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帶一路”背景下中歐綠色金融合作的法律體系構建研究

2022-03-07 06:04王海晶王亞萍
科技智囊 2022年2期
關鍵詞:軟法法律保障綠色金融

王海晶 王亞萍

摘? 要:中國和歐洲均為全球綠色金融的引領者,雙方在綠色金融領域有著堅實的合作基礎,但合作共贏中也潛藏著風險與危機:既有世界處于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影響下的政治風險,也有市場經濟復蘇階段的綠色服務風險,還存在中歐綠色標準差異引發的選擇風險。國內綠色金融方面的制度設計較為簡略,中歐之間的協議宣示性強而約束力弱,且區域性多邊協議缺失,亟待制度層面的法律保障。實現中歐在綠色金融領域的深度合作,不僅需要構建完善的綠色金融法律體系,而且需要在中歐之間達成綠色金融合作的“硬法”和相關區域性多邊協議,突出協議的強制約束力,從而形成“軟硬兼具”的國際協議,提高中歐綠色金融合作的緊密度,保障中歐綠色金融合作的順利展開。

關鍵詞:中歐;一帶一路;綠色金融;法律保障;軟法

中圖分類號:G648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881/j.cnki.1006-3676.2022.02.10

“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推動著中國從粗放式發展走向可持續發展;“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生態發展理論激勵著中國實現市場經濟與生態經濟的同步增長、經濟增長與生態環保的協調共進;“碳達峰、碳中和”的“雙碳”目標鞭策著中國提高節能減排水平、注重低碳環保的循環經濟發展;“一帶一路”倡議加快國際經貿合作、推動綠色金融合作、共建綠色地球村。

中國和歐洲同為全球綠色金融領域的引領者,并且已經有著長期且堅實的綠色金融合作基礎,一直共同致力于應對氣候變化和生態環境問題。合作過程中必然會存在競爭,摩擦也難免存在,尤其是在疫情嚴峻、經濟下滑的今日,世界正處于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中歐之間的關系也變得日益復雜,存在著種種不確定性。這是中歐彼此加快發展的機遇,更是中歐合作共贏的挑戰。為促進中歐友好合作、互利共贏,推動實現中歐之間的“非零和博弈”,尤其是借助中歐之間堅實的綠色金融合作基礎和“一帶一路”倡議的東風,國內外統籌法律保障,既要完善中國自身有關綠色金融領域的相關法律制度,更要推動中歐之間相關國際條約的簽署,通過對話合作充分釋放中歐關系的發展潛力,推動中歐綠色金融合作。

歐盟作為全球氣候治理體系中的重要參與者,一直將保護生態環境、應對氣候變化作為其政治領域的優先板塊。中國一直以來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經濟發展。中歐之間從開啟國際投資合作到建立氣候合作伙伴關系,逐漸達成綠色金融的合作意向?!耙粠б宦贰笔羌訌娊涣鲗W習、增進理解信任的合作共贏之路,是促進共同發展、共同繁榮的友好合作之路,是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共建綠色地球村的互助開放之路,加深了中歐之間的綠色金融合作關系。隨著中歐綠色金融合作的持續推進,中歐雙方生態環境治理的動力也在持續增強。但是,世界格局的變幻莫測、國際態勢的動蕩不安、新冠疫情的巨大沖擊等風險挑戰,必然使中歐之間的合作關系受到影響,中歐綠色金融的合作存在潛在風險。

一、看今朝:中歐綠色金融合作中的風險

(一)世界未有之大變局影響下的政治風險

1.“一帶一路”沿線的中東歐國家在近幾年逐漸成為歐洲的新興市場,但是其內部政局動蕩不安。中東歐國家自20世紀90年代初獨立之后,模仿西方的“三權分立”“議會民主”“多黨執政”等制度,建立了西方式民主政治體制,但各政黨發展不成熟、政治制度沒有因地制宜等問題,導致中東歐各國的政治生態仍然屬于多黨政治發展的初期階段,而且各個國家政府更迭頻繁,常常有議而不決和決而不行的局面出現[1],中東歐國家內部的政局不穩定必然會影響中國—中東歐的綠色金融合作,進而影響中歐綠色金融合作。

2.歐洲內部政治十分復雜,各國之間差異巨大,歐洲國家之間的關系以及政黨之間的關系也十分復雜敏感[2],尤其是中歐、東歐、西歐經濟發展水平、科技創新能力、國家發展歷程不同,使得三者之間關系極其微妙復雜。在歐盟綠色轉型的關鍵時期,歐洲許多國家出于自身經濟發展水平、產業布局計劃等考慮,對綠色轉型采取了不同的立場和態度,多數國家保持觀望態度,有些國家明確表達了不同的觀點。中東歐國家與西歐國家之間較大的經濟落差“東中西綠色發展失衡”困境,導致它們在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分歧較大,許多中東歐國家屬于困難高碳轉型國家,與西歐國家的綠色發展目標差異巨大。[3]

