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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頭子錢的類型與財政性質考論

2022-05-19 03:55陳明光
文史哲 2022年3期
關鍵詞:財政

陳明光 毛 蕾

一、問題的提出

極其廣泛地征收頭子錢,是宋代空前絕后的財政現象。特別在南宋,它成為浥注中央財政的重要財源之一,所產生的影響不局限于財政方面。對此時人及后世不乏議論者。不過,由于史料記載或有含糊、雜糅之處,加上理解有異,古今人對頭子錢的來源和財政性質有不同的解釋。例如,明人方以智認為:“頭子,頭會也?!础稘h書》‘頭會箕斂’,舊謂見人頭而斂錢,以箕收之。因以抽頭為頭子錢?!鄙虅沼^編《辭源》“頭子”條稱:“收稅正額以外的一種名目,見‘頭子錢’?!逼洹邦^子錢”條則稱:“舊指租賦外的附加額?!薄掇o?!穼Α邦^子錢”的釋義先后有所變化,其1979年縮印本釋為:“唐宋時按一定比例在法定的租賦外加收的或在官府出納時抽取的稅錢(收納多收,支出少付),為附加稅或雜稅的一種。名始見于《唐敕修文宣王廟牒》:‘摧破處,量破倉庫頭子錢修葺?!督鹗C例》引王昶說:‘頭子錢乃抽于民以充公用也?!逼?010年第六版縮印本釋為:“唐宋時按一定比例在法定的租賦外加收或在官府出納時抽取的稅錢?!督鹗C例》卷四引《唐敕修文宣王廟牒》:‘摧破處,量破倉庫頭子錢修葺?!⒁蹶圃唬骸^子錢乃抽于民以充公用也?!迸碚记濉妒∧爸贫让~通考》一文根據宋人洪邁《容齋三筆·省錢百陌》所記,認為:“頭子錢有兩個含義:官庫收入時它是附加額,官庫支出時它是回扣率?!痹撐氖菑脑~素、詞義的角度做出的解釋,并未就其財政經濟含義展開論述??偟膩砜?,頭子錢為附加稅之說,為當今學界多數論者所采用,通常是在論及經總制錢時對頭子錢的歷史淵源、稅率變化略作敘述。

先要指出,《辭?!贰邦^子錢”條所引《唐敕修文宣王廟牒》出自清道光七年(1827)馮登府編纂的《金石綜例》卷四,原文為:“頭子錢:《唐敕修文宣王廟牒》:‘摧破處,量破倉庫頭子錢修葺?!跏详圃唬骸^子錢乃抽于民以充公用也?!钡洸閷?,馮氏所節錄的其實是題為《景德三年敕修文宣王廟》的宋碑,并非唐碑。馮氏對原碑的題名既誤,《辭?!窊选邦^子錢”定為“唐宋時”的名物,亦誤。

今人關于宋代頭子錢的由來多取宋人之說,認為源自唐、五代的除陌錢。如宋人汪應辰說:“頭子錢,本起于除陌錢。蓋唐、五代不得已之政,本朝因循未能盡革?!崩钚膫髡f:“頭子錢者,唐德宗除陌錢之法也,五代、國初,亦取之以供州用,其數甚鮮?!比欢?,宋人對唐代除陌錢的內涵卻未加詳考。其實,宋代頭子錢與唐代除陌錢之間的關聯并不像宋人所說的那樣單一。

宋代商品經濟空前繁榮,賦稅載體法幣化(即制錢化)出現了繼西漢之后的第二次高峰。頭子錢就是在這種背景下產生的。由于楮幣在宋元的曇花一現,加上白銀承載的實際貨幣職能自宋代以來不斷增強,以頭子錢作為浥注財政(特別是中央財政)的手段難為后朝沿用。不過,宋代頭子錢作為特定財政經濟環境下的產物,對宋代的財政、經濟和社會生活產生了不小的影響。從現有研究成果看來,關于宋代不同名目頭子錢的由來及其與前朝有關制度的關聯,頭子錢的類型、財政性質、財政管理體制以及對地方治理的影響等問題,尚有不少值得深究之處。本文擬就宋代不同名目頭子錢的由來、類型歸納及其財政性質試予考論,以供進一步的討論。

要分析和歸納宋代頭子錢的類型,首先須厘清宋代頭子錢與唐代除陌錢的關聯,為此應正確認識唐代除陌錢的不同財政經濟內涵。關于唐代除陌錢不同性質的財政經濟內涵,陳明光《唐代“除陌”釋論》一文首次加以探討,結論是:

“除陌”一語在唐代有性質迥異的三種不同內涵。第一指交易稅,稅率在天寶年間為每貫交易額二十文;建中四年趙贊推行“除陌法”,將稅率增至每貫五十文,成為一項苛重的封建剝削,加劇了社會矛盾。第二指唐朝中央對“中外給用錢”的“抽貫”,當始創于趙贊的“除陌法”。興元赦文關于停罷“墊陌”之語,并不包括此項內容在內,屢見唐后期歷朝統治者襲用施行。除陌常額由每貫“給用錢”二十文遞增至一百文,此外還要額外量抽。這種“除陌”,實質上是唐后期中央政權向地方方鎮爭奪財力的一個重要方式。第三指銅幣在實際流通中允準每貫墊除若干文,依舊充一貫的價值使用。這種“除陌”,是在唐后期“錢重貨輕”的經濟形勢下,由于貨幣流通規律的客觀作用,首先在民間約定俗成,后為唐朝頒令承認的一種新的貨幣流通形式??偠灾?,唐代“除陌”一語所包含的三個內涵不同,其產生的原因不同,性質與作用亦各異。

其后,楊志玖先生《關于唐代除陌錢的幾個問題》一文,從辭書編纂的角度探討了唐代除陌錢的種類、起源及其演變,有些說法與陳文不盡相同,但對唐代除陌錢具有3種不同內涵的看法則是一致的。

揭示了唐代除陌錢具有3種不同性質的財政經濟內涵之后,我們就可以對宋代不同名目的頭子錢加以分析和歸類,分別考察它們與唐朝除陌錢之間的聯系與區別。

二、附加征收類頭子錢

如前所述,唐朝的交易除陌錢具有商稅性質,其稅率在天寶年間為2%;建中四年(783)趙贊推行“除陌法”,將該項稅率提高至5%。唐德宗在興元元年(784)下令停罷“墊陌”(除陌)。不過,所謂“停罷”是完全取消此項交易稅?還是只停征新增的3%稅率,而仍保留2%的舊有交易除陌錢?由于此后沒有看到唐朝有把征收商稅或“榷率”稱為“除陌錢”的明確史料,目前只能存疑。下述宋代附加征收類頭子錢中,有一些具有稅收性質,這與唐朝的交易除陌錢有一定的歷史關聯。但是,唐朝的交易稅除陌錢屬于正稅,不是附加稅;而宋代稅收性質的頭子錢有一些是附加在某一項正稅之上的,按現代稅收學的概念應界定為附加稅。

