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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智化社會的法律調控

2022-10-26 03:48齊延平
社會觀察 2022年4期
關鍵詞:智化機制法律

文/齊延平

(作者系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摘自《中國法學》2022年第1期)

問題的提出

初級版本的信息化指的是現實中的工作借助計算機網絡實現流程標準化和線上化;數字化是在前者基礎上實現信息數字化和處理集成化;而數智化是在前兩者基礎上,實現決策自優化和執行自動化,實現全周期、全領域、全時空的狀態感知、數據搜集、同步分析、自我學習、自動決策、精準執行。數智化邏輯是人機互融、虛實同構、算法主導,該邏輯正在從基礎設施層面顛覆人類的生產生活模式,從基本架構層面改造社會合作和人際互動關系,從基石范疇層面重構我們認識、把握和干預世界的方式。

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人工智能、區塊鏈、5G等技術應用總成,構成了經濟與社會從宏觀入微觀、由中樞到末端的全息統御機制,其為社會提供基礎架構、驅動邏輯和共識公信,因而被定性為數智化社會的關鍵基礎設施。而在人文社會科學視野中,基于其對經濟關系、社會關系乃至整個社會新形態的決定與型塑功能,本文將之定義為新社會形態的“數智化后設機制”,將基于這種機制的社會稱為數智化社會。

數智化社會所展開的是一種超大規模、超復雜的經濟社會關系全新形態。在其中,過往和當下時空中存續的知識與觀念、經驗與文化、財富與權力,以及社會的生產、分配、交換、消費諸環節,正被數智化后設機制加速“一體化”, 社會整體結構乃至人的整個精神世界都在朝向數智化方向加速演化。換言之,也就是法律所面對和朝向的世界正在被該機制所吞噬、重整和重建。

在數智化社會中,一切法律理論構建、制度設計和實踐展開必須奠基于人的數智化生存前提和數智化后設機制之上。本文以人的數智化生存為出發點,基于數智化社會關系的架構化和建?;螒B,分析法律調控進路、策略與技術需要做出變革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進而提出法律哲學將由“如何修復和恢復社會”轉向“如何規訓和塑造社會”之命題?;诤笤O機制對一切行為與關系的統御,探討社會精準干預和法律介入社會進路前移的可能性與可行性,進而提出應由事后處置轉向參與建設社會關系“架構”之命題。法律運行將趨向于法律與技術的同構一元化,法律算法化自動運行將成為法律作業的常態,法律人工操作將成為非常態。

數智化社會關系的架構化

數智化社會為人們基于交往、對話、互動之共在提供了統一化的后設機制,創造了新的現實背景和環境,即人機互融、虛實同構、算法主導的背景和環境。人與技術的交互和交融將顛覆以“人”為主體、為視角、為出發點的主客觀二分世界認知圖式。數智化社會是“認知—行為”交叉纏繞、共生演化的社會,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去中心化、萬物互聯、人工智能、時空脫域、數字孿生、虛實同構等新概念、新范疇正在取代人文社會科學領域各個學科詞典中的經典概念和范疇,成為新的世界觀型塑和社會運行底層邏輯搭建的構成性要素,也就成為我們新的認知范式形成的起點性要素。

在數智化生存中,時間與空間是相分離的,人們可以借助“代碼”實現自己不在場的在場,“不在場”成為數智化生存狀態中“在場”的基本形式;人們可以以“多線程方式”同時采取復數行動,實現多線行為與結果的交織聚合。人類的觀念與關系、行為和行動從經驗化情境中脫嵌出來,進入“不在場”的在場狀態。架構于后設機制之上的社會關系不再需要時空統一這一條件,或者說人們的交往行為克服了“必須時空統一”這一客觀障礙,由此催生“數智人”主體之概念。

數智化后設機制成為人與外部世界之間、人與人之間聯系的統一紐帶、互動的統一后臺、歸化的統一機制。人在創造著數智化世界,數智化世界也在締造著人的新本質、新形象,即數智人本質和形象。在共享統一后設機制基礎上,每一個數智人基于自由意志不斷創造和塑造自己的主體性,并同時成為他者創造和塑造自身主體性的客觀背景,而數智人在整體上又與統一后設機制共生演化、相互建構、互相成就。數智化社會聯接、聯通了主觀與客觀世界,提供了一種人的全新自由生態場,或曰為人的更高層次自由、自主與自治的實現創造了新的可能性。

在數智化社會中,無論是生理身體還是精神人格都將被數智化后設機制一體化,數智人主體首先體現為由一個人的數智化在線行為信息結成的“數字化符號集”。在實踐操作層面,法律直接介入的應是人的“可感可控”的數智性,而其背后的人的生物性、社會性與道德性,應交還給哲學、宗教學、社會學和倫理學等領域。在法律視野中,數智人概念取代自然人和社會人概念是現代技術演化或曰現代性演化的必然要求。

