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法典”夢想成真之問*

2022-02-26 15:34陳乃新
湘江法律評論 2022年0期
關鍵詞:經濟法民法權益

◎陳乃新

湘江法律評論編輯部:陳老師,很高興您能夠接受我們的訪談,您能給我們介紹下您的學術經歷嗎?

陳乃新:我1946年出生于浙江紹興諸暨店口。1965年高中畢業于浙江紹興第一中學,因未考取大學,當年8月經批準支援邊疆,從浙江紹興來到云南昆明。同時一起去云南的有200多人,其中有100余人被分配到云南軸承廠,近百人被分配到昆明鋼鐵廠團山機械廠,我隨著其余20多人則被分配到云南工模具廠(后更名為云南機床附件廠)。起先,我在昆明電機廠、云南軸承廠、云南機器廠等廠學車工技術,學徒期滿后從事車工工作,后為三級車工。我在云南工作了14年,其間歷經 “文化大革命”,1974年到1978年,我還在本廠上山下鄉知青點(昆明市官渡區龍泉公社源清大隊)從事上山下鄉知青工作約四五年。這些經歷使我與工、農都有所接觸。在大轉折的1979年,我考上了湘潭大學政治經濟學碩士研究生。1982年畢業后轉到正在創辦中的法律系,參與了籌辦法律系的一些工作。從1983年法律系開始招生時起,我便入行經濟法學的教學與研究;50多歲時我還在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攻讀經濟法學博士研究生(2002年~2005年),師從我國著名經濟法學者、北京大學法學院楊紫烜教授,我獲得了法學(經濟法專業)博士學位。我從教至2011年退休(退休后接受法學院的返聘,又工作了5年)?!?〕從1965年參加工作算起(包括攻讀碩士研究生帶薪學習3年),我一共工作了51年。

我在從事經濟法學科的教學與研究之初,先是到當時的中央政法干部學校的民法與經濟法兩期師資班進修,同期還在北京大學法律系進修經濟法課程一年。此時,我對經濟法有了一個初步的了解,但我并不真正知道經濟法這一灘水究竟有多深多大。不過,我讀碩士研究生期間閱讀了馬克思的 《資本論》 (一至三卷);之前,也讀過馬克思、列寧、毛澤東的一些著作等,再加我在工廠做工與帶知青務農,總共有10多年的生活經驗。我想這大概是我對勝任經濟法的教學與研究較有自信的一個基礎,我就在這樣的基礎上開始了經濟法的教學與研究。

編輯部:您的研究重點在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您認為經濟法在基礎理論方面,存在哪些薄弱點?

陳乃新:經濟法基礎理論,是指經濟法學科關于經濟法的基本概念、范疇、判斷與推理等的綜合性說明。它要回答的是什么是經濟法,經濟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的規律等問題。關于經濟法基礎理論,若從有人提出 “經濟法”這一詞語算起,已有兩百多年的歷史;而談得上把經濟法作為一門法學學科開始進行研究,則只有一百年左右的歷史;我國大力開展對經濟法的研究,則是近四十年來的事情,它發展很快,即 “在經濟法研究的廣度與深度方面,中國正在,甚至已經走到了世界的前列”?!?〕楊紫烜:《國家協調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89頁。但是,對經濟法的研究,并非已經大功告成,即并非能與比較成熟、比較豐富的民法、行政法等學科的基礎理論相提并論;而是應當說,它依然問題多多,整個說來甚至還難以真正做到自圓其說。其中,就其比較大的問題來說,經濟法基礎理論迄今至少有如下問題尚未解決:

第一,關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許多經濟法學的教材、專著與論文都論述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這里恕不一一列舉),我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的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白皮書(2011年10月)還對之做出歸納,認為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或者調控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這不難看出,把經濟法調整對象說成這樣,它是很難與民法調整財產關系、人身關系,很難與行政法調整行政關系及監督行政關系等相提并論的。

其一,它難以與民法相提并論。民法的調整對象,明確了是以財產、人身為媒介的人與人的關系,即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被界定為國家對經濟活動干預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前者有財產、人身的實物內容,后者只是一種行為,即與國家干預經濟有關。因此,兩者沒有可比性,經濟法就難以與民法并列。其二,它也難以與行政法相提并論。對于行政法調整行政關系及監督行政關系,我們從 “干預”含有 “過問或參與其事”之意解說,行政關系及監督行政關系,都屬于干預關系。至于某種干預關系是什么干預關系,通常則不取決于它干預什么,而是取決于它如何干預,例如行政法中進行的是以行政方式干預,那么可能發生的就是行政關系(監督行政關系較復雜,它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的權力性監督,即屬于權力性干預,以及國家機關體系以外的組織和公民的民主監督,屬于權利性監督,即權利性干預)。經濟法調整國家對經濟活動干預所發生的關系,不取決于它對經濟進行了干預,而要取決于它是如何干預的,如果實行的是對經濟活動的行政干預,那么所發生的也就是行政關系。但學界論述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許多是在干預的內容上做文章,或者對干預的用語做些變動(如采用調節、管理、協調等用語),好像這看起來有些區別,其實從根本上說卻無濟于事,因為它們都回避了究竟以什么方式干預,究竟與行政干預有什么不同等問題。所以,它談不上是否可以與行政法并列。

同時,我們還要問,國家干預經濟活動是否會產生經濟關系呢?因為經濟關系的產生大抵只能與生產、流通、分配與消費等有關;國家對經濟活動的干預,一般只能產生干預關系,正如干預婚姻、干預教育等,只能發生婚姻干預關系、教育干預關系,它是不會發生婚姻關系、教育關系的,這是不言而喻的。當然,干預可對所存在的經濟關系有影響,但干預引起的關系與本已存在的經濟關系,兩者并不是同一種關系。

所以,論述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也還缺乏說服力。關于經濟法究竟調整什么關系,迄今是缺乏突破性進展的。但這關系到對什么是經濟法問題的回答,這是經濟法學中的一個根本性的問題,我們不能把作為部門法的經濟法,與有關經濟的法,或者與經濟領域的立法相提并論,也不能把經濟法與經濟方面的行政法混為一談,這個問題是不能久拖不決的。

第二,已有的多種經濟法理論,都 “程度不同地存在著基礎理論不能指導具體制度理論,以及從調整對象理論不能伸展和推導出后續各類相關主體理論、行為理論、法權理論、責任理論、體系理論等問題”?!?〕張守文:“經濟法系統的系統分析”,載 《經濟法研究》(第2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67頁。這已是非常明顯的事?,F在,經濟法的教材與著作,除了基礎理論本身還不盡如人意之外,后面的分論也大都是選取了一些有關經濟的法律,做了些說明或者介紹,人們很難從中看出總論與分論之間有什么一以貫之的東西存在,人們還難對之加以把握。

一方面,經濟法基礎理論至今缺乏從各種經濟法律中去提煉出或者歸納出可以稱之為經濟法的規范,對此更少有做得比較系統的作品;另一方面,為什么要選這些經濟方面的法律,將其歸入經濟法,這是否會造成把經濟法看成是這些經濟法律的總稱的不當結論,因為經濟法是調整某種社會關系的 “法律規范”的總稱,這與 “經濟法律”的總稱的含義并不相同。經濟法律日益增多,是否意味著經濟法的范圍也可不斷擴大等,這些都令人模糊不清??傊?不能把經濟法與有關經濟的法混為一談。

第三,是經濟法學尚未概括出經濟法的基本權利形態,也沒有相應的權利救濟理論,不但難以很好地指導經濟法的制定,尤其是難以很好地指導經濟法典與經濟訴訟法的創制;而且使得現行的經濟法未能引起人們的足夠重視,老百姓的關注度與參與度都比較低,經濟法實施的效果也不明顯。這是經濟法基礎理論顯得不成熟的一個重要方面。

在經濟法學中,迄今沒有經濟法的系統的權利理論。這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未厘清,從而對經濟法法律關系的內容沒法確定有關。其一,本應像民法以客體定位的財產權、人身權那樣來確定經濟法的權利,但是這沒有出現,而是只有勞動者權利、經營者權利與消費者權利等以主體定位的權利,因此,經濟法的權利理論根本不能與民法相比擬。其二,也有提出市場監管權、宏觀調控權是經濟法的權利形態的,但這又與行政法中的行政權有什么可比性呢?行政權是與立法權、司法權等自成體系的,市場監管權、宏觀調控權又能歸入公權中的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之哪一種法權呢?經濟法又怎樣與行政法并列呢?經濟法的權利,與已知的私權或者公權相比,都沒法作為一種可與它們并列的法權得到確認。

由于經濟法的系統的權利理論尚未成就,相應的權利救濟理論也尚未成就,例如公益訴訟法并非就是經濟訴訟法,因為經濟訴訟法應當是與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相并列的一種訴訟法,而公益訴訟法只是應當與私益訴訟法相并列。經濟訴訟法是否需要以及怎樣與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相并列,人們至今不得而知。

經濟法基礎理論尚未成為一種系統的理論,尚不能與比較成熟、比較豐富的民法、行政法等學科的基礎理論相提并論,這是顯而易見的。應當認為,經濟法基礎理論的不成熟,除了上述三個方面,它還可表現于更多的方面,雖然民法學、行政法學也有不少問題需要繼續研究,但它們是大局已定下的問題,而經濟法在基礎理論上的欠缺還比較大,還不能說大局已定。

經濟法基礎理論對經濟法的制定與實施,是有重要的指導作用的,我們在制定與實施經濟法的實踐中,隨時都可能感覺到這一點。經濟法基礎理論不強,對經濟法教學也有影響。因此,我們既要承認經濟法基礎理論成熟程度受到實踐的深度與廣度的制約,對此不能采取將就或者回避態度;又要積極從制定與實施經濟法的實踐中去總結、更新,勇于理論創新、尊重規律。因此,這可能是一個長期的任務,值得我們專攻一輩子。

編輯部:陳老師,您下決心專攻經濟法基礎理論,并在這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所采取的研究路徑是什么?

陳乃新: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突破,它很有可能無法通過在現有的私法理論與公法理論上做些延伸或者拓補就完成。這種延伸與拓補性質的創新,相對說來應屬比較容易,但也難以對經濟法基礎理論真正有什么突破。說這種創新比較容易,這自然與經濟法學者大都有一定的法學知識背景有關。為什么又說難以真正有什么突破?這是因為對新興的經濟法,仍然只用老舊的知識來解釋與研究,這難免會有所不足。所以,這需要有所創新。那么,我們能不能從經濟法屬于現代法的意義上來深化對經濟法的認識呢?

如果從傳統法與現代法相區別的意義上來專攻經濟法基礎理論,也許能有更多的創新性,甚至使經濟法基礎理論真的有所突破。這是因為經濟法作為現代法,它可以更多地依托現代的其他學科,如依托政治經濟學等,再結合法學去做出新的研究,這也許是有創新性的研究方式,只是這還需要現代的其他學科的一些知識。顯然,如果只從法學,只從已有的私法理論與公法理論的拓展或延伸,來建立經濟法基礎理論,不過是在大局已定下做些修補。這對于研究經濟法這個新興的、獨立的法律部門(請注意,如把經濟法說成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那么,經濟法就古已有之,到現在我們要是還沒有系統的經濟法基礎理論,那就說不過去了)來說,肯定是不夠的。這是因為我們現在還不是在經濟法基礎理論大局已定下對經濟法的細節問題做些研究,而是需要確定經濟法基礎理論大局?;谶@種考慮,我選擇結合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來專攻經濟法基礎理論。

那么,這一路徑選擇會遇到什么障礙呢?這種障礙主要來自一定的思維定式。這種思維定式認為經濟法屬于公法,或者屬于公法與私法融合的社會法??墒墙洕ㄈ魧儆诠?它就不能允許有損害私法自治的內傷,這使經濟法是干預經濟之法的結論陷入了自我否定的泥潭。同時,如果認為經濟法屬于公法與私法融合的社會法,那么這種社會法也就成了既是公法又是私法、既不是公法又不是私法的虛無狀態。但這種私法公法的思維定式在其理論框架內已不能自拔。那么,如何破除這一障礙呢?我們就必須從破除這個框架入手。

現代法是與傳統法相比較而言的,它與公私法的劃分方法相比,兩者不是相同的分類方法?,F代法與傳統法主要關注法之因時間變化(處在古代與現代的法)而不同,私法與公法則主要關注因其法益的范圍(也可視為法益覆蓋的空間)有別,法也會有所不同。對前者我們過去的研究是有所不足的,這當然會影響我們對近現代社會才產生的經濟法的認知。