宋代的附加征收類頭子錢主要是二稅、商稅、役錢等多種正稅窠名的附加,以及禁榷收入附加,此外還有地租附加。這些頭子錢的名目、計征方法、稅率和開征時間各有不同。茲按稅種歸類列舉于下:

(一)農業稅(15)按,本文所稱的“農業稅”,是指中國古代國家“憑借政治權力,依據法律規定,強制地向以農業人口占絕大多數的納稅義務人征收,以田地面積、畝產量,或者以口、戶、丁為計稅依據,征收對象為農林牧業產品、家庭紡織品和原料,或者折征貨幣,采取比例稅率或定額稅率的稅種和稅項?!?參見陳明光等:《中國古代財稅史的概念與史實探討》,《廈門大學學報》2019年第2期,第126-132頁)故把“役錢”也歸入其中。正稅窠名的附加頭子錢

1.“倉場受納”頭子錢

這是宋代最早出現的與夏秋二稅正稅輸納有關的頭子錢,但與唐代除陌錢并無關聯。元人馬端臨在《文獻通考》卷四《田賦考四》稱:“開寶六年(975),詔諸倉場受納所收頭子錢,一半納官,一半公用。令監司與知州通判同支使。頭子錢納官始于此?!辈⒁过S陳氏曰:“是歲,令川峽人戶兩稅以上輸納錢帛,每貫收七文,每匹收十文,絲綿一兩,茶一斤、稈草一束各一文。頭子錢數始略見于此?!瘪R氏復加按語稱:“后唐天成二年(927),戶部奏苗子一布袋令納錢八文,三文倉司吃食補襯。長興元年,見錢每貫七文,稈草每束一文盤纏。其所收與開寶數同。則頭子舊有之,至此稍條約之耳?!瘪R氏的按語對后唐史文有所節略。為全面理解和分析相關史實,需核引原文。據《五代會要》記載,后唐天成二年六月,戶部奏稱:

先準天成元年五月十五日敕,檢納夏秋苗子斛斗,每斗只納一斗,官中納不收耗。人戶送納之時,如有使官布袋者,每一布袋,使百姓納錢八文,內五文與擎布袋人,余三文即與倉司充吃食、鋪襯、紙筆、盤纏。若是人戶出布袋,只令納三文與倉司。

后唐長興二年(931)閏五月敕:

今后諸州府所納稈草,每二十束別加耗一束,充場司耗折。其每束上舊納盤纏錢一文,仰官典同共系豎,一一分明上歷,至納遣了絕已來,公使不得輒將出外。

可見后唐的布袋錢、盤纏錢都是在倉場受納夏秋二稅之際才附加征收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在現場交納的正稅稅物。從開支范圍和“不得輒將出外”的限定可知,它們是用于添補倉場行政運行費的專項收入,隸屬倉場支配。我們或可稱之為特定的二稅附加稅。

后唐倉場在受納環節征收的這種特定的二稅正稅附加,為后晉所沿用,成為“納耗”的一項內容。后晉高祖天福八年(943)五月十五日,三司奏:“天下今后諸倉,請據人戶元納耗二升,內一升依舊送納本色,充備鼠雀耗折;一升即令人戶送納價錢兩文足,與元納錢八文足,共一十文足,充備倉司斗袋人夫及諸色吃食、紙筆、鋪襯、盤纏支費?!笨梢娖渲忻慷芳诱髦?0文錢的特定二稅附加稅仍然是??顚S?。后漢王章判三司時,“專于權利,剝下過當,斂怨歸上,物論非之。舊制,秋夏苗租,民稅一斛,別輸二升,謂之‘雀鼠耗’。乾祐中(948-950),輸一斛者,別令輸二斗,目之為‘省耗’。百姓苦之?!焙笾軓V順三年(953)正月,太祖以青州在城及諸縣鎮鄉村人戶的加耗為例,下敕規定:“省司元納夏秋稅疋段,每疋納十錢,每貫七錢,絲綿細線每十兩納耗半兩,糧食每石耗一斗八錢;蒿草每十束耗一束,錢五分;鞋每兩一錢,此外別無配率。今后青州所管州縣,并依省司則例供輸,如違罪無輕恕……其屬郡淄、登、萊等州如有前項舊弊,亦依青州例施行?!鄙鲜龊鬂h、后周征收的“耗”,有實物和錢幣之分,其中的錢額應該包括了后唐、后晉的布袋錢、盤纏錢等名目在內,其一部分所得仍然是??顚S?,留作倉場機構補貼運行經費之用。

總之,宋代最早開征的頭子錢是“倉場受納”頭子錢,系沿承五代倉場在受納二稅時的加耗制度而來,是夏秋二稅正稅的附加稅,所以哲宗時被有的官員徑稱為“納稅頭子錢”??梢娎钚膫魉^“頭子錢者,唐德宗除陌錢之法也。五代、國初亦取之,以供州用”之說,若就“國初”這一時間點而言,只是宋初的“倉場受納”頭子錢,與唐代除陌錢其實并無關聯。

2.役錢頭子錢

役錢是宋朝熙寧年間推行免役法時出現一個正稅窠名。熙寧七年(1074)三月,神宗詔:“役錢每千別納頭子五錢,其舊于役人圓融工費修官舍、作什器、夫力輦載之類,并用此錢。不足,即用情輕贖銅錢。輒圓融者,以違制論,不以去官赦原?!彼稳岁惥毒懦幠陚湟份d神宗皇帝熙寧七年,“是歲,收頭子錢”,指的就是開征這項頭子錢。免役錢后來歸常平司管理,這項頭子錢又有“常平役頭子錢”之稱。

3.和預買絹頭子錢、折帛頭子錢

4.“經總制錢”窠名“系于夏秋二稅內”征收的頭子錢

關于“經總制錢”與征收頭子錢的關系擬述于后,這里只是指出其中有些頭子錢名目具有賦稅性質。例如,苗米頭子錢、夏稅畸零錢帛頭子錢,建寧府隨秋稅攤征的凈利錢頭子錢。桂陽軍“以銀為稅”,銀價錢每貫“收經總制頭子錢四十八文五厘省”。

5.丁稅絹頭子錢

例如,《宋會要輯稿》載,淳熙五年(1178)二月四日臣僚上言“丁稅二弊”,其中稱:“一丁之稅,人輸絹七尺?!羝漭敿{,則六丁之稅方湊成絹一匹。官司狃于久例,利其重價及頭子、勘合、市例、縻費之屬,必欲單名獨鈔。甚已納者又不即與銷簿,重疊追呼。此輸納之弊也?!?/p>

6.支移米估錢送納頭子錢

例如,《宋會要輯稿》載紹熙二年(1191)三月二十二日詔:“潼川府郪縣、涪城、中江、安泰、鹽亭五縣支移赴隆慶府三倉送納米,可改理估錢送納,每石連耗并頭子、勘合錢共納錢引八道?!?/p>

