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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吊管理實踐應用

2021-12-11 01:43趙志芳
油氣·石油與天然氣科學 2021年12期
關鍵詞:管理實踐檢驗

趙志芳

摘要:行吊是海洋石油平臺上應用非常廣泛的小型吊裝設備,與平臺固定基座起重機不同,行吊通常應用于設備維修和更換的過程中,例如發電機、大型泵類、電機類、離心機等的吊裝。由于行吊設備數量巨大,造成人員險肇和傷亡的事故時有發生。本文主要從使用中發現的問題,以及如何有效做到安全合規與經濟性平衡的角度討論行吊的檢驗與使用管理。

關鍵詞:行吊;檢驗;管理實踐;

前言:

行吊按照型式分為單軌行吊、雙軌行吊;按照驅動動力分為電動行吊、氣動行吊、手動行吊;最常使用的數量最多的行吊額定吊重量為2噸、5噸、10噸幾個吊重級別;20噸吊重級別一般安裝在大型透平發電機上方,重要性較高且數量較少。雖然行吊的生產制造規范已經相當完備,但是由于現有商務機制和監造過程中存在的一些漏洞,實際采購和使用過程中往往伴隨著一定的風險,因此必須進行有效的管理,以杜絕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一、行吊采購和安裝使用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

a)設備設計不規范,行吊等小型起重設備設計過程涉及到材料、結構、電氣、機械、焊接、涂裝等等不同的專業,各個專業之間的銜接必須要密切,否則就可能出現設計問題,個別設計工程師不能完全領會或者錯誤理解前面專業的圖紙含義和意圖,造成設計先天缺陷。不過隨著我國高學歷高技能人才的補充完善,尤其是質量認證體系和型式認可的推進,以及整體和質量部門程序的完善,設計缺陷已經越來越少了。

b)制造過程中不尊重原設計,材料選用不規范不嚴格,焊接工藝不規范,導致焊縫裂紋較易發生,給安全生產帶來隱患。隨著現在市場競爭中價格壓力越來越大,個別制造廠家尤其是小微生產廠家為了降低成本,在選材用料過程中存在著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的現象。并且相比較于設計不規范來講,后者更加具有隱蔽性和廣泛性的特征。各個廠家生產能力參差不齊,品質控制、技術水平、加工工藝千差萬別。加之行吊等小型起重設備數量大,檢驗部位多,這樣的設備一旦流入市場,會造成很大的安全隱患。

c)重物墜落的事故風險,發生重物墜落風險主要存在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重物沒有得到有效的緊固,比如吊帶纏繞時一側偏重,或者吊鉤沒有完全深入吊耳中,起吊過程中發生劃移脫落;

d)二是設備本身存在缺陷,比如在結構梁、鏈條等主要承力部位存在肉眼不易觀察到的裂紋或者變形。

二、海上設施的行吊的檢驗要求及檢驗依據

行吊屬于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對起重機械做出明確定義:

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依照特種設備目錄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17版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p>

行吊的制造、安裝、改造一般依據特種設備目錄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17版第十四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以下統稱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單位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制造、改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活動。

前款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三)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但是在使用過程中發現,行吊的使用和檢驗不能完全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因為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17版第三條,也明確規定了以下內容:“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p>

因此對于行吊的檢驗周期和檢驗項目,以及檢驗標準,只能參考《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并且確保不低于該條例的規定要求,例如,第十五條中規定的出廠文件要求,第十七條中規定的維修單位相關資質事項,第二十一條中關于重大維修過程的監督檢驗事項,第二十六條中關于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相關規定,第二十七條中關于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以及定期自查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定期申請檢驗檢測的要求,第二十八條中關于作業人員資質要求等。

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中定期申請檢驗檢測的要求原文如下:“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和能效測試。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p>

除了參考《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外,海上設施的起重設備還需要參考中國船機社的《船舶與海上設施起重設備規范》,在該規范中,規定起重設備的檢驗種類為:“初次檢驗;年度檢驗;換證檢驗(即:4年度全面檢驗);損壞及修理檢驗;展期檢驗”,共計五個種類。在年度檢驗中要求如下:“在初次檢驗后換證檢驗后,應進行下列項目的年度檢驗,年度檢驗的時間間隔不超過12個月”,同時對檢驗的部位進行了詳細列表要求。

具體到行業和企業標準,在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企業標準中,海洋石油設備鋼絲繩檢驗及檢查要求一章,4.2節檢驗資格方面規定:“海洋石油鋼絲繩檢驗工作應由具有相應檢驗能力的第三方檢驗單位承擔?!?/p>

并在4.3節對檢驗期限方面做出明確規定:“海洋石油設施起重設備所使用的鋼絲繩應按規定期限進行檢驗,但不應超過2年,鋼絲繩制造商或設備制造商的規定嚴于本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在日常使用中或日常檢查中,如果出現影響作業的不安全因素或發行可疑狀況時,應及時進行檢查、檢驗或更換?!?/p>

在5.1節中,對使用中的鋼絲繩做了進一步的明確要求:“如果在使用期間機械設備的任何部分對鋼絲繩產生摩擦,則接觸部位應采取有效保護措施。

在鋼絲繩和/或其固定端的損壞而引發事故的情況下,或鋼絲繩經拆卸又重新安裝投入使用前,均應對鋼絲繩進行一次檢查。如機械設備停止工作達3個月以上,在重新使用之前應對鋼絲繩預先進行檢查?!庇纱丝梢?,對于鋼絲繩的檢驗周期方面,參考《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或者參考中國船機社的《船舶與海上設施起重設備規范》,執行年度檢驗同樣滿足企業標準要求;但是在日常使用和停用后的鋼絲繩檢查要求方面,企業標準明顯要更加詳細更加具體和嚴格,因此,我們在日常使用和停用后的鋼絲繩檢查要求方面要執行企業標準。

結語:

綜上所述,面對著海洋石油平臺行吊數量的與日俱增,一定要充分認識到實際采購和使用過程中伴隨著的風險,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進行管控。在行吊的生產、制造和驗收、注冊等環節,應該主要參考《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進行有效的質量管控、資質驗收和合法注冊;在年度檢驗過程中,應該參考《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中國船機社的《船舶與海上設施起重設備規范》,進行年度檢驗,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年度檢驗的項目和標準主要以中國船機社的《船舶與海上設施起重設備規范》中的內容為依據;在日常使用過程和停用后的鋼絲繩檢查要求方面,要沿著執行更加嚴格和具體的企業標準。

參考文獻:

[1]陳鍵.起重機械事故風險及安全管理對策探究[J].中國設備工程,2021(02):51-52.

[2].《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17版

[3].《船舶與海上設施起重設備規范》2007版.人民交通出版社

[4].《海洋石油設備鋼絲繩檢驗及檢查要求》2015版.石油工業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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