數智化社會中的生產關系、分配關系、交換關系和消費關系奠基于數智化后設機制之上。信息和數據的“公共性”“可共享共用性”“用后不貶值性”等屬性使得形成于工業文明時代的生產資料所有制關系發生根本動搖。信息和數據天然具有公共性而排斥私有化,數智化社會中的生產關系、分配關系、交換關系和消費關系均將因此而調整,這是數智化社會關系和法律關系將與既有定式告別的根本經濟原因。

伴隨數智化社會關系主干形態將由垂直等級化向橫向水平化、由集中化向分散化演變,傳統法律關系——特別是公共領域法律關系——賴以型構的權力關系基礎因之而質變?;谛畔⑴c數據的共享,無論在商業領域、學術領域還是行政領域中,自上而下的“命令—服從”關系將轉型為平等合作關系,權力運行的主干邏輯不再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直接的垂直命令與服從關系,而是所有人與數智化工作平臺之間的互動工作關系。私領域內的權利形態以及權力與權利關系質變引發的法律功能失調,更具顛覆性。源自社會/市場的力量在數智化技術加持下,已經開始并且必將具有凌駕于國家與個體之上的風險與挑戰。從表面上看,政府權力、市場/社會權力、私人權利正處于對撞博弈之中,但實質上三者都已服膺于數智化后設機制的統一規制。在三元力量中,國家權力可能會在數智化技術加持下極化,也可能在數智化社會權力面前不堪一擊;社會權力本是彌補個體權利不足、制衡政府權力的因素,但在數智化技術加持下,它也可能成為個體權利的最大侵害源;而私人權利的內涵——作為價值意義上的私人權利內涵——在數智化社會中可能不會有根本變化,但其在制度設計、操作與運行層面的功能必將衰退。

數智化社會的法律先行介入

在數智化社會中,政治、經濟、社會乃至哲學、文化和藝術均被后設機制統一歸化。在“架構化”社會關系中,后設機制將一體化所有可能的領域,從服務、服從于人的需要與需求蝶變為后者的締造者、引導者與控制者。

數智化社會是時空脫域的社會,一方面,其徹底拆除了時空界限和領域邊界,將社會關系從實體世界中脫嵌出來,同時將之拋入無邊無際的人機互融、虛實同構、算法主導的時空背景和環境之中;另一方面,其賦予社會關系在時間維度上的不可測度性、在空間維度上的流動性和在社會維度上的互聯性,將之拋入無限纏繞的超大規模、超復雜關系之網中,使開放性和不確定性成為數智化社會的典型特征。數智化社會改變了人們賴以生存、建構意義、型塑關系和法律調控的時空機制,一切社會關系要素都是流動性的和數智化的,而且都是通過后設機制這一中繼系統發生的,數智人主體做出行為、創設社會關系均基于該機制以及該機制提供的共識公信而進行,無需知道另一方的生物性、社會性、物理性狀態。中繼系統本身還具有“第三方”隔離功能,隔離了發生關系的各方主體,也隔離了行為原因與行為后果之間的直接聯系。

法律不過是由國家出面擔保的“誠信”體系。從人文社會科學視角觀察,應將數智化技術理解為剛性公信技術。統一的數智化后設機制本身也應被視為是最終的社會共識公信機制,社會誠信問題借助其實現了“一攬子總體解決”。從“成本—效益”和技術可行性角度考慮,法律對人與人關系的調整完全可以通過直接規訓、塑造后設機制以及規制作用于該機制的行為而實現。

我們正在進入“技術全息統御”時代。在宏觀上,數智化后設機制實現了對社會的一體化控制;在微觀上,技術觸點的廣域彌散狀分布又確保了“事前”技術全息統御的可能性。這意味著法律作業理念將發生根本性變革。法律的調控對象是人的行為,只不過傳統法律調控直接及于人的行為,而數智化社會中法律調控的著眼點將是人的“行為前”而非“行為后”,即通過對后設機制的先行介入和對信息交換過程的調控,實現對人們行為的事前規訓、塑造,以及對不法與違法行為的阻卻。換言之,法律與法學作業理念將由“如何修復和恢復社會”轉向“如何規訓和塑造社會”,法律對社會的介入應由“裁斷行為后果”前移為“塑造行為邏輯”,也就是參與建設社會關系“架構”,參與建設數智化后設機制。

