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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須切除“債鬧”這顆“金融毒瘤”

2022-06-14 10:01莫開偉
杭州金融研修學院學報 2022年4期
關鍵詞:金融機構民眾金融

莫開偉

在今年的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林印孫向兩會提交的建議中表示將“債鬧”入刑,提高其違法成本,規范投訴機制,凈化投訴環境;建立與互聯網經濟相適應的訴訟機制,加強行政執法力度,打通行業信息壁壘,共享“債鬧黑名單”。

林印孫的建議道出了時下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各類助貸平臺的共同心聲,引發了全社會尤其是金融業界的廣泛關注和強烈反響。其實“債鬧”已存在多年,據中國銀保監會通報,2021年2季度,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共接收并轉送銀行業消費投訴84424件,同比增長25.5%;四季度銀行業消費投訴90595件,較2020年四季度同比增長18%。其中不乏“反催收”人員煽動策劃的情況。由此,“債鬧”問題早已引起政府相關部門的關注和重視,2020年“打擊惡意逃廢債”內容就已被首次寫入政府工作報告,國務院金融委會議強調要嚴厲處罰各種“逃廢債”行為,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2021年2月,中國銀保監會也明確表態,將全力維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堅決打擊惡意逃廢債行為,加強對“反催收聯盟”等違法違規網絡群組的治理。

從這些特征看,目前“債鬧”呈發散性迅猛增長的特征,其手段越來越多元化,方式越來越惡劣化,表現出有組織、有預謀的黑社會專業犯罪性質,涉及的范圍越來越廣泛,影響的程度也越來越深,幾乎滲透到了民眾金融經濟生活的每個領域,已形成一條龐大的黑色產業鏈。

說到這里,我們不難看出,銀保監會已對“債鬧”行為進行了基本定性——違法違規。那么,不少公眾就會不自覺地想到,到底什么是“債鬧”?從其行為表現以及其組織機理看,“債鬧”就是有履行債務能力卻積極、惡意地逃避債務的行為,被稱為“債鬧”。它和普通逃廢債不同,具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其行為具備主觀性和主動性特征,以及非常強的預謀性、針對性和逐利性,最終目標是惡意逃廢銀行金融機構及其他助貸平臺的債務。二是“債鬧”已不在“民事糾紛”范圍,而是老賴故意隱瞞真相、虛構事實、轉移隱藏資產、逃避廢棄合法債務,惡意侵占出借人資金的犯罪行為;且具有嚴密的組織性,由老賴、催收人、律師、IT人員等共同組成的一支具有較強抗債能力的“反催收聯盟”,野蠻成長為一個巨大的灰色產業鏈。其行為具有團伙煽動性、迷惑性、欺騙性和破壞性,與金融詐騙、尋釁滋事具有高度相似性和重合性。

那么,“債鬧”到底通過哪些卑劣而違法的手段達到逃債目的?一般情況下,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債務人通過偽造病歷證明、貧困證明、編造艱難處境,甚至惡意投訴金融機構、助貸平臺等方式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二是各類地下“反催收”組織打著能為債務人減免債務的幌子,教唆、煽動其主動逃避債務,甚至以違法手段拒絕償還債款,并借此牟利的行為。

而且,目前“債鬧”不斷變換馬甲,以新的面目或形式出現。主要呈現“五新”面貌:即新特征,多以年輕群體為主有修復征信的需求,“債鬧”組織規模暴增,從小規?!皞[”轉向大規模傳銷;新渠道,即“債鬧”組織通過抖音、快手的視頻平臺以直播進行流量獲客;新方法,即不斷編造不實信息逐級向監管機構投訴;新載體,即出現專業的“債鬧”培訓小程序、App;新形式,即成立債務法務咨詢公司,借此掩蓋耳目。從這些特征看,目前“債鬧”呈發散性迅猛增長的特征,其手段越來越多元化,方式越來越惡劣化,表現出有組織、有預謀的黑社會專業犯罪性質,涉及的范圍越來越廣泛,影響的程度也越來越深,幾乎滲透到了民眾金融經濟生活的每個領域,已形成一條龐大的黑色產業鏈。

很明顯,“債鬧”現象已成寄生在我國正常經濟金融肌體中的“毒瘤”,其帶來的社會危害非常巨大,這種危害主要表現在六方面:

其一,“債鬧”助長了“反催收聯盟”組織的活躍,擾亂了金融催收行業的正常秩序,踐踏和破壞了國家正常健康的信用體系,給整個國家信用秩序制造了混亂,有可能導致整個社會信用的嚴重倒退,嚴重影響了金融與社會穩定。