7.買銀收回頭子錢

宋代為獲得財政消費所需的銀兩,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進行購買、科買之外,也采用賦稅折納方式。因此,乾道年間(1165-1173)開征的“買銀收回頭子錢”中,有一部分具有稅收附加的性質。

(二)商業稅正稅窠名的附加征收頭子錢

1.“商稅”頭子錢

如所周知,宋代沿承五代后晉之制,“商稅”已經成為正稅,且分為“過稅”(一般商品通過稅)和“住稅”(一般商品交易稅)兩個稅項。宋朝對“商稅”的一種征收形式是官方設稅務機構征管。宋代稅務機構征收商稅頭子錢,最早始于至道二年(995)二月,太宗下詔規定:“商稅院收稅頭子錢,五百已上一文,一貫二文,月終隨帳申三司?!逼浜蟾鞯鼐姓魇?。

2.“場務凈利”頭子錢

場務凈利,是指讓私人競標“買撲”(承買)的各種場務(包括坊場、酒務等),按中標額上交的包稅額,是宋代商稅的另一種征收形式,始行于熙寧年間。紹興元年(1131),宋廷對買撲場務增收五分凈利錢,當亦開征了“場務凈利”頭子錢?!端螘嫺濉份d:“紹興五年八月八日,江南西路提舉茶常平等公事司言:‘在法:應給納常平、免役、場務凈利等錢,每貫收頭子錢五文足,專充經制錢起發?!边@也稱為“凈利抽貫稅錢”。宋人羅浚編撰的《寶慶四明志》卷十五《奉化縣志》、卷十七《慈溪縣志》、卷十九《定??h志》的《敘賦》,在“商稅”名下都記載了場務頭子錢的隸屬關系與數量。

3.田宅、舟船、騾馬等特種商品交易稅頭子錢

例如,乾道七年(1171)七月二十八日,戶部針對典賣田宅、舟船、騾馬等特種商品的稅收辦法修訂若干條文,其中規定:“人戶投納契稅契錢,每交易一貫,納正稅錢一百文,并頭子等錢二十一文二分?!?/p>

(三)禁榷附加征收的頭子錢

1.鹽引頭子錢

宣和四年(1122)三月六日,應奉司奏:“勘會諸路新法,鹽合納頭子等錢,已撥充應奉司御前支用?!标P于其征收比例,乾道元年規定:鹽引“每貫收頭子、市例錢二十二文,鈔回頭子錢一十文,雇人錢一文”。

2.鹽稅務頭子錢

據《慶元條法事類》卷三六“倉庫令”規定:“諸鹽稅務頭子錢,每五百文收一文(舊收數多者,依舊例)。隨正錢納庫?!逼溟_征時間未詳。

3.鹽司頭子錢

據宋人陳耆卿撰《赤城志》卷一六《財賦門》記載,當地“起發提舉司”的窠名有一項“鹽司頭子錢”,“每鹽一紙(注:收四十五文,主管司拘發)”。開征時間亦未詳。

4.四川榷酒頭子錢

建炎三年(1129)始征收于四川成都。

5.與榷茶相關的頭子錢

例如,“秤茶增收頭子錢,每斤收錢一文足”。再如,據“茶引”征收的“茶頭子錢,每引收錢八文

省”?!安?引)頭子錢”的開征時間是在乾道八年(1172)。當年五月二十三日,龍圖閣待制兼權戶部侍郎楊倓等言:“客販長引茶貨,內草茶每引并頭子等錢共納二十四貫四百八十四文,末茶每引并頭子等錢共納二十七貫六百七十七文,短引并頭子等錢止共納二十三貫四百有奇?!庇秩绮钁暨M行茶葉交易時征收的“牙稅頭子錢”。

(四)“牧租錢”頭子錢

“牧租錢”即“牧地租課”,是官府招佃牧地或出賣牧地所得的地租?!澳磷忮X”的征收始于熙寧八年(1075)四月。不過,當時開征牧租錢的敕文沒有提到要同時征收頭子錢。元符元年(1098)七月己巳,曾布“進呈入便牧租錢法。京東、河北路皆有牧租錢,客旅頗愿得之。又所納頭子錢不多,故爭者眾”。據此哲宗時有征牧租錢頭子錢是無疑的。

總而言之,以上列舉的附加征收類頭子錢的附屬主體,有些是農業稅的正稅,有些是商業稅的正稅,有些是專賣收入項目,有的則是地租。按照現代稅收學的理論和概念界定,“租與稅不同。租是土地所有者以轉讓土地使用權為交換條件取得的收入,是一種有償的交換”。而稅收的本質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強制地、無償地參與社會產品分配而形成的特殊分配關系?!@種分配關系的特殊性在于其分配的依據是國家的政治權力,并且表現出強制性、無償性的特征,從而使稅收分配關系區別于其他經濟范疇、分配手段如利潤、地租、利息等以生產資料所有權為基礎而形成的一般分配關系”。從無償性來看,以出賣專賣品為交換條件的專賣收入也不能稱為稅收??梢娝未郊诱魇疹愵^子錢中,有一些名目確實具有附加稅的屬性,一些名目則不能稱為附加稅。這就是我們把它們概稱為“附加征收”類而不稱為“附加稅”類的學理考慮。

三、“給納/出納”類頭子錢與“省錢”頭子錢

宋代一些名目的頭子錢,可以根據時人用語歸納為“給納/出納”類頭子錢。這一類頭子錢確實是沿承唐朝的“給與”除陌錢而來,但征收對象、征收方式則有很大的不同。為辨析前人的誤解或缺失,分別按其開征時間先后考論于下。

(一)常平司“給納”頭子錢

《文獻通考》卷四《田賦考》載,宋神宗熙寧二年(1069)十月“提舉河北常平、廣恵倉皮公弼請今來給納,欲每貫石收五文足。諸路依此”。這是宋代開征的第一項“給納”頭子錢。它才真正是直接源自唐朝的“給與”除陌錢。但是,從一開始它也與唐朝的“給與”除陌錢有顯著的差別。

唐德宗建中四年(783)六月,戶部侍郎、判度支趙贊奏準實行“除陌法”,規定:

天下公私給與貨易,率一貫舊算二十,益加算為五十。給與他物或兩換者,約錢為率算之。市牙各給印紙,人有買賣,隨自署記,翌日合算之。有自貿易不用市牙者,驗其私簿,無私簿者,投狀自集。其有隱錢百者沒入,二千杖六十,告者賞十千,取其家資。

所謂“天下公私給與貨易”,包括“給與”和“貿易”兩部分。對此,司馬光稱:“所謂除陌錢者,公私給與及賣買,每緡官留五十錢,給他物及相貿易者,約錢為率?!碧匾庥脙蓚€“及”字,強調了兩種征收對象的區分。馬端臨在《文獻通考》卷一九《征榷考六》采用了司馬光的這一表述??梢娞拼笃诟鶕俺胺ā闭魇盏摹俺板X”,其中有一項新增內容,就是政府支出財政經費之際,要以貫(1000文錢)為單位,按5%的比例,扣留50文。此后抽取定額一度提高到每貫100文,甚至還有額外的“量抽”。這也稱為“抽貫”。