數智化社會的法律先在規制

法律與法學作業理念的上述轉變,將引發作業重心的轉移和法律規則樣態的變革。法律與法學的作業重心是如何實現糾紛、傷害、侵權、沖突、風險的“不能發生”,而不再是發生后的追責與處理和修復與救濟。權利本位是作為一個批判性和建構性概念履行其現代歷史使命的,其在數智化社會中的價值與功能正急速衰減,甚至已經成為阻滯經濟與社會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乃至權利保障的非建設性因素。在數智化社會中,權利本位仍將是政治合法性、法律正義性的根基所在。但從法律技術視角看,因為超大規模、超復雜社會存在難以克服的協調難題和集體行動困境,政治、經濟和社會各領域的“公地悲劇”無法通過傳統民主、市場化機制和公共理性予以避免,法律與法學由權利主義轉向規制主義,是數智化社會邏輯的內在要求。

數智化社會是一種權力徹底極化的社會形態,只存在掌權的技術利維坦和無權者,中間不會再有任何社會階層、社會組織、自治單元的存在空間。在由技術權力、數智化地位、博弈能力極化支撐的數智化社會中,公眾參與、民主自治、社會組織等制度的功能都將陷入無法啟動、無法輸出的境地。數智化社會的公域與私域的界限將會消失。管理者與被管理者、資方與勞方、所有者與使用者、生產者與消費者、權利人與侵權人角色處于不斷變化和轉化之中。這就使得傳統上主要基于權利—義務關系構筑規則的法律技術即使不會在短期內全然失效,其成本也將高至不能承受的程度。在數智化社會,私領域、國家領域、公共領域之間的關系將會重新調整,私的領域將會被公的領域、公共領域進一步擠壓。公共利益、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互嵌一體,公法、私法、公益法的界限將日漸模糊。

在數智化社會中,法律的首要功能是事前借助后設機制實現對行為的規訓、塑造以及對不法與違法行為的阻卻,而不再是事后處置與救濟。法律作業的主要圖景也不再是法律職業群體基于法律規范,借助于因果關系的分析,對某一行為作出具有法律意義的或肯定或否定判斷,而是聚焦于行為前,對之予以規訓、塑造與阻卻。在人工智能物侵權歸責上,當下面臨的困境和存在的理論論爭就很好地說明了這一點。法律將由權利主義轉向規制主義。

數智化社會的法律算法化運行

數智化社會的最大特征在于經驗的退隱與退場,技術的凌駕與統御。數智化使得社會管理全周期全領域全時空的狀態感知、數據搜集、同步分析、自我學習、自動決策、精準執行成為可能,基于數智化的精準社會干預和法律算法化自動運行也就成為可能。數智化社會的運行邏輯將徹底再造社會關系和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流程與基礎。這一“再造”反映到法律領域中,就是法律作業形態的再造,即“算法化預嵌”與自動運行。

數智化后設機制統御了世界的一切要素,也隔離了所有要素之間的傳統聯系。這一邏輯摧毀了現行法律關系的建構基礎與可能性,但也重構、再造了它們之間的新型關系,這種新型聯系基于人機互融、虛實同構、算法主導而展開。數智人社會關系的形成、變更和消滅憑借后設機制的中繼、中轉、中控而展開。數智化后設機制一方面“客觀化”了社會生活,另一方面又締造出新的社會生活,締造出新的社會關系形態。后設機制成為人與外部世界之間、人與人之間聯系的統一紐帶、互動的統一后臺、歸化的統一機制。

數智化社會的運行是基于統一建模和精確量化的,社會生產和生活走出了個別化、分散化和經驗性的決策方式,形成了體系化、自動化的建模方式,通過信息采集、數據分析和設計算法來實現決策的智能化,這是一場全新的革命。在這場全領域、全時空的革命中,法律需要從社會生活的“前臺”轉身而深入“后臺”,從被動應對轉向先行嵌入社會生活的全息網絡之中。

在數智化社會中,技術統御是全息性的,技術觸點是廣域彌散狀分布的,是深及社會毛細血管與神經末端的。這為人類價值與情感、道德與法律以及社會目標的算法化預嵌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法律的算法化和算法的法律化相向而行,二者終將合二為一。法律規則將通過代碼化處理內嵌于數智化社會的后設機制之中,內嵌于一切必要的時空場景及行為流程之中,構成數智化社會運行的神經系統、運行軌道和尺度邊界,進而實現法律的算法化自動運行。

算法化預嵌的法律原理就是“全景敞視建筑”的作用原理。在法律算法化預嵌過程中,要確保法律規則和原則、法律價值和文化、法律功能和目標不受減損,需要確立的原則是“法律先于技術”“法律融入技術”“法律歸化技術”,而不是“法律與技術共治”,更不是“法律的歸法律,技術的歸技術”。在法治國家的版圖中,只有法律之治而無技術之治;在法哲學之眼中,數智化技術也僅僅是法治的工具、手段和載體。