3.歐盟及其成員國長期存在的對華偏見影響中歐綠色金融合作關系的進一步深化發展。尤其是當前美國處于維護自身全球霸權的考慮,阻礙歐盟的戰略自主與中歐合作,妄圖割裂中歐合作關系,在美國的政治施壓下,歐盟很有可能會選擇配合美國,針對所謂南?!白杂珊叫小钡葐栴}合力攻擊中國。[4]美國無疑是中歐綠色金融合作中最應當警惕的變量。隨著歐洲在美國對外政策中的戰略地位下降和2016年以來中美產業和科技競爭加劇,歐盟十分擔憂自身在地緣政治博弈和高科技產業競爭中被邊緣化,對中國充滿防范和警惕。[5]

(二)中歐投資合作與綠色合作的博弈風險

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號召讓中國愈發重視國際合作,中國整體實力的提升使中國具有重要的國際地位和國際號召力。中國海外投資業務量在逐年上升,2018年之后每年的貨物進出口總額甚至突破了30萬億元的大關,對外直接投資流量也蟬聯全球第二,并保持至今,而中歐之間的進出口總額也一直約占中國海外貨物進出口總額的1/5,2019年流向歐洲的投資為105.2億元,同比增長59.6%。由此可見,即便在嚴峻的國際政治環境影響下,中歐之間的貿易協作也一直在持續推進。經濟貿易合作一直是中歐合作中最為活躍的領域之一,并且逐漸成為雙方合作的重要基礎,但是中歐之間的經貿合作前景并不樂觀。

1.國際投資貿易與環境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許多國際投資貿易的推進都引發了環境問題,如印度博帕爾毒氣泄漏案、美國雪佛龍公司近海石油管道泄露案等。中國的海外投資者在經濟協作中遭遇了眾多環境規制風險,如柬埔寨政府因環境問題收回中國投資者的森林采伐權等。環境訴訟風險是國際投資貿易的重大風險,中國作為海外投資后進者,起步晚但發展快。2019年,中國工業制品的出口額約占出口商品總額度的95%,對外直接投資中的制造業占比同比增長6%,占14.8%,主要流向化工燃料、金屬冶煉、有機高分子等高污染行業,而對歐洲的直接投資中,制造業和采礦業屬于首要產業,總體占比高達51.6%。中國海外投資的綠色化程度較低,而這對于致力于生態環境保護的歐洲國家而言,無疑是其抵觸中國投資、影響中歐合作的關鍵因素。中歐之間開展的國際投資貿易必然引發許多問題,環境污染問題是最多的。面對環境訴訟風險,相關預防措施和仲裁救濟手段的缺失必然影響中歐之間的友好合作關系。

2.歐盟經濟發展的綠色發展戰略使其加大對進口產品碳含量的限制,相應會提高關稅壁壘。例如,歐盟對出口至歐盟的碳排放密集型產品征收碳邊境稅[4],重點推廣綠色、低碳、環保并且符合歐盟環境標準的進出口產品,從而降低碳排放密集型產品對歐盟的出口優勢,推動以歐盟為出口市場目標產品的綠色轉型。歐盟的綠色行動對中國出口至歐盟的高碳產品帶來沖擊,倒逼中國高碳行業進行綠色轉型,同時也為低碳行業帶來商機,推動中國發展低碳環保行業、加快綠色創新能力、孕育綠色金融產業。對于中國而言,綠色產業基礎創新能力有待提高,國內綠色金融整體尚在發展階段,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金融支持力度較弱,綠色貿易進出口的國際競爭力比較弱,歐洲的綠色經濟復蘇策略既是中國實現“雙碳”目標的重要機遇,也是中歐綠色金融合作的重大挑戰。

(三)市場經濟低沉階段的綠色復蘇風險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中歐全面協調抗疫活動和經濟發展。面對疫情導致的經濟低迷狀態,中歐紛紛出臺經濟復蘇政策。歐盟堅持將綠色復蘇放在首要位置,認為綠色轉型是經濟發展的基礎,未來歐盟的經濟發展應當圍繞綠色新政,實現綠色發展戰略[6],強調所有預算支出必須以“歐盟綠色協議”為核心。福斯特發現,后疫情時代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最有效的途徑是綠色復蘇的經濟政策,在綠色投資和減少化石燃料投資的經濟復蘇政策引導下,2050年全球有望避免0.3℃的溫升。[7]但是,綠色經濟復蘇政策的實施情況并不盡如人意,而且歐盟的綠色復蘇計劃勢必會引發中歐綠色金融合作中的綠色復蘇風險。

