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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預囑”立法,保障臨終決定權

2022-08-26 02:28
浙江人大 2022年8期
關鍵詞:決定權法律效力療護

沈 彬

生前預囑在地方立法層面實現破冰,在生命的最后關頭,患者有權拒絕“插管”等搶救手段。近日,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修訂稿,其中明確: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提供患者生前預囑的,醫療機構在患者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者臨終時實施醫療措施,應當尊重患者生前預囑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如果患者立了預囑“不要做無謂搶救”,醫院要尊重其意愿,讓患者平靜走完最后時光。

古人說:“死生亦大矣?!碧貏e是對于生命垂危的患者,到底要不要搶救?用什么治療手段搶救?搶救的效果、治療的費用以及患者自身的痛苦程度如何權衡?這些形成了人生終極的方程。治療行為,必須以患者利益的最大化為歸宿,毫無疑問也包括患者放棄不必要治療的權利。

但是,當患者處于彌留之際,很難真實表達其意愿,甚至點點頭、搖搖頭都變成了奢望,明知任何醫療措施都已無力回天,但卻無法表達,這時就凸顯出一份有法律效力的生前預囑的重要性。

此次深圳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確生前預囑具有法律效力,給予患者最大的尊重,保障患者的臨終決定權,也為醫療機構、家屬卸下了包袱。

必須明確的是,生前預囑或者臨終決定權,并不是安樂死,它更接近“尊嚴死”這個近年熱議的概念。今年2月9日,國家衛健委在官網上發布了對人大代表《關于加快推進尊嚴死立法進程的建議》的回復內容,其中提出:將進一步擴大國家安寧療護試點,擴展安寧療護服務覆蓋范圍,最大程度提升臨終患者生命質量。此前就有專家提出,希望在地方立法層面作出更多的嘗試。生命不只有長度,還有寬度;生命不只是活著,還有最后的尊嚴;搶救生命,也不只是程式化、機械式的救治。

不妨把這次深圳的地方立法嘗試看成一次生命教育、一場生死觀的探討,讓全社會共同思考生與死的嚴肅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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