這里要強調指出兩點。其一,唐朝官方把“給與”除陌所得稱為“中外給用除陌錢”,所抽取的對象是“中外給用”,又稱“內外支用錢”,即財政支出經費?!皟韧庵в缅X”的來源范圍是“兩稅、鹽利、榷酒、稅茶及職掌人課料等錢”。其二,唐朝“除陌法”的用語是“給與”,而上引皮公弼奏文的用語則是“給納”?!敖o與”是單義詞,即給,在財政活動中指支出?!敖o納”是復合詞、多義詞,由“給”和“納”兩個語素組成,“納”意為“收”。所以“給納”意同“出納”,在財政活動中都是指收與支。下引政和四年征收“直達糧納系省頭子錢”的同一份官方文書就將“收支”與“給納”互用。馬端臨在引用皮公弼之奏后指出:“給、納并收頭子錢始于此?!憋@然,他認為皮公弼是主張常平倉、廣惠倉在支出錢物和收入錢糧時,都要收頭子錢??梢娝未_征常平司“給納”頭子錢時,征收對象超出了唐朝“給與”除陌錢的范圍,涵蓋了常平司所管財政經費的“給”(支)和“納”(收)兩個方面。

宋代的常平倉、廣惠倉負有糴入倉糧、糶出或借貸倉糧、收取還貸倉糧等功能,具備“給、納并收頭子錢”的財政條件。據熙寧二年官方的估計,“諸路常平、廣惠倉錢米計千五百萬以上貫石”。熙寧四年(1071),廣惠倉并入常平倉。當時正推行青苗法,常平倉是提供青苗錢借貸本錢的財政主體。除了它自有的錢物,朝廷還不時借撥或賜充本錢。

據研究,熙寧、元豐年間,常平倉錢糧除了用作青苗錢的本金出貸,收取二分的利息之外,還用在以下六個方面:其一,為平抑糧價的糴糶;救濟災傷的減價出糶,以工代賑的支給。其二,貸給民戶興修水利,收息一分或二分。其三,借充糴買軍糧和軍需物質。其四,充市易司抵當本錢,其五,充保馬銀絹費。即借給京西、京東路,“均付諸州縣出息,為(保馬)銀絹費”。其六,借充地方政府經費。上述三、四、六項的用途都是政府部門之間的經費劃撥或借撥,在“給與”時征收頭子錢是無疑的。那么,當常平司錢糧作為青苗錢本金出借出息以及作為上述二、五項用途時,因為都有收息,是否還要征收頭子錢呢?有的話便是息外加息。史料顯示,青苗錢在取息之外仍然有征收頭子錢??梢姵F絺}確實是“給、納并收頭子錢”。

自熙寧二年之后,常平司一直在征收“給納五文足”頭子錢,并載入《系省常平給納法》之中。紹興五年(1135)創立總制錢之后,“常平五文(足)頭子錢”是與23文足的“公家給納頭子錢”并列其中的一項窠名。同年八月,江西提舉司建言:常平司錢物出納也應該依照他司之例,“收頭子錢二十三文足,除五文依舊法專充常平等支費外,其增收到錢,與經制錢作一項窠名起發”,朝旨“令戶部行下諸路常平司,依此施行”。這次開始增收的屬于經制錢窠名的15文頭子錢叫常平“增收頭子錢”。

到紹興十年(1140),為籌集激賞錢的財源,宋廷下令對“州縣見出納錢物”加征10文足頭子錢,常平司出納頭子錢也同樣加征了10文足。紹興十一年十一月,常平司出納頭子錢征收比例提高為43文省。

(二)“倉庫出納頭子錢”

這是宋代繼常平司“給納頭子錢”之后的又一種“出納頭子錢”名目。最早史料其實還不是上引《景德三年敕修文宣王廟碑》,而是下引真宗至道三年(997)五月詔提到的“庫頭子錢”。仁宗政和三年(1113)二月二十三日,戶部奏:“廣南西路轉運司狀:勘會倉庫所收頭子錢,自來依《元符令》,以五分充系省,五分充不系省?!本缚翟?1126)五月十二日,欽宗手詔:“倉庫出納收頭子錢,皆有定法。東南九路昨緣盧宗原申請,數外增收,重困民力??蓱谠暾埶眍^子錢并罷?!敝档锰貏e注意的是,欽宗所說的“倉庫出納收頭子錢”,顯然不同于此前的“倉場受納頭子錢”“倉司頭子錢”。這種官方用語的不同,起碼說明了以下兩點:

其一,征收環節的變化。顧名思義,“倉場受納頭子錢”只在“受納”時征收,不包括支出;“倉庫出納收頭子錢”則是出、納并收。

其二,“倉庫頭子錢”的征收機構已經從受納二稅的倉場和常平倉等“倉司”,擴大到其他類型的倉、庫。例如,義倉。仁宗政和元年(1111)七月六日,戶部言:“立到‘諸義倉計夏秋正稅谷數,無正稅谷處,物帛之類折為谷者,準此。每一斛別納五合,同正稅為一抄,不收頭子、腳剩錢……’等條?!笨梢姶饲傲x倉也有征收頭子錢。再如,鹽倉頭子錢。政和五年(1115)四月十八日,“詔河間府豐利、廣富倉檢計合用錢數,支撥滄州鹽倉頭子錢,令吳玠措置修葺。以臣僚言:‘河間府控扼沖要之地,兵屯既眾,豐利、廣富兩倉二千余間,經三十五年。乞就近支撥滄州鹽倉頭子錢,或借支鹽息錢,充修倉支用,令變轉回易,分限撥還?!室病??!稇c元條法事類》卷三七《給納·式》之“倉庫式·諸州申糧草帳”規定:州倉“糴賣收到價錢若干,并頭子、蹙零已在新收項管系,某色若干,各斗償錢若干,共計若干,若干某人界收,若干余人界收”?!秾殤c四明志》卷六《郡志六·敘賦下》載:“鹽倉凡遇支遣,每貫除頭子錢四十文五分?!蓖碛州d:“本府歲于軍資庫撥錢六萬五千一百九十八貫付通判廳(注:商稅一萬二千六百二十九貫,生煮酒二萬九千三百六十九貫,諸倉頭子二萬三千二百貫)?!?/p>

“倉庫頭子錢”當是由“倉場受納頭子錢”“倉司頭子錢”逐漸擴大而來的。真宗至道三年(997)五月詔:“應進土產州軍,今后只于戶部通下,更不于奏院送納。仍以系省錢收市,不得用庫頭子錢?!币涝t文所示,這種“庫頭子錢”不屬于“系省錢”,與“倉場受納頭子錢”在康定元年(1040)“具數申省”之前是一樣的。據此或可推測是在熙寧二年開征常平倉、廣惠倉“給納”頭子錢之后,“倉場給納頭子錢”也普遍推行于各類倉庫,以致后來欽宗手詔稱“倉庫出納收頭子錢,皆有定法”。