1.新冠疫情無疑使得中歐經濟遭遇嚴重沖擊,新冠疫情的不確定性,疫苗接種的不平衡性,再加上歐洲許多國家目前尚未有效遏制新冠疫情,仍然處于新冠疫情的重災區階段,歐洲整體經濟復蘇呈現不穩定不平衡特點,市場經濟復蘇前景不容樂觀,又何談綠色復蘇呢?綠色復蘇要以經濟復蘇為根本,綜合考慮經濟增長、環境保護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尚處于經濟低迷狀態的歐洲各國,對綠色的關注度不足,經濟財政支出中致力于發展綠色創新技術、助力綠色發展的部分占比微乎其微,尤其是對經濟稍遜一籌的中東歐國家來說,實體經濟、市場經濟的恢復才是重中之重,這些都會導致“綠色復蘇”變成流于紙面的口號。

2.歐洲的綠色產業發展長期致力于推動能源轉型,綠色金融的發展重點關注能源層面,大力發展清潔、安全的可再生能源。目前,即便是遭受了新冠疫情、經濟低迷、國際格局變動等多方面夾擊,歐盟仍然將203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耗中占比發展目標設定為32%。為實現該目標,歐洲各國都制定了中長期可再生能源規劃以及相關政策。歐洲各國在新能源開發之間的競爭形勢嚴峻,出現一系列不正當競爭現象,導致新能源競拍中標電價不斷走低,這給中國企業參與投資造成巨大壓力。[8]內外交困之際,歐盟啟動《歐洲綠色協議》,并表示中國“跟進行動的責任”,雖然這是歐盟通過規范性履約框架“敦促”中國落實“雙碳目標”,但是并未考慮中國現實情況,是明顯的“綠色干涉”行為。

(四)國際化與本土化矛盾中的綠色標準差異化風險

在2016年后,全球綠色債券市場規模大幅度增加,波蘭是首個以國家為主體發行綠色債券的歐洲國家,2017年法國又發行了截至2018年6月1日單筆發行最大的綠色債券,歐洲地區在綠色債券發行上一直處于較為領先的地位。[9]為推動綠色債券市場的發展,2017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與歐投行達成共識,將共同開展中歐綠色債券標準一致化的研究,以此助推綠色資本的跨境流動,加強中歐的綠色金融合作,2017、2018年的聯合國氣候大會上發布的《探尋綠色金融的共同語言》白皮書詳細說明了該研究的成果。中歐雙方都在致力于綠色金融標準一致化的研究,但中歐金融機構在綠色金融方面的標準趨同化工作尚未完成。2021年4月,中國在原有2015年版《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的基礎上進行修改,發布了《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21年版)》,將其與歐盟的《歐盟可持續金融分類氣候授權法案》進行對比發現,二者所涵蓋的產業和經濟行為具有明顯的差異,甚至可以說存在“互補性”差異,最為顯著的區別在于,歐盟標準中納入了轉型類以及扶持類項目,而中國未包含相關領域[10],能源利用等許多項目類別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差異。

目前,歐盟在官方頒布《歐盟綠色債券標準報告》,公布了綠色債券標準模型草案和框架模板,欲將綠色資產和綠色支出一并列入綠色項目之中,這無疑擴大了收益的允許使用范圍,保持了收益使用的完整性,筆者對該草案與我國的《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21年版)》進行了對比分析,見表1。

中歐之間在相關分類的宏觀目標和微觀配套設施方面存在巨大的差異。相比于歐盟的相關策略,中國的綠色金融市場配套設施尚不完善,未達成統一標準,整體配套設施屬于分散設立狀態,整個綠色金融市場的“自由市場”意味濃厚。中歐雙方在綠色金融標準及其他綠色標準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別,中國綠色金融發展尚處于雛形階段,許多配套的綠色標準尚未建立,這必然影響雙方的綠色金融合作,再加上歐盟對中國“一帶一路”倡議始終保持警惕態度,綠色復蘇計劃推動下的歐盟會再度完善相關規則標準,這無疑不利于中歐綠色金融的合作。

各類綠色標準存在差異化的原因主要有4個:1.綠色化進程不同。歐洲作為致力于綠色發展的老牌地區,在綠色道德、技術和產業規則等方面的標準已搶占制高點,而中國倡導生態環境保護、制定綠色標準的時間比較晚,各方面尚不成熟。2.政治體制、管理體制差異較大。雖然,中國目前的經濟實力有了很大提升,具備大國實力,但仍然屬于發展中國家,而歐洲國家多屬于發達國家,雙方的管理體制不同,綠色標準的制定、落實都難以實現一一對應、有效銜接。3.標準體系不同。目前,中國與歐洲對生態環境方面的綠色標準缺乏有效溝通,相關強制性標準文件表現形式及具體實施操作方面存在許多問題,而且因彼此生態環境狀況的不同,導致各自對相關國際標準的采納程度不同。4.信息不對稱。出于地域因素、政治因素等,中歐之間對彼此的真正生態環境現狀和治理狀況不甚了解,諸多的信息不完全、不對稱情況導致雙方協商對話成本上升,進而影響綠色標準一致化的進程,甚至會導致逆向選擇的發生。