其二,增加了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助貸平臺的處理合理維權的成本,既造成了大量行政和監管資源的浪費,也破壞了國家信用環境。因為應對“債鬧”發起的逃債沖擊,需花費大量精力、人力和物力來應對惡意維權挑戰,影響了各類金融組織正常的工作秩序,也引發了不良資產的上升,加大了成本支出。

其三,由于“債鬧”造成了銀行金融機構、助貸平臺的正常出借資金無法按時收回,危害了金融體系資金正常運轉和有限金融資源的正常配置,因而在很大程度上推高了銀行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率,加大了整個金融行業的風險。公開資料顯示,自2020年以后,國有大行、股份制銀行及大多數城商行不良率普遍有所上升,有些銀行不良率一度超過6%,一年內增加兩倍之多,這與“債鬧”興風作浪、進一步加劇了銀行壞賬風險存在很大關系。

其四,動搖了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金融平臺推進普惠金融的信心,會進一步惡化金融行業生存環境,影響我國金融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由于“債鬧”讓正規金融機構以及從業平臺不僅背負了巨大的經營壓力和輿論壓力,也喪失了本來應得的合法權益,增加了經營損失,使得金融機構以及從業平臺無法安心實施普惠金融服務,更會因為應對維權而造成金融資源浪費和經營成本的提高以及對金融服務前景的擔憂而削弱普惠金融服務信心,使社會中低層人群正當的金融需求得不到滿足,讓越來越多的社會金融弱勢群體享受不到普惠金融服務,加劇金融服務的社會不公現象。同時,也因為社會中低層民眾合理的金融消費需求得不到有效釋放,限制了他們的消費能力,也削弱了金融對消費的拉動作用,使中國消費拉動經濟增長的動能減弱,影響經濟雙循環的有效實現。

其五,會惡化整個社會經濟金融生態,釀成更多的社會金融違法案件,危及整個社會穩定。原本“校園貸”“砍頭息”就屬于違法犯罪的“套路貸”,加上其他各種各樣的“套路貸”,已使不少社會金融弱勢群體飽受折磨和煎熬,不少人因此傾家蕩產甚至是家破人亡,給社會帶來的負面沖擊令人憤慨和擔憂。而“債鬧”也不過是一種新的“套路貸”,由于“債鬧”組織大都具有黑社會背景和黑社會性質,他們對債務人而言是“兩頭通吃”,一方面對債務人收取高額的所謂“維權費用”;另一方面當債務人維權失敗時,“反催收聯盟”又會通過各種手段逼迫債務人向其借款,使債務人陷入新的“套路貸”漩渦,或者將其掌握的債務人相關信息販賣給其他非法金融組織,讓債務人陷入無盡被糾纏的痛苦深淵。更為嚴重的是,可能引發社會涉黑暴力催收比如非法拘禁、毆打等刑事案件,會嚴重危害社會穩定。

其六,誘發全社會逃債耍無賴的“羊群效應”?!皞[”讓越來越多惡意逃廢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金融組織、助貸平臺等債務的人趁機鉆空子、從中牟利,同時也讓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到“債鬧”不法活動之中,使“債鬧”組織的隊伍日益龐大,最終助長整個社會信用無序現象的野蠻生長,可能導致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坍塌。

既然“債鬧”由來已久,且帶來的社會危害如此之大,為何這種“無法無天”的現象非但至今得不到有效遏制,反而呈現“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的越演越烈之勢?原因到底在哪?從當前“債鬧”形成機理以及所生存的客觀經濟金融環境看,主要有五方面原因:

第一,現有的普惠金融措施以及監管政策存在一定缺陷,使得正規金融組織“投鼠忌器”,讓“債鬧”人員及其組織有空可鉆。比如在疫情之后,金融業以及其他金融組織、助貸平臺面臨更加嚴苛的合規要求,這給“債鬧”提供了契機,他們無端發難,激化與正規金融組織的矛盾,導致投訴激增,真假投訴魚龍混雜,嚴重干擾監管部門的判斷能力;而金融監管部門往往對投訴解決率有嚴格要求,一些金融機構迫于無奈,為了降低投訴率和負面曝光度,只得忍氣吞聲地選擇與符合某些條件的欠款人和解,以至于犧牲自身合法權益來滿足他們的要求,這樣往往助長了“債鬧”囂張氣焰。同時,金融監管當局在疫情期間給予企業或借款人的優惠金融政策比如減免利息、延長借款期限等等,誰能享受誰不能享受,缺乏有效甄別及審查驗證,加上缺乏對證明信息的統一管理、統一標準、統一要求,為開具各種虛假減免或優惠證明提供了便利,以至享受優惠金融政策的隊伍魚龍混雜,成了“債鬧”大顯身手的“天堂”。