當然,經濟法基礎理論也需要回答它在私法與公法中的地位問題,其中,經濟法作為現代法,首先得說清楚與傳統法中的私法與公法的關系,尤其非常需要回答經濟法與民法商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顯然,經濟生活中出現的問題,民法商法或者行政法能搞定與處理的話,經濟法就是不必要的,所謂的經濟法也是不存在的。此外,還有同為現代法的經濟法與社會法之間的關系,也得說清楚。

我們如果抓住這一路徑,也許比一開始就禁錮于國家干預還是國家不干預的劃分,被局限于直觀地看待經濟法問題會要深入一些。因為這樣以是否有國家干預來劃分似有不妥,只要是法都是體現國家干預的,不同的法有不同的干預,沒有什么國家不干預的法。干預經濟,幾乎是所有部門法都介入的。同時,也不能說國家干預什么,就是什么法,因為經濟與社會生活的領域很多,部門法的劃分不是按照法涉及的經濟與社會生活的領域來劃分的,針對同一領域制定的法律,里面也可能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規范,這是常事。

作為研究經濟法的路徑,遵循傳統的法律規范分析也是不可缺少的。對于應有的有關經濟的法律,其中到底有沒有經濟法規范?如果有的話,那么是不是全都是經濟法規范,抑或只有一部分經濟法規范?這種著重法律文本的分析就很重要,缺乏分析就歸納出什么是經濟法,就必然不踏實,甚至不是歸納而是臆斷或猜想。

現在回看專攻經濟法基礎理論,應該說問題還很多,它不是單純用統一口徑就可以解決學術爭論問題的。

對于一種新的東西,如這里講的經濟法,我們已有不少人來進行研究,那么,這是否能夠要求大家觀點都相同呢?同時,要不要人為地去搞出不同觀點呢?這都完全取決于我們對經濟法的認知的正確性程度。如果我們對經濟法的認知已經正確,那么再提不同觀點就不必要了,人為地搞不同觀點也對經濟法的發展沒有好處。但是,現在的問題是不能說經濟法學對經濟法的制定與實施已有很好的指導作用,即不能說經濟法基礎理論已經很成熟,所以,現在排斥其他不同觀點,尚不能適應我們深化對經濟法認識的需要。對于什么是經濟法的問題,現在還是需要有一種 “不與人同”的探討,其中最重要的問題是經濟法究竟有沒有涉及超出財產權范圍的內容,國家干預是不是公權力干預財產權,而現有的經濟法學涉及這個問題還不夠深入。

一個人的認識也應當與時俱進,應當在求真務實的過程中改造自己的認識,不與己同,追求有所發現。對于經濟法,在我看來它與社會法一起,是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兩大現代法律部門,經濟法側重保障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而社會法則側重保障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這首先應當與民法等傳統私法和行政法等傳統公法區別開來。這就關系到對傳統的私法與公法應有一個總結,然后再來確定現代法以及現代法中是否也需要有私法與公法的劃分等問題。應當認為,我國如果著重把這兩個現代法的法律部門建設好,不但將有利于提升我們與發達國家的競爭力,甚至也是我們創造出高于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生產力,以及形成更加美好的社會狀態的必要手段。因為經濟法與社會法是現代法,是側重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法,它不同于傳統法,傳統法是側重于保障人們的既得利益與維護社會穩定的法,如民法等傳統私法以保護社會個體的既得利益為主要內容,行政法等傳統公法以保護社會公共的既得利益為主要內容。

由于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問題十分復雜,經濟法與社會法也就相當復雜。主要是它們作為部門法,通常存在于有關經濟或者社會領域的法律中,這就可能使人們把有關經濟的法、有關社會的法稱為經濟法、社會法。但是,一方面,有關經濟或者社會等領域的立法,通常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規范,例如有關市場經濟的法律,為了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需要 “編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發展規劃、投資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礦產資源、農業、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規,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依法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市場監管,反對壟斷,促進合理競爭,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加強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法治保障”?!?〕參見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之 “ 二、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之 “(四)加強重點領域立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這里可能有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甚至刑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規范,共同來保障市場經濟運行。同時,另一方面,同一個法律部門的法律規范也可能存在于多個領域的法律中,如行政法的規范,普遍存在于經濟、政治、文化、民生、安全、生態環境等領域的法律中。這都是我們認知經濟法需要關注的問題。隨著各個領域立法的發展,對于什么是經濟法這個復雜問題,也不是一下子能夠認識清楚的,本人的認識出現 “不與己同”的情況也是可能發生的,為把問題弄清楚也可能需要 “不與己同”,以此不斷修正自己的失誤。

編輯部:您提出的 “增量利益關系經濟法說”在經濟法學界影響很大,自成一派,可以介紹下您提出這一學說的過程嗎?

陳乃新:確定經濟法的現代法屬性,從而把經濟法從傳統法中分離出來,這是認知經濟法的重要的一步。我們把經濟法確定為屬于現代法,這主要是依據現代社會之前沒有經濟法這個法律部門,當然,這不等于古代社會沒有有關經濟的法,有關經濟的立法古已有之。經濟法屬于有關經濟的法,但經濟法不等于有關經濟的法。經濟法是近現代社會的產物,它是現代法,這并沒有很多疑義,因為這是事實。

那么,經濟法是怎樣歸入現代法的呢?這主要是因為經濟法調整增量利益關系。不過,這需要做些說明:

古羅馬法學家提出的法可以分為私法與公法的法域劃分,從利益保護的重心來看,公法以維護公共利益即 “公益”為主要目的,私法則以保護個人或私人利益即 “私益”為依歸。把法做這種劃分,對法調整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當然有一定意義。但是,問題在于近現代社會出現的一些問題是以往的民法等私法和行政法等公法所不能處理的,因此就出現了經濟法、社會法等,這使得在私法公法劃分之外,產生了要不要把法分為傳統法與現代法的問題。

從D.烏爾比安(約公元170~228年)的私法公法劃分來看,有確定法所適用范圍的含義,我們就 “把D.烏爾比安的公私法劃分的法域論歸結為空間法域論,并在此基礎上提出時間法域論,從而,把作為現代法的經濟法、社會法與作為傳統法的私法(民法)、公法(行政法)區別開來了。我們也因此才能擺脫資本主義以前世界就存在的法權觀念和所有權觀念的束縛,才能形成經濟法權利、社會法權利等現代法權利的理念。但是,突破D.烏爾比安的空間法域論,不是簡單地否定空間法域論。例如,在個體小生產轉變為社會化生產而新出現了各種經濟組織時,也就出現了各種經濟組織的財產權,如公司也享有公司法人財產權。又如,現代國家的政府仍享有行政權??梢?在以社會化生產為基礎的市場經濟中,傳統法的私法和公法的這種劃分依然有其積極意義。傳統法有私法與公法的劃分,現代法也可以有私法和公法的劃分,私法和公法的劃分并不影響傳統法和現代法的劃分,所以,空間法域論和時間法域論具有兼容性”?!?〕陳乃新:“論勞動力權是經濟法的基本權利范疇——兼論研究經濟法權利應突破三大理論障礙”,載 《上海財經大學學報》2008年第4期。只不過現代的私法、公法與傳統的私法、公法是有所區別的。這主要是受傳統法與現代法有區別所致。

自從D.烏爾比安的空間法域論出現后,人類社會已經經歷了約兩千年,在這個時期中,人類社會多有變遷,但最重大、影響最深遠的變化,應是近現代的以個體小生產為基礎的自然經濟向以社會化生產為基礎的市場經濟的變遷,它突破了生產力發展受個人智力體力(勞動力)的局限,為許多人可以組合起來,甚至全人類(只要有需要)可以有機整合起來,向生產的廣度與深度進軍,向大自然索取財富,開辟了道路。數百年來,人類已經走上了這條不歸之路。它正在日益改變著自然界,同時改變著人類社會的一切,當然包括法律制度的改變。這一變遷的核心內容是人的勞動能力(勞動力)的大解放,一是以往人類生產力發展受自然條件的約束,日益被人類勞動力這一特殊的自然力的反作用所沖破;二是人類的一切行為規則都不能不轉到對生產過程自發形態的 “有意識、有計劃的反作用”上來,以調節我們生產行動即勞動力運用造成的比較遠的自然影響與社會影響,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健康發展的目的。我們如果以這一變遷為準,那么就可為解釋經濟法屬于現代法奠定基礎。

實際上,馬克思在評述1802年英國制定的資本主義工廠法即 《學徒健康與道德法》時,已經說明了現代法的一個特征,“工廠立法是社會對其生產過程自發形態的第一次有意識、有計劃的反作用”?!?〕[德]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53頁。馬克思這個 “第一次”的用語,不但說明了工廠法在沒有工廠的古代社會是不曾有過的法律,而且說明了現代法不是對其生產過程自發形態的記載,而是反作用的特征。工廠作為一類用以生產貨物的大型工業建筑物,它最初(例如在1771年建于英國殖民地的工廠)并沒有大型的自動化機器,那時的工廠純粹是讓一大群從事手工業(如紡織業)的工人聚集起來,一起進行生產。這種做法令工序易于管理,而原料也能更有效地分配,1840年前后的英國,以機器生產為主的工廠基本上取代了手工工廠,從而它最終戰勝了封建經濟和小商品經濟。在人類歷史上,工廠一經出現,許多工人在同一個投資者指揮下生產出大量的同種商品,就使商品交換、市場經濟也隨之大大發展起來,以社會化生產為基礎的市場經濟就開始出現。

可是,它一開始就包含著一種工廠的投資者與勞動者的沖突,即財產權人與勞動力權人的沖突,且這種沖突是現代一切沖突的萌芽。投資者投入工廠的財產是為了增值(通過工廠產品上市交易實現增值),他把投入工廠的財產的一部分用于建廠房,購買機器設備、工具、原材料等各種為生產商品所需的物的條件;同時,另一部分用于購買勞動力,組織勞動者從事生產、制造商品。因此,就這種生產過程的自發形態而言,一方面是被投資者雇傭的勞動者以其出讓勞動力商品獲得工資薪金,而另一方面是投資者投資獲得利潤(資本增值利益)。如果僅僅如此,那么這當中所產生的問題,完全在民法能處理的范圍之內。例如,勞動者的勞動力既然按天、按月等出賣給了投資者,那么,投資者就有權要求勞動者一天盡可能多干幾小時、每月盡可能多干幾天等。迫于市場競爭的壓力,投資者只可能加劇這種做法,它也符合商品交換的規則。但是,由于勞動者是人不是物,勞動者就可能因超出生理極限而受不了,甚至發生勞動力再生產的困難,如果任其自發發展,從長遠與全局來說,它也可能造成勞動力資源枯竭(當然它也因另有一些變數而不至于使勞動力資源馬上枯竭),而這個問題民法等就可能處理不了。

既然民法是要維持投資者與勞動力出賣者的交易秩序的,它就不能對投資者投資合乎民法所獲得的利潤(增量利益,剩余價值的一種形式或勞動力孳息,下同)作出限制或禁止的規定,即不能作出自己推翻自己的規定;同時,也不能以行政法來限制或禁止投資者投資合乎民法所獲得的利潤,行政法只能主張社會公共利益、社會整體利益優先,行政主體不能借此侵犯投資者投資以及通過商品生產與市場競爭合法獲得利潤的權利?,F實又有需要對投資者投資合乎民法所獲得的利潤進行某種限制或禁止,于是,這在它本身具有內在的可限制性的基礎上,就歷史性地發生了另行制定社會對其生產過程自發形態的有意識、有計劃的反作用的 “工廠法”(馬克思稱之為第一次這么做的立法),以便既能滿足保護投資者投資的財產權益的需要,又能滿足保護勞動者出賣勞動力的勞動力權益的需要。

因此,現在除了已經有的以民法為主要內容的傳統私法,以及包括行政法在內的傳統公法之外,在以個體小生產為基礎的自然經濟向以社會化生產為基礎的市場經濟的變遷中,新出現的工廠法(后來演進為勞動法),以及其他的 “社會對其生產過程自發形態的有意識、有計劃的反作用”的立法中,都可能主要是保護勞動者出賣勞動力的勞動力權益或者與之有關的一些法律規范。不過,這需要說明,工廠法以及在其他的 “社會對其生產過程自發形態的有意識、有計劃的反作用”的立法,往往可被看作有關經濟的立法,這是因為經濟過程的復雜性,這些立法并不都只是保護勞動力權益的一些法律規范,而是往往還有一些其他部門的法律規范。例如,在工廠法(勞動法)中,雖然有保護勞動者的勞動力權益的法律規范,但因它又有以勞動者出賣勞動力給投資者(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力商品買賣合同為前置,所以在工廠法(勞動法)中也會有勞動力商品買賣合同的民法規范;同時,還有行政主體對投資者(用人單位)損害勞動者的勞動力權益進行資本逐利進行監管的行政法規范等。