二、找問題:中歐綠色金融合作日益凸顯的法律保障問題

綠色金融的發展和跨國合作需要法律保駕護航。在中歐綠色金融合作開展過程中,無論是中國國內還是中歐之間陸續出臺大量的文件,既有具備法律約束力的硬法,也有起著宣示倡導作用的軟法,法律全覆蓋假象之下存在著大量的法律保障問題,在中歐綠色金融合作中的法律保障問題日益凸顯。

(一)中國在綠色金融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相比于歐盟國家,中國的綠色金融建設起步較晚,整體發展尚不成熟,在理論、資源和實踐層面存在較多問題,最為凸顯的是法律制度不健全。中國綠色金融政策貫徹效果不理想的關鍵原因是綠色金融立法滯后。在綠色金融體系中,綠色金融政策與綠色金融立法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制定綠色金融政策是進行綠色金融立法的前提,而政策的實施又需要法律的保障,綠色金融立法能夠為市場主體指明活動方向,規范市場主體的金融行為,保障健康有序的綠色金融市場環境。[11]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至今,我國有關綠色金融的法律有9部,相關法規(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28部。整體而言,中國與綠色金融相關的立法比較匱乏,即便是相關的法律也不是以綠色金融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文件,而僅僅是在相關條款中簡略提及,并未有具體的規制管理內容。相比之下,有關綠色金融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比較多,1996年頒布的《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提出,要“完善環境經濟政策,切實增加環境保護投入”。之后,國務院及各部委開始重視運用經濟激勵手段來加快對生態環境的保護,生態環境部、銀保監會、證監會等都陸續出臺大量部門規章,逐漸顯示出“綠色金融”的影子。在2015年發布《“十三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之后,相關法規數量迅速增長,但是大多屬于指導性文件,缺乏普適性和強制力,也沒有涵蓋全部綠色金融產品,僅僅簡略地提及“綠色金融”。筆者統計發現,目前中央層面有關綠色金融的法律法規僅涉及綠色信貸、綠色證券和綠色保險及綠色貿易,與綠色基金、綠色投資等其他綠色金融產品相關的政策規章尚且屬于缺位狀態。綜上所述,中國尚未有一部專門的綠色金融法律,關于綠色金融的中央層面的政策規章也缺乏普適性和強制力,未涵蓋所有綠色金融產品。相關法律機制的缺失意味著在“一帶一路”框架下,在中歐綠色金融合作過程中,中國的相關活動缺乏國內法律的制度性支撐,中國公民和企業的相關活動也缺乏國內法律的制度性保障,最關鍵的是,綠色金融相關國內法的不完善必然會影響國內綠色金融產品的開發和推廣。這會影響中國公民和企業參與中歐綠色金融合作的積極性,降低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行業參與中歐綠色金融合作的主動性和活躍度,進而阻礙中歐綠色金融合作的順利進行。

(二)中歐綠色金融合作的國際協議宣示性明顯

中歐雙方關于綠色金融合作、應對氣候變化以及其他環境保護事項共同發表了許多宣言、聲明,中歐發表宣言或聲明的主要目的是確立友好合作的伙伴關系,表明雙方綠色金融合作的共同意愿,這些宣言聲明宣示性質十分明顯,屬于軟法性規范,即“原則上并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但是會產生實際法律效果的行為規范”[12]。所以,這些宣言或聲明對雙方合作的具體內容與履約程序并不存在實際意義上的約束,無法成為解決雙方合作中出現的摩擦、爭端的權威依據。同時,這些宣言、聲明中僅粗略地規定了雙方開展合作對話的未來藍圖規劃,并未對中歐綠色金融合作的權利與義務進行劃分,也沒有關于糾紛爭端解決的明確規定,權威性硬法的缺失是中歐綠色金融合作開展的巨大阻礙,也是法律保障的關鍵漏洞。