第二,法治滯后讓“債鬧”違法違規成本過低,使得“債鬧”能有恃無恐,有了不斷突破底線野蠻生長的“底氣”。目前我國在打擊違法金融犯罪方面出臺了系列法律制度,比如《中國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等,可以說打擊金融領域違法犯罪的法制已相當完備,但仔細閱讀其中的條款,便會發現對于“債鬧”這種新型金融犯罪沒有涉及,對這種犯罪行為沒有詳細描述,對其犯罪也沒有嚴格定性。這顯現出了我國金融法律制度嚴重滯后,前瞻性明顯不夠,且刑法與相關金融法律不乏矛盾之處,缺乏部門法之間的有效協調。這種局面,一方面使得“債鬧”活動大打金融監管與法治的“擦邊球”,游離在灰色地帶,得不到有效治理;另一方面,由于“債鬧”活動分散、量大,取證不易,定性難,成本大,只能參照金融詐騙、尋釁滋事等行為定罪;加上執法主體不統一,使得司法機關滋生不夠重視的心理,以至打擊不力。正是這種“各自為戰”的法治氛圍,才使得“債鬧”活動日益猖獗和瘋狂。

第三,打擊“債鬧”活動沒有形成社會合力,難以形成對“債鬧”的有效圍殲,讓其有了生存的“土壤”?!皞[”現象雖然存在了多年,但尚沒有引起公安司法機關的高度重視,在防范與遏制“債鬧”活動中缺乏有效的溝通與協作平臺,也沒有建立專門針對“債鬧”問題的“司法陣線”,有些“債鬧”背后可能還有“保護傘”,使得“債鬧分子”有了從容應對的可能,難以被實施有效、精準的打擊。同時,各銀行金融機構和助貸平臺處于“一盤散沙”狀態,沒有形成平臺協同機制,在應對“債鬧”上也是各自為政,容易被“債鬧”分子各個擊破,最后都難逃被“債鬧”分子俘虜的命運。此外,公安、司法、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以及民眾之間的“立體社會監管體系”尚未構建,各監管主體相互之間缺乏有效溝通與合作,對“債鬧”分子的舉動或苗頭反應不靈敏、打擊不及時,難以鏟除“債鬧”生存的社會土壤。

第四,社會民眾抵制“債鬧”活動的自覺意識沒有生成,尤其是還有部分民眾信用意識脆弱,其“賴債”動機成為“債鬧”分子充分利用的社會能量?!皞[”活動之所以有市場,絕非偶然,與一些民眾的“天然”需求存在很大關系。也就是當前社會民眾中依然有不少人誠信觀念淡漠,信用意識脆弱,對于自身所欠債務不是積極想辦法籌集資金將債務還清,而是打著各種歪主意,試圖豁免債務。當部分人被債務困擾時就被“債鬧”組織“請君入甕”,為了一己之私利,甘愿充當“債鬧”分子的“幫兇”,成了禍害金融機構、助貸平臺和債務人的“罪魁禍首”。如果說欠債的老賴進行“債鬧”尚有一定“情理性”,那么一些有償還債務能力的人跟著“債鬧”瞎起哄,也企圖將自己的債務通過“債鬧”甩掉,其誠信品質就真的很惡劣了。正是因為部分債務人信用品質存在問題,才正被“債鬧”組織利用,成為向銀行金融機構、放貸組織以及助貸平臺進行“債鬧”的堅強后盾。

第五,宣傳環節存在一定問題,一些“流量導向”的不良媒體以及少數從中牟利的自媒體平臺單純偏向“債鬧”,為其“搖旗吶喊”,使“債鬧”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和欺騙性,難以得到及時根除?!皞[”往往通過惡意投訴要挾金融機構、助貸平臺,一旦達不到目的,就又采取“一哭二鬧三上吊”的“下三爛”手段將自己扮演成“受害者”,博取社會同情;一些未做調查的媒體不經核實就迎合單邊民粹情緒進行報道,使“債鬧”分子渾水摸魚從中漁利。還有一些不良媒體或自媒體平臺收受“債鬧”組織的“好處費”,站在“債鬧”分子一邊,甚至顛倒是非,公然為“債鬧”分子搖旗吶喊,增加了金融監管部門和公安司法機構的查處和打擊難度,使得“債鬧”的“氣焰”難以被及時撲滅。