根據上述分析,傳統法與現代法的區別主要有三:一是產生的基礎不同。傳統法在以個體小生產為基礎的自然經濟中已經存在,現代法的產生與以社會化生產為基礎的市場經濟有關。二是法所保護的權益不同。傳統法以保護財產權益為主要內容,而現代法以保護勞動力權益為主要內容。三是法的形式有所不同。在有關民法、行政法等傳統法的法律中,法律規范的部門法集聚特征比較明顯或者說集中了各自部門法的法律規范,很少有其他部門法的法律規范,容易區別并容易把某些法律歸入某個法律部門;但在包括經濟法等現代法的法律中,除了有經濟法等現代法的法律規范,它往往還有民法、行政法等傳統法的部門法規范。這就是說,有關民法、行政法等傳統法律的部門法特征比較明顯,而有關經濟法等現代法的法律部門的法律,雖然可能主要是有關經濟法等現代法的法律部門的法律規范,但往往也都存在著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規范??傊?經濟法作為現代法才能與作為傳統法的民法、行政法等區別開來,而不是在同屬于傳統法中相區別的。

保護勞動力權的經濟法,在古代社會是不存在的,但不能認為人的勞動力權是不存在的。實際上,勞動力權古已有之,而且它的重要性不比財產權弱,而可能是更為重要的權利。

保護勞動力權的經濟法,在古代社會為什么不存在?這是確定經濟法是保護勞動力權的現代法,應予回答的一個問題,要不經濟法就很難與民法、行政法等傳統法相區別。

應當認為,主體對于物(不限于民法所稱的物)都是可享有權利的。權利一般是指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認定及保障。但是主體對于可享有權利的物,應當作廣義的理解,它應當包括主體的外在之物與內存之物。一是主體的外在之物,它是指不依賴于主體、在主體外部存在著的物。它包括民法所指稱的物,即不包括人的身體本身,而是在人身之外存在的、能被人所支配、獨立滿足人的社會生活需要的有體物及自然力;以及主體不可控(但可影響)的物,如大氣、洋流等資源環境。二是主體的內存之物,由于民法中人的身體已被當作人身權的一種對象而不歸入物(實際上人的身體也具有物質性),所以,主體的內存之物,只有人的勞動力(簡稱人力)了。人力包括 “一個人的身體即活的人體中存在的,每當他生產某種使用價值時就運用的體力和智力的總和”,〔1〕[德]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54頁。它與馬力、牛力等動物所具有的力相似,都屬于自然力,不過是一種特殊的自然力。除了它的存在方式是作為人體的一種機能、與人體相結合地存在著這一點之外,它與民法所指稱的物具有同質性,在市場經濟中它實際上是被當作商品而買賣的。

但是,主體對于其勞動力的權利,在古代社會、在以個體小生產為基礎的自然經濟中是沒有也不需要以法律來加以保護的。顯然,我們如果以有沒有國家對經濟進行干預的立法為準來看待經濟法,那么,就很難正確回答古代社會究竟是有還是沒有經濟法的問題,因為國家對經濟進行干預的立法在古代社會也是存在的,那么經濟法也應是古已有之,那它就不能作為現代法而與傳統法相區別了。為此,我認為古代社會有關經濟的法即國家干預經濟的立法是存在的,但是那時沒有保護勞動力權益的經濟法。一是在以個體小生產為基礎的自然經濟中本來就沒有保護勞動力權益的經濟法,如近現代社會中與保護勞動力權益相關的立法,包括勞動立法、企業立法、競爭立法、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經濟的宏觀調控立法等也相繼出現,而這些立法過去是沒有的。二是在以個體小生產為基礎的自然經濟中本來也不需要保護勞動力權益的經濟法,因為那時 “個體生產者通常都用自己所有的、往往是自己生產的原料,用自己的勞動資料,用自己或家屬的手工勞動來制造產品。這樣的產品根本用不著他去占有,它自然是屬于他的”?!?〕[德]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90頁。恩格斯:“社會主義從空想到科學的發展”,載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27頁。因此,此時還用不著以法律來保護勞動力權。因為通過傳統的民法來保護他對產品的所有權就足夠了;即便他用的是他買來的原料與租來的勞動資料(工具、土地等),他雖然需要支付對價(法定孳息),但以他自己的勞動所生產的產品的所有權仍然是屬于他的。

在以社會化生產為基礎的市場經濟中,出現保護勞動力權益的經濟法,這與在這種經濟中形成了一種增量利益關系需要法律調整相關。在經濟領域,增量利益作為新增加的利益(也由使用價值構成),只能有兩個源泉:一是民法所稱的天然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屬性而獲得的收益,與原物分離前,是原物的一部分,它的產生方式有出于自然生成和輔之以人工取得。);二是勞動力孳息。

關于勞動力孳息,這與人的勞動力的使用能創造出大于他自身價值的價值有關。人的勞動力的使用,并非一開始就能這樣創造出大于他自身價值的價值。在人類社會的歷史上,只有 “生產已經發展到這樣一種程度:人的勞動力所能生產的東西超過了單純維持勞動力所需要的數量;維持更多的勞動力的資料已經具備了;使用這些勞動力的資料也已經具備了;勞動力獲得了價值”。這樣,此前的氏族之間的戰爭之處理戰俘,就從 “簡單地把他們殺掉,在更早的時候甚至把他們吃掉”,改變成了 “讓他們活下來,并且使用他們的勞動”?!?〕[德]恩格斯:“反杜林論”,載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9~220頁。這證明在具備了勞動的物質條件的基礎上,人的勞動力的使用能創造出大于投入的產出,即創造出 “剩余”。而剩余這種增量利益既是一切不勞動者生存的物質支撐,也是人們發展的基礎,如恩格斯所說: “勞動產品超出維持勞動的費用而形成的剩余,以及社會生產基金和后備基金從這種剩余中的形成和積累,過去和現在都是一切社會的、政治的和智力的繼續發展的基礎?!薄?〕[德]恩格斯:“反杜林論”,載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33頁。馬克思提出,勞動力 “這個商品獨特的使用價值,即它是價值的源泉,并且是大于它自身的價值的源泉”?!?〕[德]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26頁。勞動力孳息,是指人的勞動力的使用,它能成為大于他自身價值的源泉,從而所能創造出的剩余(在以社會化生產為基礎的市場經濟中則可表現為剩余價值)。應當強調,這只是自然人特有的功能,如智能機器人就不創造剩余價值,因為它與其他機器一樣,其價值是在機器人被使用過程中逐步轉移到產品中去直至耗盡的,創造剩余價值的仍是制造和操縱智能機器人的自然人;因此,當今世界的一切發展都是由人的勞動力所創造的剩余——勞動力孳息來支撐的,因為天然孳息在社會總的增量利益中的占比也已經微不足道。

剩余或者勞動力孳息古已有之,但是剩余關系或者勞動力孳息關系這種增量利益關系,則是近現代社會才產生與發展起來的。在近代社會之前,普遍存在著個人的、以自己勞動為基礎的私有制以及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人們在這種自然經濟中,“當時個體生產者通常都用自己所有的、往往是自己生產的原料,用自己的勞動資料,用自己或家屬的手工勞動來制造產品。這樣的產品根本用不著他去占有,它自然是屬于他的”?!?〕[德]恩格斯:“社會主義從空想到科學的發展”,載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90頁。當然,個體生產者制造產品也是以產出大于投入,以追求剩余或增量利益(勞動力孳息)為目的的,但剩余或增量利益(勞動力孳息)自然是屬于他的。此時,就不會發生剩余關系或增量利益(勞動力孳息)關系。不過個體生產者如果自己缺乏生產的物質條件,如缺乏土地、生產工具等,那么他就會通過租借并且給付租金(法定孳息)等方式取得使用權,這里的租金(法定孳息)等也可能是由個體生產者創造的剩余或增量利益(勞動力孳息)轉化而來的,但是租金(法定孳息)關系等,是從物權的利益導出的關系,屬于民法調整財產關系的范圍,不屬于從勞動力權的利益導出的增量利益關系,即租金(法定孳息)等與承租人是否是用他勞動創造的剩余或增量利益(勞動力孳息)向出租人給付無關,當他的勞動沒有創造出剩余或增量利益(勞動力孳息)時,他也得向出租人給付租金(法定孳息)等??傊?在資本主義時代之前,剩余或者勞動力孳息早就存在,但剩余關系或者勞動力孳息關系(增量利益關系)還不存在。

已如上述,只有在出現工廠這種社會化生產的組織之時,才出現這種增量利益關系,并逐漸發展為一個增量利益關系體系。如在工廠等社會化生產組織中,由人們共同生產的產品,其產出大于投入的剩余,究竟歸屬于誰的關系;工廠等社會化生產組織全體員工共同創造出來的增量利益(社會化生產組織的集體的勞動力孳息),通過經營者之間的商品交易的競爭即增量利益如何實現的關系;人們創造出來的增量利益經過市場交易競爭實現后,再經過分配的個人的所得,除了用于投資,最終都須與個人的工資薪金(勞動力的價值)一起,再通過交易獲得適合自己需要的消費品進行生活的消費,并進行勞動力再生產的關系等?,F行民法沒有調整從勞動力權益導出的增量利益關系,并且它通常發生在當事人之間并不存在民事侵權、民事違約等,但可能損害勞動力權益的場合。這種從勞動力利益導出的增量利益關系,也可稱之為勞動力孳息關系,經濟法則調整這種增量利益關系或者勞動力孳息關系??傊?剩余關系或者勞動力孳息關系(增量利益關系),是在近現代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現在它除了已經在市場主體之間展開,也在政府與市場主體全體之間以及在國際社會中展開了。

編輯部:那如何界定經濟法調整增量利益關系?

陳乃新:經濟法調整增量利益關系,是筆者提出的一個看法。那么,什么是增量利益關系呢?它與民法調整財產關系、人身關系,與行政法調整行政關系及監督行政關系有什么區別呢?

在確定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時,首先應當明確它是調整民法、行政法所不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一個法律部門(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不同幾乎用不著證明)。我國1986年制定 《民法通則》,該法第2條對民法的調整對象作出了規定,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的王漢斌作 “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草案)》的說明”,也提出:“民法主要調整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即橫向的財產、經濟關系。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國家和企業之間以及企業內部等縱向經濟關系或者行政管理關系,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主要由有關經濟法、行政法調整,民法基本上不作規定?!边@個說明除了確定了民法的調整對象之外,還涉及對經濟法、行政法的調整對象的說明,這就把民法與經濟法作出了區分。同時,行文對財產、經濟關系采取了聯用,這又說明了財產關系與經濟關系內容相似。在強調經濟法、行政法調整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時,這種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其中是否包括了財產關系?這些都給我們繼續研究經濟法調整對象提出了一些啟示。

但是,這個 “說明”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這個 “說明”是否存在著把民法調整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即橫向的財產、經濟關系,看成民法調整了平等主體間的所有經濟關系。因為,一提到經濟法,該 “說明”只強調經濟法調整縱向經濟關系、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好像橫向關系民法全都調整了,與經濟法沒關系了。這是否是對 《民法通則》第2條作了擴大化的解釋呢?應當說,民法只限于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但平等主體之間也許還有別的經濟關系或者別的社會關系,可由別的法來調整。二是將經濟法限于調整縱向經濟關系、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一方面,難道經濟法不能調整平等主體間的不屬于財產關系的某些經濟關系嗎?如勞動關系、競爭關系、消費關系等,如果這些關系民法不調整,難道經濟法也不能調整嗎?另一方面,經濟法調整縱向經濟關系、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如果其中包含了財產關系,那么,民法為什么不調整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而要由經濟法來調整呢?如果不包含財產關系,那么,經濟法調整的是什么經濟關系呢?這都證明并沒有因為民法的調整對象已有法律規定,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問題也已隨之解決了。

順便說明,經濟關系的范圍應當大于民法所指稱的財產(外在之物)關系,它還可包括勞動力(內存之物)關系。民法所指稱的財產與勞動力是人們創造財富兩個不可或缺的物質要素。既然傳統的民法、行政法未關注勞動力關系的調整,那么不妨可由經濟法來調整勞動力關系。

