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急呈
申請人楊某系某單位職工,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約定每月工資3500元。然而在開資時,楊某的工資卻只有2800元。他到財務部門詢問,被告之,單位領導不同意按3500元給他開工資。楊某找到領導,領導說他并沒有在楊某的勞動合同上簽字,所以合同中約定的3500元不生效。無奈,楊某只能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單位按合同中約定的3500元執行。
申訴人
合同上已經蓋了公章,就說明單位已經同意了,怎么能因為領導沒簽字,就說合同無效呢?
被訴人
合同需要簽字蓋章以后才生效,只蓋章沒簽字,就說明合同沒有簽訂完成,自然也不能生效。
仲裁庭
楊某的請求最終得到了仲裁委員會的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綜上,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勞動合同即生效。案中的單位領導沒有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但已蓋章,根據上述規定勞動合同也是生效的。對生效的勞動合同雙方必須嚴格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