顯然,“債鬧”行為若得不到及時的有效遏制,就會像癌細胞一樣,蔓延到整個金融市場,影響整個社會信用秩序的穩定。由此,解決“債鬧”問題已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對其應“用猛藥動殺手”,形成有效的社會治理機制;并當機立斷,及時切除這顆“金融毒瘤”,再也不能有絲毫的猶豫和懈怠。

從目前看,可從六方面下手,對“債鬧”形成合力“圍剿”之勢,鏟除其滋生的土壤,不給其任何僥幸的機會。

從完善法律制度入手,制定專門打擊“債鬧”的法律法規,提高違法犯罪成本,增強法治震懾力。正是“債鬧”沒有入刑,處于模糊地帶,降低了違法成本,才滋長了“債鬧”分子的任性和胡作非為。由此,相關司法部門應盡快對“債鬧”行為進行準確畫像、明確定性,參照金融詐騙罪、尋釁滋事罪等刑法,制定專門的“債鬧罪”,將其列為《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的重要法律條款;全國人大應盡快啟動立法程序并得以通過,以便對“債鬧”行為依法實施嚴厲打擊:規定凡參與“債鬧”活動構成相關犯罪要素,應承擔刑事與民事責任,根據情節輕重分別判處不同期限的徒刑,對產生特別危害及后果的,最高可至無期徒刑或死刑;非法所得一律充公上繳國庫,最終目的是讓“債鬧”分子“坐穿牢底”和傾家蕩產。同時,“債鬧”入刑也符合國際慣例,如德國、日本、美國都將“債鬧”等金融黑產予以刑事立法。顯然,只有對“債鬧”入刑,才能使我國市場經濟信用體系與民法體系更加完善和有保障。如此,可大大增強法治的威懾力,讓“債鬧”分子心存敬畏,不敢亂來。此外,政府部門協調法院建立與互聯網經濟相適應的訴訟機制,提高案件投訴接受能力,簡化程序,縮短案件受理與處理時間,加快案件處理周期,增強法制治理“債鬧”的公信力。

從構建完備的組織力量入手,將“債鬧”列為共同打擊對象,增強社會監管威懾力?!皞[”最會利用的就是各部門之間分割不統一的現狀,讓其有機可乘,只有社會各相關部門凝聚成一條心,“債鬧”便無隙可鉆。由此,可動員全社會力量匯集成抗擊“債鬧”的“汪洋大?!?,打一場人民戰爭:一是金融機構以及助貸平臺、公安司法機構、金融監管機構等通力協作,建立信用共享平臺和工作聯絡機制,建立定期會議通報機制,形成統一意志,提供打擊“債鬧”的有效組織保障。二是建立立體的社會監管網絡,抽調或聘請有關政府各職能部門、公安司法機關、各類金融組織、助貸平臺、各金融監管機構等人員組成的專門監管力量,組建專門班子,設立舉報電話,定期不定期地開展日常監管和打擊工作,提供有效的力量保障,提高打擊精準度,消除監管空檔或緊一陣松一陣現象,時刻保持高壓態勢。三是加強各部門緊密協作,實現監管打擊的行動統一、目標一致,尤其在對債務人實施優惠金融政策時統一把關、認真甄別,將一切不能享受優惠政策的人員屏蔽掉,堵塞一切企圖蒙混過關的行為。此外,加強行政執法力度,實施監管部門、警方多元化整治,針對非法代理維權行為擠占正常投訴維權渠道的行為進行重點打擊,加大對“債鬧”源頭治理力度。并延伸打擊鏈條,對于為債務人或“反催收聯盟”組織提供虛假證明的機構組織或個人都要嚴厲追究經濟的、法律的責任,形成反“債鬧”的堅固堡壘,鏟除“債鬧”賴以生存的社會土壤。此外,還可與設立金融法院一起考慮,在金融監管機構設立“金融派出所”,充實具有專業金融知識的“警察”,專門負責“債鬧”詐騙犯罪類案件的取證與偵破,提高金融違法案件查處的靈敏性與及時性,加大打擊“債鬧”犯罪力度,提高金融監管的威懾力。