(三)“直達綱系省頭子錢”

政和四年(1114)四月二十二日,荊湖北路轉運司奏:“每歲收支系省錢糧物帛等,并許收頭子錢,物價值錢千緡,收五錢,充裨助直達糧綱水夫工錢及綱運等縻費支用?!碑斣露?,徽宗敕曰:

荊湖南〔路〕轉運司狀:“欲乞應給納系省錢物,并許令每貫、石、匹、斤、兩、束各收頭子錢五文足。內物價如直錢一貫,即收五文足;若一貫以上或不及一貫者,并紐計收納;或舊收多處,自依舊收。專充裨助直達糧綱水夫工錢等?!痹t依所申,其應行直達路分依此。

這是以負有直達糧綱任務的江、湖等四路轉運司所掌管的“收支”(“給納”)系省錢物為征收對象的頭子錢,被稱為“直達綱頭子錢”,或者“直達系省頭子錢”,專門用于支付直達綱運的“水腳、糜費

等錢”。

宋代轉運司的財政職能,主要在于“掌經度一路財賦,而察其登耗有無,以足上供及郡縣之費”。轉運司“不但要負責調劑管內諸州軍之間的余缺,催督綱運,其本身也直接掌握一部分財賦的入出,時稱漕計”。仁宗慶歷年間(1041-1048),河東“都轉運司一年支收錢數,實收諸雜課利、客便賣鹽礬斗秤、夏秋稅出糶斛斗,賣疋帛絲綿銀、進納、雜收等錢二百一十七萬二千二百三十貫。實支系隨衣添支特支料錢、旬設公使園忌獄空祭神、地里腳錢、買羊馬糧草、客便招軍、人戶和糴、礬本、雜支等錢一百九十九萬八千四百一十四貫”。所以轉運司也具備“給、納并征頭子錢”的財政條件。

(四)東南九路“諸司出納錢物”頭子錢

宣和六年(1124)正月二十六日,發運判官盧宗原奏:

奉詔措置興復轉般倉,欲于淮、浙、江、湖、廣、福九路官司,除淮、浙、江、湖、福建七路茶鹽司外,應出納錢物,每錢百文別收頭子錢一文,應副修船、招至人兵、糴本支用。

徽宗詔稱:

東南九路除茶事司并六路鹽事司外,應諸司出納錢物,每貫收頭子錢一十文省,物以實直價紐計收納。余依政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指揮。應諸司二廣、福建、淮、浙、江、湖等路收到錢,并令發運司拘收,充轉般糴本、修置汴綱、招置人兵使用。江、湖四路見收系省頭子錢,系緣直達綱收納,候行轉般日依此拘收。

這項頭子錢以“東南九路除茶事司并六路鹽事司外”的“應諸司”掌管的“出納錢物”為抽取對象,專門用以添充“轉般”而非“直達”綱運的糴本和其他費用。這里的“應諸司”指負有收支職能的轉運司、提舉常平司和提刑司。這項頭子錢于靖康元年停罷,紹興三年(1133)又恢復征收。

(五)“經總制錢”與“公家出納”類頭子錢

關于“經總制錢”的由來,宋人和當代學者多有論述。這里專門就“經總制錢”與征收頭子錢的若干問題試加考論。

1.政和年間(1111-1117),陜西路“凡公家出納,每千收二十三”。

關于“經制錢”與征收“公家出納”頭子錢的關系,宋人著作多持宣和三年(1121)說,但也有持政和年間說者。例如,李心傳在《建炎以來系年要錄》記述建炎二年(1127)冬十月“癸亥,初復鈔旁定帖錢”之后,稱:“先是,政和間,陳亨伯為陜西轉運使,始議創經制錢。大率添酒價、增歲額、官賣契紙,與凡公家出納,每千收二十三?!蓖鯌搿队窈!肪硪话肆妒池洝だ碡敗に纬瘹q賦》載:“政和間,陳亨伯為陜西轉運使,始議創經制錢。大率添酒價(自注:取量添酒錢);增稅額(自注:增收一分稅錢);官賣契紙(自注:頭子契錢);公家出納,每千收二十三(自注:取之微而積之眾)?!睋端问贰肪硭乃钠摺蛾愬軅鳌份d,徽宗宣和前,陳遘(亨伯)曾“以直秘閣為河北轉運使,加直龍圖閣,徙陜西。召還京師”。由于陳亨伯當時是轉運使,故不可能有“經制錢”之窠名。所以李心傳、王應麟的經制錢“始議創”于政和年間之說,其實是說它來源于陳亨伯任職陜西時創行的地區性斂財手段。不過,就頭子錢而言,陳亨伯在陜西的征收對象和征收比例已經突破了原來統一征收的常平司5文足頭子錢和“倉庫出納頭子錢”,而是對其掌控下的“公家出納,每千收二十三”。因此,宣和年間經制錢中“每千收二十三”的“公家給納”頭子錢,無論是征收對象還是征收比例都是沿此而來。

2.宣和三年創立“經制錢”,在“公家出納,每千收二十三文”頭子錢的同時,新增征收“官吏俸錢”頭子錢作為其窠名之一。

宣和三年,“經制錢”才正式成為“國家”的財稅專名,正如李心傳在《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八五“紹興三十年八月己未”記事所表述的:“言者奏:國家因陳亨伯建議,始立經總制錢,多出于酒稅、頭子、牙契錢分隸,歲之所入,半于常賦?!边@時在“公家出納,每千收二十三文”頭子錢的同時,新增“官吏俸錢”頭子錢。不過,宋人對“官吏俸錢”頭子錢的征收對象或有表述不一之處。如《慶元條法事類》卷三十“隨敕申明·戶婚”載:

建炎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尚書省札子節文:臣僚上言經制之法,其始建議于陳亨伯。其法斂之于細,不害于民,如添酒賣糟錢出于人之自然,官吏俸錢除頭子錢百分取一,印契錢出于兼并之家,無傷于下戶,所補不細,所有權添酒錢、量添賣糟錢、人戶典賣田宅增添牙稅錢、官吏等請俸頭子錢并樓店務增添三分房錢共五項,欲令東南八路州軍收充經制錢。

