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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精神疾病患者駕車執法問題的研究

2022-06-02 11:22何亞琪
道路交通管理 2022年5期
關鍵詞:駕駛證精神疾病駕車

《行政處罰法》等法律規范的修訂和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深入推進,對執法辦案提質增效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針對當前精神疾病患者駕車的執法問題進行研究,緊跟新《行政處罰法》的修訂方向,提出完善頂層設計、優化執法方法、把握執法力度強度等建議,以更好地實現執法行為與執法目的適度相稱,最大限度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一、我國精神疾病患者駕車管理現狀

(一)立法概況

我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相關法律規范規定,精神疾病患者不得獲得和持有有效駕駛證,申請人在申領、換領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如實申報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具體規定如下:

一是明確規定精神病人不得獲得和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兜缆方煌ò踩ā返诙l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稒C動車駕駛證申領與使用規定》第十五條和第七十九條規定,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已經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予以注銷。

二是規定申請人申領、換領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如實申報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稒C動車駕駛證申領與使用規定》規定初次申請或者換領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如實申報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并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稒C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第五十九條規定,車輛管理所在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過程中,對申請人有精神病嫌疑的,應當委托精神病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對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疾病嫌疑的,應由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診斷。

(二)路面執法要求

目前,交警路面執法相關規范中少有專門針對查處精神疾病患者駕車的規定。在路面執法中,可以依照《公安機關現場執法指引》的規定處置相關情況,針對精神病人、疑似精神病人的執法基本要求有:一是有效控制,根據現場情況合理使用執法裝備果斷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二是注意方法,在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時,具備勸導條件的,盡量采取溫言勸解、感化等方式,緩解其緊張心理,有條件的可以請精神衛生醫生或者親朋好友實施勸導;三是保障安全,執法過程中應當小心謹慎,注意觀察精神病人、疑似精神病人的狀態,防止發生意外傷害。

二、我國精神疾病患者駕車管理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雖然我國相關法律規范對精神疾病患者駕駛機動車進行了限制性規定,但因缺乏配套實施方案,實踐操作中仍缺乏明確的認定標準和指引,對于申請者在申領獲得駕駛證后患上精神疾病的情形存在制度管理上的漏洞,對于精神疾病患者駕車的違法行為查處難度較大,部門間協調不暢、信息共享機制不健全,公眾對此類危險行為的重視程度也不夠等問題。具體體現如下:

(一)認定標準不明確、不統一

當前,醫學和法學領域對于精神疾病患者定義的內涵和外延并不統一。醫學是從人的物質性身體功能損害的角度判斷精神疾病患者;法學則是從人的行為狀態、行為時的控制能力與辨識能力并經法定程序加以鑒定來判斷精神疾病患者。兩者在銜接上存在一定困難。

在法律責任追究方面,是否屬于法律上認定的“精神病人”,則需要以法醫精神病鑒定為依據。具體而言,法醫精神病鑒定是指運用法醫精神病學的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涉及法律問題的被鑒定人的精神狀態、行為或法律能力、精神損傷及精神傷殘等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對于同一種精神疾病,由于發病期不同或者作案時的精神狀況不同,可被認定為不同的責任能力。

綜上,雖然法律規范對精神障礙的界定是構筑在醫學定義的基礎上,但是由于二者在概念界定標準上并不相同,不能簡單地將醫學中的精神障礙患者等同于法律上權利應當受限制的“精神病人”。

(二)執法經驗與技能不足

當前,對于精神疾病患者駕車的違法行為查處難度較大,交警缺乏相關執法經驗與技能,具體表現為:

一是發現難。精神疾病患者駕車的違法行為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在日常路面執法工作中難以發現。一方面,一些精神疾病患者沒有明顯不同于普通駕駛人的外部表現特征,難以在常規體檢中發現,只有在發作時,經過精神科執業醫生的專業診斷才能確認;另一方面,多數患有精神疾病仍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存在故意隱瞞或者因多年未發病而誤以為痊愈的情況。因此,若沒有相關信息共享機制,精神疾病患者駕車的違法行為多是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的調查中被發現。

二是處置難。即便民警在路面執法中發現疑似精神疾病患者駕車的違法行為,對其現場處置的難度仍然較大。一方面,精神疾病患者的精神狀態和自我控制能力異于常人,在現場查處中如果不能采取恰當的措施,則易引起當事人情緒波動,甚至出現暴力舉動,進而引發群眾圍觀造成不良影響;另一方面,是否為精神疾病患者需要精神科執業醫師的專業診斷或者司法鑒定,且相關診斷鑒定都需要當事人或者監護人的配合。

三是缺乏內部銜接機制?,F階段民警在路面執勤或者處理事故時,若查獲機動車駕駛人患有精神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應當發函給該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告知該機動車駕駛人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按規定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但注銷機動車駕駛證往往涉及異地管理和多部門配合,由于缺乏內部工作銜接機制,無法及時反饋信息使得案件辦理效率較低。