從提高公眾社會信用意識入手,將“債鬧”列為誠信社會之大敵,增強全社會的“免疫力”?!皞[”之所以能肆虐橫行,關鍵是社會上還有信用意識匱乏的民眾成為它的忠實“擁躉”。由此,遏制“債鬧”需要舉全社會之力,尤其是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加強教育引導,把倡導全社守信作為永恒的教育目標:通過各種途徑狠抓公眾的信用意識教育,尤其是從小學抓起,到中學再到大學,開設誠信教育課程,塑造民眾守信品質,營造“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社會氛圍,并將守信納入個人征信,尤其是將“債鬧”與賴債一樣記入個人征信不良記錄,對其本人工作求職、生活消費、子女升學就業等實行全方位限制,全面封殺,不給其任何僥幸的機會。唯有如此,才能形成全社會不敢參與“債鬧”、不能參與“債鬧”和不想參與“債鬧”的健康向上氛圍,“債鬧”最終將不攻自破、土崩瓦解。

從加大高科技運用入手,將“債鬧”信息納入重要金融監控目標,提高打擊的精準度?!皞[”能夠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信息不對稱所形成的“信息孤島”,只有打破信息“割裂”狀態,實現信息共享,“債鬧”才會無計可施。由此,當前,各政府職能部門、各金融機構、助貸平臺等應努力打通信息共享渠道,建立“債鬧黑名單”制度。而要實現“債鬧”信息共享,必須加大科技信息建設投入力度,行業協會、征信機構牽頭、各大平臺發揮各自在金融科技領域的優勢,迅速建立共享“信息港”,對“債鬧”動向或苗頭能及時掌握,做到未雨綢繆,讓大量“債鬧”胎死腹中,或被消滅在萌芽狀態。同時,將新技術廣泛應用于征信體系、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打破信息孤島,共享“債鬧黑名單”,對惡意逃廢債、惡意投訴行為的當事人給予聯合懲戒,讓不法分子無處遁形、寸步難行。此外,通過高科技手段加強對互聯網投訴平臺監管,提高通過大數據對惡意投訴的甄別能力,對于縱容有明顯債鬧傾向的行為,相關平臺應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從加大宣傳力度入手,對“債鬧”行為進行準確畫像與曝光,增強公眾的識別力?!皞[”之所以能混跡于“金融江湖”,還得益于廣大民眾對“債鬧”表象、涉黑性質以及帶來的社會危害缺乏足夠而又清醒的認識,這主要是政府以及職能部門在宣傳上欠“火候”,在曝光上做得不到位,沒有提醒民眾及時認清其本質,辨別能力較低,使“債鬧”至今尚未陷入“老鼠過街”的困境。由此,各級政府以及職能部門、各類金融組織、各金融監管機構應形成共識,建立統一的宣傳渠道、宣傳口徑和宣傳方式,對“債鬧”表現形式、社會危害等通過各類輿論媒介或平臺進行宣傳,不斷增強民眾對“債鬧”行為的識別力、抵制力。同時,通過宣傳引導增強民眾對“債鬧”的防范意識,使其充分意識到“債鬧”是一種涉黑性質的違法犯罪行為,強化理性消費和合理借貸意識,遠離“債鬧”,避免陷入“債鬧”設置的各種圈套,確保自身生命財產的安全。

從推進普惠金融入手,滿足廣大弱勢金融群體合理的金融服務需求,構建隔離“債鬧”的“防火墻”?!皞[”得以順利實施其牟取不義之財之舉,在于有一定的社會現實需要,就是我國在金融供給上還存在較大的矛盾:普惠金融離民眾正當合理的金融服務需求尚存在較大的缺口,尤其是社會弱勢金融群體成了被金融服務“遺忘”的“角落”。如此,在正規金融機構無法觸及的地方,借款人只能選擇民間借貸或高利貸,這些機構由于缺少國家征信支持和風險管控,只能采用暴力催收的方式回款,從而引發了反催收行為。由此,在嚴厲打擊“債鬧”的同時,應繼續深化金融供給側改革,正規金融機構、放貸組織和助貸平臺應根據廣大普通民眾尤其是社會弱勢金融群體的需要,切實加大普惠金融服務力度,推出新的金融服務方式,研發出新的金融服務產品或項目;同時提升風險管控能力,消除對弱勢金融群體實施金融服務的不必要風險擔憂,對民眾正當、合理的金融需求給予充分的滿足,使民眾自覺隔斷與“債鬧”組織的一切聯系,最終使“債鬧”無處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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