李心傳在《建炎以來朝野雜記》記為:“(宣和)三年冬,遂命東南八路提刑司收五色經制錢赴行在。一、權添酒錢,二、量添賣糟錢,三、增添田宅牙錢,四、官員等請給頭子錢,五、樓店務添收三分房錢(十月戊戌)?!薄督ㄑ滓詠硐的暌洝肪矶恕敖ㄑ兹昃旁隆睏l記為:“戊戌,令東南八路提刑司歲收諸色經制錢赴行在。一曰權添酒錢,二曰量添賣糟錢,三曰增添田宅牙稅錢,四曰官員等請給頭子錢,五曰樓店務添三分房錢?!笔┧薜茸稌尽肪砦濉顿x稅》“經總制錢”條則稱:“經總制錢之名,始于徽宗時,大漕陳遘所建?!感腿?,發運使、經制兩浙東西財賦陳遘乞于東南諸州權添賣酒賣糟,并典賣田宅稅契錢,并添收樓店務白地三分錢,官員添給頭子錢,并充經制?!?/p>

上述記載存在著與頭子錢征收有關的兩個疑問須加辨析。其一,征收頭子錢的俸祿對象具體是什么?上引史文有“官吏俸錢除頭子錢”“官吏等請俸頭子錢”“官員等請受頭子錢”“官員等請給頭子錢”“官員添給頭子錢”等幾種表述。如所周知,宋代官員俸祿構成既有正俸,也有添支,也有職田。因此對征收頭子錢的具體俸祿對象不免會有疑問。不過,據上引建炎三年臣僚言“官吏俸錢除頭子錢,百分取一”,即每貫10文,當可判斷此時只是對其中的俸錢部分征收頭子錢。其二,征收“官吏俸錢”頭子錢的人員對象是誰?上引史文均未予區分。不過,由于宣和年間包括頭子錢在內的“經制錢”先是在東南九路推行,后來又推行到河北、京東路,靖康初才廢罷。因此,征收“官吏俸錢”頭子錢的對象只能是當地官吏。史載,紹興六年(1136)四月,“虞并甫當國,有趙咨者獻言:‘所在吏祿皆除頭子錢,而在京百官獨否,除之,歲可得七十萬?!⒏γ妓居嬛?,僅二十四萬緡,以其不多而止”??芍湍觊g征收“官吏俸錢”頭子錢的對象不涉及京官。

3.建炎三年(1129)冬,在恢復經制錢的同時,恢復征收“公家給納”頭子錢和地方官員“請給”頭子錢,并提高后者的征收比例。

宋人章如愚在《群書考索后集》卷六三《財用門》“經總制”條記載:

宣和間,王師討方臘,命陳亨伯經制東南七路財賦。亨伯始議若賣酒,若鬻糟,若商稅,若田宅貿易牙稅,若頭子錢,若樓店錢,皆稍增其數,別歷收系,以供移用,謂之經制錢。其后盧用原為發運判官,頗附益之。至翁彥國為經制使,仿其法又取贏焉,謂之總制錢。東南一歲所入一千七百余萬緡。靖康初,凡亨伯所創名色一切罷。建炎三年,議者復請推其法行之。于是權添賣酒錢,量添賣糟錢,添收牙稅錢,加收頭子錢,增收五分房錢盡收。

這里所謂加收頭子錢,指的應該是提高了對地方官員請給頭子錢的征收比例,由原來的每貫10文提到到23文。因為,如下所述,到紹興五年經制錢是“每千收頭子錢二十三”。

4.紹興五年(1135)閏二月,因總制錢增收“諸路系省錢出入”頭子錢。

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八六載,紹興五年閏二月,“己巳,參知政事孟庾言:‘準敕差提領措置財用,今乞以總制司為名,專察內外官司隠漏違欠,行移如三省體式。應本司措置事件,依例進呈?!弥缄P申尚書省,仍鑄印以賜諸路。系省錢出入,舊經制司每千收頭子錢二十三,其十上供,其十三州縣及漕計支用,庾請增十錢(四月己未)”。按其行文,10錢即10文省??梢姰敃r是在原來“諸路系省錢出入”征收頭子錢23文省(其中10文省是經制錢窠名)的基礎上,加征10文省作為總制錢的窠名。

5.紹興五年四月,“諸路州縣出納系省錢物頭子錢”“諸路州縣雜稅出納錢物頭子錢”征收比例統一規定為23文省。

據《宋會要輯稿》載:

(紹興五年)四月十六日,臣僚言:“切見朝廷講究財賦,誠為急務。即今財用賦入之利,莫大雜稅。茶、鹽出納之間,若計每貫增頭子錢五文,所得之利,歲入不少。乞詳酌施行?!?/p>

專切措置財用司言:“茶、鹽已復鈔價,其頭子錢難以增添外,所有諸路州縣出納系省錢物所收頭子錢,依節次所降指揮條法,每貫共計收錢二十三文省,內一十文省作經制起發上供,馀一十三文并充本路州縣并漕司支用。今稽考得州郡見各收納不一。今欲依所請,令諸路州縣雜稅出納錢物,于每貫見收頭子錢上量行增添,共作二十三文足。物以實價紐計,一體收納。其所收錢,除漕司并州軍舊來合得一十三文省外,馀數盡行并入合起經制窠名帳內,依限計置起發,補助軍須。如州縣舊例所收多處,自從多收?!睆闹?。

據此可知,到紹興五年,又把業已開征的“諸路州縣雜稅出納錢物”頭子錢的比例統一規定為23文省,也取10文省作為經制錢窠名。

何謂“諸路州縣雜稅出納錢物”?上引臣僚之言已指出包括茶、鹽兩項。宋人陳耆卿《赤城志》卷十六《財賦門》“起發轉運司”條載:“系省窠名錢一萬八百五十五貫七百二十文,注:以本州及屬縣庫務諸色錢物,每貫分撥頭子錢五文五分,并三分竹木稅錢,四分酒本錢,六分稅錢,鹽場亭戶折鹽二稅錢等窠名,主管司拘催?!彼稳肆_浚編撰的《寶慶四明志》在“雜賦”項下羅列頭子錢,如其卷六《敘賦下》“經總制錢”條載:“《舊經》年額四十一萬八百二十五貫六百六十八文,內經制錢二十一萬一千七百七十三貫四百九十一文,總制司一十九萬九千五十二貫一百七十七文。其錢出于屬縣給納二稅頭子、勘合、耆戶長免役、里外酒稅并人戶典賣田宅稅契窠名等拘收?!笨梢姟爸菘h雜稅給納”頭子錢的征收對象不止茶、鹽兩項,還有“竹木稅錢”“酒稅并人戶典賣田宅稅契”等,各地名目可能不一。

上述紹興五年四月把“諸路州縣出納系省錢物頭子錢”“諸路州縣雜稅出納錢物頭子錢”的征收比例統一規定為23文省。應該也包括對政和四年開征的直達路分的“直達糧綱系省頭子錢”和宣和六年開征的東南九路“諸司出納錢物”頭子錢征收比例的調整。上引李心傳的記載已指出,到紹興五年閏二月之前,“舊經制司每千收頭子錢二十三,其十上供,其十三州縣及漕計支用”。這說明此前的“直達系省頭子錢”、東南九路“諸司出納錢物”頭子錢兩項已劃歸經制司主管。另外,“直達系省頭子錢”的征收比例是5文足,換算成省陌錢是6.5文;東南九路“諸司出納錢物”頭子錢的征收比例是10文省,二者若相加是16或17文省,再加上新增的10文省經制錢窠名,就不止23文省。上引專切措置財用司奏稱:“所有諸路州縣出納系省錢物所收頭子錢,依節次所降指揮條法,每貫共計收錢二十三文省,內一十文省作經制起發上供,余一十三文并充本路州縣并漕司支用。今稽考得州郡見各收納不一?!彼^收納不一,當是既指征收的路分、監司有不同,也指征收比例有不同,所以才提出統一規定為23文省。不過奏文又說“如州縣舊例所收多處,自從多收”,體現了“就多不就少”的調整原則。