同時,這個 “說明”還提出縱向經濟關系或者行政管理關系,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主要由有關經濟法、行政法調整,這也可能使經濟法與行政法相互糾纏起來。實際上,在有關經濟的立法中或者說在經濟領域的立法中,可能存在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規范。就縱向經濟關系或者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言,其中的財產關系仍是由民法調整的(如國債關系),而勞動力關系(增量利益關系,這在下文還將有說明)則由經濟法調整;至于政府干預經濟發生的經濟干預關系,并非經濟關系,而是行政關系及監督行政關系,它由行政法調整等。實際上,只要有需要,各個法律部門都有參與調整經濟關系的可能。

2017年我國制定了 《民法總則》?!睹穹倓t》第2條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边@相比于 《民法通則》第2條對民法的調整對象的規定,在主體的提法上有了完善,但調整對象仍無大的差別。至于經濟法能否涉足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的調整,仍須加以說明。事實上,勞動力作為一種物, 《民法通則》和 《民法總則》都沒有對之作出明確規定;而經濟法也沒有明確地、系統地涉及勞動力這種物與物權,只有勞動法明確涉及了勞動權(也未明確涉及勞動力權)。

總之,經濟法調整什么社會關系并不很清楚,但它只有調整民法、行政法不調整的社會關系才能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這卻是成立的。

為什么提出經濟法調整增量利益關系?已如上述,把經濟關系分為兩類,一是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即橫向的財產、經濟關系;二是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國家和企業之間以及企業內部等縱向經濟關系或者行政管理關系,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這可能有利于區別民法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但并不能說明經濟法究竟調整什么社會關系。為此,本人提出經濟法調整增量利益關系一說。其理由是:

第一,把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等所有傳統的法律部門作出一個區分。這是因為民法與行政法是已經分開了的,現在的問題是經濟法怎樣與民法、行政法等所有傳統的法律部門都分開,如果這一點做到了,那么經濟法只剩下與現代法的其他法律部門分開的問題了。

第二,民法、行政法等所有傳統的法律部門有沒有共同的特征,可以將作為現代法的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等所有傳統的法律部門區別開來呢?已如上述,民法、行政法等所有傳統的法律部門的共同特征是有的,也可用于與經濟法相區別。其一,傳統法在以個體小生產為基礎的自然經濟中已經存在,而包括經濟法在內的現代法的產生,則與以社會化生產為基礎的市場經濟有關。其二,傳統法以保護財產權益為主要內容,而包括經濟法在內的現代法以保護勞動力權益為主要內容。其三,傳統法各部門的法律規范的集聚特征比較明顯,即同一部法律很少有其他部門法的法律規范;而在包括經濟法在內的現代法的法律中,除了有經濟法等現代法的法律規范,往往還有民法、行政法等傳統法的部門法規范。

這里,著重對第二點傳統法(主要分析民法與行政法)以保護財產權益,即都著重對主體既有的、存量的利益的保護為主要內容做些分析:

第一,民法是以保護財產權益為主要內容的,即著重對主體既有的、存量的利益的保護。例如民法可采取確認所有權、返還原物、排除妨害、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來保護物權與債權,當事人可通過追究違約責任(違約金、賠償金等)來補救其所受到的損失等,其都以彌補當事人的損失,維持原有利益狀態。

同時,這里還須說明一點,即現行民法對于孳息利益的保護,是附屬于民法對主體既有的、存量的利益保護范圍的?,F行民法只規定了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長,不需要人力作用(這不是指取得天然孳息須輔之以人工)就能獲得的孳息,如天然牧草等。這是從原物的物權利益導出的與人的生產勞動無關的一種利益。天然孳息是原物的派生之物。它附屬于民法對主體既有的、存量的利益的保護范圍。那么,法定孳息呢?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種法律關系所產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它是物在交易中物權人依法可取得的對價利益,因此,它除了是與參照了天然孳息的歸屬有關之外,物在交易中一方給付法定孳息與另一方取得法定孳息,這只牽涉物權利益在主體之間的流轉與易手,社會財富的總量則未變,故它仍屬于民法對主體既有的、存量的利益的保護的范圍。

除了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之外,羅馬法中還有對加工孳息的確認及其歸屬的規定。加工孳息,又可稱為人工孳息,指需要人力加工才能獲得的孳息,如種植收獲的果實谷物等。對這種人工孳息,我國現行民法并未作出規定;但人工孳息并非不重要,而且它是從勞動力權益導出的增量利益,這里它是指由勞動的作用可引起的人類財富的增長,不過在資本主義時代之前,在以個體生產為基礎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中,并不會形成人工孳息關系;同時,人工孳息又是指在勞動力成為商品的市場經濟中,人的勞動力的使用,能創造出大于他的勞動力自身價值的價值,即為有產者(用人單位)做事的勞動者,不僅在生產著他那由有產者(用人單位)付酬的勞動力的價值,而且還額外地生產剩余價值,這剩余價值就是人工孳息;凡是在勞動力成為商品的市場經濟中,都可能形成人工孳息關系或者勞動力孳息關系。

第二,傳統的行政法也是以保護財產權益為主要內容的,即也著重對主體既有的、存量的利益的保護。行政法的重心是通過控制和規范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主體依法有權按照社會整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優先原則干預行政相對人,但不得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否則就需要補償;行政主體如違法干預行政相對人,造成行政相對人的財產或人身損失的,還應當賠償,這也是為了維護主體既有的、存量的利益。

總之,包括民法與行政法在內的傳統法,是維護主體既有的、存量的利益的,是社會以法律形式對生產、生活過程自發形態的記載。這里,傳統法主要是為了保障主體的實然利益,對主體的應然利益僅僅設定為一種可能實現的希望,不保障主體應然利益的必定實現。

但是,經濟法維護的則著重是對主體可得的、增量的利益。這種可得的、增量的利益,是以社會化生產為基礎的市場經濟中人們的核心利益。這是因為人類社會被卷入以社會化生產為基礎的市場經濟后,陷入了資本逐利的大大小小的漩渦,一方面,它驅動人們瘋狂追求資本可得的、增量的利益,經濟也隨之高速發展;另一方面,它又自發地造成周期性的經濟危機、資源環境危機、人體能力危機與兩極分化的社會危機等。在以社會化生產為基礎的市場經濟中,如何規制資本逐利,調整增量利益關系,成了關系到人們生死存亡和國家盛衰榮辱的法律問題。由經濟法來調整增量利益關系,規制資本逐利,這正是社會對其生產過程自發形態的有意識、有計劃的反作用。這里,經濟法則主要是為了保障主體的實然利益,從而把應然利益變成可以分步實現的規則,保障主體應然利益的分步實現。

對于經濟法調整增量利益關系,人們往往未予多加關注。這是因為人們在研究經濟法時,仍受傳統法(私法與公法)框架的束縛,缺乏以現代法與傳統法為框架的眼光來認知經濟法。同時,也缺乏對有關經濟的法律作法律規范分析,把國家干預經濟的法(有關經濟的法律)與政府行政干預經濟的法混在一起,甚至把政府行政干預經濟的法視為經濟法,或者把國家干預經濟的法(有關經濟的法律)當作了經濟法。

微觀經濟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主要指市場經濟中的投資者、勞動者、競爭者或經營者、消費者等)之間的增量利益關系或者勞動力孳息關系。

第一,微觀經濟法調整在財富創造領域的增量利益關系或者勞動力孳息關系。增量利益關系起源于工廠這種社會化生產組織的出現,工廠的投資者與雇傭勞動者,對于工廠全體員工共同創造的增量利益(社會化生產組織的集體的勞動力孳息)應當如何分配?此前在以個體小生產為基礎的自然經濟中是不存在這種問題的,但現在則存在增量利益關系需要法律調整的問題了。

第二,微觀經濟法又調整在市場競爭領域的增量利益關系或者勞動力孳息關系(簡稱市場競爭關系)。工廠全體員工共同創造的增量利益(社會化生產組織的集體的勞動力孳息),并非創造出來就可分配,而要通過經營者之間的商品交易的競爭,在創造出來的增量利益實現其價值之后才能分配,因而增量利益的實現關系即市場競爭關系也就需要法律調整。

第三,微觀經濟法又調整在生活消費領域的增量利益關系或者勞動力孳息關系(特指生活消費之勞動力再生產關系)。人們創造出來的增量利益經過市場交易競爭實現其價值后,再經過分配的個人的所得,除了用于投資,最終都須與個人的工資薪金(勞動力的價值)一起,再通過交易獲得適合自己需要的消費品進行生活的消費,并進行勞動力再生產,這種增量利益關系也需要由法律來調整。

需要說明的是,調整這些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增量利益關系或者勞動力孳息關系的法律,在出現以社會化生產為基礎的市場經濟之前是不存在的。它與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的民法是不相同的。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微觀經濟法調整所涉及的是勞動力關系(勞動力是人體的一種機能,是人體內存之物,與人體不可相分離而存在),而現行民法調整所涉及的是人體之外存在的物的關系(現行民法所指稱的物是人體之外存在的物,與人體可相分離而存在)。當然,微觀經濟法調整所涉及的勞動力關系,只限于勞動力孳息關系。這是因為勞動力 “這個商品獨特的使用價值,即它是價值的源泉,并且是大于它自身的價值的源泉”?!?〕[德]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25頁。這就是說,使用勞動力既能創造出勞動力商品的價值,還能創造出大于勞動力商品價值的價值(剩余價值或者勞動力孳息)。由于勞動力商品對于買者來說,是他人體之外存在的物,所以,勞動力商品買賣關系,事實上也被納入民法調整,《法國民法典》就有關于勞動力的租賃的規定?!?〕《法國民法典》,羅結珍譯,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88頁。參見 《法國民法典》第1708條、第1710條等對勞動力的租賃的規定。而勞動力孳息關系沒有被現行民法加以調整,勞動力孳息既非天然孳息,也非法定孳息,如果民法不調整勞動力孳息關系,就不能阻止由經濟法來調整這種勞動力孳息關系。

同時還應說明,微觀經濟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增量利益關系或者勞動力孳息關系,是市場主體之間即市場主體內部的事。至于政府對于以損害勞動者、經營者(市場競爭者)和消費者的勞動力孳息或者增量利益的權益,追逐其利潤最大化,或者以濫用勞動力孳息權進行逐利,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都應依法履行其監管職責。由于這是行政主體依照行政法的調整原則與調整方法來調整經濟行政關系的,故這類法律規范可歸入經濟的行政法,而不屬于經濟法。不過,微觀經濟法的出現,也促使傳統的行政法增加了保護勞動力權益的內容,但行政法并不直接調整勞動力關系。

宏觀經濟法調整不是平等主體的國家與市場主體全體(主要是政府與企業全體等)之間的增量利益關系或者勞動力孳息關系(簡稱經濟宏觀調控關系)。

在市場經濟中存在不是平等主體的國家與市場主體全體(主要是政府與企業全體等)之間的增量利益關系或者勞動力孳息關系,這是一種新的經濟關系,不但民法、行政法不調整,而且微觀經濟法也不調整,它由宏觀經濟法來調整。

當前,由于我國將長期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就實行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資本逐利競爭則是啟動和維持市場經濟運行的必需?,F行民法、行政法等不禁止資本逐利競爭,也保護正當的資本逐利利益;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增量利益關系或者勞動力孳息關系的微觀經濟法,與調整不是平等主體的國家與市場主體全體之間的增量利益關系或者勞動力孳息關系的宏觀經濟法,也不相互排斥,而是相輔相成的。這是保障市場決定資源配置、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的需要。但是,以資本逐利競爭驅動市場經濟運行,固然可促進市場經濟快速發展,但同時也必會帶來過剩的經濟危機、資源環境危機、人體能力危機和兩極分化的社會危機等。這是資本逐利競爭所必然存在的一種內生性弊端。

自從出現以社會化生產為基礎的市場經濟以來,資本自發地逐利競爭帶來過剩的經濟危機、資源環境危機、人體能力危機和兩極分化的社會危機等,常常造成了市場失靈;況且在市場經濟中的投資者、勞動者、競爭者(經營者)、消費者等之間,還相互以損害增量利益進行資本逐利,這又加劇加深了這些危機,造成了經濟社會的發展受阻甚至倒退。這不但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也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還損害了政府的利益。

因此,在市場經濟中,由行政法來懲罰投資者、勞動者、競爭者(經營者)、消費者等之間以相互損害增量利益進行資本逐利,損害了社會整體利益的行為,自然有利于緩和過剩的經濟危機、資源環境危機、人體能力危機和兩極分化的社會危機等;但是,問題在于市場經濟中的投資者、勞動者、競爭者(經營者)、消費者等之間,即使沒有相互損害增量利益,僅僅是進行合法的資本逐利競爭,也就是說在不違反民法、行政法與微觀經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它也會使市場主體為了其個體的近期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行為,而引發整體不經濟和持續不經濟,影響國家的整體經濟的發展,從而也會造成市場主體全體(財產權人與勞動力權益享有者)自身的不普遍經濟與不持續經濟的后果,例如它會引發過剩的經濟危機、資源環境危機等。這是由于資本逐利競爭以投資營利為目的,而生產以消費為目的,兩者存在著內在沖突。這種情況在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中不會發生,但在市場經濟中則不可避免。