(三)信息共享機制不健全

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是一項系統性工程,涉及衛生、公安、民政、殘聯等多個部門。雖然現行精神疾病管控體系已經采取通過地方綜治辦、衛生、公安、民政、殘聯等部門聯合成立“關愛小組”“幫扶小組”等措施來加強部門間協作。但實踐中,信息共享機制并未發揮實際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兩方面:

一是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不健全。各部門以自身職責為中心劃定本部門的管控范圍,但并不能滿足實際需要,存在管理漏洞。同時,各部門在對精神疾病患者管控上難以有效銜接配合,信息共享機制難以發揮實際效用。其中,最突出的是衛生行政部門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信息不互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時無法核驗申請人自主申報的身體條件是否真實可靠,對機動車駕駛人取得駕駛證后是否罹患精神疾病相關信息更難掌握。

二是部門內部信息共享不及時、不全面。一方面,衛生部門內部信息不互通,體檢機構無法全面掌握申請人的患病信息,因而無法驗證其所提交的身體條件證明中無妨礙安全駕駛疾病是否真實可靠;另一方面,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與交通管理部門信息交流不及時、不充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獲取新增精神疾病患者的信息,因而無法及時開展查究工作。

三、域外國家和地區關于精神疾病患者駕車管理的經驗

經收集整理美國、英國、德國、日本、澳大利亞、意大利、巴西、韓國等國家和地區的管理規定,相關國家和地區對精神疾病患者駕車管理呈現如下特點:

一是明確了妨礙安全駕駛的精神疾病類型,并建立了個體適駕性評估標準。例如,大部分國家對于妨礙安全駕駛的精神疾病均采取了較為詳細的分類標準,美國、英國、新西蘭、澳大利亞等部分發達國家均針對駕駛人駕駛能力評估制定了相應指南。日本、韓國還規定對患有精神病、神經衰弱的駕駛人可以隨時進行臨時適應性檢查。

二是對普通車輛和營運車輛等重點車輛的駕駛人采取不同的管理標準。例如,美國、英國、日本等均對營運車輛駕駛人的精神狀態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是強化了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的報告義務。例如,美國加州要求醫生在診斷時發現患者患有阿爾茨海默氏病或者其他可能會影響安全駕駛能力的健康狀況時,需要立即以書面形式向當地健康管理部門報告,由當地健康管理部門以書面形式通知機動車輛管理部門。

四、完善我國精神疾病患者駕車管理的建議

針對我國精神疾病患者駕車管理存在的實踐難題,建議結合域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做法,從健全法律制度體系、提升路面執法技能、構建信息共享機制等方面予以完善。具體建議如下:

(一)健全法律制度體系

一是填補立法空白,建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進一步明確“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并配套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列明不得駕駛機動車的精神疾病類型和判斷標準。

二是針對查處精神疾病患者駕車違法行為,出臺相關指導規范,細化執法流程,強化安全防護。

三是完善相關責任追究制度。一方面,強化監護人、監管機構的監管義務,要求監護人、監管機構及時將精神疾病患者申領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等相關情況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不履行告知義務的,應當追究其監管責任,并加大處罰力度;另一方面,加強對體檢機構的監督指導,督促體檢機構切實履行職責,充分發揮體檢制度防范風險的功能,對于未履行職責的體檢機構加大處罰力度。

(二)提升路面執法技能

一是建立查處聯動機制。積極聯合衛生部門成立應急響應小組,對一線民警和警務輔助人員在路面執勤執法中發現疑似精神疾病患者駕車情形的,由應急響應小組及時指派經過專業培訓、具備精神疾病診療專業知識的人員前往現場協助。

二是建立查處精神疾病患者駕車業務培訓機制。建議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加強對一線民警和警務輔助人員查處精神疾病患者駕車違法行為的實戰培訓,邀請精神疾病診療專家講解相關專業知識,提高民警和警務輔助人員發現與識別此類違法行為的能力和現場處置水平。

(三)構建信息共享機制

一是建立多部門參與協作的信息共享機制,實現跨區域、跨部門信息融合。一方面,由衛生行政部門將相關精神疾病患者的信息定點推送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確保信息準確完整;另一方面,借助大數據、“互聯網+”等信息技術,實現醫療機構電子病歷共享,建立聯網查詢機制,以便體檢機構通過互聯網查詢和核驗駕駛證申請人的身體狀況信息。

二是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在信息收集監測和風險研判的基礎上,及時將精神疾病患者信息導入機動車駕駛人管理系統,由平臺自動監測并發出預警,便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掌握和監測駕駛人的身體狀況和病情數據,發現并及時提醒或者采取措施中止駕駛人的駕駛行為。

三是健全精神疾病患者的信息保護制度。在健全信息共享機制的基礎上,規范精神疾病患者各類信息的傳輸、存儲和使用,注重保護精神疾病患者的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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