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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開發景區有償救援于法有據

2022-05-16 15:14吳慶寶
環球時報 2022-05-16
關鍵詞:驢友有償探險

吳慶寶

近日,在云南大理蒼山“尋找中航60號飛機”項目13人失聯一事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目前,失蹤人員在救援人員的護送下已安全下山,但事件引發有關 無償救援的熱議值得深思。

一種觀點認為,我國應急救援總體以公共部門無償救援為主體,有償救援應作為公共救援的有益補充,在范圍、收費、經營資質等方面都需要立法規范,避免有償救援過度收費,防止有關機關推諉不履行公共救援職責。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旅游探險者接受救援時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相應費用,符合民法權利、義務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旅游探險者某些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導致公共救援資源的無底線支出,尤其在疫情期間,政府需要把更多的資源和精力投放到其他公共領域。

目前,關于救援費用負擔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游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旅游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后,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顯然上述規定比較籠統,缺乏可操作性,沒有針對實踐中可能發生的各種救援事件費用承擔問題做出界定和詳細規范。

筆者認為,應當健全未開放景區山林有償救援制度。一是政府公共救援不能大包大攬。不能把公共救援當成沒有底線的公共福利,忽略公民個體行為的責任擔當。除了開放景區因極端天氣或踩踏等引發的救援事件需要旅游組織者和景區共同承擔救援責任外,對于未開放景區,無論是否經批準進入,救援事件產生的費用,應由組織者和被營救者個人承擔。當然,救援必須遵守人道主義基本原則,無論被救援人員是否有即時償付能力,救援組織都不得拒絕開展救援活動。

二是要健全有償救援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近年來,安徽、四川、云南麗江等地相繼出臺了關于有償救援的地方規定,其經驗可資各地借鑒。如何規范好公民權利與民事責任、公共責任的關系,達成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的平衡,確保公民普遍人身權利、民事權利保障的均等性,意義重大,這不僅是出于減輕救援負擔和懲戒公民冒險任性行為的目的。對于自助旅游探險組織和個人違法違規的,在承擔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是要加強民間組織管理,完善自助探險活動的報備,簽訂相關責任書,是開展野外活動的前提,也是落實有償救援的必要環節?!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次蒼山活動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活動既沒有經過批準,也違反了當地景區山林管理規定,違反了《民法典》《旅游法》等法律法規。公民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這是規范和協調社會關系的重要前提。

戶外救援不僅要依靠政府規范,商業公司、民間救援力量也應參與進來。如保險公司推出戶外險,“驢友”可以買一張救援卡,到哪里都可以隨時呼叫救援服務。還有旅游部門和相關景區要加強對違規野游、探險的警示宣傳,戶外俱樂部、協會等社會組織要切實強化行業自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未開發景區景點。

西方國家也有有償救援的規定,不讓違法違規者不當占用公共救助資源。在美國部分州,政府規定“驢友”在國家公園遇險,費用由政府埋-單,但若闖入保護區或無人開發、管理、維護等地,則需自行埋單。德國“驢友”救援組織以公益性和商業性為主。國家公共救援服務由地方行政領導的應急指揮部負責,其下設的戰術指揮部負責常規性緊急救援。而商業旅游救援服務則是將“保險”與“救援”結合,不僅有專業人才、設備和體系支撐,還有風險信息、救援技術等機構的支持。

對于“驢友”們不當占有和耗費公共救助資源的行為/依法管理,這對規范室外冒險和探險行為也有積極的引導意義?!ㄗ髡呤欠蓪W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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