在中歐綠色金融合作初期,采取軟法形式是達成共識最快捷高效的方法,因為軟法的締結程序簡單,談判難度小,可以規定原則性的合作領域,表達框架性的合作意愿,并可以根據具體實際情況進行及時變動調整[13],而且由于金融規則紛繁復雜,專業性和技術性極強、發展變化迅速,再加上國際金融事項的敏感性,軟法在國際金融領域角色十分突出。[14]但是,軟法終究不是完美無缺的法律,不適當提倡和廣泛使用軟法會消解硬法的正當性,進而阻礙法治建設進程。最關鍵的是,軟法具有非司法中心主義的特征,軟法規范下的糾紛一般不通過司法途徑解決。[15]司法是解決糾紛的便捷高效手段,有利于深化中歐綠色金融合作關系,而司法手段的缺乏會使雙方隔閡愈發嚴重,嚴重影響合作進程。硬法規則具有法律強制約束力,能夠在最大程度上督促締約雙方履行義務,同時通過司法解決彼此間的糾紛矛盾,能較好維持中歐綠色金融合作的伙伴關系。因此,硬法規則是中歐雙方通過合作參與綠色治理、發展綠色金融的重要保證。真正實現中歐綠色金融合作關系的“善治”,不能僅靠宣示性、倡導性的軟法規范,還必須搭配具有強制力、內容詳盡全面的硬法規范,以求“硬法缺時有軟法,軟法弱時有硬法?!盵16]

(三)“一帶一路”框架下中國—中東歐綠色金融合作的多邊協議缺失

目前,中國與中東歐國家的合作已經陸續展開,經貿金融合作成果也十分豐碩,但是中歐綠色金融合作的相關協議中并不存在專屬于中國與中東歐國家之間的區域性多邊協議,而中東歐國家既是歐盟本土綠色化發展的重點關注國家,也是中歐合作中的關鍵國家。從長遠角度看,應通過協議文件加強中國—中東歐綠色金融合作,規范和約束合作中的各項活動,硬性的區域性多邊協議具有法律上的強制約束力,能最大限度地促使各締約國履行相應義務。

中國與中東歐國家分屬東西不同文明,價值觀認知和社會制度存在較大差異,雙方之間的對話關系不對稱、合作基礎不堅實。[17]按照國際法律制度建立的慣例,國際合作初期最常見的是軟法規范,但中國—中東歐綠色金融合作中的軟法性規范十分缺乏,沒有前置的軟法試探,直接構建硬法規范難免導致法的“畸形”,這會影響雙方協商簽訂相關區域性多邊協議的進程。目前,中歐之間缺少綠色金融合作的硬法,關于多邊協議類的硬法性規則談判、締結、生效的審批手續煩瑣。這些因素導致中東歐國家會回避區域性多邊協議的協商制定,要真正落實“一帶一路”倡議,維系中國與中東歐國家的友好關系,探索發展雙方關系的合作機制,區域性多邊協議不可或缺。

三、展未來:中歐綠色金融合作的國際國內統籌推進

在軟法研究者看來現代法律越來越成為“混合法”,即主要由硬法與軟法兩類法律規范構成,這種法律構造因為接納了軟法元素,故而比傳統法律更加開放、包容、貼近實踐、有效。[18]軟法可以對硬法的運行進行填補、解釋和細化,有針對性地瞄準現實問題,進而影響國家行動,產生外化可視的實際效果,并且可以為硬法的生成提供路徑和素材。軟法的目標并非僅局限于影響硬法,而是要塑造認知、誘發期待,尋覓具有潛力的未來硬法,其準立法性質預示軟法將進入硬法發生質變,實現“軟法的硬法化”。[19]中歐綠色金融合作持續推進必須與相應的法律制度保駕護航,堅持系統觀念,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進行全局性謀劃、戰略性布局、整體性推進,構建經濟發展與政策體系協同的整體布局。[20]內外雙重保護的法律制度更有利于中國在中歐綠色金融合作中發揮大國優勢、占據主導地位、提升國際話語權。

(一)國內層面:構建完善的國內綠色金融法律體系

綠色金融產業在我國處于起步階段,各方面尚不成熟,前期中央及地方出臺了大量行政文件進行規范,這些規范文件屬于促進型立法,其目的在于扶持發展新型產業。雖然,目前我國的綠色金融產業仍不發達,但已在逐步走向成熟,促進型立法應當讓位于管理型立法和設范型立法,實現設范型立法、管理型立法與促進型立法的相互銜接、相互補充、相互支持。[21]

構建完善的國內金融法律體系的關鍵在于制定一部綠色金融法律。目前,只有深圳特區于2020年底發布了《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這是全國首部綠色金融領域的地方法規。2021年9月29日,湖州市起草的《湖州市綠色金融促進條例》,被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通過。地方的綠色金融法規運動開展得如火如荼,國家層面應盡早出臺有關于綠色金融的頂層立法,且該法律應屬于設范型、管理型和促進型混合的立法。該部法律的整體架構和內容可以參照《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和《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圍繞制度標準、產品服務、投資評估、信息紕漏、激勵保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展開。

