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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糾紛案例的常見法律問題分析

2021-12-28 08:27王保軍
農村.農業.農民 2021年7期
關鍵詞:民事行為劉某行為人

王保軍

案例:劉某和易某是合作伙伴,后因在經營中產生分歧,二人商定分伙,第一次口頭約定經營中的門店歸易某,工廠歸劉某,從此各管各的債權債務。一月后易某反悔,趁劉某不在廠的時間,私自將劉某的設備拉走,劉某知道后趕到現場阻攔,雙方又重新簽訂了書面協議。易某支付給劉某現金25萬元,所有設備和債權債務都由易某負責,協議約定如一個月內易某不支付協議無效。但約定到期后,易某又反悔了,既不履行支付約定也不履行第一次分開經營的約定,拉走的設備既不退回還處理了分得的門店,而且以沒有結算為由讓劉某承擔債務問題,并爭議工廠是雙方的。

爭議:一、雙方都是完全民事行為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易某既然同意約定分得了門店,那就說明雙方都按照自己的語言和行為規范了自身的民事行為,在沒有征得劉某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對方工廠的設備拉走是違法的,是非法侵占他人財產。二、雙方達成協議后,易某又反悔雙方重新達成第二次協議,那么第一次的協議約定就無效了。易某未按協議履行二次協議約定的時間和方式,而協議里也規定易某如不按約定履行,則協議無效,那就說明要么履行第一次約定,要么易某退還拉走的設備和已處理賣掉的門店,二人重新按照約定和投資本金結算分割,并對單方二次違約私自處理合伙財產給劉某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目前,南陽市宛城法院受理了該案要求履行約定的訴求。

我國民法典規范了合伙人之間的合伙模式,也規范了民事行為能力,在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下,完全民事能力的真實意思表示是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和規范,雙方約定只要是表示真實的意思,就應該履行,不履行就是違約的問題,不是是否結算的問題。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具備以下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就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一、明示形式,是指行為人明確表達內心意思的形式,包括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及視聽形式等其他形式。書面形式,又分為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前者是指法律只一般地要求行為人用文字符號等來進行意思表示的方式。如常見的書面合同、電報、電傳等數據電文,往來信件等。一般書面形式,或為當事人約定采用,或為法律規定采用。特殊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除用文字符號表達其意思外,還須經有關機關確認的形式。它一般包括公證形式、鑒證形式、審核登記形式和公告形式等。特殊書面形式除具有證據效力外,還往往具有成立效力及生效效力。二、默示形式,是指在行為人不明確表達內心意思的情況下,根據其行為判定行為人內心意思的形式,包括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推定形式,是指在行為人不明確表達內心意思的情況下,根據其作為判定行為人內心意思的形式。例如甲、乙兩公司在未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下,甲公司向乙公司發貨,乙公司接受貨物且未提出任何異議的行為可推定為乙公司有購買甲公司貨物的意思。此時如果該合同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即可推定雙方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且生效。推定行為實際上就是通過行為人實施的積極作為,推定出行為人已做出要達到某種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沉默形式,是指在行為人不明確表達內心意思的情況下,根據法律特別規定判定不作為行為人內心意思的形式。

按照規定,民事法律行為一般是由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實施,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那么這樣的民事行為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比如簽訂合同的時候就可以看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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