品安全標準目錄。

(三) 食品安全標準的性質分歧

在訴訟過程中,由當事人負責就其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法律的檢索和適用屬于法院職權的范疇。證據在訴訟中屬于具有法定形式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材料?!?〕陳光中主編:《證據法學》(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 年版,第143 頁。由于食品安全標準與法律具有強制性、規范性、體系性等諸多相同點,因此認為食品安全標準屬于法律規范的大有人在。食品安全標準在法律性質上究竟屬于證據還是法律,對于法院在民事裁判中對食品安全標準的選擇適用及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分配有很大影響。

食品安全標準是眾多標準中的一種類型。盡管如前文所述,標準與法律在形式與規范性方面具有差異,但標準究竟屬于證據材料抑或法律規范,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多數最高院判決〔3〕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5) 民提字第58 號民事判決書、(2015) 民申字第386號民事裁定書、(2014) 民申字第1782 號民事裁定書。認為標準是證據,具有證據的效力,但是亦有個別地方法院將標準直接作為法律予以援引?!?〕(2016) 遼0105 民初2855 號民事判決書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第4.2.1 條之規定,判決如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于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復》(權司[1999]50 號) 與《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關于中國標準出版社與中國勞動出版社著作權侵權糾紛案的答復》(1999 年11 月22 日[1998] 知他字第6 號函) 也都明確指出“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范,推薦性標準不屬于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范”?!?〕《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于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復》,載http://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Gid=76309&Db=chl,最后訪問日期:2019 年8 月11 日。

具體到食品安全領域,《食品安全法》對于食品安全標準的性質并沒有進行明確,司法實踐中法院的處理也未盡一致。多數案件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均作為證據材料參與庭審舉證質證程序,法官在生效判決中結合當事人所提交標準的具體內容對于涉案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進行實質審查。個別案件中,法院將食品安全標準作為類似于法律法規的規范性文件進行適用。如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32 號“上訴人沈凱與被上訴人北京物美大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物美大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惠新西街店買賣合同糾紛”〔2〕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5) 三中民終字第16206 號民事判決書。一案中,行業標準并非當事人提交的證據,而是法官主動查明,認為涉案蜂蜜未標注其實際執行的行業標準,并不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該案中,法院引用了當事人主張之外的標準論證涉案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其實質是將食品安全標準當成了法律一類的規范,認可了法律屬性論。上文提到的一些案件中的法官在原告并未指出其所主張的涉案食品違反的食品安全標準的具體名稱與條款的情形下,徑直作出判斷,亦是食品安全標準法律屬性論的體現。

筆者認為,食品安全標準的法律性質究竟為何,應從標準與法律兩者的相互比較中獲得。具體來說,筆者將從法的形式、標準的效力來源以及標準之間的內在聯系這三大方面來論證食品安全標準應屬于證據的范疇。標準并非當代中國法的形式。所謂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體的外部表現形態。它是經特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或認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現形式。根據現代法治原理,只有法才可以對公民設定強制性義務。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 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那么,哪些屬于“法”?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我國法的形式主要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傮w而言,當代中國法是一套以憲法為金字塔頂端的效力等級系統?!稑藴驶ā返? 條第1 款規定,標準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也就是說,標準屬于技術要求,并非我國法的形式,不屬于法律的范疇。其次,標準的規范效力來自法律的賦予?!胺墒且粋€社會規則體系”,〔1〕[英] 哈特:《法律的概念》,許家馨、李冠宜譯,法律出版社2018 年版,第XV 頁。但并非所有的規則都能夠被納入法律的范疇。法與標準在規范屬性、制定主體、制定程序以及實施和監督檢查等方面均存在明顯的區別。法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而標準只有融合進法律,才能具有法律效力。食品安全標準盡管具有科學和技術層面的意義,但其本身 “只具有作為案件事實認定依據的意義,而不具有判定當事人行為違法性的法律依據的意義”,〔2〕柳經緯:《合同中的標準問題》,載《法商研究》2018 年第1 期,第127~136 頁。是《標準化法》〔3〕《標準化法》第2 條第3 款規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焙汀妒称钒踩ā返确傻囊幎ㄙx予了食品安全標準約束力和強制力。最后,將包括食品安全標準在內的強制性標準與推薦性標準割裂開談性質并不妥當。強制性標準與推薦性標準在內容上互相引用,統一于我國的標準體系。出于制定標準的經濟性與便捷性的考慮,食品安全標準引用其他食品標準、行業標準是比較常見的現象。如GB14963-2011 《蜂蜜》3.2 規定,蜂蜜色澤項目感官要求的檢驗方法“按SN/T0852 (即《進出口蜂蜜檢驗規程》) 的相應方法檢驗”。而推薦性的食品標準也常引用食品安全標準作為其內容的一部分,如GB/T22291-2017 《白茶》5.4.1 規定:“污染物限量指標應符合GB2762 的規定?!比魡为殞娭菩詷藴柿袨榉ǖ姆懂?而將推薦性標準視為證據材料,必然割裂了強制性標準與推薦性標準的內在聯系,破壞其整體性,在適用中造成麻煩。因此,食品安全標準應屬于證據的范疇。而且,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于證據形式的分類,食品安全標準作為一類技術要求,以其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應當屬于書證。