政府是怎樣介入經濟的呢?因為市場主體即使是合法的資本逐利競爭,也會帶來過剩的經濟危機、資源環境危機等,從而危害國家的整體經濟的發展,政府收益也因此受到損害,政府自然有權介入經濟;但此時政府不能通過新增稅收立法對不景氣的企業新增稅收,或者實行貨幣的財政發行(可能引起通貨膨脹)等來彌補損失,這都會加劇危機。同時,政府作為全社會的正式代表,當然也有促進國家的整體經濟發展的職責,政府不是只為彌補自身受損而介入經濟,而是需要從保障市場主體可普遍可持續進行資本逐利競爭,從修復市場失靈,維持市場經濟運行的意義上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促進國家的整體經濟發展,從而也維護了自身的收益。政府如此介入經濟,使政府與市場主體全體之間形成了以社會整體增量利益的增進為媒介的合作共贏關系。顯然,這里需要經濟法規范,不是政府對市場主體的私法自治的規范,而是對政府從事經濟宏觀調控的國民經濟管理勞動行為的規范。

政府這種經濟法行為完全不同于以行政法授權政府干預市場經濟主體(行政相對人)的行為。這里,經濟法是要把政府與市場經濟主體的行為,納入共同滿足社會整體增量利益發展的需要并共享其利的法治軌道。它既不是政府單純為了彌補自己利益的損失,也不是迫使市場經濟主體服從政府單向的行政強制(這種強制只適用于對加害市場經濟主體與社會整體利益而違法進行資本逐利的主體)。根據這種分析,可以說政府終于也被卷入增量利益關系(剩余價值關系)或者勞動力孳息關系之中。實際上,在以社會化生產為基礎的市場經濟中,政府已經不僅僅是行使行政權的主體,它還是一種經營公共物品的社會勞動組織,一種行使其勞動力權益,執行促進社會整體增量利益可持續健康發展的職能,并參與國際競爭的主體。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經濟法調整的關系才與行政法調整的關系相區別。

對于經濟宏觀調控,根據我國 《憲法》第15條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規定,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就是為了規制宏觀調控行為而作出的憲法性規定。因此,宏觀的經濟法正是政府在履行國民經濟管理,進行經濟宏觀調控中,為實際產生社會整體增量利益,保障市場主體可普遍可持續進行資本逐利競爭的立法。它也就是調整不是平等主體的國家與市場主體全體(主要是政府與企業全體等)之間的增量利益關系或者勞動力孳息關系(簡稱經濟宏觀調控關系),以及有關政府國民經濟勞動力行為的法律規范,以保障投資者、勞動者與政府得到共贏。這就是說,政府必須為全社會提供一種促進社會整體增量利益的必要勞動,宏觀經濟法也只有在這個意義上才是必要的。它明顯不同于政府以行政權來干預市場主體的立法,但經濟宏觀調控的立法,則可能需要通過特定的國家機構針對具體的相對人即個體市場主體,分別采取行政法的手段、民法的手段,甚至采取刑法的手段等加以實施,這當中的法律規范都不應當被歸入宏觀經濟法之中,而應分別歸入行政法、民法或者刑法等,但這也促使這些法律部門有了保護勞動力權益的內容。

因此,在經濟宏觀調控的立法中,都要按照我國 《憲法》第27條有關 “實行工作責任制”〔1〕《憲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钡鹊囊幎?從勞動力權益的角度來對待政府的經濟宏觀調控行為,明確政府對國家、對人民、對全體市場主體運用國民經濟管理勞動力的權利和義務,由經濟法來調整宏觀經濟領域的增量利益關系,并實行 “經濟法主體的依法作為或不作為對經濟社會的發展做出了貢獻,就應依法獲得相應的利益,即在增量利益的總和之中占有一個相對合理的比例”〔2〕楊紫烜:《國家協調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361頁。的經濟法的調整原則,避免政府公職人員 “吃大鍋飯”和促進效率的提高。這就是在市場決定資源配置下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法制保障的必要選擇。這里,為了使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使投資者、勞動者與政府得到共贏,在法制保障上就必須以共同的標準,即必須以勞動創造財富為共同標準來衡量,它既不能采取財產多寡的標準,也不能采取權力大小的標準,這是因為財產不會自動創造出財富,權力干預經濟也不能創造財富,“人世間的一切幸福都是要靠辛勤的勞動來創造的”?!?〕“十八屆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記者見面習近平講話”,載http://www.xinhuanet.com/18cpcnc/zhibo/18da/ /,最后訪問時間:2018年10月18日。

此外,除了上述對經濟法(包括微觀經濟法與宏觀經濟法)調整增量利益關系的分析,我們這里還必須說明我國涉外增量利益關系的經濟法調整問題。由于當今世界還沒有統一,因此,世界范圍達成的一些配置增量利益的國際公約、多邊與雙邊條約等,常常得不到全面實施,而常會出現個別國家或某些國家為其資本逐利的需要,實行單邊主義、貿易保護主義,進行不正當競爭和壟斷,甚至采取戰爭威脅等,來奪取他國甚至國際社會的增量利益。這當然會加劇加深國際的經濟危機、資源環境危機、人體能力危機和兩極分化的社會危機等。我們也只能通過在涉外經濟法中規定應對措施來保護本國在資本逐利的國際競爭中,因為自己對世界的增量利益做出了貢獻而應得的增量利益。由于這也是以國家為本位的,所以涉外經濟法可歸入宏觀經濟法,成為宏觀經濟法的特別法。

經濟法調整增量利益關系,使經濟法成了現代法,并因此而與傳統法相區別。那么,經濟法調整增量利益關系與傳統法中的民法調整財產關系、人身關系,行政法調整行政關系及監督行政關系相比,究竟有什么樣的本質區別呢?

增量利益關系,是從人與人之間就經濟生活上增加物質利益數量來描述的關系。人類在經濟生活上增加物質利益數量,它的來源只有兩個:一是天然孳息;〔2〕法定孳息與當事人約定或與交易習慣有關,不問其源于天然還是人工。二是勞動力的使用所能創造出的大于它自身價值的價值(剩余價值)?!?〕智能機器人不能創造價值和剩余價值。智能機器人可以看作是生產設備,因為只有人才可以創造價值和剩余價值。人之所以創造剩余價值是因為人作為勞動力是資本家用一定價格購買的,這個價格是以工資形式表現出來的。而實際人創造的價值要高于工資,可以創造價值和剩余價值。人的工資是用來勞動力再生的。但是機器人沒有工資(除非你想付給它工資),它的勞動力沒有價值衡量方式,它也沒有辦法再生勞動力,所以機器人和生產設備是一樣的,它會慢慢損耗。這時,創造剩余價值和價值的是操作機器人的工人。而且,在現代社會中,天然孳息這種形式的增量利益,在全社會的增量利益總量中的占比已經不大,對人類的經濟生活已沒有決定性的影響。同時,從增量利益的來源來說,在以社會化生產為基礎的市場經濟中,由于剩余價值是勞動力創造的,增量利益關系就是剩余價值關系,或者說就是勞動力孳息關系,而勞動力孳息關系正是一種在以社會化生產為基礎的市場經濟中新出現的物質利益關系。經濟法正是通過調整增量利益關系來保護勞動力權,這就是經濟法調整增量利益關系的本質。

由于未能真正弄清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不了解經濟法調整增量利益關系是剩余價值關系,從而是勞動力孳息關系,因此,經濟法學也難以拿出自己的經濟法的權利理論?,F行的經濟領域的立法,也很少有經濟法權利的規定?,F在,在微觀領域的經濟立法中通常是用投資者權益、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利、經營者權利(如經營自主權)、消費者的權利等來表示的;在宏觀領域的經濟立法,現在也只有關于宏觀調控權等學術上的稱謂,有關法律條文則只有政府有關部門的職權、職責的規定,如 《預算法》 (2018年修正)的第二章就規定了 “預算管理職權”,又如 《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年修正)第4條就是對中國人民銀行須履行職責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年修正)第4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一)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八)經理國庫;(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十一)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p>

應當認為,經濟法的基本權利形態應為勞動力權益。

勞動力權益是指自然人個人對天然屬于他自己的勞動力為他自己利益所用的權利,也包括由自然人個人結合而成的群體的結合勞動力權益。

勞動力權益的權利客體是勞動力,而人的勞動力是 “一種自然力”,〔2〕[德]馬克思:“哥達綱領批判”,載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頁。是一種特殊的自然力。它屬于物,一種特殊的物。在勞動力是商品的市場經濟中,勞動力這種自然力、這種物的特殊性主要可概括為四點:

第一,勞動力依附于人體而存在,是人體的一種機能,是人體之內存在的一種物,它在勞動力商品的買與賣中具有特殊性。勞動力商品對出讓者而言,兩者具有不可分離性,勞動力是出讓者的人體內在的物。勞動力商品對受讓者而言,受讓者對出讓者出讓的勞動力,雖然可把它當作他的人體外存在的物(勞動力商品),歸入現行民法的物(動產)范圍,但因勞動力對出讓者而言是人體內的物,出讓者不能像人體外存在的物那樣進行交付。這與馬力、牛力等就不相同,雖然馬力、牛力與馬、牛也不能分離,但因為馬力、牛力等是受人所控制的物,人可以通過交付馬、牛等供人驅使,完成對馬力、牛力等的交付。人只能通過被雇傭,且通過人使用其勞動力進行勞動,來交付勞動力。

由于勞動力依附于人體而存在,是人體的一種機能,是人體之內存的一種物,所以,它天然屬于自然人個人所有,不可能發生歸屬權爭議,不需要設立勞動力所有權制度,也沒有勞動力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勞動力只能由勞動力權人自己使用;但應當認可勞動力天然屬于自然人個人,并須設定勞動力為誰所用的勞動力所用權制度。此外,勞動力權人離職,勞動力也會隨之被帶走;勞動力也不能繼承,隨著勞動力權人的傷病、年老和死亡等,人的勞動力也會隨之消減、喪失。

第二,勞動力商品具有獨特的使用價值。馬克思提出,勞動力 “這個商品獨特的使用價值,即它是價值的源泉,并且是大于它自身的價值的源泉”,〔1〕[德]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25頁。這是勞動力具有決定意義的一個特征。人的勞動力的使用,能創造出大于他的勞動力自身價值的價值,即為有產者(用人單位)做事的勞動者,不僅再生產著他那由有產者(用人單位)付酬的勞動力的價值,而且還額外地生產剩余價值。這剩余價值可稱為勞動力孳息。關于孳息,它本為原物之對稱,指由原物所產生的額外收益。那么,勞動力商品的使用所產生的大于它自身價值(勞動力商品的價格)的額外收益(包括利潤等形式出現的剩余價值),就也可被認為是原物即勞動力商品之對稱的孳息(勞動力孳息)。羅馬法中有對加工孳息(又稱人工孳息)歸屬的規定,就可延伸到勞動力成為商品時對勞動力孳息的規定。那么,這種勞動力孳息又有什么意義呢?恩格斯說:“勞動產品超出維持勞動的費用而形成的剩余,以及社會生產基金和后備基金從這種剩余中的形成和積累,過去和現在都是一切社會的、政治的和智力的繼續發展的基礎?!笨梢?在勞動力成為商品時,勞動力孳息權關系到人們的發展權(尤其是智力發展權)。

第三,人的勞動力是人類社會所面對的物質世界之中唯一的一種能動性的物?!皠趧恿Φ氖褂镁褪莿趧颖旧??!薄?〕[德]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07頁?!皠趧邮紫仁侨撕妥匀恢g的過程,以便以自身的活動來連接、調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間的物質變換過程。人自身作為一種自然力與自然物質相對立。為了在對自身生活有用的形式上占有自然物質,人就使他身上的自然力——臂和腿、頭和手運動起來?!薄?〕[德]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07~208頁。勞動力這種能動性的物,實際上它永遠控制在勞動力權益人手中,雖然 “從勞動所受的自然制約性中才產生出如下的情況:一個除自己的勞動力外沒有任何其他財產的人,在任何的社會和文化的狀態中,都不得不為占有勞動的物質條件的他人做奴隸。他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許才能勞動,因而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許才能生存”?!?〕[德]馬克思:“哥達綱領批判”,載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頁。不過,勞動力權益人也不會聽任占有勞動的物質條件的他人,以勞動力商品買賣為由,在財富創造領域濫用其占有勞動的物質條件的優勢,違反等價交換原則,迫使勞動力權益人創造剩余價值歸其所有。