1.創新制定國內的綠色金融標準。我國綠色金融標準應當盡量保證與國際標準相銜接,充分參考歐盟及其他地區的綠色金融標準。一方面,中國綠色金融標準的完善參考歐盟的綠色金融標準,有利于實現綠色金融標準對接,增加中歐綠色合作的新機遇,推動中國經濟的綠色發展;另一方面,充分利用中歐綠色產業互補優勢,努力推動相關綠色產業發展,引導資金向重點綠色產業流動,不但要加強中歐綠色金融合作,還要推動中歐之間在其他方面的綠色合作,如綠色技術、綠色貿易等,充分夯實雙方綠色合作的基礎。[7]

2.創新綠色金融產品。目前,我國發展態勢最為良好的綠色金融產品是綠色信貸產品,根據《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2020—2021年度工作報告》數據顯示,我國的綠色信貸規模在全球位居第一,截至2021年第二季度末,本外幣綠色貸款余額13.92萬億元,同比增長26.5%。在綠色金融發展態勢良好的大環境下,創新現有成熟的綠色金融產品,推廣新型綠色金融產品,同時健全綠色投資評估制度,對相關投資項目實現前端評估與后端管理相銜接,防范“洗綠”風險。

3.健全綠色金融激勵機制。一個完整的綠色金融市場激勵機制應當是正向激勵與逆向激勵結合、聲譽激勵與經濟激勵并存的雙向激勵。在碳排放市場運行中,有效的激勵機制可以與適當的處罰規則形成協同效應。[22]正向激勵主要是各項綠色金融優惠措施。逆向激勵發力點則在綠色金融市場的擴展層面。聲譽激勵是采取法律手段對參加綠色金融活動的市場主體的榮譽進行確認,以激發其市場參與度[23],典型的例子是基于國際可持續發展戰略建立的行業資源型準則——赤道原則,目前我國加入赤道原則的銀行只有興業銀行。經濟激勵是綠色金融市場普遍存在的激勵手段,充分利用行為經濟學理論。健全綠色金融激勵機制的同時,要配套建立約束激勵機制,完善內部績效考核。

4.加強綠色金融監管。一方面,明確綠色金融監管的相關機構。我國金融監管的特點是分業監管,分業監管是各司其職,但各自監管的封閉性與目前混合型金融產品格格不入,導致出現監管缺位現象。破解環境風險、綠色金融管制存在的理論難題,關鍵要建立合作規制關系,共同分擔規制責任。[24]構建綠色金融監管機構可在分業監管的基礎上,配套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互聯機制,運用大數據技術實現信息的互聯互通。另一方面,對綠色金融市場的各項經營規則進行細化完善,保障監管手段的順利施行。與此同時,充分利用科技監管,形成與綠色技術、金融科技相匹配的新型監管模式,實現綠色金融監管過程中的科技化、自動化和智能化。[25]

5.完善綠色金融法律責任制度。綠色金融法律責任制度是綠色金融法律的核心內容,有利于保障綠色金融法治建設、強化綠色金融責任意識。[26]我國的金融法律責任制度主要是以刑事責任為主,民事責任為輔,但我國的綠色金融機構大多歷經股份制改革,屬于市場的民事主體,故綠色金融法律責任制度理應以民事責任為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為補充。[11]尤其要強化民事責任,依法保障綠色金融市場中各主體的私權。同時,注意明確環境信息披露責任,統一綠色金融市場中環境信息披露的標準以及內容、形式、方式等,提高綠色金融市場中的信息披露程度。加強環境信息披露不僅能滿足相關方面對環境信息的知情權,還能推動市場主體自身的環境風險管理。[11]

(二)國際層面:構建“軟硬兼具”的國際協議

在國際環境治理中,硬法與軟法憑其各自優勢,在功能層面具有明顯的互補關系。[27]現階段,在國際秩序中軟法的地位和作用屬于次優選擇,是在真正的法律缺位時對現狀的一種不得已的認可,只有軟法與硬法互相配合,才能形成良好的國際秩序。[28]為滿足綠色金融產品國際化的法律制度需求,緩解法治建設中自治與他治的矛盾,保障中歐綠色金融合作的順利進行,應構建硬法軟法混合的相關法律體系,逐漸實現在后續法律實施階段的軟硬混合,而“軟硬兼施”也將在很長一段時期內屬于法律參與全球治理的主基調。