6.紹興十年起“州縣出納錢物”頭子錢征收對象和征收比例的變化。

關于“公家給納頭子錢”征收對象的再次變化,《慶元條法事類集》卷三○“隨例申明·廄庫”載:

紹興十年七月二十四日敕:戶部勘當,欲下諸路轉運、常平司行下所管州縣,于見出納錢物每貫添收錢一十文足,物以實價紐計貫百,一體收納。別置赤歷收系,州委通判,縣委縣丞,無丞處委主簿,拘收作經制,每季起發赴行在左藏庫送納,專充激賞支用。奉圣旨“依戶部勘當到事理施行”。

這次加征雖然是“專充激賞支用”,與經總制錢無關,但值得注意的是,戶部對征收對象的提法變為“州縣見出納錢物”,李心傳關于這次加征頭子錢對象的表述則是“州縣出納官物”?!爸菘h出納錢物”的表述又見于下引紹興十二年十二月七日敕。

7.紹興十二年(1142)十二月,擴大“官員請給頭子錢”的征收對象。

據《慶元條法事類》卷三七“隨敕申明·廄庫”載:

紹興十二年十二月七日敕:州縣出納錢物及官員請給衣賜、米麥,并行紐計,每貫克納頭子錢四十三文省,所有職田錢物一體收納。頭子錢分隸諸司拘收,起發施行。

該敕文在提及“州縣出納錢物”要征收頭子錢之后,又專門指出對“官員請給衣賜、米麥”“所有職田錢物”征收頭子錢。這里有兩點變化。其一,擴大了征收官員請給頭子錢的俸祿對象。據《慶元條法事類》卷三○“場務式·提點刑獄司申起發收支經制錢物帳”的規定,以州為單位匯總的收入中,有“經制錢若干,諸色頭子錢若干”。其中頭子錢征收對象有“官員諸色人”的全部俸祿所得,包括:

請錢若干,收到錢若干。官員請米若干,每石價錢若干,收到錢若干。官員請麥若干,每石價錢若干,收到錢若干。官員請絹若干,每匹價錢若干,收到錢若干。官員請綿若干,每兩價錢若干,收到錢若干。官員請職田錢米,收到錢若干。(內職田若有系常平田土,即于常平頭子錢開說。)錢若干貫百,收到錢若干。米若干,每石價錢若干,收到錢若干。

其二,擴大了征收官員請給頭子錢的人員對象。前已指出直到紹興六年京官也還不是征收“官吏俸錢”頭子錢的對象,根據該敕可以推斷此時才征及京官,即包括全部官吏。馬端臨曾批評說:“官員請俸之給,可以克除,則當視其員之太冗者、俸之太優者而明減之,不當掯留頭錢,而使士大夫之受俸于官者不免有口恵而實不至之譏也?!彼]有對外官與京官加以區分,可證“官吏俸錢”頭子錢的人員對象后來擴大到全部官員。

概言之,自紹興十年以來所見的“州縣出納錢物”“州縣出納官物”之類官方財政用語的變化,比起此前的限定性用語,說明“公家給納頭子錢”征收范圍進一步擴大了,即不再區分錢物的系省、不系省,不再區分主管財計機構,不再區分路分,凡是州縣經收和支出的所有財政經費都要征收頭子錢。正如馬端臨所指出的:“至紹興十年,諸司錢物不復分別。并每貫收四十三文矣?!?/p>

8.乾道元年(1165)十月,州縣出納錢物頭子錢征收比例增加到56文省。

《慶元條法事類》卷三六“隨敕申明·廄庫”載:“乾道元年十月十二日敕:州縣出納錢物,每貫收頭子錢四十三文省,自今降指揮到日,每貫添收錢一十三文省,充經總制錢?!标P于“公家出納頭子錢”征收比例的幾次提高,汪應辰指出:“頭子錢,本起于除陌錢,蓋唐五代不得已之政,本朝因循未能盡革。然舊法止于一十三錢,至紹興十一年增至四十三錢。乾道元年十月又增一十三錢。是頭子錢昔之十三者,今為五十六錢矣?!边@里的“文”均為“文省”的簡稱。不過,他所說的“舊法止于一十三錢”,指的只是23文經制錢中留作漕計和州軍之用的13文,而后來所說的43錢、56錢都是指“公家給納”頭子錢的征收總比例,比較對象前后并不一致。

(六)其他“給納”類頭子錢

宋代除常平司、轉運司、發運司之外,還有其他專職財政機構和地方政府有征收專項“給納”頭子錢。

另一種場合是中央專職財政機構出賣庫存物資時征收的,征收比例也有不同。據《宋會要輯稿》所見,有雜賣場。此即高宗紹興四年(1134)三月十三日,“詔:‘雜賣場依左藏庫見出賣香等體例,每貫收頭子錢二十文省,充雜支使用,仍置歷收支。如有剩數,上、下半年終,赴左藏庫送納’”。這也說明此前左藏庫已經開征頭子錢,只是具體時間未詳。此外還見又有鑄錢司、皮剝所等。

以上考述的宋代“公家給納”類頭子錢名目,絕非其全部名稱。但已足以說明,宋代“公家給納”類頭子錢的征收范圍幾乎遍及財政領域中以錢幣計算的所有收支項目。這大大不同于唐朝的“給與”除陌錢只是針對“官給錢”,“私買賣者官不收墊陌”。

除上述附加征收類頭子錢和“給納/出納”類頭子錢外,還有作為錢幣流通形式的“省錢”頭子錢?!笆″X”頭子錢是不同于征收附加類和“公家給納”類的另一種頭子錢。宋人洪邁《容齋三筆》卷四《省錢百陌》稱:

皇朝因漢制,其輸官者,亦用八十,或八十五,然諸州私用,猶有隨俗至于四十八錢。太平興國二年,始詔民間緡錢,定以七十七為百。自是以來,天下承用,公私出納皆然,故名“省錢”。但數十年來,有所謂“頭子錢”,每貫五十六,除中都及軍兵俸料外,自余州縣官民所當得,其出者每百才得七十一錢四分,其入者每百為八十二錢四分,元無所謂七十七矣。民間所用,多寡又益不均云。