勞動力不可能產生歸屬爭議,但可能產生勞動力為誰所用的問題。如果人民民主專政(無產階級專政)以法制保障勞動力權益人獲得勞動力的價值和得以分享剩余價值,使勞動力更多地為他自己的利益所用,這對實際控制著勞動力這種能動性的物的勞動力權益人來說,無疑有利于提高他們勞動的積極性,有利于他們的勞動力的再生產(包括人口增長與勞動力素質提高),也將更多更好地吸引國內外人才,從而有利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同理,如果對資本以損害勞動力權益人的發展權益甚至生存權益追逐利潤不加限制與調節,以致造成各種危機,那么,控制著勞動力這種能動性的物的勞動力權益人也可能把它轉化為革命暴力。

第四,勞動力的運轉與現行民法所指稱的物的運轉不同。如果以市場經濟中勞動力商品的轉讓為起點(以自己勞動為基礎的個體工商戶、農戶的生產經營不吸納他人勞動力的,無這個環節),那么,接著就是勞動力的生產經營性的耗費;然后勞動力(通常是許多人協作形成的結合勞動力)創造的成果在競爭性交易中的實現,并進行分配;再通過交易進行生活的消費與勞動力的再生產(尚有剩余的可存入銀行獲得法定孳息等),如此進入新一輪的循環。勞動力的這種運轉,與人體之外存在的物的運轉,即從財產的歸屬、流轉和繼承(如果是企業則是終止與清算)的運轉是不相同的。針對人體之外存在的物的運轉方式,民法采取了物權法、債法與繼承法等制度,那么,相應的對勞動力運轉方式不同,它的法律制度設計也必會與民事法律制度有所不同。

分析與說明勞動力有四個特征,確定勞動力權益為經濟法的基本權利,那是為了使經濟法擔任起保護主體的勞動力孳息利益的重任,防范和消減過剩的經濟危機等,實現平衡發展與充分發展,使經濟從高速增長轉變為高質量發展,以促進勞動者、投資者與政府的合作共贏,保障市場經濟所能容納的生產力最大限度地發揮出來。

勞動力作為一種特殊的自然力、一種特殊的物,可從它與現行民法所指稱的物,都是人類社會創造物質財富的物質條件,最終具有同質性的角度,使勞動力權益入民法;而民法作為 “以法律形式表現了社會的經濟生活條件”〔1〕[德]恩格斯:“路德維?!べM爾巴哈和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載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9頁。準則的法,本來也應當把人體之外存在的物,與人體之內存在的物(勞動力)都攬入其中加以規定。但現行民法沒有這么做,歷史上著名的 《法國民法典》 (1804年)有對勞動力的租賃,即把勞動力當作物,并作了一些規定,但這些規定也限于勞動力商品價值的權利,沒有涉及勞動力商品(獨特的物)獨特的使用價值的全部權利,即既包括它自身的價值的權利,又包括大于它自身價值的價值(剩余價值)的權利。羅馬法雖有對加工孳息的確認及其歸屬的規定,但這也并沒有為現行民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所采納。

在這種情況下,勞動法(最早從1802年英國的 《學徒健康與道德法》開始)就在民法之外對勞動權作出了一定的傾斜性保護,實際上,這回避了雇傭勞動者的勞動力權益,而勞動力權益也沒有一個相應的法律部門來作基本的規定,勞動法就缺乏基本的勞動力權益的支撐。由于勞動只是勞動能力即勞動力的運用,而且勞動沒有大小之分,不能用金錢衡量;勞動力卻有大小之分,勞動力的使用價值與價值,都可以用金錢來衡量??梢?勞動力與勞動相比,勞動力更具有根本性,如同債權的基礎在物權,勞動權的基礎則在勞動力權益。勞動權離開勞動力權益是一種無根的權利,甚至缺乏可保護性。再說,社會的財富本來就是工人、農民和勞動知識分子創造的,他們的勞動權用不著傾斜保護,勞動者只需要他勞動創造的權益與有產者的財產權益能受到同等的保護即為公平。所以,勞動法若只規定了勞動力商品價值的權利,這是不公平的;即使另加了一些勞動保護、社會保障等權利,作為對勞動權的傾斜保護,這也是不夠名正言順的。

我認為,勞動力商品的權利(也可稱為勞動力產權),基本應包括兩項:一項是勞動力商品價值的權利,這是勞動者履行了為用人單位勞動,在等價交換(等價有償)基礎上取得工資薪金的權利,這是現行民法也保護的。另一項是勞動者對其勞動力商品的使用所創造的、大于勞動力商品價值的價值(剩余價值)的權利。但因勞動者在財富創造領域受到了用人單位或投資者掌控的生產的物質條件的優勢的逼迫,他不但得不到相應權利,反而不得不履行為有產者創造剩余價值的義務。這里,勞動者并不是不想得到剩余價值的權利或者勞動力孳息權(也是發展權),也不是沒有理由得到這種權利,而是現在尚未得到法律的支持,從而社會就仍處在 “歷史的進步整個說來只是極少數特權者的事,廣大群眾則不得不為自己謀取微薄的生活資料,而且還必須為特權者不斷增殖財富”〔1〕[德]恩格斯:“卡爾·馬克思”,載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2頁。的狀況。所以,經濟法擔任起保護主體的勞動力孳息利益的責任,就是對一部分人的發展是以另一部分人的不發展為代價的挑戰,是為了公平保護人們的發展權。這是問題的關鍵,勞動力權益的其他方面都以此為核心。

再聯系我國的國情來分析,我國 《民法典》物權編除了規定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外,對加工孳息或者勞動力孳息并未提及。同時,《勞動法》也沒有對勞動力孳息作出規定,這使勞動力孳息成了法制未開墾的一塊處女地。為什么會這樣呢?這是因為我國立法體制下不認為勞動關系是民事關系,不歸民法調整,但《勞動法》也沒有對勞動力孳息關系進行調整。這個觀念的形成,與我國存在著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從而否認勞動力是商品,勞動力也生產剩余價值緊密相關。因為勞動力是商品是資本主義經濟的特征,剩余價值是資本家剝削勞動者的一個范疇。

實際上,如果我國已經實行了單一的全面的全民所有制,那么,勞動力也就不再是商品,也不存在剩余價值;在這個自由人的聯合體中的每個人的生存與發展的利益就會得到同等的保護??墒?由于我國尚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為生產力的發展水平所困,還不能實行單一的全面的全民所有制(只要存在兩種公有制,兩者之間也會存在商品關系),還必須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使兩種公有制能在國內外的市場競爭中不斷壯大。在這種情況下,已有的全民所有制可以發揮保障全體人民的生存與發展利益的功能,但它要受其發展程度以及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比重的制約,即它還沒法把全體人民的生存與發展利益包辦下來。

另外,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全民所有制的資產或者說國有資產投入生產經營的部分,與民營資本、引進的外資一樣,是以國有資本的方式投入了資本逐利競爭,以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的。通過市場經濟壯大全民所有制,也是必要的選擇。為了保障國有資本,民營資本與外資同在市場經濟中實行資本逐利的公平競爭,勞動力就只能是商品,由市場來決定勞動力資源的配置也不可避免。那么,國家出資企業與在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中的勞動力,便都生產剩余價值,只是國家出資企業更可能讓勞動力權益人享有勞動力孳息權(通過設定勞動力股權等),而且這正是動員與依靠廣大勞動者致力于國家出資企業的資產保值增值的主要法律措施。在國家出資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中,普遍允許勞動力權益人享有勞動力孳息權,無疑有利于促進平衡發展與充分發展。

至于這與勞動者在全民所有制中的權利義務是否有沖突?那是不存在沖突的。因為勞動者在國家出資企業中有分享利潤(勞動力孳息的表現)的權利,他也以自己的勞動承擔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義務。同時,這個勞動者也通過履行納稅義務等,從國家那里享有均等的公共產品、公共服務;他對全民所有制財產進行監督管理的權利義務,也并沒有變。

根據以上分析,在勞動力孳息成了法制未開墾的一塊處女地的情況下,由經濟法通過保護勞動力權益,來保護勞動力權益人的勞動力孳息利益,對實現共同發展的意義是極為重大的。

編輯部:很多年來,您一直倡導理性之經濟法,主張創制保障勞動者、投資者與政府合作共贏的經濟法典,可以介紹下您在這方面的想法嗎?

陳乃新: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肯定只能在與相近的法律部門相比較存在著不相同的地方,但又為社會生活所必不可少的條件下,才有存在與發展空間的。經濟法與相近的法律部門相比較存在著不相同的地方,這主要是與民法商法(這里的商法是指民商合一的商法)、行政法這兩個法律部門相比較,而經濟法又為社會生活所必不可少,也是可加以證明的。

上文已經說明,經濟法中的微觀經濟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主要指市場經濟中的投資者、勞動者、競爭者或經營者、消費者等)之間的增量利益關系或者勞動力孳息關系,這使經濟法與民法商法不相同。經濟法中的宏觀經濟法調整不是平等主體的國家與市場主體全體(主要是政府與企業全體等)之間的增量利益關系或者勞動力孳息關系(簡稱經濟宏觀調控關系),這又使經濟法與行政法不相同。

實際上,經濟法與民法商法、行政法都不相同的根源在于經濟法是在以社會化生產為基礎的市場經濟中新產生的一個現代法部門,它根本不是國家以行政權干預經濟的法,也不是保障主體既有財產人身利益的民法商法,而是平等主體之間和不是平等主體之間關于剩余價值的創造、實現與分享的法。在以社會化生產為基礎的市場經濟中,勞動力成了商品,因而在微觀經濟領域產生了一種人們協作創造財富又如何分配的關系,以及人們協作創造財富如何競爭實現和進入生活消費的增量利益關系;同時,在宏觀經濟領域也發生了為消除資本逐利競爭、市場主體個體的近期的經濟行為必然造成整體不經濟長期不經濟的弊端,政府怎樣從自己利益的關心上,以經濟宏觀調控促成市場主體可普遍可持續進行資本逐利競爭,以促進社會整體增量利益增長,并分享這種利益的關系。這兩類關系都是勞動力孳息關系或者剩余價值關系。

因此,所謂經濟法的理性就是要在以社會化生產為基礎的市場經濟中,在各為其利的資本逐利競爭中,保護勞動力權益,使勞動者、投資者與政府能夠從自己利益的關心上達到剩余價值的同創共享、合作共贏,從而能促進平衡發展與充分發展,使市場經濟所能容納的生產力最大限度地發揮出來。

從世界上有經濟法的一些國家看,以經濟法來保護勞動力權益是不可缺少的。顯然,以民法商法來保護財產權,以及由行政法來懲罰侵犯財產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這也許在以個體生產為基礎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中,已能滿足經濟法治的需要。當然,在以社會化生產為基礎的市場經濟中,以民法商法來保護財產權,以及由行政法來懲罰侵犯財產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仍然是需要的。但是,問題在于這是不夠的。民法商法對主體合法占有財產不分多少,并對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一律加以同等的保護;行政法又因保護勞動力權益的法律缺失(民法以及勞動法等都未規定勞動力權益,經濟法又被當作國家以行政權干預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法),而對侵犯勞動力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也未予涉及。那么,市場經濟中資本逐利競爭就日益導致過剩的經濟危機、資源環境危機、人體能力危機與兩極分化的社會危機,市場經濟所能容納的生產力日益走到了盡頭。如果缺乏經濟法的有效調整,甚至也可能引發世界大戰等,以極端方式來實現生存與發展利益的再平衡。

從世界上承認經濟法的一些國家看,我們也不難發現在各國所制定的有關經濟的法律中,也或多或少地有一些保護勞動力權益的法律規范,但是,因為保護勞動力權益缺乏一個基本的法律,或者說缺乏經濟法典,以致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體系很不完備?,F在,隨著勞動力孳息利益或者剩余價值利益的沖突已經在全世界展開,我國是堅持在市場經濟中合作共贏的,在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我國也已把經濟法列為七大法律部門之一,我國有率先創制全面保護勞動力權益的經濟法典的必要與可能。

創制全面保護勞動力權益的經濟法典,其主要內容應為:

(1)總則,包括:基本原則,特別財產權之勞動力權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勞動力權益的保護。