1.制定中歐之間綠色金融合作的硬法。綠色金融法治中理想的軟法和硬法關系是軟法是硬法的現行法,對硬法作出解釋,填補硬法的空白。[29]中歐綠色金融合作之間的法律框架尚不完整,存在大量有關綠色金融合作的軟法,缺乏相關的硬法規范。目前,中歐綠色金融合作要對既存的軟法予以及時清理,廢除非法之法、過時之法,同時健全完善相應共同體良性運作所需之法,使其運作規范化、系統化[30],及時將成熟有效的軟法規范上升為硬法,并進一步促進、推動新的軟法形成和發展。同時,雙方應當加強協商對話,建立多層定期合作機制,加快推進中歐之間綠色金融合作硬法規則的構建。在這場合作博弈中,中國要堅持底線思維,積極贏取主動地位,充分考慮中國自身經濟發展特點和產業布局規律,中歐之間綠色金融合作協議的制定進程要有利于中國自身發展,營造對中國有利的綠色金融合作環境。

2.構建“軟硬兼具”的中國—中東歐綠色金融合作的區域性多邊協議。為了保障“一帶一路”倡議的順利推進,加快推進中國與中東歐國家之間的合作關系,保障中歐綠色金融合作的順利開展,簽訂一部區域性多邊協議尤為重要。要制定一部兼具“硬法”和“軟法”雙重屬性的中國—中東歐綠色金融合作多邊協議。軟法是一種柔和的緩解沖突的方式,其確立成本低,可以在短時間內快速制定,并且條文內容更易于變更,具有靈活高效的優點。軟發性多邊協議的制定可以快速彌補中國—中東歐綠色金融合作中相關國際規范缺失的短板,推動硬法的構建,之后再協商建立硬法性的多邊協議,為綠色金融合作活動進行強制性的規范制約,建立軟硬法混合的中國—中東歐綠色金融合作區域協議。這有利于在最大程度上維持中國與中東歐國家的平穩合作,減少不必要的摩擦爭端。中國與中東歐國家間硬法性多邊協議的構建進程,要與中歐之間相關硬法構建的進程同步進行,既要保證具體內容的順暢銜接,又可以加快硬法性規范的制定進程。

3.實現法律實施階段的軟硬混合。軟法硬法混合的法律條款是軟法發揮影響力的關鍵因素,而軟法真正發揮影響力是在后續的法律實施階段,即執法和司法階段。軟硬法的混合并不局限于立法階段中有意為之的混合,還有一種方式就是事后的混合,即發生于法律實施過程中軟法與傳統硬法規范的融合。[31]國際法創制的路徑本就存在立法和司法兩種“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路徑,相對于立法路徑,司法路徑對于中國更為有利[32],更有利于推動中歐綠色金融合作進程。在法律實施階段,執法和司法機構可以將軟法與硬法結合起來,把軟法嵌入硬法框架中,以軟法手段實現硬法內容。[33]在司法過程中,要注重ADR機制(兼具靈活性與便捷性特征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的運用。通過ADR協定構建符合“一帶一路”需求的以調解為主的ADR爭端解決機制[34],并融入中歐綠色金融合作糾紛解決體系中。從本質上看,相比于其他解決機制,ADR機制具備政治性,能夠更好地兼顧糾紛雙方的訴求和利益,也不會對司法和政治解決模式造成干擾和沖擊。[35]構建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擴大ADR的適用范圍及環節,可以將其作為仲裁或訴訟的前置程序,也可以單獨使用。

參考文獻:

[1] 龍靜.中國與中東歐國家關系:發展、挑戰及對策[J].國際問題研究,2014(05):37-50.

[2] 石曉虎.百年中歐政黨交往:特點、經驗與展望[J].歐洲研究,2021(03):1-17.

[3] 楊成玉.歐盟綠色復蘇對中歐經貿關系的影響[J].國際貿易,2020(09):54-60.

[4] 張健.后疫情時代歐盟的戰略自主與中歐關系[J].當代世界,2021(04):18-23.

[5] 鄭春榮,吳永德.歐盟產業政策調整及其對中歐合作的影響[J].當代世界與社會主義,2021(01):98-106.

[6] 曲如曉,李婧,楊修.綠色合作伙伴建設下中歐綠色貿易的機遇與挑戰[J].國際貿易,2021(05):32-40.

[7] Forster,Piers M.,et al.Current and Future Global Climate Impacts Resulting from COVID-19[J].Nature Climate Change,2020(10):913-919.

[8] 馮道雨.歐洲“綠色復蘇”戰略下的機遇與挑戰[J].國際工程與勞務,2021(03):20-23.

[9] 宋敏.唐方方.張生.綠色金融[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20:155-156.

[10] 中國銀行全球金融市場研究中心課題組.綠色債券:中歐標準對比及商業銀行業務啟示[J].國際金融,2021(09):28-34.

[11] 楊鋒.淺議綠色金融的法律規制[J].人民論壇,2016(14):125-127.

[12] Francis Snyde.The Effectiveness of European Community Law:Institutions,Processes,Tools and Techniques[J].Modern Law Review,1993(56):32.

[13] 王彥志.“一帶一路”倡議與國際經濟法創新:理念、制度與范式[J].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9(02):74-83,221.