數智化社會的法律運行一定是法律與技術同構一元化的,一定是指向數智化后設機制的。在數智化社會中,由于數智化后設機制對數智人的全息統御性以及數智人與該機制的同構化,法律代碼化和技術法律化——法律與技術的一體化——就是必要和必然的。

在數智化社會中,對現實的干預、治理主要借助代碼技術實現法律的算法化預嵌。在人與人之間的互動均以代碼互動為前提的情況下,社會治理和法律調控的決定性要素,從法律技術層面看,就是代碼以及由代碼構筑而成的后設機制。要實現國家意志、利益和憲法法律目的,也就必須要將最核心的政治規則、經濟規則和法律規則,乃至最為根本的政治安排、憲制安排予以代碼化,進而將之嵌入數智化社會的全鏈條運行系統之中,即內嵌于整個世界之中。在數智化社會中,萊斯格所謂社群規范、市場、架構和法律四者的區分不再具有社會和法律意義。數智化社會中市場的本質是預嵌了法律規范的機制,舍此就不會有市場的存在;價格約束基于架構,舍此就不會發揮作用;法律不再是借助事后懲罰之威懾來發揮作用,而是借助算法化預嵌實現調控目標。

基于數智化后設機制對社會的治理,并不能有效解決法律的實體正義問題,但對法律程序正義的推進卻是歷史性的。傳統實體世界的法律運行是基于法律關系主體和客體的時空具體性、穩定性和可控性而實現的。在法律運行的諸環節中,存在以“人為”防范“人為恣意”的悖論。而在數智化社會中,治理者由具體的人轉化為不可更改的算法化指令,治理對象也不再是自然人及傳統意義上的客體,而是其數字映射及周邊環境,算法自動實現對行為的分析、甄別和處理,這樣就可以實現對人的主觀性的徹底屏蔽。法律的算法化也就是法律整體上的“智能合約化”,這不僅是指一個具體智能合約化了的交易的自動運行,更是指各領域的“一般性”法律法規在整體上的智能合約化及其自動運行,也就是包括憲法在內的整個法律體系的智能合約化自動運行,這將是一場前所未有的法律革命。傳統意義的 “法律文本”將成為這一機制建設和運行的“劇本”或“說明書”,而不再是法律人工操作的指南。法律算法化預嵌及自動運行將成為法律實踐常態,而法律的人工操作將成為非常態。

余論:法律算法化運行的反思平衡

構成前數智化社會及其制度DNA密碼的概念、范疇及框架,比如國家與公民、階級與階層、主權與人權、權利與義務、公域與私域、公權與私權、公法與私法等,在應對數智化生存催生的新挑戰和新問題時正日漸降效失能。法律事實、法律關系、法律責任等法律核心概念需要重新鑄造,法律功能與法律作用發揮的技術路徑需要重新打造。法律通過行為前的環境控制和行為控制,直接對人們的行為予以規訓和塑造,直接阻卻不法與違法行為的發生,即實現“不敢違法”“不能違法”“不必違法”,司法的事后介入將成為異常情形的特殊處理機制,而不再是常規化機制。

人類進化是一個充滿悖論的過程。數智化將人類推向新的自由高地,但同時也意味著將人類推入新的監獄之中。我們已經步入數智化全息統治時代,世界正被徹底算法化,法律算法化只不過是其中的一個必然維度罷了。我們必須時刻關注數智化發展動態,必須同步為之注入人文價值,為之套牢法律之軛。數智化在改變一切,但這并不意味著世界就一定是變得更好了。我們只能說,傳統問題有的可以借助數智化獲得完美解決,但更多的問題卻在技術的加持下變得更加隱蔽化、復雜化乃至惡化了。一切自動化算法決策,看似屏蔽了“主觀人為”,但其形成決策的知識、邏輯、邊界和價值基準是被預置的。

數智化后設機制走向權力極化將不可避免,我們需要建立持久的反思與平衡機制。數字鴻溝導致的不平等前所未有,大數據技術應用加劇歧視與偏見,人工智能技術應用觸及人的尊嚴與主體性等最敏感的領域。面對種種風險與挑戰,法哲學之眼需要有意與數智化拉開距離,時刻從人的自然屬性、人類命運和正義視角對法律算法化自動運行作出審視與反思。數智化會改變世界,但是否選擇改變和選擇何種改變的最終權力仍然屬于我們人類,仍然屬于人類法律的應控和可控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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