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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虛假近視防控廣告曝光

2022-07-06 14:11
中國眼鏡科技雜志 2022年7期
關鍵詞:廣告法監管局違法

為避免近視防控領域虛假違法廣告對廣大消費者的誤導,2021年10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開展兒童青少年近視防控產品違法違規商業營銷宣傳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從嚴查處使用“康復”“恢復”“降低度數”“近視治愈”“近視克星”“度數修復”等誤導性表述,對兒童青少年近視防控產品進行營銷宣傳的行為。同時,市場監管部門立足職責,組織開展了兒童青少年近視防控產品違法違規商業營銷宣傳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相關虛假違法廣告?,F選取已經辦結的6件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以作警示。

案例1:清界光學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發布虛假違法廣告

上海市徐匯區市場監管局調查查明,清界光學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小區、地鐵站等多個區域發布含有“真性近視逆轉、摘掉眼鏡”等內容的廣告;在其公司網站、微信公眾號發布含有“清界視康:一次逆轉,徹底康復”等內容的廣告。判斷近視需要通過專業醫療驗光,當事人未采用任何驗光設備,僅通過視力表記錄顧客的視力,并宣稱通過眼周推拿按摩、視力提升眼操、逆轉望遠等服務可實現逆轉近視、摘掉眼鏡的效果。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有關規定,2022年2月11日,上海市徐匯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5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2:廣州愛爾眼科醫院有限公司發布虛假違法廣告

廣州市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查明,廣州愛爾眼科醫院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網站發布“全飛秒的激光,今天矯正,明天上班”“術后痛感輕微、不留疤、復發率低”“晚上配戴8小時,白天恢復1.0高清視力一整天”“ICL注入后一年內的最佳視力,99%以上等于甚至高于術前矯正視力”等宣稱醫療功效、保證治愈率的內容;使用8歲患者術前、術后圖片對比做功效宣傳;在未標明專利號和種類的情況下發布“其中鼻內窺鏡下鼻腔淚囊造孔術……已獲國家醫學技術專利”等廣告用語。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有關規定,2021年6月7日,廣州市越秀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8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3:廣州陳錦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布虛假違法廣告

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查明,廣州陳錦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網站發布的“葉黃素抑菌護理液”“潤目醫用冷敷貼”等產品廣告宣傳用語中,使用了“逆天科技世界獨創”“可以促進睡眠,改善睡眠”“屏蔽轉移吸附終端電子輻射”“緩解視力疲勞,視力下降,視力模糊”“預防和愈合假性近視、飛蚊癥等”等內容,在并未取得專利的情況下,在廣告中宣稱“雙項專利號”。另外,當事人銷售的“葉黃素抑菌護理液”是普通消毒用品,“潤目醫用冷敷貼”是一類醫療器械產品,廣告內容無相關證據證明。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有關規定,2021年5月7日,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4: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金永康視光眼鏡店發布虛假違法廣告

黑龍江省雞西市市場監管局調查查明,雞西市雞冠區金永康視光眼鏡店利用宣傳單、微信公眾號發布“一款可以控制近視的神奇眼鏡!永康智能降度鏡讓天下沒有近視的孩子”“眼睛貴?還是眼鏡貴?”“弱視消除,100%提升視力、無效退款”等廣告內容。上述廣告涉及近視治療功能,并使用醫療用語相混淆的用語。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有關規定,2021年5月26日,雞西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5:北京予清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發布虛假違法廣告

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管局調查查明,北京予清醫藥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含有“燭龍明目護眼貼進入多家校園,經大量學生驗證,雙眼清晰,視力改善,驚喜不斷”等廣告內容,使用“中草藥”“中醫原理”“純中藥成分”等用語以及中草藥配圖,但涉案產品并無藥品注冊證書,在廣告中使用了醫療用語以及易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有關規定,2022年3月31日,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6:成都壹視覺光學科技有限公司發布虛假違法廣告

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市場監管局調查查明,成都壹視覺光學科技有限公司在無事實依據和科學根據的情況下,通過網絡平臺發布“多功能哺光儀:每次3分鐘孩子不近視,快速解決兒童青少年近視問題”的廣告用語;在“多功能弱視近視綜合治療儀”醫療器械廣告中出現“快速有效、安全智能”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有關規定,2022年2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7萬元的行政處罰。

說法

目前,市場監管部門聯合相關部門,持續強化近視防控領域虛假違法廣告的監管力度,依法從嚴查處相關違法行為。矯正近視類產品屬于醫療器械,應當在廣告發布前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廣告法》第十六條規定,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開展兒童青少年近視防控產品違法違規商業營銷宣傳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的精神,對涉及兒童青少年近視矯正內容的廣告提出以下自律審查提示:

一、在目前醫療技術條件下,近視不能治愈。兒童青少年時期可以通過科學用眼、增加戶外活動時間、減少長時間近距離用眼方式預防、控制和減緩近視。發布兒童青年近視防控產品服務的廣告,應當遵守《廣告法》的各項規定,不得使用“康復”“恢復”“摘鏡”“降低度數”“近視治愈”“近視克星”“度數修復”等表述或者降低近視度數的畫面、視頻等誤導近視兒童青少年和家長。

二、發布涉及治療近視的科目和診療技術的醫療廣告,廣告主應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廣告發布前將廣告內容送交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后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廣告內容進行發布,不得擅自剪輯、拼接、修改。

三、發布涉及治療近視功效的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廣告主應當在廣告發布前將廣告內容送交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審查,取得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廣告內容進行發布,不得擅自剪輯、拼接、修改。

四、發布涉及含有“緩解視疲勞功能”的保健食品廣告,廣告主應當在廣告發布前將廣告內容送交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審查,取得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廣告內容進行發布,不得擅自剪輯、拼接、修改。普通食品或者不具備“緩解視疲勞功能”的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出現“緩解視疲勞功能”“改善視力”等功能性宣傳,也不得借助宣傳如“葉黃素”“花青素”“維生素A”等原料成分的功效明示或者暗示具有近視防控作用。

五、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以外,其他任何商品或者服務包括眼鏡配制在內的廣告均不得涉及近視治療的內容,或者明示或者暗示可以降低度數、治療近視等誤導近視兒童青少年和家長的內容;不得宣傳診療效果或者對安全性、功效做保證性承諾;不得冒用中醫藥名義或者假借中醫藥理論、技術進行營銷宣傳欺騙消費者;不得借用患者或者消費者的名義或形象進行診療前后效果對比或者作證明。

在此提醒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切實履行《廣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廣告審查責任,對兒童青少年近視防控產品服務的廣告依法嚴格審查把關,防止欺騙和誤導兒童青少年和家長的虛假違法廣告得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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