(2)勞動力權益,包括:一般規定(勞動力天然歸屬于自然人的權利、自然人勞動力自主使用權等),直接物質生產領域的主體的勞動力權益(分為自然人個人的勞動力權益與自然人組合體的結合勞動力權益),非物質生產領域的主體的勞動力權益(包括國家機構公職人員的特別勞動力權益)。

(3)勞動力所用權,包括:一般規定,勞動力所用權出讓人的勞動力產權(勞動力商品價格權即工資薪金權,以勞動力股權或勞動力出資利潤分享權等為表現形式的勞動力孳息權),勞動力所用權受讓人的勞動力消費權(雇傭權、聘用權)。

(4)勞動力競爭權。

(5)勞動力再生產權。

(6)國家機構公職人員勞動力權益的特別規定。

(7)智力權的特別規定。

(8)勞動力素質經營權的特別規定。

這幾項內容內在地存在著一定的邏輯聯系:第一方面主要是關于確認、設定與保護勞動力權益的原則規定,它統率其他七個方面。第二方面是對勞動力權益的總規定,包括勞動力天然歸屬于自然人的權利、自然人勞動力自主使用權等;以及勞動力權益分為直接物質生產領域的主體的勞動力權益(分為自然人個人的勞動力權益與自然人組合體的結合勞動力權益),以及非直接物質生產領域的主體的勞動力權益(包括國家機構公職人員的特別勞動力權益)。第三、四、五方面是微觀經濟法之直接物質生產領域的主體的勞動力運轉(包括勞動力的所用權、競爭權與再生產權的循環)的秩序。第六方面是宏觀經濟法之非直接物質生產領域的主體的勞動力權益的特別規定。第七方面是勞動力權益之智力權的特別規定。第八方面是勞動力素質經營權(人力資本投資權利)的特別規定。

這里,核心是直接物質生產領域與非直接物質生產領域的主體的、以勞動力股權或勞動力出資利潤分享權等為表現形式的勞動力孳息權。人們在市場經濟中進行資本逐利競爭,要想達到資產保值增值與可持續保值增值,這必須有直接物質生產領域與非直接物質生產領域的廣大勞動力權益人的積極性、主動性與創造性的支持,光靠投資者、有產者少數人是不行的。由于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直接物質生產領域與非直接物質生產領域的廣大勞動力權益人,在市場經濟中僅僅只能得到他勞動力商品價值的利益,得不到他勞動力商品的使用所創造的剩余價值或者勞動力孳息的利益,那就休想要他們能積極地創造性地為他人發財致富去創造剩余價值。非直接物質生產領域的廣大勞動力權益人,也不會積極地創造性地去從事國民經濟管理勞動、經濟宏觀調控等。因為勞動力權益人是享有勞動力天然歸屬權以及勞動力自主使用權的主體,他的勞動力不會讓他人任人擺布的。當然,勞動力權益人在全民所有制中,他雖然也要求得到勞動力孳息的利益,但他也要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履行義務,而且這也并不排除他依法向國家納稅和履行社會法規定的義務,而不是什么 “不折不扣的勞動所得”。

在微觀經濟領域,要保障勞動力權益人的勞動力孳息的權益,它雖然首先要在財富創造領域,以法律保護其勞動力為自己所用的權利,但是如果在市場交易競爭中不能實現他們協作所創造的勞動力孳息,那么分享勞動力孳息的利益就會落空,所以還需要有保護勞動力競爭權的法律,使他們所協作創造的勞動力孳息得以實現。進而勞動力權益人分享了他們協作所創造的勞動力孳息,可以作為工資薪金的追加用于消費(特別是用于提高勞動力素質的消費,屬于人力資本投資),由于存在市場經濟,從而必須經過交易才能獲得他自己所需的消費品,但是以損害消費者權益進行的資本逐利,也可能損害自然人個人勞動力再生產或勞動力孳息的個人的最終實現,所以還需要有保護勞動力再生產權的法律。

在宏觀經濟領域,要保障勞動力權益人的勞動力孳息的權益,主要通過經濟宏觀調控績效評估立法,工作責任制立法和公益訴訟立法等來處理。這里,只不過是國家機構公職人員勞動力孳息權益的保護,需要聯系社會整體增量利益增長與可持續增長的情況來進行而已。經濟宏觀調控就其核心內容來說,在市場經濟中對主體已有民法商法、行政法等保護其財產權利益的同時,也要對主體的勞動力權益實行同等的保護,以達到平衡發展與充分發展。

關于智力權的特別規定,是勞動力權益中的一個特別問題。智力在勞動力中處于最主要最重要的地位,其中,與物質財富創造有關的智力成果的運用,對提高全社會的生產力有特殊作用。因此,對勞動力權益之智力權應予以特別保護,即法律賦予智力權人對其智力成果享有一定的壟斷權,以使他獲得與他的智力成果對促進社會生產力相應的合理比例的勞動力孳息利益。

關于勞動力素質經營權的特別規定,這并非直接是有關勞動力權益的規定,是因為勞動力權益人要更多地獲得勞動力孳息利益,就必須提高勞動力素質和更好地提供智力成果,這就需要加強對人力資本投資權利或勞動力素質經營權的保護,以提高人力資本投資人的投資積極性,這包括人力資本投資人對以人力資本出資者獲得勞動力孳息利益可分享的權利,人力資本自行投資的勞動力孳息利益是歸屬他自己的權利。

除了經濟法著重圍繞直接物質生產領域與非直接物質生產領域的主體的、以勞動力股權或勞動力出資利潤分享權等為表現形式的勞動力孳息權,對勞動力權益作出系統規定之外,因為有了經濟法保護勞動力權益的系統規定,那么,這可給其他法律部門共同來全面保護勞動力權益明確了分工:如勞動力商品價值的權利民法可作出規定,并通過勞動法細化其規定;促使行政法對侵害勞動力權益進行資本逐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也實行行政處罰;通過社會法,保護履行了 “人類自身的生產,即種的蕃衍”〔1〕[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載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頁。的社會公益義務,從而履行了勞動力再生產(人口增長與素質提高)的社會公益義務的主體理應享有的社會公益權利等;但并不意味著這些也直接調整勞動力關系。正如財產權、人身權也不都全靠民法保護,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和刑法等也從不同角度加以保護,但這些法也并不直接調整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編輯部:另外,您提出在剩余價值法權化中重建馬克思主張的 “個人所有制”,很有創新性。

陳乃新:馬克思在其 《資本論》中提出 “從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產生的資本主義占有方式,從而資本主義的私有制,是對個人的、以自己勞動為基礎的私有制的第一個否定。但資本主義生產由于自然過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對自身的否定。這是否定的否定。這種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資本主義時代的成就的基礎上,也就是說,在協作和對土地及靠勞動本身生產的生產資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礎上,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德]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74頁。馬克思這一關于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的設想,對我們構建保護勞動力權益的經濟法有極大的意義。經濟法實際上就是我們需要重新建立的個人所有制的法律形式。

馬克思所說的需要重新建立的個人所有制,一般認為是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上的消費資料個人所有制。這種理解當然有其道理,特別是在實現了單一的全面的全民所有制的時候,確實就只有消費資料才是個人所有制了。這里,對于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馬克思確實是說了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但他也沒說是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上重新建立消費資料個人所有制,而是說在協作和對土地及靠勞動本身生產的生產資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礎上,即在資本主義時代的成就的基礎上,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因此,這里并未強調是在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基礎上,更不是指在單一的全面的全民所有制的基礎上(社會主義時代的成就的基礎上),而且消費資料事實上歷來都是屬于個人所有的,因而也無所謂重新建立這種個人所有制。

需要重新建立的個人所有制,一是這種個人所有制應當是過去已經存在著的,但一度不存在了;二是這種個人所有制在現有條件下又是需要與可以建立的。那么,這只能是一度在個人的、以自己勞動為基礎的私有制的基礎上存在過的勞動力的個人所有制,并在協作和對土地及靠勞動本身生產的生產資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礎上,可以重新建立的個人所有制,即重新建立勞動力個人所有制了。這種勞動力個人所有制可以在資本主義時代的成就的基礎上重新建立,它包括在資本主義時代的成就的基礎上,通過革命并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制時,所重新建立勞動力個人所有制;也包括在未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制,但已具備了資本主義時代的成就時,不得不有所重新建立的勞動力個人所有制,因為資本主義也得應付損害勞動力權益引發的經濟危機等,其中勞動法等就有調節經濟、增加就業等規定,包括1802年英國制定的 《學徒健康與道德法》,就有保護勞動力權益、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的某些內容。

當然,在我國是需要和可能重新建立勞動力個人所有制的。馬克思、恩格斯在 《共產黨宣言》中指出:“共產主義并不剝奪任何人占有社會產品的權力,它只剝奪利用這種占有去奴役他人勞動的權力?!薄?〕[德]馬克思、恩格斯:“共產黨宣言”,載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7頁。因此,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勞動力權益人按照勞動力個人所有制獲得的社會產品,包括勞動力商品的價值與剩余價值(勞動力孳息)利益,就是對以個體生產為基礎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中就存在的,現在又需要重新建立的個人所有制所要實現的利益目標。換言之,這是在社會生產力制約下不能建立單一的全面的全民所有制,而只能在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的基礎上,所需要和能夠重新建立的個人所有制。

重新建立的這種勞動力個人所有制,將貫徹于社會主義這個很長的歷史階段,直至到勞動被當作生活的第一需要而不再是謀生手段之時為止。

重新建立這種勞動力個人所有制,只有在人民民主專政(無產階級專政)下才能主動做到。當然,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中,資本主義國家也會在過剩的經濟危機、資源環境危機、人體能力危機與兩極分化的社會危機的日益加深加劇中,在資本關系內部一切可能的限度內,對剩余價值利益關系或者勞動力孳息關系做些調節。近代,從社會化生產作為商品生產的新形式出現以來,以個體生產為基礎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已經消退,但 “社會化的生產資料和產品還像從前一樣被當作個人的生產資料和產品來處理”,〔1〕[德]恩格斯:“社會主義從空想到科學的發展”,載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27~428頁。從而為資本家所占有。社會化生產組織(主要指企業)全體員工所創造的利潤(勞動力孳息或剩余價值的表現形式),被當作投資者所投資產的天然孳息而歸屬于投資者所有;承包或者租賃給他人經營的,投資人也可以通過法定孳息(租金等)方式,占有全體員工所創造的一定的利潤。

因此,總的說來,這已經歷史地被資本主義國家作為法定的不可移易的經濟定律,強迫全社會遵循。出于應對經濟危機等的需要,資本主義國家不得不對剩余價值利益關系或者勞動力孳息關系做些調節,但對廣大的雇傭勞動者運用自己勞動力所創造的剩余價值的權益,也不會真正給予全面的法律支持。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如美國,則通常是通過貿易壁壘、貨幣手段、對外經濟制裁、對外戰爭等來轉嫁經濟危機,從掠奪別國的剩余價值利益或者勞動力孳息中找出路。廣大的雇傭勞動者只能(在時有發生的經濟危機等的情況下)或好或壞地得到其勞動力商品價值的利益,他們的勞動力仍只能處在商品的地位而難以獲得他們勞動力所創造的全部價值的利益。這不僅僅是廣大的雇傭勞動者的悲哀,也是全社會終于必然失去發展市場經濟活力的根源。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我們不只是要通過市場經濟來發展生產力,而且還要利用市場經濟以造福于民來發展生產力。我們在市場經濟中堅持社會主義,而社會主義就是 “要把人的勞動力從它作為商品的地位解放出來”,〔2〕[德]恩格斯:“反杜林論”,載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9頁。這就要求我們不斷地擴大對勞動力權益人的勞動力孳息權益的法律保護。眼下,既然我國還沒有實現單一的全面的全民所有制,在通過國家向社會征稅,用之于國家生產公共物品、公共服務,再提供給全體人民均等利用,還不能充分供給的情況下,一方面繼續通過完善這種剩余價值的再分配,調節剩余價值關系或勞動力孳息關系,使勞動力權益人更好地依法獲得勞動力孳息利益;另一方面,在剩余價值的初次分配中就依法保護以勞動力股權或勞動力出資利潤分享權等為表現形式的勞動力孳息權,把勞動力權益人的勞動力從它作為商品的地位解放出來,普遍地持久地做到人的全面發展!經濟法將剩余價值法權化,來重新建立勞動力個人所有制的魅力就在于此。

當前,對我國來說,正好是完善保護勞動力權益的經濟法的重要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我們要處理好這一個矛盾,要實現從高速度增長向高質量發展的轉變,就必須完善保護勞動力權益的經濟法,更好地重新建立勞動力個人所有制,而這必定能夠把億萬人民參加市場經濟的積極性調動起來,把他們決勝市場經濟的偉大力量發揮出來!

