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楊天柱
2020年12月21日,年某某入職某醫療器械公司,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一年,年某某從事文員內勤崗位,工資標準為3000元/月。合同未約定員工因過錯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入職后,年某某實際兼任了相關會計業務。2021年5月18日,某詐騙分子冒充某醫療器械公司總經理加年某某為QQ好友并建立QQ群。其后,某詐騙分子又冒充某醫療器械公司總經理要求年某某向其指定的賬戶匯款,年某某先后4次將某醫療器械公司存款194.3萬元轉入某詐騙分子指定的賬戶。后某醫療器械公司以年某某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年某某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對于因勞動者存在重大過失造成損失的賠償問題,應結合勞動者的過失程度及其從用人單位實際獲得的勞動報酬等情形進行綜合認定。最終判決年某某賠償某醫療器械公司損失8萬元,駁回某醫療器械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勞動者履職不當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否有權主張賠償,以及用人單位主張損失范圍及比例如何確定。
勞動者履職不當造成用人單位財產損失的,屬于勞動爭議糾紛,應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勞動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主張賠償?!豆べY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梢?,該條款從兼顧公平、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利義務的角度考量,明確規定了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對勞動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
勞動者的賠償責任范圍及比例應結合工資標準、過錯程度、損害后果等因素綜合確定。有別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勞動關系具有人身屬性、財產屬性、雇傭管理屬性,一般應以故意或重大過失作為判斷勞動者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以及是否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標準。具體來說,勞動者的賠償責任范圍及比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崗位職責、一般行業注意義務、勞動報酬水平、用人單位有無過錯及其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本案中,某醫療器械公司在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規章制度嚴重缺失、流程管理管控不嚴、財務管理混亂、崗位職責及權限劃分不清,對本案損害結果發生也具有過錯,應當對損失的發生承擔相應的責任,并據此酌情減輕年某某的賠償責任。
綜上,為避免不必要的財產損失,用人單位在經營管理中應建立健全企業規章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加強對勞動者進行規章制度及職業技能培訓,做到防患于未然。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結合雙方過錯程度、損害結果、勞動報酬水平等因素綜合認定勞動者履職損害賠償責任范圍及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