三、食品安全標準的適用規則

經過新中國成立后不斷的積累、整合與修訂,我國已經形成了門類比較齊全、結構相對合理、具有一定配套性和系統完整性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尤其是食品安全標準亦通過引致條款進入《食品安全法》后,成為民事案件中進行法律評價、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重要的技術支撐與事實依據。然而,正如前文所述,食品安全標準在司法裁判中存在適用不當的亂象,因此,探索并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適用規則,對于推動食品安全民事案件的規范審理、類案裁判尺度統一具有重要意義。

如前文所論證的,食品安全標準可以理解為以保證食品安全的統一技術要求為內容的規范性文件,其本質上為一種證據。在建構食品安全標準之司法適用規則之時,應立基于食品安全標準的內涵和法律性質,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 加強食品標準的體系性理解

食品安全標準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具體指代共1311 項具體的標準。強制性標準與推薦性標準在內容上互相引用、滲透,稍不注意即會引起混淆。而且,不論強制性的食品安全標準,還是推薦性的行業標準、團體標準,都可能被企業選定為其聲明自愿執行的企業標準,進而可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爭議。因此,在食品安全標準的適用中僅了解食品安全標準遠遠不夠。加強食品標準的體系性理解是審理涉食品安全標準民事訴訟案件的前提條件。

首先,應當明確食品標準與包括食品安全標準在內的下轄概念之間的區別與聯系。食品標準的內涵遠比食品安全標準更為廣泛。從其規范的對象性質來看,食品標準可分為食品技術標準和食品管理標準。按實施效力,食品標準分為強制性食品標準即食品安全標準與推薦性的食品標準。推薦性的食品標準絕大多數與食品安全關系不大,或者標準的制定者出于經濟、技術等方面的綜合考慮未將其納入食品安全標準的范疇。如供銷合作行業標準GH/T18796-2012 《蜂蜜》就經歷了由行業標準成為國家標準GB18796-2005,后來由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14963-2011 《蜂蜜》的發布,被修訂為現在的行業標準。根據《標準化法》并結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推薦性的食品標準主要有食品推薦性國家標準、食品行業標準、食品推薦性地方標準?!?〕根據《標準化法》的立法本意,標準按照實施效力進行分類只適用于政府制定的標準。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屬于市場主體自主制定的標準,故沒有在此列出。參考《標準化法》第2 條第2 款:“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蓖瑫r參考甘藏春、田世宏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釋義》,中國法制出版社2017 年版,第29~30 頁。例如,GB/T22291-2017 《白茶》為食品推薦性國家標準,前述GH/T18796-2012 《蜂蜜》為食品行業標準,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會同三文魚分會成員單位共同起草的《生食三文魚》則屬于食品團體標準。根據《標準化法》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亦可以制定推薦性的食品地方標準。