[14] 廖凡.論軟法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J].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02):21-30.

[15] 楊海坤,張開俊.軟法國內化的演變及其存在的問題——對“軟法亦法”觀點的商榷[J].法制與社會發展,2012(06):112-120.

[16] 白佳玉,王琳祥.中國參與北極治理的多層次合作法律規制研究[J].河北法學,2020(03):66-79.

[17] 于軍.中國—中東歐國家合作機制現狀與完善路徑[J].國際問題究,2015(02):112-126.

[18] 宋功德.行政裁量控制的模式選擇——硬法控制模式的失靈催生混合法控制模式[J].清華法學,2009(03):82-95.

[19] 何志鵬,申天嬌.國際軟法在全球治理中的效力探究[J].學術月刊,2021(01):103-116.

[20] 楊博文.習近平新發展理念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戰略實現的系統思維、經濟理路與科學路徑[J].經濟學家,2021(09):5-12.

[21] 范少虹.綠色金融法律制度:可持續發展視閾下的應然選擇與實然構建[J].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02):75-79,128-129.

[22] 史學瀛,楊博文.我國碳排放權交易處罰規則與履約風險規制路徑[J].吉首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0(01):39-47.

[23] 劉乃貴,吳桐.綠色金融法律保障機制研究[J].財經科學,2017(10):41-51.

[24] 王國飛.全球碳排放環境風險法律規制:批判與省思[J].理論月刊,2019(08):76-83.

[25] 張永亮.金融監管科技之法制化路徑[J].法商研究,2019(03):127-139.

[26] 武秀英.完善我國金融法律責任制度的幾點思考[J].山東社會科學,2005(08):87-88.

[27] 曹煒.國際環境法造法機制研究[J].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6(05):113-121.

[28] 何志鵬,孫璐.國際軟法何以可能:一個以環境為視角的展開[J].當代法學,2012(01):36-46.

[29] 羅豪才.軟法與公共治理[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8.

[30] 姜明安.軟法在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中的作用[J].求是學刊,2014(05):5,79-89.

[31] Trubek,David M.and Louise G.Trubek.New Governance & Legal Regulation:Complementarity.Rivalry,and Transformation[J].The Columbia Journal of European Law,2007(100):549-550.

[32] 劉敬東,王路路.“一帶一路”倡議創制國際法的路徑研究[J].學術論壇,2018(06):13-23.

[33] Korkea-Aho and Emilia.EU Soft Law in Domestic Legal Systems:Flexibility and Diversity Guaranteed?[J].Maastricht Journal of European and Comparative Law,2009(16):271-290.

[34] 王卿.“一帶一路”經貿爭端解決ADR體系的構建[J].河北法學,2020(08):115-124.

[35] 郭一恒.“一帶一路”背景下中國-中亞區域性國際投資爭端解決機制的構建策略[J].對外經貿實務,2020(08):45-48.

Research on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of China-Eu Green Finance Cooperat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One Belt and One Road”

Wang haijing? Wang Yaping

(Law school,Wenzhou University,Zhejiang Wenzhou Economic Research Center,Zhejiang,Wenzhou,325025)

Abstract:Abstract:China and Europe are leading the global green finance,both in the field of green finance has a solid foundation of cooperation,but also hidden in win-win cooperation with risk and crisis:both under the influence of the changing world in one hundred from the political risk,also have a market recovery phase of the green service risk,there are central in the green standard difference is the choice of risk. The institutional design of green finance in China is relatively simple,the agreement between China and Europe is strong in declarative but weak in binding force,and the regional multilateral agreement is missing,which urgently requires legal guarantee at the institutional level. Implementation central Europe in the green,the depth of the financial sector cooperation,not only build the perfect green financial legal system,but also need to negotiate the green financial cooperation between China and EU “hard law” and related regional multilateral agreement,Highlight the compulsory binding force of the agreement,so as to form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with“both soft and hard”,improve the closeness of china-EU green finance cooperation,and guarantee the smooth development of china-EU green finance cooperation.

Key words:China and Europe;One Belt and One Road;Green finance;Legal protection;Soft law

作者簡介:王海晶,女,1984年生,博士,講師,研究方向:環境資源保護法。

猜你喜歡
軟法法律保障綠色金融
北極熊保護法律問題的研究
新常態下發展綠色金融存在的問題及政策建議
國際綠色債券的發展趨勢及我國應對之策
煤炭污染治理需要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我國綠色金融在發展中如何面對當前的機遇和挑戰
綠色金融在石油石化行業的運用研究
淺談土地流轉中農民權益保障的現狀及對策
淺析我國網絡言論自由的邊界及其法律保障
論我國學前兒童受教育權法律保障的不足及其完善
軟法的多元性思考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