當今,市場經濟整個說來已經覆蓋了全世界。因此,市場主體以資本逐利競爭為核心內容的經濟活動,也日益在全世界展開,從而全球經濟的周期性、市場失靈,以及經濟危機、人體能力危機與兩極分化的社會危機,也在世界范圍時有發生并出現加劇加深趨勢。為此,國際社會也需要有能夠防范與消減這些危機的措施,來調整國際的剩余價值關系或者勞動力孳息關系,以增加有支付能力的消費,擴大市場容量;同時提高勞動力素質與增加高科技供給,達到合作共贏。任何采取貿易戰、單邊主義等措施,以損害他人他國的發展權益來維護自己的發展利益的行為,不但具有不正當性,而且最終必會造成共損。因此,國際的經濟法也應成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一項法律措施得到重視。如果我國能夠率先創制出保護勞動力權益的經濟法,這也將成為我國對世界法制進步的一個貢獻。

編輯部:您主張構建理性經濟法,它有什么特色?

陳乃新:制定與實施經濟法,一個重要的特征是,它并不是對社會生活中自生自發秩序的記錄,而是具有很強的有意識、有計劃的反作用的特點。近現代社會以保護勞動力權益為內容的經濟法,從形式上說,它始于1802年英國制定的《學徒健康與道德法》。這一法律規定,禁止紡織工廠使用9歲以下學徒,并且規定18歲以下的學徒其勞動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和禁止學徒在晚9時至次日凌晨5時之間從事夜間工作。該法被認為是資產階級 “工廠立法”開端,資本主義工廠法現已發展為勞動法?!?〕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編輯部、中國大百科全書總編輯委員會編:《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中國大百科全說出版社1992年版,第155頁。粗看起來,它是最早的一部關于工作時間的立法,但是按照勞動力商品的買賣而言,保護財產權的民法確認,工廠購買了學徒的勞動力,怎樣使用學徒的勞動力完全是勞動力商品的買者的事,既與勞動力商品的賣者無關,也與國家無關。工廠法對工作時間作出規定,就是對私法自治的干預,違反了勞動力商品交易的自生自發秩序。

而實際上,這里工廠法并沒有直接侵犯勞動力商品的買者的財產權,沒有對私法自治進行直接的干預,而是對學徒的勞動力權益作出了某種確認,學徒作為勞動力商品的賣者,有權要求勞動力商品的買者不得超出勞動力再生產許可的界限強制學徒使用其勞動力進行勞動,不得違反等價交換原則占有學徒創造的剩余價值(雖然市場競爭在迫使勞動力商品的賣者這樣做)。因此,這是在民法保護財產權的同時,工廠法則保護勞動力權益的開端,工廠法以及后來的勞動法實際上是保護勞動者的勞動力權益,緩和雇傭勞動者與投資者剩余權沖突的法。

馬克思對這種緩和勞資沖突的資本主義工廠法予以高度評價,他指出:“工廠立法是社會對其生產過程自發形態的第一次有意識、有計劃的反作用?!薄?〕[德]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53頁。馬克思這個 “第一次”的用語,精當地確定了資本主義工廠法與全部已有的私法和公法的區別,指明了資本主義工廠法的新的本質。這應該被認為是保護勞動力權益的經濟法產生的表現。就是說,如果工廠法與民法一樣,都只是保護商品買賣雙方的財產權,那么工廠法是沒有必要的,更不可能繼續發展。不過,工廠法以及后來的勞動法,并沒有對雇傭勞動者的勞動力權益作出系統的規定,而是變成了對雇傭勞動者的勞動權的傾斜保護。這當然有所不妥。因為勞動不過是勞動力的運用,勞動力與勞動相比,勞動力更具有根本性,如同債權的基礎在物權,勞動權的基礎則在勞動力權益。勞動權離開勞動力權益是一種無根的權利,甚至很可能失去可保護性。所以,整個說來勞動法并沒有成為一個保護勞動力權益的新興的獨立的法律部門。

因此,勞動法未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承擔起保護勞動力權益的重任,那么,可否根據勞動力作為人體之內的物,與現行民法所保護的人體之外的物,作為物所具有的同質性,從而通過勞動力權益入民法,由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的民法對勞動力權益來作出原則規定,然后,把勞動法改為民法特別法,使勞動法成為調整勞動力關系、細化保護勞動力權益的法;同時,在此基礎上,把原來由勞動法調整的與勞動力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分別歸于行政法、經濟法與社會法等去調整,以全面保護勞動力權益呢?這是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的設想。但現在問題在于勞動力權益沒有入民法,而勞動力權益確實與現行民法所保護的財產權相比具有特殊性,那么經濟法就不妨承擔起這個保護勞動力權益的重任,以建立社會對其生產過程自發形態的有意識、有計劃的反作用的一種法律規范體系。這是一個圍繞保護勞動力權益人(包括市場主體、國家機構公職人員)的勞動力孳息這一核心利益,保護勞動力權益的法律規范體系,以保障人的勞動力不斷地從它作為商品的地位解放出來,保障人們在市場經濟中平衡發展與充分發展的權益。因為無論是個人、企業,還是國家與全球的最大問題,都是發展與持續發展問題。為破解這個問題而構建這樣一種理性的經濟法,正是法制創新的時代課題。

講到法制創新,構建理性的經濟法,這自然是一件特別困難的事。它首先是理念問題。對于經濟法,學界一直認為與國家干預經濟有關。通過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市場失靈就能有所治理;而這又與私法自治相沖突,經濟法就受到質疑。但這一理念與所制定的經濟法律法規也有相吻合之處,故一度成為主流。經濟法這就存在理念問題。那么,構建理性的經濟法,是什么理念可予以支撐呢?

經濟法之理性就是要在以社會化生產為基礎的市場經濟中,在各為其利的資本逐利競爭中,保護勞動力權益,使勞動者、投資者與政府能夠從自己利益的關心上達到剩余價值的同創共享、合作共贏,從而能促進平衡發展與充分發展,使市場經濟所能容納的生產力最大限度發揮出來。

構建理性之經濟法,它就是要求我們全面保護勞動力權益,既肯定勞動力是商品,又不能不把人的勞動力從它商品的地位解放出來,由此重新建立勞動力個人所有制,使經濟法的制度構建適于體現經濟法之理性,成為重新建立的勞動力個人所有制的法律形式。

對于經濟法之理性與理性之經濟法的合成理解,就是經濟法的理念。構建理性的經濟法,是構建一種能得到勞動者、投資者與政府各方認可的、與其他部門法能和諧一致地適于總的經濟狀況的經濟法。不是構建一種為任何一方所不認可的、與其他部門法不能和諧一致地適于總的經濟狀況的經濟法,例如構建一種國家干預經濟的經濟法,因它可能干預傳統的私法自治,從而可能與民法不協調,這種經濟法實質是行政主體以行政權干預市場主體民事行為的法,是有關經濟的行政管理的法,它不是真正的經濟法,當然有時它也可能對治理市場失靈有些作用,但總的說來是會損害市場對配置資源起決定作用的;尤其在國際市場經濟中,也可能成為發達國家以損害他人他國的發展權益來維護自己的發展利益的法律工具。只有抓住保護勞動力權益、維護勞動力孳息利益,這才能抓住經濟法的要害,這種經濟法才是具有正當性的、能從根本上治理市場失靈的經濟法。

我曾經寫過 《經濟法理性論綱——以剩余價值法權化為中心》〔1〕指陳乃新:《經濟法理性論綱——以剩余價值法權化為中心》,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版。和 《勞動能力權導論——科學發展與和諧社會的經濟法保障》〔2〕指陳乃新:《勞動能力權導論——科學發展與和諧社會的經濟法保障》,湘潭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兩本書,目的就是要對經濟法之理性做些研究?,F在,筆者認為構建理性經濟法的時代條件已經日益成熟,故有了為構建理性經濟法出力的沖動,筆者正在致力于經濟法典民間草擬稿的構想與設計,以供有關方面參考。

我認為,現在,構建理性經濟法的時代條件已經日益成熟。這就是說,從整個世界來說,在各國都卷入了市場經濟的大背景下,一方面,隨著中國這個自然資源豐富和人口最多的國家已實行市場經濟,以及進行著資源的資本化大開發,世界范圍的資本繼續以廉價的自然資源與人力資源逐利的余地已經越來越小,資本越來越需要依賴高素質的勞動力和高科技的供給來延續資本逐利競爭,以繼續挖掘市場經濟所能容納的生產力。因此,只要經濟法的制度設計得當,就不會引起資本的恐慌與流失。另一方面,廣大勞動者只有以更高素質的勞動力和更多更好的高科技成果,方可在資本逐利競爭中穩住自己的勞動力商品的價格,并更多地分享勞動力孳息的利益。只要經濟法的制度設計得當,就必能調動廣大勞動人民參加市場經濟與決勝市場經濟的積極性與創造性。除了這兩者之外,處在世界市場經濟中的各國政府,以法律手段平衡保護財產權與勞動能力權,促進高速增長轉變到高質量發展的國家治理能力也已大大提高,各國政府將其從事國民經濟管理勞動,主動納入法律約束的自覺性也已大大提高。在上述三個條件下,以及出于各種原因,中國的市場容量之大,足以使中國在構建保護勞動力權益的經濟法,包括倡導構建國際經濟法方面,在實行法制創新上先行一步,這是完全有可能的。

但從可能變成現實,我們要取得法制創新的成功,也許還需要更多的條件,而且也許只要缺乏某個因素就可能不成功。對此,我們不妨回看一下1804年《拿破侖法典》(即 《法國民法典》)的出臺,在今天看來保護財產權是理所應當的,但當年因為它破除了封建的立法原則,參政院圍繞民法草案,共召開了102次討論會,拿破侖親任主席并參加公議97次,才獲得成功。還有1802年英國制定的 《學徒健康道德法》雖然制定出臺了,但在開始的數十年內就受到雇主的抵制,沒得到很好的實施,但后來終究進一步發展成為勞動法,并普及到世界上許多國家。由此,我們就可以明白法制創新的難處,也看到了法制創新是有希望的。

世上無難事,只要肯登攀。因此,我們只要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又勇于不斷登攀,我們就一定能取得法制創新的積極成果;而我們作為從事經濟法學的教學與研究人員,就是要為科學說明什么是經濟法,以及對制定與實施經濟法,不斷提供盡可能正確而又豐富的學術意見與建議,以供有關方面參考。

編輯部:您從事經濟法教學研究三十多年,培養出了一大批優秀的學生,您有什么經驗可以與大家分享的?

陳乃新:回想起來,由于大學教學的學生大都是成人,師生之間也就是教學相長的關系;老師與學生應該共同追求真理,相互學習,共同進步。由于學生對未來的工作取向不盡相同等,對學術研究的各種問題,興趣也會有所不同。但共同追求真理是能夠引起共鳴的。對于法學領域中,像經濟法這樣的重大問題,大家都有一些興趣。為此,我就經常與學生(主要是與經濟法學的碩士研究生)一起討論問題,寫作論文,也常去參加一些本專業的學術會議等??傊?為了與學生共同追求真理,對于學問,應當采取對自己 “學而不厭”,對人家 “誨人不倦”的做法;也還要堅持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不斷修正自己的謬誤。

我與學生共同為法制創新做出學術研究的貢獻,基本上都限于共同研究一些經濟法學的問題,有時共同寫篇文章去發表,或者學生還協助我完成一些文稿;近幾年,我和一些學生還在 《南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發表了經濟法典編撰研究專題三篇?!?〕參見編撰經濟法典第一研究小組、陳晉:“編撰經濟法典的歷史回眸”,載 《南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1期;編撰經濟法典第二研究小組、梁中鑫: “我國編撰經濟法典的評估”,載《南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1期;編撰經濟法典第三研究小組、陳乃新:“創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構想——創制基本經濟法是編撰經濟法典的題中應有之義和濃墨重彩”,載 《南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1期。應當說,我們對經濟法學的學術貢獻還不算很多,現在我雖已退休,但還是會繼續努力的。我們是期盼著 “經濟法典”能夢想成真的,因為這正是我們經濟法學人的一個心愿。

猜你喜歡
經濟法民法權益
意外傷害與權益保護
漫話權益
經濟法在我國經濟轉型中的作用分析
我國對外貿易中國際經濟法的地位和作用分析
民法總則立法的若干問題
淺談經濟法的私人實施與社會實施
民法課程體系的改進和完善思路*——以中國政法大學的民法課程體系為例
關于民法原則與民法規則之間的關系分析
廣場舞“健身權益”與“休息權益”保障研究
你的權益被什么保證?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