其次,應當明確企業標準與食品安全標準之間的關系。在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企業標準除為其本單位所需外,還有助于積累大量為較高級別標準所必需的實際資料和經驗?!?〕[印] 魏爾曼博士:《標準化是一門新學科》,中國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編輯,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1980 年版,第83 頁。企業標準、商業聯盟標準作為私人標準,通過第三方認證實施,是農業企業價值鏈的主要食品安全治理工具之一?!?〕Elena Fagotto,Private roles in food safety provision:the law and economics of private food safety,37 Europea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83,83 (2014).對于我國來說,鼓勵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對于培育市場主體自覺性、形成健康向上的市場環境的積極意義不言而喻。若對于生產、經營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違反了自身企業標準的行為進行懲罰性賠償,顯然會挫傷市場主體自我提升的積極性。我國司法機關在以往的著述中曾有“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表述〔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食品藥品糾紛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年版,第96 頁。,對于審判實踐存在一定程度的誤導。但這種狀況在2019 年以來得到改善。最新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4 條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不符合食品所標注的企業標準”的表述。2020年12 月8 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亦將食品安全標準與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諾的質量標準予以區分。因此,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未達到企業標準,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無須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 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可能要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民法典》合同編的框架下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 合理分配對食品安全標準的舉證責任

我國學界目前普遍認為,應當從行為與結果兩個角度理解證明責任:一是“誰主張誰舉證”,即“行為責任”;二是若不盡到舉證責任,則應當在案件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下承擔敗訴的風險,即“結果責任”。由于涉及食品安全標準的民事訴訟絕大多數為當事人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 條第2款主張懲罰性賠償,故此處僅討論該類案件中關于食品安全標準的舉證責任分配。

其一,原告應就涉及的食品安全標準進行舉證。此為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是由證明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與食品安全標準的法律屬性決定的?!睹袷略V訟法》第64 條第1 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笔称钒踩珮藴蕦儆谝环N證據材料,理應由原告對于涉及的食品安全標準具體條文進行舉證。比如,在原告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 條第2 款向經營者主張賠償責任的案件中,就“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此一要件,其需要初步證明:①食品的某一方面特征不合格;②該特征不符合的食品安全標準的名稱及條款。如果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初步證明以上兩點,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就由作為經營者的被告承擔。假設被告提供衛健委的文件證明原告對于前述標準的理解錯誤,涉案食品符合該標準,此證據就會使原告方證據的證明力受到削弱,原告需要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至此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又轉移到原告。

其二,原告應在真偽不明時承擔敗訴的風險?!靶袨樨熑巍笔且环N動態的責任,隨著證明過程的推進會在原、被告之間轉移。而這種證明責任是否由一方轉移至另一方當事人,主要取決于在對某一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質證的過程中,是否能夠促使法官滿足確信其心證的要求?!?〕畢玉謙:《證明責任與證明責任分配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主要問題透視之一》,載《法律適用》2002 年第4 期,第24~28 頁?!敖Y果責任”則不會發生轉移,在訴訟開始時即作為一種潛在的可能性存在于原告方,訴訟終結時,一旦事實出現真偽不明的狀態,依然由原告承擔。如前文提到的關于寶藍吉檸檬汁的案例,相關食品安全標準本身規定模糊,則不宜徑直做有利于原告的解釋。被訴銷售者若能夠證明涉案食品各項資質齊全,則應由原告承擔不利的后果。

需要說明的是,由原告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 條“食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應當對于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并不矛盾。上述規定從保護消費者利益、證明距離的遠近出發,將關于食品質量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生產者和經營者。在原告因食用涉案食品遭受損害故而提起侵權之訴的情況下,由食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依據上述規定承擔證明責任并無不妥。但是鑒于《食品安全法》第148 條第2 款規定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承擔不以原告受到實際損害為前提,作為被告的生產者或經營者在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真偽不明時不具有可歸責的正當理由,因此仍應由原告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抑制濫訴行為的發生。

其三,關于標準的舉證形式,《食品安全法》第31 條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制定和備案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笔称钒踩珮藴首鳛榉梢幎ǖ木哂袕娭茍绦辛Φ募夹g要求,具有公共屬性,企業標準亦相當于企業在生產經營方面作出的承諾,因此法律規定上述內容可通過公開渠道以免費的方式為公眾獲知。目前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建立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數據檢索平臺”(http://bz.cfsa.net.cn/db) 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數據檢索平臺”(http://bz.cfsa.net.cn/db),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建立了“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http://www.qybz.org.cn) 供公眾查閱。因此,法官具備核對、查驗的條件。故在一般情況下,應當由當事人對于標準的名稱、內容進行舉證。特殊情況下,可以將食品安全標準與企業標準作為司法認知中“眾所周知”的內容進行處理,由法院根據公開信息平臺獲取后進行核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93 條規定,眾所周知的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