所謂省錢,是指宋代官方指定的法幣的一種流通計價方式。這確實源于唐代的除陌錢。唐代的這種除陌錢,是“指銅幣在實際流通中允準每貫墊除若干文,依舊充一貫的價值使用。這種‘除陌’,是在唐后期‘錢重貨輕’的經濟形勢下,由于貨幣流通規律的客觀作用,首先在民間約定俗成,后為唐朝頒令承認的一種新的貨幣流通形式”。長慶元年(821)九月,唐穆宗敕稱:“泉貨之義,所貴通流。如聞比來用錢,所在除陌不一。與其禁人之必犯,未若從俗之所宜,交易往來,務令可守。其內外公私給用錢,從今以后,宜每貫一例除墊八十,以九百二十文成貫,不得更有加除及陌內欠少?!彪S著錢重貨輕這對矛盾的加劇,唐后期至五代,“除陌”一直是貨幣流通中的必行手段,除陌額也不斷增加。昭宗末年,“京師用錢八百五十為貫,每百才八十五,河南府以八十為百”。

但是,從唐后期到五代初期,官方并沒有把這種貨幣流通計價形式的“除陌”當作財政增收手段,因為官方出納和收稅的除陌額都是一樣的。直到后漢隱帝乾祐三年(950),三司使王章才創立“省陌”,作為財政增收的手段。史稱:“舊錢出入皆以八十為陌,章始令入者八十,出者七十七,謂之‘省陌’?!彼未摹笆″X”雖然規定以七十七為百,征收頭子錢之后,“其出者每百才得七十一錢四分,其入者每百為八十二錢四分,元無所謂七十七矣”。官方在收、支兩個環節都有獲利。因此,宋代的“省錢”,就貨幣流通的計價方式而言,是沿承唐代除陌錢而來;就其財政增收功能而言,則是沿承后漢“省陌”之制而來。換言之,如果把宋代的“省錢”僅說成是沿承唐代的除陌錢,是片面的。

四、宋代頭子錢的財政性質界定

根據上述對宋代頭子錢類型的分析,我們認為,如果采用時人用語,其實上述3類頭子錢可以只歸結為一個類別,即“公家給納”頭子錢。前已說明,“給納”是復合詞、多義詞,由“給”和“納”兩個語素組成?!凹{”的義項之一為“受”,在財政活動中屬于收入。所以,上引宋朝官方文書把“給納”也稱為“收支”。而附加征收類頭子錢就是“公家給納”在“納”的場合征收的。以百計算的“省錢”頭子錢則分為收和支兩種場合,“其入者每百為八十二錢四分”,屬于“公家給納”在“納”的場合征收的;“其出者每百才得七十一錢四分”,屬于“公家給納”在“給”的場合征收的??傊?,要正確判斷宋代頭子錢的財政性質,必須從“公家給納”的“給”和“納”兩方面同時作出分析和概括。

首先,就“公家給納”在“納”(財政收入)的場合征收的各種頭子錢而言,其中不少確實具有附加稅的性質,所以宋代文獻常把這些“頭子錢”區分于其附屬的“正錢”、“正稅錢”。據此可證宋代頭子錢中確有一部分具有附加稅性質。至于政府出賣官有資產收取價錢時征收的頭子錢,其實是變相加價,顯然不能稱為附加稅?!笆″X”頭子錢則是利用“省陌”名目進行的稅外科率,也不能稱為附加稅。

其次,從“公家給納”在“給”(財政支出)的場合征收的各種頭子錢來看,它們具有兩種不同的性質。其一,征收對象是政府部門之間的財政經費調撥或支付,如公用錢、官俸等,則是節支性質,目的在于獲取一部分機動財力。其二,征收對象是支付給私人的財政經費(如政府購買的支付),名義上是節支,其實是強制壓低購買價格,克扣庶民百姓的經濟收益。這種“節支”所得也不能稱為附加稅。

綜上所述,宋代頭子錢的財政性質不宜一概而論,必須區別征收的不同場合和不同對象加以判斷。由此可見前述明人方以智對“頭子錢”的解釋顯然不得要領,而《金石綜例》卷四所引清人王昶“抽于民以充公用”之說也失之偏頗?!掇o源》《辭?!返亩x則在3個方面都有疏誤:一是對頭子錢這一名物產生的時間界定?!掇o源》稱“舊”,《辭?!贩Q“唐宋時”,均未判明它是始于宋代的名物;二是對征收對象的界定不完整;三是誤把從官府“出納”抽取的頭子錢全部定性為與租賦相關的“附加額”“附加稅”或“稅錢”“雜稅”。彭占清雖然指出“頭子錢有兩個含義:官庫收入時它是附加額,官庫支出時它是回扣率”,強調要區分“納”和“給”這兩種不同場合,但對宋代頭子錢具有不同財政性質的揭示仍欠清晰,只提“官庫”的收支亦有欠全面。

基于上述考論,我們試對“頭子錢”定義如下:

頭子錢,是宋代財政經費收支過程中加收或減支的貨幣所得的名稱。對一部分財政收入的法定正額的附加征收,屬于財政增收行為,其中有一些具有附加稅性質;對財政經費調撥或支出的減付,屬于財政節支行為。

總括全篇,宋代頭子錢的名稱始見于宋初,就其屬性而言,分別來源于五代的倉場加耗,唐朝后期的“公私給與”除陌錢以及后漢的“省陌”。不同于唐朝的“公私給與”除陌錢,宋代頭子錢的征收對象逐步地擴大到財政收入和支出兩個領域。特別是在南宋,頭子錢的重點征收對象是地方財政的所有收支,具有中央向地方爭奪財力的意義。就其征收形式而言,宋代頭子錢其實可以歸結為“公家給納”類頭子錢,均是宋代財政經費在收支過程中加收或減支的貨幣所得。

最后要指出的是,宋朝頭子錢名目繁多,征收對象和征收比率多有不同,財政隸屬關系多樣,中央為此建立的財政管理體制比較復雜??傮w上看,宋朝采取中央統一規定征收對象和征收比例,分類管理收支的原則,建立了多種管理形式,主要有中央財政專屬的地方定額上解、中央與地方分成管理、諸司自收自支等,從而對地方治理產生了不同的影響。例如,北宋政和年間以來,特別是南宋創立“經總制錢”之后,宋廷對從地方財政征收的頭子錢,主要采取定額上解中央財政并不斷提高上解定額的管理體制。這給本已捉襟見肘的州(軍)縣財政增加了很大的收支壓力。州(軍)縣政府往往通過稅外科率,以應付包括頭子錢在內的上解定額以及因減支而加劇的本級財政窘境,從而增加納稅人的實際負擔。也就是說,宋朝通過征收各種名目頭子錢所獲得的財政“節支”效果,有很大一部分是以變相增加納稅人的實際稅負為代價的。限于篇幅,關于宋代頭子錢的財政管理體制及其對地方治理的影響,我們擬另文論述。

附記:本文承蒙黃純艷教授和匿名評審專家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靳小龍博士參與本文的資料收集和校核工作,特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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