(三) 強化對食品安全標準認證的嚴密性

認證的過程,其實就是對于不同證據的證明力進行審查與判斷的過程?!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8 條規定了綜合認證規則:“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标P于當事人提供的用以證明涉案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證據,法官的審查判斷通常分為“三步走”:一是審查食品的參數或特性,二是審查適用的食品安全標準,三是對涉案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進行事實判斷。在認證的過程中,必須“囿于”標準且“深入”標準,不能脫離標準的框架隨意適用,亦不可浮于表面想當然地推斷。具體來說,法院在對食品安全標準進行認證時應注意以下方面:

首先,應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進行符合性審查。書證要想作為證據使用,首先必須進行確證,確保其為原件,這是最佳證據規則的內在要求?!?〕劉靜坤:《證據審查規則與分析方法》,法律出版社2018 年版,第115 頁。食品安全標準作為一類書證,法院應當對其真實性進行核對,并全面理解標準的內容與效力。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但也并非每條標準都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如GB28050-2011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雖然屬于強制性標準,但條文中有“強制標示內容”與“可選擇標示內容”,其中“5.1 除上述強制表示內容外,營養成分表中還可選擇表示表1 中的其他成分”,即表明該條款系生產經營者可選擇適用的,并不具有強制性。故在審查標準時切不可淺嘗輒止,而應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判斷。

其次,應注意食品安全標準與食品標準的銜接。在判斷涉案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過程中,推薦性的食品標準并不當然具有證明力。只有當其被食品安全標準援引,才能成為判斷涉案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依據。如關于食品的名稱,GB7718-2011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2.1.1 規定:“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或等效的名稱?!币恍┦称返念悇e規定在食品推薦性國家標準中,如GB/T31121-2014 《果蔬汁類及其飲料》,故此標準便成為判斷前述寶藍吉檸檬汁所屬食品類別的依據,如此一來,該推薦性標準中的食品名稱部分便具有事實上強制執行的效力。

最后,應注意法律與標準之間的聯系。法律與標準并不相同,但二者之間也并非毫無關聯。標準通過法律牽線搭橋具有了法律效力,而包括食品安全標準在內的標準也存在“吸收”法律的現象,主要是將法律的原則和具體規范轉換為標準的內容?!?〕柳經緯:《標準與法律的融合》,載《政法論壇》2016 年第6 期,第20 頁。例如,關于過期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問題,GB7718-2011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7.1 規定“應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但并未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明確作出禁止售賣的規定。但是上述標準3.1 規定:“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相當于用標準化的語言強調了法律法規的相應內容。至此,結合《食品安全法》第34 條第10 項的規定,“禁止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就足以認定生產經營過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四、結語

《食品安全法》第148 條第2 款通過引致條款,將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納入食品安全法的約束范疇。但是,法律精英與食品行業、標準化領域之間難以避免地存在專業壁壘,食品安全標準的結構體系與科學論述亦難以短時間內被精準理解。民事裁判中,食品安全標準絕非“口袋式”名詞,不應被隨意解釋和套用。審判人員應當竭力避免“重法律輕標準”的做法,關注食品標準的體系性,嚴格區分關于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責任與結果責任,深入標準本身進行符合性審查,逐漸形成一套成熟的裁判規則,規范食品安全標準在民事裁判中的適用。

“處于不同社會經濟水平的國家在糧食生產和消費方面將有不同的優先事項”,〔1〕Kim,Yi Seul,Encouraging Food Safety Standard Negotiations in the One-Belt-One-Road Initiative,2 Int'l Comp.,Policy &Ethics L.Rev.475,479 (2018-2019).飛速發展的中國對于食品安全的要求必然也會不斷提升。在大力倡導發揮標準化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基礎性與戰略性作用的大背景下,食品安全標準作為最底線的食品標準,對于建立與維護我國“從農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意義重大。食品安全標準的規范適用是推動我國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提升的關鍵環節。司法實踐中應注重對于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深入地學習與分析,如此才能更好地發揮司法對于食品行業健康發展的匡正、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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